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哪些項目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
①領取醫療保險給付 20 萬元 ②抽中百貨公司舉辦之活動獎金 50 萬元 ③母親贈與現金 250 萬元 ④年終獎金 15 萬元 ⑤公司給付每月伙食費 2,400 元,全年合計 28,800 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下哪些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關鍵是辨認各項目屬於免納所得稅、非所得稅課徵範圍,或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的所得類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於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所得:
- 保險給付須看其給付性質;醫療保險給付屬保險給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活動獎金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應按規定課稅。
- 母親贈與現金屬贈與,不是受贈人的綜合所得。
- 年終獎金是因受僱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屬薪資所得。
- 公司給付的伙食費,在民國 109 年每人每月新臺幣 2,400 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全年合計 元,仍在免稅限額內。
第 2 題2 分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所得分類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的分類,以及各類所得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是否採分離課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所得分類、政府舉辦獎券獎金的課稅方式,以及土地交易所得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拆解各選項中的兩個判斷:一是所得「屬於哪一類」,二是「如何課稅」。若分類或課稅方式任一部分有誤,該選項即不正確。
本題另有一項須留意:官方答案指定為 C,但財政部既有函令對個人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的分類,明確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因此,C 的 10% 分離課稅敘述與官方答案一致,但「其他所得」的分類文字有法源上的爭議,詳見選項分析。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政府舉辦獎券的中獎獎金,例如公益彩券中獎獎金,雖與機會中獎有關,但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規定,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扣繳後,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稅。因此,「計入綜合所得總額」錯誤。
(B) 錯誤。 職工福利委員會自職工福利金項下發給職工的補助費或福利給付,原則上列為受領人的「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並非因受領人是職工,就一律屬於薪資所得。故本選項的所得分類錯誤。
第 3 題2 分
王先生單身,撫養 70 歲的母親。108 年度家庭所得如下:
王先生每月底領取薪資 8 萬元,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每月薪資 6% 自願提繳退休金;另外,當年度取得員工分紅配股 5,000 股,股票帳簿劃撥日的時價為每股 40 元。
母親每月領取月退金 3 萬元,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全年健保費 6 萬元,其餘家庭支出沒有保留憑證。
請問王先生申報 109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以及薪資、員工分紅配股、勞退自願提繳與退職所得的申報方式。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7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以民國 109 年度法規與金額為準:
109 年度本題相關金額為:一般免稅額每人 88,000 元;年滿 70 歲且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為 132,000 元;單身標準扣除額 120,000 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最高 200,000 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00,000 元。
解題方法
- 計算王先生的薪資所得與員工分紅配股所得
王先生全年薪資為: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勞工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本題自提金額為:
員工分紅配股以股票帳簿劃撥日的時價計算薪資所得:
因此,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薪資所得為:
- 判斷母親的月退金是否有應稅退職所得
母親全年領取月退金:
分期領取的退職所得,依 109 年度規定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781,000 元後計算所得額。本題全年月退金未達 781,000 元,因此母親的退職所得為 0 元,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計算免稅額與扣除額
第 4 題2 分
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取得下列所得之扣繳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中,薪資、利息、告發或檢舉獎金,以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的扣繳規定。適用規定時,須先區分所得人的身分是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再核對扣繳率及免扣繳門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的非居住者規定,以及第 2 條、第 13 條涉及居住者的規定。最容易混淆的是「政府舉辦之獎券」的中獎獎金規定,與一般機會中獎獎金不同:每聯中獎獎金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免予扣繳。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 3 萬元部分扣取 5%,不是超過 5 萬元部分。
第 5 題2 分
依稅法相關規定,居住者 109 年度取得下列各類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居住者取得不同類型所得時,哪些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及免稅所得或所得減除規定如何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楚三件事: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多層次傳銷進貨金額的門檻、稿費與版稅的免稅額及必要費用,以及銀行利息所得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關係。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所得性質,再依 109 年度規定計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金額:
- 境內上市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 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未超過 77,000 元者,不按建議價格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 稿費、版稅等收入:每人每年合計 18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原則上可按 30% 減除必要費用。
- 銀行利息所得:屬利息所得,應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符合條件者再於所得總額中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 個人出售境內上市櫃公司股票取得的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停止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因此,50 萬元計入總額的金額是 0 元,不是 50 萬元。本選項將證券交易所得誤列為綜合所得。
第 6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申報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扣除額不得減除?
