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幾日前通知委任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15 條,重點是記帳士受委任後終止契約的限制與通知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 15 日前通知委任人。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記帳士受委任後」及「終止契約」,對應《記帳士法》第 15 條。條文明定通知期限為 15 日,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在範圍之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4 條「不得充任記帳士」的消極資格。判斷時要看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特定情形;僅有「曾服公職」這項經歷,並不當然喪失充任資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記帳士法》第 4 條第 1 項:犯罪判刑、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以及曾服公職而受特定處分且相關期間未屆滿,均屬不得充任的情形。
選項若只寫「曾服公職」,沒有提到撤職或免除職務等法定處分及期間限制,就不符合不得充任的完整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記帳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曾因業務上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
第 3 題2 分
有關記帳士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關於記帳士在登記執業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是否須辦理登記及設立分事務所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記帳士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仍須向該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但不因此負有設立分事務所的義務。登記與設立分事務所是兩件事,不能把辦理登記直接等同於須設分事務所。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目所問的兩項要求:
- 是否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須登記。
- 是否設立分事務所:免設分事務所。
因此,符合「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的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記帳士若違反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規定,其相關之裁處及調查由下列何機關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所定的違規裁處與調查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十五條明定:相關法規所定事項的裁處及其調查,由財政部委任各地區國稅局辦理。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的是「違反辦法規定,其相關之裁處及調查由哪個機關辦理」,直接對照辦法第十五條的權責規定即可。題目所問是違規後的行政裁處與調查機關,不是疑似洗錢交易的申報受理機關;依條文明確指定為財政部委任各地區國稅局。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張無忌於 107 年以前任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9 年調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0 年 1 月 4 日轉任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在各稅捐機關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職系稅務員,於 111 年 1 月 4 日轉任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主計室,隨後於 112 年 1 月 1 日從臺北國稅局主計室會計股辦理退休離職。張員於 110 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並準備於 112 年 2 月 1 日起執業,請問張員於 112 年 2 月當下不得於何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記帳士法》第 8 條規定: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判斷時要看兩件事:張員最後任職機關在哪裡,以及他離職至執業時是否仍在三年限制期間內。過去曾任職的稅捐機關所在地,不會一併列入限制區域。
解題方法
張員在稅務機關擔任稅務職系稅務員,之後轉任臺北國稅局主計室會計股,並於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退休離職。題目所述最後任職機關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在地為臺北市。
但《記帳士法》第 8 條的限制對象,是「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張員最後任職的主計室會計股並非稅務職系,因此不能僅因最後任職機關位於臺北市,就將臺北市列為限制區域。張員最後任職的稅務機關是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他於 111 年 1 月 4 日調離該機關,至 112 年 2 月執業尚未滿三年,因此桃園市仍在限制期間內。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李記帳士係臺北市記帳士公會會員,依據記帳士法之規定,記帳士不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哪項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13 條所定的記帳士執業範圍,以及明文排除的業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受委任辦理特定登記事項、稅捐稽徵案件的申報及申請、商業會計事務等;但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的查核簽證申報,以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不包括在可執行業務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得執行」的業務,再將選項與《記帳士法》第 13 條的業務清單及排除事項比對。