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巡防艦艇海上巡邏勤務結束,返港接近駐地港時,忽然遇上濃霧,艦艇長應採取哪些措施,確保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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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水上警察(海巡機關)巡防艦艇於受限能見度(濃霧)水域中,執行航行避碰操縱、航儀輔助、通訊協調及進港決策之「標準作業程序(SOP)」與法令依據。涉及之法規與觀念包括:

  1.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第 5 條(瞭望):保持正規的視覺與聽覺瞭望,並妥善利用現有一切設備。
  • 第 6 條(安全航速):依能見度、交通密度、本船操縱性能及雷達特性等,隨時採取安全航速以利停俥避碰。
  • 第 7 條(碰撞危險):妥善使用雷達長距離掃描與雷達標繪,判斷是否有碰撞危險。
  • 第 19 條(能見度受限制時船舶之操航):機艙隨時備俥、依當時情況調整航向航速、聽到前方他船霧號時應減速至維持航向之最低速度或停俥。
  • 第 35 條(能見度受限制時之音響信號):航行中之動力船舶應每隔不超過 2 分鐘鳴放長聲一聲;航行中但已停俥且對水面無速率時,鳴放長聲二聲。
  1. 海巡艦艇航行管理作業規定與霧中航行標準作業程序(SOP):
  • 艦艇遇能見度受限制時之應變處置(動員增派當值、全裝啟動航儀、聲光警戒、向岸端通報協調、評估港口管制與錨泊決策)。
  • (法規提醒:海巡機關因民國 107 年 4 月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現行作業手冊主管機關名稱已修正,但航行操作規範核心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情境實務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採取「時間序」與「系統化處置維度」,由艦體內部操控、外部通聯警戒,推進至最終進港決策。結構劃分為四大主軸:

  1. 艦艇操縱與航行警戒(人、機):減速備俥、加強人員瞭望部署。
  2. 助航設備與信號警示(儀、聲):開啟各類電子航儀監控周遭動態、法定霧號鳴放。
  3. 岸海通信與港管協調(通):通報陸上指揮中心及商港管制塔台(VTS),掌握水道船舶動態。
  4. 進港評估與風險處置(策):查明港口是否關閉,若條件不符則在外海指定錨區拋錨或漂航待命,嚴禁盲目進港。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業科目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本題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將《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具體條文要求,與海巡艦艇實務運作SOP緊密扣合,條列分明論述。若僅憑直覺回答「小心駕駛、看雷達」,缺乏法定音號、備俥要求及港口能見度管制判斷,將無法獲得高分。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可記憶「速、俥、望、儀、聲、通、策」七字訣:
  • 速/俥:減速、隨時備俥。
  • 望:增派前甲板與兩翼瞭望人員。
  • 儀:雷達ARPA標繪、AIS、電子海圖、測深儀全開。
  • 聲:依規鳴放霧中音響信號(每2分鐘1長聲)、開啟航行燈。
  • 通:通報海巡隊勤指中心與港口信號台(VTS)。
  • 策:評估能見度是否符合進港標準,不符則滯航或下錨待命。
  1. 常見盲點與扣分陷阱:
  • 漏寫「備俥」:在濃霧中僅寫減速是不夠的,輪機部門必須進入「備俥」狀態,使主機隨時可進行倒俥或緊急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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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有線民向海巡隊提供情資,指出有漁船由大陸走私大量安非他命進入臺灣,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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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巡查緝海上毒品走私的實務標準作業程序(SOP)、偵查作為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核心考點涵蓋:

  1.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海岸巡防法》已於民國 108 年大幅修正職權與管轄條文,原第 4 條、第 5 條之查緝與檢查規定已重新編修;各級檢察機關亦於民國 107 年 5 月去「法院」二字改稱「地方檢察署」)。
  2. 實體法適用: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
  •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項目甲項第一款之毒品)。
  1. 程序法與標準作業程序:
  • 情資處理與線民保護:《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檢舉人身分保密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
  • 指揮與強制處分令狀:《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與第 230 條(司法警察官協助檢察官偵查)、第 128 條(搜索票原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海上攔截與管轄權:《海岸巡防法》(107 年舊法第 4 條查緝走私職掌、第 5 條執行檢查職權)、《海巡器械使用條例》。
  • 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急迫逕行搜索)及其陳報法院審查機制、第 130 條(附帶搜索)、第 88 條(現行犯逮捕)、第 95 條(權利告知義務)、第 100 條之 1(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海巡情境實務與SOP」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時序三階段(事前整備 →\rightarrow 事中執行 →\rightarrow 事後處置)」之架構鋪陳,邏輯推展如下:

  1. 事前處置(情資查證、保密與報請指揮):從受理檢舉開始,強調線民身分保密與情資交叉比對,並依法報請檢察官指揮成立專案小組,聲請搜索票或通信監察,展現程序合法性。
  2. 事中處置(海上監控、強行攔檢與搜查扣押):結合勤務指揮中心、雷達監控與巡防艇海上部署,落實安全防護與密錄蒐證;針對搜查船舶,特別釐清「行政檢查」與「刑事搜索」之界線,嚴格論述令狀原則與緊急搜索之例外。
  3. 事後處置(人權保障、現行犯逮捕、毒品保全與移送):落實《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權利、安全戒護押返、毒品初篩磅秤與保全鏈(Chain of Custody),最後隨案解送檢察署擴大偵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實務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重點分布於以下爭點:

  1. 爭點一:情資查證與線民保密(佔分約 20%):能否點出《證人保護法》對線民之保護,避免線民身分曝光。
  2. 爭點二: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偵查一體(佔分約 20%):是否提及報請檢察官指揮、聲請令狀(搜索票、通訊監察書)。
  3. 爭點三:海上攔截、器械使用與正當法律程序(佔分約 35%):能否精準切入海上船舶搜索的合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令狀搜索,或第 131 條第 2 項之逕行搜索與 3 日內陳報法院機制),而非單純以行政檢查便宜行事。
  4. 爭點四:人權保障與逮捕扣押作為(佔分約 25%):是否落實《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權利告知、密錄器全程蒐證、現行犯逮捕及毒品證物鏈保管。

解題技巧

  1. 避免「以行政檢查掩護刑事偵查」:本案線民情資具體指稱走私安非他命,實質上已具備犯罪嫌疑,若僅引用《海岸巡防法》第 5 條行政檢查,會被質疑規避令狀原則。答題時務必並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或「情況急迫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逕行搜索,並於執行後 3 日內陳報法院」,方能符合憲法法庭與刑事訴訟之人權保障要求。
  2. 切記「程序、安全、證據」三大口訣:
  • 程序:線民保密、報請指揮、令狀原則、權利告知、限期陳報。
  • 安全:防護裝備、安全檢查(附帶搜索凶器)、集中看管、戒護防逃。
  • 證據:全程錄影、現場初篩、封存扣押、毒品監管鏈。
  1. 法規用語精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切勿誤寫為第一級或第三級;另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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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我國籍某漁船在屏東琉球鄉西南方 19.6 浬處發現一艘越南籍漁船下網作業,遂向海岸巡防機關報案。設若當時海象良好,海巡人員迅速趕抵現場,後續應如何處理?

請就處置作為、法令依據、後續裁罰權責、人員遣返等分工事項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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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現行法中,《海岸巡防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全文修正公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於民國 112 年改制升格為農業部,海巡署現隸屬於海洋委員會。


一、核心觀念

  1. 海域法律地位判定:
  • 我國領海寬度為自基線起算 12 浬12\text{ 浬};鄰接區為自基線起算 12 浬12\text{ 浬} 至 24 浬24\text{ 浬};專屬經濟海域則為自基線起算至 200 浬200\text{ 浬}。
  • 題目案發地點為「屏東琉球鄉西南方 19.6 浬19.6\text{ 浬} 處」,落於我國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12 浬<19.6 浬≤24 浬<200 浬12\text{ 浬} < 19.6\text{ 浬} \le 24\text{ 浬} < 200\text{ 浬}),並非領海。
  1. 行為主體與法律適用:
  • 涉案船舶為「越南籍漁船」(外國籍),非大陸籍漁船。因此本案完全排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應直接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專屬經濟海域法》)與《海岸巡防法》。
  1. 管轄權性質:
  • 外國船舶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下網捕魚,違反《專屬經濟海域法》第 6 條,其法律效果為行政罰(罰鍰與得沒入),非刑事犯罪。海巡人員之帶案管束與扣留,屬於行政調查與行政保全處分。

二、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海巡情境實務綜合申論題」,作答必須採取**「空間定性 →\rightarrow 主體辨識 →\rightarrow 現場執法 SOP →\rightarrow 裁罰與跨機關分工」**的層次切入:

  1. 空間與法規定性:先算出 19.6 浬19.6\text{ 浬} 為專屬經濟海域,鎖定《專屬經濟海域法》。
  2. 現場執法程序:依海巡標準作業程序(蒐證 →\rightarrow 登臨檢查 →\rightarrow 控制扣留 →\rightarrow 帶返港口)。
  3. 法律依據鋪陳:逐一列出授權海巡人員執法、扣留船舶、沒入漁獲之法條。
  4. 裁罰與遣返分工:釐清「海巡機關(查緝/調查)」、「漁業主管機關(裁罰主體)」、「移民機關(身分查驗與人員遣送)」與「外交單位」之權責橫向劃分。

