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①①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1\%,總加徵率最高為 ②%②\%。上述 ①①、②② 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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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所定的逾期繳納滯納金加徵方式與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加徵率最高為 10%。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條中的兩個數字:每逾幾日加徵 1%,以及加徵率最高上限。依民國 111 年規定,①為 3 日、②為 10%,因此選項 B 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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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稅捐稽徵法》新增之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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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增訂的「核課期間屆滿時,時效不完成」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符合條文所列情形時,稅捐機關仍可在法定期間內完成核定;其中行政救濟撤銷須另為處分者,期限為 1 年,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妨礙核定者,期限則為 6 個月。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個關鍵資訊:發生事由及其後的不完成期間。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或特定情形下處分遭撤銷須另為處分,適用 1 年;因天災等事由未能作成核定,則自妨礙事由消滅日起算 6 個月。凡把後者寫成 1 年,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核課期間屆滿後,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準用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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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某甲於民國 111111 年 55 月 1010 日完成 110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和繳納,核課期間之起算日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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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的核課期間起算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若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

甲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完成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和繳納;題目已給定實際申報日,依上述規定,起算日就是申報日。繳納日期或申報期限最後一日,都不是本題的判斷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綜合所得稅屬於依法應申報繳納的稅捐,再看是否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題目指出甲於 5 月 10 日完成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自該申報日起算,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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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併後另設立丙公司,甲公司合併前有應納地價稅,乙公司合併前有應退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前兩公司之應納和應退稅捐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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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合併後,合併前稅捐債務與退稅權利如何承受。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合併前的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則規定,合併前應退的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營利事業受領。

因此,合併前稅款的處理方向一致: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公司繳納,應退稅款也由合併後公司受領。

解題方法

甲、乙合併後另設丙公司,表示甲、乙合併後消滅,丙是合併後新設的營利事業。

  • 甲合併前有應納地價稅:由新設的丙公司負繳納義務。
  • 乙合併前有應退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新設的丙公司受領。

兩筆稅捐雖然稅目不同,但依合併後權利義務概括承受的原則,處理結果相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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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①① 年內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②② 年內申請退還。上述 ①①、②② 分別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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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溢繳稅款退還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退還;若溢繳是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則得於 15 年內申請退還。

解題方法

依題幹辨認兩個要件:一般的適用法令、認定事實或計算錯誤,適用 10 年期間;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則適用較長的 15 年期間。因此,①=10①=10 年、②=15②=15 年,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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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稅捐稽徵法》第 4949 條但書所列不在稅捐準用之範圍?

①罰鍰 ②滯納金 ③滯報金 ④利息 ⑤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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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但書,判斷哪些項目不準用該法特定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原則上準用本法有關稅捐的規定;但有兩項例外:

  1. 稅捐優先的規定,不適用於上述各項。
  2.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8 條第 2、3 項的加計利息規定,不適用於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題目問「但書所列不在稅捐準用之範圍」,對照選項所列的五個項目,應找出第二項例外明列的項目。

解題方法

先抓但書明列的範圍:「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對應題目編號為:

  • ①罰鍰
  • ③滯報金
  • ⑤怠報金

因此是①③⑤,選項為(D)。

選項分析

  • ①罰鍰:符合但書。 第 49 條但書明定,特定加計利息規定不準用於罰鍰。
  • **②滯納金:不符合本題所問的但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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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稅捐稽徵法》針對逃漏稅捐之刑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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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刑事責任,重點是第 41 條的加重處罰門檻,以及第 43 條對教唆、幫助者的處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若符合逃漏稅額門檻,則適用較重刑度。營利事業的門檻是逃漏稅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的三項要素:逃漏稅額門檻、自由刑範圍、罰金範圍。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選項若將門檻改為 2,000 萬元,即與法定門檻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選項所述「施以詐術」屬於條文所列方法之一,刑度與罰金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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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試問下列何者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課稅範圍?

