112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都市計畫技師 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應如何配置?請試述在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的發展趨勢下,可能會產生的議題與因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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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兩個層次的能力:
第一層:法定配置原則(記憶+理解) 考生必須掌握都市計畫法中關於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類條文與配置原則條文,這是申論的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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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法定項目,分為四款: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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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配置原則──公園、體育場所、學校、市場、社會福利設施及機關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作有系統之布置,此為配置的核心依據,也是本題與人口趨勢連結的法律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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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46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前述設施之設置標準(面積、服務半徑等),實務上依內政部訂頒之相關規範,公共設施依服務層級分為鄰里級、地區級、全市級,各有對應之服務人口與服務半徑(如國小服務半徑約800~1,600公尺、公園依居住人口分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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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42-1條:公共設施用地得綜合設計、立體使用、多目標使用,此為活化與彈性配置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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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26條(定期通盤檢討)與第27條(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非一次核定即固定不變,須依人口、資源、經濟發展情況變化「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或於情事變更時辦理個案變更,此即回應人口結構轉型(高齡化、少子女化)的制度性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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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83-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期限與容積移轉制度,涉及新增設施用地財源與取得手段。
第二層:人口結構轉型下的政策分析 考生須將上述靜態法條,套入「高齡化」與「少子女化」這兩股動態力量,分析「原有配置標準與現況需求脫節」的問題,再提出對策。這是本題真正的鑑別度所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之都市計畫法為準作答;上述條文(第26、27、42、42-1、45、46、83、83-1條)於命題後未見重大修正,惟考生應注意,都市計畫相關子法(如公共設施設置標準)由內政部視政策滾動調整,現行規定仍應以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解題方法(申論架構設計)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因此答題應採**「原則—問題—對策」三段式架構**,並以「先講法規、再講趨勢、最後對症下藥」的邏輯鋪陳,理由如下:
- 題目分成兩個子題(配置規定/議題與對策),閱卷老師會分開給分,故答案必須明確分節,不可混寫。
- 「配置規定」要展現條文熟悉度,建議以條號+條文精神並陳,不要只背條號。
- 「議題與因應」要展現分析力,建議採「少子女化」與「高齡化」分開論述,每一議題後緊接對策,形成一一對應的邏輯鏈,避免問題與對策脫節(這是本類題最常見的失分點)。
以下依此架構完整展開作答內容。
完整作答內容展開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規定
1. 法定分類(都市計畫法第42條) 公共設施用地依性質分為交通與環境類(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公益服務類(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公用事業類(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等)三大群組,此為配置的「菜單」。
2. 配置原則(都市計畫法第45條) 配置須依「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作有系統之布置,具體操作上包含:
- 服務層級化:依居住人口規模劃分鄰里級(如兒童遊樂場、社區公園)、地區級(如國中小、地區公園)、全市級(如綜合醫院、體育場)設施,各級設施依服務半徑均勻分布,避免服務空隙或重疊。
