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應任務需求,刻正籌建性能優越艦艇,自107年起至116年止,策定為期10年之「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請試述該計畫緣由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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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上警察學》中「海巡艦艇裝備整備」與「海洋巡防政策」之核心議題。解題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核定之「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107-116 年)」政策白皮書為準(現行實務艦艇雖已依期程陸續交艦服役,但作答仍應以 107 年奉核之計畫本體架構為基準)。
本題涵蓋之法規與理論要點包括:
- 《海岸巡防法》第二條及相關執法權責:海巡機關依法執行領海及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EEZ)之巡護、查緝走私偷渡及救生救難等法定職掌(以命題當年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海岸巡防法》雖於 108 年配合海洋委員會組改進行修正,惟核心法定任務本質不變)。
- 《國防法》第四條之「平戰轉換」機能:海巡部隊平時負責海上治安與執法,戰時依法納入作戰序列,具備平戰一體之防衛構想。
- 國家經濟與國防戰略政策:落實「國艦國造」自主化政策、海域執法能量之裝備現代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實務政策申論題」,標準結構應採「雙核心對稱論述」:
- 破題(前言):簡述 107 年「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之核定背景、執行期程(107 至 116 年,共計 10 年)及計畫總體規模(預算規模約 426 億餘元新臺幣)。
- 計畫緣由(為什麼做):從「內在裝備需求(船齡老化、維修效益不彰)」、「外在執法環境(周邊海域紛爭、公務船大型化對抗)」、「國家總體戰略(國艦國造產業升級、平戰轉換機制)」三個層次層層遞進。
- 計畫目標(要做什麼與預期成效):切分為「硬體籌建標的(量化:6 型、共 141 艘新式艦艇)」與「任務效益目標(質化:主權維護、護漁執法、人道救援、平戰結合)」,展現具體數據與巨觀視野。
- 結語:提綱挈領點出本計畫對台灣海域執法能量之歷史性轉型意義。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並無單選或複選之選項,其評分焦點在於審題構思與層次拆解:
- 子題一:計畫緣由(配分約 12~13 分): 若僅回答「海巡艦艇不夠、老舊」將落入低分區。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具體點出現役艦艇已達使用年限之維修成本、鄰國(如中國海警、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大幅擴建大型化對我執法形成的劣勢、以及政府推動「國艦國造」產業自主與《國防法》第四條「平戰轉換」的戰略配合。
- 子題二:計畫目標(配分約 12~13 分): 若只以抽象口號(如保護海疆、查緝走私)作答,得分有限。必須明確列出 107 年計畫核定籌建的「6 型、141 艘」具體編制(4,000 噸級、1,000 噸級、600 噸級、100 噸級、35 噸級巡防艇及沿岸多功能艇),並說明各艦型對應之執法功能(如野戰醫院級醫療、高壓水砲、高速快打、模組化預留飛彈發射槽系統等)。
解題技巧
- 記憶密碼(4-1-6-1-3-沿): 快速列出 6 型艦艇與數量:
- 4,000 噸級巡防艦:4 艘
- 1,000 噸級巡防艦:6 艘
- 600 噸級巡防艦:12 艘
- 100 噸級巡防艇:17 艘
- 35 噸級巡防艇:52 艘
- 沿岸多功能艇:50 艘
- 總計:141 艘
- 避免常見陷阱:
- 切忌遺漏「平戰轉換」:海巡艦艇常被視為「第二海軍」,特別是 600 噸級雙體船型具備預留戰時武器加裝能力,這是《水上警察學》命題閱卷的重要得分眼。
- 切忌遺漏「人道救援」:4,000 噸級配置醫療手術室、負壓隔離艙與直升機起降落艦能力,為彰顯我國在南海及周邊海域執行國際人道搜救能量之關鍵。
【答案】
擬答如下: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報經行政院於民國 106 年底核定,自民國 107 年起至 116 年止,正式啟動為期 10 年之「籌建海巡艦艇發展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與菲律賓雙方基於相互尊重、互惠與互利,藉由建立機制,以促進雙方漁業事務執法機關之有效合作,自104年簽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並依該協定第6條成立技術工作小組(TWG),迄今已召開四次臺菲漁業技術工作小組會議,藉此平臺討論各項執法合作的具體執行方式,保障我漁民安全與捕魚權益,對化解兩國在重疊經濟區水域衝突甚具助益。請試述該協定之雙方合作範圍及為建立執法合作機制,雙方同意各自採取之作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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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涉外水上警察執法管轄與雙邊合作協定」之實體與程序規範。核心法源為民國 104 年(2015 年)11 月 5 日由我方「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與菲方「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簽署之《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Facilitation of Cooperation on Law Enforcement in Fishery Matters),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協定及制度為準。
