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自然保育
試題代碼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臺灣在供電與空污之間,社會時有爭議,請問在 2002 年制定的環境基本法中,對核能及二氧化碳排放有何規範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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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環境基本法》(民國 91 年/2002 年制定公布)為我國環境法體系之「綱領性、憲章性法律」,其主要規範在於確立國家環境保護之基本原則與政策指導方針。

本題之核心在於檢驗考生對《環境基本法》中兩大核心能源與氣候條文的掌握:

  1. 核能之規範:依《環境基本法》第 23 條,核心精神為宣示「非核家園」目標,並落實核安管制、輻射防護與放射性廢棄物管理。
  2. 二氧化碳排放之規範:二氧化碳為最關鍵之溫室氣體,依《環境基本法》第 21 條(溫室效應預防與減量)與第 24 條(清潔與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落實減量期程、推廣減碳科技、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並透過能源效率提升與潔淨能源開發以根本減少排放。

法規後續動態提醒: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環境基本法》自 2002 年制定後未曾修正;唯後續溫室氣體法制部分,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正式將 2050 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默寫與政策整合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層次:

  1. 破題界定:簡述《環境基本法》之基本國策地位,並指出二氧化碳排放與核能爭議的核心法條分別為第 21 條與第 23 條(並輔以第 24 條能源規範)。
  2. 條文內容分點開展:
  • 核能規範(第 23 條):提煉出「政策終極目標(非核家園)」與「管制手段(核安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環境監測)」兩大構面。
  • 二氧化碳排放規範(第 21、24 條):將溫室效應控制拆解為「預防與減緩機制」、「落實減量期程」、「科技研發與推廣」、「國際參與合作」以及「能源結構調整(提高能源效率、發展再生與清潔能源)」。
  1. 結語呼應題幹:扣合「供電與空污之社會爭議」,說明環境基本法在此雙重目標下的價值指引——兼顧非核家園與減碳降污,推動能源轉型。

選項分析(申論題爭點與答題辨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評分時閱卷委員著重在「條文精準度」與「爭點涵蓋度」,常見答題爭點與錯誤分析如下:

  • 核能規範部分:
  • 正確作答點:必須明確引出「非核家園」一詞,並列出政府在過渡期所承擔的四項積極義務: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環境輻射偵測。
  • 常見失誤:僅寫出「政府不要用核電」,忽略了法條明文要求的「確保民眾生活免於放射性污染之危害」以及核廢料、輻射防護等具體管制作為;或誤寫入非《環境基本法》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或《電業法》條款,脫離題幹限制。
  • 二氧化碳排放規範部分:
  • 正確作答點:環境基本法雖無「二氧化碳」四字,但其規範基礎為第 21 條之「溫室效應」及「溫室氣體減量」。作答時須明確指出二氧化碳為最主要之溫室氣體,並列舉出該條四大要求(預防減緩措施、落實減量期程、研發推廣科技、國際公約合作),並可補充第 24 條的能源轉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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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臺灣將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試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該濕地之哪些特性及事項來評定其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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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註:截至現行法規,本條文內容未修正;主管機關執行單位後於民國 112 年隨內政部組織改造改制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臺灣濕地保護核心法規——《濕地保育法》中「重要濕地等級劃分與評定要件」之熟悉度。涉及的核心法條與制度觀念如下:

  1. 法規依據:《濕地保育法》第 4 條(重要濕地之分級與評定管轄權)及第 8 條(評定重要濕地等級應考量之特性及事項)。
  2. 制度位階與管轄權:依《濕地保育法》第 4 條第 1 項,臺灣重要濕地劃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同條第 2 項明定,各級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本質上均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法定權責(地方級得委任或委託辦理)。
  3. 評定考量向度:中央主管機關於評定濕地等級時,並非主觀裁量,而須系統性檢視該濕地的「類型代表性」、「物種瀕危度與特有性」、「候鳥遷徙水鳥族群量」、「地質地景與文化資產價值」,以及是否對接「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之國際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雜模糊論述,應採取「層級劃分、條列嚴謹、橫向對比」的方式答題:

  1. 破題入法:先指明分級法源為《濕地保育法》第 4 條,並點出評定權責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2. 依序詳列法定要件:嚴格依照《濕地保育法》第 8 條之條文架構,依序分為「一、國際級重要濕地」、「二、國家級重要濕地」、「三、地方級重要濕地」,逐款寫出各級別所應考量之具體特性及事項。
  3. 結構橫向歸納:在答題中清楚展現三個等級在「濕地類型」、「生態多樣性/棲地對象」、「水鳥/候鳥價值」、「地質地景/文化資產」與「公約指標」上的梯度遞減關係,向閱卷老師展現法學架構的嚴密性。