三、申論解析與論述要點

(一)現場處置作為(標準作業程序 SOP)

  1. 蒐證與警告制止:
  • 抵達現場後,執勤艦艇應全程開啟攝錄影設備,記錄越南籍漁船之船名、編號、經緯度位置、下網作業事實及起網獲魚之違法畫面。
  • 運用廣播、聲光信號及國際信號旗,命該越籍漁船立即停止捕魚作業並收網。
  1. 登臨、檢查與控制:
  • 當時海象良好,應放妥警備救難艇或實施靠舷,由海巡安檢執法人員著防護裝備登臨檢查。
  • 控制該船駕駛台、機艙及船員,清點船員人數與身分證件,檢查船艙內之漁具、漁獲物及通訊導航設備,防止船員湮滅證據或抗拒執法。
  1. 扣留與帶案返港:
  • 依法製作登臨檢查紀錄表、現場筆錄,並對該船、作業漁具及非法採捕之漁獲物實施行政扣留,開立扣留收據。
  • 派員押解該越南籍漁船,或由海巡艦艇拖帶戒護,安全帶返就近之海巡基地或指定港口(如高雄港或東港)進行後續調查。
  1. 入港後防疫安全與留置筆錄:
  • 返港後實施人身安檢、船舶安全檢查與動植物檢疫(防止外來傳染病與違禁品輸入)。
  • 對越南籍船長及船員製作正式調查筆錄,固定違法事證。

(二)法令依據

  1.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第 6 條:外國人或外國船舶非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從事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包括採捕魚類)。
  • 第 16 條:違反第 6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 17 條:依第 16 條處罰者,其船舶、設備及採捕之生物資源,得沒入之。
  • 第 18 條:海巡執法機關對於在專屬經濟海域內違法之外國船舶,有行使緊追、登臨、檢查、逮捕及進行司法程序之權,並得扣留其船舶、設備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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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某日深夜,海巡署 100 噸級巡防艇在海上執勤時,突然遭遇大陸漁船造浪干擾,應採取何種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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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水上警察於海域執法時之「海巡艦艇各項勤務部署時機與應變作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相關執勤規範(如《海洋巡防總局巡防艦艇海上執勤標準作業程序》及艦艇部署準則)為準(現行體制已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制整合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由艦隊分署承接相關執勤規範)。

海巡巡防艇海上執勤之核心部署型態及其界定如下:

  1. 巡邏部署:平時出海執行一般性海域巡弋、監控與防堵之常態性執勤狀態。
  2. 警戒部署:遭遇突發異常狀況、外力干擾(如抗拒執法、惡意造浪、企圖衝撞)、接近可疑高風險目標,或因天候海象惡劣危及航行安全時,全艇提升戒備、加強防護與蒐證之防禦應變狀態。
  3. 登檢部署:已確認受檢目標且具備安全靠泊條件,下達登臨檢查命令,登檢小組著裝完備備便強靠跳船檢查之具體執行狀態。
  4. 戰鬥部署(備戰部署):面臨武力攻擊、敵對火器威脅或進入作戰狀態時,全艇人員就武器射擊及戰損管制位置之最高防衛作戰狀態。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情境危害評估與執法階梯」之切入點進行研判:

  1. 時空背景分析:時值「深夜」,海面視線不良;我方為「100 噸級巡防艇」,受限於噸位與耐波性,在浪況劇烈變動下艇身穩定度易受威脅。
  2. 現場動態評估:大陸漁船採取「造浪干擾」,利用其船體吃水深、主機馬力大或急轉蛇行產生尾波浪湧,企圖干擾巡防艇航向或逼退我方執法。此舉已構成海上安全威脅與執法阻礙。
  3. 部署層級決策:
  • 現場已脫離常態巡弋,不能僅維持「巡邏部署」。
  • 此時兩船航態極度不穩定,若冒然下達「登檢部署」實施強靠,將導致人員暴露甲板甚至落海傷亡,亦易發生船體碰撞事故。
  • 大陸漁民之造浪抗拒屬於行政違規伴隨危險抗拒,尚未升高至槍械射擊或軍事武裝交火,下達「戰鬥部署」不符比例原則。
  • 因此,艇長首要作為係命令全艇進入「警戒部署」,由操船人員拉開安全距離、靈活避浪,同時開啟強光探照燈與錄影設備全面蒐證,並備妥水柱等非致命性裝備以防範後續衝撞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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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100 噸級巡防艇於淡水河口距岸 2 浬處執行巡邏勤務時,突然失去動力,故障暫時無法排除,艇長應優先採取之處置作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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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防艇在海上航行中突然失去動力時,艇長如何依危險急迫程度採取優先處置。船舶失去推進能力後,無法自行控制船位,會受風、浪及潮流影響漂移;題目又指出巡邏艇位於淡水河口、距岸僅 2 浬,首要風險是漂向岸際而擱淺。

