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徐大偉(64 歲)設籍於臺北市,已婚,與配偶陳嘉穎(62 歲)共同育有就讀於香港大學研究所一年級之 24 歲長子徐小偉,及就讀臺北大學一年級之 19 歲長女徐曉華,並扶養 85 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父親徐錫。
徐家民國 106 年各項收入及支出資料如下:
- 徐大偉服務於臺北市政府,全年領有薪資收入 元。
- 陳嘉穎為作家,全年國內投稿稿費收入 元及版稅收入 元,另取得香港演講鐘點費 元。(假設著作人的費用率為 。)
- 徐小偉暑假期間在香港打工獲取薪資收入 元,另領有國內演講鐘點費 元。
- 徐大偉有一棟位於臺北市的房子供出租予某公司,全年租金收入 元,未收取押金;除支付該屋全年購屋借款利息 元外,無其他費用單據。(設房屋租賃之費用率為 。)
- 陳嘉穎有郵局存簿儲金利息收入 元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元;徐大偉有甲銀行利息收入 元;父親徐錫有乙公司債利息收入 元。
- 徐大偉買賣丙上市公司股票共獲利 元。
- 徐家當年發生的支出項目如下:
- 全家每個人均投保人身保險費各為 元。
- 健保費合計 元。
- 全家醫藥費 元。
- 徐小偉學費 元。
- 徐曉華學費 元。
以上各項支出均保有當年度之合法收據或憑證。
請就上述資料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按最有利(即全家應納稅額最低)方式,計算回答以徐大偉夫婦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戶)民國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以下同)綜合所得總額、全戶扣除額(含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全戶綜合所得淨額及對徐大偉一家人最有利之應納稅額。
(二)陳君單身,無其他受扶養親屬,民國 107 年度不包含本年度取得之國內股利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為 元,另獲配國內之股利所得為 元,除此外,尚有下列事項:
- 當年度捐贈丁(上市)公司股票 10 萬股給某私立大學(捐贈日收盤價 元),已申報列舉扣除額。
- 當年度出售丁(上市)公司股票獲利 元,出售戊(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損失 元;另投資美國基金獲配收益 元,買賣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之 A 公司股票獲利 元;買賣國內某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獲利 元。
- 取得二筆保險金,一筆為民國 100 年投保之要保人為陳父之人壽保險死亡保險給付 元,另一筆為民國 96 年投保之要保人為陳君之年金保險給付 元。
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陳君應申報民國 107 年度之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各為多少元?
提示:
- 民國 106 年標準扣除額:單身 元,有配偶 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上限 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 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元。
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 課稅級距 | 106 年度 | 107 年度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第一級 | ||||
| 第二級 | ||||
| 第三級 | ||||
| 第四級 | ||||
| 第五級 | 超過 | |||
| 第六級 | 超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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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現行法規提醒:民法成年年齡現已修正下修為 18 歲;綜合所得稅各項免稅額、扣除額(含 107 年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及後續物價指數調整)、所得基本稅額免稅額與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等,現行法均已調高;自 110 年起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亦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核心觀念
- 綜合所得總額之課稅範圍與所得類別判定(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4 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
- 屬地主義與港澳所得: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僅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規定,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惟達 100 萬元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稿費與演講鐘點費(9B 執行業務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每人每年合計免稅額度為 18 萬元,超過部分得扣除必要費用(按規定費用率 30% 或核實憑證)後計入所得。
- 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若未提示完整憑證,可按財政部核定之費用率(43%)推計,與核實借款利息擇高減除。
- 利息所得分類與分離課稅:
- 郵局存簿儲金利息免稅(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0 條)。
- 公私機構、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屬第 4 類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個人取得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利息,採 10% 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徵。
- 免稅額與扣除額規定(106 年度標準):
- 免稅額:每人 88,000 元;年滿 70 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加計 50%(每人 132,000 元)。年滿 20 歲之子女須符合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始得列報。
- 一般扣除額(擇優適用):
- 標準扣除額:有配偶者 180,000 元。
- 列舉扣除額:
- 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上限 24,000 元,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
- 醫藥及生育費:核實列報(無金額上限,有保險給付補償部分須扣除)。
