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2 分

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事,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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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4 條所列不得充任記帳士的消極資格,以及各款限制的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者,自處分確定日起 未滿五年,不得充任記帳士;條文並非十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4 條的法定要件,尤其注意犯罪類型、刑度,以及免除職務處分的限制期間。選項 D 把法定的「五年」改成「十年」,因此敘述錯誤,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是不得充任記帳士的情事。
  • (B) 正確。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也屬不得充任記帳士的情事。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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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記帳士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下列哪一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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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對「主管機關」的法定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記帳士法》第 2 條,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解題方法

直接找出《記帳士法》第 2 條對主管機關的明文規定,即可判斷答案;不應將記帳士業務可能接觸的金融、稅務或戶政機關,與本法所定主管機關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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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於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符合下列哪些條件得登錄且繼續執業?

① 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二年 ② 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③ 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④ 應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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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記帳士法》第 35 條關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過渡條款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本條核心要件亦維持相同)。

民國 93 年《記帳士法》公布施行前,坊間已有長期從事記帳及報稅之專業人員。基於法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訂立落日銜接機制,賦予符合特定資格要件之原有從業者得「登錄且繼續執業」之既得工作權保障,但同時要求其負擔按年進修與強制加入公會之義務。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用「要件比對法」與「排除法」:

  1. 先調取《記帳士法》第 3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對「繼續執業」之法定四項要件:
  • 從業年資:本法施行前已從事業務滿三年。
  • 稅務申報: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 專業進修: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 業必歸會: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1. 比對題目所列四項條件,精準抓出數字置換陷阱(條件 ①),即可迅速排除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條件分析】

  • ① 錯誤:依《記帳士法》第 35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從業年資必須「滿三年」,題目誤植為「滿二年」,故非正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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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現行記帳士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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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關於接受委任、終止委任契約、登錄事項變更,以及跨區執業的規定。依題意及官方答案,以民國 107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為準。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終止委任契約的通知期間:記帳士受委任後,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終止契約;如須終止,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記帳士法》各項明文規定,特別核對期限與跨區執業的程序。選項 B 將終止委任的通知期限寫成「十日前」,與法定的「十五日前」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記帳士法》第十四條規定,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法定業務時,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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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記帳士法之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幾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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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對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執業區域及期間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三個條件:「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及「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再依《記帳士法》所定的離職後執業限制期間判斷,本題期間為三年,因此選擇三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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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記帳士法之規定,記帳士不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哪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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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對記帳士業務範圍及執業區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受委任辦理稅捐申報、申請及工商登記事項,也得提供稅務諮詢;但「受委任提起訴願」不屬於記帳士法列舉的業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工作是否屬記帳士法所定的業務,再找出不在法定業務範圍內者。訴願是對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請求行政機關救濟的程序;受委任代為提起訴願,並非記帳士法授權記帳士辦理的業務,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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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記帳士公會,下列何者正確?

①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② 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 ③ 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④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於現行法中規範內涵一致,並無實質變更)。

核心觀念

  1.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發起門檻:依《記帳士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得加入鄰近地區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2. 記帳士公會之主管機關與補充適用:依《記帳士法》第 21 條規定,各級記帳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目的事業則受財政部之指導、監督。因《記帳士法》僅規範理事、監事名額(第 22 條),任期由章程訂定(第 25 條第 1 項第 7 款),未特別明定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法規常見之「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條款,故理監事之任期與連任限制補充適用《人民團體法》。
  3. 人民團體理監事之任期與連任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第 29 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之複選組合題,解題切入點分為兩層次:

  1. 優先檢驗專法明文(《記帳士法》):先查核專法對公會發起的專屬規定,即可確認敘述 ① 之開業人數標準。
  2. 回歸普通法補充(《人民團體法》):由於《記帳士法》未對公會理事、監事的「任期年數」及「一般理監事連任人數比例」訂定強制限制,應依《記帳士法》第 21 條回歸《人民團體法》第 29 條之通則性標準,分別檢驗敘述 ②、③、④ 之合法性與限制要件。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 正確: 依《記帳士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得加入鄰近地區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因此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需達三十人以上方可發起組織,敘述完全正確。
  • 敘述 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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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記帳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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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7 年《記帳士法》關於外國人執業資格,以及記帳士懲戒程序與處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記帳士法》第 2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記帳士考試;考試及格並取得記帳士證書後,得充任記帳士。懲戒程序及處分則見同法第 25 條、第 27 條。

