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都市計畫技師 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都市計畫技師
試題代碼 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中規定直轄市、縣(市)之成長管理計畫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成長管理理念演進概略可分為哪四個時期?當前我國直轄市、縣(市)國土規劃有關成長管理作為推動到哪個階段?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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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國家考試都市計畫技師類科中,結合「法定計畫規範」、「空間規劃理論」與「當前政策實務進程」的經典複合型申論題。核心觀念涵蓋三大軸線:

  1. 國土法規標準規範:依《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成長管理計畫」之法定應載明事項。
  2. 成長管理理論演進:美國自 1960 年代發展迄今之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思潮,依發展焦點與主導層級由地方消極防禦走向跨域、永續的四個歷史演進階段(萌芽期、地方成長管理期、州級成長管理期、智慧成長與永續發展期)。
  3. 我國國土規劃實施期程與推動現況:依《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所定「全國國土計畫 →\rightarrow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rightarrow 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及全面施行」之三階段法定時程,評析民國 111 年各縣市成長管理政策所處階段、具體作為與銜接課題。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嚴謹列舉 →\rightarrow 理論歷程梳理 →\rightarrow 實務現況評析」的三段論答題架構:

  1. 子題一(法定內容):依《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精確列出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之法定五大要項,並簡述各要項在規劃體系中的定位與機能。
  2. 子題二(理念演進):以西方(特別是美國規劃界)成長管理思想發展的時間脈絡為主軸,明確劃分四個代表性時期,標示各時期的時代背景、核心工具(如分期發展、公共設施同步配合、成長邊界、新都市主義)與指標案例。
  3. 子題三(當前推動階段):以法定三階段推動時程定位當前現況。指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已於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全數公告實施,當前(民國 111 年)正處於「由縣市國土計畫策略指導,跨入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與土地使用管制機制研擬之實質轉譯與銜接落實階段」,並申論其制度落實與實務銜接之推動重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依命題評分要點拆解閱卷核心如下:

  • 子題一評分要點:法條文字必須精準。《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款明定之五大項目(成長總量、實質發展區位、發展優先順序、公共設施配置、財務計畫)漏列任一項皆會失分;僅列名稱而未說明意涵僅得基本分。
  • 子題二評分要點:四個時期的劃分必須具備學理依據與時間順序邏輯,不可混淆地方控制(如 Ramapo、Petaluma 案)與州級立法(如 Oregon、Florida 成長管理法),且須點出第四期「智慧成長」(Smart Growth)之轉折。
  • 子題三評分要點:時程掌握必須精確。若答「仍在擬定縣市國土計畫」即屬重大事實錯誤(各縣市國土計畫已於 110 年公告);若答「已全面依功能分區管制」亦屬錯誤(當時功能分區尚未公告)。必須明確定位在「縣市計畫已公告完成、正進行功能分區圖劃設及管制規則研訂」之承先啟後階段。

解題技巧

  1. 法條記憶口訣:成長管理計畫五大要素可記為「量、位、序、設、財」:
  • 量:成長總量
  • 位:實質發展區位(居住及產業)
  • 序:發展優先順序
  • 設:相關公共設施之配置
  • 財:財務計畫
  1. 歷史分期判斷竅門:四個時期的變革核心在於「權限向上整合」與「發展思維翻轉」:
  • 萌芽期(1960 前,傳統分區) →\rightarrow 地方自主管制期(1970s,總量與建照配額) →\rightarrow 州級整合期(1980s,Concurrency 與成長邊界) →\rightarrow 智慧成長期(1990s 至今,緊湊城市與 TOD)。
  1. 時政銜接提醒:答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時程為準;現行法立法院後續雖就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程曾有展延討論與修正,答題時仍應緊扣命題當年的制度推動進程。

【答案】

一、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之法定內容

依《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之成長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 成長總量:依據人口推估、產業經濟結構預測與環境容受力,核算目標年期內住居、產業、商業等各類發展需求之總體規模上限,避免過度膨脹都市發展腹地。
  2. 居住及產業等實質發展區位:綜合考量國土保育、農業生產條件與既有生活圈網絡,界定未來居住生活聚落與產業投資之合宜發展空間,遏止非都市土地蔓延與零星散漫開發。
  3. 發展優先順序:區分「既有發展區」、「優先發展區」及「儲備/後期發展區」,明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落實「先舊市區再生、後周邊擴展;先公共設施完備區、後新市鎮」之循序推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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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對於原依區域計畫法所劃定之鄉村區,在什麼條件下會被國土計畫調整劃定為何種分區分類?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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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轉軌至國土功能分區」之分類劃設機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與規範依據為:

  1. 《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明定國土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
  2. 內政部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第三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詳細規範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非都市土地各使用分區,在轉換至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之對應基準與調整條件。

(現行法提醒:立法院後續雖就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實施期程進行檢討與法案研議,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相關規定亦持續微調,但《全國國土計畫》確立之鄉村區分類劃定準則依然為核心指導基準。)


