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30 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 50 歲單身,育有一子乙 26 歲,就讀博士學位中。甲的母親 78 歲,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重度身心障礙者。

甲 113 年度相關的所得如下:全年薪資收入 270 萬元、銀行利息收入 30 萬元、講演鐘點費收入 20 萬元(費用率為 30%)、現金股利 80 萬元、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100 萬元、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20 萬元、檢舉獎金 10 萬元,扣繳稅款 2 萬元。

其相關支出如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35 萬元、全家醫藥費共 20 萬元、全家健保費共 8 萬元;甲的勞保費 2 萬元、人身保險之保險費 10 萬元、捐贈給母校某國立大學 15 萬元;乙全年學費 5 萬元,在學校附近租屋全年房屋租金支出 18 萬元;全部扣繳稅額 25 萬元(含檢舉獎金之扣繳稅額)。

若以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方式申報,試問甲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般扣除額、綜合所得總額、綜合所得淨額、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各為多少?請依下列表格格式繪製到試卷上作答。(未列表或未詳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項目金額計算式
一般扣除額
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淨額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提示:假設 113 年度個人免稅額為每人 9.7 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13.1 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21.8 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21.8 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2 萬元;每人基本生活費 20.9 萬元。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級距稅率累進差額
10~590,000 元5%0
2590,001~1,330,000 元12%41,300 元
31,330,001~2,660,000 元20%147,700 元
42,660,001~4,980,000 元30%413,700 元
54,980,001 元以上40%911,700 元

(二)丙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111 年 5 月 5 日購入非自住房屋及土地,成本 2,000 萬元,於 113 年 7 月 10 日將該房屋及土地以 2,600 萬元出售,期間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18 萬元,出售時支付仲介費 112 萬元及土地增值稅 30 萬元,申報土地漲價總數額 150 萬元,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120 萬元,土地增值稅稅率 20%。

試問丙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為多少?應納稅額為多少?請依下列表格格式繪製到試卷上作答。(未列表或未詳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項目金額計算式
交易所得
應納稅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判斷哪些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選擇較有利的一般扣除額,並列計免稅額與各項特別扣除額。另須將上市股票交易所得、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及檢舉獎金與綜合所得分開處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上市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檢舉獎金依題意所指的檢舉獎金性質,免納所得稅;其扣繳稅款仍列入已扣繳稅額抵繳。利息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並可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解題方法與計算

甲、乙及母親均可列為申報戶成員:乙雖已滿 20 歲,仍因就讀博士班而符合受扶養親屬條件;母親亦符合受扶養親屬條件。故免稅額為 3 人 × 9.7 萬元。

一般扣除額比較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

項目金額計算式
一般扣除額48.4 萬元列舉扣除額:醫藥費 20 萬+健保費 8 萬+保險費 2.4 萬+捐贈 15 萬+購屋借款利息(35 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上限 30 萬)=48.4 萬元;高於單身標準扣除額 13.1 萬元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上限 2.4 萬元,健保費不受此上限限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故可列舉扣除 8 萬元。乙的房租支出及學費分別列為房屋租金支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列入一般扣除額。

項目金額計算式
綜合所得總額394 萬元薪資 270 萬+利息 30 萬+講演鐘點費淨額(20 萬 × 70%)14 萬+現金股利 80 萬=394 萬元
綜合所得淨額241.5 萬元394 萬-免稅額(3 人 × 9.7 萬=29.1 萬)-一般扣除額 48.4 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1.8 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1.8 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2 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 萬-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8 萬=241.5 萬元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5.73 萬元綜合所得稅額:(241.5 萬 × 20%-14.77 萬)=33.53 萬;股利抵減稅額:80 萬 × 8.5%=6.8 萬;扣除股利抵減額及已扣繳稅額:33.53 萬-6.8 萬-25 萬=1.73 萬元

稅額計算補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0 分

請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未詳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一)甲公司係一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乙輛供營業使用,該新車購置成本 800 萬元,耐用年數為 5 年,殘值 100 萬元,按平均法提列折舊。

試問計算 110 年度課稅所得時,可提列折舊費用為多少?若甲公司於 113 年 6 月 30 日將該車出售,得款 350 萬元(不含營業稅),113 年度之出售損益為多少?