解題方法

先區分「外國人能否取得記帳士資格」與「記帳士受懲戒時的程序及效果」:若法條明文允許外國人應考並取得證書,將外國人一概排除的選項即為錯誤;其餘選項則逐一核對懲戒期限、處分累計效果及移送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記帳士法》第 27 條,被懲戒人對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服,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選項所述期限與救濟機關均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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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財務報表「未」包括下列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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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28 條規定的財務報表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各報表應附必要之附註,附註也是財務報表的一部分。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條列舉的四種報表及必要附註逐一比對。若選項是法條列出的報表,或是必要附註,即屬財務報表內容;沒有列在其中的報表名稱,便是題目所問的「未包括」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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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費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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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10 條的「費損」定義:費損是報導期間經濟效益減少,並以資產流出、資產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使權益減少的項目。

判斷重點是:交易是否屬於營業或其他經濟活動所產生的費損,還是直接分配權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條的費損定義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各選項判斷經濟效益減少的方式:

  • 資產已耗用,或負債因費用發生而增加,通常會認列費損。
  • 股利是將盈餘分配給股東,直接減少權益,不是營業活動產生的費損。
  • 員工酬勞以股票發給,仍是因取得員工勞務而認列的費用;以股票支付不會使其變成股利。

選項分析

(A) 已耗用的預付租金:錯。 預付租金原列為資產;租金期間經過、租賃效益已耗用時,資產減少並認列租金費用,屬於費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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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有關商業之主辦會計人員任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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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商業會計法第 5 條後續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完全一致)。

本題測驗核心為商業會計法第 5 條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程序與決議門檻」:

  1. 設置原則: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第 1 項)。
  2. 任免門檻(公司組織):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不論何種公司型態,其法定同意門檻一律為過半數: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1. 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 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精準對照法」。題目詢問「何者錯誤」,解題關鍵在於檢視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針對「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人數比例規定。

商業會計法為了維持會計人員之獨立性與任免彈性,針對各類公司型態的主辦會計人員任免,其法定門檻皆設定為「普通決議(過半數,即 >12> \frac{1}{2})」。選項中只要出現「三分之二」等特別決議門檻,即屬出題者刻意設計之混淆陷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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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多久?而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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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的登帳期限,以及第 38 條的帳簿與財務報表保存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 二個月。
  •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 十年。

解題方法

分別抓題目中的兩個期限,再依序配對:

  1. 「會計事項……逐日登帳」對應《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期限為二個月。
  2.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對應同法第 38 條,期限為十年。

因此答案是「二個月;十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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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取得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的資產時,原則上應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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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規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資產的衡量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交換取得的資產,原則上以公允價值衡量;符合相關例外情形時,才依規定採其他衡量方式。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交換取得資產的「原則」衡量基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反映交換時取得資產的價值,因此選擇公允價值即可。題目未提供例外情形,應依原則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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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規定,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於哪一個會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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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的存貨衡量及跌價損失認列。存貨應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須將帳面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比較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取較低者作為期末衡量金額。若成本較高,兩者差額就是應沖減的金額,並依題目所考法條列入當期銷貨成本:

沖減金額=存貨成本-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存貨成本-淨變現價值

因此,判斷重點不只在於辨認這是存貨跌價,也要確認法規指定的認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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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購入之商譽、商標權等無形資產,應如何衡量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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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自民國 103 年修正後施行至今,條文內容維持一致,現行法亦同)。

本題主要測驗商業會計法第四章「資產之衡量」中,關於無形資產原始取得之入帳標準: 依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規定:

「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開發階段且符合資本化條件者,得以其成本為取得成本。」

解題方法

商業會計法對資產原始認列之基本精神,原則上均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成本原則)。本題屬於純粹的法規明文題,切入點為法條文字直接比對: 題目關鍵字為「購入之商譽、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直接對應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 1 項,其法定的衡量標準即為「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選項分析

  • (A) 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 1 項明定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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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項會計事項之認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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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資產與負債的認列、衡量,以及公司債溢折價的列報方式。法規題應先掌握列報方向:公司債溢價是公司債的加項,折價才是減項。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當時的會計處理規定。尤其是公司債溢價,發行公司收到的金額高於公司債面額,因此帳面負債金額高於面額,溢價應加計於公司債帳面金額;將溢價列為減項,列報方向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辦理資產重估產生的增值,在尚未實現前,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作為權益項目處理;不能直接視為已實現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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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商業會計法對會計憑證與帳簿的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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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關於會計憑證及帳簿的簽章、裝訂與保存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特別分清楚「會計憑證」與「會計帳簿」的保存年限:會計憑證原則上保存五年,會計帳簿則保存十年。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規定,尤其比較保存年限。依當時《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保存十年;會計憑證則至少保存五年。但若涉及未結會計事項,或依法應永久保存,均須延長保存。因此,把會計憑證的期限說成十年,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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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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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具負債性質特別股的會計處理。判斷重點是特別股的經濟實質:若其條件使其具有負債性質,相關股利就不是股東權益的分配,而是負債融資的成本,應列為費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特別指出的是「具負債性質」的特別股,而非一般股東權益性質的特別股。一般特別股股利屬盈餘分配;具負債性質特別股則依其實質作負債處理,其股利視為負債成本,認列為費用。因此選項中應選「費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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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商業之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下列何項情事會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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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現行法均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商業會計法》中「刑事責任(刑罰)」與「行政責任(行政罰)」的法律效果區分,特別是法律制裁用語「罰金」與「罰鍰」的精準判斷:

  1. 刑事罰(罰金):《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明定重大不法造假、故意滅失帳冊等重大經濟犯罪行為,處以自由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財產刑「罰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
  2. 行政罰(罰鍰):《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明定違反帳簿設置、編號保存、表報編製或決算送交等程序與義務者,處以行政秩序罰「罰鍰」(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3. 帳簿之編號與完整性:《商業會計法》第 24 條規定「商業應設置之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撕毀。」

解題方法

解本題的唯一破題關鍵在於題幹關鍵字——「被處以罰鍰」:

  1. 區分罰則性質: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罰金」是由法院判決的刑事罰;「罰鍰」是由行政機關裁處的行政罰。
  2. 法條定位法:
  • 凡屬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所列各款情事,法律效果均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凡屬於《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至第 80 條所列各款情事,法律效果方為「處以罰鍰」。
  1. 比對各選項之構成要件,排除屬於刑事罰(科處罰金)的選項,選出屬於行政罰(裁處罰鍰)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係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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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商業會計法規定的認列與衡量原則,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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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的會計項目認列與衡量原則,重點是原始認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認列條件及受贈資產的衡量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當時《商業會計法》的衡量規定。尤其注意: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資產,原則上以換入資產的公平價值衡量;無法衡量換入資產公平價值時,才以換出資產的公平價值衡量。選項 B 誤將衡量基礎寫成換出資產的帳面金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資產及負債原始認列時,以成本衡量為原則,符合《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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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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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7 年《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金融資產及應收票據的衡量原則。判斷時須區分債務工具投資的分類與衡量方式,以及應收票據是否應按票面金額或扣除折溢價後的金額衡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金融資產分類及衡量基礎。前三項是不同類型金融資產的衡量規則;第四項則須留意應收票據的衡量並非一律等於票面金額。

選項分析

(A) 正確。 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的債務工具投資,符合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的類型,依規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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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下列關於「應收帳款」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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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應收帳款的衡量、列報與轉銷規定。應收帳款是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產生的債權;帳面金額須反映尚未實現的利息及無法收回的部分。已確定無法收回的帳款,應予轉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準則要求,特別留意「加項」與「減項」的方向:未實現利息收入及備抵呆帳會減少應收帳款的帳面金額;已確定無法收回的帳款則應轉銷,不會增加應收帳款。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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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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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9 條關於「無形資產」各會計項目之法定定義,特別是「商譽(Goodwill)」的本質與認列要件(現行法規該條文定義亦相同,未作修正)。