①持有過半數之股權且其價值 50%50\% 以上為境內之房地 ②農地 ③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④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⑤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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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所定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以及農舍、農地的相關排除或免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房地合一稅 2.0 將部分不動產相關標的視同房屋、土地交易,納入課稅範圍,包括符合條件的股權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的房屋使用權。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則不包括在該條所稱房屋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標的是否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的課稅標的,並留意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明文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二是農地可能涉及農業用地免稅規定,不能只看到「土地」就一概認定應課房地合一稅。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由我國境內房屋、土地構成者,該股權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另有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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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符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規定?

①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 1212 萬元 ②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外租屋自住可扣除 ③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④申報受扶養的叔父,租屋自住租金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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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得列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臺幣 12 萬元為限。

同條另規定,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同時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兩項扣除額具有排除關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三個關鍵條件:每戶年度上限、租屋地點與用途、可申報的家庭成員範圍;再確認購屋借款利息與租金扣除額是否能併用。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民國 111 年每一申報戶每年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上限為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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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試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下列何者房地之適用稅率為 20%20\%?

①房地之持有期間為 1010 年 ②符合《所得稅法》第 44 條之 55 之自住房地 ③提供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於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 55 年內之房地 ④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 55 年內之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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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房地合一課稅,重點是依房地持有期間及交易情形,判斷境內居住個人的適用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境內居住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持有期間超過 10 年者,適用 15% 稅率;持有期間 5 年以下者,原則上適用 45% 或 35% 稅率。但符合特定條件者,適用 20% 稅率,包括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於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 5 年內,以及因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5 年內的房地。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題目敘述是否落入 20% 稅率的法定類型:

  • 持有期間 10 年:依一般持有期間規定判斷。
  • 符合自住房地條件:依自住房地優惠規定判斷。
  • 都市更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 5 年內:檢查是否符合特別稅率。
  • 因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出售,且持有期間 5 年內:檢查是否符合特別稅率。

選項分析

① 房地持有期間為 10 年:正確。 依民國 111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境內居住個人交易持有期間超過 10 年的房地,適用 15%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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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綜合所得稅課徵時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何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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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所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計算基準。依民國 111 年法規,該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百分之六十決定。

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納稅者及其受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受課稅。納稅者申報戶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若超過依所得稅法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超過的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解題方法

題目問兩個要素:以每人可支配所得的哪一種統計數值為基準,以及採用多少比例。直接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

  • 統計數值:中位數
  • 計算比例:百分之六十

因此,正確選項是「中位數;60%」。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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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何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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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時,一般適用房地合一分開計稅;但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屋及坐落基地,適用特別規定。

依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申報作業規定,題目所稱「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的房地,就是這項特別規定所指的房地。其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交易損失則可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交易標的是否屬於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地。題目明示房屋是營利事業以起造人身分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符合此類型。

接著適用《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的特別規定:

  • 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時,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因此,這類交易不採一般房地交易的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方式;符合條件的交易損失也不是在未來十年內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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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自住房地相關規定何者是正確的?

①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6 年 ②交易前 6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③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住房地以外之房地 ④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6 年內未曾適用此規定 ⑤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 40040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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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現行法亦相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要件與免稅額度,規範於《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6 目。

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三大實質要件與法定額度限制:

  1. 設籍與居住要件: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6 年。
  2. 無營業出租要件:交易前 6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適用次數限制: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6 年內未曾適用本項自住優惠(即以「家庭」為單位,每 66 年限適用一次)。
  4. 租稅優惠效果:自住房地課稅所得在 400400 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 400400 萬元之部分,按優惠稅率 10%10\% 課徵。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多重敘述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檢驗五個敘述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之明文構成要件。解題時應特別提防出題者刻意混淆「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一生一屋)」或「地價稅」的設籍主體與戶數限制,逐項剔除違法敘述後選出正確組合。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 錯誤: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設籍主體僅限「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包括直系尊親屬(父母)或已成年子女。若僅由直系尊親屬設籍居住,不符房地合一自住要件。
  • 敘述 ②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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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財產發生收入,年度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的信託所得課稅規定。一般情形下,信託財產發生收入,由受託人按所得類別計算所得,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但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法律另定由受託人擔任納稅義務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條件:「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這種情形下,信託財產所得不歸課給委託人或尚未確定身分的受益人,而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發生年度按規定申報納稅。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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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項目?

