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2 分

除因不可抗力或非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得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外,對於逾法定期限未繳納稅捐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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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所定的滯納金加徵方式與移送強制執行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捐,除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外,應按滯納數額加徵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者,並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列出「每逾幾日加徵多少」及「逾幾日移送強制執行」,應直接核對《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法定規則: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題幹所列例外是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情形,不改變本題所問的一般逾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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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若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且非歸責於政府機關,所致之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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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且該錯誤非可歸責於政府機關者,得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錯誤由誰造成。題目明確指出「非歸責於政府機關」,因此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期間是自繳納日起 10 年。若屬政府機關錯誤,則是另一種情形,不能與本題混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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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為降低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部分比例之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該繳納比例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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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復查決定後提起訴願時,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條件:「復查決定」、「繳納部分稅額」及「依法提起訴願」,即可對應《稅捐稽徵法》的暫緩移送執行規定。該規定要求繳納的比例為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因此選擇「三分之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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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有關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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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罰則,重點是分辨刑事處罰與行政罰鍰,並掌握各條文的處罰對象、行為態樣及金額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關鍵的是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依查明認定的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處罰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處罰方式與數額。刑事罰常見用語為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行政罰則以罰鍰處罰。核對數字時,特別注意第 44 條的比例是「百分之五以下」,上限是「一百萬元」,不是固定百分之十或五十萬元。

選項分析

(A) 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規定,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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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08 年 5 月 21 日申報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試問該案核課期間屆滿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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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的核課期間,以及期間按年計算時如何判定屆滿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已依規定申報的稅捐,核課期間為 5 年。
  • 依同法第 22 條第 1 款,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
  • 期間以年計算,依《民法》第 121 條,於最後一年與起算日相當日的前一日屆滿。

解題方法

甲君在民國 108 年 5 月 21 日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該申報日在所得稅申報期間內,適用「已依規定期間申報」的 5 年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

按年計算 5 年,屆滿日為申報日相當日的前一日:

民國108年5月21日+5年 ⟹ 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民國108年5月21日 + 5年 \ \Longrightarrow\ 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

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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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承上題,國稅局在 111 年 1 月發現甲君有漏報所得情形,於 111 年 1 月 31 日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予甲君。甲君對本次補徵稅捐不服,在同年 2 月 9 日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於 113 年 6 月 10 日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 111 年 1 月 31 日之核課處分,並請國稅局應另為處分。試問國稅局應在何日之前重新核定補徵稅捐並通知送達甲君,否則就不能再對甲君補徵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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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核課期間,以及核課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後,稽徵機關另為處分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核課期間屆滿前,稽徵機關已作成核課處分,但該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並命另為處分者,稽徵機關得自行政救濟確定日起 6 個月內另為核課處分。題目問的「之前」,是指重新核定並通知送達的最後期限。

解題方法

行政法院於民國 113 年 6 月 10 日判決確定,從確定日計算 6 個月:

113 年 6 月 10 日+6 個月=113 年 12 月 10 日113\text{ 年 }6\text{ 月 }10\text{ 日}+6\text{ 個月} =113\text{ 年 }12\text{ 月 }10\text{ 日}

期間末日為 113 年 12 月 10 日,應在該期限內另為核課處分並送達。依選項所列日期,應選擇距判決確定日 6 個月的期限 114 年 6 月 9 日嗎?這並非 6 個月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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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民眾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寄發的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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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這項查對更正程序,與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而申請復查,是不同的處理方式:前者是針對繳納通知文書的錯誤,後者則是對核定處分尋求行政救濟。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關鍵詞即可判斷:

  • 期限:規定繳納期間內。
  • 機關與方式: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題目問的是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如何處理,與《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的情形相符,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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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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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共有財產、解散清算、納稅義務人死亡及營利事業合併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應先繳清稅捐,才能分配財產」與「原營利事業消滅後,由合併後的營利事業承接納稅義務」兩種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

  • 第 12 條規範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時的納稅義務人。
  • 第 13 條規範解散清算及納稅義務人死亡後,稅捐清償與財產分配的關係。
  • 第 14 條規範營利事業合併消滅後,原有應納稅捐由誰負繳納義務。