①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③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④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特別扣除額的排除規定:納稅義務人選擇將申報戶股利及盈餘按 28% 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均不得減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規定後續曾修正;解題仍依 108 年度適用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的關鍵條件:「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接著核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對此種情形列出的不得減除項目,兩項正是:
- 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③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因此答案為兩者同時列出的選項(B)。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王先生 109 年度薪資收入 300 萬元,因職業需要花費治裝費 10 萬元、進修費用 5 萬元,均取得合法憑證。試問為使所得稅負最低,王先生申報 109 年度薪資所得金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薪資所得」的必要費用減除方式。依民國 109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年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計算;但納稅義務人也可選擇列報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由本人負擔且取得合法憑證的必要費用,採「核實減除」。
治裝費與進修費均須符合職務需要等規定,才能列為薪資必要費用。依命題當年規定,薪資必要費用採核實減除時,全年合計以薪資收入的 3% 為限。
解題方法
先計算兩項實際費用,再與 3% 限額比較:
實際費用 15 萬元超過限額,因此可減除的必要費用為 9 萬元。
109 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 20 萬元。核實列報必要費用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擇一適用,為使所得最低,應比較兩者,採較大的 20 萬元減除額:
第 8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下列何種所得不得減除必要之成本或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綜合所得各類所得額的計算方式:哪些所得可以先減除成本或必要費用,哪些所得則依所得稅法規定的定額或公式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稿費、特定直銷獎金及薪資所得,均有減除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規定;退職所得則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的定額免稅規則計算,不是再減除必要成本或費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得的類別,再看該類所得的計算方式:
- 執行業務所得:可依規定減除成本或必要費用。
- 薪資所得:可選擇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減除符合規定的必要費用。
- 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及法定定額計算應稅所得額,不以實際支出成本或費用沖減。
因此,關鍵是找出依「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規則」計算、而非減除必要成本或費用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每人稿費、版稅超過 18 萬元之所得:錯誤。 稿費、版稅等收入每人全年合計在新臺幣 18 萬元以內者,依規定免稅;超過部分可檢附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按規定比例減除成本費用後,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因此,超過 18 萬元的部分可以減除成本或費用。
第 9 題2 分
章君 108 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其綜合所得總額為 400 萬元。當年度直接對國內某私立學校捐贈 100 萬元、公立學校 50 萬元,又捐贈予某一個合法政黨 30 萬元。試問章君申報列舉扣除額之捐贈金額為若干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的三類捐贈:捐贈公立學校、捐贈私立學校,以及對政黨的政治獻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對公立學校的捐贈得列舉扣除;對私立學校的捐贈,符合私立學校法規定者,扣除額以綜合所得總額的 為限。依政治獻金法,對符合規定的政黨所捐贈的政治獻金,須符合政黨資格等要件,始得列舉扣除,且另受金額上限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各筆捐贈是否符合扣除要件,再計算可扣除金額:
- 公立學校捐贈 50 萬元:題目未給出其他限制,公立學校捐贈可列入扣除,因此扣除 萬元。
- 私立學校捐贈 100 萬元:綜合所得總額為 萬元,私立學校捐贈扣除上限為: 捐贈額 萬元未超過上限,因此全額扣除。
- 捐贈政黨 30 萬元:政治獻金須符合政治獻金法對受贈政黨的資格要件,才能列舉扣除。題目僅稱「合法政黨」,不足以證明符合該要件;依官方答案採取的解讀,這筆捐贈不列入扣除。
因此,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為:
第 10 題2 分
王先生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請問下列哪些項目無法列入扣除額?