考點涵蓋兩大層次:
- 協定適用之地理管轄範圍:依協定第 2 條,界定跨國執法合作之水域界限(專屬經濟海域重疊水域)。
- 執法合作機制之具體作為:依協定第 3 條,雙方為建立常態性執法機制,承諾於各自法律管轄範圍內採取之實體與程序作為(實務通稱「避免使用武力、建立通報機制、迅速釋放機制」三大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條約暨法規型申論題,作答策略採「直球對決、法條依據、架構清晰」:
- 破題引言:簡述協定簽署背景(緣於民國 102 年「廣大興 28 號」事件促成雙邊對話)及其國際法法理基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74 條專屬經濟海域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過渡性協議安排)。
- 第一子題(合作範圍):引述協定第 2 條規定,精準寫出「雙方專屬經濟海域重疊水域」為核心標的,並提及得依換文程序擴大之彈性規定。
- 第二子題(各自採取之作為):引述協定第 3 條規定,將「避免使用武力或暴力」、「建立緊急通報機制」與「建立迅速釋放機制」列為三本柱,並佐以第 6 條「技術工作小組(TWG)」實務運作機制(例如:執法行動前 1 小時通報窗口、擔保金保釋標準作業程序等)作為深化內容,展現水上警察學術與實務整合能力。
- 結語歸納:論述該協定對維護我國在「暫定執法線」內護漁能量與漁民作業安全之戰略意義。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就閱卷給分標準分析考生常見的答題取向與得失:
- 失分取向(僅作泛論):僅描述廣大興事件經過或兩國外交政治關係,未引用協定條文內容,缺乏「專屬經濟海域重疊水域」與「協定第 3 條」之專門法制用語,難獲及格分數。
- 合格取向(條文默寫):能正確寫出「重疊水域」與「避免武力、通報、迅速釋放」三點,但未說明如何落實與 TWG 之關聯,分數落在一般水準。
- 高分取向(理路完備):除精確引述第 2 條、第 3 條條文原意,進一步結合執法權行使(符合比例原則、人道待遇)、聯絡點指定(第 4 條)與技術工作小組執行細節(第 6 條),條理分明、論證嚴謹。
解題技巧
- 核心口訣記憶:記誦「重疊水域、非武、通報、速放」八字訣。
- 地理範圍:重疊專屬經濟海域。
- 執法作為:一避(避免武力暴力)、二通(建立通報機制)、三放(人船迅速釋放)。
- 常見陷阱防範:
- 混淆合作水域:切勿誤答為「兩國領海」或「兩國所有水域」;協定僅限於「雙方專屬經濟海域之重疊水域」(Overlapping EEZ)。
第 三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守護海洋資源及保育海洋生態,自105年7月1日策定啟動以行動守護海洋資源之海洋保育動員計畫,並以「護永專案」作為計畫之代號,用最務實的行動,展現保護海洋之決心,請試述該專案之行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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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上警察之「海洋資源保育與環境維護」實務專案,核心在於掌握海巡機關由傳統「治安打擊」轉型兼顧「生態永續」的重大執法政策。涉及的核心觀念與規範依據如下:
- 機關法定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2 條及第 4 條規定,巡防機關掌理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環境保護及生態維護事項。(現行法已修正:海巡署於 107 年 4 月改隸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法》於 108 年全文修正,惟維護生態與資源之核心職掌未變)。
- 特別法執法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限制捕撈規範、第 48 條嚴禁毒電炸魚)、《海洋污染防治法》(船舶排污與廢棄物傾倒管制)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瀕臨絕種與珍貴稀有海洋物種產製品保護)。
- 專案緣起與定位:「護永專案」(守護海洋資源保育行動計畫)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為海巡機關以具體執法作為回應海洋資源枯竭危機的指標性常態專案,其核心精神為「生態常續、漁業永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與執法實務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宜採取**「前言定位 核心行動範疇(取締主軸) 具體落實策略(執法手段) 結語總結」**之四段論法:
- 前言:點出專案背景、宗旨及法益目標(資源枯竭危機與永續治理)。
- 核心行動三大主軸(取締範疇):精準歸納專案重點——「打擊違規捕撈(護資源)」、「加強海域巡護(護生態)」、「防制海域污染(護環境)」。
- 具體執法作為(行動策略):申論水上警察如何實際落實——包含科技監控、威力掃蕩、跨部會聯防及溯源堵截。
- 結語:強調從防堵查緝到海洋治理的制度成效,呈現典試委員重視之公務宏觀視野。
