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記帳士專技普考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記帳士・專技普考・記帳士
試題代碼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30 分

請依我國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甲公司係一專營應稅營業人,民國 108 年 7、8 月份與營業稅有關資料如下:

  1. 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300 份:應稅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225,000 元,其中包括固定資產 5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25,000 元。
  2.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250 份:應稅銷售額 2,625,000 元(含稅)。
  3. 零稅率銷售額 1,200,000 元。
  4. 上期應稅銷售額 2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0,000 元,於本期退回。
  5. 本期進貨及費用支出合計 12,5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625,000 元,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其中包括: (1)對公益、慈善團體捐贈而購買之貨物 36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8,000 元。 (2)文具用品 3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500 元。 (3)為招待客戶所支付之住宿費及餽贈之禮品共計 2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0,000 元。
  6. 本期購買固定資產(機器設備)6,0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300,000 元,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
  7. 進口貨物(非固定資產)經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為 5,000,000 元,進口稅捐 1,000,000 元,商港服務費 200,000 元,貨物稅 900,000 元。
  8. 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 3,0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50,000 元。
  9. 上期進貨 20,000 元,於本期退出,收回稅額 1,000 元。
  10.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0 元。

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甲公司之本期銷項稅額、本期得扣抵進項稅額、本期應繳(應退、留抵)稅額。(20 分)

(二)舒活公司係一生鮮水果經銷商,為兼營營業人,民國 108 年 7、8 月份與營業稅有關資料如下:

  1. 在國內銷售生鮮水果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外銷生鮮水果 200 萬元。
  2. 從國外進口生鮮水果完稅價格 400 萬元,關稅 40 萬元。

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舒活公司之本期得扣抵進項稅額及本期應繳(應退)稅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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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民國 108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為準。一般稅額計算的基本公式為:

本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得扣抵進項稅額本期應納或溢付稅額 =本期銷項稅額-本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應稅銷售額按 5% 計算銷項稅額;二聯式發票金額為含稅價,應先除以 1.051.05 換算未稅銷售額。銷貨退回應在退回當期減除銷項稅額;進貨退出則在發生當期減除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方面,購買交際應酬用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以及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營應稅業務者得扣抵。

解題方法與計算

1. 本期銷項稅額

三聯式發票所載稅額已知為 225,000225,000 元,其中固定資產銷售的銷項稅額 25,00025,000 元仍屬銷項稅額,應計入。

二聯式發票金額 2,625,0002,625,000 元為含稅價,換算銷項稅額:

2,625,000×5105=125,000 元2,625,000 \times \frac{5}{105}=125,000\text{ 元}

零稅率外銷銷項稅額為 00 元。上期銷售於本期退回,依退回的銷項稅額 10,00010,000 元減除:

本期銷項稅額=225,000+125,000+0−10,000=340,000 元本期銷項稅額 =225,000+125,000+0-10,000 =340,000\text{ 元}

2. 本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一般進貨及費用的進項稅額為 625,000625,000 元。逐項扣除不得扣抵項目:

  • 對公益、慈善團體捐贈購買的貨物: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稅額 18,00018,000 元不得扣抵。
  • 文具用品:供本業使用,稅額 1,5001,500 元得扣抵。
  • 招待客戶的住宿費及餽贈禮品:屬交際應酬用,稅額 10,00010,000 元不得扣抵。

故一般進貨及費用可扣抵稅額為:

625,000−18,000−10,000=597,000 元625,000-18,000-10,000=597,000\text{ 元}

購入供應稅業務使用的機器設備,屬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300,000300,000 元得扣抵。

進口貨物的進口營業稅計算基礎,依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及貨物稅;商港服務費不列入:

(5,000,000+1,000,000+900,000)×5%=345,000 元(5,000,000+1,000,000+900,000)\times5\% =345,000\text{ 元}

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 150,000150,000 元不得扣抵。上期進貨於本期退出,應減除收回的進項稅額 1,000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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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吉利公司 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其申報全年銷貨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0 元(含外銷且取得外匯收入 30,000,000 元),全年銷貨成本 119,300,000 元,期初存貨 1,800,000 元,期末存貨 2,500,000 元,全年銷貨毛利 30,700,000 元,交際應酬費 1,650,000 元,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試問吉利公司 107 年度交際費可列支最高限額為多少?應帳外調減之金額為多少?(7 分)

