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就業安全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彈性安全」(Flexicurity)的定義為何?(5 分)

並請說明其中「彈性」的四個面向內容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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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市場政策與勞動經濟學」之典範轉移概念——「彈性安全」(Flexicurity)。本概念在當代就業安全制度中扮演核心綱領角色,主要淵源與架構如下:

  1. 理論源流:由荷蘭學者維特哈根(Ton Wilthagen)於 1990 年代提出,隨後被丹麥「黃金三角模型」(靈活的解僱制度、高水準失業給付、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具體實踐,並由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 2007 年正式納入《邁向彈性安全的共同原則》。
  2. 核心思維:打破「保障勞工權益必損及企業彈性」的零和對立思維,主張「透過彈性增進安全,透過安全促進彈性」(flexibility through security, and security through flexibility),將保護焦點由傳統的「職位保障(Job Security)」轉移至「就業保障(Employment/Employability Security)」。
  3. 面向界定:本題第二子題特考 Wilthagen 彈性安全矩陣(Flexicurity Matrix)中的「彈性(Flexibility)」構面,該構面涵蓋外部數量彈性、內部數量彈性、功能彈性與薪資/工資彈性四大面向。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解釋+理論構面拆解」申論題型,配分為 5 分與 20 分。作答切入點與編排邏輯如下:

  1. 第一子題(定義,5 分):
  • 採「字源拆解 →\to 核心內涵 →\to 典範轉移目標」三層次回答。
  • 明確指出此為「彈性(Flexibility)」與「安全(Security)」之合體詞,強調企業因應市場波動的調整力,以及勞工在職場轉換過程中的生活與職能安全。
  1. 第二子題(彈性四面向,20 分):
  • 採學界公認之 Wilthagen 四分法,均勻分配篇幅(每面向約占 5 分)。
  • 每一面向皆依「定義與內涵」、「企業運用工具/手段」、「對勞資雙方之制度意涵」進行完整論述,展現知識廣度與實務連貫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向度與得分關鍵如下:

  1. 定義部分(5 分):
  • 必須清楚點出「兼顧勞動市場彈性與勞工安全」之雙贏策略,若僅解釋「彈性」或僅解釋「安全」,僅能獲得部分分數。
  1. 面向部分(20 分):
  • 四個面向缺一不可(外部數量、內部數量、功能、薪資彈性),各占 5 分。
  • 必須寫出具體勞動市場政策或人力資源運用手段(如非典型勞動、工時縮減、在職訓練、績效敘薪等),避免流於空洞口號。

解題技巧

  1. 高分口訣:
  • 彈性四面向速記口訣:「外數、內數、功、薪」(外部數量、內部數量、功能、薪資)。
  1. 審題關鍵防陷阱:
  • 最大陷阱:許多考生常將「彈性的四個面向」與歐盟推動彈性安全的「四大政策支柱」(靈活的契約安排、全面的終身學習、積極的勞動市場政策、現代化的社會安全體系)混為一談。題目明確問的是「其中『彈性』的四個面向」,必須鎖定外部數量、內部數量、功能與薪資彈性,切勿答非所問。
  1. 作答架構配置:
  • 考試時間有限,版面配置應採階層化標題,第二題的四個面向務必各立獨立標題並分點說明,以利閱卷委員迅速掌握關鍵字給分。

【答案】

一、「彈性安全」(Flexicurity)的定義(5 分)

「彈性安全」(Flexicurity)是由**「彈性」(Flexibility)與「安全」(Security)**兩字融合而成的新興勞動政策思維。其核心定義為:一種兼顧勞動市場調節彈性與受僱者生活保障的整合性政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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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清償哪些費用?(5 分)

在何種情形下,政府得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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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關於「勞工債權保障」與「限制負責人出國」之法定實體及程序要件。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為準(現行法之實體門檻與規範架構均維持相同)。

相關核心概念包括:

  1. 法定應清償債權項目:事業單位大量解僱時應保障之基本勞動債權範圍(退休金、資遣費、工資)。
  2. 限制出國之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限制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憲法第 10 條)之行政手段,司法院釋字第 634 號解釋已確認本條手段合憲。
  3. 出國限制之四級規模金額門檻: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與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金額之法定標準。
  4. 管轄權與對象認定:代表人(形式登記)與實際負責人(實質審查)之界定,以及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之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比例為 5 分與 20 分,應依配分比重配置篇幅:

  1. 第一子題(5 分):直接切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之明文規定,明確列舉三項法定給付義務,精準俐落。
  2. 第二子題(20 分):採體系化論述,區分為:
  • 實體要件:僱用人數與積欠總金額之四級對應門檻(表格化或條列呈現)。
  • 程序要件: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之前置處分、屆期未清償之發動條件,以及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移民機關執行之程序。
  • 處分對象之界定:說明「代表人」與「實際負責人」之認定標準。
  • 解除限制事由:補充說明法定解除限制之情形,展現答題的完整度與體系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作答關鍵在於數字級距(人數、金額)不可記錯,以及行政程序流程(主管機關催告與機關間囑託)不可遺漏。


解題技巧

  1. 數字級距記憶矩陣:
  • 人數門檻:10∼2910 \sim 29 人、30∼9930 \sim 99 人、100∼199100 \sim 199 人、200200 人以上。
  • 金額門檻:300300 萬元、500500 萬元、1,0001,000 萬元、2,0002,000 萬元。
  • 口訣:「一、三、十、廿(人數分界);三、五、千、二千(金額累進)」。
  1. 常見失分陷阱:
  • 誤以為「地方主管機關」得直接下達境管處分。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僅得限期清償,出國限制之函請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並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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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社會經濟不斷發展變遷,就業觀念與作法也有所轉變,因此出現「斜槓青年」這樣的名詞。

請試述「斜槓青年」的意義為何?並說明出現「斜槓青年」就業型態的因素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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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現代勞動市場新興就業型態——**「斜槓青年」(Slash Youth / Slashie)**之概念界定與成因剖析,涉及以下核心學理與制度範疇:

  1. 職業身分與職涯多元化(Portfolio Career):紐約時報專欄作家瑪希・艾波赫(Marci Alboher)於 2007 年《雙重職業:一種成功的新模式》(One Person/Multiple Careers)所提出之概念,指稱不再滿足於單一職業身分,藉由多重專業、身分與收入來源開展複合職涯之工作者。
  2. 勞動市場彈性化與後福特主義(Post-Fordism):企業為因應全球競爭而採取數值彈性(非典型僱用、專案委外)與功能彈性,打破傳統終身僱用制與「朝九晚五」固定僱傭關係。
  3. 零工經濟(Gig Economy)與平台科技媒介:數位科技、自媒體平台、共享經濟撮合機制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兼職、微型創業與自由接案之門檻大幅下降。
  4. 推拉理論(Push-Pull Theory):青年選擇多重職涯既受到「低薪、不穩定、晉升受阻」等勞動市場逆境的「推力」,亦受「自我實現、工作與生活平衡、自主性」等價值的「拉力」。
  5. 法規基準註記: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勞動法令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制定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擴大非典型與自營作業者之職災納保管道。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概念界定+成因剖析」雙核心申論題型,配分 25 分(建議分配:意義約 10 分,成因約 15 分)。解題切入架構如下:

  1.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
  • 溯源專有名詞出處,界定「斜槓」之符號意義(以「/」分隔多種職業身分)。
  • 深入提煉核心特質(自主性、多元專業、跨領域、複合型工作價值觀)。
  • 明確區辨「斜槓」與「傳統兼差/打工窮忙(Moonlighting)」之差異,彰顯其兼具主動選擇與自我實踐之本質。
  1. 第二部分:成因剖析
  • 採用勞動經濟與社會學之**「推力-拉力」(Push-Pull)或「總體環境(科技、產業)-市場結構(供需、僱用模式)-個體價值(生活型態、自我實現)」**之多維架構,展現結構化申論層次,切忌流於零散感性之描述。
  1. 第三部分:就業安全制度的反思(加分關鍵)
  • 扣合本科目《就業安全制度》主旨,於結語點出斜槓型態對傳統以「全職、單一雇主」為假設的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障所帶來的衝擊與挑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閱卷評分點與作答要項對應解析如下:

評分要項應答核心重點常見缺失與失分點
子題一:斜槓青年的意義(約 10 分)1. 說明詞源出處(Marci Alboher)。<br>2. 闡述多重身分、多元技能、組合型職涯之意涵。<br>3. 凸顯其「自主性」及「非傳統單一全職」之本質。僅白話翻譯「就是做很多份工作的人」,未點出專業跨界、自主性與多重收入組合,亦未區分兼職與斜槓之異。
子題二:成因剖析(約 15 分)1. 科技與產業轉型:平台經濟、零工經濟興起。<br>2. 勞動市場僱用彈性化:終身僱用瓦解、外包增加。<br>3. 經濟推力因素:實質薪資停滯、工時零碎化。<br>4. 青年世代價值拉力:追求自我實現、工作彈性與自主。僅單向歸因於「青年愛自由」或「低薪被迫兼差」,缺乏宏觀產業、科技與制度層面的結構性分析。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名詞溯源:首段直接點出 Marci Alboher 及其專書,能立刻在眾多考生卷面中展現專業文獻素養。
  2. 層次分明,善用對比:務必建立對照組,說明「斜槓青年」不同於「非自願性兼差(Involuntary Part-time)」或「經濟弱勢的多重兼職」,斜槓含有高度的自覺性、多角化專業投資與生活風格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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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述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得延長失業給付期間的情況,有哪兩種?(15 分)

在那兩種情況下,申請人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仍得請領失業給付?(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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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就業保險法》為法規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與當年相同,無重大修正)。本題測驗考生對失業給付之「請領期間延長例外」與「推介就業不接受之正當理由」之掌握程度,涉及以下核心法條:

  1.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失業給付期間與延長):
  • 法定原則:失業給付最長發給 6 個月。
  • 延長例外:針對特定弱勢身分及重大經濟情勢變動,法律設有延長請領期間之特別規定。
  1. 《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拒絕推介就業之正當理由):
  • 積極就業安全政策課予失業者接受就業推介之協力義務(《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項明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者不予核發)。
  • 為兼顧勞動尊嚴與生活維持,法律明定求職者得拒絕推介工作且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之客觀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理解型申論題,採體系化法規推導與精確要件拆解法:

  1. 子題一(得延長失業給付期間的情況,15 分):
  • 從《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體系切入,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可分為「微觀(個人特定受保護對象)」與「宏觀(整體經濟情勢嚴峻)」兩個層次。
  • 為求評分標準滴水不漏,作答時將「特定身分之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年滿 45 歲、身心障礙者)」列為第一種情況,並將「中央主管機關因經濟不景氣或緊急情事核定延長」列為第二種情況;同時明確指出中高齡與身心障礙者此二要件,確保涵蓋閱卷委員不同切入面向的評分標準。
  1. 子題二(拒絕推介工作仍得請領之情況,10 分):
  • 直擊《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合理勞動條件保護」與「合理生活地域界限」。
  • 精確寫出法律所設定的客觀標準:「工資門檻(不得低於失業給付數額)」與「地理空間門檻(通勤距離 30 公里以上)」,並引用法條說明其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之區分。以下就兩大子題所涉法定構成要件進行嚴謹之法律要件與常見混淆概念分析:

  1. 子題一:得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構成要件分析
  • 個人特定身分事由(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
  • 要件:申請人於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中高齡失業者)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 效果:給付期間由法定最長 6 個月延長至最長 9 個月。
  • 經濟景氣與緊急情事事由(第 16 條第 6 項):
  • 要件: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審酌財政能力及就業市場狀況。
  • 效果:得延長給付期間為 9 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 混淆防範:
  •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的「受撫養眷屬加給給付」,係針對給付「金額標準」加給(每一人加發 10%,最高加計 20%),並非給付「期間」的延長,切勿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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