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依記帳士法第 27 條規定的記帳士懲戒處分,其中有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期限為何?又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多少年,應予除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法》第 27 條所定記帳士懲戒處分中,「停止執行業務」及「除名」的法定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期間為:

  • 2 個月以上,2 年以下
  •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 5 年者,應予除名

其中「累計滿 5 年」是指歷次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合計達 5 年,不限於單一次處分即達 5 年。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對照《記帳士法》第 27 條的兩項法定數字:

停止執行業務期間=2個月以上,2年以下\text{停止執行業務期間}=2\text{個月以上,}2\text{年以下} 累計停止執行業務滿=5年,應予除名\text{累計停止執行業務滿}=5\text{年,應予除名}

因此正確組合為「2 個月以上,2 年以下;5 年」,選擇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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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今年 25 歲的甲於大學畢業後,並未取得記帳士資格,也未依其他法律取得執行報稅業務資格,即擅自執行委任報稅及稅務諮詢等業務,請問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規定,應給予何種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法》第34條對於「未具備法定資格,卻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取得記帳士資格,且未依其他法律取得執行報稅業務資格者,擅自執行委任報稅、稅務諮詢等業務,初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受處罰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得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本題依序判斷三項要件:

  1. 甲是否取得記帳士資格:題目明確指出「並未取得記帳士資格」。
  2. 甲是否具有其他法律所賦予的報稅業務資格:題目明確指出「未依其他法律取得執行報稅業務資格」。
  3. 甲是否擅自執行相關業務:甲已執行委任報稅及稅務諮詢等業務。

三項要件均符合《記帳士法》第34條的處罰要件,因此適用初犯之罰鍰範圍:

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新臺幣3萬元以上 \sim 15萬元以下

故應選擇 B。

題目中的「今年25歲」及「大學畢業」並不影響本題判斷。年齡及學歷不是免除違法執業處罰的事由,關鍵在於是否具有記帳士資格或其他法律所定的報稅業務資格。

選項分析

(A) 初犯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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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記帳士得執行之業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法》所規定之記帳士業務範圍,重點在於區分:

  • 記帳士得受委任處理的申報、稅務諮詢及稅務救濟事項。
  • 屬於「稅務查核簽證」性質的專業簽證業務,並非記帳士得執行之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1.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
  2.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3. 受委任辦理稅務行政救濟事項。
  4. 受委任辦理與記帳及報稅有關之其他事項。

其中,「稅務查核簽證」涉及對納稅義務人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進行查核,並出具具有專業簽證意義的查核報告,與單純代為記帳、申報或提供諮詢不同。

解題方法

本題採「業務性質分類法」判斷:

  • 「申報」:屬於記帳士可以受委任辦理的業務。
  • 「稅務諮詢」:屬於記帳士可以提供的業務。
  • 「稅務復查」:屬於稅務行政救濟事項,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
  • 「稅務查核簽證」:屬於專業查核簽證業務,不在記帳士法定業務範圍內。

因此,題目問「非為記帳士得執行之業務」,應選擇稅務查核簽證事項。

選項分析

(A)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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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張三於 109 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106 年以前任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 年調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9 年調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 年轉任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在各稅捐機關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員,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離職,並於 111 年 1 月 1 日起任記帳士,自其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於何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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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關於稅務人員離職後執行記帳士職務之地域限制,並涉及兩個判斷基準:

  1. 限制期間:自離職日起 33 年內。
  2. 限制區域:以「離職前一年內任職機關」之管轄區域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曾任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之稅務人員,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一年內任職機關之管轄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解題方法

張三的任職情形如下:

  • 109 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 110 年: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 110 年 12 月 31 日離職
  • 111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記帳士職務

題目問「自其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哪些區域執行職務,因此應鎖定「離職前一年內」的任職機關,而不是把過去所有任職機關的管轄區域全部列入。

張三離職前一年內任職於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其管轄區域為彰化縣。因此,離職後 3 年內不得在彰化縣執行記帳士職務。

臺中市、新竹市及臺北市雖然是張三過去曾任職機關或分局所在地,但不屬於離職前一年內任職機關的管轄區域,不納入本題限制範圍。

選項分析

(A) 彰化縣、臺中市、新竹市、臺北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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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吳記帳士於臺中市設立記帳士事務所,登錄執行業務區域為臺中市、彰化縣、苗栗縣、南投縣,有關於吳記帳士加入記帳士公會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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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關於「記帳士公會入會義務」及「跨區執業」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1. 登錄執行業務區域:決定記帳士可以在哪些地區執行業務。
  2. 事務所所在地:決定記帳士應加入哪一個地方記帳士公會。
  3. 分事務所:跨區執業不當然等於必須設立分事務所。
  4. 全國聯合會:法律並未規定每一名記帳士均須加入全國聯合會。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吳記帳士的事務所設立於臺中市,因此判斷入會義務時,應以「事務所所在地」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的所有縣市為標準。

依《記帳士法》關於公會及會員入會的規定,記帳士應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的記帳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吳記帳士雖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包括臺中市、彰化縣、苗栗縣及南投縣,但其事務所所在地只有臺中市,因此:

  • 應加入臺中市記帳士公會;
  • 不必因此加入彰化縣、苗栗縣及南投縣的記帳士公會;
  • 不因跨區執業而當然負有加入全國聯合會的義務;
  • 不因跨區執業而必須在其他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因此,正確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必須加入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各縣、市記帳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

錯誤。

記帳士的入會義務,是加入事務所所在地的記帳士公會,並非將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各縣、市的公會全部加入。

本題中,吳記帳士只須加入臺中市記帳士公會,不必同時加入彰化縣、苗栗縣及南投縣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也不是每一名記帳士均當然必須加入的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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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否適用商業會計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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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營事業會計事務是否適用《商業會計法》的法律適用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採取下列原則:

  1. 其他法律對該公營事業會計事務已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其他法律。
  2. 其他法律未作規定者,適用《商業會計法》。

此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及「普通法補充適用」的法律適用關係。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不應以「政府持股比例」作為唯一標準,而應觀察法律有無針對該公營事業另訂會計規範。

解題順序如下: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其他法律\text{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Rightarrow \text{優先適用其他法律} 其他法律沒有規定⇒適用商業會計法\text{其他法律沒有規定} \Rightarrow \text{適用商業會計法}

因此,公營事業並非一律適用,也不是一律排除,而是採「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無特別規定適用《商業會計法》」的方式處理。

選項分析

(A) 政府持有股份100%之公營事業者,全部不適用

錯誤。

政府持有股份100%,僅表示政府對該事業具有完全控制或持有關係,不能直接推論其會計事務全部不適用《商業會計法》。

公營事業如有其他法律對會計事務作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但其他法律未規定的部分,仍應適用《商業會計法》。因此,「全部不適用」的說法過於絕對。

(B) 全部適用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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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

日本 A 公司於臺中市設立分公司,其營業所用資金為新臺幣 5 千萬元,請問該分公司登記之受理機關與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機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查兩個機關之判斷:

  1.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其分公司登記之受理機關。
  2. 商業會計事務依資本額所定之管理機關。

題目關鍵事實有二:

