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規定:「本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董事全體同意。」則甲股份有限公司欲聘僱主辦會計人員,請問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任免的決議方式,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能否提高董事會的出席與同意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商業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決議,也受《公司法》第 206 條董事會決議規定拘束;章程得另定較高門檻。本題章程已明定較高的出席及同意門檻,聘任時應依章程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聘任主辦會計人員」,屬於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事項;再比較法定門檻與章程門檻:
- 法定門檻: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章程門檻: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全體同意。
第 2 題2 分
某乙公司為外國企業,要在高雄市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資本額為新臺幣 1 億元。請問該外國企業的分公司在臺灣登記之受理機關及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的兩個機關:一是分公司登記的受理機關,二是會計事務的主管機關。兩者均須依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的營運資金規模判斷;本題營運資金為新臺幣 1 億元,且分公司設於高雄市。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涉及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的管轄規定,以及商業會計事務主管機關的管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營運資金是否達到由中央機關管轄的門檻,再分別套用到登記與會計事務:
-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的營運資金達新臺幣 1 億元者,分公司登記由中央登記機關受理,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會計事務的主管機關也依營運資金規模劃分。本題達新臺幣 1 億元門檻,因此由中央主管機關管轄;其受理機關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分公司設在高雄市,不會改變上述按營運資金規模劃分的中央管轄結果。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有關商業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委任記帳士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應否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規定程序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商業會計法第 5 條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及「委任代辦會計事務人員(會計師、記帳士等)之程序規範與適用主體範圍」。
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規定:
- 設置主體(第 1 項):商業得設置主辦及佐理會計人員。
- 任免程序(第 2 項、第 3 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
- 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無限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 委任程序(第 4 項):商業會計事務,得委任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包含記帳士)處理之;公司組織者,其委任應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所有商業組織」與「特定組織型態」在程序法規上的適用界限:
- 法條明定主體限於「公司組織」: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規範主辦會計人員任免程序時,僅列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且第 3 項亦指「公司章程」,皆屬《公司法》規範之公司組織;法條並未對非公司組織(獨資、合夥)訂定此種法定決議程序。
- 外部委任之準用程序亦限於「公司組織」: 同條第 4 項後段明文規定:「公司組織者,其委任應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此項限制更直接指明,只有「公司組織」在委任記帳士等專業人員處理會計事務時,才強制必須經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過半數同意之程序。
- 結論:
第 4 題2 分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12 條之規定,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何種作業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12 條所規定的「會計制度」。商業得依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以及內部控制與管理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的作業程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依……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何種作業程序」。這是商業會計法第 12 條對會計制度的描述,因此選「會計制度」。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甲有限公司 110 年 9 月以新臺幣 200 萬元購進商品一批,另以新臺幣 110 萬元售予個人 A 一批商品,請問甲有限公司該二商品交易之收支,依商業會計法第 9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9 條有關商業收支工具的規定。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商業支付達法定金額的貨款,應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收取銷售貨款則有例外,對象為個人時,得收取現金。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筆交易的方向,再分別判斷金額與交易對象:
- 甲公司支付 200 萬元購進商品,屬於「支付貨款」,金額達法定門檻,應採用核定的支付工具。
- 甲公司以 110 萬元售予個人 A,屬於「收取銷售貨款」,且交易對象是個人,得收取現金。
因此,兩筆收支的工具要求不同,符合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屏東公司派 A 到市場購買中元節拜拜需用的三牲及水果,由於肉販及菜販無法給予 A 相關之原始憑證。試問依照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的規定,正確之處理方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所定的原始憑證欠缺時之處理方式。原則上,會計事項應取得並保存足以證明交易的原始憑證;若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商業仍須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作憑證,並由商業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作為記帳憑證的依據。此外,還須由經手人及其主管證明交易事實。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肉販及菜販無法提供原始憑證,重點在於判斷公司能否因此完全不入帳,或只憑員工證明入帳。
