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記帳士公會依章程所載,置理事 15 人。請問下期改選理事時,現任理事中最多有幾人可連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23 條: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的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則以一次為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公會章程所載理事總額為 15 人,最多可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額的一半:
人數必須是整數,且上限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因此最多為 7 人。不能將 7.5 人四捨五入為 8 人。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在高雄市登錄執業之記帳士陳小姐欲將其記帳士事務所遷移至臺北市,有關辦理變更登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變更登錄時的申報期限與受理機關。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記帳士法》第 12 條,記帳士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登錄機關申報備查。
依當時《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若事務所地址遷移至其他承辦單位轄區,由原登錄的承辦單位辦理變更登記,再將登錄資料移送遷入地的承辦單位。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遷移後向哪個機關辦理變更」,再確認遷出地與遷入地是否屬於不同承辦轄區。本題陳小姐原在高雄市登錄,遷往臺北市,屬跨轄區遷移,因此由原登錄的高雄承辦單位辦理變更,並移送資料至臺北承辦單位。
選項分析
(A) 應於遷移之日起 15 日內辦理變更:錯誤。 民國 111 年適用規定的申報期限為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不是 15 日。15 日可能與其他申請案件的處理或補正期限混淆。
第 3 題2 分
下列對記帳士法立法目的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建立記帳士制度 ②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 ③協助納稅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 ④協助公司建立現代化自動稅務管理系統 ⑤協助營利事業建立稅務簽證申報制度 ⑥協助稽徵機關簡化稅政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因此,法定目的正好包括:
- ① 建立記帳士制度
- ② 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
- ③ 協助納稅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
解題方法
直接將題目敘述與《記帳士法》第 1 條逐項比對。條文用語「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分別對應②、③;「建立記帳士制度」對應①。其餘敘述雖可能涉及企業管理、稅務制度或稽徵實務,但不是第 1 條明定的立法目的。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中,要求記帳士應遵守之基本原則?
①誠正 ②獨立 ③適任 ④保密 ⑤務實 ⑥廉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所列的基本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範,記帳士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誠正、客觀、專業能力及應有之注意、保密、專業行為。
題目列出六個項目,應逐一比對規範用語:「誠正」與「保密」屬於基本原則;「適任」可對應專業能力要求;「獨立」、「務實」及「廉潔」則不是該規範列舉的基本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不是基本原則」,再將六個項目與規範中的原則逐項比對。題目以序號標示六個項目,應選出不屬於基本原則的項目組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涉及現金之交易,何者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9 條有關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之規定?
①甲公司購買機器設備開立 350 萬元支票給賣方 ②乙銀行將其核准之貸款金額 200 萬元存入客戶帳戶 ③丙公司以現金 150 萬元支付購買辦公室之頭期款 ④丁公司出售汽車而自某君收到 110 萬元現金 ⑤戊公司以活期存款取款條自銀行提領 105 萬元現金支付廠商貨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9 條對商業大額支出的支付方式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商業支出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判斷時要看交易是否屬於「商業的支出」、金額是否達 100 萬元,以及實際使用的工具是否符合法定方式。單純收款或存入款項,不屬於本條所稱支出。
解題方法
逐筆確認交易方向與支付工具:
- 支付給他人且達 100 萬元以上:須使用法定支付工具或方法。
- 收到款項:不是商業支出,不適用本條。
- 活期存款取款條是提領現金的工具,不是本條規定的支付工具;若提領後以現金支付達門檻的款項,仍屬違規。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有關公司組織之主辦會計人員任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5 條有關公司組織之主辦會計人員任免程序。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定程序依公司組織型態而異:
-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 公司章程如對任免訂有較高規定,依章程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公司型態,再對照《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的法定決議機關、出席門檻及同意門檻。特別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決議,不是股東會;章程可以提高任免門檻,但不能降低法定要求。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下列哪一種資產,於資產減損後,當有證據顯示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資產帳面金額仍不予迴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的資產減損損失迴轉規定。資產認列減損後,若有證據顯示減損損失已不存在或減少,原則上應迴轉減損損失,增加資產帳面金額;但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屬例外,已認列的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句:「資產減損後」且「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再判斷該資產是否適用迴轉例外。選項中,符合不得迴轉規定的是「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會計帳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中的會計帳簿種類、設置義務與帳簿管理。解題重點是分辨「必須設置的帳簿」與「特種序時帳簿」,並注意帳簿換新時,舊帳簿的空白頁不能只處理首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描述的帳簿名稱與管理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商業會計法》要求商業設置日記簿及總分類帳簿;而日記簿依記錄方式可分普通序時帳簿與特種序時帳簿。接著檢查換簿及帳戶記載的細節,避免把「須處理空白頁」誤解成「只須在首頁蓋章」。
