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景觀 景觀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景觀
試題代碼 景觀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風景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應劃定規劃區與研究區,並分別進行現況分析與預測。請說明規劃區與研究區之意義,並舉例說明兩者可能的相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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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景特定區計畫的空間範圍判讀,以及規劃時如何把計畫範圍與周遭大環境一併分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當時要求主要計畫劃定規劃區與研究區,並分別進行現況分析與預測;兩者是計畫分析範圍的不同層次,並非兩種土地使用分區。

  • 規劃區:計畫實際規劃與提出措施的範圍,也是計畫構想、土地使用安排、設施配置及景觀改善等內容主要落實的地區。簡言之,是「計畫要直接處理的範圍」。
  • 研究區:與規劃區具有自然、人文、交通、遊憩或經濟等相互影響關係的較大環境範圍。劃定時應依影響因素決定,不必然受行政界線限制;主要用來掌握規劃區外部條件與可能帶來的影響。

研究區通常涵蓋規劃區,並可延伸至周邊聚落、道路、流域、海岸或遊憩據點。其範圍依議題而定,並非一律採固定半徑或固定行政區。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抓住「直接規劃」與「影響分析」兩個層次,再以「規劃區影響研究區」及「研究區影響規劃區」各舉一例,呈現雙向關係。例子宜說明影響的傳遞途徑,而非只列出兩個地區名稱。

比較項目規劃區研究區
範圍性質計畫實際規劃範圍涵蓋規劃區及與其相關的大環境
主要用途提出具體規劃與執行措施分析外部條件、趨勢及跨界影響
分析重點土地使用、設施、景觀、遊憩服務等交通聯繫、遊客來源、流域生態、區域發展等

相互影響舉例

一、規劃區影響研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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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說明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時,各種使用區之界線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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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重點是辨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應依據什麼資料,以及不同界線類型各自採用哪一條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當時即為第 12 條,現行法條內容亦相同。

解題方法

先寫明界線認定的總原則,再依條文列出五種界線的判定方式,最後補充分區圖的繪製及海域區規定。作答時應精確區分「道路界線」與「宗地界線」,並記住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移動時,分區界線也隨之移動。

各種使用區界線的認定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各種使用區界線應根據圖面、地形、地物等顯著標誌與說明書認定,分述如下:

  1. 以計畫地區範圍界線為界線者:以該計畫範圍界線作為分區界線。
  2. 以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界線者:以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作為分區界線;該線移動時,分區界線隨之移動。
  3. 以鐵路線為界線者:以該鐵路界線作為分區界線。
  4. 以道路為界線者:有計畫道路時,以計畫道路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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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說明哪些行為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或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在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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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國家公園法》第 16 條至第 21 條的分區管制與許可層級,重點是區分「原則禁止但得例外許可」與「法律另設的特殊許可」。

特別景觀區以保護特殊自然地理景觀為目的;生態保護區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生態研究,應嚴格保護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兩區管制都比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嚴格。

解題方法

先由《國家公園法》第 16 條確認:第 14 條所列許可事項,原則上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均應禁止;例外只有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6 款,且仍須經許可。

接著整理第 17 條、第 18 條所列的特殊例外,再補充進入生態保護區、科學研究及水資源與礦物開發的法定程序。作答時須分清楚各事項的主管機關與核准方式。

依許可得為的行為

一、第 14 條例外:建築物、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以及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依第 16 條,在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第 14 條的許可事項除下列兩款外,均應禁止:

  1. **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2. **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這兩款是「例外得經許可」的事項,不表示提出申請即當然准許;仍須符合國家公園計畫及相關審查要求。

二、特殊需要下,得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之行為

依第 17 條,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因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為:

  1. 引進外來動物或植物。
  2. 採集標本。
  3. 使用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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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說明下列名詞之定義:

(一) 最小綠化面積

(二) 基地保水指標

(三) 雨水貯留利用率

(四) 綠建材

(五) 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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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的用語定義。作答重點是掌握五個名詞各自衡量的對象:基地可綠化範圍、基地保水能力、雨水回收利用比例、建材的綠色性能,以及植栽固定二氧化碳的總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定義列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9 條。

解題方法與名詞定義

依序從「面積範圍、保水能力、用水比例、材料性質、植栽固碳」說明各名詞,並保留法條定義中的計算關係與關鍵用語。

(一)最小綠化面積

指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後,再乘以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所得之面積。

最小綠化面積=(基地面積−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text{最小綠化面積} = (\text{基地面積}-\text{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 \times \text{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

「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包括依法或因基地使用需求而不適合綠化的範圍,例如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戶外污水處理設施、戶外教育運動設施,以及規定應留設的騎樓、迴廊、通路或既成道路等。

(二)基地保水指標

指建築後的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自然土地保水量的相對比值。

基地保水指標=建築後土地保水量建築前自然土地保水量\text{基地保水指標} = \frac{\text{建築後土地保水量}} {\text{建築前自然土地保水量}}

這項指標比較開發前後基地涵養、貯留或滲透雨水的能力,反映開發後保留自然保水功能的程度。

(三)雨水貯留利用率

指在建築基地內設置雨水貯留設施後,雨水利用量占建築物總用水量的比例。

雨水貯留利用率=雨水利用量建築物總用水量\text{雨水貯留利用率} = \frac{\text{雨水利用量}} {\text{建築物總用水量}}

分子是實際利用的貯留雨水量,分母是建築物總用水量;這是用水比例,不是貯水槽容量與降雨量的比值。

(四)綠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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