(二)乙公司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淨額 2,800 萬元、營業成本 2,320 萬元、營業費用 340 萬元、非營業收入 48 萬元、非營業損失及費用 40 萬元;乙公司所經營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如下:同業毛利率 23%、費用率 12%、淨利率 11%、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 6%。

試問:如稽徵機關查核時,乙公司未能提示全部帳簿、文據供查核,亦未舉證非營業損失及費用之相關文據,則乙公司當年度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多少?又若乙公司 112 年度係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應納稅額為多少?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乘人小客車折舊的限額與處分損益,以及未提示帳簿文據時,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51 條之 1,經營小客車租賃業者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新臺幣 500 萬元為限;但出售小客車時,處分損益以依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 條,營利事業未提示所得額相關帳簿文據時,得按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非營業收益應併計,非營業損失則須有文據才能核實減除。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小客車折舊與出售損益

1. 110 年度可列報折舊

平均法年度折舊,以可折舊成本除以耐用年數計算。租賃業小客車提列折舊時,成本限額為 500 萬元,殘值仍按題示 100 萬元計算:

年度折舊額=500−1005=80 萬元\text{年度折舊額} =\frac{500-100}{5} =80\text{ 萬元}

本車於 110 年 7 月 1 日購置並供營業使用,110 年度使用 6 個月:

80×612=40 萬元80\times\frac{6}{12} =\boxed{40\text{ 萬元}}

2. 113 年度出售損益

出售損益的計算須以原始實際成本 800 萬元按正常折舊方法計算未折減餘額,不使用提列折舊時的 500 萬元成本限額。

正常年度折舊額為:

800−1005=140 萬元\frac{800-100}{5}=140\text{ 萬元}

自 110 年 7 月 1 日使用至 113 年 6 月 30 日,累計使用 3 年:

累計折舊=140×3=420 萬元\text{累計折舊}=140\times3=420\text{ 萬元} 未折減餘額=800−420=380 萬元\text{未折減餘額}=800-420=380\text{ 萬元}

出售價款為 350 萬元,故:

出售損益=350−380=−30 萬元\text{出售損益}=350-380=-30\text{ 萬元}

因此,113 年度認列出售損失 30 萬元。

(二)未提示帳簿文據及擴大書面審核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10 分

平安公司從事成衣生產銷售,使用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稅,公司所有收入均依相關法規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12 年度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5,000 萬元,相關交易事項如下:(各項金額皆不含稅)

  1. 期初預收貨款 200 萬元,期末預收貨款 300 萬元。
  2. 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400 萬元,上期應收於本期收款時開立發票金額 200 萬元。
  3. 以自己名義代客進貨,於本年度完成交易之金額 100 萬元。
  4. 出租辦公室取得租金收入 40 萬元。
  5. 出售機器設備取得收入 1,000 萬元。
  6. 出售下腳收入 30 萬元。
  7. 勝訴違約收入 100 萬元。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編製平安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調節說明表。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營業稅申報銷售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的差異調節。兩者認列時點及收入範圍不完全相同:營業稅依統一發票開立及課稅規定申報;所得稅則依權責發生制認列收入,並按收入性質列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解題時,先以營業稅申報銷售額為起點,再調整預收款、應收款、代客交易,以及非營業收入項目。

解題方法

凡屬本年度所得稅營業收入、但未列入本年度營業稅銷售額者,予以加計;凡列入本年度營業稅銷售額、但非本年度所得稅營業收入者,予以減除。

調節項目加減金額(萬元)說明
112 年度營業稅申報銷售額起點5,000題目已給定
期初預收貨款加200前期已收款,本期完成交易並認列營業收入;該款已於前期申報營業稅
期末預收貨款減300本期已收款並申報營業稅,但尚未完成交易,尚非本期所得稅營業收入
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加400本期已完成交易並依權責發生制認列收入,尚未列入本期營業稅銷售額
上期應收、本期收款時開立發票金額減200所得稅收入已於上期認列,本期開票申報營業稅不再列為本期營業收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10 分

快樂公司 112 年度相關帳戶資訊如下:

  1. 期初備抵呆帳餘額 10 萬元。
  2. 期末應收帳款餘額 6,000 萬元,其中包括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之應收債權 1,000 萬元;應收票據餘額 1,000 萬元,其中 200 萬元已向銀行貼現。
  3. 年度中發生實際呆帳損失 50 萬元。
  4. 該公司前 3 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為 3%。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計算該公司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認列之最高呆帳費用?在那些情況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入呆帳損失之債權若日後收回,收回之數額應如何處理?