- 人口對應標準:依都市計畫法第46條授權訂定之設置標準,以服務人口反推所需面積與座落點位,確保設施「跟著人走」。
- 系統化布置:各項設施非各自孤立配置,須考量彼此區位互補(例如學校與公園鄰接、醫療設施鄰近交通節點)。
3. 綜合設計與立體使用(第42-1條) 容許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立體使用,提升土地使用效率,為後續因應人口結構變化的重要彈性工具。
4. 動態調整機制(第26條、第27條) 都市計畫非一成不變,依第26條至少每五年應辦理一次通盤檢討,依人口、資源、經濟發展情況變化,檢討變更公共設施項目與面積;遇重大情事(如第27條所列情形)並得隨時辦理個案變更。此為本題與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趨勢接軌之制度性入口。
5. 取得與財源機制(第83條、第83-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於一定期限內取得,逾期得為臨時使用;容積移轉制度則提供無須立即編列預算即可取得急需設施用地之手段。
二、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下之議題
(一)少子女化引發的議題
- 教育設施用地過剩:國中小依原有人口成長推估設置,少子女化後學生數銳減,出現減班、併校甚至廢校,校舍與校地大量閒置或利用率偏低,形成土地資源錯置。
第 二 題25 分
為實現 2050 淨零排放目標,臺灣各部門陸續提出淨零策略與行動方案,請從綜效(Synergy)與權衡(Trade-off)的角度,舉例詳述目前淨零策略與行動方案對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達成淨零碳排目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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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策綜合分析能力」,要求考生能將2050淨零排放的部門行動方案,轉譯為**土地使用計畫(land use planning)與公共設施計畫(public facility planning)**兩個空間規劃專業領域的具體衝擊,並用「綜效」與「權衡」這組分析框架加以組織。作答前必須先掌握三組定義:
1. 政策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與政策為準:
- 氣候變遷因應法(民國111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而成)第4條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年3月30日公布之**「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提出「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四大轉型策略,並於111年12月發布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風電/光電、氫能、前瞻能源、電力系統與儲能、節能、CCUS、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資源循環零廢棄、自然碳匯、綠色金融、淨零綠生活、淨零城鄉)。
- 其中「淨零城鄉」戰略直接對應都市計畫專業,內容涵蓋低碳能源、綠運輸、資源循環、建築效能、都市韌性等空間治理面向。
2. 綜效(Synergy)與權衡(Trade-off)的定義
- 綜效:某一淨零行動方案在達成減碳目標的同時,「同步強化」土地使用或公共設施計畫原本追求的其他目標(如效率、宜居性、韌性、公平性),產生「一加一大於二」的多贏效果。
- 權衡:某一淨零行動方案在達成減碳目標的過程中,「排擠或損害」土地使用或公共設施計畫原本追求的其他目標,兩者之間必須犧牲一方以成全另一方,產生「零和甚至負和」的取捨關係。
3. 土地使用計畫與公共設施計畫的範疇
- 土地使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強度(容積、建蔽率)、農地/林地/建地配置、國土功能分區劃定(依國土計畫法)。
- 公共設施計畫:道路、公園綠地、電力(變電所、儲能設施)、水利、學校、垃圾資源回收站等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規模、服務水準規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舉例詳述型」申論題,解題採**「策略─機制─影響」三段式舉例法**:
第一步,從12項關鍵戰略中挑選與空間規劃關聯度最高者(能源、運輸、建築密度、自然碳匯、資源循環五類最具代表性);
第二步,說明該策略如何具體落實在空間上(即產生用地需求或改變使用強度);
第三步,同時舉出一個綜效案例與一個權衡案例,分別對應到土地使用計畫或公共設施計畫的具體衝擊。
採此方法的原因:淨零策略本身是「無空間偏好」的部門目標(減碳量),但一旦落地,必然轉化為具體的用地需求與強度改變,此時才會與既有土地使用秩序、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產生「相容(綜效)」或「衝突(權衡)」的關係,這正是都市計畫專業應扮演整合角色的核心論點,也是本題的評分重點。
內容主體:綜效與權衡舉例分析
(一)能源轉型(風電、光電)
- 綜效:屋頂型太陽光電結合綠建築容積獎勵制度,不新增土地使用面積,即可提升建築能效並活化都市閒置屋頂空間,同時達成減碳與都市更新誘因雙重目標,是「不占地」的綜效典範。
- 權衡:地面型光電(如彰化、雲林沿海鹽分地及台南七股周邊)與漁電共生用地大量申設,往往與優良農地保護、濕地生態保育、候鳥棲地衝突,形成「減碳用地」與「農地農用」「生態保育」目標的直接排擠,是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劃設上最典型的權衡案例。陸域風電機組亦常與山坡地保育、景觀敏感區產生區位衝突。
(二)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
第 三 題25 分