  • 無形資產通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9 條第 1 項):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商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 商譽之法定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6 款):指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定義記憶題,切入點在於抓住取得來源(企業合併)​與資產特性(不可辨認、未單獨認列):

  1. 一般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等)必須具備「可辨認性」(可由合約或法定權利產生,或可由商業分離或劃分)。
  2. 在企業合併中,收購成本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溢額,即代表合併所產生的綜效與未來經濟效益。因為該效益無法與企業整體分開單獨辨認、亦未單獨列為個別無形資產,依法歸類為「商譽」。
  3. 題幹文句完全引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6 款之法條原文,可直接對應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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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無形資產應如何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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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無形資產的資產負債表列示金額。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無形資產以成本為入帳基礎,後續列示時須扣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呈現其帳面金額。

解題方法

記住無形資產的列示公式:

帳面金額=成本-累計攤銷-累計減損帳面金額=成本-累計攤銷-累計減損

因此,題目問「應如何列示」,要選反映攤銷與減損後帳面金額的選項,而非只看取得時成本或改採其他衡量基礎。

選項分析

  • (A) 以原始取得成本列示:錯誤。 原始取得成本是無形資產的初始衡量基礎;後續列示須扣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
  • **(B) 以公允價值列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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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如何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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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已辦理資產重估的資產發生減損時,減損損失的認列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已重估資產的減損應先沖減該資產帳上的未實現重估增值;不足的部分,再依相關規定認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條件「已辦理資產重估」。重估後帳面金額包含未實現重估增值;發生減損時,準則要求先消除這項尚未實現的增值。因此,應選擇「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即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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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當公司買回庫藏股票,尚未再出售或註銷者,應按下列何者列為權益之減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庫藏股票的會計處理。公司買回自己已發行的股票,在尚未再出售或註銷前,應按買回成本列為權益的減項;庫藏股票不是資產,也不是按市價或面額衡量。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司買回庫藏股票後,尚未再出售或註銷」時,應以何種金額列為權益減項。庫藏股票的衡量基礎是公司實際買回所付出的成本,因此直接選擇「買回成本」。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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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有關商業會計法規定的認列與衡量方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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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商業會計法》第四章「資產之認列與衡量」中,關於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劃分、遞耗資產折耗提列,以及無形資產研發與後續支出處理之法定規範。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商業會計法》為準(現行法規條文亦同):

  1. 《商業會計法》第 48 條:支出效益劃分(資本支出 vs. 收益支出)。
  2. 《商業會計法》第 49 條:遞耗資產之累計折耗與按期提列。
  3. 《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無形資產之認列條件、研發支出資本化要件與後續支出之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原文與會計原則綜合測驗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各類資產的「認列標準」與「後續衡量規範」:

  1. 區分資本化與費用化:會計與商會法對支出之後續效益秉持「配合原則」與「審慎原則」。原則上,研發階段之後續支出不可任意資本化,僅在滿足嚴格法定要件下才「得」予資本化,達可供使用狀態後之後續支出則以費用化為原則。
  2. 法規條文對照法:比對選項與法規原文,(B)、(C)、(D) 皆為條文逐字重現,(A) 則扭曲了法定資本化條件及原則。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依《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
  1.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研發支出於同時符合六項要件(技術可行性、意圖完成並使用或出售、有能力使用或出售、將產生未來經濟效益、具充足資源以完成、支出能可靠衡量)時,「得」予資本化,未符合者應認列為當期費用(研究階段支出一律費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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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有關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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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礦產資源、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的認列、衡量與後續處理。解題時要分清楚各類資產適用的衡量基礎,尤其是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衡量是否須扣除出售成本,以及是否存在例外。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準則文字中的關鍵詞:

  • 礦產資源:取得、探勘及開發成本;扣除累計折耗及累計減損。
  • 生物資產:依流動性分類;通常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取得公允價值需耗費過當成本或努力時,得採成本衡量。
  • 無形資產:有明確經濟效益期限者應分期攤銷;商譽及無明確期限者,準則另有處理方式。

(A) 說生物資產「以公允價值衡量」,少了「減出售成本」,也沒有提到公允價值難以取得時的成本衡量例外,因此敘述不完整,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生物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並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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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多久期間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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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項所定的決算報表承認期限。依民國107年命題時的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的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提請……承認」,對應《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項。法條明定期限為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因此選六個月。這是在問決算報表提請承認的期限,並非編製決算報表的期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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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會計項目何者非屬長期性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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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項目的分類,以及「長期性投資」與金融資產的流動、非流動分類。金融資產是否屬長期性投資,應看其分類及持有目的;名稱中標示「非流動」的項目,屬非流動資產。避險衍生金融資產則是因避險目的而持有的衍生工具,分類重點在其避險功能,並非長期性投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會計分類觀念作答;此題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明確標示為非流動投資,再區分「投資」與「避險工具」:

  • 明列「非流動」的金融資產或投資,屬長期性投資。
  •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是為管理風險而持有的衍生工具,不以取得長期投資收益為分類核心,故非屬長期性投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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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某一負債預期將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倘若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時,該負債應列於何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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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關於​「流動負債之劃分標準」​與​「期後展期/再融資協議之會計處理」。

  1. 流動負債法定定義: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商業具備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列為流動負債:
  • 預期於商業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
  •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負擔。
  • 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
  • 商業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
  1. 資產負債表日後再融資之明文規範: 依同條第 2 項明定:「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縱使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現行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亦維持相同原則。)

解題方法

判斷負債流動與否,關鍵在於​「資產負債表日當天」​企業所擁有的實質權利,而非財務報表通過日。

  1. 確認時點與到期期間: 題目載明該負債「預期將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在資產負債表日當天,符合一年內到期之特徵。
  2. 判斷展期協議的成立時間: 展期或長期再融資協議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後」才完成。這表示在資產負債表日當天,企業尚無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無條件權利。
  3. 會計性質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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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營利事業收到股東依其出資比例捐贈的資產時,該項受贈資產應如何認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贈資產的會計認列,關鍵在於捐贈者的身分,以及捐贈是否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股東依出資比例提供資產,性質上是股東以所有者身分所作的投入,應列為權益項目中的資本公積,而非營業收入。

解題方法

先辨認捐贈來源是股東,再確認題目明示「依其出資比例」。這表示股東是按所有者身分提供資產,並非以交易或無償利益方式使營利事業取得收入。因此,受贈資產應認列為資本公積。

本題涉及會計認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定及題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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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記帳錯誤的更正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記帳錯誤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若不影響總數,則可在原錯誤處更正並由更正人簽名。

解題方法

先判斷更正是否影響總數,再對應更正程序。本題已明示「更正後影響總數」,因此應採另開傳票的方式,而非直接在原記載上塗改或增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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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當行政處分有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情形時,其效力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所定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依該款,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無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即有此規定。

行政處分的效力也可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關鍵事實:書面處分中無法得知是哪個機關作成。將此情形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符合明定的無效事由,因此選「無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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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發生准許廢止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然此項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久期限內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法上​「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期限(除斥期間)」。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範合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廢止之特定法定要件(如法規准許、保留廢止權、負擔未履行等)。
  •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明文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解題方法

  1. 確認處分性質與法律效果: 題幹明確指出為「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且涉及「廢止」之情形,直接指向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之規範範疇。
  2. 檢視行使廢止權之法定期間: 行政機關作成合法授益處分後,基於法安定性原則與受處分人之信賴保護,行政機關之廢止權不得無限期懸置。因此,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明定廢止權之除斥期間為「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逾期則不得再行廢止。

