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都市計畫技師 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由於氣候變遷與極端天氣的衝擊,如何降低災害風險,乃土地使用計畫之要務。故請說明災害風險的組成要素為何?如何評估災害風險?如欲將災害風險評估納入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程序,又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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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將「災害風險」從災害發生後的救災議題,轉化為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中的事前風險治理。規劃者不只要辨識災害發生的可能性,也要分析哪些人、土地使用與設施會受影響,以及其受損程度與應變能力。
災害風險通常由下列要素共同形成:
- 危害度(Hazard):可能造成傷亡、財物損失、服務中斷或環境破壞的事件或過程,例如颱洪、坡地災害、地震、海嘯與極端高溫。評估時須描述其位置、強度、頻率、延時及發生機率。
- 暴露度(Exposure):位於危害可能影響範圍內的人口、建築物、土地使用、產業、公共設施及生態資源。暴露度高,代表可能受災的對象或資產較多。
- 脆弱度(Vulnerability):暴露對象受危害而發生損害的傾向或程度,包括建物耐災能力、人口年齡與行動能力、社經條件、設施替代性、環境條件及治理能力等。
- 因應能力(Capacity):政府、社區與設施在預警、避難、應變及復原上的能力。因應能力愈高,通常可降低災害造成的損失及風險。
概念上可表示為:
其中 為風險、 為危害度、 為暴露度、 為脆弱度、 為因應能力。常見的簡化表達式為:
因應能力可視為降低脆弱度或降低實際損失的條件,因此有些模型會將其納入分母或以「能力不足」作為風險因子。此式是分析架構,不是各災種都適用的固定計算公式。
**法規與年度基準:**本題涉及法規與規劃制度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答題可連結《災害防救法》、《國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相關法規所要求的防災、減災及土地使用規劃功能;本題重點在說明如何把風險評估納入規劃程序,不必將它簡化為單一法條的適用題。
解題方法:如何評估災害風險
可依「危害—暴露—脆弱—能力—風險判讀」的順序,先釐清災害情境,再估計可能損失,最後將結果轉為可供土地使用決策採用的資訊。
一、界定評估範圍與災害情境
先界定計畫範圍、時間尺度、評估對象與風險用途,例如評估都市計畫區的淹水風險,或評估重要公共設施在地震與停電情境下的服務中斷風險。都市尺度通常須同時考量複合災害、連鎖效應及氣候變遷下的未來情境,不能只使用單一歷史事件代表未來風險。
二、分析危害度
蒐集歷史災情、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災害潛勢圖及工程設施資料,判斷災害可能發生的位置與強度,並分析不同重現期或情境下的淹水深度、流速、坡地影響範圍、地震震度等。資料不足時,可採定性分級;資料足夠時,則以模型推估發生機率及可能影響範圍。
三、盤點暴露對象
將災害潛勢範圍與人口、建物、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圖資套疊,確認受影響的數量、位置與重要性。除住宅及人口外,還要盤點醫院、消防、警察、避難收容處所、供水、電力、交通、通訊等關鍵設施,以及其服務範圍和相互依賴關係。
四、分析脆弱度與因應能力
評估暴露對象承受災害與恢復功能的能力。例如老舊或低樓層建物、弱勢人口比例高、避難路線不足、設施缺乏備援或替代服務者,脆弱度較高;具備耐災設計、預警系統、避難資源、備援設施及有效應變組織者,因應能力較高。分析須涵蓋物理、社會、經濟與環境面向,避免只以財產價值衡量風險。
五、整合結果並判定風險
可採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法:
- 定性評估:依危害強度、暴露與脆弱程度分級,再以低、中、高風險矩陣判讀,適合初步篩選或資料有限的階段。
- 半定量評估:將各項指標標準化、加權或分級,以地理資訊系統(GIS)疊圖形成風險分區,便於比較不同地區及方案。
- 定量評估:依災害情境估計發生機率及損失,可用年平均損失表示:
第 二 題25 分
請詳細說明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原則為何?在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應如何管制?如有土地開發,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如何處理方能進行開發?如該土地開發跨國土保育與海洋資源地區,主管機關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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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的三個層次:國土保育地區如何劃設、保育原則如何延伸適用於其他功能分區,以及達一定規模或具特殊性之土地使用如何申請使用許可。最後一問則考使用許可案件跨越陸域與海域功能分區時的審議權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第 23 條及第 24 條是主要法源;「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則補充申請使用許可的認定方式。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即可:先列出國土保育地區的劃設依據與四類分級,再說明保育原則如何作用於其他功能分區;接著交代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的許可程序,最後依《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說明跨國土保育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案件的審議權責。
一、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原則
依《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國土保育地區係依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的分布情形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分類。其分類如下:
- 第一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之地區。
- 第二類: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環境敏感程度次高之地區。
- 第三類:國家公園計畫地區。
- 第四類: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用地。
國土保育地區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依其環境特性及敏感程度,禁止或限制使用。分類的重點是依環境敏感程度分級,不是單純依土地目前的使用狀況或開發需求劃分。
二、其他功能分區符合保育原則時的管制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土功能分區,若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原則的土地,依《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1 項,應採取雙重管制:
- 依該土地所在功能分區的使用原則管制;
- 另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禁止或限制使用。
因此,土地即使劃在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也不代表其保育條件可以忽略;仍須依實際的保育或災害特性採取相應管制。
三、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
