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王記帳士僅登錄彰化縣為其執行業務區域,下列何者是其可受委任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所定記帳士的執行業務範圍,以及登錄的執行業務區域限制。記帳士受委任辦理稅務行政救濟,限於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在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的業務範圍內。題目並限定王記帳士僅登錄彰化縣,因此其可受委任的案件還須是在彰化縣執行業務區域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別檢查兩個條件:
- 程序階段:記帳士可受委任辦理稅務案件的復查,不能把後續的訴願、行政訴訟一併視為其可受委任的範圍。
- 地域範圍:王記帳士登錄彰化縣,題目所列案件須屬彰化縣的稅捐案件。
符合這兩項條件的只有「彰化縣各項稅捐之復查」。
第 2 題2 分
有關記帳士業務事件的主管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業務事件中,稅務、商業會計及商業登記三類事項的中央主管機關。解題時應依各該法規所定的主管機關判斷,不能把實際承辦業務的機關與法定主管機關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三類事項:
- 稅務事項: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商業會計事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商業登記事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三者順序與選項 (A) 完全相符,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李記帳士受記帳士法所定除名處分,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4 條「不得充任記帳士」的消極資格,以及除名處分與證書撤銷、廢止後,能否恢復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記帳士法》第 4 條,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條文另規定,因特定事由遭撤銷或廢止證書者,原因消滅後仍得請領證書;但該規定不包括「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這一款。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指定的處分事由:李記帳士受《記帳士法》所定除名處分。再比對第 4 條的兩個效果:
- 除名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 原因消滅後得再請領證書的例外規定,並未涵蓋除名處分。
因此,D 把「原因消滅後可以恢復充任並請領證書」套用到除名處分,與條文列舉範圍不符,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李四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卻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處罰之依據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未具資格者處理不同業務時,應適用哪一部法律處罰」。李四同時從事商業會計事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須將兩種行為分開判斷:前者依《商業會計法》處理,後者依《記帳士法》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行為內容區分法律適用:
- 擅自處理商業會計事務: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擅自為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依《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處罰。
- 擅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未具法定資格而擅自執行,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處罰。
因此,同一人涉及兩種不同業務,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的法律,不能把兩種行為一概依同一條文處罰。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欲在登記開業區域以外之其他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9 條所定的跨縣市執業規則。記帳士的執業區域原則上以其登記開業的直轄市、縣市為限;若要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且免設分事務所。
依《記帳士法》第 2 條,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因此,跨區執業要向財政部登記,無須在執業地另設分事務所。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登記開業區域以外」:這是《記帳士法》第 9 條所規範的跨縣市執業情形。接著依條文確認兩個要件: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再由第 2 條判斷主管機關是財政部,即可選出符合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記帳士不得在登錄區域內受委任執行下列哪種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13 條規定的記帳士執業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受委任辦理特定登記、稅捐申報與申請、稅務諮詢及商業會計事項;但依法不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的查核簽證申報,也不得辦理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得」受委任辦理哪種業務,再將各選項與《記帳士法》第 13 條列出的業務及其排除事項比對。列入執業範圍的選項可排除;落在法定排除事項中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到申誡處分多少次以上,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幾年者,應予除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對記帳士懲戒處分的累積效果:申誡達一定次數,須另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停止執行業務累計達一定年限,則應予除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記帳士法》記帳士懲戒相關規定,申誡處分累計達 3 次以上,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 5 年者,應予除名。題目依序詢問這兩個累計門檻,對照即得答案。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按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接受委任後,因正當理由須終止契約,應於幾日前通知委任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關於記帳士終止委任契約的通知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記帳士法》第 14 條規定,記帳士接受委任後,因正當理由須終止契約者,應於 10 日前通知委任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接受委任後」、「因正當理由」及「終止契約」,再對應《記帳士法》第 14 條的通知期間。法條所定期間為 10 日,故選項 D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分類,上期與本期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31 條:財務報表上的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規定適當分類、歸併;前後期分類必須一致。