①長期照顧 ②災害損失 ③子女大學學費 ④購屋借款利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為準:

  • 特別扣除額包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
  • 列舉扣除額包括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等。

因此,①長期照顧與③子女大學學費屬於特別扣除額;②災害損失與④購屋借款利息則屬於列舉扣除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扣除額的法定分類即可,不必計算金額:

項目扣除額分類
①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② 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③ 子女大學學費特別扣除額
④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所以符合題意的是①、③,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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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若無特殊情形,稽徵機關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多久內發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83 條,重點是稽徵機關收受納稅義務人帳簿、文據後的發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稽徵機關應於 7 日內發還。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起算點與期間:「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算,期限為「七日內」。題目已排除特殊情形,因此直接適用通常期限,不必考慮延長發還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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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依下列何者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①45%45\% ②35%35\% ③20% ④20\% ④15% ⑤$10%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的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須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一般依房地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房地持有期間與稅率如下:

持有期間稅率
2 年以內4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超過 5 年20%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及「房地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兩個關鍵條件。這表示題目問的是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的分開計稅稅率,而非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再依持有期間列出適用稅率:45%、35%、20%。三種稅率對應不同持有期間,因此均屬題目所問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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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列何者所得應計入個人 112112 年度之基本所得額?

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200200 萬元 ②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所得 300300 萬元 ③死亡人壽保險給付 2,0002,000 萬元 ④未上市櫃非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100100 萬元 ⑤非現金捐贈 5050 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問的是個人 112 年度哪些項目應列入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及第 12 條之 1,基本所得額除綜合所得淨額外,還須加計法定項目,例如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特定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以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於法定加計項目,並確認有沒有免計入門檻或適用年度限制:

  1.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因本題金額達 100 萬元而列入。
  2. 個人 CFC 制度自 112 年度起施行,符合規定的 CFC 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3. 112 年度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的部分免予計入。
  4. 未上市櫃非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屬法定加計項目。
  5.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須加回基本所得額。

選項分析

  • ①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200 萬元: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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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所得計入個人 112112 年度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何者是正確的?

①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之關係企業股份合計達 50%50\% 以上 ②該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有實質營運活動 ③個人或其與配偶及直系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 10%10\% 以上 ④併計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以及 CFC 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相關辦法。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50\% 以上,或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企業屬個人 CFC 的適用範圍。個人及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 10%10\% 以上者,才須依規定計算並申報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營利所得;未達 10%10\% 者,仍可能須與關係人合併計算持股比例,但不因此成為個人申報計入所得的對象。

符合規定的 CFC 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時,還須與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海外所得合併計算。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個人 CFC 的適用及計入規定:

  • ①檢查個人與關係人的合計持股門檻是否為 50%50\%。
  • ②檢查有實質營運活動是否足以排除本題所稱 CFC 規定。
  • ③檢查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持股門檻是否為 10%10\%。
  • ④檢查 CFC 所得是否與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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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利息之認列何者是錯誤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利息」的認列規定。判斷重點是區分利息應列為費用、資本支出,或不得列支;尤其要注意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人借款的特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各選項所述情形,對照查核準則第 97 條的規定:

  • 營業所需的進貨借款利息,列為財務費用。
  • 固定資產興建期間的借款利息,資本化列入資產成本。
  • 獨資資本主借款,依法作「資本主往來」處理,不得列支利息。
  • 符合規定的稅款補繳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其中,選項 C 把獨資資本主借款利息說成可列費用,與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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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費用併入製造成本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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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製造成本與稅捐費用的歸屬。製造所需的水電、燃料等支出,通常屬製造費用,應計入製造成本;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處理,要依貨物來源及性質區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 17 款,營利事業繳納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屬產製特種貨物,應列為出廠當年度的稅捐費用;進口特種貨物或向法院等機關買受尚未完稅的特種貨物,才列入該貨物的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支出是「製造過程耗用的製造費用」,還是有明文規定應列為稅捐費用。水電、瓦斯與燃料是工廠製造所需的支出,原則上歸入製造成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則須依第 90 條的分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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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薪資支出之認列何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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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薪資支出」的認列,包括薪資範圍、公司獎酬員工的認股權憑證,以及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職務時的薪資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71 條規定,特別留意兩種容易混淆的情形:公司董事兼任經理或職員,其薪資如何認列;以及合夥組織執行業務的合夥人,其薪資是否一概視為盈餘分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司股東、董事兼任經理或職員者,依第 71 條第 5 款,應視同一般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因此,董事兼任經理的薪資不會一概被認定為盈餘分配、不得列費用;仍須依規定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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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時,依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該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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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銷售貨物時附贈禮券」的收入認列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時附贈禮券,該禮券相對應的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的認列時點,而非消費者實際兌換禮券或禮券失效的時點。依查核準則的規定,隨銷售附贈禮券時,收入在銷售貨物時認列;因此選擇銷售時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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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下列何者不是分期付款銷貨當期損益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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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期付款銷貨在所得稅申報上,如何認列各期銷貨收入與毛利,藉以計算當期損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所得稅法》第 24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相關規定,分期付款銷貨可採用的當期損益計算方法包括:

  • 全部毛利法:依各期實際收取的價款認列銷貨收入及毛利。
  • 毛利百分比法:按分期收款占全部售價的比例,計算當期應認列的毛利。
  • 普通銷貨法:於銷貨時認列全部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再依規定處理尚未收回的款項。

「同業平均毛利法」不是上述分期付款銷貨當期損益的計算方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名詞辨識題,無須計算。作答時先辨認題幹所問的範圍是「分期付款銷貨當期損益的計算方法」,再將選項與規定的方法名稱逐一比對。三種方法名稱均可對應分期付款銷貨的損益認列方式;「同業平均毛利法」則是以同業毛利資料估算毛利的概念,不是本題所列規定方法之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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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職工退休金之認列何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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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有關職工退休金費用的認列上限。判斷時須先看營利事業與工作者適用的制度,再核對已付薪資總額的法定比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相關上限如下: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年金保險費: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 15%。
  •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不超過 4%。
  • 設置符合規定、與營利事業分離的職工退休基金:不超過 8%。
  • 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退休金:不超過 6%。

解題方法

逐項把題目所列比例與查核準則第 71 條的上限核對。若只記得數字,可先抓住四組比例:15%、4%、8%、6%,再依適用對象辨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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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捐贈之認列何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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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捐贈費用的列報限制,包括捐贈對象、所得額比例上限及金額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類捐贈適用的限額。政黨及政治團體捐贈、指定捐給特定私立學校的捐贈,以及災區救助重建捐贈,適用規定不同;不可將一般捐贈的限額直接套用到所有類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列報限額為不超過所得額 10%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5050 萬元。題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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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福利金之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何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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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職工福利金的提撥方式與列報費用限制。命題年度為民國 111 年,以下依當年法規說明。

福利金的提撥來源包括創立時實收資本額、增資資本額、每月營業收入,以及下腳變價收入;各來源的提撥比例與費用認列方式並不相同,應分別辨認。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種提撥來源的規定。創立及增資時提撥的福利金,受資本額比例上限限制,且每年得列費用的金額另有比例限制;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則各有其提撥標準。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下腳變價提撥標準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創立時得按實收資本總額 5%5\% 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以費用列支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提撥金額的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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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有關稅捐之認列何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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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條「稅捐」的列報規定。判斷重點是:繳納的稅款應列為稅捐費用、併入資產成本,或依支出性質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描述的稅款種類,再對照查核準則第九十條的處理方式:

  • 特定營業稅額依規定列為稅捐。
  • 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仍可能按原支出的性質列入成本、費用或損失。
  • 替他人代扣的所得稅款,不是營利事業自己的成本或費用。
  • 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的契稅、印花稅,併入土地或房屋成本。

選項分析

(A) 正確。 查核準則第九十條第十五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繳納的營業稅,應以「稅捐」科目列支。題目所稱依特種稅額計算繳納的營業稅,依該規定列為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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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規定帳簿文據送交調查時間內,申請延期提示者,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可延長幾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營利事業帳簿、文據提示期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未能在稽徵機關指定的時間內提示帳簿文據,得申請延期;延長期限最長為 1 個月,且以 1 次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延長期限最長」問可延多久;「可延長幾次」問申請次數。依當年法規,兩者分別是 1 個月、1 次,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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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①交際應酬用之貨物 ②機器設備 ③自用乘人小汽車 ④勞軍用之貨物 ⑤捐贈慈善單位之貨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規定。判斷時要看購進貨物的用途:與營業無關的支出原則上不得扣抵;法條另列交際應酬用貨物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不得扣抵項目,也規定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等例外。

以下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用途,再依第 19 條第 1 項分類:

  • 屬交際應酬用途,列為不得扣抵。
  • 屬營業使用的機器設備,通常可以扣抵。
  • 屬自用乘人小汽車,列為不得扣抵。
  • 勞軍用貨物,屬慰勞軍隊的例外。
  • 捐贈慈善單位的貨物,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不能套用「對政府捐獻」例外。

因此不得扣抵的是①、③、⑤。

選項分析

  • ①交際應酬用之貨物:不得扣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②機器設備:可以扣抵。​題目未指出設備供私人或非營業用途,按一般營業使用的機器設備判斷,其進項稅額得依規定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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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有陪侍服務酒吧的特種飲食業,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第 2 款的特種飲食業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營業稅稅率為 百分之二十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業別:這是「有陪侍服務之酒吧」,符合營業稅法第 12 條第 2 款所列的特種飲食業,因此適用該款特別稅率 25%,選項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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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小規模營業人的定義為下列何者?

①無固定營業場所 ②規模狹小 ③交易零星 ④每月銷售額免用統一發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小規模營業人」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3 條第 3 項,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營業人。

題目中的「每月銷售額免用統一發票」是對該銷售額門檻的概括表述;①「無固定營業場所」則不是小規模營業人的必要定義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定義中的要件:

  • ②規模狹小:符合。
  • ③交易零星:符合。
  • ④每月銷售額免用統一發票:符合題意所指的銷售額標準。
  • ①無固定營業場所:法條定義未列為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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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營業人發行「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的商品禮券,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中,商品禮券的統一發票開立時點。題目所稱「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指禮券已載明可兌換的貨物,不是供持券人日後抵抵一定金額的現金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業人發行這類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解題方法

先看禮券的兌付內容:

  • 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出售禮券時,兌付標的已經確定,於出售時開立發票。
  • 憑券兌付一定金額的貨物或勞務:屬金額型禮券,發票開立時點另有規定,不能直接套用本題的商品禮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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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有關課徵營業稅之相關規定何者是錯誤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時,誰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以及境外電商的稅籍登記門檻與辦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透過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 28 條之 1,年銷售額逾新臺幣 48 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境內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業者是「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電商」,再判斷其是否可以免辦稅籍登記。年銷售額逾 48 萬元時,依法須辦理稅籍登記;辦理方式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境內報稅代理人。因此,選項中把「無營業場所」直接說成「不須辦理稅籍登記」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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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統一發票給獎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多少支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的給獎經費來源與提撥比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統一發票給獎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提撥 3% 支應。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占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的比例」,直接依規定判斷即可;無須另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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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規定,下列應納遺產稅額,何者得申請分期繳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的遺產稅分期繳納門檻。依民國 111 年法規,遺產稅應納稅額達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應納遺產稅額」是否達分期繳納門檻,再將各選項與 30 萬元比較。門檻包含「以上」,因此應納稅額等於或高於 30 萬元才符合金額條件;本題只有 50 萬元達標。

