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30 分

請依照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各子題獨立作答。

(一) 褔氣商行是一家小規模營業人,上期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個月銷售額為 15 萬元。在該期間中,褔氣商行曾向一般稅額營業人進貨 15 萬元,進項稅額為 7,500 元。試問褔氣商行在當期應納稅額為何?

(二) 好運公司是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111 年 7、8 月內銷銷售額 1,800 萬元、銷貨退回及折讓 50 萬元;外銷銷售額 3,500 萬元,無任何銷貨退回及折讓,當期進貨及費用(未含稅)950 萬元、進貨退出 250 萬元。另好運公司支付交際應酬費用 80 萬元、購買一部 5 人座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價款 200 萬元。試問好運公司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為何?

(三) 美好公司銷售土地及房屋給如滿公司,但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時,僅約定土地及房屋銷售總價為 2 億 5,000 萬元(含稅),未分別載明土地及房屋之銷售價格分別為何。已知土地公告現值為 79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200 萬元。試問美好公司免稅及應稅銷售額各為多少?

(四) 若甲為境內營業人、乙為境內自然人、A 為一外國業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B 為一境外電商。試根據下列情況,說明在我國之營業稅納稅主體為何者:

  1. A 運用 B 所架設之網站及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給乙,且由 A 收取價款。
  2. A 運用 B 所架設之網站及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給乙,且由 B 收取價款。
  3. 甲運用 B 所架設之網站及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給乙,且由甲收取價款。
  4. 甲運用 B 所架設之網站及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給乙,且由 B 收取價款。

(五) 依營業稅法規定,請說明同時適用營業稅法第 8 條免稅及營業稅法第 9 條進口免稅之貨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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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一小題:小規模營業人應納稅額之計算

核心觀念

  1.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率為 1%1\%。
  2. 查定課徵期間:依營業稅法第 40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小規模營業人之銷售額,每 3 個月(即一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3. 進項稅額扣減規定:依營業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按期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之 10%10\% 得扣減查定稅額。

解題方法

  1. 計算當期(一季,即 3 個月)查定銷售額: 當期查定銷售額=150,000×3=450,000 元\text{當期查定銷售額} = 150,000 \times 3 = 450,000 \text{ 元}
  2. 計算當期查定營業稅額: 查定營業稅額=450,000×1%=4,500 元\text{查定營業稅額} = 450,000 \times 1\% = 4,500 \text{ 元}
  3. 計算得扣減之進項稅額: 得扣減進項稅額=7,500×10%=750 元\text{得扣減進項稅額} = 7,500 \times 10\% = 750 \text{ 元}
  4. 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4,500−750=3,750 元\text{當期應納稅額} = 4,500 - 750 = 3,750 \text{ 元}

解題技巧

  • 週期陷阱:小規模營業人係按「季(3 個月)」發單課徵,題目給定「每個月」銷售額,切勿遺漏乘以 3。
  • 比例陷阱: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僅能扣減進項稅額之「10%10\%」,非全額扣抵。

【答案】褔氣商行當期應納稅額為 3,750 元。


第二小題:一般稅額營業人應納(溢付)稅額之計算

核心觀念

  1. 一般稅額計算:依營業稅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銷項稅額扣減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後,餘額為正數者為應納稅額,餘額為負數者為溢付稅額。
  2. 零稅率適用:依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其銷項稅額為 0 元。
  3. 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 第 3 款: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第 5 款: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解題方法

  1. 計算當期銷項稅額:
  • 應稅內銷淨額 = 內銷銷售額 −- 銷貨退回及折讓 18,000,000−500,000=17,500,000 元18,000,000 - 500,000 = 17,500,000 \text{ 元}
  • 應稅銷項稅額 = 17,500,000×5%=875,00017,500,000 \times 5\% = 875,000 元。
  • 零稅率外銷銷售額 = 35,000,00035,000,000 元,外銷銷項稅額 = 0 元。
  • 銷項稅額合計 = 875,000+0=875,000875,000 + 0 = 875,000 元。
  1. 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得扣抵之進貨及費用淨額 = 進貨及費用 −- 進貨退出 9,500,000−2,500,000=7,000,000 元9,500,000 - 2,500,000 = 7,000,000 \text{ 元}
  • 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7,000,000×5%=350,0007,000,000 \times 5\% = 350,000 元。
  • 不得扣抵項目排除:
  • 交際應酬費用 80 萬元之進項稅額 40,00040,000 元(800,000×5%800,000 \times 5\%),依法不得扣抵。
  • 購買 5 人座自用乘人小汽車 200 萬元之進項稅額 100,000100,000 元(2,000,000×5%2,000,000 \times 5\%),依法不得扣抵。
  1. 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875,000−350,000=525,000 元\text{應納稅額} = \text{銷項稅額} - \text{得扣抵進項稅額} = 875,000 - 350,000 = 525,000 \text{ 元}

