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納稅義務人甲(50 歲、單身)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扶養弟弟乙(45 歲,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113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收入、支出等相關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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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為 100 萬元、銷貨收入 150 萬元,甲未保留相關進、銷貨憑證;甲進貨累積金額達標,取得業績獎金 10 萬元。假設純益率 6%、經紀人費用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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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獲配境內上市公司股利 50 萬元、出售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獲利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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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參加攝影比賽優勝,獲得獎金 20 萬元,但作品歸舉辦單位所有。假設費用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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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1 月出售 100 年取得之臺北市 A 房屋(乙設籍),售價 3,000 萬元,取得成本無法查得,但出售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400 萬元、所得標準 45%。另甲於 3 月出售 100 年取得之臺北市 B 房屋(無人設籍),核計有財產交易損失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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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5 月出售 110 年取得之新北市 C 房屋(甲設籍並實際居住),售價 5,000 萬元,取得成本 4,000 萬元,相關費用 100 萬元(取得合法憑證)、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 200 萬元、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出售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400 萬元、所得標準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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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10 月購進取得臺中市 D 房屋(甲設籍並實際居住),買進價款 4,0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400 萬元、所得標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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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合計 25 萬元(取得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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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全年租金支出 12 萬元。
請以最有利甲之課稅方式,計算:
(一)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其他所得、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各為若干元?請依下列表格格式繪製到試卷上作答(未列表或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 項目 | 計算式 | 金額 |
|---|---|---|
| 營利所得 | ||
| 執行業務所得 | ||
| 財產交易所得 | ||
| 其他所得 | ||
| 特別扣除額 | ||
| 綜合所得淨額 |
(二)假設 A、B、C、D 屋之所有權人皆為甲,且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買賣房地產之重購退稅金額為若干元?
提示:假設 113 年度個人免稅額為每人 9.7 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13.1 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21.8 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 12 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戶 18 萬元、每人基本生活費 21 萬元。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速算公式:
|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 累進差額 |
|---|---|---|---|
| 1 | 5% | 0~590,000 | 0 |
| 2 | 12% | 590,001~1,330,000 | 41,300 |
| 3 | 20% | 1,330,001~2,660,000 | 14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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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要先辨認各筆收入的所得類別,再依新舊制分流計算房屋交易所得,最後計算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與重購自住房屋扣抵稅額。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因銷售商品取得的零售利潤,屬營利所得;因下層參加人進貨達標取得的業績獎金,屬執行業務所得;因本人進貨達標取得的獎金,則屬其他所得。境內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股利所得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並適用股利抵減,或分開按 28% 稅率計稅。
100 年取得的 A、B 屋適用房屋交易舊制,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110 年取得的 C 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所得另行分開計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D 屋是重購的新自住房地,其重購價額高於出售 A 屋的售價,符合重購扣抵的價額條件。
解題方法
(一)各類所得與綜合所得淨額
先逐筆分類、計算,再比較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最後檢視特別扣除額與基本生活費差額。
| 項目 | 計算式 | 金額 |
|---|---|---|
| 營利所得 | 多層次傳銷零售利潤:。境內上市股票出售獲利 停徵所得稅,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 | 元 |
| 執行業務所得 | 業績獎金佣金:;攝影比賽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按稿費收入規定計算:。合計 。 | 元 |
| 財產交易所得 | A 屋舊制所得:;B 屋財產交易損失 ,抵減同年度財產交易所得:。C 屋為房地合一新制,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 | 元 |
| 其他所得 | 甲本人進貨達標取得業績獎金,列其他所得 。 | 元 |
| 特別扣除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乙的租金支出不列入:甲本人持有房屋,不符合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適用條件。 | 元 |
| 綜合所得淨額 | 綜合所得總額:股利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其他所得 =。扣除免稅額 、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 | 元 |
列舉扣除額 高於單身標準扣除額 ,因此採列舉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為零:基本生活費總額 ;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合計 ,已高於基本生活費總額,無須再增加扣除額。
第 二 題20 分
(一)平安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且在境內無分支機構,以境內快樂公司為其營業代理人。114 年度平安公司境內營業收入為 3 億元(已向財政部申請准予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計算所得額)、113 年度核定虧損 100 萬元,則平安公司 114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納稅額、課稅方式分別為何?