選項 A、B、C 均屬法條列出的可辦理業務;選項 D 的訴願、行政訴訟則明文排除,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記帳士某甲,因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於 112 年 10 月 18 日送達,若某甲不服,應於何時前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對懲戒委員會決議不服時,請求覆審的法定期間,以及期間起算方式。依民國 112 年《記帳士法》規定,被懲戒人應於決議書送達的翌日起 2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決議書於 112 年 10 月 18 日送達,期間自翌日 10 月 19 日起算,送達當日不列入:
- 10 月 19 日至 10 月 31 日,共 13 日。
- 再從 11 月 1 日起算 7 日,至 11 月 7 日為第 20 日。
因此,請求覆審的期限是 112 年 11 月 7 日。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張三 111 年 11 月記帳士考試及格,準備在高雄市左營區設立事務所執業,請問與其有關之相關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① 登錄執業機關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② 記帳士證書由考選部核發。 ③ 記帳士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④ 稅務部分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⑤ 商業會計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 ⑥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偵辦。 ⑦ 商業登記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執業相關機關,以及「記帳士主管機關」與「各項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機關分工為準,須分別判斷證書核發、執業登錄、稅務、商業會計、商業登記及懲戒案件由何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先依《記帳士法》判斷記帳士本身的主管機關與證書核發機關,再依各業務的相關法規判斷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最後檢查題目敘述是否把「處理或承辦機關」誤寫成其他機關,或把懲戒機關的職權擴大到刑事偵辦。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記帳士執業前須辦理登錄。依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的分工,事務所設於高雄市者,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承辦登錄。因此,張三在高雄市左營區設立事務所,登錄執業機關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② 錯誤。 《記帳士法》第 5 條規定,記帳士證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因此,記帳士證書由財政部核發,不是考選部。考試及格與申請領取記帳士證書,是不同程序。
第 9 題2 分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不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遇到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的情形。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相關申報態樣包括:酬金高於新臺幣 50 萬元且無正當理由以現金等特定工具支付、無正當理由拆分現金支付、明知客戶不存在或身分遭冒用,以及自然人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見面或直接聯繫。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申報條件,留意三個關鍵:酬金金額門檻是「高於 50 萬元」、付款行為須「無正當理由」,以及選項所述是否完整符合申報態樣。符合申報條件者,題目問「不須申報」,因此要選出未符合規定的一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為維持記帳士專業能力及服務之效果與品質,張記帳士投資自己至某大學會計研究所進修,並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之其他攸關資料提供記帳士服務,此行為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何項準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的「行為準則」,尤其是「適任」準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適任要求記帳士提供服務時具備所需的知識、技能及經驗,並持續進修以維持專業能力及服務效果與品質;提供服務也應遵循法令及財政部發布的攸關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項關鍵行為:「至會計研究所進修」及「依照法令與財政部發布的攸關資料提供服務」。前者是持續進修、維持專業能力;後者是依據適用規範執行服務。兩者均屬行為準則中的適任要求,因此選「行為準則之適任」。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有關聘僱同業人員、分事務所主持、違規處理及事務所名稱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在於分辨「不得聘僱他事務所現職人員」與「不得惡意教唆他事務所人員離職」:規範禁止的是後者,並非一概禁止聘僱。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規範用語,留意選項是否把禁止行為擴大。A 將「不得惡意教唆他事務所之人員離職」說成「不得聘僱他事務所之現職人員」,擴張了禁止範圍,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記帳士之行為準則中,何者符合「適任」?
