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30 分

請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詳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一) 甲公司 110110 年 11、22 月有銷項稅額 9090 萬元,進項稅額 7070 萬元,上期留抵稅額 1010 萬元,依營業稅法規定該期營業稅的申報截止日當天並非國定例假日,財政部亦未公告展延申報期限,試問下列情況,其處罰規定各為何?(20 分)

  1.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
  2. 若甲公司遲至 110110 年 33 月 1919 日才申報營業稅。
  3. 若甲公司遲至 110110 年 44 月 1919 日才申報營業稅。
  4. 若甲公司上期留抵稅額為 3030 萬元,其他情況不變,甲公司遲至 110110 年 44 月 1919 日才申報營業稅。

(二) 下列交易事項,各營業人應繳(應退、留抵)營業稅額為若干?(10 分)

  1. 吉利建設公司合併銷售乙筆房地給信義商行,總價額 177,625,000177,625,000 元,銷售合約未分別載明價款,銷售當時該土地公告現值為 14,000,00014,000,000 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6,000,0006,000,000 元。
  2. 乙公司 110110 年 99、1010 月與營業稅有關資料如下: ⑴ 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合計應稅銷售額 3,000,0003,0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50,000150,000 元,其中固定資產 600,0006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30,00030,000 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 9,450,0009,450,000 元(含稅);零稅率銷售額 1,800,0001,800,000 元。 ⑵ 本期進貨及費用支出合計 10,200,00010,2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510,000510,000 元,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其中包括:①交際費 450,000450,000 元(不含稅),稅額 22,50022,500 元;②購買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之工作服 200,0002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0,00010,000 元;③為獎勵員工辛勞,購買供年終晚會摸彩用之小汽車 1,000,0001,0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50,00050,000 元。 ⑶ 本期購買固定資產(機器設備)4,200,0004,2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210,000210,000 元,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 ⑷ 進口貨物(非固定資產)經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為 4,000,0004,000,000 元,進口稅捐 800,000800,000 元,貨物稅 720,000720,000 元。 ⑸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800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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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法規與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為準。

營業稅採每二個月為一期申報,申報期限為次期開始後15日內。因此,甲公司110年1、2月營業稅之法定申報截止日為110年3月15日。

本期應納營業稅計算式為:

應納營業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應納營業稅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上期留抵稅額

甲公司原資料:

90萬元−70萬元−10萬元=10萬元90萬元-70萬元-10萬元=10萬元

故本期應納營業稅為10萬元。


(一)各種違規情形之處罰

1. 法定申報期限前漏開發票或短開銷售額

依營業稅法第52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漏開、短開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得停止營業。

本題未提供漏開或短開銷售額,因此無法計算具體罰鍰金額。

處罰為:

漏開、短開銷售額×1%漏開、短開銷售額\times 1\%

並受最低及最高罰鍰限制;另應補繳漏開、短開部分所漏之營業稅。

本款屬於「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之處罰,與逾期申報之滯報金、怠報金分別計算。


2. 甲公司遲至110年3月19日申報

法定申報截止日為3月15日,甲公司於3月19日申報,逾期4日,尚未逾期30日,屬於逾期申報。

依營業稅法第49條,應加徵滯報金,按應納稅額百分之十計算:

10萬元×10%=1萬元10萬元\times 10\%=1萬元

因此:

  • 應納營業稅:10萬元
  • 滯報金:1萬元
  • 合計應繳:11萬元

另應依規定加計逾期繳納稅款之利息。


3. 甲公司遲至110年4月19日申報

自3月15日申報截止日至4月19日,已逾30日,屬於逾期30日仍未申報。

依營業稅法第49條,應加徵怠報金,按應納稅額百分之二十計算:

10萬元×20%=2萬元10萬元\times 20\%=2萬元

因此:

  • 應納營業稅:10萬元
  • 怠報金:2萬元
  • 合計應繳:12萬元

另應依規定加計逾期繳納稅款之利息。


4. 上期留抵稅額為30萬元,遲至4月19日申報

本期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90萬元−70萬元−30萬元=−10萬元90萬元-70萬元-30萬元=-10萬元

計算結果為負數,表示本期沒有應納營業稅,並有10萬元留抵稅額:

留抵稅額=10萬元留抵稅額=10萬元

雖然甲公司逾期30日仍未申報,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9條加徵怠報金。因本期無應納稅額,應按無應納稅額之固定金額計徵怠報金3,000元。

因此:

  • 本期應納營業稅:0元
  • 本期留抵稅額:10萬元
  • 怠報金:3,000元
  • 無逾期繳納營業稅利息,因本期並無應納稅額

(二)各交易事項應納、應退或留抵營業稅

1. 吉利建設公司合併銷售房地

核心觀念

土地出售免徵營業稅,房屋出售則屬應稅銷售。

當房地合併銷售,契約未分別載明土地及房屋價款時,應依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所占比例分攤總價。

本題:

  • 土地公告現值:14,000,000元
  •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000,000元
  • 房地合計比例基礎:20,000,000元

房屋所占比例:

6,000,00014,000,000+6,000,000=620=30%\frac{6,000,000}{14,000,000+6,000,000} = \frac{6}{20} = 30\%

房屋含稅銷售價格

177,625,000×620=53,287,500177,625,000\times \frac{6}{20} = 53,287,500

房屋價格為含稅金額,因此應先換算未稅銷售額:

未稅房屋銷售額=53,287,5001.05=50,750,000未稅房屋銷售額 = \frac{53,287,500}{1.05} = 50,750,000

房屋銷項稅額:

50,750,000×5%=2,537,50050,750,000\times 5\% = 2,537,500

土地部分免稅,無須計徵營業稅。

【答案】

吉利建設公司應納營業稅為:

2,537,500元\boxed{2,537,500\text{元}}

2. 乙公司110年9、10月營業稅

(1)計算銷項稅額

① 三聯式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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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丙公司採曆年制,110110 年 88 月 2020 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 110110 年 88 月 2323 日,110110 年 11 月 11 日至 88 月 2323 日之決算所得為 160,000160,000 元,嗣丙公司於同年 1111 月 2222 日清算完結,清算所得為 150,000150,000 元,請回答下列問題:(未詳列計算式不予計分)(20 分)

(一) 丙公司應如何辦理決算申報? (二) 丙公司於決算申報期限內申報,其決算應納稅額為多少元? (三) 若丙公司未於決算申報期限內申報,經通報該段期間營業收入 2,100,0002,100,000 元、利息收入 60,00060,000 元,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標準為 9%9\%,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為 6%6\%,則稽徵機關對其核定之應納稅額為多少元? (四) 丙公司清算申報應納稅額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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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解散時的:

  1. 決算申報期間與申報期限
  2. 決算所得與清算所得的區別
  3.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小額所得減半課稅規定
  4. 未依限辦理決算申報時,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的方法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公司解散時,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所載之發文日,作為解散日,辦理解散前之決算申報;清算完結後,另辦理清算申報。

民國 110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規定如下:

  • 所得額在 120,000120,000 元以下:免徵。
  • 所得額超過 120,000120,000 元,但未逾 200,000200,000 元:課稅額為超過 120,000120,000 元部分之半數。
  • 所得額超過 200,000200,000 元:按 20%20\% 課徵。

(一)丙公司應如何辦理決算申報?

丙公司於 110110 年 88 月 2020 日申請解散,但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的發文日為 110110 年 88 月 2323 日,因此應以 110110 年 88 月 2323 日作為解散日。

丙公司應辦理下列兩階段申報:

1. 辦理決算申報

決算期間為:

110年1月1日至110年8月23日110年1月1日至110年8月23日

丙公司應於解散日起 4545 日內,依該期間之財務報表及所得資料,辦理決算申報。

申報期限為:

110年8月23日+45日=110年10月7日110年8月23日+45日=110年10月7日

因此,丙公司應於 110110 年 1010 月 77 日前辦理決算申報。

2. 辦理清算申報

丙公司於 110110 年 1111 月 2222 日清算完結,應以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辦理清算申報,並於清算完結日起 3030 日內申報。


(二)丙公司於決算申報期限內申報,其決算應納稅額為多少元?

決算所得為 160,000160,000 元。

因所得額介於 120,000120,000 元與 200,000200,000 元之間,依民國 110 年小額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應納稅額為超過 120,000120,000 元部分的半數:

(160,000−120,000)×50%(160,000-120,000)\times 50\% =40,000×50%=20,000=40,000\times 50\% =20,000

因此,決算應納稅額為:

20,000元\boxed{20,000\text{元}}

(三)未於決算申報期限內申報,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為多少元?

