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應將因營業及非因營業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是基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充分揭露」的會計資訊品質觀念。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應將因營業而發生的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與非因營業而發生者分別列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這項分類要求讓財務報表使用者能辨認應收款項的來源與性質,獲得更完整、清楚的資訊。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分別列示」,先判斷規定的目的:因營業與非因營業產生的應收款項,其經濟性質不同。分開呈現能避免不同性質的款項混在同一項目中,使使用者充分了解商業的財務狀況,因此符合「充分揭露」。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記帳士與委任人訂立之委任書與記帳士執行業務設置簿冊皆應載明之事項?
① 委任人之地址 ② 委任權限 ③ 委任案件內容 ④ 酬金數額 ⑤ 委任日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14條委任書的應記載事項,以及第16條執行業務簿冊的應記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兩條規定的共同事項是:
- 委任人地址
- 委任案件內容
- 委任日期
委任權限僅是委任書應記載事項;酬金數額僅是簿冊應記載事項,兩者都不是共同事項。
解題方法
先分別整理兩種文件的法定記載事項,再取交集:
- 委任書(記帳士法第14條):委任人與受委任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受委任人證書字號、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委任日期。
- 業務簿冊(記帳士法第16條):委任案件類別及內容、委任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酬金數額、委任日期。
比對後,①委任人之地址、③委任案件內容、⑤委任日期,兩者都必須記載,因此選 ①③⑤。
第 3 題2 分
甲商號受疫情影響生意大幅衰退,欲終止營業。下列有關應辦理事項及時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登記法》中「停業」與「歇業」的區別,以及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辦理登記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原則上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登記;依第 18 條,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解題方法
題幹說甲商號欲「終止營業」,表示是結束營業,而非暫時停止營業。因此應找「歇業登記」規定,並以終止營業事實發生日起算期限。第 18 條明定期限為 15 日,故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記帳士法規定,有關充任記帳士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4 條的「不得充任記帳士」事由,以及已充任記帳士後發生相關事由時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其中,犯罪、監護或輔助宣告、破產未復權、公職免除職務及受除名處分,法律規定的效果不完全相同,不能一概認為都是撤銷證書。
解題方法
先逐一對照選項的事實與《記帳士法》第 4 條:
- 因業務犯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不得充任;已充任者,停止執行業務,原因消滅後得依規定繼續執業。
- 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處分確定日起未滿五年,不得充任;五年期間屆滿後,這項限制消滅。
因此,判斷關鍵是注意緩刑但書、五年期間,以及「停止執行業務」和「撤銷證書」的差別。
選項分析
(A) 錯誤。《記帳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因業務上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 5 題2 分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應交付懲戒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26條「應付懲戒」的法定事由,並連結同法第19條的公會入會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依第26條,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因業務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重大違反其他法令而受行政處分、重大違反公會章程,以及其他違反《記帳士法》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26條的法定要件,留意「經判刑確定」、「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等條文要求的處理結果;僅在審理或調查中,尚未符合這些要件。另依第19條,記帳士登錄後,未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違反這項規定,屬第26條第6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記帳士法規定,有關記帳士之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關於記帳士開始執業前的登錄、登錄事項變更申報,以及應註銷登錄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記帳士法》第 7 條,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情形時,應註銷登錄。第 10 條則規定,記帳士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與選項中的名稱、期限及法律效果。題目將「記帳士證書」與「登錄」的先後程序,以及「自行申請註銷資格」的效果列為考點;申報期限則須記得是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不是 15 日。
選項分析
- (A) 錯誤。《記帳士法》第 10 條規定,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不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第 7 題2 分
依記帳士法第 25 條規定,各級記帳士公會應將公會章程等各款事項,申報下列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25 條所定的記帳士公會應申報事項及申報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各級記帳士公會應將公會章程等事項,申報「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申報對象即可:一是公會所在地的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二是本法所稱主管機關。選項中只有 (C) 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與條文相符。