① 應遵守法律並依照法律及記帳士專業之要求辦理委任工作。 ② 避免接受任何可能損害或被視為損害其專業判斷之特殊利益。 ③ 應持續進修以維持記帳士專業能力及服務之效果與品質。 ④ 應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之其他攸關資料提供記帳士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的行為準則,要求考生分辨各句分別對應哪一項準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範,適任準則著重記帳士是否依據相關法令及資料提供服務,以及是否持續進修以維持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
解題方法
先找出敘述的關鍵字,再對照準則:
- 適任:依法令及相關資料提供服務;持續進修以維持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
- 誠正:遵守法律及記帳士專業要求辦理委任工作。
- 避免特殊利益影響專業判斷:屬維護客觀專業判斷的要求,並非本題所問的適任準則。
因此,③、④符合適任,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記帳士應遵守之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的基本原則,重點在辨認誠正務實、客觀獨立、專業勝任與盡職注意,以及保密原則的內涵。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範,記帳士應尊重執行業務時所取得資訊的價值及所有權,並負有保密責任;但保密並非毫無例外的絕對禁止揭露。符合規範所定的法律或專業義務、權利等情形時,仍可能依法或依專業要求揭露。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職業倫理原則的核心用語:評估資訊時保持誠實務實、判斷時維持客觀獨立、提供服務時具備專業能力,均是規範所要求的原則。再檢查保密選項是否把保密責任說成沒有任何例外的禁止;若有,就不是完整、正確的原則表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書面之行政處分,符合一定情形者,得不記明理由,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2 項: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但符合該項列舉情形時,得不記明理由。解題時要辨認哪些情形屬於法定例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2 項所列的例外。題目問「不包括在內」,因此找出不屬於法定例外的選項。限制人民權益的處分,並非免記理由的事由。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得不記明理由的情形。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2 項列舉的例外。
第 15 題2 分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假設為稅捐處,無法律另有規定,於 111 年 8 月 1 日已將 111 年房屋稅單合法送達欠稅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該筆欠稅若至何時不移送強制執行,其請求權即消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題目假設請求權人是稅捐處,且無法律另有規定,適用 5 年期間。
解題方法
題目以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合法送達房屋稅單為起算基準,問滿 5 年時請求權何時消滅:
因此,從 111 年 8 月 1 日起算 5 年,至 116 年 8 月 1 日屆滿。若期間內未移送強制執行,依題目設定,該請求權消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① 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不多。 ②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③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重大。 ④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3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符合第103條列舉情形之一時,得不給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第103條相關規定包括:
- 第1款: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第5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第6款:限制自由或權利的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且無事先聽取意見之必要者。
- 第8款:為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例外事由。題目問「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情形,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例外,以及有無把條文要件改成相反意思。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的「無效、存續與生效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無效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無效之確認:第 113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效力存續: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生效時點: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起生效;書面以外的處分,自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生效。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13 條的規定。最關鍵的是第 113 條明文授權行政機關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因此,凡主張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者,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A)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正確。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的規定。無效與得撤銷的處分不同:無效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
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以書面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之補救措施,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所告知的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規定即為上述內容。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關鍵:
- 由誰更正?由原處分的處分機關通知更正。
- 何時起算?從更正通知送達的翌日起算,不是送達當日。
因此,只有同時符合「處分機關」及「送達翌日」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會計憑證如因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損害由誰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時的損害賠償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如因負責該項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遭毀損、缺少或滅失,致商業受有損害,應由該負責人員賠償。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指的責任主體:須是「主管該項」的人員,且因其故意或過失造成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並使商業受有損害。題幹已給定這些要件,應由該主管人員負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為增加公司(法人)之透明度,強化洗錢防制作為,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明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的公司資訊申報義務,重點包括申報對象與資料、資料變動後的申報期限,以及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的規定,尤其要辨認資料變動後的法定申報期限。條文規定,申報資料有變動時,應於變動後 15 日內申報;選項 B 寫成「10 日內」,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申報對象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申報內容包括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 21 題2 分
A 公司實收資本為 2,000 萬元,A 公司全部總資產為 2,200 萬元、總負債為 200 萬元,依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公司之業務及貸款限制,下列關於 A 公司貸與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5 條的公司資金貸與限制。依民國 112 年適用規定,公司資金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他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
-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
-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
因此,判斷時要先看貸與對象與原因,再確認是否適用短期融通的淨值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15 條此處規定現行法亦未修正。
解題方法
A 公司的淨值為總資產減總負債:
短期融通資金的上限為淨值的 :
有業務往來與短期融通是兩種不同例外。第 15 條明文的 上限適用於短期融通資金;本題未提供業務往來貸與的其他限額。股東則不因具有股東身分而當然可以取得貸款。
第 22 題2 分
某手搖飲料店以獨資商業設立於臺北市,隨著疫後復甦欲在中壢展店,請問該商號應該向下列哪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商業登記法》所定的商業登記管轄機關。
依《商業登記法》第 3 條,商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事業;依同法第 2 條,商業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第 8 條並規定,商業登記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組織型態:題目明確說是「獨資商業」,因此適用《商業登記法》的商業登記規定。再依展店地點判斷管轄:新店設於中壢,屬桃園市,應向商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申請登記。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公司下列哪些人員之資料不用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的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司應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資料,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的資訊平臺。
其中「經理人」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的規定,指依法辦妥公司登記的本公司經理人;「財務主管」這項職稱本身不在上述法定申報對象之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資訊平臺申報義務,再將各選項對照《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所列對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選項中,財務主管是職務名稱,不等同於法定列舉的經理人;因此選出「不用申報」的選項。
第 24 題2 分
下列所稱公司負責人,何者正確?