①健保費 ②儲蓄投資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扣除額 ④就讀私立大學兒子的教育學費扣除額 ⑤捐贈 ⑥財產交易損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分類,以及採用「標準扣除額」時,哪些項目仍可另外扣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分為一般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一般扣除額須在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中擇一;特別扣除額則符合規定時,可另行扣除。因此,採標準扣除額不代表所有扣除項目都不能列報。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項目的性質:
- 屬於列舉扣除額者,採標準扣除額時不能再列報。
- 屬於特別扣除額者,符合要件時仍可另外扣除。
健保費與捐贈屬列舉扣除額,因此採標準扣除額時不能另列;其餘四項屬特別扣除額,符合規定時仍可扣除。
選項分析
- ① 健保費:不能另列。全民健康保險費屬列舉扣除額中的保險費。採標準扣除額時,不能再以列舉方式扣除健保費。
- ② 儲蓄投資扣除額:可以另列。這是特別扣除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及限額時,可在採用標準扣除額之外扣除。
- ③ 身心障礙扣除額:可以另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屬特別扣除額,符合資格時可另外扣除。
- **④ 就讀私立大學兒子的教育學費扣除額:可以另列。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稅法規定之個人變動所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所稱的個人變動所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個人因某些原因而一次取得、累積數期或具有補償性質的所得,依規定按變動所得處理;相關項目包括自力經營林業所得、遠洋漁業報酬,以及出租耕地收回時依法給付的補償。
判斷時要看所得是否屬於法規列舉的變動所得項目,不能只憑「一次給付」就認定是變動所得。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變動所得。A、C、D 均屬法定列舉項目;B 的保險死亡給付不因採一次給付方式,就成為變動所得,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自力經營之林業所得:錯誤。 自力經營林業所得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變動所得項目,故不是本題所問的「非屬」。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項規定自 108 年度起開始實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所得稅制度的「開始適用年度」,須分辨修法公布年度、課稅年度與申報年度。題目問自「108年度起」實施,判斷基準是適用哪一年度的所得或所得稅申報,不是法案公布的年份。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度起增訂,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時,可於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制度與起始年度:
-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調降為5%:自107年度起。
- 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稅時,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自107年度起。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度起實施。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度起實施。
因此,只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未分配盈餘稅率加徵5%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錯誤。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10%調降為5%,自107年度起適用,並非108年度才開始實施。
第 13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放之利息所得,對於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分別如何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分配利息時,境內居住個人與營利事業適用的不同課稅方式。判斷重點是:個人適用分離課稅;營利事業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所獲配利息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個人取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規定扣繳率分離課稅。境內居住個人的扣繳率為 10%。
另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這類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分離課稅。
解題方法
先分辨所得人身分,再分別套用課稅規則:
- 所得人是境內居住個人:利息按 10% 扣繳,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所得人是營利事業:利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分離課稅。
第 14 題2 分
甲公司總機構在美國,經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核定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額。108 年度在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有 2.5 億元,則該公司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各為新臺幣若干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若經財政部核定適用第 25 條,提供技術服務的境內營業收入按 15% 計算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再依該年度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得年度為 108 年度,因此應套用 108 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解題方法
先由技術服務收入計算所得額:
108 年度課稅所得額超過 50 萬元者,適用 20% 稅率。題目所得額為 3,750 萬元,超過該門檻,故應納稅額為:
因此,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3,750 萬元,應納稅額為 75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臺北市,109 年 8 月 15 日發放股利予股東。下列有關不同類型股東申報繳納所得稅方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股利分配時,股東的身分會影響扣繳與申報方式。判斷時先分成兩類:
- 境內居住者個人、境內法人:原則上不因收到股利而由發放公司扣繳;股東依各自適用的所得稅規定辦理申報。
- 非居住者個人、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公司給付股利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給付額扣繳 21%,並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境內個人股東取得股利,應納入當年度所得稅申報,並依當時規定選擇股利課稅方式;境內法人股東取得國內公司股利,則有《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兩件事:
- 股東是個人還是法人?
- 股東屬境內或境外?
若為境內股東,著重其後續所得稅申報及股利所得的課稅處理;若為非居住者個人或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則看公司給付時是否須按 21% 扣繳。尤其要注意,境內法人收到國內公司股利,不應直接視為一般應稅營利所得併入所得額。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規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公司,下列何者為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之條件?
①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之處所在境內 ②在境內擁有房地產 ③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④財務報表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 ⑤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之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的「實際管理處所」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外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三款,即屬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是境內居住個人或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的處所在境內。
-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的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
- 在境內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三款是法定認定條件;境內擁有房地產本身並未列為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敘述與法條:
- ①「重大決策作成處所在境內」符合第一款所列的其中一種情形。
- ⑤「重大決策者為境內居住個人」符合第一款的另一種情形。
- ④「財務報表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符合第二款。
- ③「境內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符合第三款。
第 17 題2 分