本條所列應申報事項包括公會章程、會員名冊及會員入會或退會、當選理事與監事簡歷冊、會議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以及提議與決議事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記帳士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記帳士法》第 35 條取得登錄、得繼續執業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執業時應遵守的公會、專業訓練與簿冊保存規定,以及違規後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區分「懲戒」與「未具執業資格仍擅自執業」的處理方式:後者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14 條,應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辦理,並非交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記帳士法》第 35 條及《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即可。A 至 C 分別涉及加入公會、每年專業訓練時數與簿冊保存期限;D 前半句是登錄遭註銷後不得執業,後半句則把擅自執業的處理機關與程序說錯,因此 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記帳士法》第 35 條規定,依該條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因此,加入公會是執業要件之一。
第 9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何項資產不需於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損測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下不同資產的衡量與減損處理。判斷關鍵是分清「減損測試」與「存貨跌價評估」:存貨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比較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必要時認列跌價損失;這不屬於本題所稱的減損測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資產類別,確認其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須依準則評估減損:
- 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及採權益法之投資,均須留意減損跡象或減損規定。
- 存貨則依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若淨變現價值低於成本,認列存貨跌價損失;不以本題所稱的資產減損測試處理。
因此,符合「不需進行減損測試」的是存貨。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商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發現各項所得之計算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帳務處理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區別。商業平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記錄交易;若會計處理與稅法計算所得的規定不同,申報時依稅法規定調整所得額,並以帳外調整處理,不必改動原有帳簿紀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帳面紀錄」與「申報所得」是兩個層次:帳簿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記載;稅務申報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兩者有差異時,在申報階段作帳外調整,因此選項 B 的處理方式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商業會計法認可之資產計價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57 條: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資產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題目要找的是不在這三種計價方式中的選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第 57 條列出的三種方式:
- 公允價值
- 帳面金額
- 實際成交價格
選項中只有「淨變現價值」未列入,因此選 D。此條所稱「為原則」,是指應依資產性質採取適當方式;並非任何情況下只能使用上述三種衡量基礎。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供營業上使用之資產,有關折舊之提列,在商業會計法上有何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耐用年限屆滿後,資產若仍可繼續供營業上使用,商業會計法允許企業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法條用語是「得」,表示可以提列,並非必須提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耐用年限屆滿」及「仍可繼續供營業上使用」。依《商業會計法》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符合這種情形時,得就資產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因此選項應同時符合「殘值」與「得」兩個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生產性植物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生產性植物的會計分類、衡量與揭露。生產性植物是用來生產或供應農產品,且預期使用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的植物;符合條件者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規定處理,而非一般生物資產的衡量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生產性植物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其所有權受限制或供作負債擔保的事實與金額,應予揭露。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生產性植物的分類,再套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衡量與揭露原則:此類資產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衡量,並應按其耐用年限提列折舊;若所有權受限制或作為擔保品,須揭露相關事實與金額。因此,符合揭露規定的選項為(C)。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商業會計法對於支出效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支出效益期間的分類:支出的效益及於未來期間,列為資產;僅及於當期,列為費用;沒有效益,則列為損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支出效益的期間逐項判斷,再核對損失能否分期認列。選項 D 將「損失數額較大」作為分期認列的理由,與法定分類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應於決算報表上簽名或蓋章之人,並無不法或不正當行為時,於該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可解除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者,為:
①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② 經理人 ③ 主辦會計人員 ④ 經辦會計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第 3 項: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的責任,於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題目另設定相關人員已於決算報表簽名或蓋章,且沒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解除責任規定,當時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68 條第 3 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不是「哪些人要在決算報表上簽章」,而是「報表承認後,哪些人可解除該年度會計上的責任」。依第 68 條第 3 項,法條列出的對象只有商業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