① 在無限公司為執行業務之股東。 ② 在兩合公司為董事。 ③ 在有限公司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④ 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對各類公司的負責人所作的定義。解題時要依公司類型逐一對照法條,特別留意「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及「代表公司之股東」分別適用於哪些公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個敘述是否符合法定定義,再與各選項組合比對:
- 無限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為公司負責人。
- 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無限責任股東為公司負責人。
- 有限公司:董事為公司負責人。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公司負責人。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無限公司以股東執行業務;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執行業務之股東為公司負責人。
第 25 題2 分
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符合下列哪個條件之股東得向法院提出聲請解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1 條的法院裁定解散制度。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股東聲請裁定解散;股份有限公司的聲請人,須符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資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門檻即為《公司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聲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持股資格,直接比對《公司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兩項要件: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以上。
- 繼續持有六個月以上。
兩項須同時符合,因此選項必須同時列出持股比例與持有期間。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在帳務處理過程中,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帳簿記載錯誤的更正方式,關鍵在於更正後是否影響總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記帳錯誤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未影響總數者,則依規定在原記載處更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判斷條件:「更正後影響總數」。這表示錯誤不能只在原帳簿文字或數字上直接塗改,而須透過新的傳票記錄更正事項,使帳務更正有正式憑證可循,因此選擇「另開傳票更正」。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會計處理會影響保留盈餘之數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項會計處理對「保留盈餘」的影響。保留盈餘是企業歷年累積盈餘扣除已分配盈餘後的金額;凡前期損益有錯誤而須追溯調整,通常會直接調整期初保留盈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會計處理原則為準,本題的關鍵是區分:權益項目之間的重分類或分配,與前期損益的更正。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分錄是否會改變保留盈餘:
- 若只是把一項權益轉列為另一項權益,保留盈餘總額不變。
- 若是以保留盈餘以外的權益項目彌補虧損,通常也是權益內部調整。
- 若是更正前期損益,則會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
因此,應選出會直接調整保留盈餘數額的「調整前期損益」。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有關財務報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關於財務報表的範圍、附註揭露與年度報表表達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附註是財務報表的一部分。財務報表除列報各表項目外,也須依規定揭露重要資訊。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規對「財務報表」的完整定義,再核對各選項的揭露與編製要求。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定範圍或規定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均屬財務報表的主要報表。題目列舉的四表正確;財務報表的完整範圍另包括附註。
第 29 題2 分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多久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決算報表的承認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會計年度終了後多久內提請承認」,直接抓《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的期限即可: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依題意,正確期限為六個月。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記帳憑證保管期限屆滿,經下列何者核准,得予以銷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記帳憑證的保管期限及期滿後銷毀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記帳憑證至少應保存五年;保存期限屆滿後,經商業負責人核准,得予銷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保管期限屆滿後由誰核准銷毀」,而非誰負責保管或主管機關是否負責監督。依《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的規定,核准權人是商業負責人,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3 條所稱的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因此,判斷選項時要依中央、直轄市、縣(市)三級對照法條,而不是依各機關是否負責稅務或會計相關業務來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與《商業會計法》第 3 條列出的主管機關層級比對:中央層級是經濟部;臺北市屬直轄市,其政府是主管機關;新竹縣屬縣,其政府是主管機關。