交際費列支限額如下:

項目計算基礎級距普通申報藍色申報
以進貨為目的進貨淨額3 以下1.5‰1.5\text{‰}2‰2\text{‰}
以進貨為目的進貨淨額超過 3 至 151‰1\text{‰}1.5‰1.5\text{‰}
以進貨為目的進貨淨額超過 15 至 600.5‰0.5\text{‰}1‰1\text{‰}
以進貨為目的進貨淨額超過 600.25‰0.25\text{‰}0.5‰0.5\text{‰}
以銷貨為目的銷貨淨額3 以下4.5‰4.5\text{‰}6‰6\text{‰}
以銷貨為目的銷貨淨額超過 3 至 153‰3\text{‰}4‰4\text{‰}
以銷貨為目的銷貨淨額超過 15 至 602‰2\text{‰}3‰3\text{‰}
以銷貨為目的銷貨淨額超過 601‰1\text{‰}1.5‰1.5\text{‰}

單位:新臺幣千萬元。

(二)得意公司申報 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帳列營業毛利新臺幣(下同)20,000,000 元,各項費用總額(含捐贈支出)為 12,500,000 元,其中捐贈支出包括:

  1. 對臺中市政府捐贈 400,000 元。
  2. 對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慈善團體捐贈 900,000 元。
  3. 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 600,000 元。
  4. 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之捐款 1,000,000 元。

試問得意公司 107 年度可認定之捐贈總金額為多少元?(7 分)

(三)好萊塢影片公司係一國外影片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107 年度在臺灣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為新臺幣 9,000 萬元,試問好萊塢影片公司當年度在臺灣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多少?(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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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依所得稅法第 37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0 條,交際費列支限額分別按進貨淨額、銷貨淨額計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適用藍色申報的較高限額。經營外銷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另得按外銷結匯收入的 2% 列支特別交際費。

解題方法:​先由銷貨成本及存貨變動計算進貨淨額,再按藍色申報級距分別計算進貨、銷貨限額;最後加計外銷特別交際費,並與實際交際費比較。

進貨淨額:

119,300,000+2,500,000−1,800,000=120,000,000 元119,300,000+2,500,000-1,800,000=120,000,000\text{ 元}

進貨交際費限額:

30,000,000×2‰+(120,000,000−30,000,000)×1.5‰=195,000 元30,000,000\times2\text{‰} +(120,000,000-30,000,000)\times1.5\text{‰} =195,000\text{ 元}

銷貨交際費限額:

30,000,000×6‰+(150,000,000−30,000,000)×4‰=660,000 元30,000,000\times6\text{‰} +(150,000,000-30,000,000)\times4\text{‰} =660,000\text{ 元}

外銷特別交際費限額:

30,000,000×2%=600,000 元30,000,000\times2\%=600,000\text{ 元}

可列支最高限額:

195,000+660,000+600,000=1,455,000 元195,000+660,000+600,000=1,455,000\text{ 元}

應帳外調減金額:

1,650,000−1,455,000=195,000 元1,650,000-1,455,000=195,000\text{ 元}

解題技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適用藍色申報限額;外銷特別交際費要以題目所列「取得外匯收入」為基礎,且須另行加計。

(二)得意公司可認定之捐贈總額

核心觀念:​依所得稅法第 36 條及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對政府的捐贈、符合規定的慈善團體捐贈、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以及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所為的未指定捐款,依各自規定認列。慈善團體捐贈以所得額 10% 為限;興學基金會的未指定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

解題方法:​先算慈善團體捐贈限額的所得額基礎,再逐項判定可認列金額。

捐贈總額為:

400,000+900,000+600,000+1,000,000=2,900,000 元400,000+900,000+600,000+1,000,000=2,900,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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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甲公司 107 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 1,300 萬元,核定應納稅額為 1,500 萬元。該公司 108 年度前 6 個月資料如下:

  • 營業收入 9,000 萬元
  • 營業成本 5,000 萬元
  • 營業費用 1,000 萬元
  • 非營業收入 200 萬元
  • 非營業損失 100 萬元
  •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5 萬元