選項中,①「代表商業之負責人」對應商業負責人;③「主辦會計人員」則是法條明列的另一類人。因此組合為①③,選(C)。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商業,其決算最晚須於次年的何時完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的商業決算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商業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 2 個半月。
曆年制的會計年度於 12 月 31 日終了,因此期限計算為:
解題方法
從 12 月 31 日往後計算 4 個半月:先到次年 2 月底,再延長 2 個半月,期限最晚至次年 5 月 15 日。題目問的是「最晚」完成時間,應採用法條所定延長後的期限。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營業收入認列之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規定的營業收入認列時點,關鍵在於區分「現金收付制」與「權責發生制」,並判斷勞務收入及分期付款銷貨的認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商業會計法》第 59 條,營業收入應於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時認列;但採現金收付制者,依收付現金時認列。勞務收入若按提供程度分段完成,依其完成程度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則依各期收現比例攤計毛利。
解題方法
先抓「認列時點」及「收入性質」兩個判斷點:
- 一般採權責發生制者,看貨品是否已交付、勞務是否已提供完畢。
- 採現金收付制者,看現金實際收付時點。
- 勞務分段完成與分期付款銷貨,各有其認列規則,不能一概套用成本回收法或毛利百分比法。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何項非屬權益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所列的權益項目,以及股利經股東會決議後的會計性質。解題應分辨:項目是否列為權益,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已使股利成為對股東的負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其性質:
- 權益包括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以及其他權益項目。
- 股東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後,公司已負有支付義務,應認列為負債;尚未實際發放,不會使它繼續列為權益。
因此,找出已由權益轉為對股東負債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待彌補虧損:錯誤。 待彌補虧損屬保留盈餘的減項,雖為負數,仍列在權益項下,不是負債。
第 19 題2 分
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會計中「本期所得稅資產」的定義,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2 號「所得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已支付的本期及前期所得稅,超過該等期間應付所得稅的部分,列為本期所得稅資產。
可用下式理解:
差額大於零時,代表已繳稅額超過應付金額,形成可抵減未來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的權利,因此屬於資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這正是「本期所得稅資產」的定義。判斷時要留意,題目說的是已支付與應付金額的差額,並未涉及資產負債帳面金額與課稅基礎的暫時性差異,因此不屬於遞延所得稅項目。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44 條規定,商業發生於那一段期間之重大事項為期後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44 條所定「期後事項」的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期後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通過日間所發生的重大事項。
期後事項期間的起點是資產負債表日,終點是財務報表通過日。判斷時應直接依條文的兩個日期界線,不以決算辦理完成日、股東常會決議日或停止過戶日替代。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的期間是否同時符合「資產負債表日」起算,以及「財務報表通過日」截止。符合者即為第 44 條所定期間,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有關記帳憑證保管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 應至少保存 5 年 ② 保管期限屆滿經會計經理核准後得予銷毀 ③ 需由經辦會計人員簽章 ④ 裝訂時記帳憑證應附於原始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⑤ 應製作目錄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記帳憑證的裝訂、簽章、保管及目錄規定,並搭配《商業會計法》的保存年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會計憑證應保存 5 年;《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則規定,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記明冊號、起迄日期及頁數,並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作目錄備查。
解題方法
依題目敘述逐一對照法規:
- 保存年限看《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
- 簽章、目錄及裝訂方式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
- 銷毀核准人則核對法規所定的權責人,避免把「負責人」誤讀成「會計經理」。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商業資產負債表權益項目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資產負債表「權益」項目的定義與列帳時點,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分辨「法定盈餘公積」與「限制股息及紅利分派之公積」的定義。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準則對權益項目的規定。D 把「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列來源與用途限制混為一談;「限制股息及紅利分派」描述的不是法定盈餘公積定義,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資本公積是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的權益,應依其性質分別列示,符合準則規定。
第 23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商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非流動資產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跡象,下列何者屬於應評估減損之會計項目?