民眾參與在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請以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例,詳述民眾參與的時機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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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中,民眾參與的制度設計,屬於「都市計畫程序」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交界處的申論題型。考生必須掌握三個層次的知識: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主要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及內政部訂定之《鄉村區更新實施辦法》與《鄉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相關規定。
- 若涉及都市計畫程序,則對照《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都市計畫應公開展覽並舉行說明會)、第 23 條(都市計畫變更之公開展覽程序)。
- 民眾參與的一般性法源可援引《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至第 111 條(陳述意見、聽證程序)與《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至第 157 條(法規命令之訂定應經預告程序),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主動公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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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特性:不同於都市計畫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核心的技術性規劃,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強調社區發展、農地保護、生活機能整合、產業活化,規劃對象多為原住戶、農民、地方仕紳,其在地知識(local knowledge)與後續配合意願,直接決定規劃能否落實,故民眾參與的強度與方式必須比一般都市計畫更貼近社區生活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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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參與的理論基礎:可引用 Arnstein 的「民眾參與階梯理論」(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由低到高分為:
- 操縱(Manipulation)
- 治療(Therapy)
- 告知(Informing)
- 諮詢(Consultation)
- 安撫(Placation)
- 夥伴關係(Partnership)
- 授權(Delegated Power)
- 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
鄉村地區規劃因社區凝聚力強、居民對土地情感深厚,理想上應盡量往「夥伴關係」以上層次推進,而非僅停留在「告知」層次的公開展覽。
答題時務必把「時機」與「方式」分開處理,並依規劃流程的先後順序鋪陳,才能顯示考生對整體作業程序的掌握,而非零散列舉。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說明題」,解題邏輯應採**「規劃流程分期+各期對應參與方式」**的架構,理由如下:
- 出題老師的用意在測驗考生是否理解「民眾參與不是規劃完成後的橡皮圖章程序,而是貫穿規劃全程的動態機制」。
- 若僅列舉「公開展覽、說明會、公聽會」三招,會被視為只答到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的皮毛,未能結合「鄉村地區」的特殊性(農地產權複雜、居民高齡化、在地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農會、村里辦公處的角色)。
- 故正確的作答策略是:先建立規劃流程的時間軸(前期調查→規劃草案擬定→草案審議→計畫公告實施→後續維護管理),再對應每一階段最適合的參與方式與工具,最後補充鄉村地區特有的參與管道(社區組織、耆老訪談、產業座談等)。
以下依此架構展開:
一、規劃前期(現況調查與問題診斷階段)
時機:正式規劃草案尚未擬定之前,屬於「議題發掘期」。
方式:
- 社區座談會 / 願景工作坊:邀集村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農會代表、在地耆老,透過腦力激盪方式蒐集在地問題與發展願景,此階段民眾角色接近 Arnstein 階梯中的「夥伴關係」。
- 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針對農地使用現況、產業結構、人口外流、公共設施需求進行普查,彌補規劃單位對在地脈絡認識不足之缺口。
- 在地組織動員:善用既有社區組織(社區發展協會、產業促進會)作為溝通中介,降低規劃單位與零散居民逐一溝通之成本,此為鄉村地區相較都市地區的獨特優勢。
作用:確保後續草案內容不脫離居民真實需求,避免「專家主導、閉門造車」之弊。
二、規劃草案擬定階段
時機:規劃單位完成初步構想圖、土地使用配置草案後,尚未定案前。
方式:
- 草案展示與意見徵詢會:以圖說、模型展示初步規劃構想,開放居民表達意見,此階段屬於「諮詢」層次。
- 分區說明會:鄉村地區範圍常涵蓋數個聚落,應分區、分聚落舉辦說明會,避免集中一場導致偏遠聚落居民參與困難。
- 書面意見表達管道:設置意見箱、意見表,供不便出席會議者(如高齡居民、外出工作者)透過書面或委託方式表達意見,並應公告意見回覆情形,落實《行政程序法》有關資訊公開與正當程序之精神。
作用:讓草案在定案前仍有調整空間,避免「先決定、後參與」的形式主義。
三、法定審議階段(公開展覽與公聽會)
時機:規劃草案完成,依法定程序進入審議前之公開展覽期間。
方式:
- 公開展覽:依《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精神,將規劃草案公開展覽不得少於 30 日(都市計畫法定期間),並於鄉、鎮、市公告處所及規劃範圍內明顯處張貼公告,鄉村地區應特別注意於村里辦公處、活動中心同步公告,以彌補偏鄉資訊流通不易之問題。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大眾運輸導向的都市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已形成趨勢,請試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因應該發展模式的可能調整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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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TOD理論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土管規則)之間的制度銜接問題,屬於都市計畫技師考試中「都市設計與土地使用管制」領域的經典申論題型,命題重點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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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的定義與精神:TOD(大眾運輸導向發展)係由 Peter Calthorpe 於1990年代提出,指以捷運、輕軌、公車專用道等大眾運輸場站為核心,在步行可及範圍內(一般採 分鐘步行圈,以步行速率 概估,約為 半徑),透過高密度、混合使用、人本設計三大手段,引導土地開發集中於場站周邊,藉此提高大眾運輸使用率、降低私人運具依賴。其核心原則常以「5D」概括:Density(密度)、Diversity(多樣混合使用)、Design(人本設計)、Destination Accessibility(目的地可及性)、Distance to transit(與場站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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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分區管制與TOD理念之結構性矛盾:台灣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係承襲歐幾里德分區(Euclidean zoning)傳統,強調「使用分離」(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分離)、「低密度開發」(容積率、建蔽率上限保守)、「寬鬆停車配置」(法定停車位下限偏高)、「建築退縮」(前院退縮利於汽車進出而非行人)。這些管制邏輯與TOD所要求的混合使用、高密度、低停車、步行友善設計恰好相反,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必須針對性調整,才能落實TOD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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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都市計畫法第15條(土地使用分區之訂定)、第22條(都市計畫書應訂事項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26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或該市)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則」;
- 大眾捷運法第7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
-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範聯合開發之容積獎勵、開發方式與範圍);
- 都市更新條例(捷運場站周邊窳陋地區更新之容積獎勵)。
※提醒:都市更新條例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近年均有局部修正,惟其「站區容積獎勵、聯合開發」之基本架構迄未變動,本題解題仍以112年法制為準。
解題方法(作答架構與邏輯)
本題為開放式申論題,配分著重「面向完整性」與「具體可操作性」,答題時不宜只泛談TOD理念,應緊扣題目「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此一法制工具,依「使用管制→開發強度管制→停車管制→配置設計管制→制度銜接」五個層次逐一展開,每個層次都要點出「現行管制的問題」+「調整方向的具體做法」,才能展現實務操作能力,符合技師考試「解決問題」導向的評分標準。
建議作答架構:
- 破題:定義TOD、指出傳統分區管制與TOD理念之矛盾(即前述核心觀念第2點)。
- 主體:分五大面向逐一論述調整做法(詳見下節)。
- 結論:呼應TOD政策目標,強調土管規則調整須「因地制宜、分級管制」並與都市設計審議、都市更新、聯合開發等制度搭配運作。
內容要點(逐項具體調整做法,示範作答內容)
一、使用管制項目之鬆綁:由「使用分離」轉向「混合使用」
- 於站區周邊劃定**「大眾運輸導向發展特定專用區」**(或於原商業區、住宅區內增訂允許使用項目),明定住宅、商業、辦公、服務業得於同一建築基地或同一棟建築物內混合設置,採「垂直混合」(低層商業服務、中高層住宅辦公)與「水平混合」(同街廓不同棟建築物異用途)並行。
- 簡化附條件允許使用之審查程序,例如免經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僅需符合一定比例上限(如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不逾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比例)即可於原住宅區內附條件設置零售、餐飲等服務性使用,提高站區生活機能之複合度。
二、開發強度管制之調整:以「距離分級」提高容積誘因
- 站區容積獎勵: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地方土管自治條例,於場站出入口一定步行範圍內(如 、 分級)給予基準容積外之獎勵容積,並採距離遞減原則(愈接近場站出入口,獎勵額度愈高),引導開發密度向站區核心集中,形成「高密度核心、外圍漸次遞減」之同心圓式強度分布,符合TOD「距離場站愈近、密度愈高」之空間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