若上期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此處考的是分類不一致時應採取的兩項處理:重新分類,以及附註說明。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上期與本期不一致」。依《商業會計法》第 31 條,不能只重新分類或只作附註,而是兩者都要做,因此選項須同時包含「重新分類」與「附註說明」。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甲君於民國 108 年 8 月 15 日在南投縣獨資設立南投商行營業,登記資本額新臺幣四萬元,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對「小規模獨資或合夥商業」的適用例外,並須與《商業登記法》所定免辦登記的「小規模商業」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商業會計法》第 82 條第 2 項及經濟部於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公告的認定標準,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的獨資或合夥商業,屬於小規模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本題甲君為獨資商業,資本額 4 萬元,符合此門檻。
但「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不等於「免辦商業登記」。《商業登記法》第 5 條所列免辦登記的情形,例如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或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並非以登記資本額 5 萬元以下作為通用條件。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給的組織型態與資本額判斷是否符合《商業會計法》的小規模商業標準:
甲君是獨資商業,故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再檢查選項是否把「免適用商業會計法」與「免辦商業登記」混為一談;兩者是不同法律制度,不能只憑資本額推論免辦商業登記。
第 11 題2 分
有關財務報表附註,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務報表附註」的性質與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財務報表附註是財務報表的一部分,目的在補充說明報表資訊、協助閱表人了解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附註內容也可以包括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解題方法
先判斷附註的功能與定位,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
- 附註屬於財務報表的一部分。
- 附註用來補充說明財務報表,並可列示重要會計項目明細。
- 附註通常列於各主要報表之後。
因此,凡主張「附註不可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者,與附註可補充列示明細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正確。 財務報表附註不是與財務報表無關的附加資料,而是財務報表的組成部分,須與各主要報表一併閱讀。
第 12 題2 分
台中公司之負責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9 條規定,以現金 120 萬元購置原料一批,依同法第 78 條規定,應依下列哪一項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9 條的支出支付方式,以及違反該條時依第 78 條所處的罰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9 條,商業支出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本題以現金支付 120 萬元,已達門檻,違反該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支出是否達到第 9 條的 100 萬元門檻:120 萬元高於 100 萬元,因此不得以現金支付。再依第 78 條確認罰鍰級距: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乙海產行 8 月份分別自漁民購進鮮漁一批,無法取得原始憑證;自丙海產行購進漁貨一批,取得普通收據;自丁水產公司購進漁產加工品一批,取得統一發票;惟承辦人員疏忽,收據、發票皆遺失,依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規定,下列處理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滅失時,原則上應依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但若屬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的情形,應依該程序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涉條文與本題解答相關的規範,採用命題當年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批進貨的憑證狀況:
- 向漁民購進鮮漁: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原始憑證。
- 向丙海產行購進漁貨:原已取得普通收據,但收據遺失。
- 向丁水產公司購進加工品:原已取得統一發票,但發票遺失。
漁民與丙海產行的進貨,均須依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並由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漁民部分屬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依本題命題所採的處理,還須由經辦及主管該事項的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丁公司部分則屬已取得統一發票後遺失,依題目所採處理,可取得丁公司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影本替代,作為原始憑證。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憑證、帳簿及報表:①原始憑證;②記帳憑證;③帳簿目錄;④帳簿;⑤決算報表。何者經辦會計須簽名或蓋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憑證、帳簿目錄、帳簿及決算報表簽章責任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第 25 條另規定,帳簿目錄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相對地,原始憑證並未列入第 35 條的經辦會計簽章項目;第 66 條則規定,決算報表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未包括經辦會計人員。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經辦會計人員」是否為法條列明的簽章人員:
- ①原始憑證:不屬於第 35 條所列須由經辦會計簽章的文件。
- ②記帳憑證:第 35 條明定經辦會計人員應簽名或蓋章。
- ③帳簿目錄:第 25 條明定經辦會計人員應會同商業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第 15 題2 分
丙公司分別投資 A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股票,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A 公司股票作為銀行短期借款之質押,B 公司股票作為承包 9 個月工期營建工程之保證金,C 公司股票作為承包三年工期營建工程之保證金,則投資 A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股票,於資產負債表應如何列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流動與非流動分類,以及股票因作為質押或工程保證金而受限制時的列示方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財務報導規定為準。