甲公司 108 年度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 A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贈新臺幣 250 萬元;另直接捐贈予 B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運動器材用品價值 50 萬元。
若該公司當年度之營業毛利為 1,000 萬元,營業費用(含捐贈費用)800 萬元,無營業外收入及損失,請問甲公司申報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認列之捐贈總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營利事業捐贈費用的列支限額,以及不同捐贈方式適用不同上限: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贈特定私立學校者,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 25% 為限。
- 直接捐贈給私立學校的財物,依查核準則第 79 條的一般捐贈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 10% 為限;以非現金財物捐贈者,題目已提供其價值,可據以計算捐贈額。
解題方法
先從營業費用中扣除帳列捐贈費用,求出其餘費用:
本題提供的營業毛利扣除其餘費用後為:
基金會指定捐贈的 25% 限額,以所得額為計算基礎。由於指定捐贈本身須先依限額核認,計算時以扣除其他費用及直接捐贈後的所得額為基礎,核認額為 100 萬元。
第 18 題2 分
假設甲公司逾期繳納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截止日為 6 月 30 日(星期六),該公司於 7 月 6 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逾期繳納稅捐」的滯納金,以及繳納期限遇星期六時的期限順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逾期繳納稅捐,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繳納期限末日遇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本題所稱「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經核定應補繳,逾期未繳時適用滯納金規定;不是未依規定申報而加徵的滯報金或怠報金。
解題方法
繳納截止日為 6 月 30 日星期六,期限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公司到 7 月 6 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限,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加徵滯納金。因此,在四個選項中,應選按滯納數額加徵滯納金的 (C)。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甲公司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107 年 12 月完成申報,申報虧損數額 300 萬元。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此筆申報虧損數額可從以後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的最後年限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9 條的營利事業虧損扣除(盈虧互抵)規定。以民國 109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為準,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以後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如期申報。
符合條件者,得扣除前十年內經核定的各期虧損。題目只說甲公司申報虧損,並指出其於 107 年 12 月完成 106 年度申報;僅有申報虧損,不代表已符合盈虧互抵要件。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公司是否具備盈虧互抵資格,再計算可扣除年限。題目載明 106 年度所得稅於 107 年 12 月才完成申報,已非如期申報;因此不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的要件,該筆申報虧損不能依該條規定扣抵以後年度純益額。
所以本題不必再計算十年期間,應選「不適用盈虧互抵」。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甲公司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民國 107 年以 6,500 萬元購入房地產,民國 108 年以 6,800 萬元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8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36 萬元,交易仲介費 136 萬元,無其他費用。
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該筆交易應如何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甲公司於民國 107 年取得、108 年出售房地,屬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制度。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先以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後的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本身為負數時,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解題方法
先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
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這個負數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為負,依第 24 條之 5 規定以零計算。因此,本筆交易計入甲公司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的金額為零。
題目另列的應納土地增值稅 36 萬元,不是此處用來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本題計算應依題目分別提供的交易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按上述法定順序處理。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有溢繳稅額時,其適用退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溢繳稅款退還」,要分辨溢繳原因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或是稅捐稽徵機關錯誤,並留意退稅期間與利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如下:
-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退還金額不以最近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 前述以現金繳納的溢繳稅款,退還時均應依規定加計利息。
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民國 109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錯誤來源,再核對兩個關鍵點:
- 期間: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有 5 年申請期間;機關錯誤的退還範圍不受 5 年限制,但機關查明退還有自知悉錯誤原因起 2 年的規定。
- 利息:現金繳納的溢繳稅款,依法加計利息退還。
因此,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所致的溢繳,退還範圍不受 5 年限制,且符合規定者加計利息,與 (A) 相符。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核課期間之敘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錯誤?
①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②對已確定的租稅債權,政府向人民請求履行繳稅之期間 ③如地價稅繳納期間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其核課期間為 12 月 1 日起算 5 年 ④綜合所得稅已於 5 月 15 日誠實申報,其核課期間自 5 月 15 日起算 5 年 ⑤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5 月 30 日申報但故意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自 5 月 31 日起算 7 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的「核課期間」及其起算日。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補徵稅款及依法處罰的期間;它與稅捐債權確定後,政府請求納稅義務人繳納的「徵收期間」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核課期間原則上為 5 年;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為 7 年。依同法第 22 條,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算;由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的稅捐,自所屬徵期屆滿翌日起算。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兩件事即可:敘述是在說「核課」還是「徵收」;若在說起算日,先判斷稅捐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還是由機關按稅籍資料核定,再套用相應的起算規則。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民國 109 年《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在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的稅捐,仍應依法補徵;符合處罰要件時,也得依法處罰。
第 2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將被限制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依同法規定,所稱相當擔保,包括下列何者?