選項分析
- (A) 正確。總分類帳簿是商業依法必須設置的帳簿,與日記簿同屬基本帳簿。因此本選項符合會計帳簿的法定設置要求。
第 9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規定,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入不同的會計項目。下列何者並不包含在其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受贈資產的入帳方式與列帳項目,並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後,依資產性質及相關規定,列入收入、遞延收入或資本公積等項目;保留盈餘不在該條所列項目內。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並不包含」,直接核對第 42 條所列的列帳項目,再從選項中找出不屬於該列舉範圍者。題目官方答案為 D,故本題應選「保留盈餘」。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處理原則,重點是收入與相關成本、費用的配合,以及商業會計帳務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整的差異。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商業會計處理原則,當期銷貨所發生的成本,應與該銷貨所產生的收入於同一期間認列,才能正確表達當期損益。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商業會計的認列原則:
- 退休金準備是否可在員工在職期間認列為費用;
- 銷貨成本是否應與相關銷貨收入配合;
- 損失是否可任意遞延並分年攤銷;
- 所得稅申報上的稅務調整是否必須入帳。
其中,銷貨收入與銷貨成本的配合是基本的期間損益認列原則;稅務申報調整則不當然等於商業會計帳務調整。
選項分析
(A) 錯誤。 商業如依法負有支付員工退休金的義務,相關退休金成本應依適用的會計規範及退休金制度認列;不能僅因「得提列退休金準備」就概括認定可在員工在職期間提列準備並列為當期費用。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項敘述,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關於分支機構決算、決算報表承認及備置,以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有分支機構的商業,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本機構及分支機構的帳目合併辦理決算;不能各自單獨決算。商業負責人則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定期限內,將決算報表提請承認。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程序與《商業會計法》的規定。關鍵在於分辨「合併辦理決算」與「各自單獨決算」;A 將法定處理方式說反,因此違法。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下列何者應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
①為賺取資本增值所持有之不動產 ②用於生產之機器設備 ③生產性植物 ④供管理目的所持有之建築物 ⑤供運輸使用之車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8 條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資產是否供生產、提供勞務、出租或管理使用,且預期持續使用;為賺取資本增值而持有的不動產則屬投資性不動產,不列入此項。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持有目的與資產性質:
- 供生產或運輸使用的設備、車輛,屬於營業使用資產。
- 供管理目的使用的建築物,也屬於營業使用資產。
- 生產性植物列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為賺取資本增值而持有的不動產,持有目的在投資增值,應與營業使用的不動產區分。
因此,②③④⑤應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①不列入。
選項分析
① 為賺取資本增值所持有之不動產:錯誤。持有目的在賺取資本增值,屬投資性不動產,不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第 13 題2 分
有關資產重估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的資產重估價規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下,符合條件的資產可以依法辦理重估;重估產生的增值,須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商業會計法》第 51、52 條規定,商業得依法令辦理資產重估價,重估或調整資產所發生的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重估後的資產按重估價入帳,折舊、折耗或攤銷自重估年度翌年起,以重估價值為基礎計提。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5 條則規定,符合物價指數上漲門檻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申請重估;流動資產不在該辦法列舉的重估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確認哪些資產可以重估,再比較各選項所述的重估門檻、資產類別、折舊起算時間及增值會計處理:
- 可重估範圍: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
- 物價指數上漲達 25%:符合條件時得申請重估。
- 重估增值:列為權益項下的未實現重估增值。
- 折舊、折耗或攤銷:自重估年度翌年起,以重估價值為基礎計提。
依此判斷,D 符合重估增值的法定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對於商業欲變更會計年度,應否呈請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商業會計法與所得稅法之規定是否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商業會計法》與《所得稅法》對變更會計年度的程序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商業會計法》第 6 條規定,商業會計年度原則上採曆年制;因特殊需要須變更者,不必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所得稅法》第 23 條規定,營利事業因特殊情形須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前呈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因此,兩部法律的規定不同:《商業會計法》不要求呈請核准,《所得稅法》則要求事前核准。
解題方法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下,商業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①整理結算 ②會計事務較簡 ③結算後轉入帳目 ④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記帳憑證的規定。原則上,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但有兩種情況,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直接作為記帳憑證:
-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