依《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並由商業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同時,交易事實須由經手人及其主管分別或共同證明。A 是經手購買者,還須由 A 及其主管證明確有購買三牲及水果的事實,因此符合選項 A。
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生產性植物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生產性植物」的會計處理。生產性植物是用來生產或供應農產品、預期可使用超過一個會計期間,而且除偶發性出售廢料外,不會作為農產品出售的活體植物,例如供採收果實的果樹。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會計規定,生產性植物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IAS 16)的會計處理;生產性植物上生長的農產品,則仍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 41 號:農業》(IAS 41)。題目涉及的是會計準則,並非法條。
解題方法
先判斷資產本身是「生產性植物」還是「植物上生長的農產品」。生產性植物屬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因此適用 IAS 16 的衡量、折舊及減損規定;農產品才適用 IAS 41 的公允價值衡量規定。
掌握這個分類後,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 IAS 16:生產性植物可採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並須按其耐用年限提列折舊,也適用減損規定。因此,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關於原始憑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的區分,以及原始憑證的種類與簽章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商業會計法》,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是證明會計事項經過的憑證;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並作為記帳根據的憑證。兩者定義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敘述與法規用語,尤其注意 D 是否把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的定義對調。其餘選項則檢查原始憑證的範圍、簽章要求及外來憑證的定義。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屏東縣記帳士公會目前依章程規定共設置理事 A、B、C、D、E 等 5 人。假設下期改選理事,共 9 人參選,其得票高至低依序為 D、E、C、A、F、G、B、H、I 等 9 人,則依記帳士法第 23 條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23 條關於記帳士公會理事選任及連任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連任者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二分之一。
屏東縣記帳士公會設有 5 名理事,因此可連任的理事最多為:
人數須為整數,故最多 2 人可以連任。
解題方法
先依得票順序辨認現任理事:A、B、C、D、E。候選人中,現任理事的得票排序為 D、E、C、A、B。由於連任名額最多 2 人,因此依得票高低,能連任者為 D、E;其餘理事席次由得票較高的非現任理事遞補。
下屆理事依此為 D、E、F、G、H。題目所列「最多 3 人可以連任」超過法定上限,所以選項 B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傳票上登載之會計項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憑證中「收入傳票」與「支出傳票」的會計項目登載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所定的記帳憑證分類,收入傳票記載貸方會計項目,支出傳票記載借方會計項目。傳票用來記錄特定收、付款事項的對應會計項目。
解題方法
先看傳票代表的資金方向,再依借貸法則判斷:
- 收入使現金或銀行存款增加,資產增加記借方;收入傳票上登載的是其對應的貸方會計項目。
- 支出使現金或銀行存款減少,資產減少記貸方;支出傳票上登載的是其對應的借方會計項目。
因此,收入傳票與支出傳票各登載一側的會計項目,分別為貸方與借方。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會計事項登帳期限、會計憑證保管、帳簿簽章及作廢憑證處理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用語,特別留意「翌日」、「授權」及「不用說明理由」這類會改變規定意義的字眼。正確選項須完整符合條文要件;只要加入與法規不符的限定或刪除必要程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商業會計事項應依規定按發生次序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選項額外寫成「應於發生的翌日登帳」,把登帳時間提前成翌日,並非法規所定的通則。應區分「登帳期限」與「帳務處理上的作業時間」。
第 12 題2 分
甲企業社設立於臺南市,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 6 萬元,會計事務擬委由記帳士代為處理,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的管理機關。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商業會計法》第 4 條,商業會計事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管理;各商業的管理機關,依其所在地及商業類別等規定認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管理機關」,不是記帳士的執業管理機關,也不是商業登記機關。甲企業社設立於臺南市,屬於位於直轄市的商業,因此本題依題目設定及官方答案,管理機關為所在地的臺南市政府。登記資本額 6 萬元,以及委由記帳士處理會計事務,均不改變本題所問的管理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高雄公司 114 年會計年度終了日為 114 年 12 月 31 日,決算辦理完竣日為 115 年 5 月 15 日,決算程序終了日為 115 年 6 月 15 日,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的決算期限、決算程序終了日,以及會計資料保存年限與起算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商業原則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二個半月。
- 決算程序終了,是指年度決算相關程序完成;公司通常以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經股東常會承認為判斷基準。
-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程序終了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會計憑證則至少保存五年。
解題方法
高雄公司會計年度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終了,題目列出兩個不同日期:
- 決算辦理完竣日:115 年 5 月 15 日,用來判斷決算期限是否延長。
- 決算程序終了日:115 年 6 月 15 日,用來判斷會計資料保存期間的起算點。
因此,先判斷決算期限,再確認各類會計資料應從哪一天起算保存期間。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照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之規定,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以不同項目記錄。假設位於屏東科技園區之某蘭花生技公司大幅受關稅影響,農業部將給予該公司營運困難的紓困補助,該補助屬於無附加條件的政府補助,則要以下列何種會計項目入帳?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受贈資產及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政府補助則依其性質認列。判斷重點是補助是否附有條件,以及補助的性質。