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原則上按其性質及持有目的分類;但若金融資產已提供作為借款質押或履約保證,企業不能自由處分,應依相關限制及預計解除時間判斷列示。受限制期間在一年內者列為流動資產中的其他流動資產;超過一年者列為非流動資產。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股票是否受限制,以及限制預計持續多久:
- A 公司股票:作為銀行短期借款質押,股票受質押限制;短期借款期限在一年內,因此列流動資產的「其他流動資產」。
- B 公司股票:作為 9 個月工期營建工程的保證金,受限制期間為 9 個月,未逾一年,因此列流動資產的「其他流動資產」。
- C 公司股票:作為三年工期營建工程的保證金,受限制期間超過一年,因此列為非流動資產。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下列何者不得另行保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會計憑證的裝訂及另行保管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會計憑證原則上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但若憑證是「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
另有一項容易混淆的規定: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這是「免附原始憑證」,不是「得另行保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規範:
- 「另行保管」的例外,適用於特定性質的會計憑證。
- 「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則是免附原始憑證的情形,並不表示該憑證可以另行保管。
第 17 題2 分
乙公司投資丙公司債,投資目的為依合約定期收取固定的金額,以回收投資的本金與利息,該公司債將於 109 年 9 月 30 日到期,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的分類與衡量,以及資產負債表的流動、非流動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為準,債務工具若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 持有目的為依合約收取現金流量。
- 合約現金流量僅為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的利息。
題目說明乙公司定期收取固定金額,以回收本金與利息,符合上述條件,因此公司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流動或非流動則看資產預計實現或到期的期間。該公司債於民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到期,自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起算不到一年,故於 108 年度資產負債表列為流動資產。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描述判斷衡量方式:投資目的是按合約收取本金及利息,符合「持有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的條件,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第 18 題2 分
甲公司 107 年 12 月 31 日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收退稅款及應付所得稅,則該兩項應收、應付所得稅款,於 107 年度資產負債表應如何列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在資產負債表上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107 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所得稅相關規範,將所得稅應收款與應付款分別列為「本期所得稅資產」及「本期所得稅負債」。
解題方法
先辨認款項性質:公司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收退稅款,代表有本期所得稅款可收回;有應付所得稅,代表有本期所得稅義務尚待清償。因此,資產負債表應分別列示為:
- 應收退稅款:流動資產中的「本期所得稅資產」。
- 應付所得稅:流動負債中的「本期所得稅負債」。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水湳公司折價發行 3 年期公司債,關於應付公司債之折價,按有效利息法攤銷時,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債折價的列報,以及採有效利息法攤銷時,利息費用與帳面價值的變動。
公司債折價是公司債面額與發行價格的差額,列為「應付公司債」的減項。折價攤銷時,應付公司債的帳面價值逐期增加,至到期日增加至面額。
解題方法
有效利息法以每期期初公司債帳面價值乘以發行時的有效利率,計算當期利息費用:
折價發行時,現金支付的票面利息低於按有效利率計算的利息費用,兩者差額就是當期折價攤銷數:
第 20 題2 分
甲公司係租賃業,關於甲公司其營業外收益及費損,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賃業的損益表分類,以及營業外收益與費損能否以淨額列示。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收益及費損原則上應分別列示;只有準則容許的項目,才得以淨額表達。
租賃業出租資產所收取的租金,是其主要營業活動產生的收入,列為營業收入。判斷其他收益與費損能否互抵,則須看準則是否明文允許,而不能僅因項目名稱相同或彼此相關,就自行以淨額列示。
解題方法
先判斷租金是否屬租賃業的營業收入,再檢視利息、兌換差額及權益法投資損益能否淨額列示。題目問「何者敘述錯誤」,因此找出不符合命題當年列報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租金收入屬營業收入:正確。 租賃業的主要營業活動是出租資產,租金收入由該活動產生,屬營業收入,並非營業外收益。
第 21 題2 分
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係指下列哪一項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商業」的法定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 1 項,商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定義中的兩個部分:「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以及「範圍依哪些法律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定義與選項。選項若把適用範圍限縮為特定組織型態,或把範圍所依據的法律換成其他法律,即與法條文字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公司係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事務,為了爭取上市上櫃的核准,公司高層故意要會計人員多記錄收入部分交易事項,少記錄成本費用交易事項,使帳上獲利提高。相關會計作業處理人員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下列何者依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①商業負責人;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③經辦會計人員;④主辦會計;⑤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的責任減輕或免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且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題列出的人員中,符合條文身分要件的是主辦會計、經辦會計人員,以及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有關人員;是否適用仍須具備「事前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且「有確實證據」兩項條件。