解題技巧

  • 熟記營業稅法第 19 條不得扣抵的五大項目(未依規定取得扣抵憑證、非本業業務、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自用乘人小汽車)。
  • 雖有零稅率外銷,但本期銷項稅額大於得扣抵進項稅額,計算結果為正數,直接申報繳納營業稅,不發生溢付退稅問題。

【答案】好運公司當期應納稅額為 525,000 元(無溢付稅額)。


第三小題:房地合併銷售未劃分價格之拆算

核心觀念

  1. 免稅與應稅區分: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出售之土地免徵營業稅(免稅銷售額);房屋則屬應課徵營業稅之標的(應稅銷售額)。
  2. 法定拆算公式: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且銷售價格未分別載明者,應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比例計算房屋銷售額: 房屋銷售額(應稅銷售額)=合併銷售總額÷[1+稅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text{房屋銷售額(應稅銷售額)} = \text{合併銷售總額} \div \left[1 + \text{稅率} \times \frac{\text{房屋評定標準價格}}{\text{土地公告現值} + \text{房屋評定標準價格}}\right] \times \frac{\text{房屋評定標準價格}}{\text{土地公告現值} + \text{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土地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合併銷售總額−房屋銷售額×(1+稅率)\text{土地銷售額(免稅銷售額)} = \text{合併銷售總額} - \text{房屋銷售額} \times (1 + \text{稅率})

解題方法

  1. 計算房屋現值占評定現值合計之比例(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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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一) 星巴公司符合適用所得基本條例之公司組織,111 年度之相關資料如下:

  1. 出售持有滿一年但未滿兩年的甲公司股票一次,獲利 455 萬元。
  2. 出售持有滿兩年但未滿三年的乙公司股票二次,共獲利 320 萬元。
  3. 出售持有滿三年的丙公司股票兩次,一次獲利 500 萬元,另一次損失 200 萬元。
  4. 於 107 年度出售乙公司股票獲利 280 萬元、出售丁公司股票損失 400 萬元。
  5. 111 年度依所得稅法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 2,800 萬元,投資抵減稅額 120 萬元,以及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依企業併購法第 37 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為 170 萬元。

試列出算式計算下列問題,無計算式不予計分。

  1. 星巴公司 111 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多少?
  2. 星巴公司 111 年度之一般所得稅額為多少?
  3. 星巴公司 111 年度之基本所得額為多少?
  4. 星巴公司 111 年度之基本稅額為多少?
  5. 星巴公司 111 年度應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為何?

(二) 莎莎公司於 110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下:

  • 營業收入 4,800,000 元
  • 營業成本 3,200,000 元
  • 營業費用 1,000,000 元
  • 非營業收入 300,000 元
  • 非營業費用 180,000 元

由於莎莎公司未能提示完整帳簿、文據,只舉證非營業費用之相關文據。假設莎莎公司之行業的同業毛利率標準為 35%、同業淨利率標準為 15%。

試回答並計算下列問題,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1. 莎莎公司之核定全年所得額為何?
  2. 莎莎公司應補繳稅額為多少?
  3. 若莎莎公司能完整提示全部帳簿、文據,但營業成本無法查核勾稽,則第 1 題與第 2 題的答案又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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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法自 113 年度起,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徵收率已調高為 15%、免稅額扣除額調高為 60 萬元。)

  1.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
  • 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長期持有半數計入優惠:出售持有滿 3 年以上之股票,其交易損益先互抵後,若為正數,得以「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若為負數,則全數自其他證券交易所得減除。
  • 前 5 年虧損扣除:發生年度之次年起 5 年內,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扣除(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1. 一般所得稅額之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6 條):
  • 一般所得稅額 == 課稅所得額 ×\times 營所稅稅率(111 年度為 20%)−- 各項投資抵減稅額。
  1. 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之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8 條):
  • 基本所得額 == 課稅所得額 ++ 計入之證券交易所得 ++ 法律規定免稅所得(如企業併購法第 37 條免稅所得)。
  •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50 萬元)×) \times 徵收率 12%(111 年度標準)。
  1. 差額繳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4 條):
  • 若「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營利事業除按所得稅法繳納一般所得稅額外,應補繳其差額。