- 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列出的四種情況是否屬於法定例外:
- ②「會計事務較簡」符合第一種情況。
- ④「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也符合第一種情況。
- ①「整理結算」及③「結算後轉入帳目」則是同一類法定例外,但本題選項沒有將兩者與②或④配成答案。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②、④。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有關公司名稱預查審核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關於名稱預查的申請方式、核准後的保留期間,以及公司外文名稱的登記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數量、期間及外文名稱規則。名稱預查核准後的保留期間是本題關鍵:核准案件保留 6 個月,因此(B)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資金貸與及提供保證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涉及的條文,再核對關鍵限制對象、比例基準與法律效果:
- 《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禁止公司擔任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投資總額原則上受公司實收股本 40% 的限制,但有法定例外。
- 《公司法》第 15 條規範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短期融通的金額上限以貸與企業「淨值」計算。
- 《公司法》第 16 條規範公司提供保證的限制;違反時,負責人須自負保證責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本選項與法條一致。
第 18 題2 分
從事網路拍賣業者,是否須辦理商業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與「獨資、合夥商業」的登記制度,以及網路拍賣業者適用的免辦商業登記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公司法》,公司應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 3 條,該法所稱商業,是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事業;第 4 條原則上要求商業辦理登記。
- 依當時《商業登記法》第 5 條,符合小規模商業條件者,得免申請商業登記,其中包括「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免辦登記與是否僱用他人、是否兼職,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解題方法
先看業者採用的組織型態,再判斷適用哪一套登記規定:公司型態適用《公司法》;獨資或合夥型態則適用《商業登記法》,並檢查是否符合免辦登記條件。
本題 A 說明公司型態應依《公司法》辦理設立登記,符合公司登記制度;其餘選項則把免登記條件誤寫成固定的銷售額、是否僱人或是否兼職。
選項分析
(A) 以公司型態經營者,應按公司法辦理設立登記:正確。 公司型態須依《公司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網路拍賣的經營方式,不會使公司免除公司設立登記義務,因此本題答案為 A。
第 19 題2 分
在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之差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撤銷」與「廢止」的適用對象及效力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撤銷:針對違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規定處理。
- 廢止:針對合法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123 條、第 124 條等規定處理。
- 依同法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但撤銷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依第 125 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或所指定的較後日期起失效;法定情形下也可能溯及既往失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撤銷與廢止的核心區別:看處分原本是否合法。再檢視各選項所述的效力時點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只要抓住「違法用撤銷、合法用廢止」,即可判斷 D 把兩者的適用對象顛倒,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重新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也稱程序重開。行政處分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符合條件者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且足以影響原處分者,得申請程序重開;但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該事由者,不適用此款。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三個判斷點:誰可以申請、什麼事由可以申請、申請期限為何。
本題 A、B 是在考新證據與重大過失;C 是在考申請期間;D 則在考申請人範圍。依第 128 條,申請人包括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期間原則上為知悉事由後 3 個月內,且有法定最長期間限制,並非題目所述的 2 年。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記帳士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法》的懲戒事由、懲戒事件的答辯期限,以及對懲戒決議不服時的覆審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記帳士違反《記帳士法》第 26 條所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懲戒事件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被付懲戒人有答辯或到會陳述的機會;對懲戒委員會決議不服,則得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懲戒事由及程序期限。關鍵是分清兩個期限:收到懲戒通知後提出答辯的期限是 20 日;對懲戒決議請求覆審的期限同樣是 20 日,而且應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據此,D 項所載期限及受理機關均有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記帳士受乙公司委任辦理營業稅申報並幫助乙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關於記帳士不得充任、證書廢止及懲戒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記帳士因業務上有關的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另規定,若已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已滿 3 年,仍得依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證書。
《記帳士法》第 27 條則規定,記帳士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應付懲戒;懲戒程序依同法第 28 條等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題幹描述的是哪一種法律效果:
- 應付懲戒:看是否符合《記帳士法》第 27 條所列事由。
- 不得充任及證書處理:看是否符合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其中緩刑是明文例外。
- 服刑後能否再充任:適用第 4 條第 2 項的「執行完畢滿 3 年」規定,不能直接推論為終身不得充任。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記帳士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13 條至第 16 條,重點包括記帳士業務範圍、委任書、終止委任契約的通知期限,以及執業簿冊的記載與保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記帳士法》第 15 條,將終止契約的通知期限由 10 日前改為 15 日前;本題命題時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記帳士法》各條所定的業務限制及執業義務。此題的關鍵是第 15 條通知期限:題目雖寫「10 日前」,但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修法後已改為「15 日前」,因此該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記帳士法》第 13 條明定,記帳士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的查核簽證申報,以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因此記帳士不得受委任辦理這些事項。
第 24 題2 分
關於記帳士登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7 條至第 12 條的登錄及執業區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第 7 條:記帳士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等情形,應註銷登錄。
- 第 8 條: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 第 9 條:記帳士的執業區域以登記開業的直轄市、縣(市)為限;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業,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 第 12 條: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登錄機關申報備查。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第 9 條對跨縣市執業的兩項要求:須登記,以及免設分事務所。若選項把「免設」寫成「應設」,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財政部查獲張三未通過記帳士考試,且非屬依法登錄得繼續執行業務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卻擅自幫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其於本次遭查獲前,業經財政部以相同事由裁處罰鍰 3 次,本次(第 4 次)再被查獲,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法》第 34 條: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也不屬法律允許執行報稅業務者,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主管機關得處罰鍰;受罰鍰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執業者,另有刑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符合前述情形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張三未通過記帳士考試,也不是依法登錄得繼續執業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卻替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屬於未具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題目特別指出,本次查獲前已因相同事由受罰三次,而且本次仍繼續執業。這正好符合「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的刑責要件,因此應移送偵辦刑責。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規定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列舉的存貨成本計算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存貨成本得依存貨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後進先出法不在法條列舉方法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43 條的法定方法逐一比對。法條列有的即非本題所問;未列於法條中的方法,就是「非」第 43 條規定的方法。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有關商業會計事務登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會計事務的登帳時限,以及未依規定登帳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商業應依事項發生次序逐日登帳;在特殊情形下,得於每月終了後 5 日內為之。至於會計事項的入帳時限,則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原則上不得遲於事實發生次月月底,亦即最遲約為 2 個月內登帳。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組規範:一是《商業會計法》對登帳方式的要求,二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入帳期限的規定。再檢查選項是否把「違反登帳期限」說成沒有罰則。《商業會計法》對違反登帳規定設有處罰,因此「目前並無相關罰則」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關於記帳及編製報表基礎,稅法與商業會計法規定不相同時,商業之財務會計,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務會計」與「稅務申報」的目的不同:商業財務會計依商業會計法規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則依稅法計算。兩者規定不一致時,稅務上的調整不應直接改變帳面紀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商業會計法第 62 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因此,商業的財務會計應依商業會計法處理;申報所得稅時,再依稅法作必要的所得計算調整。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商業之財務會計」如何處理,而不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何計算。前者看商業會計法,後者看稅法。再以商業會計法第 62 條確認:稅法上的所得調整不得影響帳面紀錄。因此應選以商業會計法為準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除有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商業會計法規定會計帳簿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所定的會計資料保存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 10 年;題目所說「除有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則是提醒未結會計事項可能影響保存期間的適用。
