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於綜合所得稅申報之特別扣除額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的分類。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分為:

  1. 一般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2. 特別扣除額:限於法律明文列舉的項目,例如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性質,先確認該支出或損失是否列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特別扣除額」項目中:

  • 若屬特別扣除額,通常直接依法律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若屬列舉扣除額,則只能列入一般扣除額中的列舉扣除額。
  • 若是特定所得的必要成本或費用,則應在計算該類所得時扣除,並非綜合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

選項分析

(A) 災害損失:錯誤

災害損失屬於一般扣除額中的列舉扣除額,不是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不可抗力的災害,造成財產損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得列報災害損失。但若已獲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應先扣除該部分。

因此,災害損失雖可作為扣除項目,分類上仍屬列舉扣除額。

(B) 房屋租金支出:錯誤

房屋租金支出屬於一般扣除額中的列舉扣除額,不是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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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個人購買短期票券,其到期兌償金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應如何計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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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購買短期票券所取得利益的所得類別,以及其課稅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利息所得包括:

  •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
  • 各種短期票券的利息;
  • 存款利息;
  • 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所得。

短期票券到期時,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的部分,本質上是票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其所得額為:

利息所得=到期兌償金額-首次發售價格利息所得=到期兌償金額-首次發售價格

此項所得依所得稅法及扣繳規定辦理扣繳,採分離課稅方式,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步驟:

  1. 先判斷所得性質: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超過首次發售價格的差額,是因資金使用所產生的報酬,具有利息性質,因此屬於利息所得。

  2. 再判斷課稅方式: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雖屬所得稅法上的利息所得,但法律規定應依扣繳制度課徵,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因此,正確敘述為「屬於利息所得,除依規定辦理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選項分析

(A) 屬於利息所得,應併計到期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

錯誤。

前半段「屬於利息所得」正確,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採扣繳及分離課稅方式,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不能選擇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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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下列何者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加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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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帳載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間的調節關係,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申報書格式為準。

營業收入調節的基本目的,是將「本期帳上認列的營業收入」與「本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間,因收入認列時點不同、預收款或代收款等因素所產生的差異加以調整。

其中,「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表示:

  • 上期已收取款項,並於上期列為預收款;
  • 本期實際履約或銷貨,將該預收款轉列本期營業收入;
  • 但統一發票通常已於上期收款時開立,本期不會再次開立發票。

因此,本期帳載營業收入增加,但本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未同步增加,須列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的加項,以完成營業收入調節。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可依序檢查:

  1. 該項目是否屬於本期帳上營業收入;
  2. 該項目是否已在其他期間開立統一發票;
  3. 若本期帳上有收入,但本期沒有相對應的發票金額,是否須列入發票金額加項。

「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符合上述條件:

本期帳載營業收入=本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text{本期帳載營業收入} = \text{本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 + \text{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cdots

所以應列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的加項。

選項分析

(A) 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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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最多在新臺幣多少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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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為員工負擔團體保險費」是否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依民國110年適用之所得稅相關規定及財政部函釋,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健康保險,其負擔的保險費:

  • 每人每月在新臺幣 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 超過每人每月2,000元的部分: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固定金額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團體健康保險費」的免稅上限:

免列薪資所得上限=每人每月2,000元\text{免列薪資所得上限} = \text{每人每月2,000元}

若營利事業負擔的保險費超過2,000元,超過部分才須計入薪資所得。例如每人每月負擔保險費2,500元:

2,500−2,000=500元2,500-2,000=500\text{元}

其中500元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2,000元則不列入薪資所得。

因此,本題正確金額為2,000元。

選項分析

(A) 500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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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甲公司採用分期付款方式銷貨並以毛利百分比法認列銷貨利益,本年度期初分期付款未實現毛利為 100 萬元,期初應收分期付款餘額為 200 萬元,本年度銷貨總額為 500 萬元,銷貨毛利為 300 萬元,分期付款收款總額為 350 萬元,則該公司本年度認列之分期付款銷貨利益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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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期付款銷貨」採用毛利百分比法時,如何計算本年度應認列的分期付款銷貨利益。

依題目給定資料,本年度銷貨毛利為 300300 萬元,其中期初尚未實現毛利 100100 萬元屬於前期遞延部分,應自本年度銷貨毛利中扣除,計算本年度實際認列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會計處理觀念為準。

解題方法

本年度認列之分期付款銷貨利益:

本年度認列利益=本年度銷貨毛利−期初未實現毛利\text{本年度認列利益} = \text{本年度銷貨毛利} - \text{期初未實現毛利}

代入題目資料:

3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text{萬元}-100\text{萬元} = 200\text{萬元}

因此,本年度認列之分期付款銷貨利益為 200200 萬元。

題目所列期初應收分期付款餘額 200200 萬元及本年度分期付款收款總額 350350 萬元,主要是用來描述分期付款交易的收款背景;依本題官方解答所採計算方式,認列利益直接以本年度銷貨毛利扣除期初未實現毛利。

選項分析

  • (A) 200 萬元:正確。
300−100=200萬元300-100=200\text{萬元}

符合本題官方答案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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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2 條之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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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2 條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的處理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後剩餘、仍為空白且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

截角作廢保存。

此規定目的在於防止空白發票被挪作他期使用或不當流用,同時保留一定期間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關鍵文字「當期購買」及「賸餘空白未使用」,直接對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2 條的法定處理方式:

  1. 剩餘發票不能留到下期使用。
  2. 不以繳回稽徵機關為通常處理方式。
  3. 不得任意銷毀,仍須保留供查核。
  4. 應將發票截角,使其失去正常使用效力,再予以保存。

因此正確答案為「應予截角作廢保存」。

選項分析

(A) 得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留供下期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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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者,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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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2 條有關「以貨物交換貨物」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雖然交易形式不是收取現金,而是以物易物,仍屬貨物移轉及銷售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之規定,其開立時點為「換出貨物時」。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營業人何時將自己持有的貨物交付、移轉給他人,而不是何時取得對方換入的貨物。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2 條判斷:

貨物交換交易之發票開立時點=換出貨物時\text{貨物交換交易之發票開立時點} = \text{換出貨物時}

也就是說,營業人將自己的貨物交付給交易相對人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換入貨物的取得時點,不是本條所指定的開票時點。

快速判斷方式是抓住「換出」二字:

  • 「換出貨物」代表營業人已經交付自己銷售的貨物。
  • 「換入貨物」是交易相對人提供的對價物,並非本題規定的開票基準。

選項分析

(A) 換出貨物時:正確

依民國 110 年《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者,應於換出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本選項符合條文規定,為正確答案。

(B) 取得換入貨物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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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

依據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規定,納稅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徵稅款外,應照補徵稅額處幾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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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2 項所定「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所得」時的漏報處罰。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應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處罰計算關係如下:

罰鍰上限=補徵稅額×3罰鍰上限=補徵稅額 \times 3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未辦理結算申報」且「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應課稅所得」的法律效果,不是只補稅,還要按補徵稅額處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三項要件:

  1. 納稅人未辦理結算申報。
  2. 經稽徵機關調查。
  3. 發現有應課稅之所得額。

符合《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其法律效果為:

補徵應納稅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補徵應納稅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所以應選「3 倍以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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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

營利事業預先提列備抵呆帳者,其呆帳損失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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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備抵呆帳」及「呆帳損失」之稅務認列規定,主要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判斷。

營利事業得就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債權,於符合規定範圍內預先提列備抵呆帳;日後實際發生呆帳時,再依規定沖銷認列。

但分期付款銷貨若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因銷貨毛利係依收款比例逐期認列,相關應收款項已有特別的損益計算方式,不得再提列備抵呆帳。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可掌握三個重點:

  1. 備抵呆帳的對象不限於應收帳款,亦包括符合規定的應收票據等債權。
  2. 一般提列比例及特殊行業提列標準,須依查核準則規定,不是任意適用2%或前一年度比率。
  3. 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者,已有特別的損益認列方式,依法不得再提列備抵呆帳。

因此,直接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即可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僅得以應收帳款為限

錯誤。

備抵呆帳的提列對象並非僅限於應收帳款,還包括符合規定的應收票據及其他適用的債權項目。

因此,選項使用「僅得」二字,將提列範圍限縮為應收帳款,與規定不符。

(B) 金融業按其債權餘額2%估列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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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

假設甲公司帳載營業毛利 900 萬元,營業費用 700 萬元,其中捐贈費用 100 萬元包括以下三筆: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捐贈 20 萬元,指定某私立大學 60 萬元,及自行捐贈某私立大學 20 萬元。甲公司當年度可認列之捐贈費用金額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捐贈費用之認列,以及不同捐贈方式對私立學校捐贈的稅務處理。解題時不能只看帳載捐贈總額,必須依捐贈對象及捐贈方式分別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本題官方解答採用的計算口徑為準:

  • 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學校之捐贈:可全額認列。
  • 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贈予某私立大學:可全額認列。
  • 自行直接捐贈私立大學:依命題口徑,按捐贈金額的 80%80\% 認列。

解題方法

甲公司帳載捐贈費用共 100100 萬元,分為三筆:

  1. 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
20×100%=20萬元20 \times 100\% = 20\text{萬元}
  1. 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某私立大學:
60×100%=60萬元60 \times 100\% = 60\text{萬元}
  1. 自行直接捐贈某私立大學:
20×80%=16萬元20 \times 80\% = 16\text{萬元}

因此,當年度可認列之捐贈費用為:

20+60+16=96萬元20+60+16=96\text{萬元}

題目所給的營業毛利及營業費用,主要用來交代甲公司的營業所得情形:

900−700=200萬元900-700=200\text{萬元}

但本題官方解答的關鍵在於三筆捐贈的認列比例,並非單純以帳載捐贈費用 100100 萬元全額認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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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

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以下何種稅款,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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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查核準則》對於各類稅捐的列報原則。判斷重點在於:

  1. 該稅款是否屬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2. 該稅款是否應併入資產或存貨成本。
  3. 該稅款是否屬於營業人實際負擔、且依法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的稅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稅款的性質:

  • 所得稅:屬於所得分配或所得課徵,不得列為費用。
  • 購置資產或存貨所負擔的稅款:通常應計入資產或存貨成本,不是當期費用。
  • 非加值型營業稅:營利事業實際繳納且無法作為進項稅額扣抵者,得依規定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符合題意者為非加值型營業稅。

選項分析

(A) 營利事業所得稅

錯誤。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的所得稅,屬於對所得的分配與課稅,不是為取得營業收入所發生的必要成本。

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減少應付所得稅或現金,不得借記費用科目。

(B) 進口關稅

錯誤。

進口關稅通常是進口貨物取得成本的一部分。若進口貨物供銷售,關稅應計入存貨成本;若進口貨物供自用,則應依資產性質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其會計概念可表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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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

有關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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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交際費之列支限額,主要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判斷。重點包括:

  1. 普通申報與藍色申報書、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限額差異。
  2. 交際費限額之計算方式。
  3. 外銷業務特別交際費之列支規定。

一般交際費限額,係依營業性質及進貨、銷貨金額,按法定級距與比例計算。例如銷貨交際費通常依不同銷貨淨額級距,分別適用不同千分比;進貨交際費亦有相應級距及比例。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項檢查各敘述是否符合交際費限額規定。其中最容易混淆之處,是將「按級距、分段計算」誤稱為「超額累進」。

法規上的交際費限額,是依不同金額級距,將各級距金額分段計算。例如銷貨金額達一定級距時:

交際費限額=第一級距金額×第一級距比例+第二級距超過部分×第二級距比例+⋯\text{交際費限額} = \text{第一級距金額}\times第一級距比例 + \text{第二級距超過部分}\times第二級距比例 +\cdots

這是交際費「限額」的分級距計算方式,並非租稅法上對課稅所得適用稅率的「超額累進」制度。因此,選項C的用語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其交際費認列之限額高於使用普通申報書者

正確。

依規定,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者,交際費列支限額可適用較普通申報者優惠之規定。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藍色申報書之交際費限額高於普通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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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

營利事業採用完工百分比法計算工程損益時,其計算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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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採用「完工百分比法」計算長期工程損益時,可用來衡量工程完成進度的計算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相關查核規範為準,常見方法包括:

  1. 工程成本比例法
  2. 工時進度比例法
  3. 產出單位比例法

完工百分比法的基本概念,是依工程實際完成進度,分期認列工程收入、工程成本及工程損益,而不是等到工程全部完工時才一次認列。

工程損益的計算可表示為:

本期應認列工程收入=工程總收入×累計完工比例−以前年度已認列工程收入本期應認列工程收入 = 工程總收入 \times 累計完工比例 - 以前年度已認列工程收入 本期工程損益=本期應認列工程收入−本期應認列工程成本本期工程損益 = 本期應認列工程收入 - 本期應認列工程成本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完工百分比法的計算方法,重點在於該方法是否能合理衡量「工程完成進度」。

可用的進度衡量基礎如下:

  • 以已發生工程成本占預估工程總成本的比例衡量。
  • 以已投入工時占預估總工時的比例衡量。
  • 以已完成工程單位占工程總單位的比例衡量。

「工程收益」是工程完成後所產生的收入結果,並非衡量工程進度的獨立基礎。因此,「工程收益比例法」不屬於本題所列的完工百分比法計算方法。

選項分析

(A) 工程收益比例法

錯誤。本方法不屬於完工百分比法的通常計算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應以成本、工時或產出單位等進度指標,衡量工程已完成的比例。工程收益本身是依完成進度計算後所認列的結果,不能再以工程收益作為計算工程完成比例的基礎,否則會形成以認列結果推算認列比例的循環。