- 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供出租營業者,不得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 特別扣除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 128,000 元,以薪資收入為限。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全戶合計最高 270,000 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128,000 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每人每年最高扣除 25,000 元(包含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院校,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尊親屬或兄弟姊妹均不適用)。
- 夫妻計稅方式之選擇(所得稅法第 15 條):
- 納稅義務人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最有利(稅額最低)者申報:
-
全戶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
107 年度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4、5 項):
- 納稅義務人獲配國內公司股利,得擇一適用:
- 方案一(合併計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按股利金額之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申報戶上限 80,000 元。
- 方案二(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股利按單一稅率 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 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
-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各項加計項目:
- 非現金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 海外所得(全戶達 100 萬元者全數計入;港澳所得視同海外所得)。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在 105 至 109 年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 特定保險給付: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簽訂,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其中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 3,330 萬元部分始加計(107 年度標準)。
- 基本稅額() = 。
- 比較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較高,應繳納兩者之差額。
解題方法與步驟推導
(一)徐大偉家民國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Step 1:申報戶成員及全戶免稅額計算
- 徐大偉(納稅義務人,64 歲): 元
- 陳嘉穎(配偶,62 歲): 元
- 徐錫(父親,85 歲):年滿 70 歲直系尊親屬,加計 50%,為 元
- 徐小偉(長子,24 歲):滿 20 歲在學(就讀港大研究所),符合扶養資格,免稅額 元
- 徐曉華(長女,19 歲):未成年,符合扶養資格,免稅額 元
Step 2:全戶各類所得之性質判斷與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 徐大偉薪資所得: 元。
- 陳嘉穎執行業務所得(9B 稿費及版稅):
- 國內稿費 元 + 版稅 元 = 元。
- 扣除個人免稅限額 180,000 元後,依 30% 費用率減除必要費用:
- 香港演講鐘點費 元:屬香港來源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未達 100 萬,亦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 徐小偉所得:
- 香港打工薪資 元:屬香港來源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 國內演講鐘點費 元:屬 9B 執行業務所得,享有個人獨立之 18 萬元免稅限額:
- 徐大偉租賃所得:
- 全年租金收入 元。
- 費用扣除比較:核實借款利息 元,法定標準費用率 為 元。按法定標準費用率扣除較有利:
- 全戶利息所得:
- 陳嘉穎郵局存簿儲金利息 元:免稅。
- 陳嘉穎定期存款利息 元:應稅。
- 徐大偉甲銀行利息 元:應稅。
- 父親徐錫乙公司債利息 元: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採 10% 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全戶利息所得合計 = 元。
- 徐大偉股票交易所得:獲利 元,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不計入。
Step 3:全戶扣除額(一般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計算
-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vs. 標準扣除額):
- 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申報): 元。
- 可申報列舉扣除項目:
- 人身保險費:全家 5 人,每人限額 24,000 元,每人實際支出 20,000 元均未超額,計 元。
- 健保費:全額列報,計 元。
- 醫藥費:全家核實列報 元。
- 購屋借款利息:該屋出租他人使用,非屬自用住宅,不得列報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 子女學費:屬特別扣除額,不可列於列舉扣除額中。
- 因列舉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應採列舉扣除額 元。
- 特別扣除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徐大偉薪資扣除上限 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全戶利息所得 120,000 元(未逾上限 270,000 元),扣除 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父親徐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扣除 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受扶養親屬之「大專以上院校子女」每人上限 25,000 元。
- 徐小偉(港大研究所)與徐曉華(臺北大學)皆符合資格,實際學費均逾限額,各扣除 25,000 元,合計 元。
Step 4:全戶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第 二 題10 分
請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公司(總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於 106 年 7 月 10 日設立,106 年度有課稅所得 元。107 年初為拓展營運,於香港及大陸分別設立一分支機構,107 年度總公司課稅所得額為 元;香港分支機構同年度所得額為 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元;大陸分支機構同年度所得額為 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元。
不考慮扣繳稅額及暫繳稅額之抵減。
請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列式計算甲公司 106 年度及 107 年度實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為多少元?