①黃金,按九折計算 ②上市之有價證券,按九折計算 ③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④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 ⑤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加計利息計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所稱「相當擔保」的擔保品種類與計值方式,並連結同法第 24 條欠稅限制出境的規定。已提供相當擔保者,符合解除出境限制的條件之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擔保品的計值重點如下:
- 黃金:按九折計算。
- 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 土地須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法定的擔保品種類及計值標準:
① 黃金按九折計算,符合規定。 ② 上市有價證券應按八折計算,題目寫九折,不符合。 ③ 上櫃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符合規定。 ④ 符合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條件的土地,符合規定。
第 24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規定,財政部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如果有關機關、機構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並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依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之 1 將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作何種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第 46 條之 1,重點是違反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義務時,應適用哪一項行政罰。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財政部得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有關機關、機構等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鎖定違規行為:有關機關、機構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接著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之 1 的罰則,確認金額區間為 20 萬元至 1,000 萬元,處罰種類為「罰鍰」。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錯誤。 罰鍰種類正確,但最低額誤列為 30 萬元;本題所涉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最低額是 20 萬元。
第 25 題2 分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納稅義務人已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免除其相關之處罰。下列何者非屬該條文之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的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得免除相關處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第 48 條之 1 的適用條件,再逐項比對選項: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以及補繳稅款須加計利息,均屬條文相關規定;「情節輕微或漏稅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則不是本條的免罰條件。
選項分析
(A) 屬未經檢舉之案件:正確。 條文要求補報補繳須在未經檢舉的情形下辦理,符合本條規定。
第 26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的欠稅保全措施,包括限制欠稅人財產處分、聲請假扣押、限制出境,以及限制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曾修正,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措施的適用條件與權責機關,尤其注意「限制出境」的程序、行政救濟中與已確定案件的欠稅門檻,以及欠稅人已提供擔保時的效果。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限制出境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所定條件,並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稽徵機關不能逕自直接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另限制出境還須符合相應的欠稅金額門檻及其他規範。
-
(B) 錯誤。 稽徵機關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得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適用該假扣押措施。
第 27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財政部得予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但締約他方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國際稅務資訊交換及稅務協助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財政部得依相關約定或協定,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但若締約他方不能確保對取得資訊保密,便不得進行資訊交換。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不得」交換的情形,應先找出資訊交換的必要保障:取得的資料須受到保密與適當使用。逐一檢視選項,只有「對取得之資訊無法保密」直接違反此項保障,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與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如何計算,以及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損失、股利分開計稅與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得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以課稅所得額為基礎,須加計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等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條例第 12 條,個人基本所得額則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加計法定項目;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的範圍,並非所有證券交易所得一概計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個人還是營利事業,再核對其所得或損失在「綜合所得」及「基本所得額」中的處理方式:
- 營利事業出售證券所得: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但須依基本稅額條例納入基本所得額。
- 個人證券交易損失:只能依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特定證券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不能因此扣減綜合所得總額。
- 股利採 28% 分開計稅:股利雖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仍須加計於基本所得額。
- 個人 CFC 制度:須確認施行年度,不能把其他所得的 100 萬元門檻直接套用到 CFC 所得。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9 年個人 CFC 制度尚未施行,不能說個人當年度已須依此規定將 CFC 盈餘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稅捐稽徵法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核定課徵之稅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法》所稱「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這類稅捐包括:地價稅、田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以及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娛樂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施行細則列出的稅目。列入清單者,是由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未列入者,即非本題所問的稅捐。
營利事業所得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核定,並不屬於上述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目。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居住者申報 108 年度海外所得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居住者申報海外所得的範圍、申報門檻,以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的扣除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及「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 海外所得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屬於此處所稱的海外所得。
- 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不是只有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才計入。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抵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能結轉以後年度;且損失與所得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考的是「海外所得」的規則,還是一般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損失規則。一般財產交易損失有以後三年度扣除的規定,但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海外所得查核規定,僅能在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接著確認 100 萬元門檻是以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判斷,以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否納入海外所得。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甲公司於 109 年 10 月 16 日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 3,000,000 元,另加計進項稅額 150,000 元供董事長使用,按平均法依耐用年數 5 年提列折舊,估計殘值 525,000 元。請問 109 年度折舊金額之帳列數與申報數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帳列折舊與申報折舊的差異」:帳上依資產實際成本提列折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乘人小客車的折舊成本受限額規範,超過限額的部分不予認定。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當年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的實際成本以新臺幣 250 萬元為限,超提折舊額不予認定。
本題另涉及進項稅額:供董事長使用的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規定,該進項稅額應計入資產成本。
解題方法
一、計算帳列折舊
汽車實際成本包括車價及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平均法每年折舊額為:
109 年 10 月購置,當年度計提 10 月至 12 月共 3 個月折舊:
因此,帳列折舊為 131,250 元。
二、計算申報折舊
申報時,乘人小客車的折舊成本以 2,500,000 元為限。估計殘值依限額成本占實際成本的比例調整:
可認列的全年折舊額為:
第 32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下列哪些費用、損失,帳簿憑證完整者,稽徵機關可以核實認定?
