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下列哪幾種稅包括在其中?①地價稅 ②土地增值稅 ③房屋稅 ④使用牌照稅 ⑤印花稅 ⑥查定課徵之娛樂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所定核課期間的適用範圍。該條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包括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以及查定課徵的娛樂稅;土地增值稅與印花稅不在本題所問範圍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列出的稅目是否屬於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
- ①地價稅:包括。
- ②土地增值稅:不包括。
- ③房屋稅:包括。
- ④使用牌照稅:包括。
- ⑤印花稅:不包括。
- ⑥查定課徵之娛樂稅:包括。
因此應選項目為①③④⑥,與選項 (C) 相符。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多久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又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多久者,不得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因不可抗力而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回復原狀」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期間已逾 一年者,不得申請。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兩個法定期限,依序掌握即可:
- 原因消滅後的申請期限:一個月內。
- 遲誤期間的最長限制: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因此答案為「一個月;一年」。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下列何者為依據?①形式外觀之法律行為 ②實質經濟事實關係 ③形式外觀之法律關係 ④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的實質課稅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因此,①、③所述的形式外觀,不是本項規定的判斷依據;②、④才是法條明定的兩項標準。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四個敘述與法條關鍵詞逐一比對:
- 實質經濟事實關係:②
- 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④
兩者合併為②④,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的擔保品種類及計值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如下:
- 黃金按九折計算。
-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 政府發行且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述的計值基準與當時法規。關鍵在於公債的法定計值方式是「按面額」,不是「按市值」;只要找出這項差異,即可判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幾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對公司應付股利「視同給付」時點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股利雖尚未實際支付,仍須留意法規所定的給付期限;逾期未付,即視同已給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應付股利自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超過 6 個月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因此,從決議分配盈餘之日開始計算,期限為 6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所得稅法中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除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減除外,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試問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薪資所得的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薪資所得除可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外,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由所得人負擔的特定必要費用,若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也可以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這類必要費用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通勤交通費不在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在內」的項目,再將各選項對照薪資所得必要費用的列舉類別。判斷重點在於費用是否屬於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的法定項目,不能只因某項支出有助於上班,就認定可以列報。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多久內答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事前租稅諮詢」的答覆期限。納稅者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得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法源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9 項。題幹稱依《稅捐稽徵法》,法規名稱的引用並不精確,但所問制度與期限仍可依題意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從事特定交易前,提出證明文件申請稅務諮詢」的事前諮詢制度,再對應法條所定期限:六個月內。這是期限記憶題,不需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後續法規修正未改變本題所考的六個月答覆期限。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有應退納稅義務人某甲之 107 年土地增值稅,若某甲 107 年在臺北市仍有下列稅款相關積欠,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應優先抵繳?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的退稅抵繳順序。稽徵機關應退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時,若納稅義務人仍有欠繳的稅捐或罰鍰,應依規定辦理抵繳;涉及同一稅目欠稅及其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款項時,應優先抵繳該稅目相關積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應退的是某甲的 107 年土地增值稅。判斷各選項時,先看積欠是否與應退稅款屬於同一稅目:
- 同為土地增值稅的相關積欠,優先以土地增值稅退稅款抵繳。
- 其他不同稅目的稅款或其滯納金,不因同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徵收,就優先於同一稅目積欠。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符合資格者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得扣除金額是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及符合資格者每人每年可扣除的定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 12 萬元;適用時並須符合當時規定的資格,且未落入排富條款。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每人每年的法定扣除額,不是依實際照護支出核實計算。辨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直接對照法定定額即可:民國 108 年為 12 萬元,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2 萬 5 千元:錯誤。 不是民國 108 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法定金額。
- **(B) 12 萬元:正確。
第 10 題2 分
臺北市林先生的兒子目前因在校就讀故租屋在外縣市,設其 107 年度 1 月至 12 月之每月租金為 $12{,}000,假設林先生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所得稅,且未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試問林先生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其受扶養兒子多少的房屋租金支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依命題當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臺幣 12 萬元為限。
題目說明林先生採列舉扣除額,且未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並以兒子在外縣市就學租屋為情境,應依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的規定計算。