(二)乙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自 103 年度起將部分閒置資金用於國內股票投資,自 103 年至 107 年間相關交易資料如下表:
| 股票代號 | 交易時間 | 買入每股價格 | 買入總股數 | 出售每股價格 | 出售總股數 |
|---|---|---|---|---|---|
| A | 103 年 1 月 7 日 | — | — | — | — |
| A | 105 年 8 月 5 日 | 元 | 10 萬股 | 元 | 20 萬股 |
| B | 107 年 7 月 6 日 | 元 | 15 萬股 | 元 | 10 萬股 |
| C | 104 年 4 月 1 日 | — | — | — | — |
| C | 107 年 9 月 3 日 | 元 | 20 萬股 | — | — |
| C | 107 年 3 月 1 日 | 元 | 30 萬股 | — | — |
假設乙公司按先進先出法計算股票成本,不考慮其他稅費支出。
請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列式計算乙公司 107 年度之證券交易損益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各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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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稅法規定為準。本題涵蓋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核心計算體系:
- 營業期間不滿一年之所得換算(所得稅法第 40 條): 營利事業年度中設立者,應將其課稅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後,再按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過渡變更(所得稅法第 5 條):
- 106 年度:稅率為 。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元以下免稅;超過 元者,全額課徵 ,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超過 元部分之半數(速算防杜公式:)。
- 107 年度:稅率調高為 (超過 50 萬元者適用 )。(現行法提醒: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維持 20%,起課門檻仍為 12 萬元)。
- 全球所得課稅與國外/大陸稅額扣抵(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 香港來源所得準用境外所得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所得申報。
- 境外及大陸已納所得稅均採「限額扣抵」原則,扣抵上限為「因加計該處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且兩者限額應各自獨立計算。超出限額之已納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列為費用。
- 證券交易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
- 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 持有滿三年減半課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3 項):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持有未滿三年者,以全數計入。
- 成本計算採用先進先出法(FIFO),出售時依買入先後順序認定持股成本與持有期間。
解題方法
(一)甲公司 106 年度及 107 年度實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1. 106 年度實際應納稅額計算
- 營業期間計算: 甲公司於 106 年 7 月 10 日設立,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實際營業期間為 5 個月又 22 天。依所得稅法第 40 條規定,不滿一月以一月計,換算營業期間為 6 個月。
- 換算全年課稅所得額:
- 計算全年度稅額(106 年度適用稅率 ):
- 按全額課徵: 元。
- 按半數限制: 元。
- 取兩者較低者,全年度稅額為 元。
- 計算 106 年度實際應納稅額:
2. 107 年度實際應納稅額計算
- 合併全球課稅所得額:
- 計算全部結算應納稅額(107 年度適用稅率 ):
- 香港分支機構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計算:
- 扣抵限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即 元)
- 香港當地已納稅額為 元,未達限額 元,可全數扣抵:
- 大陸分支機構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計算:
- 扣抵限額(因加計大陸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即 元)
- 大陸當地已納稅額為 元,超過限額 元,僅得以限額扣抵:
- 計算 107 年度實際應納稅額:
(二)乙公司 107 年度證券交易損益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
本題題示表格中,股票 A 於 103 年 1 月 7 日與股票 C 於 104 年 4 月 1 日之買賣數據均為破折號(—)而欠缺必要資訊,且股票 A 之出售時間標註為 105 年、股票 C 於 107 年 9 月 3 日之資料列於買入欄位,導致題面僅有股票 B 具備完整明確之 107 年度出售資料。
第 三 題5 分
台安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勞工退休金帳戶餘額為 元。下列為 106 年度發生之部分會計事項,請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法規列式計算並回答各子題(獨立作答)。
(一)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即約載分期付款售價) 元,其現銷價格為 元,銷貨成本為 元,採普通銷貨法認列當期銷貨損益,期末應收分期帳款金額為 元,未實現之利息收入為 元。台安公司應認列當期損益金額為多少元?
(二)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均按稅法規定之最高標準 提列備抵呆帳。105 年度期末經核准之備抵呆帳餘額 元。106 年 5 月 30 日客戶乙公司破產,應收票據 元無法收現,經法院裁定,分配取得 元,其餘款項無法收回。106 年 9 月 20 日收到去年已沖銷之甲公司應收帳款 元。106 年底應收帳款餘額為 元,應收票據餘額為 元。106 年度申報所得稅之呆帳費用為多少元?
(三)106 年 1 月 1 日,購入小客車一輛,供總經理使用,共支付成本 元,採平均法並依法定耐用年數 5 年計提折舊,預估殘值 元。106 年 12 月 10 日因故將該車輛以 元出售。106 年度申報所得稅之折舊費用為多少元?
