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都市計畫技師 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定期通盤檢討,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請問,何謂「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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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第 3 款與第 42 條,以及依第 42 條訂定的《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題目所問不是泛指所有大型建設,而是要依該認定標準說明「重大」的法定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認定標準於 108 年訂定,民國 112 年適用的核心定義如下。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計畫性質、服務範圍、附屬設施、離島例外、項目規模」五層說明,並連結國土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的制度目的。
依《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第 2 條,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是指:
- 計畫性質:重要運輸、水利、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的維生基礎設施或事業計畫。
- 服務範圍:原則上須跨越直轄市、縣(市),具有跨區域服務特性。
- 必要附屬設施:得包括位於申請範圍內,且為計畫所必要的管理中心、監控室、監測站、停車場或管制站等設施。
- 離島例外:計畫位於離島地區者,不受跨直轄市、縣(市)服務範圍的限制。
- 項目及規模:仍須符合認定標準所列附表的計畫項目及規模,並非只要符合上述概念即可認定。
第 二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多目標使用應遵循之基本原則為何?學校用地之多目標使用,得包含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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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的兩個部分:多目標使用的基本原則,以及附表所列的學校用地可使用項目。法源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第 2 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辦法第 2 條,多目標使用不能妨礙原規劃公共設施的功能,並須兼顧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依第 2 條之 1,新建案件興建後的排水逕流量不得超過興建前的排水逕流量。
解題方法
先從辦法正文整理所有公共設施用地共同適用的基本原則,再依第 3 條附表確認「學校用地」的使用項目。作答時應將學校用地項目依地面層、地下分類,避免把特定樓層的准用項目混為一談。
學校用地之多目標使用項目
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附表,學校用地得作下列多目標使用:
- **地面層:**幼兒園、托嬰中心、老人教育訓練場所。
- **地下:**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電信設施、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資源回收站;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社會福利設施。
第 三 題25 分
試論《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之訂定理由為何?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哪些情形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免受《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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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的訂定目的,以及該要點第七點列出的免受要點限制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非都市土地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涉及都市發展方向、土地使用、環境敏感地區及公共建設等事項,不能只視為個別土地開發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的功能,是在正式進入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要求計畫擬定機關提出必要書圖資料,並就環境敏感地區等事項先行查詢、向內政部徵詢意見,以使個案符合區域及都市發展政策,並有一致的申請與審查程序。
《作業要點》第一點明定,訂定目的在於:「為落實區域計畫之都市發展政策,及有效規範非都市土地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作業程序及書圖文件。」其第二點並要求,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以配合區域或都市發展所必須,或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成兩部分即可:
- 先說明訂定理由:依第一點明文,說明政策目的與程序管理目的;再補充此要點藉由先期審查,避免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零星、欠缺整體規劃地提出。
- 再列舉第七點三款例外:注意題目問的是「哪些情形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應完整列出面積門檻、上位計畫審議條件及國家重大建設三類。
訂定理由
《作業要點》在制度上有兩項直接目的:
- 落實區域計畫的都市發展政策:使非都市土地轉入都市計畫範圍的規劃,能配合較上位的區域或都市發展方向。
- 統一並有效管理申請程序與書圖文件:明確規範申請資料、環境敏感地區查詢及向內政部徵詢意見等作業,使案件具備可供審查的基本資訊。
第 四 題25 分
依《農村再生條例》及其子法之規定,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原則為何?何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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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再生條例》的三個層次:農村活化再生的推動原則、農村再生發展區的定義,以及發展區計畫應具備的內容。法源主要是《農村再生條例》第 3、4、15 條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2、4、9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題目順序作答:第 4 條列推動原則;第 3 條第 3 款說明「農村再生發展區」;第 15 條交代發展區計畫的規劃目的,再以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 9 條完整列出計畫內容。
須區分「農村再生計畫」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前者由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依居民需求共同擬訂;後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的地區,依土地使用性質擬訂,辦理分區規劃及公共設施配置。
詳解
一、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原則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 4 條,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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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 推動重點在整體改善農村社區環境與公共設施,個別宅院整建則居於輔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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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 農村再生須整合生產、文化、生態及空間資源,避免各項建設彼此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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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透過改善居住與生活條件,鼓勵集村居住,同時延續農村傳統風貌。
二、何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 3 條第 3 款,農村再生發展區是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發展需要擬訂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的區域。
依同條例第 15 條,主管機關得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的地區,依土地使用性質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公共設施配置。依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計畫可劃分為農村生活區、農村生產區、農村生態區及農村文化區,且應包含二種以上功能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