解題方法

1. 計算 111 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

  • 持有未滿 3 年股票之損益:
  • 出售甲公司股票(滿 1 年未滿 2 年):獲利 455455 萬元。
  • 出售乙公司股票(滿 2 年未滿 3 年):獲利 320320 萬元。
  • 小計:455+320=775455 + 320 = 775 萬元。
  • 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損益(半數計入優惠):
  • 出售丙公司股票獲利 500500 萬元、損失 200200 萬元,損益互抵淨額為: 500−200=300 萬元500 - 200 = 300\text{ 萬元}
  • 滿 3 年股票淨所得半數計入: 300×50%=150 萬元300 \times 50\% = 150\text{ 萬元}
  • 111 年度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合計: 775+150=925 萬元775 + 150 = 925\text{ 萬元}
  • 扣除前 5 年(107 年度)核定證券交易損失:
  • 107 年度出售乙公司股票獲利 280280 萬元、出售丁公司股票損失 400400 萬元。
  • 107 年度證券交易淨損失 =400−280=120= 400 - 280 = 120 萬元。
  • 107 年度距 111 年度未逾 5 年,准予自 111 年度所得中扣除 120120 萬元。
  •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 925−120=805 萬元925 - 120 = 805\text{ 萬元}

2. 計算 111 年度之一般所得稅額

  • 課稅所得額:2,8002,800 萬元。
  • 應納稅額 =2,800×20%=560= 2,800 \times 20\% = 560 萬元。
  • 減除投資抵減稅額:120120 萬元。
  • 一般所得稅額: 560−120=440 萬元560 - 120 = 440\text{ 萬元}

3. 計算 111 年度之基本所得額

  • 課稅所得額:2,8002,800 萬元。
  • 加計證券交易所得:805805 萬元。
  • 加計企業併購法第 37 條免稅所得:170170 萬元。
  • 基本所得額: 2,800+805+170=3,775 萬元2,800 + 805 + 170 = 3,775\text{ 萬元}

4. 計算 111 年度之基本稅額

  • 111 年度扣除額為 5050 萬元,徵收率為 12%12\%: 基本稅額=(3,775−50)×12%=3,725×12%=447 萬元\text{基本稅額} = (3,775 - 50) \times 12\% = 3,725 \times 12\% = 447\text{ 萬元}

5. 計算應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由於基本稅額(447447 萬元)>> 一般所得稅額(440440 萬元),應繳納其差額: 差額=447−440=7 萬元\text{差額} = 447 - 440 = 7\text{ 萬元}

解題技巧

  1. 持股期間以「3 年」為界線: 未滿 3 年(如甲公司滿 1 年未滿 2 年、乙公司滿 2 年未滿 3 年)皆全額計入;唯有「滿 3 年以上」(丙公司)方享有減半優惠。
  2. 減半與扣除的順序: 當年度滿 3 年之盈虧先互抵,若為淨所得再予「半數計入」,接著與其他未滿 3 年之證券交易損益相加,得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總額後,最後才扣除以往年度(5 年內)之核定證券交易損失。
  3. 企業併購法免稅所得: 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依法自所得減除,但在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時,必須加回計入基本所得額。

【答案】

  1. 星巴公司 111 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 805 萬元。
  2. 星巴公司 111 年度之一般所得稅額為 440 萬元。
  3. 星巴公司 111 年度之基本所得額為 3,775 萬元。
  4. 星巴公司 111 年度之基本稅額為 447 萬元。
  5. 星巴公司 111 年度應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為 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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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一) 甲公司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110 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 3,000 萬元。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則此虧損該如何作調整,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又符合虧損扣除之條件為何?

(二) 乙公司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111 年度所得及相關資料如下。未詳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1. 全年營業收入 5,000 萬元、營業成本 3,000 萬元、營業費用 500 萬元。
  2. 出售臺北市房產,核計有 200 萬元之房地課稅所得,持有期間 1.5 年。
  3. 在日本分支機構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已繳納 120 萬元稅額,並依規定取得納稅憑證。
  4. 110 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 400 萬元,其中包括: (1) 已計入所得額之投資美國 A 公司股票,獲配股利 1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股利所得稅 20 萬元,並依規定取得納稅憑證。 (2) 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國內 B 公司股票,獲配股利 50 萬元。

若乙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條件,則 110 年度可以扣除之虧損為若干?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率 20%)、自行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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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盈虧互抵之要件與虧損調整:
  • 法定要件: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虧損扣除額之調整:依財政部 66 年 3 月 9 日台財稅第 31580 號函及司法院釋字第 427 號解釋,營利事業扣除以前年度虧損時,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自核定虧損中抵減後之餘額,始得列為以後年度可扣除之虧損。
  1. 境外分支機構所得合併課稅與外扣限額:
  •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境外所得已納之所得稅,得自全部所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外國公司配發之股利無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之適用,應併計課稅。
  1. 房地合一稅 2.0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不計入一般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且不得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之虧損互抵。
  • 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者,稅率為 45%45\%。