(未列算式不予計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適用《所得稅法》第 49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備抵呆帳的提列基礎,須先排除不得提列的債權;一般最高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 1% 為限,但依法得列報的前三年度實際呆帳比率超過 1% 時,可在前三年度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本題前三年度比率為 3%,故適用 3%。

實際發生呆帳時,先沖抵備抵呆帳;年度終了再依可提列的期末備抵呆帳上限調整。已列為呆帳損失的債權日後收回,收回金額應列為收回年度收益。

解題方法與計算

先計算可作為提列基礎的期末應收債權:

  • 應收帳款:6,000 萬元。
  • 扣除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的應收債權 1,000 萬元,依法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 應收票據:1,000 萬元;其中已貼現的 200 萬元不得提列。

因此,可提列備抵呆帳的債權餘額為:

6,000−1,000+1,000−200=5,800 萬元6,000-1,000+1,000-200=5,800\text{ 萬元}

前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為 3%,高於一般 1% 上限,故期末備抵呆帳最高額為:

5,800×3%=174 萬元5,800\times3\%=174\text{ 萬元}

本年度實際呆帳損失 50 萬元,先沖抵期初備抵呆帳 10 萬元;年底要使備抵呆帳達 174 萬元,須補提的備抵呆帳為:

174−(10−50)=214 萬元174-(10-50)=214\text{ 萬元}

也可用下式驗算: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五 題30 分

健康公司為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113 年 3~4 月份營業稅相關資料如下:(各項金額皆不含稅)

一、開立統一發票資料:

  1. 國內銷售應稅貨物銷售額 800 萬元。
  2. 銷售予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 500 萬元。
  3. 提供自行生產商品獎勵員工,時價 30 萬元,成本 25 萬元。
  4. 提供自行生產商品贈送臺北市政府,時價 20 萬元,成本 15 萬元。

二、本期取得統一發票資料:

  1. 進貨 400 萬元。
  2. 交際費用 50 萬元。
  3. 員工伙食費用 60 萬元。
  4. 購買機器設備 150 萬元。
  5. 水電費 10 萬元。

三、本期進貨取得小規模營業人收據 8 萬元。

四、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2 萬元。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列算式不予計分)

(一)該公司當期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及應納(應退或留抵)營業稅額各為若干元?(15 分)

(二)若該公司會計小姐因業務繁忙,於 113 年 5 月 20 日(週一)才申報繳納營業稅,將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與滯納金各若干元?(5 分)

(三)視為銷售貨物包括哪些情形?(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的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逾期申報及繳納的加徵金,以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計算時,應先判斷各筆銷售適用稅率,再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排除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營業稅一般稅率為 5%;銷售予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的貨物,適用零稅率。

(一)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及本期稅額

1. 銷項稅額

自行生產商品獎勵員工及贈送臺北市政府,均屬無償移轉貨物,應按時價計算銷售額;不能以成本代替時價。

銷項稅額=8,000,000×5%+5,000,000×0%+300,000×5%+200,000×5%=400,000+0+15,000+10,000=425,000 元\begin{aligned} 銷項稅額 &= 8{,}000{,}000 \times 5\% + 5{,}000{,}000 \times 0\% \\ &\quad + 300{,}000 \times 5\% + 200{,}000 \times 5\% \\ &= 400{,}000 + 0 + 15{,}000 + 10{,}000 \\ &= 425{,}000\text{ 元} \end{aligned}

保稅區營運用貨物的 500 萬元銷售額仍須列入銷售額,但適用零稅率,銷項稅額為零。

2. 可扣抵進項稅額

交際費的進項稅額及員工伙食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小規模營業人收據不是可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因此不列入。進貨、機器設備及營業用水電費的進項稅額可以扣抵。

可扣抵進項稅額=4,000,000×5%+1,500,000×5%+100,000×5%=200,000+75,000+5,000=280,000 元\begin{aligned} 可扣抵進項稅額 &= 4{,}000{,}000 \times 5\% + 1{,}500{,}000 \times 5\% + 100{,}000 \times 5\% \\ &= 200{,}000 + 75{,}000 + 5{,}000 \\ &= 280{,}000\text{ 元} \end{aligned}

此外,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小規模營業人收據,符合規定時得按進貨金額計算 10% 的進項稅額扣抵:

80,000×10%=8,000 元80{,}000 \times 10\% = 8{,}000\text{ 元}

故本期可扣抵進項稅額為:

280,000+8,000=288,000 元280{,}000 + 8{,}000 = 288{,}000\text{ 元}

3. 應納稅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