①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② 生物資產 ③ 投資性不動產 ④ 無形資產 ⑤ 礦產資源 ⑥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所列的減損評估項目。依民國 109 年法規,商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下列項目是否有減損跡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
判斷時應依條文逐項核對;某項資產即使屬於非流動資產,也不代表它必然列入第 24 條所列的減損評估項目。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六項會計項目,與第 24 條的列舉項目比對:
- 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條文列有。
- ③投資性不動產:條文列有。
- ④無形資產:條文列有。
- ⑥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民國 109 年條文列有。
- ②生物資產、⑤礦產資源:未列於該條的減損評估項目中。
因此,應選組合為 ①③④⑥。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關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衡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定義,並辨別其與「投資性不動產」的差異。解題時要抓住資產的持有用途:供企業營運使用,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為目的持有,則屬投資性不動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用途及範圍。尤其要留意「供企業自己使用」與「為賺取租金而持有」的差別,後者是投資性不動產的典型用途,不是本題所問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可供商品、農業產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使用,符合其營業使用的定義。
第 25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關於應收票據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應收票據的衡量與表達。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應收票據原則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的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此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考「衡量」還是「轉銷、揭露」:短期未付息票據若按現值折算與票面金額差異不大,得直接採票面金額;其餘選項則須分辨無法收回或提供擔保時,規定要求的是轉銷、評價或揭露,不能混用。
選項分析
- (A) 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揭露:錯誤。 已確定無法收回的應收票據,應予轉銷,不是僅在財務報表中揭露。
- **(B) 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無法收回之金額,應予揭露:錯誤。
第 26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關於記帳憑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憑證的編製、裝訂、另行保管、簽章責任,以及保管期限屆滿後的銷毀程序。解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憑證如何編製與保管,以及期滿後由誰核准銷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本題所涉規定在民國 109 年適用內容如下;無須以其後修法變動調整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文字即可: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4 條:記帳憑證以原始憑證為編製依據,原始憑證應附在記帳憑證後。
- 《商業會計法》第 36 條:會計憑證原則上按日或按月裝訂;特定原始憑證得另行保管。
- 《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記帳憑證應由法定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關於會計資料銷毀的規定:保管期限屆滿後,須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始得銷毀。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選項 B 把核准銷毀的人寫成「經理人」,與規定的「代表商業之負責人」不同。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甲記帳士受 B 公司委任,處理會計事務及稅務申報事宜,涉以虛開之不實發票,填製 B 公司之會計憑證並登入帳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甲記帳士應受何項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的「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依民國 109 年法規,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會計事項不實,仍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甲受 B 公司委任處理會計事務及稅務申報,題目所述身分屬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若明知發票不實仍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並登帳,即符合本款規定。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三個要件:
- 行為人身分:甲受公司委任處理會計事務,屬第 71 條所列的依法受託人員。
- 明知不實:題目指明使用虛開的不實發票;本罪要求行為人明知其不實。
- 實行行為:甲以該發票填製會計憑證並登錄帳簿,涉及填製不實憑證及記入帳冊。
符合後,直接對照第 71 條的刑度: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 題2 分
甲公司為有分支機構之商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何時將公司之決算報表提請股東承認;其本、分支機構應如何辦理決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關於商業決算期限、決算報表承認期限,以及有分支機構時的決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商業決算原則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依第 67 條,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本、分支機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依第 68 條,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問的兩件事分開判斷:
- 提請承認的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起算六個月。
- 本、分支機構的決算方式:合併辦理決算。