  • 公司性質:日本公司,屬外國公司。
  • 營業所用資金:新臺幣 5,000 萬元。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分別判斷「分公司登記」與「商業會計事務管理」,不能僅因營業地位於臺中市,就一律認定由臺中市政府辦理。

第一,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依公司法關於外國公司登記之規定,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登記。因此,受理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

第二,商業會計事務管理機關,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須依商業組織及資本額判斷。題示營業所用資金為新臺幣 5,000 萬元,已達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資本額標準,因此管理機關同樣為經濟部商業司。

所以兩者均為經濟部商業司。

選項分析

(A) 皆為臺中市政府

錯誤。

分公司雖然設於臺中市,但日本 A 公司屬於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不是由臺中市政府受理。

此外,題目所示營業所用資金為 5,000 萬元,已涉及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商業會計事務範圍,商業會計事務管理機關亦非臺中市政府。

(B) 分公司登記:臺中市政府;商業會計事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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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

崇德公司 110 年 9 月以 200 萬元購進商品一批,另以 110 萬元售予個人王君一批商品,請問崇德公司該二商品交易之收支,依商業會計法第 9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第 9 條有關商業收入、支出之支付及收取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商業之支出及收入,原則上應透過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票據交換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辦理。但法條對交易對象為個人者設有例外:

  • 商業支出之對象為個人者,不受金融機構支付方式限制。
  • 商業收入之對象為個人者,得以現金收取。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不在金額,而在於交易相對人是公司、商業或個人。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兩筆交易:

  1. 崇德公司支付 200200 萬元購貨款

題目未特別指出購貨對象為個人,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命題意旨,係指向一般商業交易,即向公司或其他商業購貨。

因此,該筆支出應依《商業會計法》第 9 條,以經核定之金融機構或支付工具辦理,不能直接以現金支付。

  1. 崇德公司收取 110110 萬元銷售額

崇德公司將商品售予個人王君,王君是自然人,屬於「收入之對象為個人」。

依《商業會計法》第 9 條之例外規定,收入對象為個人時,得以現金收取。因此,該筆 110110 萬元銷售額可以收取現金,不必強制使用核定之支付工具。

所以,第一筆交易必須採用核定的支付工具,第二筆交易可以收取現金。

選項分析

(A) 支付貨款及收取銷售額皆不能使用現金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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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

傳票上登載之會計項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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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收入傳票、支出傳票所記載的「會計項目」及其借貸方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會計實務的傳票分類為準:

  • 收入傳票:記載現金收入事項,現金增加記入借方;相對的會計項目記入貸方。
  • 支出傳票:記載現金支出事項,現金減少記入貸方;相對的會計項目記入借方。

因此,題目所稱收入傳票、支出傳票上的「會計項目」,是指現金以外的對方會計科目。

解題方法

先掌握現金的借貸規則:

  1. 現金屬於資產,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
  2. 收入傳票代表現金收進來,因此現金記借方;與現金相對的會計項目必須記貸方。
  3. 支出傳票代表現金付出去,因此現金記貸方;與現金相對的會計項目必須記借方。

例如:

收入傳票:

借:現金貸:銷貨收入借:現金 \quad 貸:銷貨收入

支出傳票:

借:租金支出貸:現金借:租金支出 \quad 貸:現金

由此可知,收入傳票的會計項目在貸方,支出傳票的會計項目在借方。

選項分析

(A) 收入傳票:貸方會計項目,支出傳票:借方會計項目

正確。

收入傳票中,現金增加記借方,對方會計項目記貸方;支出傳票中,現金減少記貸方,對方會計項目記借方。與傳票類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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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會被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之項目有那些:①未依規定設置會計帳簿 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24 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 ③未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④未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⑤未依規定簽名或蓋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對下列人員違反會計義務時之行政罰:

  •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 經理人
  • 主辦會計人員
  • 經辦會計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所列事項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本題各敘述中,屬於第 76 條所定罰鍰範圍者為:

① 未依規定設置會計帳簿 ② 違反第 24 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 ③ 未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④ 未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至於⑤未依規定簽名或蓋章,並非本題所問之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逐一判斷行為是否違法,而應先確認各行為是否列入《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的處罰範圍。

判斷結果如下:

項目違反內容是否屬於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①未依規定設置會計帳簿是
②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是
③未依期限保存帳簿、報表或憑證是
④未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是
⑤未依規定簽名或蓋章否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①②③④①②③④。

選項分析

(A) ①②③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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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

依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規定,「股東往來」性質之交易,關於商業帳簿的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屬財產帳戶 ②屬人名帳戶 ③應載明股東真實姓名 ④應載明股東居所列於分戶帳 ⑤應載明股東住所列於分戶帳 ⑥應載明股東持股比例於分戶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對「股東往來」交易之分戶帳記載要求,以及會計帳戶的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商業對於股東往來,應在分戶帳內詳列:

  • 股東之真實姓名
  • 股東之住所
  • 往來事項

「股東往來」係公司與特定股東間的債權債務往來,必須依股東個別身分設置明細資料,因此屬於人名帳戶,而非單純以財產項目為對象的財產帳戶。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六個敘述:

  1. 「股東往來」係針對特定股東所發生的往來,屬人名帳戶。
  2. 商業會計法第 26 條要求於分戶帳載明股東的真實姓名及住所。
  3. 法條使用「住所」,不是「居所」。
  4. 法條並未要求記載股東持股比例。

因此正確敘述為:

②、③、⑤②、③、⑤

故選擇 D。

選項分析

(A) ①③④:錯誤

  • ①錯誤:「股東往來」是以特定股東為對象的往來帳戶,屬人名帳戶,不是財產帳戶。
  • ③正確:應載明股東真實姓名。
  • ④錯誤:法條要求記載的是股東「住所」,不是「居所」。

因包含①、④錯誤,故本選項不正確。

(B) ②③⑤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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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會計事務委任張記帳士處理,因故未編製 109 會計年度決算報表,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與此事務有關之下列何者,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①董事長 ②董事 ③監察人 ④總經理 ⑤張記帳士 ⑥經辦會計 ⑦會計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有二:

  1. 商業未依規定編製會計年度決算報表之處罰。
  2. 商業會計法所列應負會計事務責任之人員範圍。

依商業會計法第20條,商業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決算報表。未編製109會計年度決算報表,涉及違反決算報表編製義務。

依同法第77條規定,對於此類違反事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之對象,包括:

  • 商業負責人
  • 經理人
  • 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人員
  • 經辦會計人員
  •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職稱對應到商業會計法上的法定身分:

題目身分法定身分是否屬於處罰對象
董事長商業負責人是
董事非本題列入之特定處罰身分否
監察人非會計事務處理人員否
總經理經理人是
張記帳士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是
經辦會計經辦會計人員是
會計長會計主管是

因此應選出:

①、④、⑤、⑥、⑦①、④、⑤、⑥、⑦

選項分析

(A)①③④⑤⑦

包含董事長、監察人、總經理、張記帳士及會計長,但漏列經辦會計,且誤列監察人。

監察人主要負責監察公司業務及財務執行,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經理人、會計主管、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因此錯誤。

(B)①④⑤⑥⑦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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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