本題屬於船艇實務操作判斷,題目未要求引用特定法條;應以命題當年的海巡勤務與船艇安全處置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故障造成的直接危險,再選擇能立即控制危險的措施:失去動力使船艇無法操控,而近岸水域有擱淺風險,因此應先下錨固定船位、避免繼續漂移。確認船艇安全後,再視故障情形通報、求援、安撫艇員及準備救生設備。

選項分析

(A) 發出求救遇難信號或燈號:錯誤。 失去動力不必然代表船艇已遇難或面臨立即沉沒等危難。此時首要任務是防止船艇漂移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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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某日夜間,100 噸級巡防艇緊急出港後,海面上從雷達螢幕發現四個可疑目標點。船舶自動辨識系統(簡稱 AIS)顯示下列各目標點海上識別碼(簡稱 MMSI),請研判何者是大陸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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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辨識海上移動業務識別碼(MMSI)中的海上識別數字(MID)。一般船舶 MMSI 為 9 位數,開頭 3 位數是 MID,用來識別主管機關或船旗國(地區);其餘 6 位數是個別識別碼。

本題涉及識別碼,不涉及海巡法規或實務操作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識別碼分配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讀取各 MMSI 的前三碼,再對照 MID 所屬國家或地區:

  • 412、413、414:中國大陸
  • 416:臺灣
  • 533:馬來西亞
  • 564:越南

因此,前三碼為 412 的 A 選項代表中國大陸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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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附圖擷取自某颱風即將侵襲臺灣前之地面天氣圖。巡防艦將至臺灣北方海域執行海上救難勤務,請依據彭佳嶼測站之觀測資料推估,該海域之風速大小介於下列何區間內?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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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航海氣象與地面天氣圖判讀」在海巡水上警察執勤情境之實務應用,核心在於地面天氣圖之測站模型(Station Model)風標符號判讀及風速級距換算:

  1. 風標符號定義(依世界氣象組織 WMO 及氣象測報標準):
  • 風桿(Staff):指向測站圓圈,其延伸方向代表風吹來的方向(風向)。
  • 風羽(Barb):標示於風桿尾端,代表風速大小:
  • 三角旗(Pennant / Flag):每 1 面三角旗代表 5050 節(knots, kt)。
  • 長劃(Long Barb):每 1 條長劃代表 1010 節。
  • 短劃(Short Barb):每 1 條短劃代表 55 節。
  1. 填圖風速與區間對應標準: 地面天氣圖填圖時,風速觀測值係以 55 節為級距單位化整,各標準符號所代表之觀測風速涵蓋區間通常為標示值 ±2\pm 2 節:
  • 1010 節(1 長劃):涵蓋 8∼128\sim12 節。
  • 1515 節(1 長 1 短):涵蓋 13∼1713\sim17 節。
  • 2020 節(2 長劃):涵蓋 18∼2218\sim22 節。
  • 2525 節(2 長 1 短):涵蓋 23∼2723\sim27 節。
  • 5050 節(1 三角旗):涵蓋 48∼5248\sim52 節。

解題方法

  1. 鎖定目標測站地理位置: 巡防艦受命前往「臺灣北方海域」執行救難勤務,檢視地面天氣圖中臺灣北部海面的代表性離島測站——彭佳嶼測站(位於基隆東北方約 56 公里處海域)。
  2. 判讀彭佳嶼測站風標符號: 檢視圖中彭佳嶼測站之風桿尾端,繪有**「二長劃、一短劃」**之風羽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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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一艘海巡艦艇與一架飛機共同搜索之模式中,艦艇應如何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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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艦艇與飛機共同搜索」時,艦艇的航行搜索方式。空中機具視野較廣、搜索速度較快,可負責較大範圍的空中搜索;艦艇則依指定航線穩定前進,與飛機相互配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是「艦艇與飛機共同搜索」。依本題所採用的共同搜索模式,艦艇採直線前進,讓飛機配合艦艇航向搜索。扇形、方形向外擴大及 S 形,均不是本題所指的艦艇航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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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漁業電台通報有漁船於七星潭外海 10 浬處船體進水等待救援,巡防艇趕抵現場時,該船甫沉沒,部分船員搭乘救生艇在附近海域漂流。該巡防艇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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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難搜救實務(Search and Rescue, SAR)」之核心標準作業程序,主要依據國際海事組織與國際民航組織聯合編纂之《國際航空與海上搜救手冊》(IAMSAR Manual)及海巡署《海難搜救標準作業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巡實務規範為準):