選項分析

  • (A) 半年:錯誤。行政程序法對於授益處分廢止權之除斥期間並無 6 個月之規定。
  • (B) 一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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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救濟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及第 99 條,重點是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時,如何更正、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期間,以及誤向無管轄權機關聲明不服時的移送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規定,無管轄權機關應於 10 日內移送;現行法已將此期限修正為 30 日。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的規定對應到法條:A、B、C 是《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D 是第 99 條。再核對法定期限與選項文字。D 將當年法定的「10 日」寫成「30 日」,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機關告知的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以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的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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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當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18 條及第 120 條,重點是: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遭撤銷時,受益人是否符合信賴保護要件,以及補償的適用範圍與界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20 條,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因信賴處分而受財產上損失,且符合信賴保護要件時,得向行政機關請求合理補償;但若受益人有法定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便不適用補償。補償額度以處分存續時可得利益為上限;對補償金額不服,可提起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 A 的絕對用語「在任何情況下」。信賴補償並非只要受益人有財產損失,機關就一律必須補償;仍須檢視受益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只要存在不符合補償要件的情形,「任何情況下皆應補償」即不成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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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何時起失其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無效處分自作成時起即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必等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確認,也不必等行政機關撤銷。

解題方法

先區分「無效」與「撤銷」:

  • 無效:處分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自始不生效力。
  • 得撤銷的違法處分:在撤銷前仍有效;經有權機關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題目問無效處分「自何時起失其效力」,直接依第 110 條第 4 項判斷:自始不生效力。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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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之瑕疵與效力」之核心規定,涉及法條包含:

  1. 一部無效之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
  2. 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1 項、第 2 項。
  3.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限: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程序法規定為準;本題所涉法條迄今文字未有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題。解題關鍵在於區分「行政法上行政處分一部無效」與「民法上法律行為一部無效」之相異原則:

  • 民法第 111 條採取「原則全部無效,例外一部有效」;
  •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則為了維持行政處分效力與公益,採取「原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例外除去該部分不能成立者始全部無效」。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快速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正確答案):
  • 法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 原因說明: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一部分具有無效原因時,原則上僅該瑕疵部分無效,未受瑕疵感染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僅在例外「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時,全部始歸於無效。選項 (A) 稱「其他部分亦併同無效」,誤將原則顛倒,故為錯誤。
  • (B) 敘述正確:
  • 法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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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公司。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0 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公司的事由,重點在辨認各款的適用條件,以及法條對未開始營業、停止營業和名稱變更所定的期限與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對公司命令解散事由已有修正,作答本題仍依 107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與《公司法》第 10 條:先確認選項所述是否為法定命令解散事由,再檢查期限、例外或主管機關限期命令等條件有無被正確表述。選項 D 所述「未檢送資本額查核簽證文件」雖與公司法規定有關,但不是第 10 條所列的命令解散事由,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屬第 10 條所列得命令解散的情形;已辦妥延展登記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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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之多少百分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對公司轉投資總額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除符合例外情形外,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的 40%。

例外情形包括:公司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以法定特別決議通過。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公司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問其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投資總額的原則上限。直接依《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判斷:

投資總額≤本公司實收股本×40%投資總額 \leq 本公司實收股本 \times 40\%

題幹列出的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以及股東會決議,都是突破原則限制的例外;題目問的是「原則上」的比例,因此選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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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主管機關查核公司財務報表,或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幾日內查閱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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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主管機關查核公司財務報表或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時,向公司調取資料後的保密及查閱發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245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 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期限,對應《公司法》第 245 條的「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即可選出 B。題目不是問主管機關何時可以檢查,而是問收受公司資料後應在幾日內查閱並發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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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據公司法之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多少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司法》為準。

本題考查核心為《公司法》第 7 條關於公司資本額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及文件檢送期限。 依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之《公司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現行法規定亦同,均維持三十日之規定)

法條明定公司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文件,得選擇於「申請設立登記時」一併檢送,或享有於「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補行檢送之彈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之單選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公司法對於「資本充實原則」之後續控管機制與作業時程:

  1. 法規範圍確認:公司設立登記時之資本額,必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
  2. 法定寬限期鎖定:立法考量實務作業便利,未強制要求在申請當下必須備齊,允許先行核准設立登記,並賦予主管機關事後審查的機制,此法定補正送件之寬限期限明確訂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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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而關於經理人之敘述,下列何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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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經理人的委任門檻、消極資格、競業限制,以及職權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經理人的委任方式;第 30 條列出不得充任經理人的情形;第 32 條規範經理人的兼任與競業限制;第 33 條則限制經理人不得逾越公司機關所定的權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原則」說成「毫無例外」。第 32 條禁止經理人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經理人,或經營同類業務,但法律設有例外;選項 C 使用「任何情況下」一語,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司法》第 29 條,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理人的委任,須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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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司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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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關於公司投資、資金貸與及法人股東代表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公司法》第 13 條、第 15 條及第 27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限制對象、比例基準與例外條件。尤其要區分「資本額」與「淨值」:第 15 條的貸與金額上限,是以貸與公司淨值計算,不是以資本額計算。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司法》第 13 條,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也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B) 錯誤。 依《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始得依規定貸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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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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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的登記期限與停業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登記事項變更:原則上自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申請;因繼承而變更者,自繼承開始後 6 個月內申請。
  • 商業遷出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向遷入區域主管機關申請遷址登記。
  • 商業暫停營業 1 個月以上:原則上停業前申請停業登記,復業前申請復業登記;依法申報營業稅者,不在此限。
  • 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有正當理由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此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法條。A、B、C 分別對應《商業登記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17 條第 1 項;再以第 17 條第 2 項檢查停業期限,即可判斷 D 將法定期間誤寫為半年,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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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係指:

① 以營利為目的 ② 獨資方式經營之事業 ③ 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④ 公司方式經營之事業

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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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商業登記法》對於「商業」之法定定義,以及我國商事法制對於「商業(商號)」與「公司」之體系區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此條文未修正)。

  • 法規依據:《商業登記法》第 3 條:「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組織型態」與「適用法規」:

我國營利事業依組織型態主要區分為兩大體系:

  1. 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設立與登記事項適用《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
  2. 非公司組織(商業/商號):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其登記及管理適用《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

因此,只要嚴格依據《商業登記法》第 3 條之構成要件審查,即可確認該法所稱之商業僅限於「營利目的」且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不包含公司。


選項分析

題目各要件檢視

  • ① 以營利為目的:正確。依《商業登記法》第 3 條明定,商業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 ② 獨資方式經營之事業: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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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包括下列哪些?

① 獨資組織之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② 合夥組織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③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之經理人 ④ 獨資出資者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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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登記法》對「商業負責人」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商業負責人包括:

  • 獨資組織的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合夥組織的執行業務合夥人。
  •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經理人。

因此,判斷重點是題目所列身分是否屬於法條明定的範圍;親屬關係本身並不使某人成為商業負責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0 條的三類人員:①對應獨資出資人或法定代理人;②對應執行業務合夥人;③對應執行職務範圍內的經理人。④所列的配偶身分不在法定範圍內,不能僅因其為出資者的配偶就認定為商業負責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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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記帳士應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之其他攸關資料提供記帳士服務,並持續進修以維持記帳士專業能力及服務之效果與品質,此為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的哪一項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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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的行為準則。題幹提到記帳士應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的相關資料提供服務,並持續進修以維持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所對應的是適任準則。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概念:「依照法令及攸關資料提供服務」與「持續進修、維持專業能力及服務品質」。這些都在要求記帳士具備並維持提供服務所需的專業知識與能力,故屬於適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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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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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關於招攬業務、主持分事務所、聘僱他所人員,以及違反規範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在於第十九條的規定:記帳士如聘僱他記帳士之現職人員,得徵詢他記帳士之意見。規範並未禁止聘僱;選項若將此行為說成一概不得為,即與規範不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的具體內容,特別留意「不得」與「得」的差異。A、B、D 分別符合規範中的禁止不正當抑價、分事務所應由記帳士親自主持,以及違規由所屬地方記帳士公會處理等要求;C 將聘僱他所現職人員說成禁止事項,因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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