水湳建設公司持有以下四筆土地:甲地為建築中備售房屋地基、乙地為目前總公司辦公大樓地基、丙地出租並伺機出售、丁地為桃園分公司預定地基,目前閒置未作任何使用,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該四筆土地係屬何種資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依「持有目的及實際用途」分類,而非僅依土地本身的性質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判斷原則如下:

  1. 存貨:企業在正常營業活動中持有,並以出售為目的之商品;建設公司持有供建築房屋出售使用的土地,屬存貨。
  2.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供企業營業或管理使用之土地,例如公司辦公大樓、分公司營業場所的基地。
  3. 投資性不動產:為賺取租金、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持有之土地或建築物。
  4. 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屬於上述主要資產類別,且預期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之資產。

解題方法

逐筆觀察土地的「持有目的」與「目前用途」:

  • 供建築房屋並出售:列為存貨。
  • 供公司辦公或營業使用: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對外出租並持有以等待增值或出售: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 預定未來使用但目前閒置,且尚未投入營業使用:依命題所採商業會計分類,列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據此判斷如下:

土地用途或持有目的資產分類
甲地建築中備售房屋地基流動資產-存貨
乙地總公司辦公大樓地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
丙地出租並伺機出售投資性不動產
丁地分公司預定地基,目前閒置其他非流動資產

各筆土地分析

甲地:流動資產-存貨

甲地是建築中備售房屋的地基,建設公司持有該土地的目的,是完成房屋建築後出售,屬於正常營業活動中的待售資產。因此應列為流動資產中的存貨。

判斷重點在於「備售」二字,而不是土地是否已經開始施工。只要土地係為建築並出售房屋而持有,即具有存貨性質。

乙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土地

乙地為總公司辦公大樓的地基,係供公司本身辦公及管理使用,並非持有以出租或出售獲利,因此屬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中的土地。

土地本身通常不提列折舊,但仍應列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丙地:投資性不動產

丙地目前出租,並伺機出售,具有賺取租金及等待資產增值的投資性質,故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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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

有關商業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委託記帳士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應否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規定程序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第 5 條對於「商業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及「委託記帳士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規範,適用對象並非所有商業組織,而是以「公司組織之商業」為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商業組織可分為:

  • 公司組織
  • 獨資組織
  • 合夥組織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所規定的特定程序,係針對公司組織之商業所設。公司組織涉及法人機關及董事會權限,因此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以及委託記帳士處理商業會計事務,須依該條所定程序辦理。

獨資及合夥組織沒有公司組織的董事會及法人機關,其會計人員任免及委託記帳事務,依其組織性質由資本主或合夥人決定,不屬於本題所稱《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的公司組織程序。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第 5 條程序規定的「適用主體」。

題幹問的是:

商業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委託記帳士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應否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規定處理?

解題時應先排除「全部商業組織」的概括理解,再確認該程序是針對何種組織設計。由於第 5 條的程序規範是以公司組織的機關運作為前提,因此適用範圍為公司組織,而非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全部商業,也非獨資、合夥組織。

所以正確範圍為:

適用對象=公司組織之商業\text{適用對象}=\text{公司組織之商業}

選項分析

(A) 全部商業組織皆須依規定處理

錯誤。

「全部商業組織」包括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但《商業會計法》第 5 條所規定的該項特定程序,並非對所有商業一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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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

大鵬電子公司擁有甲、乙兩棟辦公大樓,甲棟供營業使用,乙棟供出租賺取租金,此兩棟大樓可否辦理資產重估、認列減損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不同用途的不動產,其會計分類及後續衡量方式:

  1. 甲棟:供營業使用
  • 屬於自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相關規定,得採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
  • 若帳面金額高於可回收金額,應認列減損損失。
  1. 乙棟:供出租賺取租金
  • 屬於投資性不動產。
  • 投資性不動產不適用自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資產重估規定,因此不能辦理資產重估。
  • 但若採成本模式衡量,當帳面金額超過可回收金額時,仍應認列減損損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會計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成兩個步驟:

一、先依使用目的判斷資產分類

建物使用目的資產分類
甲棟公司自用、供營業使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乙棟出租賺取租金投資性不動產

資產分類的關鍵不在於都是「辦公大樓」,而在於實際用途。自用建物與出租建物適用不同會計規範。

二、分別判斷資產重估及減損

1. 資產重估

甲棟屬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符合相關規定時,可以採重估價模式,按重估後金額列帳。

乙棟屬於投資性不動產,不適用自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資產重估規定,因此不能辦理本題所稱的資產重估。

2. 減損損失

減損的基本判斷為:

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text{帳面金額}>\text{可回收金額}

其中,可回收金額為下列兩者較高者:

可回收金額=max⁡(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 使用價值)\text{可回收金額} = \max(\text{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 \text{使用價值})

若資產帳面金額超過可回收金額,超過部分即為減損損失:

減損損失=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text{減損損失} = \text{帳面金額}-\text{可回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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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臺北公司 109 年度決算程序辦理於 110 年 4 月 30 日終了,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應保存至何時為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關於會計資料保存年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會計憑證: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 但依法應永久保存,或涉及尚未結案之會計事項者,不受上述一般年限限制,應依其性質繼續保存。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臺北公司決算程序於民國110年4月30日終了,因此以該日作為保存年限的起算基準。

會計憑證保存5年:

110年4月30日+5年=115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5年=115年4月30日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10年:

110年4月30日+10年=12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10年=120年4月30日

因此:

  • 會計憑證至少保存至民國115年4月30日。
  •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保存至民國120年4月30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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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

臺中公司發行甲、乙兩種公司債,甲公司債採溢價發行,乙公司債採折價發行,並按有效利息法攤銷溢折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債發行時溢價、折價的會計處理,以及採有效利息法攤銷時對利息費用的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會計規範為準:

  • 公司債溢價:債券發行價格高於面額,屬於應付公司債的附加項。
  • 公司債折價:債券發行價格低於面額,屬於應付公司債的減項。
  • 有效利息法:以期初公司債帳面金額乘以市場有效利率計算利息費用。

解題方法

設:

  • 面額為 FF
  • 票面利率為 rr
  • 有效利率為 ii
  • 期初公司債帳面金額為 BB

現金支付的票面利息為:

現金利息=F×r現金利息 = F \times r

有效利息法下的利息費用為:

利息費用=B×i利息費用 = B \times i

一、溢價發行

溢價發行時:

B>FB > F

通常有效利率低於票面利率,因此:

利息費用<現金利息利息費用 < 現金利息

兩者差額為溢價攤銷:

溢價攤銷=現金利息−利息費用溢價攤銷 = 現金利息 - 利息費用

因此,溢價攤銷會使利息費用減少,並且溢價列為應付公司債的加項。

二、折價發行

折價發行時:

B<FB < F

通常有效利率高於票面利率,因此:

利息費用>現金利息利息費用 > 現金利息

兩者差額為折價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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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

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關於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之任免,除章程有較高規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對「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任免」的特別規定。除公司章程訂有更高門檻外,應依公司種類適用不同的決議方式:

  •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公司種類,再核對《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所要求的「決議主體」與「同意比例」。

本題的核對重點有二:

  1. 是由股東決議,還是由董事會決議。
  2. 法定門檻是「過半數」還是「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只要選項中的公司類型、決議主體或表決比例有一項不符,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正確。

有限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除章程有較高規定外,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過半數」是指超過全體股東人數或表決權數的二分之一,而非僅達二分之一即可。因此本選項完整符合條文規定。

(B) 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錯誤。

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是由董事會決定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且須具備:

  1. 董事過半數出席;
  2.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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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

適用商業會計法的主體有那些?①公司 ②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 ③小規模之獨資、合夥 ④信用合作社 ⑤私立學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的適用主體,判斷重點在於:

  1. 是否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2. 法律是否明文將特定組織納入適用範圍。
  3. 小規模獨資、合夥及私立學校是否排除適用。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原則上適用《商業會計法》;其適用主體包括公司及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事業。小規模之獨資、合夥則不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範圍。

此外,信用合作社雖非一般公司組織,但其會計處理依法適用《商業會計法》。私立學校則依教育主管機關所定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會計制度辦理,不屬於本題所列《商業會計法》的適用主體。

因此:

  • ①公司:適用
  • ②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適用
  • ③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不適用
  • ④信用合作社:適用
  • ⑤私立學校:不適用

解題方法

先逐一判斷五種主體,再將正確編號與選項比對:

正確主體=①+②+④\text{正確主體} = ①+②+④

故應選包含①、②、④,且未包含③、⑤的選項,即為(C)。

選項分析

(A)②③⑤

錯誤。

  • ②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屬於《商業會計法》的適用主體。
  • ③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依法排除於《商業會計法》適用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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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

依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規定,下列何者有義務備置決算報表於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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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所規定之「決算報表備置義務人」。

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之規定,商業完成決算報表後,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負責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誰是法律上對外代表商業並負責備置義務之人;
  • 誰只是會計編製、簽核或監督相關文件之人。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主體即可:

《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規定,決算報表應備置於本機構,而負有此項法定備置義務者為「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本題詢問的是「誰有義務備置決算報表」,並非詢問:

  • 誰負責編製報表;
  • 誰負責主辦會計工作;
  • 誰負責監督公司業務;
  • 誰在報表上簽名或蓋章。

因此,應選擇法條明文指定的義務主體。

選項分析

(A) 主辦會計

錯誤。主辦會計人員主要負責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表之編製、審核等工作,屬於會計專業執行角色。

雖然主辦會計可能參與決算報表的製作,甚至依法須在相關報表上簽名或蓋章,但「參與編製或簽核」不等於「負有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之法定義務」。本題所問的備置義務人是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B)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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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決算報表應由何者簽名蓋章?①代表商業負責人 ②經理人 ③主辦會計人員 ④經辦會計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法》對「決算報表」簽名或蓋章人員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決算報表應由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

  1.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
  2. 經理人
  3. 主辦會計人員

因此,應選 ①②③。

解題方法

直接依《商業會計法》關於決算報表之規定,逐一比對四種人員:

  • 屬於法條明文列舉者,列入答案。
  • 未列入法條之一般經辦會計人員,不列入答案。

本題中,①代表商業負責人、②經理人、③主辦會計人員均屬法定簽名或蓋章人員;④經辦會計人員並非決算報表法定簽章義務人。

選項分析

  • ①代表商業負責人:正確。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對商業整體經營及財務報表負有最終責任,依法應在決算報表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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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決算辦理完竣與決算程序終了之差異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決算辦理完竣」與「決算程序終了」的定義,以及兩者在決算流程中的先後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決算辦理完竣:指會計部門編妥決算報表。
  • 決算程序終了:指決算報表已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或經股東、合夥人同意。

因此,前者是「報表編製完成」,後者是「報表經必要權責機關承認或同意」,兩者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決算程序的時間順序處理:

會計部門編製決算報表  ⟶  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合夥人同意會計部門編製決算報表 \;\longrightarrow\; 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合夥人同意

前一階段完成,即屬「決算辦理完竣」;後一階段完成,才屬「決算程序終了」。

本題選項 C 完整符合上述定義:

決算辦理完竣指會計部門編妥決算報表;而決算程序終了係指決算報表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或合夥人同意後。

選項分析

(A) 兩者並無不同

錯誤。兩者分別代表決算流程中的不同階段:

  • 「決算辦理完竣」著重於會計部門是否已完成報表編製。
  • 「決算程序終了」著重於報表是否已經股東常會承認,或經股東、合夥人同意。

因此,不能認為兩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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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9 條規定,會計帳簿之記載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9 條關於會計帳簿記載方式及帳簿更換限制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會計帳簿應「按年度連續記載」,除非原帳簿已用盡,否則不得更換新帳簿。

其中「按年度連續記載」是指同一會計年度內,帳簿記載應連續進行;並非跨越不同會計年度連續使用同一本帳簿。

解題方法

本題可拆成兩個判斷重點:

  1. 帳簿須於何種期間內連續記載:同一會計年度內。
  2. 何種情形可以更換新帳簿:原帳簿已用盡時,才可以更換。

因此,符合「同一會計年度內連續記載」及「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兩項條件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9 條所定「會計帳簿應按年度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的規範意旨。

因此,原則上同一會計年度應使用同一帳簿連續記載;只有原帳簿已經使用完畢,才得換用新帳簿。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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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

彰化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度財務報表於 110 年 3 月 1 日經股東會通過,該公司竹南廠不幸於 110 年 2 月 1 日因火災遭受重大損失,此事件之處理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會計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109 年度財務報表之報導期間終了日為 109 年 12 月 31 日,而財務報表至 110 年 3 月 1 日股東會通過前仍處於編製、核准階段。110 年 2 月 1 日竹南廠發生重大火災,屬於報導期間終了日後、財務報表通過前發生的重大事項。

判斷此類事項,應區分:

  1. 調整事項:提供報導期間終了日已存在之情況的進一步證據,應調整財務報表金額。
  2. 非調整事項:反映報導期間終了日後才發生的新情況,不調整原財務報表,但若重大,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本題火災發生於 110 年 2 月 1 日,並非 109 年 12 月 31 日已存在的損失原因,屬於非調整事項;但因題目明確指出「重大損失」,應於 109 年度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解題方法

依時間順序判斷:

  • 109 年 12 月 31 日:109 年度報導期間終了日。
  • 110 年 2 月 1 日:竹南廠發生重大火災。
  • 110 年 3 月 1 日:109 年度財務報表經股東會通過。

火災發生在報導期間終了日後,但在財務報表通過前,因此必須判斷其是否屬於應調整事項。

本題火災是 110 年 2 月 1 日發生的突發事件,代表損失情況在 109 年 12 月 31 日尚未發生,並非對 109 年度既存情況的補充證據。因此:

  • 不調整 109 年度財務報表金額。
  • 因損失重大,應在 109 年度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事件性質及其財務影響;若金額尚無法合理估計,也應說明無法估計的原因。

選項分析

(A) 應調整 109 年度財務報表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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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企業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財務報表對此類事項係屬於必要並強制應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關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事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企業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享有權利時,該事項應於財務報表中予以附註揭露。

