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平交易管理
試題代碼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一 題25 分

乙現年 19 歲,為 A 屋之所有權人。甲向乙承租 A 屋,供其受僱人丙作為居住之處所,租金每月新臺幣 1 萬元,甲、乙雙方因此成立租賃契約。

甲乃命丙直接自乙處受讓 A 屋之占有,進而搬遷入住。稍後,乙之父母得知乙將 A 屋出租予甲之情事,乃向甲表示拒絕同意甲與乙間之租賃契約。然而,丙卻始終不知乙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甲、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因此受影響之情事。並且,丙已在 A 屋居住長達 1 個月之久。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0 年民法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契約的效力,以及租賃契約不生效力後,使用房屋所生的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20 歲為成年人;民法第 12 條於民國 110 年修正為滿 18 歲成年,但該修正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因此,乙在題目所述時間年滿 19 歲,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依同法第 79 條,未經允許所訂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後,契約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的行為能力,再確認租約是否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接著,因租約不生效力,分析甲與乙間是否仍須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使用利益。

一、乙於命題當年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命題當年適用的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20 歲為成年人。乙年滿 19 歲,尚未成年,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甲、乙所訂的租賃契約包含乙提供房屋使用、甲支付租金的義務,並非乙純獲法律上利益,也不屬於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因此,乙訂約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事後承認。

二、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租約不生效力

題目未表示乙的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租約;乙的父母得知後,已向甲明確表示拒絕同意。故依民法第 79 條,甲、乙間的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甲與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各為 12\frac{1}{2},惟甲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丙。稍後,丙將此應有部分出賣予善意之丁,價金新臺幣 10 萬元。丙同時將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丁,丁亦支付價金 10 萬元予丙。

試問,此時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7 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及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的效力。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同條第 2 項則規定,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至今沒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與丙間的移轉行為效力,再判斷丁是否為受第 87 條第 2 項保護的善意第三人,最後處理甲與丙之間的返還關係。

甲與丙通謀虛偽移轉甲的應有部分,甲、丙間的移轉意思表示無效。丙因此未取得該應有部分的實體權利;登記雖移轉至丙名下,仍不會使甲、丙間的虛偽移轉有效。

但丙嗣後將該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登記給善意丁,丁是甲、丙通謀虛偽表示所涉及的第三人。依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甲不得以原移轉無效對抗丁。丁取得該應有部分後,甲即不能再向丁主張所有權或請求塗銷丁的登記。

甲與丙間的法律關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甲乃 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A 地上有一棵百年櫻花樹。甲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乙。

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上樹木的權利歸屬,以及租賃關係中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與占有地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規定的後續修正不影響本題結論。

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屬於不動產。樹木植根於土地、尚未與土地分離時,原則上是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權隨土地歸屬。甲既是 A 地所有人,題目也沒有交代另有地上權或其他權利安排,樹木所有權即歸甲。

依民法第 421 條,租賃是出租人將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承租人依租約取得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及占有地位,並不因此取得租賃物或其定著物的所有權。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涉及的三種權利:

  1. 所有權:A 地及未與土地分離的櫻花樹歸誰所有?
  2. 租賃權利:乙能否依租約使用、收益 A 地?
  3. 占有地位:乙是直接占有人或間接占有人?占有是否有法律上原因?

甲將土地出租並交付乙後,樹木所有權仍須依土地與定著物的規則判斷;乙的占有及使用收益權則依租賃關係判斷。把所有權與租賃、占有混為一談,就會誤選 A。

選項分析

(A) 乙乃 A 地上之櫻花樹所有人——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僅限於土地與定著物。試問,下列何者並非不動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的不動產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須固定附著於土地,且具一定持續性,不能僅因物品放在土地上或暫時與土地結合,就認定為不動產。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為土地,或是否固定附著於土地並具有持續性。土地本身當然是不動產;設施若是持續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也屬定著物。反之,臨時鋪設、未具持續性的設施,不因設置在土地上就成為不動產。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甲乃 A 腳踏車所有人。A 腳踏車市價 10 萬元。乙未經甲之同意,以甲之名義出賣 A 腳踏車於丙,約定價金 5 萬元。丙不知乙未經甲同意而出賣 A 腳踏車一事。