解題方法
先算兒子全年實際支付租金:
再套用每一申報戶每年 12 萬元的扣除上限:
因此可列舉扣除 元。題目未交代自有房屋情形;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採的租金支出符合列舉扣除要件之前提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期貨交易所得(非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其交易成本應採何種方法計算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對期貨交易所得成本的認定方式。題目已限定為「非到期前指定平倉者」,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以先進先出法計算交易成本。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中的關鍵條件:「非到期前指定平倉」。期貨部位有多筆交易時,依先進先出原則,先買進或賣出的部位先與後續相反方向的交易相抵,據此認定該筆交易的成本。題目詢問的是法規指定的成本計算方法,不是由納稅人自行選用會計方法。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新北市張先生 106 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 4 萬元,當年度無任何財產交易所得;另外,其 107 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 7 萬元,且 107 年度亦有另一項財產交易損失 5 萬元,試問張先生辦理 107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申報多少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1,考「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及損失跨年度扣除規則:
- 每年度可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或損失超過所得時,未扣除的部分可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因此,往年結轉損失與當年度損失,都受「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上限限制。
解題方法
張先生 106 年度有 4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故這筆損失可結轉至以後三年度,包含 107 年度。
107 年度可供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合計為:
但 107 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只有 7 萬元,當年度扣除額不得超過該所得,因此:
第 13 題2 分
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扣繳率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對非居住者股利所得的扣繳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司分配股利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取 21%。
解題方法
先辨認所得種類為「公司分配的股利」,再確認受領人身分屬非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外營利事業。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這類股利按給付額扣取 21%。
例如股利給付額為新臺幣 100,000 元,扣繳稅額為: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臺北市陳先生 107 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為新臺幣 120 萬,並領到受益人與要保人皆為自己的年金保險金 80 萬,及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有申報減除 $70 萬的非現金捐贈金額。試問陳先生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加計法定項目,例如符合門檻的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以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
本題的香港利息所得屬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時,應全數計入。年金保險給付則須符合「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條件,才列入基本所得額。
解題方法
依官方答案 B 的計算方式,題目中的股票交易所得按「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處理:
- 綜合所得淨額:500 萬元,計入。
- 香港利息所得:120 萬元,已達 100 萬元門檻,全數計入。
- 年金保險金:要保人與受益人皆為陳先生,二者為同一人,不屬應加計的特定保險給付,故不計入。
- 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不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所列應加計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故不計入。
- 非現金捐贈:已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 70 萬元,應加計。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多少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薪資所得的免計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兩者合計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的薪資收入課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 6% 規定至今仍適用。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自願提繳金額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的上限」,依所得稅法直接判斷比例即可:
注意,限制是「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適用每月工資 6% 的上限,不是退休金與年金保險費各自都能享有 6%。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關於投資收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0 條「投資收益」的認列與課稅規定,包含股利或盈餘是否計入所得額、投資收益的權責發生年度,以及庫藏股票交易溢價作為資本公積的課稅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0 條:
- 第 1 款規定,被投資公司決議不分配盈餘時,投資公司得免列投資收益。
- 第 2 款規定,投資收益原則上以被投資公司決議分配的數額為準;權責發生年度以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所在年度認定。
- 第 3 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國內法人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
- 第 5 款明定,庫藏股票交易溢價作為資本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因此,聲稱庫藏股票交易溢價應計入所得額的選項,與法條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0 條第 3 款規定,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自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起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
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某甲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配偶於次年所得稅開徵期間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某甲之免稅額得減除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1 的免稅額按日數比例計算規則,以及《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對境內居住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時申報方式的規定。
年度中死亡者的免稅額,原則上依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但死亡人遺有配偶,且配偶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應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此時死亡人的免稅額可全額減除。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給的是哪一種申報情形:某甲於年度中死亡,遺有境內居住的配偶,且由配偶於次年所得稅開徵期間合併申報。這符合《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的配偶合併申報情形。