解題方法
先比對第 73 條列舉的適用人員,再逐一核對題目中的五種身分:
- 條文明列的三類人員:主辦會計、經辦會計人員、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有關人員。
- 商業負責人不在列舉範圍內。
-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也不在民國 108 年適用的第 73 條中。
因此符合者為③④⑤,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之衡量基礎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債務工具投資的後續衡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記帳士相關會計規範,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後續衡量基礎為攤銷後成本。
攤銷後成本是以原始認列金額為基礎,扣除已償還本金,再加減按有效利率法攤銷的溢價或折價,並扣除減損後的帳面金額。題目詢問衡量基礎,重點在判斷其後續衡量採何種方式,不是看投資購入時的成本或資產出售時的價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再對照其指定的後續衡量基礎:攤銷後成本。因此選項(B)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哪些報表?①財務報表;②營業報告書;③盈餘分派表;④年度預算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關於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的報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題目中的「盈餘分派表」與「年度預算表」均不在該條規定的編製項目內。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66 條核對四個項目:①財務報表、②營業報告書符合規定;③盈餘分派表、④年度預算表不符合。故正確組合為①②。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在下列何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期付款銷貨的「未實現利息收入」如何表達。分期收款的應收總額通常包含商品價款及尚未到期、尚未賺得的利息;未實現利息收入尚非當期已賺得的收入,應作為應收帳款的抵減項目,呈現應收帳款的淨額。
本題屬會計處理觀念,無須引用特定法條;依題意以民國 108 年的考試處理原則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未實現利息的性質:它不是銷貨折讓,也不是已實現的利息收入,而是分期應收款中尚未賺得的利息部分。因此,帳面列示時應自應收帳款總額中扣除,反映目前應收款項的淨額。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何項係屬營業外收益及費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營業外收益及費損」的範圍。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是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的收益及費損。條文列舉的項目包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的性質,再與第 36 條所列的營業外項目對照。題目問的是「何項係屬營業外收益及費損」,因此應選出明確列在該範圍內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正確。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36 條明列此項屬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金融資產因公允價值變動而認列的淨損益,列入當期損益中的營業外項目。
第 27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有關受贈資產的會計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受贈資產應按公允價值入帳,再按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或遞延收入;法條並未規定列為保留盈餘。
解題方法
先拆解法條的兩個處理步驟:
- 衡量入帳金額: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
- 決定列帳項目:依資產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或遞延收入。
逐一比對選項,找出與這兩項規定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據我國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存貨評價與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對存貨衡量、成本計算方法及跌價損失列報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存貨原則上以實際成本衡量;若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應將存貨降至淨變現價值,差額列為銷貨成本。淨變現價值是企業預期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的淨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敘述的規範,再特別留意跌價損失的列報科目。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只要找出把存貨跌價損失列報為錯誤科目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金融工具投資分類在流動資產者,不可能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工具投資的分類,以及哪些投資可能列為流動資產。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財務會計規範,流動或非流動的判斷,主要看企業預期在正常營業週期內實現、出售或收回,或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金融資產的名稱與分類,則須與其性質相符。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所列投資類別,判斷是否可能依持有目的、預計實現期間等條件列為流動資產。題目問「不可能包括」,應找出其性質與流動資產分類不相容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錯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在短期內出售或實現,符合流動資產條件時,可以列為流動資產。
- **(B) 持有到期日金融資產:錯誤。
第 30 題2 分
生產性植物應分類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生產性植物」的會計分類。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生產性植物符合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定義,按該準則處理;其上生長的農產品則仍屬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所規範的生物資產。