兩個條件合併後,符合者為 (C)。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有關營業收入認列之時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59 條的營業收入認列時點。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營業收入原則上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採權責發生制的商業,交易完成時是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得」字判斷例外:勞務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法律允許分段認列,並非要求一次認列。因此,敘述「仍應一次認列」與法條相反,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下列何種方法衡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衡量規定。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第 2 項,商業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處理。
權益法的核心,是投資方按持股比例反映被投資公司權益的變動:被投資公司發生損益時,投資方依比例認列投資損益並調整投資帳面金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以及「長期股權投資」。兩者同時符合,即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直接選權益法。
本題是法條記憶與辨識題,不須依持股比例計算;判斷重點在於投資關係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關於原始憑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15 條對「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的區分,以及第 16 條對原始憑證種類的定義;另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5 條對外來憑證、對外憑證簽章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原始憑證是「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題目 A 把兩種憑證的定義混在一起,是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定義的關鍵詞:原始憑證用來證明會計事項如何發生;記帳憑證用來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的責任。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原始憑證的分類、簽章規定及實務範圍,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商業原則上必須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會計制度健全,並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普通序時帳簿是按事項發生次序登記的帳簿;總分類帳則按會計項目分類記錄。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以每日彙整各項目資料的方式,符合上述免設普通序時帳簿的法定例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現行規定與本題所考要件一致,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中的兩項要件:
- 商業的會計制度健全。
- 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
兩項須同時具備,才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判斷時要留意題目所用名詞是否與法條相符,尤其不可把「內部控制制度」與「會計制度」混為一談,也不可把「明細分類帳」或「特種序時帳簿」替代「總分類帳」。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甲企業社設立於臺南市,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 6 萬元,會計事務擬委由記帳士代為處理,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所定的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事務管理權限,並須辨認小規模獨資、合夥商業的適用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商業會計事務的管理,則依商業登記受理機關所屬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另依同法第 82 條,小規模獨資或合夥商業得不適用本法;其認定標準為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5 萬元以下。本題資本額為 6 萬元,超過該門檻,不能適用此例外。
解題方法
先看資本額,判斷甲企業社是否屬於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小規模獨資或合夥商業。題目所給 6 萬元高於 5 萬元,因此仍適用本法。
再依設立地確認商業會計事務管理機關:甲企業社設立於臺南市,屬直轄市受理登記的商業,管理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將帳務委由記帳士處理,只是會計事務的委任安排,不會因此改變依法有權管理該商業會計事務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何者應列為綜合損益表之本期其他綜合損益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40 條「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的範圍。依民國 109 年法規,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是本期變動的其他權益,例示項目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損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的兌換差額,以及未實現重估增值。
因此,判斷關鍵是辨別各項目屬於「其他綜合損益」,還是列入本期損益。
解題方法
先對照準則所列的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再看選項是否符合:
- 屬於未實現、直接反映其他權益變動的項目,可能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 已實現損益、透過損益衡量的損益,以及停業單位損益,依其性質列入損益表的本期損益部分。
選項分析
(A) 未實現重估增值:正確。 依準則第 40 條,未實現重估增值是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的例示項目,應列於綜合損益表的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第 35 題2 分
商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負債準備」的認列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負債準備是指商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須流出具經濟效益的資源以清償義務,並且義務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所認列的負債。
題幹列出的三項條件,正是負債準備的認列要件。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題幹與負債準備的認列條件:
- 「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有現時義務。