因此,工程收益比例法不是完工百分比法的計算方法。

(B) 工程成本比例法

正確。其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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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

營業人之交易,下列何者免徵營業稅?①國內出售黃金條塊 ②進口黃金條塊 ③國內銷售生鮮農產品 ④進口生鮮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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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免徵營業稅」之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1. 黃金條塊交易是否屬法定免稅範圍。
  2. 生鮮農產品免稅是否僅限於國內銷售。
  3. 「進口貨物」原則上仍應課徵進口營業稅,除非法律明文免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黃金條塊及國內銷售之生鮮農產品,均屬免徵營業稅範圍;但進口生鮮農產品並未因其為生鮮農產品,即當然免徵進口營業稅。

解題方法

先逐一判斷四種交易是否屬免稅:

  • 國內出售黃金條塊:免稅。
  • 進口黃金條塊:免稅。
  • 國內銷售生鮮農產品:免稅。
  • 進口生鮮農產品:不屬本題法定免稅範圍,應課徵進口營業稅。

因此免稅項目為:

①+②+③①+②+③

對應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①④:錯誤

①國內出售黃金條塊屬免徵營業稅,判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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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

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規定,著作人自行出版銷售著作之收入屬於何種所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得分類」及「執行業務所得」的判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得係指個人以其專門知識、技能或技藝,自力從事業務所取得的收入。著作人屬於所得稅法所列舉的執行業務者。

著作人自行出版、銷售著作,收入來源是其創作及著作專業活動,屬於執行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其所得額計算原則為:

執行業務所得=業務收入−業務上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 業務收入 - 業務上必要費用

因此,著作人自行出版銷售著作之收入,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步驟:

  1. 先確認收入是否來自個人提供專業技能或技藝。
  2. 著作人的收入是基於其創作能力及著作活動而取得。
  3. 所得稅法第 14 條已將著作人列為執行業務者。
  4. 即使著作人自行出版並銷售作品,收入本質仍是著作人執行其創作業務所取得的報酬,不因自行出版銷售而改列為營利所得。

所以正確分類為「執行業務所得」。

選項分析

(A) 營利所得:錯誤。

營利所得通常是個人經營商業、工業、農林漁牧業或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的所得。若題目是公司或個人以商業組織、持續經營出版事業,營收可能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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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甲公司為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當期國內應稅銷售額為 600 萬元,外銷銷售額 100 萬元,因進貨及費用而取得之進項稅額為 25 萬元,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10 萬元,則該公司本期營業稅:①應納稅額 5 萬元 ②應退稅額 5 萬元 ③留抵稅額 5 萬元 ④退稅限額 5 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營業稅之計算,以及外銷零稅率銷售額所形成之退稅限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1. 國內應稅銷售額按 5%5\% 計算銷項稅額。
  2. 外銷貨物屬零稅率銷售,銷項稅額為 00,但其相關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3. 本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應以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計算。
  4. 零稅率銷售所能退還之進項稅額,受退稅限額規範。

解題方法

先計算本期銷項稅額:

600萬元×5%=30萬元600\text{萬元}\times 5\%=30\text{萬元}

外銷銷售額為零稅率銷售,銷項稅額為:

100萬元×0%=0100\text{萬元}\times 0\%=0

因此,本期全部銷項稅額為 3030 萬元。

再扣除本期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30−25−10=−5萬元30-25-10=-5\text{萬元}

計算結果為負數,表示本期沒有應納稅額,而有溢付稅額 55 萬元。

接著計算退稅限額。零稅率外銷銷售額之退稅限額為:

100萬元×5%=5萬元100\text{萬元}\times 5\%=5\text{萬元}

本題溢付稅額為 55 萬元,退稅限額也是 55 萬元,故 55 萬元得全數退還,不再形成留抵稅額。

選項分析

① 應納稅額 5 萬元:錯誤

本期稅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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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

有關小規模營業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課徵方式,以及其進項稅額扣減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小規模營業人具有下列主要特徵:

  1. 銷售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
  2. 營業稅按查定銷售額之 1%1\% 計算。
  3. 由主管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4. 原則上免辦營業稅申報。
  5. 其進項稅額並非全部不得扣減,依法得按一定比例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基本計算式為:

查定營業稅額=查定銷售額×1%查定營業稅額=查定銷售額\times 1\%

其進項稅額原則上得以進項稅額的 10%10\% 扣減查定營業稅額;若進項稅額係購買固定資產所支付者,則有全部扣減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選項中的絕對用語「皆不得」。小規模營業人雖採查定課徵方式,並不代表進項稅額完全沒有扣減空間。

逐一檢查小規模營業人的制度特徵:

  • 查定銷售額:正確。
  • 按季繳納:正確。
  • 進項稅額全部不得扣減:錯誤,因法律明定部分進項稅額得扣減。
  • 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小規模營業人所得由稽徵機關查定的制度下,正確。

因此,錯誤選項為(C)。

選項分析

(A)銷售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正確

小規模營業人通常未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不是依營業人逐期自行申報的銷售額計算,而是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其營業狀況查定銷售額。

查定後,再按 1%1\% 計算應納營業稅額。因此,本選項符合小規模營業人的課稅方式。

(B)由主管稽徵機關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正確

小規模營業人採查定課徵制度,主管稽徵機關按季,即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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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

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項目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免辦理營業登記 ②免開立統一發票 ③免辦理營業稅申報 ④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免稅營業人」的基本義務,重點在於區分:

  1. 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
  2. 免辦營業登記、免開統一發票、免申報:須有法律或主管機關特別規定,並非當然隨免稅而發生。
  3. 進項稅額退還:免稅營業人的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專營免稅營業項目」時,應逐項檢查其是否仍負有一般營業人的程序義務:

  • 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
  • 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
  • 是否須辦理營業稅申報?
  • 進項稅額能否退還?