因此,不適用死亡前日數比例換算;某甲的免稅額可以按全年全額減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年度中死亡的一般比例計算原則,不能取代配偶合併申報時全額減除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文山有限公司 107 年全年課稅所得額 40 萬元,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其應納 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規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 107 年度的課稅所得額級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107 年度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上者,按 20% 稅率計算;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一半。
解題方法
全年課稅所得額為 40 萬元,先依 20% 計算,再與法定上限比較:
應納稅額上限為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一半:
按 20% 計算的 8 萬元低於 14 萬元上限,因此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 80,000 元。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列何者不適用「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哪些金額適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特定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第 8 條及第 13 條另規定,營利事業及個人的基本稅額扣除金額,準用該調整方式。
相對地,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計入門檻,是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的一百萬元;該款沒有規定此金額依物價指數調整。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所指的金額,再確認法條是否明文將該金額連結到物價指數調整:
-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的扣除金額:第 8 條規定準用第 3 條第 2 項。
- 個人基本稅額的扣除金額:第 13 條規定依物價指數調整。
- 保險死亡給付免計入的金額: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物價指數調整。
-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一百萬元門檻: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規定物價指數調整。
因此,不適用題述調整規定的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門檻。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營利事業出租資產之會計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出租資產時,租賃分類及「售後租回」的會計處理。判斷重點有二: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適用的會計規範,以及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的差額應如何認列。
本題依民國 108 年法規及相關會計規範判斷。題目涉及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舊租賃合約的處理,應依當時規定判斷其是否須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17 號重分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出租資產」及「資產出售價格與未折減餘額差額」,這是租賃與售後租回的會計處理題。再逐項檢查:
- 融資租賃是否依指定的租賃會計規範處理。
- 首次採用 IFRS 時,尚未期滿租約是否一律依 IAS 17 重分類。
- 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的售後租回損益,是否應遞延或立即認列。
B 將尚未期滿的租賃合約概括規定為應依 IAS 17 重分類,與當時首次採用 IFRS 的過渡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國 108 年相關規定,營利事業融資租賃的認定及會計處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17 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0 號辦理。
第 21 題2 分
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多少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工伙食費在一定限額內,是否須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所得稅規定,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 2,400 元範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每人每月」的免列薪資所得限額,直接對照命題當年的伙食費標準即可:限額為每人每月 2,400 元,選擇符合該金額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關於營利事業成本費用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利息、稅捐及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如何認列為成本費用。判斷原則是:支出須與營業有關,並依其性質及相關規定列報。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支出是否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成本費用認列規定。關鍵是分清楚「補繳暫繳稅款的加計利息」與「補稅所加計的滯納金、利息等」等不同情形,不能只因支出名稱有「利息」就一概否准。
選項分析
(A) 正確。 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其利息與營業收入欠缺關聯,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利息費用。借款利息能否認列,須看借款是否供營業使用,而非僅看是否實際支付。
第 23 題2 分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如何認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採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時,管理費用的認列時點。工程工期跨年度,並不代表管理費用也要按工期或完工程度分攤;管理費用仍按費用實際發生年度列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指定的是「成本回收法」,再依查核準則處理跨年度工程的管理費用:費用發生年度列報,不得遞延。因此,即使工程尚未完工,也不能將管理費用留待完工時認列,或按工程期間分攤。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折舊的折舊方法、耐用年數及計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所得稅法》第 51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
《所得稅法》第 51 條規定,固定資產可採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方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耐用年數表規定,除法定例外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的最短年限。《查核準則》第 95 條另規定,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且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中的關鍵規則:不同種類的固定資產能否採不同折舊方法、耐用年數是否有下限、變更耐用年數是否須事先核准,以及折舊應如何計算。與法規明文相反的敘述,就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基隆延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40 年,107 年度關係所得額之部分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7 年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公司多久前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 條第 2 項: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的全部或一部原始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滅失,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核定純益率的平均數核定該所得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為以前二個年度經核定純益率的平均數;作答本題仍適用當時的「前三個年度」。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兩項關鍵事實:原始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滅失,且要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核定所得額。直接對照上述規定,找出平均數採計的年度數即可。