甲得知此事之後,以存證信函通知丙:「甲不允許且亦不承認乙出賣 A 腳踏車一事。」

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無權代理、本人拒絕承認的效果,以及表見代理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 民法第 169 條:本人須因自己的行為表示授與代理權,或明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反對,才可能負表見代理的授權人責任。
  • 民法第 11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對善意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責任原則上由無權代理人乙負擔,不是由本人甲負擔。

解題方法

乙未經甲同意,卻以甲的名義出賣腳踏車,屬於無權代理。甲以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不承認後,依民法第 170 條,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接著分別判斷所有權、移轉義務、表見代理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民法第 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下列何者並非法定要式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定要式行為」:法律明文規定法律行為必須遵守特定方式,該方式即為成立或生效要件。依民法第 73 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判斷各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應看民法是否要求「契約本身」以特定方式成立;法律只要求一方提供書面資料,並不當然使契約成為要式契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民法各契約規定,確認是否明文要求契約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730 條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 756 條之 1 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合會契約的規定未要求書面。旅遊契約雖有書面交付規定,但那是旅遊營業人因旅客請求而負的義務,不是契約成立的法定方式,因此本題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 (A) 旅遊契約:正確,並非法定要式行為。 民法第 514 條之 2 規定,旅遊營業人因旅客請求,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並交付旅客。這是旅遊營業人的書面交付義務,不是要求旅遊契約必須以書面成立;旅遊契約屬不要式契約。
  • **(B) 合會契約:本題中為錯誤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稱物權行為者,謂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試問,下列何者並非物權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物權行為,是以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直接內容的法律行為。判斷重點在於:該行為本身是否直接發生物權變動,而非僅產生將來移轉或設定物權的債權義務。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依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移轉,原則上須交付。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效果:若行為直接設定或移轉物權,就是物權行為;若只是事實行為,或僅產生債權關係而未直接變動物權,就不是物權行為。

選項分析

(A) 抵押權之設定:錯誤。 抵押權設定是直接創設抵押權的物權行為。不動產抵押權須辦理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始生效力。因此它是物權行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甲乃 A 車所有人。甲出賣 A 車於乙。關於甲如何移轉 A 車所有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所有權移轉的方式。汽車屬於動產,依民國 110 年《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須將動產交付,始生效力。這裡的「交付」不限於把車實際交到買受人手中,也包括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汽車過戶登記是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的行政措施,不是《民法》規定的汽車所有權移轉要件。因此,僅完成登記,不能取代民法上的交付。

解題方法

先判斷汽車屬於動產,再套用《民法》第 761 條的交付規則。接著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律承認的交付方式,或是否把不動產的登記生效原則誤用到汽車上。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甲把 A 車實際交給乙,屬於現實交付;甲、乙有移轉所有權的合意時,得依此移轉汽車所有權。
  •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甲乃 A 長笛所有人。甲出賣 A 長笛於乙,雙方約定價金 10 萬元,但甲在 A 長笛買賣契約書上少寫一個 0,寫成價金 1 萬元。甲就此有重大過失。

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錯誤,以及錯誤撤銷與損害賠償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民法第 91 條:依第 88 條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但賠償額以履行利益為限。
  •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因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而為錯誤意思表示者,不得撤銷。

解題方法

雙方實際約定價金為 10 萬元,甲卻在契約書上誤寫為 1 萬元,屬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甲對少寫一個 0 有重大過失,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不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因此,契約不因甲的錯誤而無效,甲仍受契約拘束。再依題目選項,判斷其餘選項是否能由契約效力或物權移轉規則推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甲乃 A 鑽錶所有人。甲對乙負有 100 萬元借款債務。甲以 A 鑽錶設定質權於乙,用以擔保該筆 100 萬元借款債務。關於質權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動產質權成立後,質權人對質物的使用、出租、保管,以及對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規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884 條:動產質權以質物交付質權人為成立要件。
  • 民法第 887 條: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非為保存質物所必要,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
  • 民法第 933 條準用民法第 767 條:質權人於占有受侵奪時,得依占有規定請求返還;此外,質權人對無權占有質物的第三人,得以質權為基礎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質物。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質權人,再逐項判斷其權利義務:出租與使用須看是否符合民法第 887 條;保管義務依同條判斷;對第三人請求返還,則看質權人能否為保全其質權而行使物上請求權。注意題目問的是「關於質權人之權利」,不代表質權人只享有權利而不負義務。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甲乃 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以 A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典權於乙。關於典權人乙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典權及出典人回贖期限。典權是支付典價後,占有他人不動產並為使用、收益的物權。依民法第 911 條以下規定,典權人有使用收益典物及轉典等權利;典權存續期間,出典人仍保有典物所有權與回贖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924 條規定,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仍不回贖,典權人始取得典物所有權。題目所稱二十年,尚未達法定期間。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法關於典權人的權利,以及未定期限典權的回贖規則。前三個選項分別涉及典權讓與、轉典、出典人的留買權;第四個選項則要辨別未定期限的法定期間是三十年,而非二十年。

