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30 分
甲為 55 歲單身之中華民國居住個人。甲 108 年度之所得,以及 108 年以前 3 年內之房地交易資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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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08 年度有薪資收入 500 萬元,並提出職業專用服裝相關費用 30 萬元、因工作需要之進修訓練費用 20 萬元,以及工作上使用之書籍及工具 5 萬元,皆有合法收據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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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08 年度取得乙公司分配 107 年度盈餘之股利所得 100 萬元,以及丙合作社分配 106 年度盈餘之盈餘所得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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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106 年 8 月 1 日出售其於 103 年 2 月 1 日購進之 A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房屋與土地均有完整買賣契約,且房屋與土地價格分開標示。
103 年 2 月 1 日土地購入價格為 300 萬元,房屋購入價格為 600 萬元;106 年 8 月 1 日土地售價為 400 萬元,房屋售價為 570 萬元,無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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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108 年 10 月 5 日出售其於 100 年 5 月 5 日購入之 B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房屋與土地均有完整買賣契約,且房屋與土地價格分開標示。該屋為甲之自用住宅。
100 年 5 月 5 日土地購入價格為 300 萬元,房屋購入價格為 900 萬元;108 年 10 月 5 日土地售價為 500 萬元,房屋售價為 1,200 萬元,仲介費用 50 萬元。
甲另於 108 年 12 月 18 日購入 C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土地購入價格為 600 萬元,房屋購入價格為 1,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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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105 年 3 月 4 日以 1,300 萬元購入 D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且以當時公告土地現值 500 萬元申報移轉地價;甲於 108 年 5 月 15 日以 1,100 萬元出售 D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且以當時公告土地現值 550 萬元申報移轉地價。
108 年度之課稅級距如下:
| 級別 | 稅率 | 綜合所得淨額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以上 |
甲採用標準扣除額,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外,無其他特別扣除額。
試問:
(一)為使綜合所得稅負最低,甲 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二)甲申報之上述各類所得或損失及相關稅額各為多少?
(三)應如何申報納稅,以及何時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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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是辨認不同年度、不同制度的房地交易所得,並比較薪資所得與股利所得的申報方式,選出綜合所得稅負最低的組合。
- 薪資必要費用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擇一: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可以依規定核實減除;每一項各以薪資收入的 3% 為上限。採必要費用減除後,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股利及合作社盈餘所得二擇一課稅: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股利及盈餘的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或不併入綜合所得,改按 28% 分開計稅。
- 房地交易依取得日區分新舊制:
-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者,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財產交易所得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課稅,交易所得或損失分開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舊制財產交易損失扣除:當年度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除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部分,可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舊制自住房屋重購扣抵:符合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規定,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後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出售價額者,可就該筆出售所得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申請扣抵或退還。
- 房地合一損失:新制房地交易損失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損失,應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內依法扣除或留待以後年度抵減。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薪資所得:選擇核實減除必要費用
薪資收入為 萬元。每一項費用的減除上限均為:
| 費用項目 | 實際費用 | 可減除金額 |
|---|---|---|
| 職業專用服裝費 | 30 萬元 | 15 萬元 |
| 進修訓練費 | 20 萬元 | 15 萬元 |
| 職業上書籍及工具支出 | 5 萬元 | 5 萬元 |
核實減除合計為:
108 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 20 萬元,因此核實減除較有利。薪資所得為:
採用這種方式後,不再減除 20 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A 房屋:舊制財產交易損失 30 萬元
A 房屋於 103 年購入,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房屋部分依實際成交價、成本及費用計算:
因此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30 萬元。該損失發生於 106 年度,仍在以後三年度可扣除期間內,可於 108 年度扣除 B 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三、B 房屋: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250 萬元
B 房屋於 100 年購入,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為:
扣除 A 房屋結轉的財產交易損失 30 萬元後,108 年度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的財產交易所得為:
甲於出售 B 房屋後二年內購入 C 房屋,且 C 房屋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重購價格為 2,000 萬元,高於 B 房屋出售價格 1,700 萬元。符合舊制自住房屋重購的期間及價額條件,可就出售 B 房屋所得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申請扣抵或退還。此優惠是針對已繳納的稅額辦理扣抵或退還,不是再從財產交易所得中減除。
四、D 房屋:新制房地交易損失 250 萬元
D 房地於 105 年購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房屋及土地的取得成本合計 1,300 萬元,出售價額為 1,100 萬元;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依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計算,減除成本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
因此,D 房地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損失 250 萬元。此損失不併入 108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也不能拿來扣除 B 房屋的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五、比較股利及盈餘所得的課稅方式
乙公司股利 100 萬元,加上丙合作社盈餘 30 萬元,合計:
方案一: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總額為:
甲為 55 歲單身,減除免稅額 8.8 萬元、標準扣除額 12 萬元,以及 220 萬元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損失後所列的所得額,並注意薪資採必要費用減除,不再列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為:
第 2 題30 分
(一)試引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條文,說明零稅率與免稅對營業人應納或應退營業稅額之影響有何不同。營業稅應於何時報繳以及如何報繳?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其報繳規定有何不同?(12 分)
(二)下列為各營業人 108 年 1 月至 2 月之銷貨與進貨資料,試分別計算其銷項稅額與應納或應退營業稅額。(1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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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外銷貨物 ,相關進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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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報社銷售廣告收入 ,相關進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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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出版社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收入 ,相關進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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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司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所使用之貨物 ,相關進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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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公司應稅銷貨 ,進貨 (進項稅額 ),銀行利息費用 ,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 (進項稅額 ),購買電視一台 用來酬勞員工(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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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公司應稅部分銷售額 ,零稅率銷售額 ,應稅銷項相關之進項稅額 ,零稅率銷項之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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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零稅率與免稅的差別,以及營業稅申報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營業稅法第 7 條,法定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例如外銷貨物,以及銷售與國際運輸用船舶所使用的貨物;依第 8 條,法定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例如符合規定的教科書及報社銷售的報紙、出版品。兩者都不對該筆銷售課徵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的處理不同:
| 比較項目 | 零稅率 | 免稅 |
|---|---|---|
| 銷項稅額 | 銷售額乘以 0%,為 0 | 該銷售免徵營業稅,無銷項稅額 |
| 相關進項稅額 | 原則上可扣抵;符合退稅規定者可申請退還 |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還 |
| 實際效果 | 進項稅額可能形成溢付並退稅 | 相關進項稅額留在成本或費用中 |
免稅銷售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法律另有例外者除外。因此,零稅率是「銷售仍屬應稅、稅率為零」,免稅則是「該銷售免徵營業稅」,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申報與繳納
依營業稅法第 35 條,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均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納稅額應依規定繳納;有溢付稅額者,依規定辦理留抵或申請退還。
適用第 7 條零稅率的營業人,得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請後依規定適用,且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各營業人銷項稅額及應納/應退營業稅額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筆銷售屬一般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再確認相關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一般營業稅稅率依營業稅法第 10 條為 。題目未明示金額是否含稅,以下依一般題目計算方式,假設銷售額、進貨金額均為未稅金額;第 1、4 題的進項金額亦按未稅金額計算進項稅額。
1. A 公司外銷貨物
外銷貨物依第 7 條適用零稅率:
相關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為零,進項稅額可扣抵,故溢付並申請退還 元。
2. B 報社銷售廣告收入
報社銷售報紙、出版品的免稅規定,不及於廣告收入;廣告收入按一般稅率課稅:
相關進項稅額:
答案:銷項稅額 元;應納稅額 元。
3. C 出版社發行審定教科書
符合規定、供各級學校使用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的教科書,依第 8 條免徵營業稅。故無銷項稅額,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
答案:銷項稅額 元;無應納或應退營業稅額。相關進項稅額 元不得扣抵或退還。
第 3 題20 分
(一)甲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會計年度採七月制,決定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變更會計年度為曆年制。