符合金額門檻只是申請條件之一,仍須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並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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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應自何日起算遺產稅的申報期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稅申報期間的起算點。依民國 111 年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原則上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但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者,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申報期間。

司法院釋字第 330 號也說明,死亡宣告判決作成以前,繼承人尚無從辦理遺產稅申報,因此以判決宣告日作為申報期間起算點,符合規定目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受死亡宣告」的特別起算規則,而非一般死亡案件的起算方式。一般案件以死亡日計算;受死亡宣告者,直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以判決宣告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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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者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的「視為銷售貨物」,以及第 3 條之 1 對信託財產移轉所設的除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3 條第 3 項將部分未必具有通常買賣外觀的移轉,明定視為銷售貨物,其中包括:

  •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再交付委託人。

但依第 3 條之 1,信託財產於信託行為成立時,由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不適用前條的視為銷售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先辨認代銷或代購的交易是否列入第 3 條第 3 項,再確認信託移轉是否受第 3 條之 1 排除。題目問「何者不適用」,因此要找出法條明文排除的一項。

選項分析

(A)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錯誤。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屬第 3 條第 3 項所列的視為銷售情形,因此適用視為銷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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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外國技藝表演業,將在我國境內演出 77 日,並於演出後於境內觀光旅遊 11 個月後出境,其表演收入應於何時報繳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境內演出的特別報繳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境內演出,應於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營業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主體是「外國技藝表演業」,再抓法定期限的起算事件:期限自演出結束日起算,而非入境、演出前或離境日。題目所述演出 7 日、演出後觀光 1 個月,均不改變這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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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由主管稽徵機關隔多久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繳納頻率。題目限定為「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不是一般按期申報的營業人。

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3 條,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特種飲食業,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相關繳納期限規定為次月 1 日至 10 日。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查定計算」與「特種飲食業」。依查定課徵規定,稽徵機關按月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再按月發單,因此繳款書通知繳納的頻率是每月一次。

不要把一般營業人通常每兩個月為一期的申報制度,套用到本題的特種飲食業查定課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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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處多少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罰鍰的計算基礎是「所漏稅額」,不是固定金額;「五倍以下」表示法定罰鍰上限為所漏稅額的五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虛報進項稅額」,對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再看該條明定的處罰方式: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因此選擇以所漏稅額倍數計算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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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義賣貨物之收入,除支付必要費用外全部做該公益使用,有關此銷售貨物收入,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信託義賣貨物時,收入是否列入受託人的銷售額,以及該銷售是否免徵營業稅。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銷售額是否歸屬受託人,以及這筆銷售是否符合免稅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1 款,受託人因公益信託義賣貨物,若義賣收入除支付必要費用外,全部用於該公益目的,該銷售貨物免徵營業稅。這項規定同時明定,該收入不計入受託人的銷售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是否符合公益信託義賣的法定條件:

  1. 銷售者是公益信託的受託人。
  2. 義賣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用於該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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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110110 年營利事業基本稅額計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100100 萬元 ②法定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③法定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④徵收率是百分之十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8 條,以及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的年度扣除額與徵收率。基本稅額的計算概念為: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年度扣除額)×徵收率\text{基本稅額} = (\text{基本所得額}-\text{年度扣除額}) \times \text{徵收率}

其中,「法定稅率」是法律規定的上下限;「徵收率」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訂定。兩者不是同一個數字概念。

解題方法

題目指定計算 110 年度營利事業基本稅額,應先確認該年度適用的扣除額與徵收率,再對照法定稅率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 110 年度規定為準,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徵收率為 1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8 條規定的法定稅率範圍,最低不得低於 12%、最高不得超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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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以自動販賣機從事下列何者行為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①銷售遊戲點數卡 ②銷售食品 ③銷售飲料 ④銷售書籍 ⑤收取停車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判斷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何時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但銷售食品、飲料或收取停車費,以及機器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並交付買受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列出的交易與法條例外:

  • 食品:逐筆開立。
  • 飲料:逐筆開立。
  • 停車費:逐筆開立。
  • 遊戲點數卡、書籍:不屬於上述特定品項;若機器未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依原則彙總開立。

因此,題目所列應逐筆開立的是②、③、⑤,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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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在下列何者情形,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

①受停止營業處分 ②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③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④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⑤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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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的停止事由,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判斷。營業人有特定違規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不能只因欠稅或登記事項未辦妥,就一概認定符合停止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所列情形是否屬於停止購買統一發票的法定事由:

  • 受停止營業處分:屬停止事由。
  • 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不屬本題所考的停止購票事由。
  • 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屬本題所考的停止購票事由。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屬停止事由。
  • 滯欠營業稅未繳清:不屬本題所考的停止購票事由。

因此,應選出同時包含 ①、④ 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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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111111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下列何者金額時,已依規定按物價指數進行調整?

①喪葬費扣除額 ②遺產稅之免稅額 ③配偶扣除額 ④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⑤贈與稅之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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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的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定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題目問的是:民國 111 年發生的案件,哪些列示金額已因物價指數達到調整門檻而適用調整後金額? 依 111 年公告,調整的是遺產稅免稅額與贈與稅免稅額,分別為 1,333 萬元與 244 萬元。因此為②、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所列的調整項目,以及 111 年公告適用金額。要注意,「某項金額依法列入物價指數調整範圍」與「該項金額在 111 年因達到指數門檻而調整」是兩個不同判斷;本題依官方答案,問的是後者。

選項分析

① 喪葬費扣除額:不選。 喪葬費扣除額屬第 12 條之 1 列明的物價指數調整項目,但 111 年適用金額為 123 萬元,並非該次公告調整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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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項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①公共設施保留地 ②農業用地 ③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④勞工之保險金額 ⑤出價取得之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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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項目。判斷時要依法律列舉項目分類,不能只因財產具有公共或農業用途,就一概認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列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其中:

  • 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符合規定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 勞工保險金額: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法應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勞工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此核對題目中的五種財產,符合題意的是③、④,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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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項贈與額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①老師支付學生之醫藥費 ②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 ③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④子女婚嫁時祖父母贈與不超過 100100 萬元之財物 ⑤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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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判斷時要看贈與是否符合條文所列的特定對象及條件,不能只因財產具有公益、扶養或農業用途,就一概排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20 條第 4 款規定,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5 款適用於符合條件的農業用地贈與特定繼承人;第 6 款為配偶相互贈與;第 7 款則是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的限額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是否符合第 20 條的法定要件:

  • 支付醫藥費者是否為受贈人的扶養義務人?
  • 贈與是否為夫妻相互贈與?
  • 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且受贈人是否為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
  • 婚嫁贈與者是否為父母,金額是否在法定限額內?

符合者才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依題意,②、⑤符合,故選 (A)。

選項分析

① 老師支付學生之醫藥費:錯誤。 第 20 條第 4 款排除的是「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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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現行稅法,下列關於贈與稅之計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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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贈與總額的計算、特定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附負擔贈與的扣除,以及贈與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同一贈與人同一年內多次贈與,應按全年贈與總額計算贈與稅;課稅贈與淨額為全年贈與總額,減除法定扣除額及免稅額後的金額。民國 106 年修法後,贈與稅採三級累進稅率:課稅贈與淨額 2,500 萬元以下按 10% 課徵;超過 2,500 萬元至 5,000 萬元部分按 15%;超過 5,000 萬元部分按 20%。

解題方法

先檢查各選項所述規則是否符合民國 111 年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同年多次贈與要合併申報;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附有負擔的贈與可扣除受贈人負擔部分。最後再核對贈與稅率是否為單一稅率,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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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多久時間內補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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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所定的補申報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情形: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後才由判決確定歸屬。此時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該類財產的特別補申報期限,起算點是「判決確定之日」,期間為 6 個月。

因此選擇期間為 6 個月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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