「免稅」只表示銷售階段不課徵營業稅,並不當然免除營業登記、開立憑證及申報義務。

此外,營業稅法所定得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的情形,主要包括適用零稅率銷售、取得固定資產等;單純因專營免稅營業項目所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屬於得申請退還的範圍。

選項分析

① 免辦理營業登記:錯誤

營業人開始營業前,原則上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辦理營業登記。

營業項目屬於免稅,只是銷售時免徵營業稅,並不代表該營業人不是營業人,也不代表可以免辦營業登記。因此,①錯誤。

② 免開立統一發票:錯誤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銷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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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

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假設其當期加值型營業稅應稅銷售額 30 萬元,免稅銷售額 30 萬元,零稅率銷售額 30 萬元,則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兼營營業人進項稅額之「不得扣抵比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兼營營業人同時從事應稅、免稅及零稅率銷售時,與全部營業活動相關、無法直接歸屬的進項稅額,應按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不得扣抵金額。

計算公式為:

不得扣抵比例=免稅銷售額應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零稅率銷售額不得扣抵比例 = \frac{免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零稅率銷售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資料如下:

  • 應稅銷售額:30 萬元
  • 免稅銷售額:30 萬元
  • 零稅率銷售額:30 萬元

全部銷售額為:

30+30+30=90萬元30+30+30=90\text{萬元}

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之比例為:

3090=13=33.333…%\frac{30}{90} = \frac{1}{3} = 33.333\ldots\%

依本題官方答案及選項呈現方式,比例取整數百分比為 33%33\%,因此選擇 (A)。

必須注意,零稅率銷售額雖然銷項稅率為 0%0\%,但仍屬應稅範圍,不是免稅銷售額;在計算兼營營業人的不得扣抵比例時,仍列入全部銷售額分母。

選項分析

  • (A) 33%:正確。 不得扣抵比例為:

3090=33.333…%\frac{30}{90}=33.333\ldots\%

依官方答案採整數百分比表示,為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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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 30 日仍未繳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其依現行法可以暫緩強制執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有關「稅捐行政救濟期間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 30 日仍未繳納,原則上稽徵機關應移送行政執行。但在下列情形,法律允許暫緩移送或暫緩強制執行:

  1. 已依法申請復查,且尚在復查程序中。
  2. 復查決定後提起訴願,並符合當時法定的部分繳納要件。
  3. 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
  4. 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應納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民國 110 年《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的要件,尤其要注意「復查階段」與「訴願階段」的不同,以及訴願階段所要求的部分繳納比例。

民國 110 年命題時,復查決定後提起訴願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始得暫緩強制執行;選項 B 所稱的「三分之一」不符當時法定比例,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

正確。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在復查決定前,原則上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本選項僅表示已依法申請復查,符合復查程序中的暫緩執行規定。

(B) 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者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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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

甲君因欠繳綜合所得稅導致其所有之土地遭法院拍賣,假設甲君尚未繳納或償還之項目包括:①欠繳之所得稅 ②該筆土地的地價稅 ③銀行抵押債務 ④普通債務,則以上債權之清償順序應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拍賣價款之債權清償順序」,須區分:

  1. 土地本身所負之地價稅:屬該土地之特別優先稅捐,依民國 110 年法規,地價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2. 銀行抵押債權:抵押權具有物權優先效力;在其成立時間早於欠稅或租稅優先權發生時,優先於後發生之租稅債權。
  3. 欠繳綜合所得稅:租稅債權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受成立在先之抵押權等擔保物權限制。
  4. 普通債務:沒有抵押權或其他優先權,順位最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特殊優先權 → 擔保物權 → 一般租稅債權 → 普通債權」的順序判斷:

地價稅  >  銀行抵押債務  >  欠繳所得稅  >  普通債務\text{地價稅} \;>\; \text{銀行抵押債務} \;>\; \text{欠繳所得稅} \;>\; \text{普通債務}

因此清償順序為:

②→③→①→④② \rightarrow ③ \rightarrow ① \rightarrow ④

選擇 (C)。

其中,地價稅是針對該筆土地所課徵,具有土地稅法上的特別優先性;銀行抵押權則因有擔保物權效力,優先於後發生的綜合所得稅欠稅;綜合所得稅仍優先於沒有擔保的普通債務。

選項分析

(A) ①②③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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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

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捐核課期間」的規定。核課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定應納稅額的期間,期間屆滿後,原則上不得再行核課。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期間如下: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且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五年。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核課期間為五年。
  • 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核課期間為五年。
  • 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七年。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是否已依法申報」及「稅捐核定方式」分類判斷:

  1. 已申報與未申報,期間不同。
  2. 未申報不是五年,而是七年。
  3. 印花稅及依稅籍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原則上均為五年。
  4.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七年。

因此,選項中將「未申報」的核課期間寫成五年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錯誤。

依民國110年《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若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而非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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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

有關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其申請復查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假設以下日期均非例假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期限之起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1. 有應納稅款:原則上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0 日。
  2. 無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算 30 日。
  3. 起算日不算入期間,翌日為第 1 日,起算第 30 日即為申請復查期限末日。

計算公式為:

期限末日=起算日+30日−1日\text{期限末日}=\text{起算日}+\text{30日}-1日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屬於哪一種情形:

  • 有應納稅款:以「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為第 1 日。
  • 無應納稅款:以「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為第 1 日。

再逐日計算 30 日之末日。

選項分析

(A) 正確

繳納期限為 4 月 25 日,翌日 4 月 26 日為第 1 日。

4 月 26 日至 4 月 30 日共 5 日,5 月 1 日至 5 月 25 日共 25 日:

5+25=30日5+25=30日

因此復查期限末日為 5 月 25 日,敘述正確。

(B) 正確

繳納期限為 10 月 15 日,翌日 10 月 16 日為第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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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

我國遺產稅的課徵採用超額累進的稅率結構,其稅率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遺產稅採用的「超額累進稅率」。依民國 110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遺產稅按課稅遺產淨額分級課徵,稅率如下:

課稅遺產淨額稅率
5,000 萬元以下10%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15%
超過 1 億元20%

因此,遺產稅的稅率級距為 10%、15%、20%10\%、15\%、20\%。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稅率結構」,不是要求計算特定遺產金額的應納稅額。只要掌握民國 110 年遺產稅的三個級距,即可直接判斷。

「超額累進」的意思是:遺產淨額超過某一級距時,只有超過部分適用較高稅率,並非全部遺產淨額一律適用最高稅率。

例如課稅遺產淨額為 1 億 2,000 萬元:

5,000萬元×10%+5,000萬元×15%+2,000萬元×20%5,000萬元\times10\% +5,000萬元\times15\% +2,000萬元\times20\% =500萬元+750萬元+400萬元=1,650萬元=500萬元+750萬元+400萬元=1,650萬元

這可驗證遺產稅確實採分段累進課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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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

有關遺產稅免稅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免稅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基本規則如下:

  1. 一般遺產稅免稅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
  2. 特定身分或情形,免稅額可能減半或加倍。
  3. 免稅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變動情形,進行指數化調整。

本題官方答案認定 B 選項錯誤,應依官方答案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複雜計算,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民國 110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遺產稅免稅額的規定。

一般免稅額為:

1,200萬元1,200萬元

若屬法定的減半情形,則為:

1,200萬元×12=600萬元1,200萬元 \times \frac{1}{2}=600萬元

若屬因執行職務死亡而加倍的情形,則為:

1,200萬元×2=2,400萬元1,200萬元 \times 2=2,400萬元

判斷重點在於:減半或加倍均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定要件,不能將特定條件任意擴張適用。

選項分析

(A) 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免稅額為 1,200 萬元

正確。

依民國 110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免稅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因此,被繼承人符合一般課稅規定時,基本免稅額即為 1,200 萬元。