1. 核定所得額

丙公司未於期限內辦理決算申報,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及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題目提供:

  • 營業收入:2,100,0002,100,000 元
  • 利息收入:60,00060,000 元
  • 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9%9\%
  • 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6%6\%

未依限申報時,應採用的是 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9%9\%。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是供符合條件並依規定辦理書面審核申報之營利事業適用,不能作為本題未申報時的核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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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請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甲公司之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計算題請詳細列出計算式)。

(一) 甲公司於 110110 年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44 筆房地產,相關資料如下表,假設均非甲公司自行興建之房屋,且成本、費用均取得合法憑證。請分別計算 44 筆房地產交易有若干課稅所得?又 44 筆房地交易應如何申報繳納交易所得稅?(12 分)

房地取得時間出售時間取得房地成本、費用出售房地收入公告現值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A 土地104 年 1 月110 年 7 月1,000 萬元2,000 萬元500 萬元
B 房地105 年 1 月110 年 6 月1,100 萬元1,900 萬元400 萬元
C 房地106 年 1 月110 年 9 月1,200 萬元1,800 萬元200 萬元
D 房地109 年 1 月110 年 9 月1,300 萬元1,500 萬元150 萬元

請依下列表格順序繪製到試卷上,將答案填入空格中作答,否則不予計分。

房地持有期間房地課稅所得額應如何申報納稅
A 土地6 年 6 個月
B 房地5 年 5 個月
C 房地4 年 8 個月
D 房地1 年 8 個月

(二) 承上題,假設甲公司 110110 年又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E 房地,資料如下表,若甲公司 110110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不含房地)為 500500 萬元,則 110110 年度甲公司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8 分)

房地取得時間出售時間取得房地成本、費用出售房地收入公告現值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E 房地110 年 1 月110 年 10 月1,400 萬元1,200 萬元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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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考查:

  1.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
  2. 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重複課徵所得稅,應予減除。
  3.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
  4.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
  5. 房地交易損失得減除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但不得減除一般營利事業課稅所得。
  6. 房地合一所得稅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繳納。

計算公式為:

房地交易所得=房地交易收入−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房地交易所得 = 房地交易收入 - 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由土地增值稅課徵,故不得再列入所得稅課稅所得。


(一) 四筆房地交易所得及申報納稅方式

A 土地

A 土地於民國 104 年 1 月取得,屬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之土地,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

雖然交易價額扣除成本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

2,000−1,000−500=500萬元2,000-1,000-500=500\text{萬元}

但土地交易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僅就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

  • 房地課稅所得額:00 元
  • 應依土地增值稅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 不列入房地合一所得稅

B 房地

B 房地於民國 105 年 1 月取得,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持有期間為 5 年 5 個月,超過 5 年,適用稅率 20%20\%。

房地交易所得:

1,900−1,100−400=400萬元1,900-1,100-400=400\text{萬元}

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400×20%=80萬元400\times20\%=80\text{萬元}

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C 房地

C 房地於民國 106 年 1 月取得,持有期間為 4 年 8 個月,超過 2 年但未逾 5 年,適用稅率 35%35\%。

房地交易所得:

1,800−1,200−200=400萬元1,800-1,200-200=400\text{萬元}

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400×35%=140萬元400\times35\%=140\text{萬元}

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並繳納。

D 房地

D 房地於民國 109 年 1 月取得,持有期間為 1 年 8 個月,未逾 2 年,適用稅率 45%45\%。

房地交易所得:

1,500−1,300−150=50萬元1,500-1,300-150=50\text{萬元}

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50×45%=22.5萬元50\times45\%=22.5\text{萬元}

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並繳納。


依題目表格填答

房地持有期間房地課稅所得額應如何申報納稅
A 土地6 年 6 個月00 元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依土地增值稅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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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一) 假設納稅義務人張三(6464 歲)單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設於臺中市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有扶養親屬或家屬。110110 年度之所得及相關申報資料如下: ⑴ 任職於事務所,事務所給付薪資收入 300300 萬元,扣繳稅款 3030 萬元。張三因工作所需負擔相關必要費用:往返工作地點計程車費 1515 萬元、職業專用服裝費 55 萬元、進修訓練費 2020 萬元、職業上所須專業書籍費 1010 萬元,並取得合法收據。 ⑵ 全年買賣上市股票合計交易所得有 5050 萬元、獲配股利有 300300 萬元。 ⑶ 郵局存簿儲金存款 9595 萬元,按活期利率計算之利息 1,2001,200 元。 ⑷ 88 月 11 日出售位於臺中市土地一筆,售價 1,5001,500 萬元,該土地於 105105 年 1010 月以 1,2001,200 萬元購得,相關費用總計 5050 萬元,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漲價總數額為 808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1616 萬元。 ⑸ 99 月份對中統一發票獎金 44 萬元,領獎時已繳納 8,0008,000 元稅金。 ⑹ 1010 月份由事務所退休,一次領取退休金 1,2001,200 萬元,假設無扣繳稅款,年資共計 2929 年 1010 個月。 ⑺ 列舉扣除額合計 1010 萬元(均取得合法憑證)。