題目已說明這筆紓困補助「無附加條件」,且是為協助公司營運而給付,應列為當期收益,不必先遞延等待條件達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補助用途與條件:本題是因關稅影響而提供的營運紓困補助,且沒有附加條件。它屬於營運性補助,應認列為政府補助收益。因此選項應選列「收益」的項目,而非遞延收益或權益項目。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度財務報表於 114 年 3 月 31 日經股東會通過,該公司屏東廠不幸於 114 年 2 月 1 日因火災遭受重大損失,此事件之處理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重大事項,要求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判斷重點是:該事項是否提供「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狀況」的進一步證據。若是,通常應調整報表;若是資產負債表日後才發生的新狀況,通常不調整原年度金額,但重大者應附註揭露。
解題方法
本題的財務年度為民國 113 年,資產負債表日是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屏東廠火災發生於民國 114 年 2 月 1 日,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財務報表經股東會通過前發生的事件。
題目已說明火災造成重大損失,表示此事件重大;但火災是在 114 年才發生,並非 113 年 12 月 31 日已存在的狀況。因此不調整 113 年度財務報表的金額,但應在附註揭露該重大事件。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現行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存貨、預付費用、流動資產與金融工具投資的認列及衡量。解題關鍵是分辨各項目的定義與衡量基礎,尤其是預付費用的衡量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命題當年法規:存貨比較成本與淨變現價值;預付費用依其尚未耗用的效益認列;流動資產須符合預期在正常營業週期或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出售、耗用或不受長期限制等條件;金融工具則依性質採適當的衡量方法。
本題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帳面金額減記至淨變現價值,減記金額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題目以銷貨成本表述,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存貨跌價損失的處理。
第 17 題2 分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23 條之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23 條規定的商業必備帳簿。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商業必須設置的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序時帳簿」按交易發生的時間先後記錄;「總分類帳簿」則按會計科目分類登錄,用來彙總各科目的增減變動及餘額。特種序時帳簿與明細分類帳簿屬於依業務需要設置的帳簿,並非本條列出的必備帳簿。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必須設置」及「商業會計法第 23 條」兩個關鍵。依該條,必備帳簿是普通序時帳簿與總分類帳簿,因此應選同時包含這兩種帳簿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有關記帳憑證保管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 應至少保存 5 年 ② 保管期限屆滿經會計經理核准後得予銷毀 ③ 需由經辦會計人員簽章 ④ 裝訂時記帳憑證應附於原始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⑤ 應製作目錄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記帳憑證的簽章、裝訂、保存期限、銷毀程序及目錄備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敘述是否符合記帳憑證的規定,再將正確敘述組合成選項。記帳憑證須由經辦會計人員簽章;裝訂時,應將原始憑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記帳憑證應保存五年,並製作目錄備查。保存期限屆滿後的銷毀,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不能僅憑會計經理核准。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長期性投資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下長期性投資的分類、衡量及減損處理。長期性投資若提供作質,或受到約束、限制,重點在於揭露相關情形,不因此將投資帳面金額直接「調整」。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的會計處理: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對應權益法;採權益法的投資發生減損跡象時,須評估減損;以成本衡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減損損失不因後續跡象減少而迴轉。再比較 A 對提供作質及受限制投資的處理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長期性投資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應揭露其情形;題目稱「應予調整」,將揭露事項誤作帳面金額調整,因此錯誤。
第 20 題2 分
下列為臺南公司 114 年度兩個庫藏股票之交易事件。第一,因部分股東反對公司將南部廠房出租予他公司,經雙方協議,以每股 15 買回 20,000 股,備供轉讓予員工。試問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要如何處理上述庫藏股之交易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庫藏股交易對權益的表達。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庫藏股票應作為權益減項,並揭露股數;買回價格不論是因股東異議而買回,或為轉讓予員工而買回,均以實際買回成本計入權益減項。
解題方法
兩筆買回交易都屬於公司買回自身股份,應將買回成本加總:
- 因股東異議買回:$
- 為轉讓予員工買回:$
庫藏股票成本合計:
第 21 題2 分
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投資性不動產」的判斷。土地或建築物是否屬於投資性不動產,關鍵在於企業持有它的用途:是否為賺取租金、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
土地即使尚未開發或目前閒置,也要依持有目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持有供未來自用的土地,不屬投資性不動產;持有供出租的土地,則符合投資性不動產的用途。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土地的持有目的:供建設、供企業自用、供出租,或供未來自用。符合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目的者,才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之規定,假設甲公司因為資產重估,目前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 120,000,則相關之會計處理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中,資產重估後發生減損時,如何處理「未實現重估增值」。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資產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時,後續發生減損,應先以未實現重估增值沖減;超過該增值的部分,才認列為當期減損損失。
解題方法
甲公司帳上未實現重估增值為 ,減損損失為 。先將減損金額與可沖減的重估增值相比:
減損損失超過重估增值的部分為:
因此,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 ,再認列減損損失 。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之規定,下列哪些是正確之長期借款敘述?