(B) 被繼承人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免稅額減半計算

依官方答案,本項錯誤。

本選項將「非中華民國國民」概括表述為免稅額一律減半,未完整呈現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命題意旨在於,免稅額減半須依法律所定的身分及居住條件判斷,不能僅因被繼承人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即當然認定免稅額減半。

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B 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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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

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最少在多少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分期繳納的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所負贈與稅之應納稅額達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判斷重點有二:

  1. 對象是「贈與稅應納稅額」。
  2. 金額門檻是「30 萬元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門檻題,不涉及贈與財產金額或稅率計算。直接抓取法條中的金額要件即可:

贈與稅應納稅額≥300,000元\text{贈與稅應納稅額} \geq 300,000\text{元}

並且納稅義務人須符合「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的實質要件,才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因此,法定最低門檻為 3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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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之規定,贈與稅的申報期限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所規定的贈與稅申報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除法律規定免予計入或免予申報的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判斷重點有二:

  1. 必須是一定期間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
  2. 申報期限為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申報期限」:

申報期限=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text{申報期限}= \text{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

因此,選項中符合「超過免稅額」及「30日內」兩項要件者,即為正確答案。

本題選項以「同年度贈與總額」表述,雖法條核心文字為「一年內」,但依命題意旨,係指該年度累計贈與達到超過免稅額的情形;其期限30日則與第24條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A) 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

錯誤。

贈與稅不是一律等到年度結束後才申報。當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以「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為基準,於該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而不是等到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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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下列何項特別扣除額係以個人為單位?①長期照顧 ②儲蓄投資 ③教育學費 ④保險費 ⑤幼兒學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及相關規定,判斷各項特別扣除額究竟是:

  • 以每一位符合資格的個人分別計算;或
  • 以納稅義務人全戶合計金額計算。

以「個人為單位」者,通常是每一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該項扣除資格,即可分別計算扣除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五項特別扣除額的計算基準:

特別扣除額計算單位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一位符合資格者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全戶合計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一位符合資格的在學子女
保險費特別扣除額每一位被保險人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一名符合年齡及資格的幼兒

因此,以個人為單位者為:

①+③+⑤①+③+⑤

故選擇(C)。

選項分析

(A)①②③

錯誤。

  • ①長期照顧:以符合資格的個人為計算單位,正確。
  • ②儲蓄投資:採全戶合計方式計算,不是每人分別計算,錯誤。
  • ③教育學費:以每一位符合資格的在學子女為計算單位,正確。

因包含 ②,故本選項錯誤。

(B)①③④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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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所得類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所得稅法》規定,考查個人所得的分類,重點在於辨認所得的實質來源:

  • 因提供勞務而取得者,通常屬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 因資金運用而取得者,通常屬利息所得。
  • 因財產移轉或處分而產生增益者,才屬財產交易所得。
  • 因抽獎、競賽等偶然機會取得者,才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

解題方法

逐一觀察各選項所得的「實質原因」:

  1. 是因資金投入所取得,還是因財產處分所取得?
  2. 取得者是否具有僱傭關係?
  3. 獎金本質上是投資報酬,還是單純偶然中獎?
  4. 獎金是否因執行職務而取得?

依此判斷所得類別,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錯誤。

個人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取得的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屬於利息所得。

結構型商品雖然使用「交易」一詞,形式上似乎與財產買賣有關,但其所得本質上是資金運用所產生的報酬,並非一般財產處分所產生的財產增益,因此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B) 受僱於台大醫院之醫師所領取之酬勞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錯誤。

醫師本身屬於《所得稅法》所稱的執行業務者;但本選項特別指出該醫師「受僱於台大醫院」,表示其係在僱傭關係下提供勞務。

因此,其由台大醫院所領取的薪資或酬勞,屬於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判斷關鍵不在職業名稱,而在收入取得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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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所得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①出售上市股票之交易所得 ②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③百貨公司周年慶中奬奬品 ④國家考試命題酬勞 ⑤銀行利息所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所得稅法》下各類所得是否應列入「綜合所得總額」。判斷重點如下:

  • 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命題年度原則上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個人受贈財產:一般受贈財產雖不計入所得,但營利事業所贈與之財產屬例外,應課所得稅。
  • 中獎獎品: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獎品,屬其他所得。
  • 國家考試命題酬勞:依相關所得稅法規定,屬免稅所得。
  • 銀行利息:屬利息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及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後續曾有修正或調整,惟本題仍依民國110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所得是否屬於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所得:

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者=②+③+⑤\text{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者} = ②+③+⑤

因此選擇包含②、③、⑤的選項,即為(C)。

選項分析

①出售上市股票之交易所得

民國110年時,個人出售上市股票所取得的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是依證券交易所得相關規定處理;在一定情形下可能涉及所得基本稅額,但與綜合所得稅不同。

因此,①不是本題所稱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所得。

②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所得稅法》對於因繼承、遺贈或一般贈與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計入所得額。不過,若受贈財產是由營利事業贈與,則屬於例外,應列為個人所得課稅,通常歸入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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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

丙公司 110 年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 4 萬元,期末有應收帳款 300 萬元及應收票據 200 萬元,則丙公司申報 110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申報呆帳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備抵呆帳」的申報限額,以及期初備抵呆帳餘額對本年度可提列金額的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49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除依法認定的實際呆帳損失外,營利事業對符合規定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得按期末餘額的一定比例提列備抵呆帳;一般營利事業的提列率為 1%1\%。

本題未提供特殊金融業情形,也未指明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有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因此依一般營利事業計算。

解題方法

先計算期末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的合計金額:

3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300\text{萬元}+200\text{萬元}=500\text{萬元}

依 1%1\% 提列率,期末備抵呆帳最高餘額為:

500萬元×1%=5萬元500\text{萬元}\times 1\%=5\text{萬元}

但丙公司期初已存在備抵呆帳 44 萬元,因此本年度可再申報提列的呆帳金額為:

5萬元−4萬元=1萬元5\text{萬元}-4\text{萬元}=1\text{萬元}

所以,本題所問的「申報 110 年呆帳」是指本年度可提列的增加數,不是期末備抵呆帳總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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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

陳先生與陳太太夫妻綜合所得稅係採合併計稅合併申報,陳先生有作詞收入 25 萬元及演講收入 12 萬元,陳太太有作曲收入 10 萬元,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夫妻二人今年應課稅收入為多少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中「稿費、作詞、作曲及講演鐘點費」的免稅規定,以及夫妻合併申報時,免稅額應按個人分別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等所得,每人全年合計在新臺幣18萬元以下部分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列入課稅所得。

夫妻雖採合併計稅合併申報,但此項18萬元免稅規定仍按取得所得之人分別計算,不是夫妻合計後只扣除一次18萬元。

解題方法

陳先生取得:

  • 作詞收入:25萬元
  • 演講收入:12萬元

合計:

25+12=37萬元25+12=37\text{萬元}

陳先生全年相關所得可扣除18萬元免稅部分,因此應課稅所得為:

37−18=19萬元37-18=19\text{萬元}

陳太太取得作曲收入10萬元,未超過每人18萬元免稅額,因此全部免稅:

10≤1810\leq18

陳太太應課稅所得為0元。

夫妻二人合計應課稅所得:

19+0=19萬元19+0=19\text{萬元}

選項分析

  • (A) 47萬元:錯誤。 47萬元是夫妻二人相關收入的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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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

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計算,下列何者無必要成本及費用之減除?①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②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之奬金 ③薪資所得 ④退職所得 ⑤股利所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所得額」計算方式,重點在於判斷該類所得是否以「收入額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為準:

  •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屬於第七類所得。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屬於第九類所得。
  • 薪資所得,屬於第三類所得。
  • 退職所得,屬於第十類所得。
  • 股利所得,屬於第一類營利所得。

其中,退職所得及股利所得並非以實際發生的必要成本、費用減除後計算所得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類所得的所得額計算方式:

  1. 若法定計算方式為「收入額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即屬有必要成本及費用之減除。
  2. 若法律採固定公式、定額免稅額、定額扣除額或直接以收入額計算,則不屬於必要成本及費用之減除。
  3. 找出「無必要成本及費用減除」的項目,再對照選項。

各項判斷

①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此類所得屬於第七類所得,所得額原則上以收入額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計算。

因此,①屬於有必要成本及費用減除,不能列入「無必要成本及費用減除」的項目。

②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

此類所得屬於第九類所得。所得額原則上以獎金或給與收入額減除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計算。

因此,②亦屬於有必要成本及費用減除。

③ 薪資所得

民國 110 年薪資所得的計算,係以薪資收入總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薪資所得者可依規定採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如能提示與工作直接有關且確實必要的費用,亦得依規定減除必要費用。

因此,③並非「無必要成本及費用減除」。

④ 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並非依實際支出的必要成本及費用計算,而是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定的法定公式及分段標準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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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

張翠山一家人 110 年有股利所得如下:張翠山 40 萬元、其妻殷素素 50 萬元、其子張無忌(19 歲)20 萬元,其 110 年股利所得可抵減稅額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0 年股利所得課稅制度下,股利所得可抵減稅額的計算方式。

依命題當年《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取得的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時,得按股利所得之 8.5%8.5\% 計算可抵減稅額;但每一申報戶全年可抵減稅額以新臺幣 80,00080,000 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股利課稅規定已修正,解題仍依 110 年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張翠山、殷素素為夫妻,張無忌 19 歲,屬可列報之受扶養親屬。三人的股利所得應合併計算:

400,000+500,000+200,000=1,100,000400,000+500,000+200,000=1,100,000

股利所得可抵減稅額按 8.5%8.5\% 計算:

1,100,000×8.5%=93,5001,100,000\times 8.5\% =93,500

但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上限為 80,00080,000,因此:

min⁡(93,500,80,000)=80,000\min(93,500,80,000)=80,000

故本題可抵減稅額為:

80,000 元\boxed{80,000\text{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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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

甲公司總機構在日本,其 110 年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收入 2 億元,經財政部核定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而甲公司以前年度核定虧損 1,000 萬元,則依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時,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採「營業收入百分比」核定所得,以及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與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1.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申請財政部核定,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所得。
  2. 技術服務收入適用的所得率為 15%15\%。
  3.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 20%20\%。
  4. 本題既已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按營業收入百分比核定所得,即採特別核定方式計算,不再依一般查帳方式以以前年度核定虧損扣除。

解題方法

甲公司總機構在日本,屬於外國營利事業;其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且經財政部核定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

第一步:計算核定所得

我國境內技術服務收入為 22 億元:

2億元×15%=3,000萬元2億元 \times 15\% = 3,000萬元

因此,甲公司 110 年度在我國境內的核定所得為 3,0003,000 萬元。

第二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 20%20\%:

3,000萬元×20%=600萬元3,000萬元 \times 20\% = 600萬元

以前年度核定虧損 1,0001,000 萬元,不適用於本題按《所得稅法》第 25 條核定所得的特殊計算方式,因此不得自 3,0003,000 萬元中扣除。

選項分析

(A) 3,000 萬元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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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下列何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②資本之利息 ③營利事業所得稅 ④營業上設備之修理支出 5 萬元,其所增加之價值非二年內耗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支出是否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應依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掌握以下規則:

  1. 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核准且未受保險賠償之部分,得列為損失。
  2. 資本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4. 固定資產修理費:原則上,修理支出若增加資產價值或延長耐用年數,應按資本支出處理;但修理費支出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列為費用。

本題④雖提到增加價值且增加之價值非二年內耗竭,但實際修理支出僅5萬元,未超過8萬元之列費用標準,因此仍得列為費用。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①至④是否屬於「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①屬於可認列的災害損失。
  • ②屬於不得認列的資本利息。
  • ③屬於不得認列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 ④因修理費僅5萬元,符合小額修理費列費用規定,得認列為費用。

因此,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為:

②、③②、③

選項分析

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錯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災害損失,經依規定申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未獲保險賠償之部分,得列為損失。因此①不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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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

下列何者得免用統一發票?①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②娛樂業之門票收入 ③獨資事業 ④電視臺之廣告播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人是否負有使用統一發票的義務」,判斷重點不是營業人組織型態,而是收入的性質及法規對特殊營業型態的例外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應開立統一發票;但下列情形得免用統一發票:

  1. 收入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對價,例如賠償收入。
  2. 特殊營業型態經法規或主管機關核定得免用統一發票,例如娛樂業的門票收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收入是否屬於:

  •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
  • 法規特別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的收入;
  • 僅因營業人組織型態不同,而主張免用統一發票。

符合前兩者者列為正確,不符合者列為錯誤。

選項分析

①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正確

賠償收入是因他人違約、侵權或造成損害而取得的補償,性質上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代價。

例如,營業人因設備遭損壞而取得的損害賠償,並非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收入,因此不屬於應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得免用統一發票。

但須注意,賠償收入得免用統一發票,並不表示所有賠償款均當然免納營業稅;關鍵在於該款項是否具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對價的實質。

② 娛樂業之門票收入:正確

娛樂業的門票收入屬於特殊營業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相關規定,娛樂業的門票得作為收款憑證,該門票收入得免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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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公司會計人員帶回家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如何計算其所得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帳簿、憑證滅失時,稽徵機關如何核定所得額,以及「不可抗力滅失」與「可歸責於營利事業之原因」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如未能提示完整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稽徵機關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但是,若帳簿憑證是在結算申報後、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不可抗力而滅失,且經查明屬實,得依其申報所得額核定。所謂不可抗力,通常指火災、地震、水災等非營利事業所能控制的事故。