若選項把「合併後承接繳納義務」說成「必須先繳清才能合併」,即與第 14 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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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若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下列各種所得之扣繳率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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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中,扣繳義務人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時,各類所得適用的扣繳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所得類別及其扣繳率,並留意題目是否把特定所得的比例或免扣繳門檻改錯。尤其政府舉辦獎券有每聯(組、注)獎額新臺幣 5,000 元的免扣繳規定,可用來辨認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按給付額扣取 15%,不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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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甲於 113 年 1 月 6 日因病往生,申報核定之遺產總額為 1 億元,全部為不動產,其中包含 3,000 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A 地;經核定應納遺產稅額為 300 萬元。繼承人乙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 A 地抵繳遺產稅,A 地乃 70 年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甲於 80 年購買並登記過戶。A 地得申請抵繳遺產稅的上限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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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稅以不動產抵繳時,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限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及相關抵繳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雖可申請抵繳,但受「土地價值占遺產總額比例」及「土地取得時間」的限制。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並登記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係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取得,抵繳上限按該土地價值占遺產總額的比例,乘以應納遺產稅額計算。

解題方法

A 地在民國 70 年已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甲於民國 80 年才購買並辦理登記,因此屬於「劃設後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比例計算。

A 地占遺產總額比例為:

3,000萬元1億元=30%\frac{3,000\text{萬元}}{1\text{億元}}=30\%

以應納遺產稅額 300 萬元乘以該比例:

300萬元×30%=90萬元300\text{萬元}\times 30\%=90\text{萬元}

因此,A 地得申請抵繳遺產稅的上限為 9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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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有關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所獲配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的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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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個人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配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可以選擇:

  1. 合併計稅: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 8.5%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上限為新臺幣 8 萬元。
  2. 分開計稅:股利及盈餘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28%28\% 單一稅率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即可鎖定股利課稅二擇一制度。再核對兩種方式的關鍵數字:合併計稅是「8.5%8.5\% 抵減、上限 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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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 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相關規定免計入者外,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依法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上述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中「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認定標準。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4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的 70%;或該國家或地區僅對來源於境內的所得課稅者,屬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民國 113 年《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為 20%,其 70% 為:

20%×70%=14%20\% \times 70\% = 14\%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關鍵數字即可:低稅負區的法定稅率門檻是 14%,並以「未逾」為判斷,也就是稅率等於 14% 或低於 14% 都符合。另一種情形是該地區僅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也符合低稅負區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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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甲公司於 112 年 9 月 1 日正式開業,採曆年制會計年度;112 年度之課稅所得額為 10 萬元,請問甲公司之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營業期間未滿一年時,如何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超過 12 萬元者,原則上按 20% 計算,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半數。

營業期間未滿一年的公司,不能直接拿實際營業期間的所得額與全年 12 萬元起徵額比較;應先按營業期間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再依全年所得額計算稅額,最後按實際營業期間比例折算應納稅額。

解題方法

甲公司於 112 年 9 月 1 日開業,採曆年制,112 年度營業期間為 9 月至 12 月,共 4 個月。實際課稅所得額為 10 萬元。

先換算全年所得額:

100,000×124=300,000 元100{,}000 \times \frac{12}{4}=300{,}000\text{ 元}

換算後全年課稅所得額為 30 萬元,超過 12 萬元,適用 20% 稅率計算:

300,000×20%=60,000 元300{,}000 \times 20\%=60{,}000\text{ 元}

再按實際營業 4 個月折算:

60,000×412=20,000 元60{,}000 \times \frac{4}{12}=20{,}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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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特定比例計算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該比例為 10%,適用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以國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推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際運輸業務按國內營業收入的 10% 計算所得額;其餘所列業務按 15% 計算。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考的是《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推計所得額比例」,再比較業務種類與比例:

國際運輸所得額=我國境內營業收入×10%\text{國際運輸所得額} = \text{我國境內營業收入}\time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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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所得稅法,關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的所得稅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如何判定所得來源及辦理扣繳、申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7 條,個人在境內有住所但非經常居住,屬非居住者;在境內無住所者,則以同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是否滿 183 天判斷。依同法第 8 條,個人在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原則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使報酬由境外雇主支付,非居住者在境內居留超過 90 天,該報酬也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居住者的納稅方式,則要區分所得是否屬扣繳範圍:屬扣繳範圍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者,依規定申報納稅。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個不同的天數門檻:

  • 183 天:判斷無住所的個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
  • 超過 90 天:判斷非居住者自境外雇主取得、但因在境內提供勞務所獲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選項 C 把「未滿 183 天」當作免稅依據,但其中包括在境內居留超過 90 天、未滿 183 天的情形;這類情形仍可能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 C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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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所得稅法,下列何者屬於列舉扣除額的項目?①災害損失 ②財產交易損失 ③長期照顧 ④房屋租金支出 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⑥教育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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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中,一般扣除額的列舉扣除額與各類特別扣除額、所得計算項目的區別。判斷時要看項目在民國 113 年法規中的分類,不能只因某項支出可以減除,就認定它是列舉扣除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列舉扣除額包括災害損失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及教育學費,則屬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是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依規定減除,並非列舉扣除額。

解題方法

逐項分類:

  • ① 災害損失:符合《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者,屬列舉扣除額。
  • ② 財產交易損失:屬財產交易所得計算的減除項目,不是列舉扣除額。
  • ③ 長期照顧: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④ 房屋租金支出:民國 113 年起屬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⑤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屬列舉扣除額,須符合自用住宅等法定條件。
  • ⑥ 教育學費: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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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暫繳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7 條至第 69 條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原則上,營利事業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辦理暫繳,暫繳金額是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 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

公司組織且符合帳冊簿據、申報方式等條件者,得採前半年所得試算方式計算暫繳額。符合所得稅法所列條件者免辦暫繳;另有些營利事業按規定繳納暫繳稅款後,可免辦暫繳申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敘述的暫繳期限、計算比例、試算資格或申報義務,再與所得稅法規定核對。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A;A 將暫繳比例寫成 1/31/3,但法定比例是 1/21/2,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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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所得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所扣取稅款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92 條所定扣繳稅款的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應依所得類別及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分別掌握期限。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項義務,再核對法定期限:

  • 一般扣繳:每月 10 日前繳清上月所扣稅款;次年 1 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次年 2 月 10 日前填發扣繳憑單。
  • 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自代扣稅款日起 10 日內繳納,並開具、填發扣繳憑單。

因此,檢查各選項的日期與適用對象,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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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甲君 112 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為 5,000,000 元,一般所得稅額為 1,200,000 元。甲君另有海外所得 5,000,000 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給付 1,000,000 元、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1,000,000 元、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1,500,000 元、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現金捐贈金額 500,000 元與非現金捐贈金額 500,000 元。計算基本稅額的扣除金額經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為 6,700,000 元,試問甲君 112 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最低稅負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計算基本所得額,再依第 13 條計算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差額才是應補繳稅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 112 年度公告金額為準。112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為 670 萬元,基本稅率為 20%。

解題方法

先逐項判斷是否計入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計入,5,000,0005,000,000 元。
  • 海外所得:全年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時,海外所得全數計入;本題計入 5,000,0005,000,000 元。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給付:計入,1,000,0001,000,000 元。題目未指出屬於免計入的死亡給付。
  • 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不計入,1,000,0001,000,000 元。
  •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1,500,0001,500,000 元。
  • 現金捐贈:不計入,500,000500,000 元。
  • 非現金捐贈:計入,500,000500,000 元。

因此,基本所得額為:

5,000,000+5,000,000+1,000,000+1,500,000+500,000=13,000,000 元5,000,000+5,000,000+1,000,000+1,500,000+500,000 =13,000,000\text{ 元}

基本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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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所得基本稅額的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②個人只要有屬於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所得來源,就必須申報基本稅額 ③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結算申報者,亦可免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④個人有屬於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所得來源,不一定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個人與營利事業的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原則。要分清楚「有基本所得額項目」、「須計算基本稅額」與「最後須繳納基本稅額」三件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個人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不代表必然要繳基本稅額;須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就差額繳納。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敘述是否正確,再組合選項:

  •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其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依規定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本身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個人基本所得額達到法定申報及計算條件時,才依規定辦理;僅有某類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所得來源,不足以推論必須申報或繳納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比較後,若一般所得稅額已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就不必另繳基本稅額。

因此,①、④正確,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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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折舊費用之提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的折舊提列規定,重點包括:特定小客車的折舊成本限額、加速折舊方法,以及裝修費或重大檢查費屬資本支出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查核準則第 95 條:

  • 若支出屬資本支出,須確認它是否併入資產成本餘額,以及是否可依規定提列折舊。
  • 小客車租賃業務的乘人小客車,核對適用的成本限額。
  • 加速折舊及投資性不動產,核對各自的折舊方法與年數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自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按規定耐用年數提列折舊時,實際成本以新臺幣 500 萬元為限;超提的折舊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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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捐贈認列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重點是辨別各類捐贈列報費用或自所得額減除時,適用的比例及金額限制。運動產業相關捐贈另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規定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三個關鍵:受贈對象、減除方式,以及限額或減除比例。特別注意「列為費用」與「按捐贈金額加成自所得額中減除」是不同的租稅處理方式,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所為、且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的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 25% 為限,不是 30%。未指定對象的捐款則有不同規定,不能將兩者混同。

(B) 正確。​依命題當年《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3 項,營利事業透過規定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以及經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捐贈,得按捐贈金額 150%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題目所述比例及受贈對象符合命題當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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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其中有關搭乘各種交通工具之交通費核銷憑證,下列何種情形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實認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旅費支出的憑證規定,重點是辨認哪一種交通方式、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用出差人證明代替通常應備的交通憑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旅費要列為營業費用,原則上須提出載明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事項的出差報告單與相關文件,證明支出與營業有關。交通費則依交通工具類型,分別規定應備的原始憑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接著比對第 74 條對各類交通費的憑證規定:

  • 包車費有自己的憑證要求。
  • 國內航線與國際航線飛機,各有應檢附的行程或搭機證明文件。
  • 高速鐵路原則上須有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但當日往返時,得以出差人證明為憑。

因此,符合題目所問例外的是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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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列支以及備抵呆帳之提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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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區分兩件事:一是何種情形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二是提列備抵呆帳的範圍與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符合特定情形時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其中包括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以及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

備抵呆帳則有提列範圍及金額上限:原則上限於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不包括已貼現票據;餘額最高為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百分之一。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94條文字,抓住三個易混淆的數字與範圍:

  1. 實際發生呆帳的逾期催收期間是「二年」,不是一年。
  2. 提列備抵呆帳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3. 一般提列上限是「百分之一」,不是百分之三。

符合實際發生呆帳的情形時,應在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若備抵不足,再依規定列支。題目選項的主要判斷點,就是有無正確呈現認列事由、催收期間、提列範圍與比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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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根據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下列營利事業所繳納之稅捐,何者得列為當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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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稅捐」的列支規定。判斷重點是稅捐應列為當期費用,還是應併入資產成本,或依法不得列為費用、損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的不動產,其房屋稅、地價稅得認列;進口貨物的關稅應列為貨物成本;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的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成本。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稅捐的性質,再依第 90 條判斷列帳方式:

  • 明文規定不得列支的稅捐,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 與取得貨物或不動產直接相關的稅捐,通常併入該項資產成本。
  • 營業使用的不動產持有稅,若該不動產屬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得列為費用。

選項分析

  • (A) 公司進口貨物所繳納之關稅:錯誤。​依第 90 條第 10 款,進口貨物的關稅應列為貨物成本,不是當期費用。貨物出售時,才隨銷貨成本反映於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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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何者應列為「非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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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3 條:營利事業繳納的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若在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應沖回原費用科目;若到以後年度才收到,則列為收到年度的非營業收入。

判斷關鍵是:原帳列為「費用」還是「成本」,以及退稅款在哪一年度收到。本題以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稅捐原先的帳務處理,再比對收到退稅款的年度:

  • 原以費用列帳、同年度收到退稅:沖回原科目,不列非營業收入。
  • 原以費用列帳、以後年度收到退稅:列為收到年度的非營業收入。
  • 原以成本列帳:退稅款應配合相關成本處理,不能直接套用第 33 條「原以費用列帳」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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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營利事業列報利息費用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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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利事業列報利息費用的認定,重點在辨別利息究竟應列為費用、併入成本,或列為資本支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利息的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身分:購料借款利息依查核準則應列報為利息費用;購置營業用房屋、土地的借款利息,則須區分資產取得前後;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須注意憑證及扣繳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提供的款項,應以資本主往來處理,不得列報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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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支出不屬於可核實認定的費用或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可按實際支出或損失核實認定的項目。判斷時要看支出是否符合查核準則列舉的費用或損失類別,並依規定提出相關憑證;題目指定以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查核準則列舉的可核實認定項目。工作服、員工體育活動支出及符合條件的沒收保證金,均有相應規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的指定捐款,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可核實認定費用或損失,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錯誤選項。 因業務需要供員工使用或穿著的工作服,屬查核準則列舉的可核實認定支出;本題問「不屬於」,故 A 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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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帳簿憑證的查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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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 條及第 11 條關於帳簿、文據未提示或滅失時,稽徵機關如何核定所得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是區分「部分帳簿文據未提示」與「漏報營業收入」的處理:部分文據未提示而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時,原則上有所得額上限;但漏報營業收入的核定,明文排除該上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查核準則規定。A 的敘述將「漏報營業收入」也納入所得額上限,與法條的例外規定相反;B、C、D 則分別對應非營業收支、延期提示,以及憑證因不可抗力滅失時的核定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查核準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帳簿文據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該部分所得額時,其核定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的所得額為限;但若是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且稽徵機關就漏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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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收入的查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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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收入類查核,重點是外幣進銷貨產生的兌換收益、銷售附贈項目的收入認列時點、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以及分期付款銷貨的損益計算方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查核準則規定:外銷收入看報關日;附贈禮券、積點或保固服務的相對應收入,看銷售時是否認列;進銷貨匯率差額則看是否調整銷貨收入或成本;分期付款銷貨則核對方法限制及能否中途變更。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9 條,國外進、銷貨的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選項稱應調整收入或成本,與規定相反。

(B) 錯誤。​依同準則第 15 條之 3,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其附贈部分相對應的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選項主張遞延,錯在收入認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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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的課徵範圍,以及保稅貨物進入保稅區時是否屬於「進口貨物」。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 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
  • 第 3 條將營業人解散時把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視為銷售貨物。
  • 第 5 條規定,貨物自國外進入保稅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視為進口貨物。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課稅範圍。境內銷售或進口原則上課稅;外銷雖屬銷售貨物,仍在營業稅範圍內,只是適用零稅率。保稅貨物由國外直接進入科學園區內園區事業的保稅範圍,依第 5 條不視為進口,因此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選項分析

(A) 營業人解散時,將餘存貨物分配予股東:錯誤。 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納入營業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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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徵免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零稅率」與「免徵營業稅」的差異,以及兩者對進項稅額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零稅率仍屬課稅範圍,銷項稅額按 0%0\% 計算,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得扣抵或申請退還;免稅則是免徵銷項稅額,但相關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或退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交易屬於營業稅法第 7 條的零稅率,還是第 8 條的免稅,再核對其進項稅額待遇。選項若把零稅率說成「非課稅」或「免稅」,即與法規用語及稅額效果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依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適用零稅率,不是「非屬我國營業稅課徵範圍」或免稅。營業人仍屬營業稅制度內的課稅主體,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得扣抵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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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國內個人消費者透過網路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線上訂房平台業者(境外電商)購買之訂房勞務,有關該項勞務收入之營業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電商透過網路向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電子勞務時,是否課徵營業稅,以及由誰負責申報繳納。

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第 6 條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境外電商即使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只要透過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透過境外平台提供、供消費者在實體地點使用的勞務,也納入相關規範;訂房平台提供的訂房勞務即屬此類。

民國 113 年,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年銷售額逾新臺幣 48 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這項銷售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外電商業者,不是個人消費者。

解題方法

先看交易對象及銷售方式:題目指明買方是「國內個人消費者」,賣方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線上訂房平台業者」,且透過網路購買訂房勞務。這符合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課稅情形。