① 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② 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③ 向業主、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彙總揭露。 ④ 指到期日在 1 年以上之借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對長期借款的衡量、揭露及範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長期借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規定揭露借款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帳面金額及重要限制條款等資訊。另須留意:向業主、員工及關係人借入的長期款項,並非彙總揭露。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6 條的規定:①檢查衡量基礎;②檢查揭露事項;③檢查特定借款的揭露方式;④檢查長期借款的期限定義。四項中,只有③不正確,因此選出①②④。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關於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損益表列報的規定,重點包括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的表達、利息收入與費用的列示、特別股股利的性質,以及停業單位損益的列報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關鍵字是否符合列報規定:是「應分別列示」還是可以合併列示;收入與費用是否須互抵;盈餘分配是否一律屬業主權益分配;停業單位損益則須留意其稅後列報位置。選項把「可以合併」說成「不用入帳」、把列示方式說成一律淨額,或顛倒停業損益的稅後與排列順序,都是常見陷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原則上應分別列示;不能分別列示時,得合併列示為營業成本及費用。合併列示只是報表表達方式的調整,相關成本與費用仍須入帳,不能因無法分別列示而不入帳。
第 25 題2 分
臺南公司 113 年度之決算報表已於 114 年 6 月 30 日提請股東承認,然而該公司也因為帳載不實於 114 年 7 月 20 日遭員工踢爆,並被某週刊大幅報導,未來也可能遭到國稅局補徵及處罰。試問臺南公司下列哪些人員在 114 年 6 月 30 日提請股東承認後,對於 113 年度之會計責任可以解除?
① 商業負責人 ② 經理人 ③ 主辦會計 ④ 經辦會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關於決算報表經承認後,特定人員的會計責任是否解除,以及解除責任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決算報表經依法提請承認後,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該年度的會計責任,原則上可以解除;但如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解除責任有兩項要件:報表經承認,且沒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條列出的兩類人員:商業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再判斷是否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的例外。
題目指出臺南公司帳載不實,且此事在報表獲股東承認後遭揭露。帳載不實屬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股東已承認報表,並不會因此排除法定例外。因此,商業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對 113 年度的會計責任均不能解除。
經理人與經辦會計則不是此處法條所列、得因決算報表承認而解除該年度會計責任的人員。題目所問的「因承認而解除」不能一概擴張到四種職稱。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A 記帳士受某詐騙集團的委任,專門負責處理詐團內部的金流及會計事務。如今詐騙集團已被檢警偵破並瓦解,A 記帳士亦因協助詐團會計事務被認定為詐團之成員之一,並以詐欺之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3 年裁判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記帳士法》判斷犯罪判決對記帳士資格的影響。重點在於區分「受有期徒刑判決」與「記帳士資格永久喪失」:犯罪判決可能使記帳士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充任,但不代表必須重新考試,也不當然構成永久除名。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的刑事判決已確定,再看刑罰是否仍在執行,以及法定限制期間是否已經經過。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解釋,A 已服完有期徒刑後,得直接充任記帳士並請領記帳士證書;法律並未要求重考。
題目提到 A 協助詐團處理金流與會計事務,且因詐欺犯罪受有期徒刑判決,作用是設定犯罪事實與刑罰類型。解題關鍵仍是《記帳士法》對充任資格的限制,以及刑罰執行完畢後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 (A) 錯誤。 A 不會因此當然遭永久除名、永遠不得執業。犯罪可能在法定期間內影響充任資格,但不能把資格限制直接解讀為永久禁止從事記帳士工作。
第 27 題2 分
A 員於 112 年 1 月 1 日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調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並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辦理退休,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職系人員。此外 A 員已於 112 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準備於退休後開記帳士事務所。請問依照記帳士法第 8 條的規定,A 員最快於何時可以在屏東縣開立記帳士事務所執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8 條對曾任稅務職系公務員的執業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曾任稅務職系公務員者,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五年內曾任職務的主管機關所轄區域內執行記帳士業務。
限制的判斷有兩個要素:一是離職後三年內的期間;二是離職前五年任職過的主管機關轄區。A 員調任過不同國稅局,不能只看退休前最後服務的屏東分局。
解題方法
A 員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退休,退休後三年限制期間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屆滿。因此,三年限制屆滿後,最快自 117 年 12 月 31 日後,得在受限制轄區執業。