第 26 題2 分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 107 年繳納之稅捐以費用列帳,如於 108 年收到退稅款,該筆退稅款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判斷退稅款的列帳時點。營利事業於 107 年繳納稅捐時已將其列為費用,後於 108 年收到退稅款,應按實際收到退稅款的年度處理,列為 108 年非營業收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個時間點:原繳稅捐並列帳的年度是 107 年;實際收到退稅款的年度是 108 年。題目問的是退稅款如何處理,因此依收到退稅款的年度入帳,列為該年度的非營業收入,不回溯調整 107 年帳務。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按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何者不是營建業已興建完成但未出售或已轉供自用之房地,依工程別房地成本分攤的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1 條之 1。營建業已興建完成、尚未出售或已轉供自用的房地,應依工程別擇一採用下列方法分攤成本:
- 收入法
- 建坪比例法
- 評定現值法
同一工程選定方法後,不得變更。土地公告現值法不在條文列舉的方法中,因此本題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哪一種方法不是條文規定的方法」,直接核對第 51 條之 1 列舉的三種方法即可。
三種方法的分攤基礎不同:
- 收入法:按已售房屋售價及待售房屋預計合理售價占總售價的比例分攤成本。
- 建坪比例法:按已售及待售房屋坪數占房屋總坪數的比例分攤成本。
- 評定現值法:按已售及待售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總評定現值的比例分攤成本。
因此,採評定現值法時,法條所指的是房屋評定現值,不是土地公告現值。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營利事業修繕固定資產,耐用年限 5 年,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該修繕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 條之 1,判斷營利事業修繕固定資產的支出,能否直接列為當年度費用。
依該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超過八萬元的支出,則須依修繕支出的性質及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應列為資本支出。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固定資產耐用年限為五年,超過二年。接著比較修繕支出金額與法定門檻: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即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因此,應選八萬元。
第 29 題2 分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但未設置獨立之職工退休基金,其年度已支付的薪資總額 2,000 萬元。按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該年度最多得提列以費用項目列支的職工退休金準備是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8 款第 2 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若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每年度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的上限,是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 4%。
題目並指出未設置獨立的職工退休基金,因此適用 4% 的提列上限。
解題方法
將已支付薪資總額乘以法定比率:
因此,該年度最多可列支職工退休金準備 8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計算稅額之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營業人,其營業稅多久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業稅法中「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的繳納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0 條規定,依第 22 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屬《營業稅法》第 12 條所定特種飲食業;若其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計算稅額,依第 22 條及第 40 條,按月收到繳款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計算稅額」。這指向《營業稅法》第 40 條的查定課徵繳納週期;依第 22 條查定者,答案是「每月一次」。
要留意題目問的是查定後繳款書的填發週期,不是一般營業人每二個月一期的申報週期。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一般稅額規定計稅之營業人,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其申報扣抵期間,最長以多久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一般稅額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未在取得進項稅額憑證的當期申報扣抵時,最長可以延後多久申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且申報扣抵期間以 10 年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依一般稅額規定計稅之營業人」,直接套用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規定即可: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未於當期申報的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再找出法定最長期限,即 10 年。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在同一市場或運往其他批發市場交易之銷售額,營業稅率是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的特別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向市場承購農產品後,在同一市場或運往其他批發市場交易,其銷售額適用 0.1% 營業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身分與交易:銷售人是「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標的是向批發市場承購的農產品,銷售地點則是同一市場或其他批發市場。這符合特別稅率的適用條件,因此選擇 0.1%,而非一般營業稅率。
第 33 題2 分
若營業人購入物品當作中秋節交際應酬使用,並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該物品已支付進項稅額,營業人以該貨物餽贈客戶而無償移轉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對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的釋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營業人將原供銷售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原則上視為銷售貨物;若購入時即已決定供交際應酬使用,並以交際應酬等相關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符合特定條件時,才可免視為銷售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兩件事:
- 貨物購入時的用途與列帳方式:題目指出貨物以「進貨」科目列帳,表示是按進貨處理,而非購入時即以交際應酬費等相關科目列帳。
- 進項稅額的處理及後續移轉:題目指出該貨物已支付進項稅額,之後再無償餽贈客戶。依財政部釋示,原非供交際應酬使用、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入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的貨物,轉作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時,仍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本題應選 D。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租賃公司出租之自用汽車,因承租人遲延返還而加收之違約金,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人提供租賃勞務所收取的款項,是否屬於營業稅法上的「銷售額」,以及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解題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判斷。
依營業稅法第 16 條,銷售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租賃公司出租汽車後,承租人遲延返還,出租人加收的違約金與租賃勞務及逾期使用車輛直接相關,因此納入銷售額。
依同法第 32 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解題方法