(二)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若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及結算申報,請依所得稅法第 68 條、第 79 條分別說明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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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98 條之 1 的境外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與繳稅方式,以及第 68 條、第 79 條對未辦理暫繳、結算申報的處理程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境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等業務,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可按境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境內所得額。國際運輸業的所得額比例為 10%。依此方式計算所得額者,不再按實際損益計算,也不得以其他年度的虧損抵減該所得額。
(一)平安公司
解題方法
平安公司總機構在境外、於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且已獲准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計算所得額。因此,先以境內營業收入乘以國際運輸業適用的 10%,再乘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113 年度核定虧損 100 萬元不能抵減按第 25 條計算的 114 年度所得額。
計算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113 年度核定虧損 100 萬元不予扣除,故不列入上述計算。
課稅方式
平安公司在境內沒有分支機構,但有境內營業代理人快樂公司,依《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應由營業代理人快樂公司代為扣繳、申報及繳納平安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甲公司未辦理暫繳申報及結算申報
暫繳申報:《所得稅法》第 68 條
甲公司採曆年制,暫繳申報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若逾期未辦理,且至 10 月 31 日仍未依規定補報、補繳,稽徵機關應按甲公司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
第 三 題20 分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建業,114 年出售臺中市 1 筆土地,以及 3 筆甲公司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相關資料如下表。請分別計算上述 4 筆房地交易有多少交易所得或損失,以及應如何繳納房地合一稅?又甲公司 114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含 4 筆房地)為 500 萬元,則 114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元?
| 項目 | 持有期間 | 出售房地收入 | 取得房地成本、費用 | 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 A 土地 | 1 年 2 個月 | 4,000 萬元 | 4,500 萬元 | 160 萬元 |
| B 房地 | 1 年 6 個月 | 3,000 萬元 | 3,200 萬元 | 100 萬元 |
| C 房地 | 2 年 6 個月 | 2,500 萬元 | 2,400 萬元 | 50 萬元 |
| D 房地 | 3 年 6 個月 | 2,300 萬元 | 2,000 萬元 | 12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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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須先區分「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與「營建業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的課稅方式:
- 一般房地交易:交易所得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計算;若所得為正,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按持有期間適用房地合一稅率,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交易損失不得抵減其他營利事業所得。
- 營建業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稅,不另按房地合一差別稅率計算。此類交易不以土地漲價總數額再自交易所得扣除。
甲公司是境內總機構營利事業,B、C、D 均符合「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A 則是單獨出售土地,須按一般房地交易規則處理。114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20%。
解題方法與計算
單位均為萬元。先逐筆計算「出售收入-取得成本、費用」,再依交易性質決定是否適用差別稅率或併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
A 土地
交易所得(損失):
A 土地交易損失為 500 萬元。一般房地交易的損失不得抵減甲公司其他營利事業所得,也不會產生房地合一稅,因此土地漲價總數額 160 萬元不再扣除。
B 房地
B 房地交易損失為 200 萬元。因屬甲公司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損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C 房地
C 房地交易所得為 100 萬元。因屬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另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50 萬元,也不另按房地合一差別稅率課稅。
D 房地
第 四 題35 分
(一)佳佳小吃店為獨資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王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4 年營業稅相關事項如下表。佳佳小吃店每期應繳納營業稅各為若干元?假設王先生 114 年度除經營此小吃店外,無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如何課徵佳佳小吃店、王先生之所得稅?
| 期間 | 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 | 申報核定之進項稅額 |
|---|---|---|
| 4~6 月 | 30 萬元 | 4 萬元 |
| 7~9 月 | 45 萬元 | 3 萬元 |
| 10~12 月 | 50 萬元 | 6 萬元 |
(二)大大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14 年 7~8 月營業稅相關事項如下(金額皆未含稅):
購買國外勞務 100 萬元,其中 50 萬元專供應稅貨物使用、30 萬元專供免稅貨物使用、20 萬元為共同使用。當期應稅銷售額 400 萬元、免稅銷售額 250 萬元(內含土地銷售額 150 萬元)。
請以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分別計算大大公司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各為若干元?
(三)加值型營業人向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購買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該如何課徵營業稅並說明理由?又在何種情況下,勞務買受人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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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佳佳小吃店:查定營業稅與所得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小規模營業人按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適用 稅率計算查定稅額;符合規定並申報的進項稅額,得按其 扣減查定稅額。
所得稅方面,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小規模獨資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再歸併獨資資本主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解題方法與計算
各期應繳營業稅的計算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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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月: 查定稅額為 元;進項扣減額為 元。 應繳稅額為 元,故本期應納稅額為 0 元,超過查定稅額的扣減額不會形成負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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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月: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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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月: 元,故本期應納稅額為 0 元。
所得稅部分,佳佳小吃店不另就其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王先生的營利所得,併入其 11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稅。題目沒有提供可核定所得額所需的資料,因此無法算出王先生的所得稅金額。
解題技巧
進項稅額只按 扣減查定稅額,不能直接全額扣抵。每期扣減額若大於查定稅額,該期應納稅額以零計。
(二)大大公司: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營業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兼營應稅、免稅業務者購買國外勞務,應按用途及適用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比例扣抵法以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直接扣抵法則區分專供應稅、專供免稅及共同使用的勞務。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免稅銷售額中的土地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解題方法與計算
應稅銷售額為 400 萬元;免稅銷售額 250 萬元中,土地銷售額 150 萬元不列入比例計算。因此,列入比例計算的免稅銷售額為: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