A 員於離職前五年內曾任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也曾任職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屏東縣屬南區國稅局轄區,受題目所述限制。
第 28 題2 分
A 記帳士於屏東縣設立記帳士事務所,登錄執行業務區域為屏東縣、高雄市、臺南市、臺東縣,有關於 A 記帳士執業及加入記帳士公會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法》關於事務所名稱、加入公會、執業區域及業務範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記帳士應設立事務所,並加入事務所所在地的記帳士公會;登錄的執業區域與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所在地是不同事項。記帳士得辦理的業務也有法定範圍,不能把記帳士的稅務代理業務擴張為會計師的查核簽證業務。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資訊分成兩類:A 的事務所設在屏東縣,因此判斷應加入哪一地的公會時,以事務所所在地為準;A 登錄的執業區域有屏東縣、高雄市、臺南市及臺東縣,則用來判斷可在哪些區域執業。再逐項檢查事務所名稱、跨區服務及業務範圍是否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記帳士事務所名稱應依《記帳士法》的規定標明「記帳士事務所」字樣,不能以「稅務暨會計事務所」取代法定名稱。名稱中使用「會計」也容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記帳士在登錄區域內得執行之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所定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的業務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記帳士法》第 13 條,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的申報及申請、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以及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查核簽證,則涉及《公司法》所定的資本額查核簽證,並非記帳士依《記帳士法》得執行的業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非記帳士得執行之業務」,再將各選項與《記帳士法》第 13 條列出的業務逐一比對。若選項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且屬其他法規規範的專業簽證事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錯誤選項。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是《記帳士法》第 13 條明定的記帳士業務,屬於得執行範圍。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不得充任記帳士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4 條所定「不得充任記帳士」的消極資格。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是否符合該條列舉的法定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列舉的事由,特別留意法律所要求的特定條件,例如「尚未復權」、「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以及犯罪須符合「業務上有詐欺、侵占或背信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裁判確定」等要件。選出不在法定不得充任事由內的一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為本題答案。《記帳士法》第 4 條列有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記帳士。題目雖描述輕度阿茲海默症及肢體顫抖,但未指出其已達「致不能執行業務」的程度。
第 31 題2 分
A 在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調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就任新北市稅捐處新店分處,並於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調離新北市稅捐處新店分處,就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最後在 114 年 9 月 30 日辭職自行開業記帳士事務所,請問 A 不得在何縣市執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轉任記帳士時的執業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記帳士法》相關規定,曾任財政部或所屬機關公務員者,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在其最後服務機關所在地執業。判斷重點是離職前最後任職的機關,而非把過去任職過的所有縣市一併列入限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辭職前的最後服務機關,再判斷該機關所在地:
- A 於民國 114 年 9 月 30 日辭職。
- 辭職前最後任職機關是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 該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
因此,依題目所考的離職後執業限制,A 不得在臺中市執業。先前任職的臺北市與新北市不是辭職前的最後服務機關所在地,不列入本題限制。
第 32 題2 分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多久前通知委任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對記帳士終止委任契約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記帳士法》第 13 條,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 15 日前通知委任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條件:「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契約」及「終止前應通知委任人」。這是法條明定的通知期間,不需計算;直接依條文判斷為 15 日。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A 記帳士因違反記帳士法之規定,而受到懲戒時,A 記帳士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幾日內,向哪一個單位請求覆審?