題目問「何者不是」,找出未列在法條中的機關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的衡量與表達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原則上均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未附息的短期應收款項若折現影響不重大,才得以票面金額或交易金額衡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正確區分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的衡量原則。若兩者的原則性衡量方式不同,該敘述即有誤;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符合相關的列報及揭露要求。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金額重大的應收關係人帳款及應收關係人票據,應與一般應收款項區分並單獨列示,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辨認與關係人交易所形成的債權。
第 33 題2 分
下列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通過日間之期後事項,何者不用揭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通過日間的「期後事項」揭露。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後事項中列有資本結構變動、重大災害損失、重要訴訟案件的進行或終結,以及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的重大影響等事項,應於財務報告加註釋。
判斷關鍵在於:規定要求揭露的是「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若法令變更不具重大影響,就不屬於這項應揭露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規定列出的期後事項,並留意「重大」等程度限定詞。A、B、C 均屬規定列舉的揭露事項;D 明確指出法令變更「不具重大影響」,不符合揭露條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損益計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益計算」中的費用認列與盈餘分配。判斷關鍵在於:一項支出是否為企業為取得收入或維持營運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損失;若是對業主或股東分配盈餘,則屬盈餘分配,不列為費用。
本題涉及《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事項的會計性質:員工退休金義務與營業活動相關,依權責發生基礎於員工在職期間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可依其性質採毛利百分比攤算;對業主分配盈餘則不是費用。特別股股利同樣是盈餘分配,因此不能列為費用。故敘述錯誤的是 D。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哪種情形,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的罰則,重點是分辨「不編製報表」與「未設置會計帳簿」、「毀損帳簿頁數」等行為所適用的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違反第 66 條第 1 項而不編製報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比對題目所列行為對應的法條,再依罰則金額判斷:
- 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不編製報表,依第 78 條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未設置會計帳簿、毀損帳簿頁數,屬第 76 條規範,罰鍰是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屬第 71 條規範,涉及刑事責任。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會計項目何者不屬於其他權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其他權益」的會計項目分類。其他權益主要包括未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認列於權益的項目,例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差額、避險工具有效部分的損益,以及未實現重估增值。
金融資產若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其公允價值變動列入當期損益,因此不列為其他權益。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會計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項目變動的認列位置:列入其他綜合損益或直接列入權益的,通常屬其他權益;列入當期損益的,則不屬其他權益。依此可辨認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的未實現損益,仍是透過損益表達。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的會計人員配置、離職交代期限、委外處理及主辦會計人員任免程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敘述逐一對照《商業會計法》第 5 條。最容易辨認的關鍵是離職或變更職務後辦理交代的期限:法定期限為 五日內,不是七日。
選項分析
- (A) 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
- (B) 錯誤。同條規定,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 五日內辦理交代;
第 38 題2 分
公司因下列何種原因解散者,應進行清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解散後是否應進行清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公司法》第 24 條,公司解散後,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判斷關鍵是:解散原因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應否清算」,再依第 24 條排除合併、分割及破產三種例外。若公司是因其他原因解散,原則上應進行清算;股東全體同意解散即屬此類。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張先生欲在臺北市設立公司,需向哪一主管機關登記才能成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第 5 條的主管機關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屬直轄市,因此在臺北市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應向臺北市政府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司登記的「主管機關」,再依公司所在地判斷:
- 《公司法》第 5 條以中央與直轄市區分主管機關。
- 公司設於臺北市,所在地屬直轄市。
- 因此應向臺北市政府辦理設立登記。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應辦理之決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至第 67 條的決算規定,重點是分清楚「決算期限」、「決算應編製的報表」、「簽章責任」及「分支機構的決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
- 第 65 條: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 第 66 條:每屆決算須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決算報表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 第 67 條: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本、分支機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選項分析
(A) 錯誤。 《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規定,每屆決算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選項只列財務報表及其註釋,漏掉營業報告書;而財務報表的必要附註是財務報表的一部分,也不能取代營業報告書。
第 41 題2 分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以利管理,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36 條的會計憑證裝訂與另行保管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若憑證屬於證明權責存在、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應永久保存」與「得另行保管」:永久保存並不代表必須和一般憑證裝訂在同一冊。第 36 條明文將「應予永久保存」列為得另行保管的情形,因此選項若說這類憑證不得另行保管,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桃園公司 111 會計年度終了日為 111 年 12 月 31 日,決算程序於 112 年 5 月 1 日辦理終了日,試問桃園公司 111 年度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至少保存至何時才能辦理銷毀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如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則不受此保存期限屆滿即可銷毀的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保存期限從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日開始計算,不是從會計年度終了日開始。
桃園公司決算程序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辦理終了,保存十年後為:
因此,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至少應保存至民國 122 年 5 月 1 日,屆滿後始得辦理銷毀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自 112 年起,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規定,長期性之投資不包括下列何者會計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6 條自民國 112 年起對「長期性之投資」會計項目的規定。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示的投資項目;其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是舊制分類名稱,並非民國 112 年起該條所列的項目。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指定的年度確認適用規定,再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會計項目名稱。選項 A、B、C 分別是準則所列的金融資產分類;選項 D「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則不在民國 112 年起的列示項目中,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李大雄以土地一筆抵繳甲公司之資本,成為該公司股東。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 5,500,000,淨變現價值為 2,500,000,請問甲公司資產負債表上該筆土地之價值如何表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接受股東以土地抵繳股款時,土地應如何入帳。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資產以取得成本入帳;以非現金資產抵繳股款,應按該資產取得時的公平價值衡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李大雄以土地出資,甲公司取得土地並因此發行股份。題目已提供土地的公平價值為 ,故公司資產負債表應以此金額列示:
公告現值、淨變現價值及股東原始購買價格,都不是本題所適用的衡量基礎。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甲公司會計人員於申報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交際費帳上金額 250,000,甲公司會計人員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帳上費用」與「稅法列報限額」的區別。交際費帳上實際發生 250,000,超過限額部分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交際費超過稅法限額,應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帳外調整,不因此改動帳載金額。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帳務記錄」還是「所得稅申報」。交際費已實際發生並記入帳簿,250,000 則是稅法准予列報的上限。兩者相差的
第 46 題2 分
