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都市計畫技師 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都市計畫技師
試題代碼 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劃定之規定為何?又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製定之相關規定為何?並請說明前述兩者土地使用分區劃設內容之差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都市計畫地區與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制度。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規定都市計畫得劃設哪些使用區,以及各使用區如何細分;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則規範非都市土地如何依分區使用計畫製作使用分區圖、編定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掌握三個層次:先交代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的劃區類型與細分授權;再說明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的製圖、編定、核備及管制程序;最後比較都市計畫「使用區」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的內容。

一、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使用區之劃分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各使用區並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施以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

因此,本條有兩個重點:

  1. 使用區類型:以住宅、商業、工業等為例,並保留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的彈性。
  2. 細分與管制:各使用區可依實際需要再細分,並採取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

本條重在授權都市計畫依都市發展需要決定使用區類別及細分方式;具體分區名稱、土地使用項目及管制內容,仍須依相關法規及個別都市計畫規定辦理。

二、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非屬同法第 11 條所定都市土地的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條並規定,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標明土地位置。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分區圖另應按行政區域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標明各種使用區界線;已依法核定且界線可確定的公共設施、道路及河川用地,也應一併標明。

非都市土地制度須區分兩個層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3 點,申請開發區應符合各級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所規定之哪些事項?另免依第 3 點之 1 及第 3 點之 2 全國國土計畫及縣市國土計畫辦理之條件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3 點的上位計畫符合性審查,以及第 3 點之 1 的開發區位優先順序、第 3 點之 2 的同類開發用地供需檢討。作答時應先列出第 3 點要求符合的四類事項,再分述第 3 點之 1、之 2 的審查內容與免辦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層次作答:先回答申請開發區須符合哪些計畫事項,再說明開發區位及土地供需兩項審查要求,最後列出免依第 3 點之 1、之 2 辦理的情形。須特別區分:第 3 點本文列的是開發案應符合的計畫事項;第 3 點之 1、之 2 則分別檢討開發區位及同類土地供需。

一、申請開發區應符合的計畫事項

依總編第 3 點,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區應符合各級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所定下列事項:

  1. 全國國土計畫: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條件,以及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2.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以及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3. 區域性部門計畫:遵循其指導。
  4.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配合水土及自然資源、景觀、環境等保育計畫。

可用「全國、縣市、部門、保育」四個層次記憶:上位空間發展與土地使用指導、地方空間與管制原則、區域性部門指導,以及土地保育與分區使用。

二、第 3 點之 1:開發區位優先順序

申請開發計畫應說明基地無法在下列地區開發的理由,並經基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開發:

  1. 都市計畫地區的推動都市更新地區及整體開發地區。
  2.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得變更使用的都市計畫農業區。
  3.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
  4. 總編第 3 點所定的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

此點的重心是要求申請案說明為何不能優先利用既有都市計畫或特定規劃區位,並須經地方政府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若開發計畫屬興辦國防、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或緊急救災安置需要,不受第 3 點之 1 前述規定限制。

三、第 3 點之 2:同類開發案件供需檢討

申請開發計畫應調查並說明基地所在直轄市、縣(市)範圍內,同興辦事業性質開發案件土地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在都市計畫相關法規體系中,針對氣候變遷議題,可採取哪些「調適」與「減緩」之規劃構想或因應策略?請分別說明其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空間規劃如何同時回應氣候變遷的「調適」與「減緩」:調適是降低氣候衝擊與災害風險、提升社會及土地使用系統的承受與恢復能力;減緩則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其吸收、儲存量,以降低氣候變遷的速度與規模。

兩者的著力點不同:調適主要處理「氣候變遷造成的影響」,例如淹水、乾旱、熱浪與海平面上升;減緩主要處理「造成氣候變遷的溫室氣體排放」。都市空間規劃可透過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及建築等規劃工具,同時推動兩者。