依所得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採一般暫繳(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納暫繳稅額。(5 分)

(二)採試算暫繳(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之應納暫繳稅額。(5 分)

(三)採試算暫繳之法定要件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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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採用一般暫繳與試算暫繳時,暫繳稅額的計算方式,以及選擇試算暫繳的法定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一般暫繳: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前一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基礎,按二分之一計算。
  • 試算暫繳: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按當年度前半年營業期間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扣除已扣繳稅額等依法可扣抵項目。

(一)一般暫繳應納稅額

一般暫繳以甲公司 107 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基礎;題目所列的「核定應納稅額 1,500 萬元」不是本款計算基礎。

1,300 萬元×12=650 萬元1,300\text{ 萬元}\times\frac{1}{2} =650\text{ 萬元}

應納暫繳稅額:650 萬元。

(二)試算暫繳應納稅額

先以 108 年度前 6 個月資料計算暫繳所得額:

前半年所得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9,000−5,000−1,000+200−100=3,100 萬元\begin{aligned} 前半年所得額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quad+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 &=9,000-5,000-1,000+200-100\\ &=3,100\text{ 萬元} \end{aligned}

依命題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20% 計算,再扣除短期票券利息所得的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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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甲於 108 年 4 月 1 日簽約出售一筆房地產給乙,並於 108 年 5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該筆房地產之成交價格為 3,000 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 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1,000 萬元,公告地價為 8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70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80 萬元,應納契稅為 3 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6 分,共 30 分。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若該筆房地產係於 105 年 3 月 1 日買賣取得,成交價格為 900 萬元,取得時土地公告現值為 300 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 100 萬元,甲僅能舉證售屋仲介費用 30 萬元、大樓管理費 20 萬元、購屋貸款利息支出 50 萬元。請以對甲稅負最低的方式,計算該筆房地產之交易所得(損失)、課稅所得額與應適用之稅率?

(二)承上例,若該筆房地產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要件,其課稅所得額與應適用之稅率為何?

(三)說明房地合一稅適用自住規定之法定要件。

(四)說明該筆房地產應於何時申報所得稅?若該筆房地產之交易結果發生損失,應如何處理?

(五)若未依規定申報,或已依規定申報但有短漏報之情形,可能遭受何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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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5 年起實施的房地合一課稅: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課稅所得額,依持有期間及身分適用稅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涉及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第 4 條之 5、第 14 條之 5 及第 108 條之 2。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房地合一 2.0,部分適用範圍及稅率已修正;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與稅率

甲於 105 年 3 月 1 日取得房地,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自 105 年 3 月 1 日至 108 年 5 月 1 日,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未逾 10 年,境內居住者適用稅率為 20%。

費用方面,仲介費是移轉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大樓管理費及購屋貸款利息屬取得房地後使用期間的支出,不得列為交易費用。題目所列可舉證的仲介費為 30 萬元;但依命題當年規定,未提示足額費用證明者,可按成交價額 5% 計算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比較兩者後,推計費用仍為 30 萬元,與仲介費實際舉證金額相同。

推計費用=3,000萬元×5%=150萬元\text{推計費用} =3,000\text{萬元}\times 5\% =150\text{萬元} 可減除費用=min⁡(150萬元,30萬元)=30萬元\text{可減除費用} =\min(150\text{萬元},30\text{萬元}) =30\text{萬元} 房地交易所得=3,000−900−30=2,070萬元\text{房地交易所得} =3,000-900-30 =2,070\text{萬元} 課稅所得額=2,070−700=1,370萬元\text{課稅所得額} =2,070-700 =1,370\text{萬元}

因此,本題課稅所得額為 1,370 萬元,適用稅率為 20%。房屋標準價格、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應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均不另列為本題交易所得的扣除項目;取得時的公告現值及房屋標準價格也不取代題目已給的買賣取得成本。

(二)符合自住要件時的課稅所得額與稅率

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自住房地條件者,交易所得依規定計算後,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 400 萬元部分適用 10%。

自住課稅所得額=1,370−400=970萬元\text{自住課稅所得額} =1,370-400 =970\text{萬元}

所以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為 970 萬元,適用稅率為 10%。依題目數據計算,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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