先看違約金的原因與性質:本題不是與營業無關的獨立損害賠償,而是承租人逾期返還出租車輛所生的加收款項,與租賃勞務直接相關。依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額外收費」的規定,該款項屬銷售額;既屬銷售額,且無題示免開統一發票的例外,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且其查定稅額達起徵點者,其進項稅額得扣減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5 條:依第 23 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按其進項稅額的 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依題意,該小規模營業人已符合「查定稅額達起徵點」及取得憑證、依規定申報等要件,因此適用 10% 扣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進項稅額得扣減多少」,不是「查定稅額扣減多少百分比」。直接依第 25 條判斷,扣減額為:
例如,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為 1,000 元,得扣減查定稅額 100 元。扣減的是進項稅額的 10%,不是將查定稅額打九折,也不是全額扣抵進項稅額。
第 36 題2 分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其所漏稅額繳納稅款,並應按該稅額處幾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之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幾次者,停止其營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測驗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且在法定申報期限前遭查獲時的補稅、罰鍰及停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營業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並繳納稅款,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停止其營業。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正是第 52 條所規範的情形。依序抓出條文中的兩個數字:
- 罰鍰上限: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
- 停業門檻: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
因此答案為「五倍;三次」。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多久內,就給付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原則上由勞務買受人負責計算並繳納營業稅;期限是「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外國公司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銷售勞務」。符合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的情形,因此由勞務買受人繳納,並依條文期限辦理: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後十五日內。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①報社銷售之廣告 ②政府機關標售廢棄之物資 ③醫院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 ④電視臺之廣告播映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所列「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的情形。要注意,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是發票開立規範;「免徵營業稅」則是營業稅課稅規範,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等銷售其本事業的廣告,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物資,也列為得免用或免開的情形。醫院、診所提供醫療勞務雖屬免徵營業稅項目,但不因此當然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電視臺廣告播映則明文排除於免開範圍之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的列舉情形:
- ①報社銷售廣告:核對是否屬依法登記報社銷售本事業廣告。
- ②政府機關標售廢棄物資:核對是否屬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物資。
- ③醫療勞務:分辨免徵營業稅與免用、免開統一發票的差別。
- ④電視臺廣告播映:注意其是否落入明文排除項目。
符合者為②;①與④看似相近,實則分別適用「報社廣告得免」及「電視臺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的規定。因此,成對符合題意的是②與③嗎?依官方答案 B,所依據者為②及③;但③的法規定位須注意如下。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4 條第 1 款,重點是區分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的開票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禮券若已載明可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屬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解題方法
先看禮券載明的內容:題目說明禮券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符合商品禮券的要件。因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4 條第 1 款,判斷開票時點為出售禮券時。
這與僅載明金額、待持券人日後選購貨物的現金禮券不同;後者原則上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發票。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下列貨物或勞務何者非屬免徵營業稅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所列的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解題關鍵是分清楚「金融債券本身的交易銷售額」與「交易過程中另行收取的傭金、手續費」:前者可能列為免稅項目,後者不包括在免稅範圍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營業稅法第 8 條的免稅項目,並注意法條的適用範圍是否包含題目所述的整筆收入。金融債券交易相關收入尤其要拆分為債券交易銷售額與交易服務費用;法條明定傭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金融商品交易免稅銷售額內,因此收取的手續費仍非免稅。
選項分析
- (A) 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免徵。 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5 款列有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屬免徵營業稅範圍。
第 41 題2 分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列何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判斷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時,由誰負營業稅納稅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該外國業者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且不適用同法第 2 條第 3 款由買受人負納稅義務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三個條件:賣方是外國業者、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買方是境內自然人。三項條件符合《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 的特別規定,因此直接由外國業者負擔營業稅納稅義務,不由境內自然人買受人代繳。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多少以資支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重點是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的法定提撥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 百分之三 支應。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目的與法條用語相同,可直接辨識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8 條。再記住該條的固定比例為百分之三,即可作答;本題不涉及計算。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適用之營業稅法定稅率最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不同營業人或交易類型的特別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營業稅法》第 7 條規定特定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第 11 條規定金融、保險等業別的稅率;第 13 條則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及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的稅率。