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所定的懲戒救濟程序:記帳士不服記帳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得在法定期間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期間是自懲戒決議書送達的翌日起算 20 日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向哪個單位請求覆審」,而非向原懲戒委員會表示不服。再核對法定期間:受懲戒人應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 2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20 日」及「懲戒覆審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據公司法有關公司名稱預查審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的預查時點、申請名稱數量,以及名稱是否相同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公司法》第 18 條,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申請預查;名稱是否相同,則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預查時點」「每次可申請的名稱數量」「名稱所含文字的效果」及「名稱是否相同」。尤其要區分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名稱中的文字不會直接決定公司取得哪些營業項目的許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須先經預查,並非公司登記後才審核。預查的目的就是在設立登記前確認名稱可否使用及所營事業登記相關事項。
第 35 題2 分
甲為公開發行之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1 億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 億元,其章程並未規定放寬轉投資上限,因欲轉投資乙有限公司新臺幣 8 千萬元,請問必須經過何種股東會決議放寬?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3 條的轉投資限制,以及股東會放寬該限制所需的決議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非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對其他公司的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的 40%;超過時,須經股東會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始不受此限。這項門檻屬於特別決議。
解題方法
先以實收資本額計算轉投資上限:
甲公司擬投資乙公司 8,000 萬元,超過原則上限 4,000 萬元,因此須經股東會決議放寬。依題示條件,應採特別決議。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A、B、C、D、甲有限公司均為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且均當選為董事,甲有限公司指派 E 行使董事職務,下列對 E 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7 條中「法人股東當選董事」與「法人指派代表人行使董事職務」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法人股東得當選董事,並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該代表人可因職務關係被改派。
依題目設定,甲有限公司是股東並當選乙公司的董事,再指派 E 行使董事職務。官方答案將 E 歸類為 法人董事,故選 D。
解題方法
先辨認誰以股東身分當選董事,再辨認誰是法人指派來行使職務的代表人。題幹中,甲有限公司是法人股東,且是當選董事者;E 則是甲有限公司指派的人。依官方答案的分類方式,E 是代表法人行使董事職務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E 為自然人董事:錯誤。 E 雖是自然人,但題目要判斷的是其董事身分。依官方答案的分類,E 是法人董事職務的指派代表,不是以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的身分當選。
第 37 題2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董事長 A 所簽委任契約中規定,未滿新臺幣 3 千萬元之交易由 A 決定,超過新臺幣 3 千萬元案件須經董事會決議始生效力,A 代表甲股份有限公司與乙有限公司簽訂一筆新臺幣 5 千萬元採購原料契約,乙有限公司明知甲股份有限公司與 A 之間有代表權限制契約,請問該買賣契約對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生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代表權,以及公司內部對代表權所作限制,能否對抗知情的交易相對人。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公司法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但公司得以董事會決議等方式,規範重大交易的決策程序。公司法關於經理人職權限制的規定,亦適用於董事長代表權的限制:對善意第三人不得主張限制;第三人明知限制時,則不受此保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董事長是否遵守公司內部約定,再判斷乙公司是否善意:
- 約定規定,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的交易須經董事會決議。
- 本件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5,000 萬元,屬於須經董事會決議的交易。
- 題目明示乙公司知道代表權限制;因此,乙公司不能以善意第三人的身分主張該限制不得對抗自己。
- A 未經董事會決議即簽約,違反公司對其代表權所作的限制。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判斷,契約對甲公司不生效,選 (A) 無效。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並無保證業務,負責人 A 代表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乙有限公司向銀行融資為保證,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6 條「公司為他人保證」的限制,以及負責人違反限制時由誰負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公司法》第 16 條規定,公司除法律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公司因此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題目已明示甲公司章程並無保證業務,且沒有指出其他法律授權甲公司為保證,因此甲公司不得為乙公司向銀行提供保證。
解題方法