生產性植物是指供企業生產或提供農產品使用、預期可生產超過一期,且除偶然作為廢料出售外,出售植物本身的可能性極低的植物,例如果樹。這類植物在生產過程中持續提供農產品,性質類似生產設備。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植物本身」還是「植物上生長的農產品」。生產性植物本身供長期生產使用,應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收成前的果實或其他農產品,才列為生物資產。依此判斷,選項(B)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及會計準則為準。生產性植物納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規定已在民國108年以前適用;此後相關分類原則並未改變。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商業各項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其保存期限之起算日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憑證的保存期限及其起算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商業各項會計憑證應依規定保存;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的保存期限為五年,並以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日作為起算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憑證保存期限從何日起算」,再依《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對照法定用語。法條採用的是「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日」,不是申報日、資產負債表日或單純的會計年度終了日,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台中公司與蔡記帳士簽訂委任書,委託蔡記帳士為台中公司記帳及報稅,蔡記帳士未經台中公司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就該事件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的懲戒事由,以及利害關係人提出懲戒案件的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有效的《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 1 款,記帳士「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屬於應付懲戒事由。
台中公司是委任人,也是利害關係人。依當時懲戒程序,利害關係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再由該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解題方法
先判斷蔡記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懲戒事由:題目明示蔡未經公司許可,洩漏業務秘密,符合《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 1 款。
再判斷台中公司應循何種程序提出案件。公司可以提出事實與證據,但不能自行直接交付懲戒,也不是直接送懲戒委員會處理;應透過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非屬應付懲戒事項:錯誤。 未經委任人許可洩漏業務上秘密,明列於《記帳士法》第 26 條第 1 款,是應付懲戒事由。
第 33 題2 分
請問下列何者不符綜合損益表中收益的定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收益」的定義,以及哪些項目會列入綜合損益表。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商業會計法》,收益是指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增加,表現為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並使權益增加;但不包括業主投入資本所造成的權益增加。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是:交易是否來自企業的經營活動或資產評價,並影響當期損益;若屬與業主間的權益交易,則不屬收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會產生當期損益。出售資產利益、減損迴轉利益及金融資產評價利益,均屬可能列入損益的收益項目;庫藏股交易則是公司與股東間的權益交易,其差額直接調整權益,不列為收益。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商業之財務報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30 條至第 32 條對財務報表編製的規定,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30 條:財務報表依會計年度編製;另編的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 第 31 條:財務報表上的會計項目,得依事實需要或法律規定適當分類、歸併;前後期分類須一致,若不一致,應重新分類並附註說明。
- 第 32 條:年度財務報表除新成立的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併列當年度及上年度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關鍵用語,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得」改成「應」、是否漏掉例外,以及有沒有把適用對象換成其他身分。第 32 條直接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未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且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與第 114 條,重點是區分「得不記明理由」與「未記明理由後如何補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但符合第 97 條所列情形者,得不記明理由。依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依法必須記明的理由若未記載,得於事後記明而補正。這是補正程序或方式上的瑕疵,並非「更正」處分內容。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所述「未記明理由」是否本來就可免記。若依法必須記明,再看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如何治癒此項瑕疵,以及補正期限。第 114 條第 2 項明定:理由事後記明的補正,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得不經訴願程序者,須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完成。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的關係: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符合第 103 條列舉情形時,得不給予該機會。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情形,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的各種處置,以及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法定例外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103 條的例外規定。選項若是法條列舉的情形,即屬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沒有列入者,就是本題答案。官方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 (A)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相對人利益: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37 題2 分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甲行政機關,無法律另有規定,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已經過 4 年,甲行政機關於 108 年 7 月 1 日作成為實現該權利之 A 行政處分,如 A 行政處分:
① 被撤銷或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 ② 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