須區分會計帳簿與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保存 10 年;會計憑證原則上至少保存 5 年,兩者年限不同。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資料類型:題目問的是「會計帳簿」,不是「會計憑證」。再套用《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對帳簿及財務報表的規定,從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時起,至少保存 10 年,因此選 (B)。
第 30 題2 分
記帳士參與財政部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舉辦座談會,就稅制及稅政提出相關建言,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下列哪一項行為準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的行為準則。記帳士參與財政部或各地區國稅局舉辦的座談會,針對稅制及稅政提出建言,屬於以實際參與及具體意見促進稅務制度與行政作業改善,符合「務實」的行為準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描述的行為:「參與座談會」並「提出相關建言」。這不是單純強調從業者應具備的專業能力,也不是在說明如何保持立場公正,而是把對稅制、稅政的意見帶入實務交流,對制度與行政提出具體建議,因此應連結到「務實」。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記帳士應以尊嚴、謹慎及負責態度,依法令執行記帳士業務並持續進修,提升專業能力及服務品質,符合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下列哪些行為準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所列的行為準則。題幹描述記帳士應以尊嚴、謹慎及負責的態度執行業務,並持續進修、提升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依命題當年規範,這段內容對應的行為準則是「誠正」與「適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組要求即可判斷:
- 依法令執行業務,並以謹慎、負責的態度處理受託事項,對應「誠正」。
- 持續進修,提升專業能力及服務品質,對應「適任」。
因此,應選同時包含「誠正」與「適任」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尊嚴、品質:錯誤。「品質」雖與提升服務品質相關,但並非題幹所對應的行為準則名稱;「尊嚴」也不是這段規範所列的準則名稱。
- **(B) 尊嚴、專業:錯誤。
第 32 題2 分
關於公司登記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登記的效力,重點是分辨「設立登記」與「變更登記」的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6 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 12 條則規定,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辦理變更登記者,不得以該變更事項對抗第三人。兩者效果不同:設立登記是公司成立的要件;變更登記通常是讓變更事項得以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分成兩類:
- 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成立,取得法人資格,得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從事法律行為。
- 董事改選後的變更登記:董事選任與公司間的委任關係,不以完成變更登記為成立要件。未登記的效果,主要是公司不得以該變更事項對抗第三人,並非董事與公司間的契約當然無效。
因此,選項 D 把「未辦變更登記」說成「委任契約無效」,混淆了登記的對抗效力與契約效力。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關於公司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387 條、第 388 條及《公司登記辦法》關於設立登記、停業登記與登記審查程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條中的關鍵文字: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起算時點、代理人資格、停業期間上限,以及主管機關遇有程序不合法時應採取的處理方式。題目各選項所述期限或程序略有差異,掌握法條原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司登記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司應於法定情事完成後 15 日內申請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算事由,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因此選項所述期限與起算點正確。
第 34 題2 分
商業登記法關於商業登記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的範圍、免辦登記的例外、登記事項公告的效力,以及未成年人經營商業的登記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敘述是否與法條明文相符:
- 商業原則上是以營利為目的、採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事業。
- 《商業登記法》第 5 條列出得免申請登記的小規模商業。
- 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的登記事項若與登記內容不符,法條明定以登記為準。
-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獨立營業,申請登記時須附同意書。
逐項對照後,只有 (C) 把「以登記為準」說成「以公告為準」,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商業登記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是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事業。本選項所述為商業登記法的適用對象定義。
第 35 題2 分
關於商業登記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與商業登記法之規定相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登記法》關於商業變更登記、遷址登記、委任代理及歇業登記的申請期限與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期限、受理機關及代理人資格,再比對法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應辦理歇業登記,期限為自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因此(D)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因繼承所致的商業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 6 個月內申請;選項寫成 3 個月,期限錯誤。
第 36 題2 分
乙獨資商號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其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與「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的層級判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