先判斷保證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6 條:甲公司章程沒有保證業務,故甲公司欠缺為他人保證的章程依據。接著依條文判斷責任歸屬:違反限制的公司負責人須自負保證責任。題目指出 A 代表甲公司作成保證,故應由 A 自負保證責任,選 (A)。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甲有限公司設立時登記 A 為公司經理人,因 A 怠忽職守遭甲有限公司撤換並改由 B 擔任公司經理人,然甲有限公司卻未向主管機關變更經理人登記。A 以甲有限公司經理人名義與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承攬契約,然事後甲有限公司主張 A 並非該公司經理人拒絕履行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2 條的公司登記事項對抗效力。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依法應登記而未登記者,不得以該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經理人屬於應登記事項;公司已撤換原經理人,卻未辦理變更登記時,原經理人仍得以登記名義與善意第三人交易,公司不得以內部已撤換為由拒絕承擔契約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公司內部已變更經理人」與「經理人變更已完成登記」:
- 甲公司內部已撤換 A、改由 B 擔任經理人。
- 甲公司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變更登記,登記上仍呈現 A 為經理人。
- A 以登記上的經理人身分與乙公司簽約。題目未指出乙公司明知 A 已遭撤換,故依題意以善意第三人處理。
- 甲公司不得以未登記的內部變更對抗乙公司,契約對甲公司生效。
因此,關鍵不是 A 在公司內部是否已被撤換,而是甲公司有無將經理人變更登記,使該變更得以對抗第三人。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據公司法第 7 條之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0 日內,檢送經何者查核簽證之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7 條的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文件須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0 日內檢送。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用語「資本額」與「查核簽證」,即可辨認法定簽證者是會計師。題目問的是誰負責查核簽證,並非誰可以代辦公司登記或處理帳務。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要求記帳士應遵守之基本原則?
① 客觀 ② 誠正 ③ 遵法 ④ 務實 ⑤ 注意 ⑥ 保密 ⑦ 適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所列的基本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規範,基本原則包括:誠正、務實、保密、適任。題目中的「務實」屬規範用語,不能以一般印象中的其他專業倫理原則替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列出的七個詞,找出規範明列的四項基本原則,再核對哪個選項恰好包含這四項:
- 誠正:②
- 務實:④
- 保密:⑥
- 適任:⑦
因此,選取 ②④⑥⑦。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關於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之行為準則,何者符合「保密」?
① 應謹慎使用及保護其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所獲得之資訊 ② 執行業務時如有取得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法令辦理 ③ 應遵守法律並依照法律及記帳士專業之要求辦理委任工作 ④ 應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之其他攸關資料提供記帳士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行為準則中的「保密」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保密不只要求妥善使用及保護執行業務時取得的資訊,也要求涉及個人資料時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各敘述的規範重點:內容涉及資訊保護或個人資料保護者,屬於「保密」;著重遵守法律、專業要求或提供服務依據者,則屬其他行為準則。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謹慎使用及保護」執行業務取得的資訊,直接符合保密的核心要求。
- **② 正確。
第 43 題2 分
記帳士 A 因對法令錯誤理解,在受理甲有限公司稅務諮詢時給予錯誤訊息,導致甲有限公司申報不實產生逃漏稅而遭裁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提供稅務諮詢時的專業注意義務,以及受任人因過失造成委任人損害時的賠償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記帳士執行業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專業知識審慎辦理;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本旨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因過失違反義務,致委任人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相關規定見民法第 535 條、第 544 條。
本題敘明 A 因錯誤理解法令而提供錯誤稅務訊息,並因此造成甲有限公司申報不實、逃漏稅及遭裁罰。依題意,A 的錯誤諮詢與甲公司所受損害具有因果關係,故應負賠償責任。裁罰是稅捐機關對甲公司的公法上處分;A 對甲公司的責任則是其提供專業服務有過失所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兩者應予區分。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是否因受任提供稅務諮詢,再判斷是否有違反專業注意義務、是否造成損害,以及兩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題目已明示 A 對法令理解錯誤、提供錯誤訊息,且導致甲公司申報不實並遭裁罰,因此符合因過失造成委任人損害的責任判斷方向。選項中只有 (D) 揭示 A 應對甲公司負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A 未取得記帳士資格卻執行記帳士業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對「未取得記帳士資格而執行記帳士業務」的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這項行為由財政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處的行政罰;「罰金」則是刑事處罰,須依刑事程序裁判。辨認處罰機關與處罰名稱,即可判斷本題選項。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確認違規行為:A 未取得記帳士資格,卻執行記帳士業務。接著對照《記帳士法》的處罰規定,核對兩件事:
- 處罰機關:財政部。
- 處罰種類與金額: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符合這兩項要件的是 (D)。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記帳士 A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移送懲戒委員會遭停止營業 1 年,請問該停業決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記帳士因違規受停止營業處分,是主管機關對特定記帳士所作、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單方公權力決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看決定的對象與效果:懲戒決定是針對記帳士 A 個人作成,停止營業 1 年會直接限制其執行業務的權利。這是具體事件中對特定人的公權力措施,因此屬於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商業負責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的範圍,並須區分公司負責人與有限合夥人的法律地位。
依《商業會計法》第 4 條,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8 條及《有限合夥法》相關規定,均將經理人、董事或清算人列為商業負責人;有限合夥人則不因其合夥人身分而成為負責人。
解題方法
先依《商業會計法》第 4 條確認判斷依據,再逐一檢視各選項的身分是否依法屬於商業負責人。經理人、董事及清算人均屬法定負責人範圍;有限合夥人是出資並分享盈餘的合夥人,與負責執行業務的普通合夥人有別,因此不屬商業負責人。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因此訂有「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請問該項辦法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作用法中「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判斷重點在於:規範是否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並對外發生一般、抽象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1 條明定,本辦法依《公司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稱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規定。本辦法具備法律授權依據,並規範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資本額的查核簽證要求,屬對外的一般抽象規範。
解題方法
看到法規名稱是「辦法」,不能只憑名稱判斷;應進一步確認訂定依據與規範對象:
- 《公司法》第 7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相關辦法。
- 本辦法依此授權,對公司申請登記時應遵循的查核簽證事項作一般規範。
- 因此它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交通科技執法是一種用科技儀器來監測交通情形、舉發違規事件、降低車禍意外機率、減省警察人力的一種方式,其最大目的為「遏止違規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傷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考查《行政程序法》關於自動化機器作成行政處分、書面處分的記載事項、陳述意見及救濟期間更正的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第 3 款規定,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或以自動化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得不記明理由。因此,「自動化機器作成」是得不記理由的法定情形之一,但仍須符合「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的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 判斷以自動化機器作成的處分,是否得不記明理由。
- 核對書面處分是否只能由首長署名。
- 判斷法律是否容許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核對救濟期間教示錯誤後,更正通知的送達時點及法定期間起算日。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第 3 款規定,以自動化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得不記明理由。交通科技執法依題目所述採科技儀器監測並作成舉發處分,符合本題所設定的自動化處分情形,故本選項為正確答案。
此處的「得不記明理由」不是一律免記理由;仍要看個案狀況是否確實無須說明理由。
第 49 題2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上行政處分的效力,重點是無效行政處分的效力、行政處分效力的存續,以及書面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的生效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處分另訂生效日期者,從其所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的規定。關鍵在一般處分的生效時點:法條採「最後登載日」,選項 D 誤寫為「首日起」,因此為錯誤選項。
第 50 題2 分
甲有限公司遭財政部國稅局認定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達新臺幣 1 千萬元整,除課公司補稅外並處以補稅額二倍罰鍰。然而事後發現係重複計算結果導致課稅處分發生錯誤,重新核算後結果逃漏稅額度僅為新臺幣 1 百萬元整,請問原處分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違法時,應判斷其瑕疵是「得撤銷」或「無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行政處分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
本題的關鍵不是單純有核算錯誤,而是錯誤使逃漏稅額由實際的 100 萬元被認定為 1,000 萬元,並據此課補稅及處以補稅額二倍的罰鍰。題目設定的差距重大,且重新核算即可明確確認,依官方答案所採見解,屬重大且明顯的瑕疵,原處分無效。
解題方法
先比較處分所依據的逃漏稅額與重新核算後的實際額度:
原處分以高出實際額度甚多的金額作為課稅及裁罰基礎,錯誤直接影響補稅額與罰鍰額。接著依瑕疵程度判斷法律效果:一般違法處分原則上是得撤銷;只有瑕疵達重大且明顯程度,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認定為無效。本題依官方答案,應適用無效的規定,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