選項分析(申論題答題層次與得分點剖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按閱卷評分標準,考生之作答內容需完整涵蓋以下三大層次:
- 層次一:法益與背景掌握(權重約 25%)
- 滿分關鍵:能精準寫出「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啟動」之背景,並聯結《海岸巡防法》海洋保育職責。
- 失分盲點:僅籠統寫出「海巡署要保護海洋」,未提及專案名稱的政策象徵與執法依據。
- 層次二:行動核心內涵(權重約 50%)
- 滿分關鍵:具體列出專案針對的非法態樣,例如「毒、電、炸魚」、「違規拖網(近岸 3 浬內作業)」、「流刺網未依規定標識」、「盜捕保育類物種(如綠蠵龜、硨磲貝)」與「船舶偷排廢油廢水」。
- 失分盲點:口語化交代「抓違規抓很嚴」,未寫出具體法律構成要件與違規捕魚專有名詞。
- 層次三:執法策略與機制(權重約 25%)
- 滿分關鍵:提出執法配套措施,如「情資導向+科技輔勤」、「區域威力掃蕩」、「結合漁政環保聯合稽查」及「岸海一體溯源管理」。
- 失分盲點:忽略岸巡與海巡之協同分工,只描寫船艇海上追逐,缺乏體系思維。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三護四力」:
- 三大打擊主軸(三護):護漁業資源(抓違規漁業)、護海洋生態(守保護區與物種)、護水域環境(防海洋污染)。
- 四大行動策略(四力):科技輔勤力(雷達監控)、掃蕩執強力(重點熱區拂曉出擊)、橫向整合力(跨部會聯合稽查)、全民參與力(檢舉通報機制)。
第 四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107年4月19日根據情資,由3千噸級宜蘭艦在太平島海域,攔查屏東鹽埔籍漁船義守號涉嫌走私二級毒品安非他命831.8公斤,展現該署海上緝毒強大能量,由於海上販運毒品係透過組織犯罪集團專業分工,於海上查緝及蒐證異常困難,試說明查緝海上販毒之對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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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域犯罪偵查」與「海域安全維護」中針對跨國海上毒品走私的政策規劃、情資作為與海上執法戰術。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海岸巡防法》(民國 89 年公布施行版)第 4 條(巡防機關掌理事項)與第 5 條(巡防人員執行身分查驗、登臨檢查、扣押等職權)。 現行法已修正:立法院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全案修正公布《海岸巡防法》,對檢查、管束、扣留及器械使用等職權規範更為明確詳盡,解題仍以當年核心查緝架構為基礎。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運輸毒品罪)。
-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第 131 條(緊急搜索)、第 133 條(扣押)及證據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原則。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108 條(各國應合作制止在公海上未經授權從事麻醉藥品及精神調製劑之販運)。
- 學理核心:
- 情報導向警政(Intelligence-Led Policing, ILP):毒品走私具跨國性與高隱密性,巡邏臨檢難以盲目撈針,必須依賴前置情資布建、線民經營與大數據研判。
- 海域境況意識(Maritime Domain Awareness, MDA):整合岸際雷達、衛星偵照、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與無人機,掌握目標船隻動態軌跡。
- 防毒於境外政策:行政院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核心方針為「截毒於關口、緝毒於內陸、防毒於境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情境引導型策略申論題」,題幹以真實破獲案例(宜蘭艦於太平島海域截獲義守號)為引子,要求考生提出查緝對策。解題切入點應涵蓋「問題意識診斷」與「多維度對策提出」:
- 診斷困境:先簡短點出海上走私「難查、難追、難蒐證」的三大痛點(組織隱密斷點多、深遠海域無遮蔽易丟包、海上水文環境嚴苛造成扣押鑑識困難)。
- 建構對策體系:切忌只答「多派船巡邏」之空泛口號,應依犯罪偵查縱深由外而內、由源頭到法制,分為五大構面:
- 情資端:跨機關情資整合與國內外情報布建。
- 科技端:海域動態智慧監控與軌跡異常分析。
- 能量端:遠洋巡護艦艇部署與深遠海執法能量。
- 戰術與蒐證端:防丟包蒐證、立體登檢標準作業程序與證據保全。
- 法制與跨國端:國際司法互助與法制完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
解題技巧
- 破題呼應題幹關鍵字:開頭務必引用題幹提及的「太平島海域」、「3千噸級艦艇」、「組織分工」,點出「防毒於境外」與「深遠海公海查緝能力」的重要性。
- 專業術語加分:作答時帶入「情報導向警政(ILP)」、「海域境況意識(MDA)」、「母子船接駁模式」、「拋海丟包(Airdrop/Jettison)」、「證據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展現專業度。
- 常見陷阱與盲點:
- 陷阱一:僅著重「海巡署自己怎麼抓」,忽略海關、檢調、國安局及外國執法機關之情資整合。海上販毒本質是陸上組織的延伸,沒有陸上情資,海上查獲機率極低。
- 陷阱二:遺漏「海上蒐證與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