法制上,《國土計畫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要求全國國土計畫納入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以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納入氣候變遷調適計畫;都市計畫則可透過新訂、擴大及通盤檢討,將氣候風險與低碳發展導入土地配置及設施規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兩個概念分組,再以都市計畫可操作的空間工具展開:

  1. 調適:辨識風險、避開高風險、降低暴露與脆弱度、提升韌性。
  2. 減緩:減少能源使用與運輸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增加碳匯。

作答時不宜只寫「加強防災」或「發展綠能」等抽象口號,應說明如何落實於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建築或自然環境規劃。

調適策略

調適策略的核心是依據氣候情境及在地風險,預先調整土地利用與設施配置,降低災害損失,並提升都市系統持續運作及災後復原的能力。

  1. 風險辨識與土地使用避險 盤點淹水、坡地災害、海岸侵淤、熱浪及乾旱等風險,辨識高風險及環境敏感地區。對不適宜密集發展的地區,限制或避免新增開發;檢討既有土地使用及人口、產業配置,必要時規劃遷居安置或分期退場。

  2. 都市防洪與海綿城市 配合流域及雨水下水道規劃,預留滯洪、蓄洪及排水設施用地;透過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增加雨水滯留、入滲與調蓄功能,並以基地保水及透水鋪面減輕強降雨時的排水負荷。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可檢視滯洪設施所需用地及其與雨水下水道系統的配合。

  3. 維生基礎設施韌性 檢討供水、排水、電力、交通、通訊、醫療及避難設施的區位與服務能力,避免關鍵設施集中於高風險地點;強化設施防洪、耐災、備援及替代路網,維持災害發生時的基本服務。

  4. 水資源與流域治理 配合流域整體規劃,協調土地使用、集水區保育、排洪及水資源調度;透過雨水貯留、再利用及節水設施,因應乾旱與水資源豐枯不均,維持都市、產業及生態所需用水。

  5. 降低都市熱風險與維護生態系統 保留河川、濕地、山坡地、農地及其他自然調節空間,串聯公園綠地與水岸廊道;增加樹蔭、綠覆率與通風廊道,並檢討高密度開發地區的開放空間及建築配置,降低熱島效應與熱浪對居民健康的衝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之規定,請說明違反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或管制規定時,不同違反情況之罰則內容為何?並說明此制度設計之主要精神與目的。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如何依違規情節分級處罰:違反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計畫使用,以及違反管制使用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罰鍰。除罰鍰外,主管機關也可命限期改善,並在拒不遵從時按次處罰及採取行政執行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國土計畫法》第 7、8、23、35、45 條,未修正第 38 條;依本題命題年度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違規性質辨認行為類型,再按第 38 條各項依序列出罰鍰級距:

  1. 違反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且達一定規模或具特殊性質:第 1 項。
  2. 符合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但未經使用許可,或未依許可計畫使用:第 2 項。
  3. 違反《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2 項或第 4 項的管制使用規定:第 3 項。

作答時應把三類情形和罰鍰額度配對,並補充限期改善、按次處罰及強制措施,最後說明分級制度兼顧違規情節與土地使用管制目的。

罰則內容

一、違反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

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且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

此類行為直接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及分類的基本原則,且須達一定規模或具特殊性質,故罰鍰級距最高。

二、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計畫使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

  1. 未經使用許可,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的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
  2. 已取得使用許可,但未依許可使用計畫所載的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進行使用。

兩者都涉及使用許可制度的遵循;即使土地使用符合分區原則,仍須依法取得許可並按核准計畫使用。

三、違反管制使用規定: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違反《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2 項或第 4 項的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這一級罰鍰較低,作答時須特別與前兩類區分:違規標的是第 23 條第 2 項或第 4 項所定的管制使用土地。

四、限期改善及不遵從的後續處置

依第 38 條前三項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

  • 變更使用;
  • 停止使用;
  • 拆除地上物並恢復原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都市計畫技師《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法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