①未超限之交際費 ②本業以外之家庭支出 ③支付員工薪資 ④加徵之滯報金 ⑤廠房的折舊費用 ⑥投資損失但出資額未折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8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費用、損失的認列規定。營利事業帳簿憑證完整,並不表示所有帳載支出都能列為費用或損失;仍須確認該支出與營業有關、符合認列條件,且沒有法律明文排除。
《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家庭費用,以及各種稅法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投資損失則須以已實現者為限;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但原出資額未折減,不予認列。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三件事:支出是否與營業有關、是否已實際發生或實現、是否落在法定限額內。帳簿憑證完整,是核實認定的依據之一,但不能排除法定不得列支的項目。
依此判斷:
- ①未超限交際費:與業務有關,且在法定限額內,可核實認定。
- ③支付員工薪資:屬營業相關支出,符合規定並有憑證,可核實認定。
- ⑤廠房折舊:廠房供營業使用,依規定計提折舊,可核實認定。
- ②家庭支出:依法不得列支。
- ④加徵滯報金:依法不得列支。
第 33 題2 分
甲公司 109 年 8 月 1 日銷售一部成本 2,100,000 元之汽車予宋先生,其現銷價格為 2,400,000 元,分期付款價格為 2,800,000 元,分 36 個月付款,每月初付款 50,000 元。該公司 109 年度以毛利百分比法申報所得稅應認列毛利為若干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申報所得稅時,應依當年度實際收取的分期款,按銷貨毛利率認列毛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分期付款銷貨的毛利百分比,計算基礎是分期付款總額扣除利息後的銷貨收入。
解題方法
先算銷貨毛利:
分期付款價格超過現銷價格的部分屬利息,不列入銷貨收入:
因此,毛利百分比為:
109 年 8 月 1 日起,每月初收取 50,000 元;至 109 年底已收 8 月、9 月、10 月、11 月及 12 月共 5 期,合計:
當年度應認列毛利為:
不過,題示官方答案為 B(62,500 元),其計算是以 8 月至 12 月共 5 期分期款計算,並採毛利百分比 :
第 34 題2 分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109 年度營利事業薪資支出(費用)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薪資支出與伙食費的分類及認列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某項給付可否列為營利事業費用,以及該項給付是否屬員工薪資,兩者並非完全相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列明薪資總額的範圍,並規定獨資、合夥事業及公司的特定薪資認列方式;第 88 條則規定伙食費的認列及薪資所得處理。109 年度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 2,400 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現行法已修正,伙食費限額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調高為每人每月 3,000 元;本題仍依 109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71 條的薪資認列規則,再把伙食代金與第 88 條的限額規定對照。D 選項給付額恰為每月 2,400 元,屬 109 年度伙食費免視為薪資所得的範圍,因此稱其「可視為員工薪資費用」不符該規定,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營利事業費用認列以已實現為原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3 條,下列何者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稽徵機關得予認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3 條「費用及損失以已實現者為原則」的例外。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但法條明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的項目,得依規定認列。解題時要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可認列的例外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中的準備、備抵或跌價損失是否屬於第 63 條例外。符合規定的項目,即使尚未實際發生支出或損失,仍得依相關規定認列;不符合者則依已實現原則不得列報。
選項分析
- (A) 存貨跌價損失、備抵呆帳:正確。 存貨跌價損失及依規定提列的備抵呆帳,均屬第 63 條所容許認列的未實現費用或損失項目。因此本選項所列項目符合題意。
第 3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有關營業稅免稅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免稅規定,須分清楚「境內銷售免稅」與「進口免徵」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
- 第 8 條規定境內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
- 第 9 條另列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的項目。
-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核准後 3 年內不得變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三個關鍵條件:免稅品項、適用情境(境內銷售或進口),以及放棄免稅的期限。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列於第 8 條境內銷售免稅項目,也列於第 9 條進口免徵項目,因此可判定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外國事業在臺銷售、境外勞務買受人繳稅,以及農業用油轉讓的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誰是納稅義務人,以及法律規定的是「銷售免稅」還是「買受人免辦繳稅」。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各選項的交易者身分、在臺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以及交易是否符合免稅或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予境內營業人,原則上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不能只因銷售者是外國事業,就認為免稅。
-
(B) 錯誤。 外國事業在我國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納稅義務人仍是銷售勞務的營業人。由買受人負擔營業稅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銷售勞務;境外事業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特別規定,也以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為前提。