此規定的重點在於:

  • 該權利屬於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判斷的重要事項。
  • 債權人對特定資產的權利,通常涉及資產的擔保、優先受償或其他權利限制。
  • 此類事項的處理方式是「附註揭露」,並非直接將債權人的權利列為企業資產或負債入帳。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應直接辨認法規所列的財務報表附註事項。

判斷步驟如下:

  1. 題目指出的是「企業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2. 這項權利屬於財務報表使用者應知悉的重要資訊,會影響對企業資產可支配程度及債權保障的判斷。
  3. 商業會計法要求此類事項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
  4. 題目問的是應採取的會計處理方式,因此選擇「附註揭露」。

選項分析

(A) 按現時公允價值評價入帳

錯誤。

債權人對特定資產的權利,是一項權利或限制關係,並不代表企業應將該權利本身按公允價值列為資產或負債入帳。題目所問事項的法定處理方式是揭露資訊,而非重新衡量特定資產的帳面金額。

公允價值評價必須有相應的會計準則及適用條件,不能僅因債權人對資產享有權利,就一律按現時公允價值入帳。

(B) 附註揭露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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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有關資產重估的會計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產辦理重估價後,發生資產減損及減損迴轉時的會計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商業會計處理規範:

  1. 資產依法辦理重估價,重估後帳面金額增加時,應認列未實現重估增值。
  2. 已有未實現重估增值的資產發生減損時,應優先沖減該資產原有的未實現重估增值。
  3. 減損金額超過未實現重估增值的部分,才列為當期損失。
  4. 先前認列為當期損失的減損,日後迴轉時,應在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為當期利益。

資產減損的處理順序可表示如下:

減損損失=先沖減未實現重估增值+不足部分認列當期損失\text{減損損失} = \text{先沖減未實現重估增值} + \text{不足部分認列當期損失}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判斷關鍵在於「已辦理資產重估」與「發生減損」同時存在時,減損損失並非一律直接列入當期損失,而是必須先處理原有的未實現重估增值。

例如:

  • 未實現重估增值為 100100 萬元;
  • 資產發生減損 6060 萬元。

此時應先沖減未實現重估增值 6060 萬元,不認列當期損失。

若減損為 130130 萬元,則:

130−100=30 萬元130-100=30\text{ 萬元}

其中 100100 萬元沖減未實現重估增值,剩餘 3030 萬元才認列為當期損失。

因此,凡是表示「已辦理重估後發生減損,全部直接認列當期損失」的敘述,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認列未實現重估增值

正確。

商業依法律或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若重估後資產價值增加,該增加部分屬於尚未實現的重估增值,應依規定認列,不能視為已實現收益而直接列入當期損益。

因此,本選項所述符合資產重估的基本會計處理。

(B)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減損數額認列為當期損失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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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有關本期所得稅資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本期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定義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本期所得稅資產: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所得稅金額的部分。
  • 本期所得稅負債:本期及前期應付所得稅尚未支付的部分。
  •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於未來期間可回收的所得稅金額。
  •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於未來期間應支付的所得稅金額。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題目所述是「本期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

解題方法

看到「本期所得稅資產」,應直接套用其定義:

本期所得稅資產=已支付所得稅金額−本期及前期應付所得稅金額本期所得稅資產 = 已支付所得稅金額 - 本期及前期應付所得稅金額

當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本期及前期實際應付的所得稅時,超額部分即形成資產,代表企業未來可抵減應納所得稅,或可依法申請退還。

因此,正確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正確。

這正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本期所得稅資產」的定義。其概念可表示為:

已支付所得稅>本期及前期應付所得稅已支付所得稅 > 本期及前期應付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即為本期所得稅資產。

例如,企業已預付或繳納所得稅 120120 萬元,但本期及前期應付所得稅合計為 100100 萬元,則:

本期所得稅資產=120−100=20萬元本期所得稅資產 = 120-100 = 20\text{萬元}

(B) 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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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有關負債準備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關於「負債準備」的認列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商業因過去事件產生現時義務,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時,應認列負債準備:

  1. 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
  2. 很有可能需要清償該義務,亦即經濟資源很有可能流出。
  3. 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負債準備的金額,通常係依清償該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認列。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逐一核對是否完整包含負債準備的三項認列要件:

過去事件造成現時義務+很有可能需要清償+金額能可靠估計\text{過去事件造成現時義務} + \text{很有可能需要清償} + \text{金額能可靠估計}

若三項均具備,法律效果是「認列負債準備」;若未達認列條件,才涉及附註揭露等會計處理。因此,本題應選出完整列明三項條件,且法律效果為「認列」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完整列出三項必要條件:

  • 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
  • 很有可能需要清償該義務;
  • 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並且正確指出符合條件時「應認列負債準備」。因此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規定,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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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保留盈餘不包含下列那一項會計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權益」的分類,以及「保留盈餘」與「資本公積」的區別。

公司權益通常可區分為:

  1. 股本(資本)
  2. 資本公積
  3. 保留盈餘
  4. 其他權益

其中,保留盈餘是公司經營所產生的盈餘,於彌補虧損、提列公積及分派股利後,留存於公司內部的部分。保留盈餘主要包括: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資本公積則主要源自資本交易,而非公司營業活動所產生的盈餘,因此不屬於保留盈餘。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保留盈餘,可依其形成原因區分:

  • 因公司獲利而累積者:屬於保留盈餘。
  • 因股東投入、股份發行或其他資本交易而產生者:屬於資本公積,不屬於保留盈餘。

本題只要辨認「資本公積」的性質,即可選出不包含於保留盈餘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法定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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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其他權益不包含下列那一項會計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其他權益」會計項目的分類。

「其他權益」是指除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庫藏股票以外,因特定交易或衡量所產生,直接列入權益的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會計處理規定,常見項目包括:

  • 未實現重估增值
  •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庫藏股票出售所產生的損失,則屬於庫藏股票交易相關的權益調整,不列為「其他權益」。

解題方法

本題採「分類判斷法」:

  1.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直接列入權益的評價或換算差額。
  2. 再排除具有特定股東權益交易性質的項目。
  3. 庫藏股票出售損失屬於庫藏股票交易,不是其他權益項目,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未實現重估增值

正確。資產重估所產生的未實現增值,在尚未實現前,通常不列入當期損益,而是列入權益中的其他權益項目。因此屬於其他權益。

(B)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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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有設置屬該分支機構會計處理,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如何處理本、分支機構之帳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有分支機構商業」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如何辦理本機構與分支機構帳目的規定。

分支機構即使設有專責人員或獨立的會計處理制度,平時可以分別記錄交易、編製分支機構帳目,但在會計年度終了辦理決算時,仍應將本機構與分支機構帳目合併處理,以反映整個商業的完整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平時會計處理:本機構與分支機構可以分別設帳、分別記錄。
  • 年度終了決算: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應將本、分支機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因此,題目雖特別指出分支機構「有設置屬該分支機構會計處理」,這只表示分支機構平時具有個別會計處理安排,並不改變年度終了時須合併辦理決算的規則。

合併辦理決算的目的,是將本機構與分支機構視為同一商業整體,避免只呈現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片段資料。