- 「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資源流出機率達認列門檻。
- 「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金額可合理衡量。
三項條件均符合,因此應認列為負債準備。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記帳士對於所有攸關情況之評估應力求平衡,在作成判斷時不受個人利益或他人之不當影響,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下列何項準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的「務實」準則。務實要求記帳士在專業判斷時,對攸關情況作出平衡評估,不受個人利益或他人不當影響。
題幹「對於所有攸關情況之評估應力求平衡」及「作成判斷時不受個人利益或他人之不當影響」,正是務實準則的核心描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評估力求平衡」與「判斷不受不當影響」。這兩項都指向判斷的客觀與公正性,因此應辨識為「務實」,再看選項屬於基本原則或行為準則。本題對應的是基本原則之務實。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行政處分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定行政處分無效事由。行政處分若有該條列舉的重大瑕疵,法律效果是自始無效;若僅有一般違法,則通常屬於得撤銷的行政處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以外,第 7 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同條第 6 款並規定,行政處分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亦屬無效事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無效事由。題目問的是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不是機關事後如何處理;符合該條規定時,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因此選無效。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違法行政處分經原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撤銷後,其行政處分之效力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所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溯及既往」是指撤銷後,行政處分的效力回溯至原處分作成時失效;這是法律規定的原則。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違法行政處分被撤銷後」的效力,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條文直接規定溯及既往失效,因此選擇敘述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自撤銷日起失效:錯誤。 這是向將來失效的描述,與第 118 條的溯及既往原則不同。
- **(B)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正確。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定義: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者,屬行政處分。判斷重點是: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是否針對具體事件,以及是否直接影響人民的權利或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性質:通案性的規範通常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宣導與資訊提供通常是事實行為;機關對個別申請作成、直接設定法律效果的決定,則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A) 財政部頒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錯誤。 這類標準是對一類案件通案適用的規範,並非針對特定人民或具體個案直接作成決定。其法律性質依內容及授權方式可能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但本身不是行政處分。
第 40 題2 分
公司法第 16 條有關公司對外為保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6 條對公司提供保證的限制。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因此,判斷重點是公司章程是否規定公司可以對外保證,而非董事會或股東是否同意。
解題方法
先找出《公司法》第 16 條的例外:公司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選項中只有 B 明確符合公司章程這項例外,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乙記帳士受 A 公司委任代為處理會計事務,卻意圖規避、妨礙或拒絕法院所選派之檢查員,檢查 A 公司之會計帳簿及憑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乙記帳士應受下列何項處罰,並應由何機關裁罰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法院選派檢查員」的檢查權,以及妨礙該檢查時的罰鍰額度、裁罰機關。依民國 109 年《商業會計法》第 79 條第 6 款,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 70 條所定檢查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該款罰鍰由法院裁罰。
乙是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的記帳士,依同法第 80 條,這類人違反第 79 條規定時,也依該條處罰。因此,本題應適用第 79 條第 6 款的罰鍰與裁罰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違規行為:乙意圖妨礙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 A 公司的會計帳簿及憑證,符合第 79 條第 6 款所定的「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再確認行為人身分:乙是受委任代辦會計事務的記帳士,依第 80 條,仍依第 79 條處罰。
第 42 題2 分
下列對於記帳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 以合標準之方法完成 ② 依限完成 ③ 依法完成 ④ 以受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為主 ⑤ 以有類似客戶作為是否接受新客戶委任之判斷準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受委任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按專業標準、在期限內及依法完成工作。涉及法規時,以下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五個敘述是否屬於受任服務的基本要求,再組合成選項。①②③分別關乎服務品質、完成期限與合法性;④⑤則涉及委任利益及承接新客戶的判斷,不能直接視為本題所問的共同注意事項。
選項分析
- ① 以合標準之方法完成:正確。 記帳士提供專業服務,應依相關專業標準及規範辦理。
- ② 依限完成:正確。 受任事項有法定或約定期限時,應按期限完成,避免委任人因逾期受損。
- **③ 依法完成:正確。
第 43 題2 分
下列對於記帳士工作的描述,何者錯誤?