第 38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下列何種溢付稅款不得申請退還,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①因合併或解散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②因銷售適用免稅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 ③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④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⑤因境內銷售房屋而溢付之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溢付營業稅額退還」的規定:營業人有溢付稅額時,原則上留抵應納營業稅;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申請退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列出的情形中,因銷售免稅貨物而溢付,以及境內銷售房屋而溢付,均不屬於可申請退還的法定事由,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得申請退還、應留抵」的情形,再逐項對照第 39 條列舉的退還事由。
第 39 條所列可申請退還的主要情形,包括因合併或解散申請註銷登記,以及取得固定資產等情形;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也屬法定退還情形。相對地,②與⑤不在可退還事由之列,應留抵。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甲公司 109 年 7、8 月的進銷交易如下:
內銷銷貨定價 8,400,000 元,外銷銷貨 5,000,000 元,進貨 12,600,000 元(含稅),購置筆電捐贈財團法人設立之孤兒院 31,500 元(含稅),租用大型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支付之租金 210,000 元(含稅),支付汽車油單 40,000 元(未含稅),進口應稅貨物 50,000 元(未含稅)。
試計算甲公司當期營業稅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以及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一般應稅銷售適用 5% 稅率;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但專供酬勞員工個人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以及供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應納或溢付稅額的基本計算為:
結果為正數時為應納稅額;結果為負數時為留抵稅額。符合退稅規定的溢付稅額,才可申請退還。
解題方法
先計算銷項稅額,再逐項判斷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題目明示「含稅」的金額,要先除以 還原未稅銷售額或進貨額,再乘以 5%;明示「未含稅」者,直接乘以 5%。
一、銷項稅額
內銷銷貨定價為未稅金額:
外銷銷貨適用零稅率,銷項稅額為 。外銷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仍可依規定扣抵,符合條件時並得申請退稅。
因此:
二、進項稅額及可扣抵金額
- 進貨 12,600,000 元(含稅)
屬一般營業進貨,可扣抵進項稅額為 元。
- 購置筆電捐贈孤兒院 31,500 元(含稅)
該筆電係捐贈財團法人設立的孤兒院,並非供甲公司銷售或營業使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其含稅金額所含稅額為:
本項可扣抵額為 。
- 租用大型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 210,000 元(含稅)
此項勞務供員工上下班使用,屬供酬勞員工個人使用的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其含稅金額所含稅額為:
本項可扣抵額為 。
- 汽車油單 40,000 元(未含稅)
第 40 題2 分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多少元,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中,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的稅籍登記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 48 萬元,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及「境內自然人」,符合該登記門檻規定的適用情形。直接辨認應適用的年銷售額標準即可:逾 48 萬元,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進口水果 100 萬元,在國內銷售水果 80 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營業稅之計算及徵收,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兼營營業人」兼營免稅銷售時,進口貨物與國內銷售的營業稅處理,以及採直接扣抵法時免稅用途進項稅額的扣抵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水果屬免徵營業稅的農產品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免徵營業稅。進口與國內銷售須分別判斷: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國內銷售則依免稅規定免徵。
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時,進項稅額須依實際用途歸屬。專供免稅銷售使用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解題方法
先將交易分成兩段:
- 進口水果:進口貨物原則上課徵營業稅,按 5% 稅率計算,由海關代徵。進口價額為 100 萬元,題目所示稅額為 。
- 國內銷售水果:水果屬免稅農產品,國內銷售 80 萬元免徵營業稅。
第 42 題2 分
各行業關於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及稅率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一般稅額與特種稅額的規定。一般稅額的通常稅率為 5%;特種稅額則依行業類別適用不同稅率。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以及特種飲食業的稅率,須分別對照法條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行業及計稅方式,再核對稅率:
- 一般營業人通常按一般稅額計算,稅率為 5%。
- 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適用特種稅額,稅率為 5%。
- 同法第 12 條區分特種飲食業: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適用 15%;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適用 25%。
第 43 題2 分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②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者,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 ③營業人滯欠營業稅未繳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④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兌換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⑤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關於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交換交易、禮券開票時點,以及免開統一發票情形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尤其要分清「應停止」與「得管制」的法律效果,並辨別商品禮券是在出售時還是兌換時開票。四個判斷完成後,再核對選項組合。
選項分析
① 正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之 1,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② 正確。依同辦法第 12 條,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以貨物交換貨物也適用此規定。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國稅且採累進稅率之稅目?