依《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在符合該功能分區及分類的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申請人應檢具同法第 26 條規定的書圖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現行法令,詳細說明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可能財源籌措方式。此等財源籌措方式,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財源有何差異?如都市計畫配合區段徵收推動,則其公共設施用地又可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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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三個層次:第一,都市計畫實施經費依法有哪些財源;第二,這些財源與《國土計畫法》設置的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有何不同;第三,都市計畫採區段徵收時,徵收整理後的公共設施用地如何處理。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及《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所涉主要規定,113 年適用內容與下述說明相同。
解題方法
依序從「財源法條—基金收入—土地處理」作答:
- 先列《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明定的七類實施經費來源,並補充同法第 78 條的公債及土地債券。
- 再列《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的基金來源,說明基金是有特定法定用途的中央特種基金,與地方政府實施都市計畫的經費來源不同。
- 最後援引《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之 2,按公共設施類型說明區段徵收後的登記、撥用或讓售方式。
一、都市計畫地區實施所需財源
《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規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以下列方式籌措:
- 編列年度預算:由地方政府依年度施政與財務計畫編列。
- 工程受益費收入:依工程受益費相關規定,向因工程而受益者徵收。
- 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提撥:將依法提撥的部分收入用於都市計畫實施。
- 私人團體捐獻:接受私人或團體捐獻,作為計畫建設經費。
- 中央或縣政府補助:由上級政府補助地方辦理都市計畫事業。
- 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以都市計畫事業執行後的盈餘支應相關經費。
- 都市建設捐收入:屬法條列舉項目;其徵收須另以法律定之。
另依《都市計畫法》第 78 條,各級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得發行公債;對土地徵收並得發行土地債券補償,但其發行須依相關法律辦理。
此外,《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特定都市計畫變更案件中,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變更範圍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這是計畫變更時的回饋機制,可協助公共設施或地方建設,但應與第 77 條列舉的經費來源區分。
二、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財源的差異
依《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法定來源共八類:
- 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的國土保育費。
- 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
- 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的一定比率費用。
- 電力事業機構附徵的一定比率費用。
- 違反《國土計畫法》罰鍰的一定比率提撥。
- 民間捐贈。
- 基金孳息收入。
- 其他收入。
該條另規定,政府撥款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十年內,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 億元;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費用,自該法施行後第十一年起適用。
兩者差異如下:
| 比較項目 | 都市計畫實施經費 |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
|---|---|---|
| 法源 | 《都市計畫法》第 77、78 條 | 《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 |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更新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那些公共使用之用地,可列入共同負擔?其負擔方式與負擔內容為何?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如何計算其負擔比率?另更新地區範圍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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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的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制度,以及更新地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處理方式。作答時依序說明:哪些公共設施用地列入共同負擔、負擔內容與抵付方式、負擔比率如何計算,以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如何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規定共同負擔與公共設施分配原則。現行法已修正條次及部分用語,解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
解題方法
一、可列入共同負擔的公共使用用地
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下列七項用地,可依規定列入共同負擔:
- 道路。
- 溝渠。
- 兒童遊樂場。
- 鄰里公園。
- 廣場。
- 綠地。
- 停車場。
列入共同負擔前,應先以既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以及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不足部分才由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二、負擔方式與內容
應共同負擔的項目包含:
- 上述公共設施用地的不足土地及其工程費用。
- 權利變換費用。
- 貸款利息。
- 稅捐及管理費用。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的都市計畫變更負擔。
- 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的費用。
實施者先行墊付,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再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通常以更新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給實施者;折價抵付後未達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得改以現金繳納。
三、土地所有權人的負擔比率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主管機關應考量實際情形,核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的比率;個別所有權人則依其權利價值比率、都市計畫規定,以及相對投入與受益情形分攤。
設:
- 更新前土地所有權人 的權利價值為 ;
- 更新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價值合計為 ;
- 經核定的共同負擔總額為 。
土地所有權人 的權利價值比率為:
按權利價值比例分攤時,其負擔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