甲公司遭掏空百億元資產下市後,假設該公司相關會計作業處理人員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下列何者依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① 商業負責人 ② 查帳會計師 ③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 ④ 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 ⑤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的特別減免刑規定。依民國 112 年法規,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有關人員,犯同法第 71 條或第 72 條之罪,若有確實證據證明其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的適用對象是法條明列的人員,不因公司遭掏空或下市而擴張。
解題方法
先抓第 73 條的主詞,再與題目列出的五類人員逐一比對:
- 法條明列:主辦、經辦會計人員;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
- 法條未列:商業負責人、查帳會計師、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因此符合者為③、④,選項選取③④的 (A)。
選項分析
① 商業負責人:不符合。 商業負責人不是第 73 條列出的適用對象;即使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也不能據此適用本條的減刑或免刑規定。
第 47 題2 分
張三記帳士受甲公司委託處理會計事務。因甲公司財務經理李四的要求,張三在明知甲公司全年的真實銷貨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卻遠低於新臺幣 3,000 萬元,在有銷貨事實卻不開發票亦不入帳之情況下,其目的在使甲公司得適用擴大書審的制度報稅。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試問張記帳士的這種行為可能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故意漏記會計事項的刑事責任。張三明知甲公司有銷貨收入,仍配合不開立統一發票、不將銷貨記入帳冊,意圖使公司以低報收入的方式申報,造成會計資料及財務報表不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商業會計法》第 72 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商業,其相關人員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 B,係依此條處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三個關鍵事實:
- 有銷貨事實:公司確實取得銷貨收入,屬應記錄的會計事項。
- 故意漏記:張三明知銷貨存在,仍不開發票、不入帳,並非單純疏失。
- 造成會計資料不實:漏記收入使公司的帳務及財務報表無法如實反映銷貨情形,且題目明示目的在低報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
因此,按官方答案所採的電子會計資料處理情形,符合《商業會計法》第 72 條的故意遺漏會計事項要件,刑度與罰金額度均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甲公司係乙公司的股東,因業務需要,甲公司將成本 500,000、公允價值 $600,000 之貨車運輸設備贈與乙公司,則乙公司受贈該貨車時應如何記帳?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受股東無償移轉資產時的入帳金額及貸方科目。股東以股東身分對公司所作的捐贈,屬於業主投入,應列為「資本公積-受贈資產」;受贈資產則按受贈時的公允價值入帳,而非捐贈公司原有的帳面價值。
本題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適用的公司會計處理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分別確認貨車的入帳金額與貸方科目:
- 受贈金額按公允價值衡量:乙公司取得貨車時,應以受贈時公允價值 入帳。甲公司的成本及累計折舊是甲公司的帳務資料,不決定乙公司的入帳金額。
- 貸方列資本公積: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東,因股東身分贈與資產,屬股東對公司的投入,貸記「資本公積-捐贈」。
分錄如下: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甲公司有位於臺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及苗栗縣等四筆土地,其中位於臺北市土地是屬投資之性質,桃園市土地是目前總公司之所在地,新竹市土地準備 3 年後為總公司預訂地,不打算作其他用途使用,苗栗縣土地為準備供銷售之用。依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規定,哪一塊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辦理資產重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的土地資產重估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土地須屬供企業營業使用,才得按公告現值辦理資產重估;投資、待售或僅預定將來自用的土地,不符合這項要件。
解題方法
逐筆判斷土地的用途,確認是否已供公司營業使用:
- 臺北市土地:屬投資性質,非供公司營業使用。
- 桃園市土地:為目前總公司所在地,已供公司營業使用。
- 新竹市土地:預定 3 年後供總公司使用,目前尚未供營業使用,且不作其他用途。
- 苗栗縣土地:準備供銷售,屬待售用途,非供公司營業使用。
因此,符合重估條件的是目前作為總公司所在地的桃園市土地。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甲公司 112 年 5 月有下列各項金流交易事項(單位:新臺幣),何者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第 9 條之規定?
① 乙公司支付 120 萬元現金,向甲公司購買貨車乙輛。 ② 王五君支付 150 萬元,向甲公司購買小客車乙輛。 ③ 丙公司支付 98 萬元,向甲公司購買貨車乙輛。 ④ 甲公司以支票存款支付臺灣銀行貸款本息 300 萬元。 ⑤ 甲公司以活期存款取款條從臺灣銀行提款 105 萬元後,給付丁公司貨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9 條對商業交易收付款方式的限制。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定,商業間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的交易,應以匯款、轉帳或其他可經由金融機構帳戶確認的方式收付;以現金直接收付,不符合規定。
判斷時要看三件事:交易雙方是否為商業、金額是否達 100 萬元,以及款項是否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收付。
解題方法
逐筆檢查交易:
- 商業間交易達 100 萬元以上,直接以現金收付:不符合。
- 商業間交易未達 100 萬元:不受此項金額門檻限制。
- 以支票或銀行存款收付:屬透過金融機構的方式。
- 商業與個人交易:不屬本題所考的「商業間交易」限制。
選項分析
① 不符合規定。 乙公司與甲公司均為商業,交易金額為 120 萬元,已達 100 萬元門檻;乙公司直接支付現金,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