則該請求權至何時時效完成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至第 134 條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以及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後,處分失效或確定時如何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131 條: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行政機關為實現請求權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會使時效中斷。
- 第 132 條: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 第 133 條: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後,重新起算。
- 第 134 條:行政機關的請求權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新起算的期間為五年。
現行《行政程序法》已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規定。
解題方法
甲是行政機關,適用五年時效。題目指出截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已經過四年,因此原時效尚餘一年。甲於 108 年 7 月 1 日作成 A 行政處分,使時效中斷。接著要分別套用兩種失效情形:
① 溯及既往失效:依第 132 條,時效視為未曾中斷,回到原本的時效計算。原請求權五年時效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經過四年,剩餘一年,故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屆滿,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消滅。
第 38 題2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何時起算法定期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關於救濟期間告知錯誤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處分機關告知的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以通知更正;法定期間自更正通知送達的翌日起算。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定期間何時起算」,關鍵在於更正通知何時發生送達效力。依第 98 條規定,起算點不是機關發現錯誤或發出通知之時,而是通知送達後的翌日。因此選擇「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有關公司應每年定期申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的申報義務,重點是申報對象、申報方式及申報資料的主管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等資料,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平臺。申報方式依《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採電子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的「申報對象、方式、受理平台及立法目的」。題目問錯誤敘述,關鍵在於區分「主管機關」與「實際申報平台」:本條申報資料是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平臺,並非申報至法務部。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其財務報表,不必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者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0 條第 2 項及經濟部依該項發布的門檻公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財務報表須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
- 實收資本額未達 3,000 萬元,且營業收入淨額達 1 億元。
- 實收資本額未達 3,000 萬元,且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 100 人。
第二、三項是「資本額未達門檻,且另有一定規模」的情形;營業收入與員工人數是擇一達標即可。民國 108 年的營業收入門檻為 1 億元。現行規定的相關門檻仍為上述數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必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選項,再逐一比對資本額、營業收入、勞保員工人數及外國公司分公司營業資金門檻:
- 資本額達 3,000 萬元:須簽證。
- 資本額未達 3,000 萬元時,營業收入達 1 億元或勞保員工達 100 人:仍須簽證。
- 未達適用門檻:不因本題所述條件而須先簽證。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司之清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上公司的解散與清算,以及公司法人人格何時消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司法》第 24 條,公司解散後,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依同法第 25 條,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因此,解散不必然立刻使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一般解散公司須進入清算,清算完成後法人人格才消滅。合併及破產則屬例外,不依通常的公司清算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公司解散原因,再判斷是否屬於《公司法》第 24 條所定的清算例外:
- 一般解散:應行清算;清算期間,公司在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存續。
- 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不行通常的公司清算程序。
- 公司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法人人格依題目所採命題結論即歸於消滅。
選項把「應否清算」、「清算期間能否經營業務」及「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混在一起,逐一對照上述規則即可判斷。
第 42 題2 分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應由下列何者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委任的決定機關及表決門檻。依民國 108 年《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公司組織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再依《公司法》第 29 條確認經理人事項的決定機關是董事會,並核對兩項門檻:
- 出席董事須達董事過半數。
- 同意票須達出席董事過半數。