選項分析

(A) 乙得將其典權讓與他人:正確。 依民法第 915 條,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並得將典物出租於他人。因此,乙得讓與其典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甲乃 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乃 B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 B 地所有人。A 地與 B 地兩地相鄰。

甲為避免乙在 B 地上建築高樓,妨礙於 A 地之眺望,便與乙約定,於 B 地上設定定有期限之不動產役權,以供役 A 地;甲應按期支付乙地租若干。甲因此取得對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並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關於不動產役權人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不動產役權的權能與限制。甲為需役不動產 A 地的所有人,得依設定目的,在乙所有的供役不動產 B 地上行使約定權利;本題目的在避免高樓妨礙眺望,並約定甲按期支付地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851 條:不動產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利之用。
  • 《民法》第 859 條之 2:不動產役權得以需役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設定或其他權利之設定,作為其移轉、設定或其他處分的從屬行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民法》第 859 條之 3:不動產役權人得在供役不動產上設置必要設備,並負維持義務;行使或維持權利所必要的附隨行為,也在權利範圍內。
  • 《民法》第 859 條之 4:行使方法有變更必要時,不動產役權人得以自己費用請求變更,但不得因此妨礙供役不動產所有人行使權利。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在問哪一種權能:設置設備、權利抵押、附隨行為,或變更行使方法。前三者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不動產役權能否獨立設定權利抵押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甲、乙與丙三人合夥經營餐廳,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關於合夥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合夥章中,合夥人個人權利的界線:合夥股份移轉受限制,合夥財產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析;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支出的費用,則得請求償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合夥財產是合夥人的公同共有財產,合夥人並非各自取得特定財產的單獨所有權。因此,不能僅因持有三分之一股份,就自由處分合夥財產或要求分割。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法》第 678 條、第 682 條、第 683 條及合夥財產的公同共有性質:

  • 因合夥事務支出的費用,能否請求償還?
  • 合夥清算前,能否請求合夥財產分析?
  • 能否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
  • 能否單獨處分合夥財產?

只有支出費用的請求權有明文保障,故選 C。

選項分析

(A) 甲得自由轉讓其合夥股份於第三人:錯誤。 《民法》第 683 條規定,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的股份轉讓於第三人。合夥關係重視合夥人彼此間的信賴,甲不能自由將股份移轉給外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甲委任乙,為其處理 A 地出賣事宜,約定報酬若干。試問,關於受任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委任契約中受任人的基本義務。委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受任人負有依指示處理事務、善良管理人注意、報告處理狀況,以及原則上親自處理等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 537 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第 540 條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並於委任關係終止時明確報告顛末。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判斷委任報酬是否有約定:甲與乙約定報酬,屬於有償委任。接著逐一對照法條:有償委任適用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則是無償委任的注意標準。據此即可辨認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甲以土地仲介為業。乙乃 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與乙成立居間契約,由甲媒介乙出賣 A 地於丙。

試問,關於居間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居間契約中,居間人的報告、調查及誠信義務,以及居間人是否負有代當事人履行契約的義務。依民法第565條,居間是居間人為一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民法第567條規定:居間人對訂約事項應就所知據實報告;以居間為業者,還須調查訂約事項及當事人的履行能力、訂約能力。民法第571條涉及居間人對委託人的義務與誠實信用;民法第574條則明定,居間人對其媒介成立的契約,沒有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依民法第567條確認職業仲介的積極義務,再用第574條辨別居間與代理、履行輔助角色:居間人的工作是促成訂約,不會因此成為買賣契約的當事人,也不負代買賣雙方給付或受領給付的義務。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若將與代理相關情形分成以下 5 種情況:

① 本人已授與代理權 ②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 ③ 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④ 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⑤ 第三人並非明知其無代理權或並非可得而知者

下列何種組合能最正確表達構成表見代理之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69 條的表見代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表見代理的要件可整理為:

  1. 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2. 本人有第 169 條所列的權利外觀:自己表示授與代理權,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未反對。
  3. 第三人非明知無代理權,且非可得而知。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五項與第 169 條及表見代理的一般要件逐一對照:

  • ②、③是本人造成代理權外觀的兩種情形。
  • ④是代理人須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 ⑤是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的限制。
  • ①指本人實際授與代理權,屬有權代理,不是表見代理的要件。

因此,符合表見代理要件的是②③④⑤,選項為(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甲有限量跑車 A、B 各一輛,就出售 A 車事務與乙訂定有償委任契約,並授與其代理權。乙以甲本人名義代理同時出售 A 車及 B 車予丙,兩筆交易均經雙方訂約同意。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委任契約與代理權」的區別,以及無權代理的效力。

委任是甲、乙間的內部契約;代理權則是乙得以甲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的權限。兩者雖常同時存在,效力仍須分開判斷。委任終止,不當然使已成立的買賣契約失效;代理人逾越代理權所為的行為,則依民法第 170 條,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代理出售 A 車、B 車的權限範圍:

  • 甲只就出售 A 車與乙成立有償委任契約,並授與相應代理權。
  • 乙以甲名義出售 A 車,屬有權代理;甲、丙間買賣契約成立。
  • 乙出售 B 車,已超出授與的代理權範圍,屬無權代理。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該行為須經甲承認,始對甲生效;甲拒絕承認時,對甲不生效力。

再留意 A 車買賣成立後,甲終止甲、乙間委任契約,影響的是內部委任關係,不會因此消滅已成立的甲、丙買賣契約。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下列選項中關於撤銷法律行為之行使方式,何者與其他選項不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種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方式,關鍵是辨別撤銷權人能否以單方意思表示撤銷法律行為,或須向法院請求、聲請撤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408 條規定,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民法第 244 條、第 1020 條之 1 與第 1079 條之 2,則明定須向法院聲請或請求撤銷。

解題方法

逐一查看選項所依據的民法條文,抓住「得撤銷」與「得聲請/請求法院撤銷」的差別。A 是贈與人直接行使撤銷權;B、C、D 都須透過法院,因此 A 的行使方式與其他選項不同。

選項分析

  • **(A) 正確,且是本題答案。**依民法第 408 條,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此處是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法律條文未要求聲請法院;其行使方式與 B、C、D 不同。題幹所稱「贈與契約生效後」表示贈與契約已成立生效,仍可能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依法撤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關於民事請求權行使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短期消滅時效,重點在於分辨各種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與起算點。消滅時效期間須依請求權的法律性質及民法特別規定判斷,不能一概以一般請求權的十五年期間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民法第 127 條、第 197 條及第 514 條。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請求權類型,再核對其時效期間與起算點: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97 條。
  • 承攬瑕疵擔保相關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514 條。
  • 承攬報酬及租賃物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民法第 127 條所列的一年短期時效請求權。

選項若將法定期間或起算點說錯,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下列契約關係中有關不可抗力情形與責任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對不可抗力所生損害的責任分配,並比較債務遲延、承攬、旅店寄託及旅客運送的特別規定。判斷時應先找出各契約類型的法定風險分配,再看不可抗力是否能免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規則是否與《民法》條文相符。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把不可抗力責任說反,或漏掉法定免責例外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遲延後,對因不可抗力所生的損害也要負責;但若能證明即使未遲延給付,損害仍會發生,則不負此責。這是遲延債務人的加重責任。

(B) 正確。《民法》第 508 條第 2 項規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若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或滅失,承攬人不負責。此項明文將該材料的不可抗力風險排除於承攬人的責任之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甲出售珍藏的 A 蟠龍花瓶一只予乙,甲商得乙同意,約定由雙方信賴的朋友先檢查花瓶無誤後,甲可繼續占有 A 花瓶用於展覽一週,於展期結束始須返還予乙,屆時乙才須給付買賣價金。豈料於展期中發生地震致 A 花瓶滅失。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買賣標的物的危險負擔,以及「占有改定」是否已完成交付。依民國 110 年民法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時,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得由當事人約定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交付。此即占有改定。當事人約定以此方式完成交付後,出賣人雖仍實際持有標的物,買受人仍已取得間接占有,危險原則上也已移轉。