解題方法

申論切入點應打破「單一分區一對一轉換」的直觀誤區,採取**「空間機能導向」與「災害風險篩選」**雙軌邏輯進行分類論述:

  1. 常態劃設路徑(二分法):原鄉村區為既有聚落,主要依照「與農業生產活動關聯程度」,分流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或「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
  2. 特殊調整路徑(例外處理):
  • 考量安全與防災:處於高災害風險地區者,基於國土保安調整為**「國土保育地區」**。
  • 考量都市擴展縫合:毗鄰都市計畫區且都市化成熟者,調整納入**「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或都市計畫範圍進行整體規劃。

各類分區分類調整條件與理由分析

1. 調整劃定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 劃定條件: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聚落型態與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發展有密切關聯。
  2. 屬農村再生發展區段或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農村再生聚落範圍。
  3. 聚落內居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或其生活設施主要仰賴農業生產支援。
  • 劃定理由:
  1. 維護農村社會聚落紋理:維護農民既有居住權益與生活型態,避免非農業性質之過度開發擾動農業生產環境。
  2. 支援農業永續發展:使農村聚落與周邊優良農地(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第二類)形成有機的產銷與生活支持體系。

2. 調整劃定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

  • 劃定條件: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不符合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之條件者。例如:聚落周邊無大規模實質農業生產關聯、非以農民生活為核心、就業結構轉向工商業,或純屬一般非都市居住聚落。
  • 劃定理由:
  1. 尊重實質土地利用現況:該類鄉村區已脫離傳統農業生活型態,劃為城鄉發展地區能切合其以一般居住、生活服務為主的土地使用實態。
  2. 完善公共設施與生活機能:賦予地方政府因應人口集中需求,補足基礎公共設施與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之規劃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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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對於生態都市之發展策略和規劃原則各有何規定?從永續城鄉規劃的觀點而言,尚應包括哪些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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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法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範中,有關「生態都市」之法規落實,以及現代「永續城鄉規劃」理論面向的掌握程度。核心法規與理論基礎如下:

  1. 法定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為準(註:該辦法歷經多次修正,現行法架構與命題當年一致)。
  • 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規定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7 條(生態都市之發展策略)。
  •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規定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40 條(生態都市之規劃原則)。
  1. 學理觀念:生態都市(Eco-City)聚焦於環境與自然系統的涵容與平衡;而「永續城鄉規劃(Sustainable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則立足於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與新都市議程(New Urban Agenda),除環境生態維度外,尚涵蓋「社會公平」、「經濟生產」、「空間韌性」與「治理參與」等多元面向。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記憶+申論論述」複合型考題,答題切入架構如下:

  1. 第一部分(法條精準引述):
  • 清楚拆解「主要計畫」(宏觀策略層次,著重整體生態網絡、綠色運輸、微氣候調適與水資源系統)。
  • 清楚拆解「細部計畫」(微觀落實層次,著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基準、公共設施配置、低衝擊開發 LID 與綠建築)。
  1. 第二部分(理論延伸擴充):
  • 跳脫單純的「生態綠化」,從永續發展核心三柱(環境、社會、經濟)與現代城鄉治理角度,系統化論述尚應納入之面向(如:社會包容與公平住宅、綠色產業與循環經濟、氣候調適與減災韌性、公私協力與智慧治理)。

題目重點剖析

本題雖非選擇題,但由三大核心子題構成,作答時須確保各層次完整對應:

  • 主要計畫之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屬於「空間結構與指導綱要」層級,考點在於宏觀資源串聯與系統性佈局,切忌寫成建築基地的細部管制。
  • 細部計畫之生態都市規劃原則:屬於「實質實施與管制規範」層級,考點在於落實到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與工程開闢規格,切忌空泛論述策略方向。
  • 永續城鄉規劃之拓展面向:考點在於檢驗考生是否具備超越「生態工程」的宏觀規劃思維,必須補足社會公義、經濟活力與體制治理等要素。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混淆計畫層級:考生最常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混為一談。記誦訣竅為:「主計看策略、網絡與架構;細計看管制、指標與設計」。
  2. 答題完整度:第三個問句「尚應包括哪些面向」佔分比重高,若僅草草列舉一兩項將大幅失分,宜採用「面向綱要化+內涵條列化」之標準專業架構作答。

