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2 分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個人在新臺幣至少多少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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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款經核准分期繳納時,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的金額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為個人,應繳稅款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個人」適用的擔保門檻,再將題目所列金額與法定門檻比較。法條所稱「以上」包含本數,因此恰為新臺幣 100 萬元時,即符合機關得要求提供擔保的金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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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擔保品價值之計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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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所定擔保品價值計算。納稅義務人提供財產作為稅捐擔保時,法律對不同種類財產訂有計價方式;判斷時要分清楚是按一定比例折算,還是按本金及利息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的財產種類,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的計價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敘述與法定計算方式不符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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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丙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被處 2 萬元罰鍰;若在該期間之營業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為 80 萬元。請問丙營業人應繳多少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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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未辦稅籍登記而營業」與「漏稅」同時發生時,罰鍰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可處罰鍰。本題已給定罰鍰為 2 萬元。
  • 依同法第 51 條,符合漏稅裁罰情形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本題已給定依此規定裁處的罰鍰為 80 萬元。
  •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一個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都應處罰鍰時,按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

解題方法

丙未辦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題目同時列出未登記的 2 萬元罰鍰,以及漏稅裁罰的 80 萬元。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這兩項罰鍰不直接相加,而是依罰鍰額較高的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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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某營利事業因故被補徵稅款,繳納期限至民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非假日)截止,該營利事業不服欲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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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的復查期間。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應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繳納期限至民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截止,因此期間自翌日 7 月 15 日起算。依期間計算方式,始日不算入,30 日期間的末日為 8 月 13 日:

7 月 15 日起算,至 8 月 13 日為第 30 日7\ 月\ 15\ 日起算,至\ 8\ 月\ 13\ 日為第\ 30\ 日

題目說明 7 月 14 日非假日,且 30 日期間末日 8 月 13 日也不是假日,故無須順延。最遲應於 114 年 8 月 13 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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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下列有關之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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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有關營利事業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的處罰規定,以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兩件事:一是憑證違規的裁罰;二是交易確實存在、但憑證由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時,是否有免罰例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罰鍰比例與上限、免罰條件,以及稽徵機關核定銷貨價格或進貨成本的方式。法條所定「實際交易」與「實際交付憑證者已受處罰」的免罰條件,是本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錯誤。 營利事業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按查明認定的總額處 5% 罰鍰,並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上限。選項將比例寫成 10%,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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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多少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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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的逾期繳納滯納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每逾 3 日」的加徵比例,直接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每一期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題目詢問每 3 日的比例,因此答案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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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由下列何人優先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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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4 條,重點是納稅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時,誰應先以遺產處理其依法應繳納的稅捐。解題應依該條所定的法定順位判斷;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納稅義務人死亡且遺有財產,直接套用《稅捐稽徵法》第 14 條: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均可能負有繳納義務,但應先由遺囑執行人負責。因此本題問「優先」負繳納義務者,選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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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就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下列何者優先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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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應退稅款抵繳欠款的法定順序。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抵繳時,不能自行挑選欠款,而須依稅捐稽徵機關、稅目及欠款種類判斷優先次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較欠款是否屬於「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再比較欠款性質是稅捐本金,還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等附帶款項。

同一稽徵機關、同一稅目的欠稅,優先於該機關同一稅目的相關附帶款項;同一機關的款項,也優先於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的款項。因此,應先抵繳同一機關、同一稅目的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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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陳君於 110 年 2 月 10 日以總價 1,200 萬元購入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 114 年 10 月 2 日以總價 1,500 萬元簽約出售,陳君提示下列文件:

購入時陳君負擔之仲介費 12 萬元、出售時陳君負擔之仲介費 30 萬元,購入之契稅 6 萬元、出售之契稅為 7 萬元,持有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為 10 萬元。

陳君之房地交易所得為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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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地合一所得的計算:以房屋及土地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可列報的必要費用。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及相關申報規定,購入時的仲介費、契稅可列入取得成本;出售時的仲介費可列為移轉必要費用。持有期間的房屋稅、地價稅,以及本題所列的出售契稅,不列入本題計算的取得成本或必要費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計算買賣價差,再扣除可列計的購入成本及出售費用:

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可列計費用=1,500萬−(1,200萬+12萬+6萬)−30萬=252萬\begin{aligned} 房地交易所得 &= 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 - 可列計費用 \\ &= 1,500萬 - (1,200萬 + 12萬 + 6萬) - 30萬 \\ &= 252萬 \end{aligned}

其中,購入仲介費 12 萬元及購入契稅 6 萬元,併入取得成本;出售仲介費 30 萬元,列為移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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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程君在 111 年 6 月買進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作為自用住宅,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程君於 112 年 12 月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於 114 年 10 月出售,則出售房地所得適用稅率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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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房地合一稅率,以及持有期間的起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境內居住者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者,適用 45% 稅率;超過 2 年、未逾 5 年者,適用 35%。

持有期間自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起算。購買預售屋時取得的是預售屋契約上的權利,尚未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因此,不能直接以簽約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的起算日。

解題方法

程君於 111 年 6 月買進預售屋及基地,但房屋興建完成後,直到 112 年 12 月才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故持有期間自 112 年 12 月起算,至 114 年 10 月出售,未滿 2 年。

因此,適用「持有 2 年以內」的 45%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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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張君為美國華僑,在中華民國境內並無住所且無設籍,於 112 年 8 月 1 日來臺,於 113 年 7 月 31 日離開。

若張君 112 年及 113 年皆有中華民國境內薪資,則如何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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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個人所得稅的居住者身分判斷,以及居民與非居民取得薪資所得時的課稅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所得稅法》,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屬境內居住之個人;未符合者,屬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居留日數以每一課稅年度分別計算。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境內取得薪資所得,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就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解題方法

張君在境內並無住所且無設籍,因此依題示事實,應按各年度實際居留日數判斷:

  • 112 年:​8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共 153 日,未滿 183 日,屬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該年度境內薪資採就源扣繳。
  • 113 年:​1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共 213 日,已滿 183 日,屬境內居住之個人。該年度境內薪資應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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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在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下,有關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說明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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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財產交易損失的扣抵對象,以及當年度未能扣抵部分的後延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財產交易損失原則上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或扣除後仍有餘額,未扣除部分得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夫、妻各自計算所得及應納稅額。因此,夫的財產交易損失不能拿來扣抵妻的財產交易所得;夫未能於當年度扣除的損失,則可依規定後延扣除。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拆成兩個判斷:

  1. 能否跨配偶扣抵? 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夫、妻各自計算,夫的財產交易損失不能扣抵妻的財產交易所得。
  2. 未扣除損失能否後延? 可以。夫當年度未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得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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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乙公司採曆年制會計年度,114 年因不堪虧損於 4 月 21 日結束營業,辦理決算。乙公司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為新臺幣 50,000 元,則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若干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結束營業」時,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何計算。依民國 114 年《所得稅法》第 40 條,年度中途決算的營利事業,須先按實際營業期間換算全年所得額,依同法第 5 條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再按實際營業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當年度應納稅額。

依第 5 條,營利事業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 12 萬元部分按 20% 計算,但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半數。

解題方法

乙公司於 114 年 4 月 21 日結束營業,題目所給實際營業期間按 4 個月計。先將當年度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額:

50,000×124=150,000 元50,000 \times \frac{12}{4}=150,000\text{ 元}

全年所得額超過免稅額 12 萬元。按 20% 計算為:

150,000×20%=30,000 元150,000 \times 20\%=30,000\text{ 元}

但依規定,稅額不得超過超過 12 萬元部分的半數:

(150,000−120,000)×12=15,000 元(150,000-120,000)\times \frac{1}{2}=15,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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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所得之分類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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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所得類別判斷,重點是依所得的性質分類,不能只看名稱或給付方式。所得類別包括薪資、利息、權利金、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等;法規也對稿費、資遣費與特定獎金設有分類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項收入的法律性質:

  • 因受僱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原則上判斷為薪資所得。
  • 因存款或儲蓄取得的孳息、獎金,依規定判斷是否屬利息所得。
  • 稿費有特別的所得分類規定,不能一概歸為其他所得。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受僱遠洋漁業人員一次出海後取得的報酬,是因受僱提供勞務而取得,屬薪資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則是相關產業經營或勞作所得,不能將受僱報酬列入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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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者不是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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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免稅所得的範圍,以及個人取得營利事業贈與財產時的所得分類。判斷關鍵是:該所得是否明列於《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免稅項目;若不在免稅範圍內,則須依所得性質歸類課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與《所得稅法》第 4 條列舉的免稅所得。A、B、C 均屬法定免稅項目;D「個人取得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這些免稅項目內,應按其他所得規定處理,因此是題目所問「不是免稅所得」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錯誤選項。 此類保險給付列為免稅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的規定,因此不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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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屬於下列何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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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個人各類所得的分類。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股利,以及合作社社員分配的盈餘等。

因此,判斷股利所得類別時,關鍵是看它是否來自股東身分所取得的公司盈餘分配;本題所述股利屬於營利所得。

解題方法

先辨認所得來源:公司將盈餘分配給股東,股東取得的股利是因參與公司盈餘分配而來。再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所得分類,歸入第 1 類「營利所得」。

本題只問所得類別,無須計算股利金額或判斷股利所得的課稅方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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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83 條關於營利事業銷貨憑證的核定規定。營利事業銷貨時,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保存銷貨憑證存根,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的最高價格核定銷貨價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三個判斷基準:價格所屬的年度是當年度,地域是當地,價格標準是最高價格。題目問稽徵機關得按何種價格核定,逐一對照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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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現行所得稅法中有關噸位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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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5 條之 2 的噸位稅制度。符合條件的海運業營利事業,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及營運日數計算海運業務所得,取代一般所得額的計算方式。適用資格、選擇期間及違規後果,都是本題判斷重點。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適用對象的關鍵條件:營利事業的總機構須在中華民國境內,並經營海運業務。接著比對其餘選項所述的適用年限、廢止核定後果,以及非海運業務收入的所得計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噸位稅適用對象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的營利事業。選項寫成「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不符合《所得稅法》第 25 條之 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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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白君為居住者,其 113 年度所得如下(以下皆為新臺幣):

①房地合一所得 120 萬元 ②大陸所得 15 萬元 ③日本所得 20 萬元 ④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300 萬元

其 113 年之基本所得額為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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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計算,以及不同所得是否應列入基本所得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個人基本所得額不是把題目列出的所有所得直接相加,而是依規定將特定所得加計;其中海外所得須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才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所得稅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的股利及盈餘,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筆所得是否應列入基本所得額:

  1. 房地合一所得 120 萬元: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規定分開計算稅額,不列入本題所問的基本所得額。
  2. 大陸所得 15 萬元、日本所得 20 萬元:兩者合計為 15+20=3515+20=35 萬元,未達海外所得 100 萬元的計入門檻,因此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3. 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 300 萬元: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故列入計算。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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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個人基本稅額及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稅率分別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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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定的個人與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個人基本稅額稅率為 20%。
  •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稅率為 12%。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基本稅額」的稅率,而非一般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將兩種納稅義務人的稅率分別對照,即為個人 20%、營利事業 12%,因此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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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乙公司為電子產品外銷廠商,其 113 年度外銷貨品一批,售價 8,000 萬元,預收貨款 3,000 萬元,餘額 5,000 萬元待交貨時再收。該批貨品於 113 年 12 月 28 日報關出口,於 114 年 1 月 10 日運抵目的地交貨,請問該銷貨收入屬哪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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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銷貨物銷貨收入的年度歸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的銷貨收入,原則上以報關出口日認定所屬年度;收到預收款或尾款的日期,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實際交貨的日期,均不改變此一認定。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報關出口日為民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屬於 113 年度。因此,這批貨品的銷貨收入新臺幣 8,000 萬元,應全數列入 113 年度。

預收的 3,000 萬元是貨款收取方式的一部分,尾款 5,000 萬元則是尚待收取的餘額。收入年度依外銷貨物報關日判斷,不依各筆貨款實際收取日期分年認列。貨物於 114 年 1 月 10 日運抵目的地交貨,也不會使這筆收入改列 11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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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應將各該期下列何者所得,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適用盈虧互抵時,如何處理不同性質的所得。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但各類所得須依規定分別處理。