① 協助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 ② 作為徵納雙方溝通之橋樑 ③ 協助納稅義務人完成稅務登記 ④ 協助稽徵機關簡化稅政 ⑤ 以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定業務範圍,以及記帳士受任執業時應遵守的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記帳士法》第 1 條規定,制定本法是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第 13 條列出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的業務,包括營業及相關登記事項、稅捐稽徵案件的申報與申請、稅務諮詢及商業會計事務。
判斷時要區分:記帳士的法定服務對象是納稅義務人;協助稽徵機關提升行政效率,是制度運作可能帶來的效益,並非記帳士受任工作的首要目的。記帳士替委任人處理事務,也須依法、依專業執業,不能把委任人的利益凌駕於法律要求之上。
解題方法
先逐項判斷五項描述是否符合記帳士制度的目的及業務範圍,再找出錯誤敘述:
- ①、②可由記帳士協助納稅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制度目的理解。
- ③可直接對照《記帳士法》第 13 條的登記事項業務。
- ④、⑤把制度效益或受任關係說成記帳士工作的定位與優先原則,均不恰當。
因此錯誤項目為④、⑤,對應選項(D)。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司經理人競業禁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32 條的經理人競業禁止。依民國 109 年的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經理人;也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但就「經營同類業務」的限制,經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兩種禁止的範圍不同: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經理人,不以經營同類業務為前提;自營或為他人經營業務,則限於同類業務。法條所定的同意例外,適用於經營同類業務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敘述的是哪一項限制,再確認它是否擅自套用例外。尤其要分清楚「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同意」與「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競業同意,依第 32 條是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不是以股東會的一般決議門檻取代。
選項分析
- (A) 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正確。這是第 32 條所定的原則。雖然經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同意者可不受此項限制,但選項是在表述法定禁止原則,並未否定同意例外。
第 45 題2 分
在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下列何項基本原則係提供外界對記帳士判斷寄予信賴之基礎?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的基本原則,重點在辨認哪一項原則是外界信賴記帳士判斷的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誠正原則要求記帳士誠實、正直地執行職務;記帳士的專業判斷因此能獲得外界信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提供外界對記帳士判斷寄予信賴之基礎」。這是在問職業倫理原則與公眾信賴之間的對應關係。依規範,這項原則是誠正,所以選 (A)。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對於外國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4條對外國公司的定義,以及外國公司在我國的權利能力。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107年修法後,公司法已刪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因此,外國公司不須先經我國政府「認許」,才得以公司法上的外國公司身分在我國營業;但仍須依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並遵守相關法令及行業限制。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公司法》第4條逐項比對:前兩項描述外國公司的定義,第三項是其權利能力,第四項則主張須經外交部認許。認許制度已經刪除,且選項所稱認許機關也不符合現行規定,故第四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關於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5 條,考生要分辨「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的法定應記載事項。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憑證應記載:
- 憑證名稱。
- 日期。
- 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 交易內容及金額。
以上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條文並未要求記載「負責人姓名」。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5 條的四項應記載事項核對。選項若不在法定列舉事項中,就是本題所問的錯誤項目。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商業之主辦會計人員,可能因下列何項情事之發生而被科處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主辦會計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重點是區分「罰金」與「罰鍰」:罰金是刑事處罰;罰鍰是行政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是否科處罰金,應看該行為是否落入《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的刑事處罰規定。
第 71 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科處罰金」,再對照各選項的行為是否屬第 71 條刑事責任。其餘涉及未按時記帳、妨礙法院檢查或未簽章的選項,則分別依相關規定判斷是罰鍰或其他責任,不能和刑事罰金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應依法申請登記之商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登記法》第 5 條的小規模商業免登記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第 5 條列出得免申請商業登記的小規模商業,包括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以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但家庭手工業者的免登記資格有限制:須以自任操作為主;雖僱用員工,也必須仍以自己操作為主。以僱用員工操作為主者,不符合免登記要件。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中的各類商業是否屬於第 5 條所列的免登記範圍,再確認家庭手工業是否符合「以自任操作為主」的限制。題目問「何者屬於應依法申請登記」,因此應選不符合免登記條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關於流動負債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5 條「流動負債」各會計項目的分類與揭露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年規定將「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流動」列為流動負債項目,並規定應以公允價值衡量;存出保證用票據、應付稅捐及提供擔保的應付帳款,也各有明確的列報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5 條的科目定義、衡量方式與揭露要求,留意選項是否把「得不列為流動負債」誤寫成「改列其他應付款」,或把「揭露擔保品」誤寫成「沖減應付帳款」。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國 109 年準則列有「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流動」,其定義為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的衍生金融負債,並規定應以公允價值衡量。因此符合當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