- 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商業會計事務的管理,則由商業所在地的主管機關依規定負責。
桃園市為直轄市,乙獨資商號的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因此兩項主管機關均屬桃園市政府層級。實際業務由桃園市政府相關機關辦理,不影響題目所問的主管機關層級。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部法律,再看所在地屬於哪一行政區劃:
- 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判斷。
- 商業會計依《商業會計法》判斷。
- 兩法均以中央、直轄市、縣(市)區分主管機關;桃園市屬直轄市,所以兩者均為桃園市政府。
第 37 題2 分
關於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會計憑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會計憑證的分類、統一發票的性質,以及記帳憑證的內容與簽章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 14 條規定,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原始憑證用以證明會計事項的經過,記帳憑證則是記帳的依據,並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的責任。《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規定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的簽章責任,並明定記帳憑證得由商業負責人授權特定人員簽章。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考的是「會計憑證分類」、「記帳憑證內容」還是「簽章責任」。A、B、C 分別對應憑證分類、統一發票的性質及記帳憑證的必要內容;D 則考《商業會計法》第 16 條的授權例外。核對法條即可判斷:D 把法律明定可以授權的情形說成「不得授權」,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A 營造廠 111 年 5 月 10 日向未依法辦理登記之非法業者 B 購買礦石,因 B 無法給與原始憑證致未取得外來憑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處理方式,以及未取得進貨憑證時的相關罰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 B 未依法辦理登記,且無法給與原始憑證,A 因而未取得外來憑證。判斷時先抓住「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這個要件,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 2 項;再檢查其他選項所列的罰則條號、罰鍰金額與是否當然免責。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第 2 項: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時,應依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並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 **(B) 錯誤。
第 39 題2 分
關於商業之會計帳簿,下列何者與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不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帳簿的必設種類、登帳期限、帳簿格式,以及記帳錯誤的更正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商業會計法》第 23 條規定商業應設置的會計帳簿。
- 《商業會計法》第 34 條規定會計事項的登帳期限。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0 條規定帳簿首頁及分類帳簿次頁的設置事項。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規定記帳錯誤的更正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所定的關鍵用語,尤其注意更正錯誤時「是否影響總數」會決定更正方式:不影響總數者,可在原錯誤處劃紅線二道並更正;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選項 D 把兩種情形的更正方式混在一起,因此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23 條規定,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為商業必須設置的帳簿;但會計制度健全,且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第 40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應收帳款之衡量及列示,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應收帳款的衡量、呆帳沖銷與分類列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應收帳款應以扣除估計備抵呆帳後的淨額衡量;列示時,則須依應收款項的性質及預期收回期間,作適當分類與揭露。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是在問「衡量」、「收回期間揭露」、「確定無法收回時的處理」,還是「營業與非營業款項的列示」。前三者均符合相關規定;關鍵在於營業與非營業發生的應收帳款不得不加區分而合併列示,因此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會計項目,何者為流動負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流動負債項目的分類,關鍵是分辨「本期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負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準則所稱「本期所得稅負債」,是指尚未支付的本期及前期所得稅,列為流動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是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於未來期間應付的所得稅,列為非流動負債。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負債:
- 本期或前期已發生、尚未支付的所得稅,屬本期所得稅負債。
- 因暫時性差異而在未來期間才應付的所得稅,屬遞延所得稅負債。
- 應付公司債及應付票據,則須依其到期或付款期間判斷流動性。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之決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關於商業決算的期限、應編製的報表、簽章責任,以及分支機構帳目合併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商業會計法》的決算規定。關鍵在於辨認採曆年制商業的決算期限:法定期限是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而非題目所列的 4 月 15 日之前。
選項分析
(A) 錯誤。《商業會計法》第 65 條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採曆年制者會計年度於 12 月 31 日終了,期限為次年 2 月底;
第 43 題2 分