若會計年度變更前已經歷期間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因應「會計年度變更」,請依《所得稅法》規定說明甲公司應如何計算及處理會計年度變更前已經歷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繳納若干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10 分)
(二)乙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其總公司設於臺北市,另在日本、美國、大陸皆設有分支機構。該公司 108 年度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及國外已納稅額如下表(單位:新臺幣):
| 臺灣總公司 | 日本分支機構 | 美國分支機構 | 大陸分支機構 | |
|---|---|---|---|---|
| 課稅所得額 | 1,600 萬元 | 300 萬元 | 500 萬元 | 600 萬元 |
| 國外已納稅額 | - | 60 萬元 | 150 萬元 | 100 萬元 |
請分別計算乙公司 108 年度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扣抵上限)為若干?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為若干?(未列計算式皆不予計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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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所得稅法》第 74 條,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納稅額依同法第 40 條辦理。
第 40 條規定,營業期間未滿一年者,先將該期間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全年稅額,再按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換算應納稅額。
解題方法與計算
甲公司由七月制改為曆年制,變更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因此變更前已經歷期間為 108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共 6 個月。該期間課稅所得額為 10 萬元。
先換算全年所得額:
變更前期間屬 108 年度所得,按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108 年度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未逾 50 萬元者,稅率為 19%;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一半。
全年換算所得額的稅額為:
再按實際 6 個月占全年 12 個月的比例換算:
甲公司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前所得額,並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應納稅額。甲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申報管轄機關為臺北市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
解題技巧
這類題目依序處理「變更前期間月數、所得額全年化、適用該所得期間年度稅率、稅額按期間比例折算」。本題變更前所得屬 108 年度,不能直接套用 109 年度稅率。
(二)乙公司國外所得稅額扣抵
核心觀念
第 4 題20 分
(一)丙公司之總機構設於臺北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8 年度相關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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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營業收入 3,000 萬元、銷貨退回 100 萬元、營業成本 1,400 萬元、營業費用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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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費用中除捐贈超過限額 20 萬元外,其餘費用皆未超過限額,且皆與業務相關並取得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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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105 年度購得之土地,交易所得計有 5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420 萬元、土地增值稅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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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 107 年度之虧損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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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5 月 10 日股東會決議 108 年度分配現金股利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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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5 月 10 日股東會決議 108 年度之盈餘分配,按稅後淨利轉列 為資本公積。
請計算丙公司 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各為若干?(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如何申報未分配盈餘?(10 分)
(二)依《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應減除之項目,除上述(一)所列者外,請再說明其中兩款之規定為何?又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處罰為何?(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主要考《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未分配盈餘計算,以及第 102 條之 2 的申報規定、第 110 條之 2 的處罰規定。
108 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為 5%。計算未分配盈餘時,以當年度稅後財會盈餘為起點,依規定調整並減除盈餘分配、彌補虧損等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所得與財會所得並不相同,須分別計算。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計算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捐贈超過限額的 20 萬元,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須加回。105 年取得的土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計算未分配盈餘時,仍須納入財會所得。
土地交易課稅所得為: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所得額: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計算稅前財會所得及稅後淨利
依題意,假設土地交易所得 500 萬元尚未扣除土地增值稅 30 萬元。捐贈超限額部分仍是財會費用,因此計算財會所得時不加回:
=3,000-100-1,400-500+(500-30) =1,470\text{ 萬元}$$ $$\text{稅後淨利}=1,470-220=1,250\text{ 萬元}$$ ### 三、計算未分配盈餘 以稅後淨利為基礎,減除彌補 107 年度虧損 200 萬元,再減除依決議轉列資本公積的稅後淨利 10%,以及現金股利 5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