解題方法

子題目 (一):虧損調整方式與虧損扣除條件

  1. 虧損如何作調整,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 原則: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 例外調整:若符合盈虧互抵要件,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 免稅投資收益抵減調整:依財政部 66 年 3 月 9 日台財稅第 31580 號函釋及司法院釋字第 427 號解釋意旨,甲公司 110 年度核定之全年虧損 3,000 萬元,若該年度獲有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國內轉投資股利),應先自該期核定虧損中抵減;抵減後之淨虧損餘額,始得於後續獲利年度自「純益額」中減除,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1. 符合虧損扣除之法定條件(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
  • 主體條件:須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含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有限合夥)。
  • 帳簿條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申報書條件: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獲利)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申報期限條件: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在法定期限內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 核定年限條件:須為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

子題目 (二):乙公司 111 年度稅額計算

步驟 1:計算 110 年度可以扣除之虧損金額
  • 110 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為 400 萬元。
  • 美國 A 公司股票股利 100 萬元:屬於境外所得,依法本應併計所得課稅,無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之適用,不需作抵減調整。
  • 國內 B 公司股票股利 50 萬元: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依規定須自核定虧損中扣抵。
  • 110 年度可扣除之虧損: 400 萬元−50 萬元=350 萬元400 \text{ 萬元} - 50 \text{ 萬元} = 350 \text{ 萬元}
步驟 2:計算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
  1. 境內一般營業淨利: 營業收入 5,000 萬元−營業成本 3,000 萬元−營業費用 500 萬元=1,500 萬元\text{營業收入 } 5,000 \text{ 萬元} - \text{營業成本 } 3,000 \text{ 萬元} - \text{營業費用 } 500 \text{ 萬元} = 1,500 \text{ 萬元}
  2. 境外分支機構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500 \text{ 萬元}
  3. 房地交易課稅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出售持有 1.5 年之房產,其所得 200 萬元採分開計稅,不得計入一般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4. 111 年度扣除前純益額: 1,500 萬元(境內營業淨利)+500 萬元(境外所得)=2,000 萬元1,500 \text{ 萬元(境內營業淨利)} + 500 \text{ 萬元(境外所得)} = 2,000 \text{ 萬元}
  5. 減除前 10 年核定虧損扣除額: 350 萬元350 \text{ 萬元}
  6. 111 年度課稅所得額(一般課稅所得額): 2,000 萬元−350 萬元=1,650 萬元2,000 \text{ 萬元} - 350 \text{ 萬元} = 1,650 \text{ 萬元}
步驟 3:計算「應納稅額」
  1. 一般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率 20%20\%): 1,650 萬元×20%=330 萬元1,650 \text{ 萬元} \times 20\% = 330 \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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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甲文具店為一家位於臺北市之獨資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資本主)王先生設籍於臺北市,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單身、60 歲。111 年度所得及相關資料如下。未詳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一) 甲文具店:

  1. 出售新竹市土地:於 106 年 1 月以 1,500 萬元購得,持有期間 5 年 6 個月,所有權人登記為資本主王先生;售價 2,000 萬元,相關費用總計 50 萬元(取得合法憑證),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 20 萬元。
  2. 不包含上述土地交易所得,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20 萬元。

(二) 王先生:

  1. 稿費收入 10 萬元(費用率 30%)。
  2. 出租座落於信義區房屋:評定現值 210 萬元,耐用年數 20 年;租金收入 30 萬元。此房屋支付銀行貸款利息 7 萬元、支付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 2 萬元、火災及地震險 1 萬元;假設必要費用標準為 43%。
  3. 刮中公益彩券獎金 20 萬元,領獎時繳納 2 萬元稅金。
  4. 參加百貨公司抽獎活動,抽中汽車價值 200 萬元,領獎時繳納 20 萬元稅金。
  5. 拍賣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文化藝術事業之藝術品,有交易所得 50 萬元。
  6. 出售 104 年取得之房屋,核計有財產交易損失 8 萬元。
  7. 扶養父親 85 歲,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全年看護費用 30 萬元(取得合法憑證)。父親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8. 列舉扣除額合計 27 萬元(取得合法憑證)。

請依 111 年度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以最有利(稅額最低)方式,計算並回答民國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下列問題:

  1. 甲文具店上述 2 筆所得該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稅率 20%)為若干?(10 分)

  2. 王先生綜合所得總額、綜合所得淨額、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各為若干?(20 分)