①綜合所得稅 ②遺產稅及贈與稅 ③土地增值稅 ④非加值型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要同時判斷兩件事:稅目屬於國稅或地方稅,以及稅率是否採累進制。只有同時符合「國稅」與「累進稅率」的稅目,才是本題所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稅目:
| 稅目 | 國稅/地方稅 | 稅率制度 | 是否符合 |
|---|---|---|---|
| 綜合所得稅 | 國稅 | 累進稅率 | 符合 |
| 遺產稅及贈與稅 | 國稅 | 累進稅率 | 符合 |
| 土地增值稅 | 地方稅 | 累進稅率 | 不符合「國稅」 |
| 非加值型營業稅 | 國稅 | 非累進稅率 | 不符合「累進稅率」 |
因此,符合條件的是①與②,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哪些項目的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①購進貨物捐贈政府 ②購買主、副食品供應員工伙食 ③交際應酬費用 ④進貨取得合法統一發票 ⑤購進貨物用以酬勞員工 ⑥支付銀行利息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的進項稅額扣抵限制。原則上,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須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才得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法律另列不得扣抵的項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第 19 條,購進貨物或勞務未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者,原則上不得扣抵;但對政府捐獻等法定例外,不受此限制。交際應酬、酬勞員工等支出,也屬不得扣抵的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用途與憑證:政府捐獻屬法定例外;員工伙食、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屬不得扣抵範圍;合法統一發票是扣抵所需憑證;銀行利息則通常沒有可供扣抵的營業稅額。符合扣抵條件的只有①、④。
選項分析
① 購進貨物捐贈政府:得扣抵。 第 19 條對未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購進項目,設有對政府捐獻等例外。因此,符合題意的政府捐獻不因非一般營業用途而排除扣抵。
② 購買主、副食品供應員工伙食:不得扣抵。 這是員工伙食支出,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關於員工福利用途的規定,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第 46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何種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6 條對故意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處罰。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規,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的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處以所漏稅額 1 倍至 3 倍的罰鍰。
本題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第 46 條所列罰鍰倍數後續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故意」、「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及「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這些條件對應第 46 條,而非一般漏報、短報的處罰規定。
第 46 條處罰包含兩部分: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以及按所漏稅額處 1 倍至 3 倍罰鍰。題目詢問「並應處何種處罰」,因此選擇載明此罰鍰範圍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有關遺產及贈與稅報繳之敘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的遺產稅與贈與稅申報期限,以及死亡前一定期間內贈與財產的遺產併計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的併計期間: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於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期限與期間:
- 遺產稅:死亡日起 6 個月內申報。
- 贈與稅: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
- 死亡前贈與併入遺產:核對是否為 2 年內贈與法定親屬。
- 分期繳納:核對應納稅額門檻、無法一次繳現金的要件及期數上限。
其中,選項 C 將法定的「死亡前 2 年內」寫成「死亡前 3 年」,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目不計入遺產總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遺產總額」與「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區別。前者不列入遺產總額;後者則先列入遺產總額,再依法律規定扣除。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列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第 17 條則規定各項扣除額,包括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描述的法律效果:是否符合第 16 條的不計入項目,或只是第 17 條的扣除項目;再檢查選項是否符合該項目的要件。題目問「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不能把「列入後扣除」誤認為「不計入」。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遺囑執行人對政黨團體的政治獻金捐贈,不屬於第 16 條所列的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政治獻金可能涉及其他法規的收受與申報規範,但不因此當然排除於遺產總額之外。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視同贈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的「視同贈與」規定。法律將部分無償移轉或不符合實質交易的情形,視為贈與,以防止透過形式安排規避贈與稅。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判斷。
其中,財產以相當代價讓與,屬有償交易,並非視同贈與;若以顯不相當的代價讓與,才可能依規定視為贈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列舉的視同贈與情形。判斷重點在於是否有無償移轉,或是否因親屬間交易而欠缺實際支付價款的證明。
選項分析
- (A)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其免除之債務:錯誤。 債權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債務人因此免除原應清償的義務,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所列的視同贈與。
第 50 題2 分
王君於 108 年 9 月 1 日死亡,遺有配偶與已成年子女 2 人,其名下財產如下:
房屋一棟市價 5,0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1,8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200 萬元);國內上市甲公司股票 10 萬股,當日股票收盤價每股 100 元。
試問遺產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價值的估定、遺產稅免稅額與扣除額,以及課稅遺產淨額的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金額為準,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13 條、第 17 條及第 18 條。
遺產稅的計算順序為:
再按課稅遺產淨額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解題方法
先依稅法規定估定遺產價值,不以房屋市價直接計入:
- 房屋及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 上市股票以死亡日收盤價計算: 。
因此,遺產總額為:
王君遺有配偶及成年子女 2 人,依民國 109 年適用金額扣除:
- 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2 人共 100 萬元。
- 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 免稅額:1,200 萬元。
課稅遺產淨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