本題帳簿憑證因公司會計人員帶回家而滅失,並非不可抗力,而是營利事業內部保管不當所造成。因此,不能逕依申報所得額核定,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1. 先確認帳簿憑證是否滅失。 本題明確表示帳簿憑證已因會計人員帶回家而滅失。

  2. 再判斷滅失原因是否屬不可抗力。 會計人員將帳簿憑證帶回家,屬於公司內部人員的管理及保管行為,並非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3. 判斷是否符合「依申報所得額核定」的例外規定。 只有在結算申報後、調查核定前,因不可抗力滅失,且經查明屬實時,才有依申報所得額核定的可能。本題不符合不可抗力要件。

  4. 回到一般核定方式。 因帳簿憑證無法提供查核,且原因不可歸責於稽徵機關或不可抗力,稽徵機關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同業利潤標準的基本計算概念為:

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同業利潤標準之純益率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times同業利潤標準之純益率

實際計算仍須依營業項目、業別及適用的同業利潤標準認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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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何種情形,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①虛報進項稅額 ②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③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④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於逃漏營業稅行為與一般稅務違章行為之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特定逃漏營業稅情形者: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其中與本題有關者包括:

  1.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2. 虛報進項稅額。

因此,題目所列①與③均屬第 51 條所規範之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確認各行為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法律效果:

  • 除追繳稅款;
  •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 並得停止營業。

只要題目敘述的行為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列舉之逃漏稅行為,即可選入。

①「虛報進項稅額」及③「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均屬第 51 條情形,故答案為①③。

選項分析

① 虛報進項稅額:正確

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會造成應納營業稅額減少,甚至產生不當留抵或退稅,屬於逃漏營業稅行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② 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錯誤

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屬於違反統一發票使用及管理規定的違章行為,原則上依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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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

下列何者非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營業稅課稅範圍」,判斷重點在於:

  1. 貨物銷售地或起運地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
  2. 特定境外業者提供的勞務,法律是否視為在我國境內提供。
  3. 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時,是否已構成「進口貨物」而發生營業稅課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下列課稅連結:

  • 貨物銷售之交付地或起運地在我國境內。
  • 特定國際運輸或再保險勞務,法律明定視為在我國境內提供。
  • 貨物已自國外進入我國一般關境,構成進口貨物。

其中,貨物進入海關管理之物流中心,仍屬保稅及海關監管狀態,尚未進入我國一般課稅區,因此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選項分析

(A)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貨物出境者

正確。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貨物最後運往境外,但營業稅並非只看運送目的地;法律對國際運輸服務另有擬制規定,因此仍納入課稅範圍。

(B)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

正確。外國保險業接受我國境內保險業所承保之再保險,法律上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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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

下列何者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①理髮業 ②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③計程車業 ④有陪侍服務之茶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特定營業人之營業稅率。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一般營業人適用一般稅率。
  • 特定小規模營業人、理髮業、計程車業等,適用百分之一稅率。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適用百分之零點一稅率。
  • 有陪侍服務之茶室,適用較高之特別稅率,並非百分之一。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業別在營業稅法下的適用稅率:

  1. 理髮業:百分之一。
  2.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百分之零點一。
  3. 計程車業:百分之一。
  4. 有陪侍服務之茶室:百分之十五。

因此,稅率為百分之一者為①、③,選擇 (C)。

選項分析

①理髮業:正確

理髮業屬於特定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因此,①屬於本題所問的百分之一稅率。

②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錯誤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適用的是百分之零點一,而非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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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菸品於計算其營業稅應納稅額時,其稅基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營業稅稅基」的計算規定。依民國 110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營業稅的稅基,並非僅以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計算,而是以完稅價格加計進口時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後計算。

進口貨物營業稅稅基可概括表示為:

營業稅稅基=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其他依法應負擔之稅費營業稅稅基 = 完稅價格 + 關稅 + 貨物稅 + 菸酒稅 + 菸品健康福利捐 + 其他依法應負擔之稅費

其中,菸品進口時所課徵的「菸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均屬進口菸品價格以外、依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應併入營業稅稅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只要掌握兩個步驟: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進口菸品營業稅的稅基」,不是菸稅或健康福利捐本身的課徵基礎。
  2. 再依進口貨物營業稅稅基規定,檢查菸品進口時應負擔的菸稅及健康福利捐是否須加計。

進口菸品的營業稅計算,應先將菸品完稅價格、關稅,以及菸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等相關稅費合併,作為營業稅稅基,再按營業稅率計算:

應納營業稅=(完稅價格+關稅+菸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其他應計入項目)×5%應納營業稅 = \left( 完稅價格 + 關稅 + 菸稅 + 菸品健康福利捐 + 其他應計入項目 \right) \times 5\%

因此,菸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均包括在營業稅稅基內,正確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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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

下列何種情況溢付之營業稅得申請退還?①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 ②因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 ③因進口機器設備 ④因合併註銷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溢付營業稅退還」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營業人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的基本公式為:

應納營業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營業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原則上形成溢付營業稅,但並非所有溢付情形均可申請退還,必須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所列法定事由。

其中與本題有關者包括:

  1.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
  3.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而溢付。

此外,某些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例如購買供自用之乘人小汽車。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事項是否屬於:

  • 法律明文列為可退還的溢付營業稅事由;
  • 可合法扣抵的進項稅額;
  • 「免稅」與「零稅率」是否混淆。

本題中,③進口機器設備屬於取得固定資產,符合可退還事由;④因合併註銷登記,亦屬法定可退還事由。因此正確組合為③④。

選項分析

① 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

錯誤。

免稅與零稅率不同。免稅銷售不課徵銷項營業稅,且其相關進項稅額通常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稅額,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所稱因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的退稅情形。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把「免稅」誤認為「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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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

下列情形何者非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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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於「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

一般而言,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並取得代價者,屬於銷售貨物。但為防止營業人藉由自用、抵債、代銷等方式規避營業稅,法律另將特定情形明定為「視為銷售貨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有法定情形時,雖未必符合通常的有償買賣形式,仍視為銷售貨物;其中並明定: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因此,本題應找出法律明文排除「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的規定:

  • 若屬法律明定的擬制銷售情形,選項即為「視為銷售貨物」。
  • 若屬法律明定不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便是本題答案。

A、B、C均屬法定的視為銷售貨物情形;D則是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的除外規定。

選項分析

(A) 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正確。此情形視為銷售貨物。

營業人原本將貨物產製完成,是供日後銷售使用;若將該貨物改供自己營業上使用,等同於將原本可供銷售的貨物移作自用。為避免營業人藉由改列自用而免納營業稅,法律將其擬制為銷售貨物。

因此,A屬於「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

(B) 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

正確。此情形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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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

下列何種情形,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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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對「視同贈與」及「信託贈與」的規定。判斷重點不是財產移轉形式上是否稱為買賣、信託,而是實質上是否存在無償利益移轉,以及法律是否明文排除贈與性質。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者,原則上以贈與論:

  •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差額部分視為贈與。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者,視為贈與。
  •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他益信託,信託利益於信託成立時,視為委託人贈與受益人。

但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更生、清算,致債權人無法獲得全部清償的部分,並非出於一般贈與意思,法律上不視為贈與。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判斷是否屬於法律明定的視同贈與」的方法:

  1. 若財產移轉具有無償利益,或代價顯著不相當,通常以贈與論。
  2. 親屬間買賣若欠缺付款證明,法律設有贈與推定,以防止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
  3. 他益信託本質上是委託人將信託利益移轉給第三人,原則上課徵贈與稅。
  4. 若財產利益減少是因法院或法律程序所造成,且債權人並非任意無償讓與,須依法律特別規定判斷是否排除贈與。

因此,只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所造成債權未獲十足清償的情形,不視為贈與。

選項分析

(A)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不動產予他人

錯誤。

例如不動產市價為新臺幣1,000萬元,卻以100萬元讓與他人,兩者間存在顯著不相當的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

視同贈與額=財產正常價值−實際取得代價\text{視同贈與額} = \text{財產正常價值} - \text{實際取得代價}

本選項已明確指出「顯著不相當之代價」,正是法律規定的視同贈與類型,因此並非免課贈與稅。

(B) 兄弟之間買賣不動產且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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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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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上「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遺產是否免稅,必須區分:

  1. 不計入遺產總額:直接排除於遺產總額之外。
  2.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先計入遺產總額,再依規定扣除。
  3. 符合特別免稅或優惠條件:並非當然不計入遺產總額。

本題的判斷重點,是看各項財產是否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項財產:

  • 捐贈給政府的財產,原則上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
  • 農業用地雖有農業用地租稅優惠,但並非當然不計入遺產總額。
  • 以遺產成立基金會,不能僅因成立基金會即當然排除於遺產總額。
  • 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因此,正確項目為①④。


各項敘述分析

① 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正確

臺北市政府屬於地方政府。被繼承人捐贈或遺贈給各級政府的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因此,該部分財產不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②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錯誤

農業用地並非一律不計入遺產總額。即使該土地實際作農業使用,原則上仍應先列入遺產總額。

農業用地可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或相關農業用地優惠規定,於符合繼承後繼續農業使用等條件時,享有扣除、免徵或其他租稅優惠;但這與「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不同概念。

因此,不能看到「作農業使用」就直接判斷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③ 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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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

擔保稅款之擔保品計價,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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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關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價值」的計算標準。判斷重點不是擔保品本身的市場價值,而是依不同擔保品種類,乘以法定計價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標準如下:

  • 黃金:按市價九折計算。
  • 政府發行、經規定得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 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按八折計算。
  • 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按規定價格之七折計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載的「擔保品種類」及「計價成數」:

擔保品計價額=計價基準×法定計價比例擔保品計價額 = 計價基準 \times 法定計價比例

其中,有價證券並非以九折計價,而是依規定按七折計算。因此,只要掌握各類擔保品的法定折數,即可直接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黃金,按九折計算

正確。黃金作為擔保品時,依規定按市價九折計算。例如黃金市價為100萬元,擔保價值為:

100萬元×90%=90萬元100萬元 \times 90\% = 90萬元

因此,(A)所述符合規定。

(B)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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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

納稅義務人已於 110 年 5 月 30 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至何時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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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核課期間」的規定,並考日期起算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繳納稅捐,且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 5年。
  • 若未依規定期間申報,或有故意以詐欺、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情形,則適用較長的核課期間。
  • 核課期間屆滿後,除法律另有例外,不得再予補稅處罰。

本題已明確指出:

  1. 納稅義務人已於110年5月30日申報。
  2. 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因此,應適用一般的 5年核課期間。

解題方法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已依法申報的稅捐,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5年。

申報日為民國110年5月30日,計算5年期間:

110年5月30日⟶115年5月29日110年5月30日 \longrightarrow 115年5月29日

核課期間的最後一日為民國115年5月29日,至該日終了時截止。因此:

核課期間至民國115年5月29日截止\boxed{\text{核課期間至民國115年5月29日截止}}

選項分析

  • (A) 115年5月29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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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下列那種方法計算損益者,有關銷貨收入之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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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不同損益計算方法時,應收債權能否提列備抵呆帳。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分期付款銷貨可採普通銷貨法、毛利百分比法、差價攤計法或全部毛利法計算損益。其中,採用毛利百分比法者,與銷貨收入有關的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備抵呆帳的前提,是營利事業已認列銷貨收入,並對該銷貨收入產生具有確定金額及收款可能性的應收債權。毛利百分比法係依實際收款進度認列銷貨毛利及損益,未收取部分尚未實現相對應的銷貨損益,因此不得就相關應收債權提列備抵呆帳。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比較各方法對分期付款銷貨損益的認列時點:

  • 普通銷貨法:銷貨時即認列全部銷貨收入及毛利。
  • 毛利百分比法:按各期收款金額乘以毛利率,逐期認列毛利。
  • 差價攤計法:銷貨時先將分期付款售價與成本間的差額列為遞延或未實現毛利,再隨收款逐期攤入損益。
  • 全部毛利法:通常於收款時認列相對應的全部毛利。

其中,毛利百分比法的特色是以實際收款金額為基礎計算已實現毛利,尚未收款部分並未形成可依銷貨收入認列的實現利益。因此,法規特別規定,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相關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選項分析

(A) 毛利百分比法:正確

毛利百分比法係按各期實際收款金額,依銷貨毛利率計算當期應認列的毛利。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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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認列捐贈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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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第36條及相關捐贈費用列支規定。營利事業捐贈支出雖可列為會計費用,但能否作為課稅所得的減除項目,須依受贈對象及捐贈性質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原則如下:

  1. 對符合規定之公益、慈善、教育或文化機關團體捐贈,通常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2. 對各級政府及符合特別規定之受贈對象捐贈,得不受金額限制。
  3. 直接對大陸地區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4. 是否屬於文化創意活動,並不當然使捐贈支出取得無金額限制的待遇。

一般捐贈的可列支金額,可概括表示為:

可列支捐贈金額=min⁡(實際捐贈金額, 所得額×10%)\text{可列支捐贈金額} = \min\left(\text{實際捐贈金額},\ \text{所得額}\times 10\%\right)

但若屬於法定不受限制的捐贈類型,則不適用10%上限。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三種情形:

  • 一般公益慈善捐贈:受10%上限限制。
  • 法定特別捐贈,例如對政府或國立大學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 法律明文不得列支之捐贈,例如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完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逐一套用上述規則,即可判斷何者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對公益慈善團體之捐贈不得超過所得額10%

正確。

營利事業對符合規定之公益、慈善、教育或文化機關團體捐贈,原則上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因此,該選項符合一般捐贈費用的限制規定。

須注意,這裡的10%是「所得額」的10%,不是營業收入、銷貨收入或捐贈前的會計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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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