  1. 人命救助優先與情資即時取得原則:抵達現場之搜救單位(SRU)應以救援生命為第一要務。將漂流人員接駁上艇除確保其生命安全外,更能在第一時間向生還者查明全船總人數、失蹤人數、落海時間及穿著救生衣情況等關鍵情資,以確立或修正「基準點(Datum)」。
  2. 搜救模式(Search Patterns)之選定:
  • 擴大四方形搜救模式(Expanding Square Search, SS):適用於「單一搜救載具(Single-unit)」、遇難目標之「基準點極為明確且集中(如甫沉沒之沉沒點)」、目標在基準點附近漂流且搜尋海域範圍不大時。
  • 平行搜尋模式(Parallel Track Search, PS):適用於「大範圍海域」、「目標僅知大致漂流方向而無精確點位」、或「多艘搜救船艇(Multi-unit)」協同平行排開進行大規模掃蕩搜尋。

解題方法

本題之情境解題應分為兩個步驟循序切入:

步驟一:評估現場人員處置(接駁 vs. 標定待援)

巡防艇已趕抵現場,該船甫沉沒,部分人員搭乘救生艇在海面漂流。

  • 不可僅標定位置:海象變化莫測,救生艇若持續漂流恐有翻覆、漂失或人員失溫之風險;更重要的是,若不立即接駁,將無法直接向獲救船員詢問「到底幾人未上艇?最後看見他們落海是在哪個方位?有無穿救生衣?」,喪失黃金救援情資。
  • 應先實施接駁:先行接駁救生艇人員上巡防艇,確保其生命安全並立即取得失蹤者情報,方為合乎常理與法規的處置。

步驟二:決定後續搜尋模式(擴大四方形 vs. 平行搜尋)

依題幹敘述,「巡防艇趕抵現場時,該船甫沉沒」,顯示落海失蹤者之基準點(Datum)極為確定,且現場當下僅有該艘巡防艇單獨作業(單艇作業):

  • 單艇在遇難地點高度明確(甫沉沒之座標點)、目標漂移半徑尚小時,標準搜尋法為由基準點中心向外擴展直角航線的「擴大四方形搜救模式(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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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海巡隊勤務指揮中心接獲通報指出所轄海域航行船隻有漏油情事,派遣線上巡防艇登檢該船舶,發現該船機艙之黃色標誌油管在漏油。你是帶班分隊長,見此狀況研判可能是何種油洩漏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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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機艙管路的顏色識別。管路以標誌顏色區分輸送的流體,便於船員和登檢人員迅速辨識管線用途;依本題採用的識別慣例,黃色標誌代表滑油管路。

本題是船舶實務辨識題,沒有適用的法條或計算公式;以命題當年的管路顏色識別慣例及題目所給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漏油位置在「機艙之黃色標誌油管」。作答時先將標誌顏色對應到管路用途,再判斷可能洩漏的油品:黃色標誌對應滑油,因此研判為滑油管路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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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某漁船在安平港外海 6 浬處作業時,與巴拿馬籍商船發生絞網糾紛,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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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船舶發生絞網糾紛時,海巡機關的初步處置順序。事件發生在安平港外海 6 浬,涉及我國漁船與巴拿馬籍商船;題目問的是「最優先」的處置,而不是最後向外國追償或請求外國機關協助。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海巡實務作答:先透過商船在臺代理行聯繫船方,指派代表處理,以利即時協調、釐清事實並處理損害;後續再視協調結果及案件需要,循適當管道辦理。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在實務處理順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最優先」:這是在問事件發生後,哪個步驟最直接、最能立即啟動處理。巴拿馬籍商船在臺灣有代理行時,先通知代理行指派代表,是直接聯絡船方並促成協調的做法。向外國機關函送資料或向我國中央機關申請跨國求償,均屬較後續的處理方向,不是第一步。

選項分析

(A) 通知商船所屬臺灣代理行指派代表處理:正確。 代理行是聯繫外籍商船及其船東、保險或船務代表的直接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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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巡防艦艇執勤時,海象不佳,經過浪區,左減速機滑油低油壓警報響。經派員檢查,發現左減速機滑油異常耗損,滑油量已明顯低於滑油尺下限,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巡防艦艇在惡劣海象下發生減速機滑油低油壓警報及滑油量不足時,如何兼顧機械安全與航行安全。低油壓且油量低於滑油尺下限,表示潤滑不足,持續加速或增加負荷可能使減速機損壞;但在浪區直接停機,也會使艦艇失去操船能力,增加航行風險。

解題方法

先確認滑油異常是否伴隨冷卻水乳化。冷卻水若有乳化,代表滑油可能已受水污染,故障狀況較嚴重,不能只補油後繼續航行。若冷卻水未乳化,則依題目所給處置,補充滑油後以慢俥駛離浪區,以較低負荷維持必要操船能力。