符合這兩項條件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按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所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以公開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所定「公司登記事項公開」的範圍。公司登記事項中,主管機關應公開者,包括公司名稱、所在地,以及特別股相關事項等;股息紅利分配比例限額則不屬於該項列舉的公開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應公開哪些公司登記事項,再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該項規定的公開項目。題目問「不包括」,因此選出不在法定公開範圍內的事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此項規定者,行為人應給予何種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9 條: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須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時,負連帶民事責任,主管機關並得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列刑度與罰金金額也是判斷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是《公司法》第 19 條第一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的原文,再對照第二項的處罰規定。處罰包含「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與選項 A 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據我國商業登記法之規定,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登記法》所定的變更登記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商業登記法》第 16 條,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登記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 申請變更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登記事項有變更」及「除繼承之登記外」兩個關鍵詞,直接對應第 16 條規定。期限從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算,法定期限為 15 日,因此選擇 15 日內。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李記帳士係桃園市記帳士公會會員,關於其行為涉及職業倫理道德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違反職業倫理道德規範時,由何種組織依相關規範評估及處理,以及行為準則未明文列舉時的處理方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相關規範為準。
依題目所據的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違反規範的行為,依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內規及行政指引加以評估及處理;行為準則未規範的特定行為,也不因此當然排除紀律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全國聯合會與地方公會在本題所問的倫理評估、處理機制中的角色,再檢視未列舉行為是否即不受紀律規範。選項 A 指向全國聯合會的內規及行政指引,符合題目所依據的處理方式;C、D 則把「未明文規範」誤解為不適用或改由國稅局處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記帳士如違反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依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內規及行政指引加以評估及處理,符合本題命題所採的規範與處理機制。
第 47 題2 分
林記帳士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皆積極與熱心至國稅局擔任志工,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林記帳士之行為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哪一項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務實」原則的適用。作答時要分辨「基本原則」與「行為準則」:基本原則是職業倫理的概括要求;行為準則則將原則落實為記帳士在執業或參與公益服務時應有的具體行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林記帳士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主動到國稅局擔任志工,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題目描述的是具體的公益服務行為,因此應從「行為準則」判斷;其熱心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符合「務實」的行為要求。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為該規範制訂之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的制訂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相關規範,制訂目的在於砥礪記帳士專業道德文化,並提升記帳士的職業倫理與專業形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規範制訂目的」,再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職業倫理規範的整體宗旨。這類規範著重建立專業倫理與道德文化,不是處理避稅技巧,也不是單純列出避免受罰的方法。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王記帳士之客戶甲商行,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甲商行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王記帳士配合客戶要求,未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王記帳士之行為違反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哪一項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基本原則」與「行為準則」的區別,以及記帳士配合客戶規避大額現金交易申報義務時,違反哪一項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酬金高於新臺幣 50 萬元,客戶卻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連續以低於 50 萬元的現金支付,屬於應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辦理申報的情形。記帳士配合客戶要求而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的是「行為準則之誠正」。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行為:王記帳士不是單純洩漏或保管客戶資料,而是明知客戶以分次或連續小額現金支付,仍配合規避申報義務。這是執行業務時未遵守法令及職業規範,應從「行為準則」判斷。
再看違反的倫理原則:題目著重於記帳士配合客戶規避申報,未以誠實、正直的態度執行職務,因此符合「行為準則之誠正」。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記帳士於執行業務時,應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之其他攸關資料提供記帳士服務,此係符合下列何項行為準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的行為準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範,記帳士執行業務時,應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的其他攸關資料提供服務,屬於「適任」的要求,重點在於依據專業規範提供服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依照法令及財政部發布之其他攸關資料提供服務」,判斷它要求的是依專業準據執行業務,而非誠信、保密或務實等其他行為準則,因此選「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