再辨認申報義務人:境外電商達到民國 113 年適用的年銷售額門檻後,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應選由平台業者依法申報繳納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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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加值型營業人申報之當期營業稅額若為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次期之應納稅額,但若為下列何種情形者,可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的溢付稅額處理原則。加值型營業人當期申報有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次期應納稅額;符合該條列舉情形者,則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39 條列舉可查明退還的情形,包括因銷售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以及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額。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可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的法定例外,再逐項比對第 39 條的列舉事由。選項中,只有「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直接符合條文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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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A 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今年 9—10 月之內銷銷售額 2,000 萬元,外銷銷售額為 1,000 萬元(經海關出口);國內進貨 1,000 萬元,稅額 50 萬元(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另購入固定資產 500 萬元,稅額 25 萬元(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以及支付國外專利權利金 500 萬元,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請計算 A 公司今年 9—10 月申報之營業稅額若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營業人的當期營業稅計算,以及外銷零稅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與國外勞務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計算方式為:

當期應納(溢付)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當期應納(溢付)稅額 = 當期銷項稅額 - 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

外銷貨物經海關出口,適用零稅率,依同法第 7 條計算銷項稅額。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稅額可扣抵;若因此產生溢付稅額,才依第 39 條規定辦理退還。

解題方法

1. 計算銷項稅額

內銷銷售額為 2,000 萬元,按 5% 徵收率計算:

2,000 萬元×5%=100 萬元2,000 \text{ 萬元} \times 5\% = 100 \text{ 萬元}

外銷銷售額 1,000 萬元經海關出口,適用零稅率:

1,000 萬元×0%=01,000 \text{ 萬元} \times 0\% = 0

因此,當期銷項稅額為 100 萬元。

2. 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

國內進貨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進項稅額 50 萬元,可扣抵。

購入固定資產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進項稅額 25 萬元,也可扣抵。

支付國外專利權利金 500 萬元,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境外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買受人為加值型營業人,且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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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者免予繳納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進口課稅、視為銷售,以及購進國外勞務的納稅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 條,貨物進口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第 3 條則將特定情形視為銷售貨物。至於外國事業在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原則上由境內買受人繳納營業稅;但第 36 條設有例外:買受人為依加值型方式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免予繳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進口貨物、法律明定的視為銷售,或第 36 條的免繳例外。題目問「免予繳納」,應特別留意:B 是國外勞務買受人的納稅義務例外,並非一般所稱的免稅銷售。

選項分析

  • (A)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錯誤。 依同法第 5 條第 2 款,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境內其他地區,屬於進口貨物;依第 1 條,進口貨物原則上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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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甲為兼營應稅及免稅銷售的營業人,113 年 9 月至 10 月購進貨物 1,200 萬元,支付進項稅額 60 萬元,進項稅額中有 10 萬元是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另有 20 萬元是對政府的捐獻。同期銷售應稅貨物 2,400 萬元,銷項稅額 120 萬元,銷售免稅貨物 1,600 萬元,其中 1,000 萬元為土地價額,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為 20%。試問甲營業人當期應納稅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兼營應稅及免稅業務的營業人,如何計算可扣抵的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為對政府捐獻而購進貨物,符合該條第 2 款但書規定者,不受不得扣抵限制。兼營營業人其餘可扣抵進項稅額,則依題示不得扣抵比例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進項稅額中排除自用乘人小汽車的 10 萬元,再對其餘進項稅額適用題目所給的 20% 不得扣抵比例:

可扣抵進項稅額=(60−10)×(1−20%)=40 萬元可扣抵進項稅額=(60-10)\times(1-20\%)=40\text{ 萬元}

對政府捐獻的 20 萬元屬例外,仍計入可扣抵進項稅額;不得將這 20 萬元另行扣除。土地價額雖屬免稅銷售額,但題目已直接給定不得扣抵比例為 20%,因此不需再以銷售額自行重算。