選項分析

(A) 分開辦理決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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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是營業報告書的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業報告書」的記載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營業報告書主要在說明企業年度營運計畫的執行結果、預算執行情形、營業發展及研究發展等事項,使股東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

其中:

  •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說明原訂營業計畫的完成情形。
  • 「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比較預算與實際收支的執行結果。
  • 「研究發展狀況」:屬於營業發展及未來競爭能力的重要資訊。
  • 「營業狀況差異分析」:並非營業報告書所列的法定記載項目。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法定內容逐項比對法」:

  1. 先掌握營業報告書是用來呈現年度營業計畫、預算及營業發展的執行情形。
  2. 再將各選項與法規所要求的記載事項比對。
  3. 若選項屬於營運成果、預算執行或研究發展,通常屬於營業報告書內容;若只是自行概括的分析性名稱,且未列為法定項目,即不是答案所稱的內容。

因此,未列入營業報告書法定內容的是「營業狀況差異分析」。

選項分析

(A) 研究發展狀況

研究發展狀況反映企業技術、產品、服務及未來營業發展能力,屬於營業發展及營運資訊的一環,依命題當年法規及考試命題分類,列為營業報告書應揭露的內容。

因此本選項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B) 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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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是否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有例外,例如:

  •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顯然違背公益。
  • 為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逃避行政處分執行,而限制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 依法規定無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因此,解題時應先判斷該措施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再檢查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1. 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2. 是否為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
  3. 是否有法律明定免除陳述意見。
  4. 是否符合大量處分、情況急迫或事實客觀明確等例外。

只有不屬於例外情形,行政機關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選項分析

(A) 開徵地價稅通知單

地價稅之課徵屬於租稅行政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7款,行政程序法對於「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及「有關公務員之人事行政行為」以外,另排除租稅、行政執行等事項之適用;其中租稅行政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一般程序規定。

因此,地價稅繳款書或開徵通知,雖可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所定之一般陳述意見程序。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定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本選項錯誤。

(B) 在 COVID-19 疫情期間,因未依規定佩戴口罩所給予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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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

若公費留學考試及格人員之錄取函載明,應於取得國外大學入學許可證明時,始得申請核發獎學金,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處分之「附款」類型。行政處分附款主要包括:

  1. 條件: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
  •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後,行政處分始發生效力或始得行使。
  •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後,行政處分效力消滅。
  1. 負擔: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課予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但行政處分本身原則上仍發生效力。

  2.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保留日後廢止該處分之權限。

  3.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保留日後追加或變更負擔之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允許行政機關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對行政處分附加條件、負擔等附款,但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且須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

應於取得國外大學入學許可證明時,始得申請核發獎學金。

判斷關鍵在於「取得入學許可證明」是否屬於將來不確定事實,以及該事實成就前後對法律效果有何影響。

取得國外大學入學許可證明:

  • 發生在未來;
  • 是否能取得,在作成錄取函時尚不確定;
  • 未取得前,不得申請核發獎學金;
  • 取得後,才具備申請核發獎學金之資格。

因此,獎學金之申請及後續核發,繫於「取得入學許可證明」這項將來不確定事實。這是典型的停止條件,屬於行政處分附款中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條件

正確。

題幹以「取得國外大學入學許可證明」作為獎學金申請資格發生的前提。該事實尚未發生,且是否發生並不確定;在條件成就前,受益人不得申請核發獎學金,條件成就後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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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無效原因」的規定。行政處分若具有重大且明顯之瑕疵,或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情形,即屬無效。

行政處分「無效」是指處分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相較之下,違法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前,原則上仍具有公定力,須依撤銷制度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包括:

  1.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 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 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 其他具有重大且明顯瑕疵者。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無效原因比對:

  • 若選項內容直接符合第111條的法定類型,即屬行政處分無效原因。
  • 若僅涉及申請人申請程序上的瑕疵,並不當然使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無效,仍須判斷是否達到「重大且明顯瑕疵」的程度。

因此,本題應找出「不屬於」行政處分無效原因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核發證照,當事人申請程序有瑕疵

此項非當然的行政處分無效原因,為本題正確答案。

當事人申請程序有瑕疵,例如漏未檢附文件、申請方式不符規定或申請程序不完整,原則上是申請程序或行政處分合法性問題,並不當然導致核發證照的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此類違法情形,通常應依個別法律及行政程序法上的撤銷、廢止或補正制度處理。除非該瑕疵同時具有重大且明顯的程度,否則不能僅因「申請程序有瑕疵」即認定行政處分無效。

(B) 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

此項屬於行政處分無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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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

警察於十字路口以手勢指揮交通,與警察對違規駕駛開罰單,此兩項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雖非特定個人,但可依一般特徵確定其範圍者;對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的措施,也屬一般處分。

判斷重點在於:行為的相對人是否已經特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行為對象是否特定」分別判斷:

  1. 警察在十字路口以手勢指揮交通,對象是當時依一般特徵所確定的用路人,例如所有行經該路口的車輛或行人,並非針對特定姓名、車號的個人,因此屬於一般處分。
  2. 警察對特定違規駕駛開立罰單,對象是現場被查獲的特定駕駛人,且罰鍰等法律效果直接發生於該人,因此屬於行政處分。

各行為的法律性質

一、警察以手勢指揮交通:一般處分

警察在十字路口指揮交通,是針對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的交通狀況,對當時符合一定特徵的不特定多數人發布交通指示。

其相對人雖然不是事先逐一列名的特定個人,但可以依「正在該路口通行的車輛、行人」等一般特徵確定範圍。因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的「相對人非特定,而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情形,屬於一般處分。

二、對違規駕駛開罰單: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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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關於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附款」的許可要件與限制,主要依據民國110年《行政程序法》第93條及第94條。

附款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的主要規制內容之外,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附加規制。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

  1.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2. 無裁量權之行政處分,並非絕對不得為附款;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有必要時,仍得為附款。

依第94條,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無裁量權行政處分並非「一律不得」附款。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對照法」:

  • 先判斷選項是否符合第93條關於裁量權與附款的規定。
  • 再依第94條檢查附款是否受到行政目的及正當合理關聯的限制。
  • 選項使用「皆不得」這類絕對用語時,應特別檢查法律是否存在例外。

第93條的規範邏輯如下:

有裁量權⇒原則上得為附款\text{有裁量權} \Rightarrow \text{原則上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原則上不得任意附款,但有法定例外\text{無裁量權} \Rightarrow \text{原則上不得任意附款,但有法定例外}

所以,「無裁量權之行政處分,皆不得為附款」將法律上的例外完全排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94條,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附款雖然是行政處分的附加內容,但仍須服務於行政處分本身的規制目的,不得藉由附款達成與原處分無關或相反的目的。

例如,行政機關核發營業許可時,所附加的安全維護、設備改善等要求,必須與公共安全、營業管理等許可目的具有關聯;不得附加與該許可目的毫無關係的義務。

因此,A符合第94條規定。

(B) 無裁量權之行政處分,皆不得為附款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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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中的主管機關、資本額查核簽證、主管機關權限委任,以及外國公司之定義。解題重點在於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公司法》明文規定。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所涉及的法規概念:

  1. 主管機關如何認定。
  2.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時,資本額由何種專業人員查核簽證。
  3. 中央主管機關是否得將法定事項委任、委託或委辦。
  4. 外國公司的法律定義。

其中 A、B、C、D 均屬《公司法》基本定義或總則規定,直接依條文關鍵文字判斷即可。

選項分析

(A) 公司法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正確。

依《公司法》第 5 條規定,公司法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因此,本選項完整符合條文規定。

須注意題目文字雖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其實是在說明中央與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分工,並非表示直轄市政府也是中央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法規,本敘述仍屬正確。

(B) 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律師查核簽證

錯誤。

依《公司法》第 7 條,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所申請之資本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本選項將「會計師」誤寫為「律師」。資本額涉及會計帳務及財務報表之專業查核,法定查核簽證人為會計師,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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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上「公司登記事項之對抗效力」。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公司法》第12條規定:

公司應於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這項規定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應登記事項未登記,或登記事項已變更卻未辦理變更登記時,公司原則上仍不得以該未登記或未更新的事項,對外對抗善意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其法律效果是「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當然無效,也不是當然導致公司解散。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三個關鍵:

  1. 主體是「公司設立登記後」。
  2. 情形是「應登記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變更而未辦理變更登記」。
  3. 法律效果是公司「不得以該事項對抗第三人」。

題幹幾乎直接重現《公司法》第12條的規定,因此應選擇與法條文字完全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無效

錯誤。未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並不當然使相關法律行為或登記事項本身無效。

本條規範的是公司對第三人的主張效力,也就是公司不能以未登記或未變更登記的事項對抗第三人;它並未規定該事項當然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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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

有關公司法對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3 條所規定之公司權利能力限制,重點包括:

  1. 公司不得成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但因業務需要,依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得為他公司保證。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投資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時,原則上有「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投資總額限制。
  4. 所獲配之股息、紅利,以及盈餘轉增資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所涉及的法律效果:

  • 「無限責任股東」涉及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原則上禁止。
  • 「保證」與「投資」是不同規範,百分之四十的限制是投資總額限制,不是保證金額限制。
  • 公開發行公司對他公司之投資,須注意百分之四十上限及其例外。
  • 判斷投資總額時,須排除法條明文規定不計入的股息、紅利及盈餘轉增資股份。

因此,直接逐項核對《公司法》第 13 條即可。

選項分析

(A) 公司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錯誤。

《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也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其理由在於:公司若成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可能須以自己全部財產對他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將使公司財產及股東利益承受過高風險。

惟因繼承或遺贈而成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者,屬於法定例外。因此,選項使用「得」作一般性表述,與原則禁止的規定不符。

(B) 公司為保證人時,所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錯誤。

百分之四十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外投資總額的限制,並非公司為他公司提供保證時的擔保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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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商業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登記法》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商業活動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

  1. 獨立營業;
  2. 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但不得擔任公司經理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清算人。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區分「獨資或合夥商業之參與」與「公司經理人身分」。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所承認的兩種身分:

  •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可以獨立營業。
  •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可以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 公司經理人則屬法律明文排除的身分。

題目問「何者正確」,直接比對各選項與上述規定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後,可以獨立營業,也可以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正是《商業登記法》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明文規定,因此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限制行為能力人即使能力卓越,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仍不得擔任公司經理人。法律規定並未因其個人能力較佳而放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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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

關於分公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登記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分公司係本公司在本營業所所在地以外,另設營業所從事營業之組織,具有下列特性:

  1. 分公司是本公司的營業據點,須有實際營業行為。
  2.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格,法律上仍屬本公司之一部分。
  3. 分公司之營業範圍,不得超出本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記所載之營業項目。
  4. 分公司不能以自己作為獨立權利義務主體,享有本應由本公司享有的投資及股東權利。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先抓住分公司的核心定位:

分公司不是另一家公司,而是本公司之分支機構。

因此,凡是涉及「是否須有營業行為」、「營業項目是否受本公司限制」及「是否具有獨立人格」的敘述,通常可由分公司的從屬性判斷;至於能否以分公司名義取得股票,則要看其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及成為股東的資格。

選項分析

(A) 無營業行為者不須辦理分公司登記

本項正確。

分公司之成立目的在於從事營業活動,必須具有實際營業行為,始符合分公司的本質。若僅設置辦公場所、聯絡處或其他非營業據點,並未實際從事營業,原則上不屬於公司法上所稱的分公司,自無須辦理分公司登記。

本項的判斷重點是「有無營業行為」,而不是單純「有無場所」。

(B) 得以分公司之名義投資購買股票

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格,不能成為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投資購買股票後所產生的股東身分、股東權利及投資關係,必須歸屬於具有權利能力的本公司,而不是分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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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

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並指定 A 君、B 君及 C 君為代表人,關於甲公司以法人股東身分或以其代表人當選為乙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7 條有關「政府或法人股東當選董事、監察人」及其代表人行使職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1. 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時,可以法人本身身分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2. 法人股東也可以由其代表人直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3. 法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可以分別當選董事。
  4. 但法人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因此,本題的判斷核心是:究竟是「法人本身」當選,還是「法人代表人」直接當選,以及代表人是否跨任董事、監察人。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身分:

  • 若是甲公司本身當選董事或監察人,登記主體是甲公司,再由甲公司指定自然人行使職務。
  • 若是 A 君、B 君、C 君以甲公司代表人身分直接當選,登記主體則是各該自然人。
  • 法人代表人雖可分別當選為董事,但不得同時分任董事與監察人。

依此檢驗四個選項,即可找出違反「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規定者。

選項分析

(A) 以甲公司身分當選董事並被選任為董事長,指定 A 君代表行使職務

正確。

此處是甲公司以法人股東身分當選乙公司董事,董事身分屬於甲公司,再由甲公司指定 A 君代表行使董事職務。甲公司當選董事後,被選任為董事長,亦得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符合《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

因此,A 選項敘述正確。

(B) 以甲公司身分當選監察人,指定 A 君代表行使職務,則乙公司登記之監察人為甲公司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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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規定之公司登記文件,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但其中那一事項,須經公司同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第393條關於「公司登記文件公開查閱」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司登記文件原則上應置於主管機關資訊網站,供任何人查閱或抄錄;但「公司章程」涉及公司內部自治事項,查閱或抄錄須經公司同意。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第393條所規定的例外事項。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掌握《公司法》第393條的規範結構:

  1. 公司登記文件原則上採公開原則。
  2. 任何人均得至主管機關資訊網站查閱或抄錄。
  3. 「公司章程」不適用完全公開原則,查閱或抄錄須經公司同意。

四個選項中,只有公司章程屬於須經公司同意的文件,故選擇(D)。

選項分析

(A)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錯誤。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屬於公司登記事項,相關姓名及身分資料可由任何人依公司法規定查閱或抄錄,不以公司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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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

關於獨資、合夥事業之商業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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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登記法》對獨資、合夥商業及其分支機構之登記種類,重點在於區分:

  • 商業資本額證明文件的免附門檻。
  • 商業本身與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應申請的登記。
  • 獨資商業負責人變更所涉及的登記類型。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商業登記法》所規定的登記名稱:

  1. 資本額證明文件免附的門檻是否正確。
  2. 終止營業的主體是商業本身,還是分支機構。
  3. 負責人由一人變更為他人時,是否屬於一般變更登記或轉讓登記。

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獨資商業負責人變更所應辦理的「轉讓登記」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錯誤。

依命題當年《商業登記法》規定,商業資本額未達新臺幣25萬元者,申請商業登記時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本選項將法定門檻誤寫為50萬元,因此錯誤。判斷此類選項時,應特別注意「25萬元」與「50萬元」的數字陷阱。

(B) 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應申請歇業登記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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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

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由下列何機關研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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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的制定及發布機關。記帳士職業倫理規範屬於記帳士業界的專業自律規範,並非法律或行政命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該規範是由記帳士業界的全國性公會組織負責研擬發布,即「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規範的性質切入:

  1. 若是法律,通常由立法院制定。
  2. 若是中央行政機關發布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通常由主管機關發布。
  3. 若是特定職業的倫理規範、執業紀律或業界自律規範,通常由該職業的全國性公會或同業組織研擬、發布。

本題所問的是「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重點在於職業倫理與業界自律,因此應選擇代表全國記帳士業界的公會組織。

選項分析

  • (A) 財政部:錯誤。 財政部是記帳士業務的主管機關之一,具有主管、監督及依法制定相關行政規範的權限,但《中華民國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並非由財政部研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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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

李記帳士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主動至國稅局擔任志工,熱心為納稅人服務,該行為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之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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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基本原則」與「行為準則」的分類,以及「務實」與「適任」的意義。解題時應先判斷題幹描述的是抽象倫理要求,還是具體職業行為,再判斷該行為所展現的核心精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務實」著重記帳士以實際行動服務社會、協助納稅人及落實專業服務精神。
  • 「適任」著重記帳士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專業知識、能力與資格,並能勝任受託工作。
  • 「基本原則」屬於較抽象、概括的倫理要求。
  • 「行為準則」則是將倫理原則具體落實在執業或服務行為上的規範。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行為是:

李記帳士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主動至國稅局擔任志工,熱心為納稅人服務。

這項行為具有三項特徵:

  1. 發生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與記帳士專業服務及納稅服務直接相關。
  2. 李記帳士是「主動」參與,而非僅被動履行受託業務。
  3. 行為內容是協助納稅人、服務社會,重點在實際投入公共服務。

因此,題幹是在描述記帳士以具體行動服務納稅人、實踐職業倫理的表現,應歸入「行為準則」中的「務實」,而非抽象的基本原則,也不是在考查專業能力是否足以勝任工作。

選項分析

(A) 行為準則之務實:正確

主動至國稅局擔任志工,協助納稅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屬於將記帳士服務社會、協助納稅人的倫理精神,透過實際行動加以落實。

題幹並非僅說明李記帳士具有某種理念,而是具體描述其在申報期間投入志願服務。因此,符合「行為準則之務實」。

(B) 基本原則之務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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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

陳記帳士為精進稅務專業能力,每年皆經常參加國稅局及記帳士公會之相關專業課程,該行為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之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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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基本原則」與「行為準則」的區分,以及「適任」準則的具體內容。

記帳士執行業務,除應遵守誠信、公正、客觀等基本倫理要求外,也應持續充實專業知識與技能,維持足以勝任業務的專業能力。參加國稅局及記帳士公會所舉辦的專業課程,即屬於持續進修、提升專業能力的行為。

因此,本題事實所對應的是「行為準則之適任」。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兩個層次進行:

  1. 先判斷行為內容

陳記帳士每年經常參加國稅局及記帳士公會的專業課程,重點在於:

  • 持續進修;
  • 增進稅務專業知識;
  • 維持執行記帳士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1. 再判斷規範層級與準則名稱

「持續進修、精進專業能力」是對記帳士具體執業行為的要求,屬於行為準則;其目的在於確保記帳士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故屬於「適任」。

本題可整理為:

參加專業課程⟶增進專業知識與技能⟶維持執業能力⟶行為準則之適任\text{參加專業課程} \longrightarrow \text{增進專業知識與技能} \longrightarrow \text{維持執業能力} \longrightarrow \text{行為準則之適任}

選項分析

(A) 行為準則之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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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

林記帳士受甲公司委任,為甲公司處理商業會計事務及稅務,甲公司因為向銀行融資,請求林記帳士配合作帳調整,但林記帳士堅持依商業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法令處理,該行為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之何準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誠正」與「務實」的區別,以及「基本原則」與「行為準則」的層次。

  • 「誠正」:要求記帳士誠實、正直處理商業會計及稅務事項,不得因委任人、銀行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要求,而製作不實或違法資料。
  • 「務實」:著重依實際事實、客觀資料及合理方法處理事務,避免虛浮、不切實際或脫離事實。
  • 「基本原則」:屬於倫理規範的抽象價值與總體要求。
  • 「行為準則」:將基本倫理具體落實在執業行為上的判斷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事實有二:

  1. 甲公司要求林記帳士「配合作帳調整」,其目的在於向銀行融資。
  2. 林記帳士拒絕配合,堅持依商業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法令處理。

公司為取得融資而要求調整帳務,若調整內容與實際交易或依法應表達的財務狀況不符,便可能造成銀行對公司財務能力的錯誤判斷。林記帳士仍堅持依法及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所展現的是執業上的誠實、正直與不受不當要求影響。

因此,本題應選擇「行為準則」中具體表現誠實正直的「誠正」。

選項分析

(A) 行為準則之務實

錯誤。

林記帳士確實是依實際法令及會計原則處理帳務,但題目主要要表達的不是「務實」本身,而是拒絕客戶為融資目的而要求的不當作帳。

本題的核心在於:

  • 不迎合委任人的不當要求;
  • 不製作可能誤導銀行的帳務資料;
  • 堅持誠實、正直及合法處理。

這些均屬「誠正」的具體展現,而非「務實」。

(B) 基本原則之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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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

張記帳士執行業務收取客戶個人資料時,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該行為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之何準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誠正」與「保密」的區別,以及「基本原則」與「行為準則」的層次判斷。

記帳士執行業務時,會接觸客戶的身分資料、財務資料及其他個人資料。對於因業務所取得的客戶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洩漏、提供或作業務外使用。這種要求直接涉及記帳士對客戶資料的保密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兩步:

  1. 先看題幹行為的性質: 題幹重點在「收取客戶個人資料」以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核心是保護客戶資料、負擔保密義務。

  2. 再看規範層次: 題目詢問的是記帳士執行業務時,對具體客戶資料應如何處理,屬於對實際業務行為的要求,因此應歸入「行為準則」,而不是抽象的基本原則。

所以應選「行為準則之保密」。

選項分析

(A) 行為準則之誠正:錯誤

「誠正」主要是指執行業務時應誠實、公正,不得欺罔、舞弊或從事足以損害專業信譽的行為。

題幹雖然提到依法律處理資料,具有守法及誠實的意義,但直接被規範的事項是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與不得洩漏,主要法律及倫理義務是「保密」,不是「誠正」。

(B) 基本原則之誠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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