(四)106 年度申報扣繳之薪資所得 元,本年度與薪資費用相關事項如下:
- 預付薪資期初金額 元;期末金額 元。
- 應付未付薪資期初金額 元;期末金額 元。
- 伙食代金超過法定限額轉列員工薪資所得金額 元。
- 支付總經理張三退職金 元,依規定免扣繳申報。
台安公司 106 年度應申報薪資支出金額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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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解題。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之免稅伙食費限額後續已調增為每月新臺幣 3,000 元,解題仍依題目設定與當年規定為準。
(一)分期付款銷貨損益
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6 條及商業會計法。
- 普通銷貨法原則:
- 銷貨成立時,按「現銷價格」認列為銷貨收入,以現銷價格減除銷貨成本計算當期「銷貨毛利」。
- 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為「未實現利息收入」,列為應收分期帳款之評價減項。
- 各期依利息攤銷計算「已實現利息收入」。
- 當期損益公式:
解題方法
-
計算銷貨毛利:
-
計算當期已實現利息收入:
-
計算當期應認列損益金額:
解題技巧
- 常見陷阱:分期付款銷貨採普通銷貨法時,銷貨毛利於銷貨時全額認列,不得將約載總售價 元全數認列為營業收入,否則會高估銷貨毛利;利息部分則依實現數認列於營業外收入。
【答案】
台安公司應認列當期損益金額為 元(利益)。
(二)申報所得稅之呆帳費用
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所得稅法第 49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
- 稅法法定限額: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之 為限。
- 實際呆帳損失之沖抵順序: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先自上期核准之備抵呆帳餘額沖銷;若有不足,超出部分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
- 以前年度已沖銷呆帳收回之規定:依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10 款規定,已作為損失之呆帳於以後年度收回者,應按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不得貸記備抵呆帳,亦不影響期末備抵呆帳之提列。
解題方法
-
計算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 乙公司破產無法收回金額:
-
計算沖銷呆帳後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數): 105 年度期末經核准備抵呆帳餘額為 元:
-
計算 106 年度期末法定備抵呆帳最高限額:
-
計算 106 年度申報所得稅之呆帳費用: 呆帳費用須補足實際損失超過備抵呆帳之不足數 元,並提列至期末法定限額 元:
-
收回甲公司呆帳之處理: 收回去年已沖銷之帳款 元,依法列為 106 年度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不計入備抵呆帳貸方,不影響呆帳費用。
解題技巧
- 常見陷阱:財務會計上收回以前年度呆帳會貸記「備抵損失」,但稅法嚴格規定以前年度已核准沖銷之呆帳收回時須直接列為「其他收入」,不能讓其增加備抵呆帳餘額。若誤將 元計入備抵呆帳,會算出超限而得出呆帳費用為 元的錯誤結果。
【答案】
106 年度申報所得稅之呆帳費用為 元。
(三)申報所得稅之折舊費用
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所得稅法第 51 條之 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第 6 款、第 8 款及第 13 款。
- 乘人小客車成本限額:自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計提折舊之成本限額為新臺幣 元。
- 未滿一月之計提原則:固定資產於年中取得或年中轉讓者,應按月計算折舊;其使用未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 乘人小客車限額折舊公式:
- 依限額計算之殘值:
- 全年折舊額:
第 四 題5 分
鮮活公司為一專門經營進口生鮮水果與加工果汁在國內批發零售的貿易商,107 年 9、10 月營業稅相關資料如下:
銷項:
- 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200 份:應稅銷售額 元,營業稅額 元;免稅銷售額 元。
-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320 份:應稅發票總金額 元;免稅發票總金額 元。
- 本期銷貨退回及折讓:
- 取具退回及折讓證明單部分:應稅金額 元,營業稅額 元;免稅金額 元。
- 註記於統一發票上備註欄部分:三聯式發票應稅金額 元;二聯式發票免稅金額 元。
進項:
- 自國外進口生鮮水果,關稅完稅價格總計 元,關稅稅率 ;進口加工果汁,關稅完稅價格總計 元,關稅稅率 ,貨物稅稅率 。
- 國內購買(與業務有關,並於規定期限申報):
| 支出項目 | 憑證總金額(新臺幣元) | 取得憑證類別 |
|---|---|---|
| 倉庫租金費用 | 個人出具之銀錢收據 | |
| 倉庫水電費 | 電子發票 | |
| 辦公室租金費用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
| 旅費(國內交通費用) | 票根證明 | |
| 旅費(國際機票費用) | 購票證明 | |
| 交際費用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
| 利息費用 | 銀行收據 | |
| 薪資費用 | 銀行轉帳證明 | |
| 載貨用小貨車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 因業務需要向境外線上訂房平台業者(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國外飯店之訂房勞務,共支付訂房費用(帳列旅費項目) 元,取得平台業者出具之商業發票。
請依我國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列式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
(一)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應由何人報繳營業稅?