選項分析(層級要件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題意針對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三個等級時應考量的法定要件進行逐層深度剖析:

  1. 國際級重要濕地之評定考量:
  • 濕地類型:具有國際代表性之濕地類型。
  • 物種與生態價值:具有豐富之生物多樣性,或為國際瀕臨絕種、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之重要棲息環境。
  • 候鳥遷徙網絡:為國際候鳥遷移網絡之重要停棲、繁殖或度冬棲地。
  • 國際公約對接:符合國際重要濕地公約(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之標準(例如:定期支持 20,000 隻以上水鳥、或定期支持特定水鳥族群 1% 以上個體等)。
  • 概括條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國際重要性之事項。
  1. 國家級重要濕地之評定考量:
  • 濕地類型:具有國家代表性或特殊性之自然或近自然濕地類型。
  • 物種與生態價值:具有豐富之生物多樣性,或為臺灣特有種、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之主要棲息環境。
  • 候鳥水鳥價值:為候鳥度冬、繁殖或過境之重要棲地。
  • 地質文化資產:具有重要之地質、地景或文化資產。
  • 概括條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國家重要性之事項。
  1. 地方級重要濕地之評定考量:
  • 濕地類型:具有地方代表性或特殊性之濕地類型。
  • 物種與生態價值:為野生動植物之重要棲息環境。
  • 在地多元價值:具有地方重要地質、地景、文化資產、環境教育或生態遊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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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本條文所稱之「不良影響」,是指開發行為具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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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為環境部,且母法後續增訂太陽光電開發項目,惟本題核心要件歷經修法內容維持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體系中「環境影響評估門檻要件」之掌握,特別是母法與授權法規命令之間的法條體系關聯:

  1. 法源依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項明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實體法定要件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
  • 母法第 5 條本身僅於第 1 項各款列舉開發行為之「類別」(如工廠、道路、礦業、水利等),並未於母法本條文內直接定義「不良影響」之抽象法律概念。
  • 具體界定「不良影響」之法定情形,明定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1. 環境保護法益範圍: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對「環境」之定義,環境涵蓋生活環境、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不良影響」之認定亦全面涵蓋公害污染、自然資源、生態景觀及人文社會環境四大面向與概括條款。

解題方法

  1. 體系定位與法條溯源: 審題時須辨明題目問的是「不良影響的情形」,而非「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種類」。若僅背誦母法第 5 條第 1 項的 15 款開發類別(如工廠、道路、水庫等),屬於答非所問。正確解題途徑必須以母法為引,實質答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具體法定情形。
  2. 層次化展開論述: 申論題作答應採「三段論法」或「總—分—總」結構:
  • 前言:引述母法第 5 條揭櫫之「預防原則」,並點出法規授權施行細則第 6 條將「不良影響」予以類型化。
  • 本論:分款詳列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的 5 款具體情形,並針對各款所保障之環境法益(公害防治、自然資源、生態景觀、社會文化)作精要詮釋。
  • 結語(延伸深化):銜接實務運作,說明主管機關如何透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各款予以量化與區位化,並區分第一階段環評之「不良影響之虞」與第二階段環評之「重大影響之虞」(母法第 8 條),展現科班專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對照。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列舉《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法定五款要件,並正確辨析其規範意涵:

  1. 第一款:公害面向(引起公害現象者)
  • 內容: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
  • 意涵:列舉各類物理性、化學性之環境公害,為生活環境受污染之直接侵害指標。
  1. 第二款:資源面向(危害自然資源者)
  • 內容: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
  • 意涵:立基於資源永續利用原則,防止過度開發或耗竭水資源、林業、農地、礦產等不可再生或可再生資源。
  1. 第三款:生態面向(破壞景觀與生態者)
  • 內容: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
  • 意涵:保育類科最核心法益,涵蓋生物多樣性喪失、野生動植物棲地破碎化、重要濕地及特殊地景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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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列舉並說明五項全球環境生態保護之重要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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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國際環境法」及「全球生態保育治理體系」之基本掌握度,特別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體系下針對物種保育、棲地維護與遺產保護的核心國際公約。