【答案】

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生態都市之發展策略規定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7 條之規定,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對於生態都市之發展策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保育自然生態與生物多樣性:指認重要生態敏感地區,劃定保護、保育軸帶,維護生物多樣性與自然棲地完整性。
  2. 建構都市綠色生態網絡:整合山系、水系、農田、綠地及公園系統,劃設生態廊道與大型開放空間,串聯都市內外之生態跳島。
  3. 推動綠色低碳運輸系統:採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模式,合理配置土地使用強度,抑制私人運具使用,建構以軌道、公車及非機動運具為主之低碳交通網絡。
  4. 維護與健全水循環系統:加強水源涵養、地下水補注與天然水體保育,推動親水環境營造及水資源循環再利用。
  5. 減緩熱島效應與微氣候調適:配合主導風向規劃都市通風廊道,調控都市發展密度與天際線,降低都市熱島蓄熱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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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對於工業區檢討方面有何相關規定?國土計畫法對於原依區域計畫法所劃定的工業區有何新的處置?全國國土計畫對於製造業用地的產業需求規定如何?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所劃設之產業用地如果存在競合或衝突問題的時候,應從哪些面向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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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民國 111 年公職專技高考「都市計畫技師」之跨法規、跨計畫層級綜合應用題。核心在於評量考生對「法定檢討要件」、「土地使用分區轉軌」、「產業空間總量調控」以及「不同計畫體系競合之協調架構」之整合分析能力。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0 條(工業區之檢討原則、要件及回饋規定)。
  • 《國土計畫法》第 8 條(計畫位階)、第 15 條(都市計畫檢討配合)、第 24 條(使用許可制度)及第 32 條(原有合法權益保障與補償機制)。
  • 《全國國土計畫》(107 年公告實施,110 年修正):產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製造業用地總量推估及供需指導原則。
  1. 核心概念關聯:
  • 都市計畫體系內部的微觀活化(去化閒置、排除公害、轉型回饋)。
  • 區域計畫過渡至國土計畫體系的宏觀轉軌(功能分區劃設、合法權利保障)。
  • 上位計畫對下位計畫的空間總量管制與競合協調(承載力、機能分工與審議平台)。

解題方法

本題由四個相互銜接的子題構成,作答切入點採「法規條文解析 →\rightarrow 空間體系轉型 →\rightarrow 國家政策目標 →\rightarrow 綜合規劃決策思考」之層次開展:

  1. 第一子題(通檢辦法規定):直接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0 條為核心,條列化寫出得變更之各項法定要件與回饋義務。
  2. 第二子題(國土計畫法新處置):從「功能分區轉軌(城鄉發展地區)」、「使用許可取代變更編定」以及「第 32 條既有合法使用保障與補償」三面向切入。
  3. 第三子題(全國國土計畫產業需求):從「總量推估額度」、「供給優先順序(先既有後新增)」及「環境敏感區迴避」等面向剖析國家對製造業用地之政策布局。
  4. 第四子題(競合衝突思考面向):跳脫單一法規限制,從「計畫位階」、「供需總量」、「環境承載」、「機能分工」與「治理機制」五大規劃面向進行多維度分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業科目申論題,非選擇題型。命題核心與評分落點評析如下:

  • 子題一評分落點:檢驗法條背誦之精確度與完整度,特別是「利用率未達 50%」、「公害妨害周邊」及「提供公共設施回饋」等要件。
  • 子題二評分落點:檢驗新舊法制銜接概念,切忌僅回答非都市土地舊有之丁種建築用地編定,必須點出轉軌為「城鄉發展地區」以及《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之補償救濟概念。
  • 子題三評分落點:檢驗國土計畫部門計畫之熟稔度,重點在於製造業用地推估之「總量管制」與「優先盤點既有閒置工業區(立體化/更新)」之引導邏輯。
  • 子題四評分落點:檢驗高階規劃思維,非單純回答「國土計畫管都市計畫」,而應深入資源有限性(水電、土地)、區位分工及中央地方審議協調等政策工具。

解題技巧

  1. 法規題「要件條列化」:第一子題直接依照法條項款轉化為標題與內文,條理分明,利於閱卷委員快速對照給分點。
  2. 轉軌題「扣緊權益與分區」:談到非都市土地工業區轉入國土計畫,務必緊扣「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1(或第 2 類之 2)」與「合法權益繼續使用(第 32 條)」,此為標準採分關鍵字。
  3. 政策題「把握供需辯證」:第三、四子題之核心精神為「反對浮濫圈地」,務必強調「先利用既有閒置、後新闢產業用地」與「環境容受力」兩大主軸。

【答案】

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對於工業區檢討之相關規定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工業區之檢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配合產業政策:工業區之劃設與檢討,應依據產業發展現況、未來產業發展趨勢及相關產業政策,並會商產業主管機關辦理。
  2. 利用率偏低之變更要件:實際供工業使用之面積未達該計畫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且其周邊環境已不適宜供工業使用者,得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3. 都市環境變遷之調整:原設有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變遷已不適宜供工業使用,或經產業主管機關認定已無工業使用需求者,得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4. 毗鄰衝擊與公害排除:工業區毗鄰住宅區、商業區或文教區等,產生公害嚴重影響周邊環境品質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或劃設適當之緩衝綠帶與隔離設施。
  5. 產業轉型與容許使用檢討:因產業轉型、升級或複合使用需要,得檢討調整其容許使用項目,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如產業研發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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