判斷重點是:先確認滑油狀況,再採取低負荷、可操船的方式脫離浪區;不可忽視機械警報,也不可貿然讓艦艇失去動力。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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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新北市名產「萬里蟹」,主要係在「西北海域」捕獲。由於大陸漁船經常至該海域作業,並干擾我國漁船,試問:保護我國漁船在該海域作業之安全,下列何者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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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水上警察於執行「護漁專案勤務」(以西北海域秋季萬里蟹產季護漁為背景)之情境應變原則、勤務執行優先順序,以及海上執法比例原則。相關依據與實務準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及海巡實務作業規範為準:

  1. 情資掌控與通聯優先原則:海域遼闊且漁船作業位置隨時變動,水上警察執勤的首要任務在於建立通聯網,隨時掌握作業船群分布與突發狀況,以達「早期預警、即時應處」。
  2. 海巡執法之角色定位:護漁核心在於「維護我國漁民作業安全」與「驅離/取締越界越區干擾之大陸漁船」,並非對我國合法作業漁民施加過度管制。
  3. 兩岸海上漁事糾紛處理機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海巡署相關作業規定,遇有兩岸漁船絞網糾紛,首重現場蒐證、隔離雙方防止事態擴大並協助調處賠償,而非盲目扣留或立即押解回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情境實務之「勤務處置優先順序與戰術可行性判斷」,解題切入點如下:

  1. 資源限制與實務可行性:海上執勤面臨「海域廣闊、漁船分散、艦艇數量有限」之特性,任何防護作為均須建立在「情資與通聯」之上。艦艇無法對每艘漁船採一對一貼身保護,亦非將有限資源用於管制我國漁船。
  2. 「預防與掌握」優於「事後處置」:護漁勤務的優先目標是避免衝突發生;欲達成此目標,巡防艦艇必須主動開啟通聯網絡,透過漁業通訊電台與現場作業漁船隨時交換即時情資,使艦艇能在第一時間獲知陸船動態與我方求助通報,故維持通聯是最基礎且最優先之作為。
  3. 行政法比例原則檢驗:對於尚未涉及重大刑案或抗拒執法的海上糾紛,執法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過當執法引發兩岸緊張或不符管轄法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巡艦艇執行西北海域護漁任務,核心職責在於「防堵大陸漁船越界干擾侵漁」與「確保我國漁民海上安全」,並非將執法重心放在「管理我國漁船作業秩序」,此舉本末倒置;且巡防艦艇之部署係依漁汛及越界熱點進行動態配置,並非以管制我方漁民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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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巡防艇航經新竹頭前溪外海,發現有大量髒污液體由該溪流流入海中,當時海水正開始退潮,且該處潮流之平均速度為 40 公分/秒。以頭前溪口為基點,請評估 3 小時後該海域受污染之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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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流方向與漂流距離的估算。海水開始退潮時,頭前溪口外海的潮流向北;污染液體隨潮流移動,距離以「潮流速度 × 時間」計算。題目未涉及法條。

解題方法

潮流平均速度為每秒 4040 公分,換算為每秒 0.40.4 公尺;33 小時為 10,80010{,}800 秒。

漂移距離=0.4 公尺/秒×10,800 秒=4,320 公尺≈4.3 公里\text{漂移距離} = 0.4\ \text{公尺/秒} \times 10{,}800\ \text{秒} = 4{,}320\ \text{公尺} \approx 4.3\ \text{公里}

退潮時污染物隨潮流向北移動,因此以頭前溪口為基點,3 小時後受污染範圍約在北方 4.3 公里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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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菲律賓向國際仲裁法庭所提出南海主權仲裁案,其中提及我國南沙太平島為岩礁。假設相關機關徵詢您的意見,下列有關於太平島地位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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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島嶼、岩礁及其海域權利的區分。太平島是否屬於公約第 121 條第 3 項所稱「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會影響它能否主張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題目設定為準:

  • 島嶼:四面環水,且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陸地區塊,可主張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
  • 岩礁:若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依第 121 條第 3 項,不享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但仍可主張領海及鄰接區。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所述地物是否符合公約第 121 條第 1 項的島嶼定義,再看它是否受第 3 項的岩礁限制。題目將太平島定位為能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島嶼,因此可主張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據此,選項中把太平島說成不能主張這兩種海域權利的敘述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太平島可以主張 12 浬寬度的領海:正確。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領海寬度可自基線起算至多 12 浬。即使地物屬於第 121 條第 3 項所稱岩礁,仍可主張領海;題目設定的太平島當然也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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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海巡機關接獲通報,我國籍漁船於東經 126 度 10 分、北緯 26 度(臺日漁業協議特別合作海域外 10 浬處)作業時,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登檢取締,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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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處理「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外」我國漁船遭日方登檢取締時的護漁原則。依民國 107 年的處理原則,應先判斷漁船所在位置是否落在臺日漁業協議的特別合作海域內;若在協議適用海域外,不能直接以協議所定的合作作業秩序作為護漁依據。