(二)鮮活公司本期不得扣抵比例為多少?
(三)鮮活公司本期進口貨物應納營業稅額為多少元?
(四)鮮活公司本期應依比例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為多少元?
(五)鮮活公司本期得扣抵進項稅額為多少元?
(六)鮮活公司本期應納(應退或留抵)稅額為多少元?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第 28 條之 1、第 36 條):
-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非營業人):由外國事業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境外業者銷售勞務予境內營業人:回歸「逆向課稅機制」,由境內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依規定計算繳納。
- 兼營營業人銷項與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3 條、第 4 條):
- 二聯式統一發票開立之金額為含稅總額,計算銷售額時須除以 還原;免稅發票無稅額,發票金額即為銷售額。
- 銷貨退回及折讓必須取得合法憑證(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或收回原發票作廢);僅於發票備註欄註記退回折讓者,不符法定程序,不得自銷售額或稅額中減除。
- 不得扣抵比例公式: (尾數四捨五入取至整數百分比)。
- 進口貨物營業稅完稅價格與稅額計算(營業稅法第 20 條、貨物稅條例第 18 條):
- 進口貨物依營業稅法第 20 條課稅,農產品進口未列於營業稅法第 9 條免稅範圍,海關依法應代徵營業稅。
- 一般貨物(無貨物稅):營業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 應徵貨物稅之貨物:貨物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營業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貨物稅。
- 進項稅額之扣抵要件與比例扣抵法(營業稅法第 19 條、兼營辦法第 3 條):
- 國內購進貨物或勞務須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法定憑證,並與業務直接相關。交際應酬、個人收據、免稅項目(機票零稅率、利息免稅)及薪資均不得扣抵。
- 載貨用小貨車非屬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兼營營業人採用比例扣抵法者,得扣抵進項稅額(含海關代徵營業稅額)須乘以 。
- 購買國外勞務之申報(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
- 兼營營業人向境外業者購買勞務,應按給付金額依 稅率計算,再乘上「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納稅額,於當期申報繳納。
解題方法
(一)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應依買受人身分區分報繳義務人:
- 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非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 及第 28 條之 1 規定,應由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自行或委託境內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依第 35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 買受人為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境內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按給付額依 稅率計算營業稅,向公庫繳納(若買受人為兼營營業人,則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
(二)鮮活公司本期不得扣抵比例
步驟 1:計算應稅銷售額及銷項稅額
- 三聯式發票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 。
- 二聯式發票應稅總金額(內含營業稅):
- 應稅銷貨退回及折讓:
- 取具證明單部分:扣減應稅銷售額 ,扣減銷項稅額 。
- 註記於發票備註欄部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法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或收回原發票作廢,不得減除,故不予計入。
- 應稅銷售額淨額:
- 銷項稅額淨額:
步驟 2:計算免稅銷售額
- 三聯式發票免稅銷售額:。
- 二聯式發票免稅發票總金額(免稅無稅額):。
- 免稅銷貨退回及折讓:
- 取具證明單部分:扣減免稅銷售額 。
- 註記於發票備註欄部分():不合法定要件,不得減除。
- 免稅銷售額淨額:
步驟 3: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 全部銷售額:
- 不得扣抵比例:
(三)本期進口貨物應納營業稅額
進口貨物非屬營業稅法第 9 條免稅範圍者,均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 進口生鮮水果(無貨物稅):
- 關稅 關稅完稅價格
- 營業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 應納營業稅額
- 進口加工果汁(應徵關稅與貨物稅):
- 關稅 關稅完稅價格
- 貨物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 貨物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