提示:設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及稅額速算公式如下:

  • 一般個人免稅額每人 92,000 元。
  •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12.4 萬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 27 萬元。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12 萬元。
  • 每人基本生活費 19.6 萬元。

民國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速算表(單位:新臺幣元):

級別稅率課稅級距累進差額
15%0~560,0000
212%560,001~1,260,00039,200
320%1,260,001~2,520,000140,000
430%2,520,001~4,720,000392,000
540%4,720,001 以上部分8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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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註:現行法規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等金額隨物價指數有所調整,解題仍以 111 年度公告標準為準。)


核心觀念

  1. 獨資小規模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與課稅:
  •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0 元。
  • 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1. 房地合一稅 2.0(土地交易所得):
  • 土地於 106 年 1 月取得(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第 2 款規定,獨資組織之房屋土地登記為資本主所有,並由獨資資本主自行申報者,由個人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及第 14 條之 5 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繳納,採分開計稅、單獨申報,不計入獨資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亦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 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房地交易所得額=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text{房地交易所得額} = \text{成交價額} - \text{取得成本} - \text{相關費用} - \text{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持有期間 5 年 6 個月(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適用稅率為 20%20\%。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因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費用扣除或抵繳稅額。
  1. 個人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認定:
  • 稿費收入: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個人稿費全年合計數在 18 萬元以下者,全額免納所得稅。
  • 租賃所得:按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必要費用可採「法定標準費用(43%)」或「核實列報實際費用」,兩者從高認定。固定資產折舊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採平均法提列,應保留殘值,估計殘值之計算公式為: 殘值=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text{殘值} = \frac{\text{取得成本}}{\text{耐用年數} + 1}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但書規定,採分離課稅(扣繳率 2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扣抵。
  • 百貨公司抽獎(機會中獎):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扣繳稅款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 文化藝術事業藝術品交易: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9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境內辦理之展覽、拍賣活動,由該事業按成交價額 6% 扣繳稅款,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課稅(分離課稅)。
  • 財產交易損失:出售 104 年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損失,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1 規定,僅能自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者,不得自其他類別所得扣除(得保留於以後三年度扣除)。
  1.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扣除額規定:
  • 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未滿 70 歲為 92,000 元;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 70 歲以上者,免稅額增加 50%,即為: 92,000×1.5=138,000 元92,000 \times 1.5 = 138,000 \text{ 元}
  • 扣除額擇優:標準扣除額(單身 12.4 萬元)與列舉扣除額(27 萬元)從高擇優適用列舉扣除額。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排富條款:符合長照條件每人上限 12 萬元,但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申報戶減除幼兒學前與長照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 20%20\% 以上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排富條款)。
  1. 基本生活費差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差額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解題方法

第一部分:甲文具店 2 筆所得申報方式與營所稅應納稅額(10 分)

  1. 第 1 筆:出售新竹市土地
  • 申報方式:
  • 該土地於 106 年 1 月取得,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 土地所有權登記為資本主王先生名下,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第 2 款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王先生個人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及第 14 條之 5 規定,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單獨辦理申報並繳納稅額,不計入甲文具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亦不併入王先生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 稅額計算:
  • 房地交易所得額(課稅所得): 課稅所得額=20,000,000−15,000,000−500,000−1,000,000=3,500,000 元\text{課稅所得額} = 20,000,000 - 15,000,000 - 500,000 - 1,000,000 = 3,500,000 \text{ 元}
  • 持有期間為 5 年 6 個月,適用稅率為 20%20\%。
  • 應納房地合一稅額: 3,500,000×20%=700,000 元3,500,000 \times 20\% = 700,000 \text{ 元}
  1. 第 2 筆: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20 萬元
  • 申報方式:
  • 甲文具店為臺北市之獨資「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該核定所得額 20 萬元,應由資本主王先生列為個人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1. 甲文具店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 土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且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辦營所稅結算申報,故甲文具店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0 元。

第二部分:王先生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計算(20 分)

步驟一: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1. 營利所得:甲文具店核定之所得額 =200,000= 200,000 元。
  2.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
  • 稿費收入 10 萬元 ≤18\le 18 萬元,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全數免稅,計入所得額 =0= 0 元。
  1. 租賃所得:
  • 租金收入 =300,000= 300,000 元。
  • 比較必要費用:
  • 法定標準費用(43%): 300,000×43%=129,000 元300,000 \times 43\% = 129,000 \text{ 元}
  • 核實列報實際費用:
  • 估計殘值: 殘值=2,100,00020+1=100,000 元\text{殘值} = \frac{2,100,000}{20 + 1} = 100,000 \text{ 元}
  • 每年提列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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