判斷「最低」時,要留意零稅率、百分比稅率與免稅是不同制度:本題比較的是各選項適用的法定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規定,再比較稅率:
- 一般小規模營業人:依第 13 條,稅率為 。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依第 13 條,稅率為 。
-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依第 11 條,稅率為 。
-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依第 7 條,適用零稅率,即 。
比較後, 最低,因此選 D。
第 44 題2 分
營業人連續營業幾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多少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3 項:符合一定條件的營業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的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件是:連續營業達三年、每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且申報無虧損。這是得提出申請的資格,並非符合條件即可當然免經申請。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兩項門檻,依序對應法規中的「連續營業年限」與「每年營業額」:
- 年限:三年。
- 每年營業額:新臺幣一億元。
- 題幹另已列出第三項條件:申報無虧損。
第 45 題2 分
贈與人有以下何種情形,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①行蹤不明 ②和受贈人屬二親等以內親屬 ③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④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的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贈與稅由贈與人負責繳納;但贈與人有法定例外情形時,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例外情形包括:
- 贈與人行蹤不明。
- 贈與人逾法定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中的四種情形與第 7 條列出的例外。符合例外者選入,不符合者排除:
- ① 行蹤不明:符合。
- ② 與受贈人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不是第 7 條所列例外。
- ③ 逾期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符合。
- ④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符合。
第 46 題2 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訂之下列哪些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①免稅額 ②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扣除額 ③被繼承人之配偶扣除額 ④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的物價指數調整規定:法定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的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須辨認哪些金額屬於該條規定的調整項目。四項中,免稅額、喪葬費用扣除額及配偶扣除額屬於調整項目;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的免計入贈與總額金額則不在列。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列舉的調整金額,不能只看某金額是否出現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也不能因為它是扣除額或免計入總額的金額,就推定會隨物價指數調整。
本題四項判斷如下:
第 47 題2 分
關於統一發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的開立方式與記載規範,主要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述是否符合統一發票的開立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規規定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贈與下列哪些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①前三年、配偶 ②前二年、兒子 ③前二年、女婿 ④前二年、父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一定期間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被繼承人死亡前 二年內 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於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 上述繼承人之配偶。
兒子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法定繼承人;父母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也是法定繼承人;女婿則是繼承人之配偶,均在規定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個條件:第一,贈與對象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列舉的人;第二,贈與是否發生於死亡前二年內。兩者都符合,才併入遺產總額。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臺北市民劉先生 107 年度有下列之贈與行為:捐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現金 250 萬贈與女兒;贈與長子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10 萬股,贈與當日股票每股收盤價 20;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次子,市價 300 萬;將市價 700 萬的土地贈與配偶。試問劉先生 107 年度的贈與總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總額」,以及哪些贈與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計算時,先排除法定不計入項目,再將其餘贈與財產按規定估價後加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符合條件的公益捐贈、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法定繼承人、配偶間贈與,以及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的財物(每名子女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不計入贈與總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估價。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計入,再計算計入部分:
| 贈與項目 | 判斷與計算 | 計入贈與總額 |
|---|---|---|
| 捐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現金 220 萬元 | 依題意按符合規定的公益慈善團體捐贈處理,不計入 | 0 萬元 |
| 女兒結婚嫁妝 250 萬元 | 婚嫁贈與有 100 萬元不計入;超過部分計入: 萬元 | 150 萬元 |
| 贈與長子未上市櫃股票 10 萬股 | 按每股資產淨值 20 元估價: 萬元 | 200 萬元 |
| 贈與次子作農業使用的農地 | 次子屬法定繼承人,符合農地贈與不計入規定; |
第 50 題2 分
新北市張先生於民國 108 年 7 月過世,死亡時遺留財產如下:土地市價 500 萬,公告現值 1{,}500 萬,評定標準價值 30,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200 萬、民國 106 年 5 月贈與長子 40 萬元。試問張先生 108 年度遺產總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總額的財產估價,以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的併計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估價,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估價。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上市股票以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估價。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法定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另依同法第 16 條,職業上工具總價值在當年公告限額以下的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民國 108 年限額為 50 萬元。
解題方法
逐項依適用規定估價,再判斷生前贈與是否落在死亡前二年內:
- 土地:採公告土地現值,不採市價或公告地價,計 $700 萬。
- 房屋:採評定標準價值,計 $600 萬。
- 上市股票:採死亡日收盤價 1萬股 \times $30 = $30萬 = $0.03萬$
- 贈與妻子的現金:民國 107 年 1 月至民國 108 年 7 月未滿二年,且受贈人為配偶,依第 15 條併計 $200 萬。
- 贈與長子的現金:民國 106 年 5 月至死亡日已超過二年,不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