請依 110110 年度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以最有利(稅額最低)方式,計算並回答 110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下列問題:退職所得、綜合所得總額、綜合所得淨額、應補(退)稅額。(計算題請詳細列出計算式)。(20 分)

提示:設 110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及稅額速算公式如下: 一般個人免稅額每人 88,00088,000 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1212 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2020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 2727 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2020 萬元;每人基本生活費 19.219.2 萬元。 退職所得免稅基準:1818 萬元、36.236.2 萬元。

110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速算表(單位:新臺幣元;%\%)

級別稅率課稅級距累進差額
15%0~540,0000
212%540,001~1,210,00037,800
320%1,210,001~2,420,000134,600
430%2,420,001~4,530,000376,600
540%4,530,001 以上部分829,600

(二)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課稅規定為何?請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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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1. 薪資所得必要費用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選擇。
  2. 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或「28%分開計稅」之最有利選擇。
  3. 郵局存簿儲金利息、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及土地交易所得之免稅或分離課稅規定。
  4.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免稅額計算。
  5. 綜合所得淨額、累進稅率及扣繳稅額之計算。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一)綜合所得稅計算

一、各項所得之課稅性質

1. 薪資所得

張三取得薪資 3,000,0003,000,000 元。

薪資所得必要費用中,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所需專業書籍費,得於具備合法憑證時核實減除;往返工作地點之計程車費,並非薪資所得必要費用項目。

可減除之必要費用為:

50,000+200,000+100,000=350,00050,000+200,000+100,000=350,000

因實際必要費用 350,000350,000 元高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限 200,000200,000 元,選擇核實減除較有利。

因此,薪資所得為:

3,000,000−350,000=2,650,0003,000,000-350,000=2,650,000

2. 上市股票交易所得

上市股票交易所得 500,000500,000 元,屬證券交易所得,民國110年度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因此:

計入綜合所得=0\text{計入綜合所得}=0

3. 股利所得

股利所得為 3,000,0003,000,000 元,得選擇:

  •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並按股利所得 8.5%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稅額上限為 80,00080,000 元;
  • 股利所得按 28%28\% 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本題須比較兩種方式,以稅額較低者為準。


4. 郵局存簿儲金利息

郵局存簿儲金利息 1,2001,200 元,屬免稅利息,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5. 土地交易所得

土地交易所得屬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應依土地稅法繳納土地增值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因此,本題土地售價、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增值稅,均不列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6. 統一發票獎金

統一發票獎金 40,00040,000 元,領獎時已按規定扣繳 8,0008,000 元,屬分離課稅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且該 8,0008,000 元不得抵減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退職所得

1. 服務年資

年資為 2929 年 1010 個月。

依退職所得規定,未滿半年不計,滿半年以一年計,因此:

29年10個月=30年29\text{年}10\text{個月}=30\text{年}

2. 退職所得免稅基準

一次領取退職金 12,000,00012,000,000 元。

第一段免稅基準:

180,000×30=5,400,000180,000\times30=5,400,000

第二段上限:

362,000×30=10,860,000362,000\times30=10,860,000

因退職金超過 10,860,00010,860,000 元,退職所得計算如下:

10,860,000−5,400,0002+(12,000,000−10,860,000)\frac{10,860,000-5,400,000}{2} + (12,000,000-10,860,000) =2,730,000+1,140,000=3,870,000=2,730,000+1,140,000 =3,870,000

因此:

退職所得=3,870,000元\boxed{\text{退職所得}=3,870,000\text{元}}

三、股利所得兩種計稅方式比較

方案一:股利所得合併計稅

綜合所得總額:

2,650,000+3,000,000+3,870,000=9,520,0002,650,000+3,000,000+3,870,000 =9,520,000

可減除項目:

1. 免稅額

張三本人免稅額:

88,00088,000

2. 一般扣除額

單身者採標準扣除額:

120,000120,000

因列舉扣除額 100,000100,000 元低於標準扣除額 120,000120,000 元,採標準扣除額較有利。

3. 薪資所得必要費用

前述核實減除:

350,000350,000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00,000200,000

5.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股利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

270,000270,000

合計扣除額:

88,000+120,000+350,000+200,000+270,000=1,028,00088,000+120,000+350,000+200,000+270,000 =1,028,000

綜合所得淨額:

9,520,000−1,028,000=8,492,0009,520,000-1,028,000 =8,492,000

應納稅額:

8,492,000×40%−829,6008,492,000\times40\%-829,600 =3,396,800−829,600=2,567,200=3,396,800-829,600 =2,567,200

股利可抵減稅額:

3,000,000×8.5%=255,0003,000,000\times8.5\%=255,000

但抵減上限為 80,00080,000 元,因此只能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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