解題方法

先辨明雙方約定的法律效果:朋友檢查花瓶無誤後,甲得繼續占有花瓶一週展覽,並於展期結束返還乙。這是甲以乙的間接占有媒介人身分繼續占有,雙方以占有改定代替現實交付。

因此,朋友檢查無誤、雙方完成占有改定時,交付已完成。展期中花瓶因地震滅失,依民法第 373 條,危險已由乙承受。乙仍須給付約定價金;甲無須交付已滅失的花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甲對乙負有 100 萬元借款債務。丙就甲對乙所負該筆借款債務,乃連帶保證人。試問,關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連帶保證的法律性質,以及「連帶債務人」與「共同保證人」的區別。依民國 110 年民法第 272 條,數人負同一債務,並約定各自對債權人負全部給付責任者,成立連帶債務;依第 746 條,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約定連帶負責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丙的身分:題目明示丙「就甲對乙所負該筆借款債務,乃連帶保證人」,所以丙仍是保證人,但因其與主債務人甲對乙負連帶責任,丙也具有連帶債務人的地位,且不能要求乙先向甲追償。

「共同保證」則是數人共同為同一主債務提供保證的情形;題目只說丙為連帶保證人,沒有其他保證人,因此不能稱丙與乙為共同保證人。乙是債權人,並非保證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甲現年 17 歲未婚,將原本應繳交的英文補習費 5,000 元向丙公司購買線上遊戲點數,父親(法定代理人)乙知情後大怒,隨即向丙公司主張拒絕承認該交易及退費,丙公司則以甲已同意點數購買契約中關於「購買者不得以因未成年或其他任何理由申請退費」條款,以及難以得知購買者實際年齡等理由,拒絕退費。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未成年人訂立契約的效力,以及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後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民法》第 12 條,滿 18 歲為成年;甲 17 歲,屬未成年人。依同法第 77 條,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未經允許而訂立的契約,依第 79 條,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契約即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是否屬未成年人,再確認購買遊戲點數是否落入第 77 條的例外。甲以原本應繳的英文補習費購買遊戲點數,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也不是依其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因此須得法定代理人乙允許。

題目未表示乙曾允許甲購買點數;乙知情後立即拒絕承認,故甲、丙間契約不生效力。丙公司應返還已收取的 5,000 元。契約中的不得退費條款,不能排除未成年人行為效力的法律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的區別,以及民法相鄰關係對煙氣侵入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 專有部分:具有使用上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標的的公寓大廈部分。
  • 共用部分: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屬專有部分而供共同使用的附屬建築物。
  • 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約定共用部分: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

另依同條例第 7 條,共用部分原則上不得獨立使用作為專有部分;其中建築物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並不得約定專用。民法第 793 條則規定,煙氣等侵入他人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原則上得禁止,但侵入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描述的空間屬於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再看約定的使用方式是「供特定人使用」還是「供全體共同使用」。選項 D 把「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誤稱為約定專用部分,混淆了兩種約定使用型態,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38 條之 1 的法定地上權。土地及其土地上建築物原由同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拍賣而分屬不同拍定人時,為避免建築物因欠缺基地使用權而遭拆除,法律直接擬制土地與建築物間成立地上權。

依民法第 838 條之 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拍賣而由不同人拍定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條後續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設定的法律事實:土地與建築物原同屬一人,經強制執行拍賣後,土地與建築物由不同人拍定。這正是民法第 838 條之 1 的適用要件。法條用語是「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因此直接選用與法條文字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設定抵押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哪些權利得作為抵押權標的」。抵押權通常以不動產所有權為標的,但法律也明文允許特定用益物權設定抵押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不動產役權未列於其中,因此不得設定抵押權。民國 99 年修法將「永佃權」改為「農育權」;民國 110 年適用的是修正後條文。

解題方法

先找出民法第 882 條列舉的可抵押權利,再逐一對照選項。若題目所列權利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即為不得設定抵押權的選項。本題中,地上權與典權明文列入;不動產役權未列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從屬性緩和」:它可以先設定,用來擔保一定法律關係範圍內、將來陸續發生且金額可能變動的債權。因此,在原債權確定前,個別債權清償或讓與,原則上不會使最高限額抵押權隨之消滅或移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881 條之 1 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在約定最高限額內,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民法第 881 條之 11 則明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述情形,再判斷它是否會改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效力:

  1. 設定時尚無債權: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能擔保將來債權。
  2. 個別債權清償:看一筆債權消滅是否等於擔保關係終止。
  3. 當事人死亡:直接對照民法第 881 條之 11。
  4. 原債權確定前讓與:判斷抵押權是否隨個別債權移轉。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其他類科的《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