營利事業獲配境內公司股利,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盈虧互抵時,應先以各該期股利所得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抵減後仍有虧損餘額,才再依規定扣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得性質:境內公司股利屬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計算項目;證券交易所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及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則分別適用各自的所得計算或課稅規定。題目問的是盈虧互抵時,哪一類所得須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關鍵在於股利的先行抵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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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甲營造公司承包乙公司的建廠工程,工期約 2 年,但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則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下列何種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時,如何按工程進度認列工程收入與損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工程損益計算的規定,工程合約的各期應收價款無法估計時,應採成本回收法:先以已收工程價款扣除已發生的工程成本,計算可認列的工程損益;未收回成本前,不認列工程利益。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兩個關鍵條件:工程期間約 2 年,且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決定方法的關鍵是後者:當各期應收價款無法估計,便不能可靠地按工程進度比例認列工程損益,應採成本回收法。

工程期間長短本身並不決定採用哪一種方法;本題也沒有提供工程成本、收款或完工進度數據,因此不需進行金額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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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無法依下列何種方法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期付款銷貨的當期損益計算方法。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可採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或普通銷貨法計算;「淨利法」不在可採方法之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分期付款銷貨的損益計算方法,再找出不在法規列舉範圍內的項目。

  • 全部毛利法:收款時再認列相應的銷貨毛利。
  • 毛利百分比法:依收款金額及毛利百分比,計算當期應認列的毛利。
  • 普通銷貨法:於銷貨時認列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據以計算損益。
  • 淨利法:不是上述法規列舉的分期付款銷貨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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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薪資支出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薪資支出」的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薪資支出範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以及公司以特定方式獎酬員工等項目;但股東因持有股份而分配到的盈餘,性質是盈餘分配,不是薪資。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薪資支出,先看款項是否因受僱或提供勞務而取得,再區分是否為股東依持股取得的盈餘。受僱報酬及列舉的員工獎酬,屬薪資支出;股東身分所取得的盈餘,則不屬薪資支出。

選項分析

  • (A) 退職金:錯誤選項。 退職金屬於薪資支出範圍,因此不能作為「不包含」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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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何種捐贈可全數列入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營利事業捐贈支出的認列方式。判斷關鍵是分辨捐贈是否屬於可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的特別規定,或另受所得比例、金額上限及對象資格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捐贈對象,再確認該類捐贈的列支規定:

  • 若法規明定該筆捐贈可全數列報,選項符合對象及要件時,即可全數認列。
  • 若另有所得比例或金額上限,即不能概括認定為全數列支。

選項分析

(A) 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正確。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捐贈支出的規定,營利事業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可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本選項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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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職工福利金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職工福利金的提撥及費用列支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一是營利事業能否提撥職工福利金;二是舉辦員工活動的費用能否列為職工福利費用。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代表員工文康、旅遊或聚餐等活動費用一律不得列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逐項辨認「提撥福利金」和「員工活動費用列支」是否被混為一談即可。A、C、D 說明福利金提撥的限制或比例;B 把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誤寫成員工活動費不得列入職工福利科目,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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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備抵呆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的備抵呆帳規定,重點是備抵呆帳的提列範圍、分期付款債權的限制、備抵呆帳餘額上限,以及逾期債權認列呆帳損失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通常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範圍;備抵呆帳餘額的上限是相關應收款項餘額的 1%,不是 3%。符合規定的呆帳損失發生時,應沖抵備抵呆帳。

解題方法

先抓住本題的關鍵數字:備抵呆帳餘額上限為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 1%。因此,選項 C 所稱「最高不得超過……3%」與法定上限不符,是錯誤選項。