當期應納稅額為銷項稅額減可扣抵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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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其施行細則,有關營業稅免稅與零稅率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零稅率表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②免稅,在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③免稅等同於零稅率 ④保稅區營業人向課稅區營業人購買機器設備,適用零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零稅率」與「免稅」的差異,以及保稅區交易適用零稅率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零稅率是應稅銷售適用 0%0\% 稅率,銷項稅額為零;符合規定時,進項稅額仍可扣抵,並得依退稅限額申請退還。免稅則是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但相關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或退還。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種制度的進項稅額處理方式,再依營業稅法第 7 條判斷各類零稅率交易。判斷零稅率時,不能只看買方是否位於保稅區,還要確認交易是否符合法定類型。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零稅率銷售的銷項稅額為零,但營業人取得的相關進項稅額仍可扣抵;如有溢付稅額,得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及相關規定,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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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試問下列何種稅籍登記之事項變更,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無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①增加資本額 ②減少資本額 ③營業種類變更 ④營業人名稱變更 ⑤負責人變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的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原則上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變更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受此限制。

因此,判斷關鍵是:各項變更是否落在法律明定的例外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題目列出的五種變更與法條例外:

  • 增加資本額:屬「增加資本」,免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 減少資本額:不在例外內,仍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 營業種類變更:法條明列的例外。
  • 營業人名稱變更、負責人變更:不在例外內,仍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

符合例外的是①、③,故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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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營業稅的課稅與減免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免稅與零稅率規定、境內銷售勞務的判斷,以及「進口貨物」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免稅與零稅率不同:免稅銷售不計徵銷項稅額,相關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零稅率則是銷項稅率為 0%0\%,並依規定處理進項稅額。解題時,應分別確認交易是否屬於境內銷售、是否落入零稅率或免稅範圍,以及貨物是否已構成進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構成要件:

  1.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確認營業人能否申請放棄免稅。
  2. 佣金收入,確認是否屬於與外銷有關的勞務等零稅率範圍。
  3. 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保稅區,先依法律定義判斷是否為「進口」;若不屬進口,就不能直接套用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的規定。
  4. 國際運輸,確認是否屬境內銷售勞務,以及是否符合零稅率的互惠條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2 項,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按加值型計算營業稅額。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B) 正確。 依營業稅法第 7 條,零稅率包括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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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 15 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經核准後多久之內不得申請變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營業稅申報期間。一般營業人以每二個月為一期申報;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得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 15 日前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經核准改按每月為一期申報後,同一年度內不得申請變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適用零稅率」、「申請以每月為一期」及「經核准後多久不得申請變更」。先辨認這是營業稅申報期間的特別規定,再套用核准後的變更限制,即為同一年度內不得申請變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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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營業人逾規定申報限期多久時間尚未申報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的逾期未申報處理。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逾期達一定日數,主管稽徵機關即可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予補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營業人逾規定申報限期 30 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並補徵。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間門檻即可:題幹問「逾規定申報限期多久時間尚未申報」,對應的期間是 30 日。這是法定日數的直接辨識題,不需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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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營業人除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由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但營業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之 1,判斷主管稽徵機關何時「應停止」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營業人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用語「應停止」,並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該辦法明定的停止事由。選項 D「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法條文字一致,因此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描述的情形,並非本題所問的法定停購事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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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根據我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中不同交易情境的發票開立規則,重點包括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電子發票傳輸期限、禮券兌付,以及自動販賣機的開票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對交易對象、開立時點與彙開方式的規定。注意電子發票傳輸期限須區分買受人身分;禮券則須區分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不能據此推論須開立二聯式紙本發票並寄送買受人。電子發票可依規定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題述「二聯式紙本發票寄送」並非該情境的必要開立方式。

  • (B) 錯誤。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於開立後依規定時限傳輸電子發票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等資料至平台存證;題目所稱「7 日內」不符。7 日期限是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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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同時符合免徵營業稅與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①計程車業 ②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③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④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兩件事:該項銷售是否免徵營業稅,以及是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兩者是不同的法律效果,不能因為免開發票就認定免稅,也不能因為免稅就認定免開發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列舉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另列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分別檢查是否落在上述兩種規定中,再找出「同時符合」的項目:

  • 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的客票收入,列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的免開發票範圍;但計程車業並非因此當然免徵營業稅。
  • 依法設立的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符合免開發票規定;其相關銷售適用的是零稅率,不是免徵營業稅。
  •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的特定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既屬營業稅免稅範圍,也列於免開發票範圍。
  • 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符合營業稅免稅規定;但該項目本身並未因此一律取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資格。

因此,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只有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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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財產移轉的情形,有關贈與稅徵免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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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對信託利益及他人出資購置財產的贈與稅認定。判斷時應先看財產移轉的法律關係:信託利益歸屬或變更,可能視為贈與;他人出資購買財產,則依實際取得財產的方式及贈與標的認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贈與標的是「信託利益權利」、「信託財產交付」或「出資購置的財產」。祖母替孫子出資購置不動產,不能逕以出資額作為贈與總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相關規定,按孫子因無償取得不動產所受贈與的價值認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以外之受益人享有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本項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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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有關遺產稅繳納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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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的三種繳納安排:一般繳納期限、分期繳納,以及實物抵繳。判斷時要特別注意「應納稅額門檻」、「分期的期數與間隔」,以及「抵繳價值如何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5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已修正第 30 條,作答仍依 113 年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的規定即可:

  • 一般繳納: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
  • 分期繳納: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者,可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2 個月。
  • 實物抵繳:應納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者,可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指定財產一次抵繳。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民國 113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境內課徵標的物若申請抵繳日的時價低於死亡日的時價,得抵繳稅額並非從高認定、按死亡日時價計算。應依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可抵繳稅額的上限。因此「從高認定」的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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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甲君於 113 年 8 月死亡,其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計入甲君的遺產總額?①甲君自己發明的專利權,價值 300 萬元 ②甲君在國外的銀行存款 500 萬元 ③甲君於 106 年 10 月所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 1,000 萬元 ④甲君 112 年 12 月贈與配偶現金 100 萬元 ⑤甲君 112 年 12 月贈與姪女現金 100 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遺產總額範圍,以及法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和死亡前二年贈與併入遺產的規則。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常居住的國民死亡時,其境內、境外財產均納入遺產稅範圍。
  • 依同法第 16 條,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
  • 依同法第 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法定親屬等特定對象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受贈人為姪女,不屬於該條列舉對象。
  • 依同法第 17 條,繼承取得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在一定期間內再次由繼承人繼承,才有相應的遺產稅扣除規定;不是只要曾經課過遺產稅,就永遠不計入遺產總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財產的性質:

  1. 是否屬於法律明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2. 若為境外財產,確認被繼承人是否屬境內經常居住的國民。
  3. 若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確認受贈人是否屬第 15 條所列對象。
  4. 若主張財產曾經繳過遺產稅,確認是否符合再次繼承的期間規定。

甲君於 113 年 8 月死亡,因此 111 年 8 月以後的贈與落在死亡前二年內;題目所列 112 年 12 月贈與均在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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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須課徵贈與稅?①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 ②提出已支付價款確實證明的二親等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 ③法人贈與給另一法人 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的情形。財產移動即使不是一般無償贈與,只要符合該條列舉條件,仍以贈與論並課徵贈與稅。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題目四種情形與第 5 條:

  • 第 1 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以贈與論。
  • 第 2 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差額部分以贈與論。
  • 第 5 款: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或無償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提供資金。
  • 第 6 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但能證明已支付價款,且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題目第 ③ 項「法人贈與給另一法人」並非第 5 條所列的視同贈與情形,因此不因這項事實本身而依本條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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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若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 500 萬元,下列何種情形納稅義務人不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的遺產稅實物抵繳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遺產稅應納稅額達新臺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以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且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判斷時須分清兩件事:財產是否屬於可抵繳的實物,以及納稅義務人是否確有以現金繳納的困難。銀行存款屬現金性資產,不能僅因它是遺產,就直接當作實物抵繳標的。

解題方法

先確認稅額達30萬元以上,本題應納稅額為500萬元,符合金額門檻。接著辨認選項中的財產性質:

  • 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若屬於遺產稅課徵標的物,可作為抵繳標的。
  • 納稅義務人自己的財產,若屬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也在法定範圍內。
  • 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確有證明不能收取或行使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不計入遺產總額;既不列入課徵標的,也不能據此申請以該債權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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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