題示位置為東經 126 度 10 分、北緯 26 度,並明示在「特別合作海域外 10 浬處」。因此,處理上不派艦與日方公務船對峙,但仍適時提供必要的外交協助。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1. 確認海域:題目已指明位置在特別合作海域外 10 浬,故不適用特別合作海域內的作業安排。
  2. 確認處置方式:在該海域遭日方登檢取締,依命題當年護漁處理原則,不派艦前往現場形成對峙;涉及我國漁民權益時,則透過外交途徑提供必要協助。

因此,正確處置是「不派艦護漁,但適時提供必要之外交協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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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大陸地區漁船越界至金門禁止水域從事非法電魚,當場遭海巡隊查獲,海巡隊調查後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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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海巡執法實務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司法改革法案於民國 107 年 5 月修正《法院組織法》,「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全面更名為「地方檢察署」)。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大陸船舶越界違法之案件定性」、「刑事優先原則(刑先罰後)」與「海巡人員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之移送職責」**:

  1. 《漁業法》之刑事責任:依《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屬侵害漁業生態資源之刑事犯罪,非單純行政違規。
  2. 屬地管轄與司法警察義務:金門「禁止水域」性質等同我國領海,依《刑法》第 3 條屬地主義,大陸地區人民於我國管轄水域內犯罪,我國享有刑事管轄權。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至第 231 條規定,具備司法警察(官)身分,調查犯罪嫌疑後,依法應移送管轄地檢署(金門地檢署)偵辦。
  3. 行政罰與刑罰競合(刑先罰後):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縱認越界與電魚屬實質數行為,但非法電魚涉及刑事偵查,海巡機關扣留之人、船、物均屬刑事證物或得沒收之物,實務上應移送地檢署偵辦,待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海巡機關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 32 條、第 80 條之 1 續處行政罰鍰與沒入。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行為定性 →\to 責任競合判斷 →\to 機關權責與程序流程」**的三步切入法:

  1. 第一步(定性):審視題目事實為「越界」(違反兩岸條例,屬行政違規)+「非法電魚」(違反《漁業法》第 48 條,涉犯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之刑事罪)。
  2. 第二步(選取程序路徑):當執法現場查獲行為涉及「刑事犯罪」時,刑事訴追程序具有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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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查獲私運案件,有關蒐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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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查獲私運案件時的蒐證與移送作業,重點是查明涉案人及私貨資訊,並由適當的主管機關或專業機關協助認定。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相關作業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類蒐證事項:一是涉案人的訊問與事實調查,二是私貨的名稱、數量、重量及必要時的專業認定。前三項中,A、B符合查緝作業要求;D所指非自行捕獲魚貨的認定,應送請當時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C將大陸物品的認定機關寫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本題命題所據作業規範,此一機關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涉案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採隔離訊問,以避免彼此串供或相互影響陳述,並利於分別查明各人的行為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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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巡防艇在海上登檢一艘漁船,在船上查獲下列何項走私物品時,應依懲治走私條例移送地檢署偵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貨物,須符合公告列出的品項與門檻,才屬本題所問應依懲治走私條例移送偵辦的管制物品。

公告門檻是:大陸地區貨物屬海關進口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或公告另列的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本題各選項只提供重量,因此依品項是否落在公告範圍及是否超過 1,000 公斤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原產地,再看物品是否屬公告列舉的品項,最後判斷重量是否「超過」1,000 公斤。兩項門檻是「或」的關係;但題目沒有提供貨價,故不能以完稅價格門檻判斷未達重量門檻的選項。

香菇屬海關進口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的農產品;大陸原產且未經准許輸入,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即符合公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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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某大陸籍貨輪經核准,得於大陸與金門間直航。巡防艇發現該貨輪由大陸直航金門時,偏離經核准之航道且不聽制止,試問下列何種處理方式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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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岸海運直航船舶偏離核准航道時,應如何區分海上現場執法與航政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置。題目已說明貨輪經核准直航,違規情形是偏離核准航道且不聽制止;依官方答案,應由巡防艇蒐集相關證據,再函送金門縣政府裁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船舶應依公告航路或航道航行;第 13 條就偏離航道等違規,規定由交通部命令改正,情節重大時得廢止許可。就本題所給選項及官方答案,實務處理方式是海巡蒐證後函送金門縣政府裁處。現行法規文字及權責可能已有調整,作答仍應依命題當年法規與官方答案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貨輪已經取得直航核准,但違反核准航道航行。因此,這不是題目所述「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情形,不能直接套用該類案件可能採取的驅離或扣留措施。