再核對其他選項是否符合第 94 條的提列範圍、分期付款債權限制及逾期債權認列條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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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利息費用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利息費用的認列原則。借款利息要列為費用,須與營業有關,並符合查核準則所定的認列要件;不能一概以「出借人是否為金融業」作為認列標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查核準則對利息費用的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認列範圍說得過度絕對的敘述:向非金融業者借款,不代表利息必然不得認列;仍須依借款用途、借貸事實及相關證明核實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其利息與營業無關,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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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無形資產之攤折,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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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無形資產攤折的適用範圍及攤折年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無形資產攤折以出價取得者為限,並依各類資產規定的年限計算;其中商譽的攤折年限為十五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無形資產的攤折規則,再逐項核對兩件事:是否須出價取得,以及各類無形資產的法定攤折年限。商譽選項寫「最低為 10 年」,與準則規定的十五年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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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 40,000 元向乙租賃公司租用自用乘人小客車 1 輛,租賃期間為 3 年,租期屆滿後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請問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小客車租賃費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為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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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判斷重點是這筆支出是否屬於購進供自用的乘人小客車,而非租金金額或發票上的稅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公司每月支付 40,00040{,}000 元租金,租用自用乘人小客車 3 年,且租期屆滿後車輛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由於契約已約定車輛最終移轉給甲公司,租賃安排的實質是取得自用乘人小客車;不得藉由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將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的進項稅額轉為可扣抵的租賃費用進項稅額。

因此,本題租賃費用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答案為 00 元。即使依一般稅率計算租金所含營業稅為 40,000×5%=2,00040{,}000 \times 5\% = 2{,}000 元,這也只是發票上的進項稅額,不代表依法可以扣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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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營業稅申報繳納之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的申報期間與查定課徵的繳納頻率。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依一般規定申報的營業人,原則上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
  •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依其業別適用不同的繳款書填發頻率:典當業每三個月一次;特種飲食業每月一次。
  • 得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申報的例外,與適用零稅率有關,不是專營免稅的營業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自行申報,還是由稽徵機關查定後填發繳款書:

  1. 銀行業屬自行申報,原則上依營業稅法第 35 條每二月為一期。
  2. 典當業、特種飲食業屬題目所述的查定課徵情形,依營業稅法第 40 條及相關規定,分別核對繳款書填發頻率。
  3. 再確認每月申報例外的適用對象是否為專營免稅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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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有關進項稅額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營業人進項稅額的申報扣抵,以及進項稅額扣抵聯以明細表替代的適用條件。法規依據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規定是否正確,再特別檢查 D 的「均得」是否把申請資格說得過於寬泛。進項憑證的申報期間、捐贈政府商品的扣抵,以及以明細表替代扣抵聯,都有各自適用條件,不能只看選項所列的年限或營業額門檻。

選項分析

  • (A) 正確。​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扣抵者,得依規定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考點在於當期未申報不代表該憑證即喪失扣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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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 114 年 5 月結算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年齡判定、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申報年度是 114 年,所得年度則是 113 年;題目中的出生年月應以 113 年 12 月 31 日的年齡判斷,不能直接用 114 年申報時的年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113 年度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年齡已擴大為 6 歲以下,因此包含滿 6 歲的子女。

解題方法

先將民國出生年換算為西元年,再計算各人在 113 年底的年齡;接著分別核對:

  1. 未成年子女的所得是否通常應併入父母申報。
  2. 受扶養親屬是否屬於可適用高齡免稅額的親屬範圍。
  3. 子女是否符合 113 年度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年齡條件。

選項分析

(A) 96 年 2 月出生者可以當納稅義務人:錯誤。

民國 96 年 2 月出生者,在 113 年底尚未滿 18 歲,屬未成年子女。依所得稅申報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所得原則上應併入父母的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已婚或有獨立生活等例外情形者,才得依規定自行申報。題目未提供例外條件,因此本選項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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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A 銀行今年之利息收入為 5,000 萬元,銷售金融債券之銷售額為 3,000 萬元,保管箱出租之銷售額為 1,000 萬元,假設無進項稅額,其應納營業稅為若干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業各項收入的營業稅課稅範圍與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為 5%;銷售額依同法第 16 條規定計算。

銀行的利息收入及保管箱出租收入屬銀行業銷售額;銷售金融債券則屬債券交易,免徵營業稅,不列入本題課稅銷售額。

解題方法

先排除免稅的金融債券銷售額,再將應稅收入合計,乘以銀行業 5% 稅率。題目已說明無進項稅額,因此不需扣抵進項稅額。

應稅銷售額=5,000萬+1,000萬=6,000萬元應稅銷售額 = 5{,}000萬 + 1{,}000萬 = 6{,}000萬元 應納營業稅=6,000萬元×5%=300萬元應納營業稅 = 6{,}000萬元 \times 5\% = 300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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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營業稅稅率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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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法對特定貨物及金融、保險業務所訂的免稅規定與特種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判斷時要分清楚「免徵營業稅」與「適用特定稅率」兩種情形;稅率是否正確,也要看該項交易是否有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列出的稅率或免稅敘述:

  • 進口特定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核對營業稅法的進口免稅規定。
  • 進口玉米:核對是否適用固定稅率,不能僅憑一般營業稅率推定。
  •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核對保險業特種稅率。
  • 期貨、證券業銷售額:核對金融業特種稅率。

其中 B 將進口玉米說成固定適用 5%,與法規對進口農產品的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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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甲公司本期銷項稅額 10 萬元,零稅率銷售額 60 萬元,取得進項稅額如下:自用乘人小汽車 4 萬元、進貨 10 萬元、固定資產 5 萬元,該公司本期得退還稅額為若干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人兼有應稅銷售與零稅率銷售時,進項稅額的扣抵及退還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進項稅額須先判斷是否可扣抵;購買供自用的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零稅率銷售所對應的可扣抵進項稅額,得依規定申請退還。

解題方法

先排除不得扣抵的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再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

10萬元(進貨)+5萬元(固定資產)=15萬元10萬元(進貨)+5萬元(固定資產)=15萬元

本期銷項稅額為 10 萬元,扣抵後的溢付稅額為:

15萬元−10萬元=5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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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大華於 A 網站向我國甲公司購買保健食品一組,該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營業稅法第 2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原則上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本題是大華向我國甲公司購買保健食品,屬於甲公司在國內銷售貨物。A 網站僅是購物平台,題目未說明網站本身是銷售人,因此不改變甲公司作為銷售營業人的身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交易中的銷售人,再依營業稅法判斷納稅義務人。買受人支付貨款時,通常會負擔包含營業稅的價格;但「負擔稅額」不等於法律上所稱的「納稅義務人」。國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所生的營業稅,依法由銷售的營業人申報繳納。

本題明確指出大華向「我國甲公司」購買保健食品,故銷售人是甲公司;A 網站只是交易媒介,沒有足夠資訊認定它是實際銷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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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現行營業稅法,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範圍,以及哪些行為依法視為銷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應依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該法也將若干非典型交易明定為視同銷售。另一方面,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包括在銷售勞務之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視為銷售」的例外,再對照法條:

  • 以自己名義代購後交付委託人、委託代銷,以及解散或廢止時餘存貨物等,均屬法定視同銷售的情形。
  • 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則不屬於營業稅法所稱銷售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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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現行營業稅法,下列何者免徵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零稅率」與「免徵營業稅」的區別,並測驗免稅項目的法定範圍。解題以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零稅率」仍屬課稅範圍,只是適用零稅率;「免徵營業稅」則是法律列舉的免稅銷售或勞務。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性質,再對照營業稅法第 7 條零稅率規定與第 8 條免稅規定。外銷貨物及特定國際運輸工具屬零稅率範圍;醫療機構提供的特定醫療服務及相關項目,則屬免稅範圍。

選項分析

  • (A) 外銷貨物:錯誤。​依營業稅法第 7 條,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並非免徵營業稅。零稅率仍是課稅制度的一部分,與第 8 條所稱免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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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現行營業稅法,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定的特種飲食業稅率。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營業稅稅率為 25%。本題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業態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特種飲食業。題目明示「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符合第 11 條第 2 項的課稅類型,因此直接適用該項規定的 25%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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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現行營業稅法,下列何者適用之營業稅稅率最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特定業別所定的特種稅率。一般營業稅稅率為 5%,但金融保險業、小規模營業人及特定娛樂業另有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適用 0.1% 稅率,是本題四個選項中最低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業別,再比較其法定稅率:

業別稅率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0.1%
保險業5%
銷售非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1%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15%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適用 0.1% 稅率;將四者由低至高排列,即可判定最低稅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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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現行營業稅法,下列何者為應稅貨物或勞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免徵營業稅項目及其例外。判斷時要先確認選項所述交易是否落入免稅範圍,再留意法條是否將特定收入排除在免稅之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符合規定的金融業務、郵政及電信機關依法經營的業務,以及特定農業資材等交易,屬免徵營業稅範圍;但金融業務中收取的佣金及手續費,屬應稅例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免稅項目,並特別檢查金融業務收入的性質。若收入是經營金融業務本身,可能免稅;若是另行收取的佣金或手續費,則應依例外規定課稅。

選項分析

(A)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買賣收取之佣金及手續費:正確,屬應稅。 本選項的關鍵在「佣金及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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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有關統一發票之開立時限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所定的特殊交易開立時點。一般交易與交換、禮券及推銷人員攜貨外出銷售等情形,開立時點各有規定,不能一概以收款時或交付貨物時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交易情形與法定開立時點。交換交易的關鍵在於「換出」而非「換入」: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交換他人貨物或勞務,應在換出貨物或提供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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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下列何者不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中,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的例外情形。判斷時要分清楚:某項收入是否屬於法規列舉得免開統一發票的收入;未列入例外者,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收入或營業型態,是否屬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所列的免用或免開情形。計程車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的客票收入、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的實習商店,以及娛樂業門票收入,均屬列舉的例外;電視臺廣告播映收入則不在這些例外之中,因此是題目所問「不符合」者。

選項分析

  • (A) 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符合免開情形。 客票收入屬法規列舉的免開統一發票情形。因此,選項所述的客票收入部分可以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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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李君於 113 年死亡,遺產總額為 1,500 萬元,遺產淨額為 200 萬元,遺產總額中,有 A 公司上市股票 5,000 股,納稅義務人欲以該股票抵繳遺產稅,死亡日收盤價為每股 300 元,抵繳日收盤價為每股 150 元,請問可抵繳若干遺產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的遺產稅實物抵繳要件。原則上,遺產稅應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條件時,才可以課徵遺產稅的財產申請抵繳。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遺產稅額未達新臺幣 30 萬元者,不適用實物抵繳。

因此,本題要先算出應納遺產稅,再判斷是否達到抵繳門檻。題目所列股票股數及兩個日期的收盤價,不能取代這項前提。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給遺產淨額 200 萬元,按遺產稅最低級距 10% 計算:

200萬元×10%=20萬元200萬元 \times 10\% = 20萬元

應納遺產稅為 20 萬元,未達 30 萬元的實物抵繳門檻。因此,納稅義務人不能以 A 公司上市股票抵繳遺產稅,可抵繳金額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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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列舉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以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法律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16 條列有若干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例如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的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間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以及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的土地。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涉及遺產總額的扣除計算,並非第 16 條所列「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第 16 條規定,因此逐項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財產即可。判斷重點是區分:

  • 財產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 配偶請求權在計算遺產稅時,依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兩者的計算效果可能都會降低課稅基礎,但法律依據與性質不同。

選項分析

(A) 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正確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相關規定,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的財產,符合規定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此項屬於第 16 條列舉內容,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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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如何課徵遺產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的遺產稅課徵範圍,判斷關鍵是被繼承人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進而決定採取境內、境外全部課稅,或僅就境內遺產課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境內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確認兩項事實:

  1. 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但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
  2. 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

再將情況對應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就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稅;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則就境內遺產課稅。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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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列何者應計入贈與總額計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總額」及不計入贈與總額的例外。依同法第 5 條之 2,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依第 20 條,扶養義務人支付受扶養人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以及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也不計入贈與總額。除此之外,贈與原則上仍應計入贈與總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情形。若不在法定排除範圍內,且屬於贈與財產,即應計入贈與總額計稅。

選項分析

(A)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錯誤。 這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明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前提是確屬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所支付的生活、教育或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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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稅稅率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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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稅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贈與稅採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分為 10%、15% 及 20%,最高稅率為 20%。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詢問「贈與稅稅率」,先判斷是單一稅率或累進稅率,再確認最高級距。贈與稅不是對所有課稅贈與淨額一律套用同一稅率,而是依各級距分段課稅,最高級距適用 20%,因此選擇「超額累進稅率,最高 20%」。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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