  1. 法規基準與範疇: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國際公約發展狀態為準。
  • 生態保育範疇中最具代表性者,為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聯絡小組(Liaison Group of Biodiversity-related Conventions, BLG)所認定的核心公約。答題時應優先選取直接針對「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自然棲地」保護之公約,而非偏向污染防治或工業管制的公約(如巴塞爾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
  • 現行法提醒:於民國 107 年考畢後,《生物多樣性公約》於 2022 年第 15 屆締約方大會(COP15)通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GBF)」,訂定「30x30」等新期程保育目標;惟解題論述仍以奠定全球保育制度之母約本體與核心機制為主。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列舉說明題」,每項公約配分約 5 分(總分 25 分)。建議採取「總分總」三段式架構答題:

  1. 引言破題:扼要說明全球環境生態危機(棲地破碎、過度開發、外來種入侵等)促成國際多邊協約體系的背景。
  2. 本體列舉:精選與「自然保育」考科關聯度最高、體系最完整的五大國際公約。每項公約均依「中文全名與英文簡稱」、「簽署背景與核心宗旨」、「重要運作與管制機制」三層次清晰條列。
  3. 結語接軌:以一段簡要敘述說明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如何將前述國際公約精神內國法化(如野生動物保育法、濕地保育法、國家公園法等),彰顯考生兼具國際視野與本國法規運用的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公約選取與內涵評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在選取公約時,應精準篩選能完整涵蓋「基因與物種多樣性」、「國際貿易管制」、「特定脆弱棲地保護」、「跨國遷徙物種」及「宏觀景觀與自然遺產」之五大公約:

  1. 《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上位指導母法:
  • 定位:全球生態保育最重要的綜合性架構公約。
  • 核心價值:樹立「保育、永續利用、利益均霑」三大目標,並透過其後續議定書(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名古屋遺傳資源議定書)落實基因與生物安全管理。
  1.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物種商業貿易管制:
  • 定位:野生動物保育法規中最重要之物種保護實體公約。
  • 核心價值:透過「附錄一、二、三」分級許可證制度,從貿易端阻絕瀕危物種的過度利用,是各國野生動物保育法進出口管制的直接範本。
  1. 《特別針對水禽棲地之國際重要濕地公約》(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特定水域生態系保護:
  • 定位:國際上最早針對特定單一生態系(濕地)簽訂之多邊保育公約。
  • 核心價值:以水禽與濕地生態系為標的,建立「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拉姆薩名錄)」與「明智利用(Wise Use)」原則,直接引領我國《濕地保育法》之立法思維。
  1. 《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波昂公約,CMS)——跨國界動態保育:
  • 定位:專門針對跨越國境之鳥類、海洋哺乳動物等遷徙性野生動物。
  • 核心價值:打破單一國家領土管轄邊界,建立「遷徙範圍國(Range States)」共同保育義務,補足靜態保護區之不足。
  1.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WHC)——自然景觀與核心棲地留存:
  • 定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主管,結合文化與自然之最高規格保護機制。
  • 核心價值:評選具有「傑出普世價值(OUV)」之自然遺產,建立世界遺產基金與瀕危名單機制,提供國際技術與資金支援。

備選說明:若考生選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或《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UNCCD)亦符合「全球環境生態保護」之廣義範圍,但其管制重點偏向大氣溫室氣體與土地退化治理;對於「自然保育類科」而言,前述五大生物多樣性公約更具專門針對性。


解題技巧

  1. 名稱與年份力求精確:
  • 務必寫出公約全名、通用簡稱、通稱(如華盛頓公約、拉姆薩公約、波昂公約)以及簽署年份(1971、1972、1973、1979、1992 年),呈現專業度。
  1. 管制工具為拿分關鍵:
  • 說明公約時切忌空泛談論「保護地球」,必須點出具體管制工具:
  • CBD:三大目標、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與行動計畫(NBSAP)、議定書。
  • CITES:附錄一、二、三(管制品級與進出口許可)。
  • Ramsar: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明智利用原則、蒙特勒紀錄(Montreux Record)。
  • CMS:附錄一(瀕危遷徙物種禁捕)、附錄二(簽署區域合作協定)。
  • WHC:傑出普世價值(OUV)、世界遺產名錄、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1. 常見失分陷阱:
  • 誤將污染管制公約(如管制氟氯碳化物的《蒙特婁議定書》、管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的《巴塞爾公約》)作為生態保育公約主力填寫,易遭閱卷委員扣分。
  • 混淆 CITES 附錄等級:附錄一為面臨絕種威脅禁止商業性貿易;附錄二為若不管制貿易可能面臨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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