採曆年制且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甲合夥商號,其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何時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3項: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該年度會計上的責任,於決算報表獲得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題幹已說明甲合夥商號適用《商業會計法》,因此應依上述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解除責任的法定要件:決算報表須經合夥人承認;若主辦會計人員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則不適用責任解除。題目問的是「何時解除」,不是報表何時編妥、簽章或提請承認。
採曆年制只表示會計年度於12月31日終了。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也就是次年6月底前,將決算報表提請合夥人承認;但「提請承認」是程序期限,不等於合夥人已承認,也不是責任解除的時點。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之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9 條有關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營業外收益及費損包含利息收入、利息費用、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等;其中,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部分其他損益項目則得以淨額列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準則對綜合損益表項目的分類及表達規定。關鍵在於分辨哪些項目「應分別列示」,哪些項目「得以淨額列示」;選項若將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互抵,即違反分別列示的要求。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商業會計法之適用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的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商業會計法》第 1 條,商業會計事務依本法處理;公營事業的會計事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也適用本法。第 2 條所稱「商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
因此,判斷重點是各選項的組織是否屬營利事業,或是否另有法律規定納入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抓《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的「以營利為目的」標準,再搭配第 1 條對公營事業的規定。營利事業通常適用本法;非營利法人則不因具有法人資格,就成為本法所稱的「商業」。
選項分析
- (A)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正確,為本題答案。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教育及公益為目的,屬非營利法人,不是《商業會計法》第 2 條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故非屬本法適用範圍。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對「商業負責人」的定義,重點在於區分公司、獨資或合夥商業,以及外國公司在我國營業時的負責人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商業會計法》第 4 條,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認定;公司清算期間,清算人視為商業負責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落在法條所定的負責人範圍。前三項分別對應公司董事、獨資組織出資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及清算人;外國公司董事則不能只因在我國境內營業,就直接認定為該法所稱的商業負責人。
選項分析
(A) 有限公司之董事:錯誤選項。 有限公司屬公司組織,其董事依《公司法》負責執行公司業務,屬公司負責人,因而是商業負責人。
第 47 題2 分
商業會計法對財務報表會計項目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關於財務報表會計項目的分類、比較與前後期一致性。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商業得按事實需要或法律規定,適當分類、歸併會計項目;財務報表採當年度與上年度金額併列比較;前後期分類應保持一致。若分類不一致,應調整的是上期比較金額,使其與本期分類一致,而非把本期改成上期分類。
解題方法
先抓住「前後期可比較」的目的,再判斷分類不同時要調整哪一期:財務報表以本期分類呈現,並將上期比較資料重分類以配合本期,才能讓兩期金額在相同項目基礎上比較。因此,聲稱要把本期修正成上期分類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某商業於 111 年 12 月 20 日已決定發放員工年終獎金,惟至 112 年 1 月 16 日始發放,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年終獎金應帳列為哪一年度之薪資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責發生制」與費用的年度歸屬。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費用在確定應付時認列,不以實際付款日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年終獎金是對員工提供勞務的報酬。商業在 111 年 12 月 20 日已決定發放,表示截至 111 年度終了前,支付獎金的義務已確定;即使款項於 112 年 1 月才交付,也應按費用歸屬原則列入 111 年度。
解題方法
先看獎金義務何時確定,再看實際支付日期:
- 111 年 12 月 20 日:商業已決定發放,費用義務在 111 年度確定。
- 112 年 1 月 16 日:實際付款日,只影響現金支付的時間,不改變費用所屬年度。
因此,111 年底應將年終獎金認列為薪資費用,並列為應付款項;112 年付款時再沖銷該應付款項。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訂定其會計制度,應衡酌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會計法》第 4 條。商業訂定會計制度時,應衡酌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以及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題目以「同業競爭需要」混入選項,考查考生能否辨認法條列舉的衡酌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商業會計法》第 4 條的規定:選項若屬法條列明的衡酌事項,即非本題所求;未列入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關於無形資產之評價,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無形資產的原始衡量、後續研究發展支出的處理、攤銷及帳面金額列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無形資產購入時,原則上以成本入帳;後續則依其經濟效益期限,判斷是否分期攤銷,並以成本扣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的金額列示。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所述的衡量基礎是否正確:購入無形資產是按取得成本衡量,不是按淨變現價值。再對照自行發展支出、攤銷及帳面金額的規定,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購入無形資產應以成本入帳,並非以淨變現價值入帳。淨變現價值常見於存貨評價,不是購入無形資產的原始衡量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