巡防艇在現場的適當工作是查明並保存違規事證,例如船舶身分、航跡、位置、制止過程及相關通聯紀錄,再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裁處。依官方答案,選擇「蒐證後函送金門縣政府裁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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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臺東海巡隊巡防艇於臺東外海 0.6 浬處,執行膠筏登檢任務時,不慎撞擊該膠筏船長左胸致其落海,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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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整合了海巡實務情境應變(人命救助優先原則)與國家賠償法之實體與程序要件,為警特水上警察情境實務的經典跨領域題型。核心法條與法理依據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實務情境處置原則:執行海域登檢遭遇人民落海受傷時,以「人命救助與緊急醫療救護」為第一優先順位,此為海巡標準作業程序(SOP)之基本精神。
  2. 國家賠償責任優先原則(民法第 186 條之適用限制):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侵害人民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被害人不得直接向公務員個人依《民法》第 186 條主張優先賠償;且《民法》第 186 條第 1 項但書明定,公務員因過失背叛職務時,以被害人不能受賠償時為限,始負其責任(補充性責任)。
  3. 協議先行原則(《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逾期不協議或拒絕協議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得逕行起訴。
  4. 求償權要件(《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國家賠償後,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法定要件限於該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若僅有「普通過失(具體輕過失或抽象輕過失)」,機關不得行使求償權。 (法規提醒:現行《國家賠償法》雖於民國 108 年大幅修正第 6 條關於開放山域水域之免責規範,但第 2 條公務員責任與求償權、第 10 條及第 11 條之協議先行程序架構均未改變。)

解題方法

解答情境實務題目時,應遵循「時間序列邏輯」與「法理合致性」兩大切入點:

  1. 時序與應變層次:題幹問的是「撞擊致其落海,何者『最優先』?」現場危害正在發生,人命安全陷於危急,所有法律訴訟與責任追究均屬「事後處置」,唯有現場立即施救並通報送醫才是「當下最優先」的戰術應變。
  2. 法律瑕疵排除:選項 (B)、(C)、(D) 不僅在處置時序上均屬事後作為,且各自在民法責任分配、國賠前置程序、機關求償要件上存在重大法律錯誤,直接排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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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巡防艇於巡邏時,接獲通報於宜蘭外海 10 浬處,風力 4 級、陣風 6 級以下,我國「金○○」號漁船作業時漁工落海。巡防艇至現場搜救後,將未著救生衣漁工救起送醫,惟不幸往生,下列何種處理方式最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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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遇到漁船船員落海死亡時,如何兼顧海上救難、死亡相驗與刑事案件調查。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如發現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勘驗。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依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視其職務等級及資格,分別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題目中的漁工是在漁船作業期間落海,且未著救生衣。這些情形足以讓承辦人員調查是否涉及船長、雇主或其他人的過失,以及相關安全規定是否遭違反;但不能僅憑這些事實直接認定有人犯罪。應先製作調查筆錄、保全證據,報請檢察官相驗,並將案件移送偵辦。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案不是單純的救難任務:落海者已死亡,死亡原因及落海過程仍需查明。接著判斷是否有須調查的事故疑點:死者在漁船作業時落海,且未穿救生衣,可能涉及安全管理或過失責任。因此處置不能只停留在相驗,也不能把案件當成已確定無犯罪的單純意外;應依刑事程序報請相驗並移送偵辦。

宜蘭外海 10 浬是題目提供的海域背景;風力與陣風資訊也不會免除死亡案件的調查及相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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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巡防艇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在所轄海域發生船舶碰撞事故請求協助處理。巡防艇趕赴事發海域進行海事碰撞之蒐證,請問帶班艇長至事發海域進行碰撞蒐證,下列何者最優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防艇接獲船舶碰撞事故通報後,帶班艇長抵達現場執行海事碰撞蒐證時,應優先掌握的事故現場資料。碰撞蒐證的重要基礎,是及早記錄兩船碰撞前的航向、航速、相對方位與距離,以利還原碰撞前的航行態勢。

本題涉及海上事故現場蒐證與勤務處置順序,並非以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勤務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依「先保存關鍵、易變的現場資訊,再進行後續協調與處置」判斷。船舶航向、航速、方位及距離會隨時間與船舶操縱而改變;先詢問並記錄兩造船舶的相關資料,有助於還原碰撞發生前的位置關係與運動狀態。因此,應先選擇詢問兩造船隻的航向、航速、方位與距離。

選項分析

  • (A) 與航政主管機關通聯:錯誤。 與主管機關聯繫有助於後續事故處理與權責協調,但不是抵達事故海域後優先固定碰撞前船舶動態資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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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水上警察人員《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