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自然保育
試題代碼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環境基本法說明其所指環境定義,並說明各級政府對於環境需做何種規劃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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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基本法》第 2 條的「環境」定義,以及第 7 條、第 15 條至第 18 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環境規劃、資訊調查、土地利用及自然保育上的責任。作答須先說明環境的範圍,再分層整理政府的規劃與保護工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一、環境的定義

依《環境基本法》第 2 條,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的自然因素總稱。法條列舉的範圍包括:

  • 自然資源與自然環境: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
  • 生活與人文環境: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
  • 自然遺產與生態系統: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

因此,法定環境概念不只涵蓋空氣、水、土壤等自然要素,也包括社會、經濟、文化與歷史等面向。答題時可用「自然環境+人為影響因素+社會人文環境」概括,並舉例補充。

二、各級政府應辦理的規劃與保護工作

  1. 訂定計畫並定期檢討 依第 7 條,中央政府應制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地方政府則得依轄區自然及社會條件,依據中央法規與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地方環境保護計畫。各級政府並應定期評估、檢討計畫執行情形,且予以公布;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執行環境保護事務。

  2. 調查環境並公開資訊 依第 15 條,各級政府應蒐集、調查及評估轄區內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狀況,建立環境資訊系統供查詢,並定期公開環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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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近年來因氣候變遷,國土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為追求國家永續發展訂定國土計畫法,請說明此法規劃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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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6 條「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重點是依不同國土功能與區域特性,說明規劃時應遵循的方向。作答須完整列出 11 項原則,並點出氣候變遷、國土安全、資源永續與民眾參與等核心精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修正《國土計畫法》第 22、35、39、45、47 條,第 6 條未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提到氣候變遷、國土安全及永續發展,應直接以《國土計畫法》第 6 條作答,而非只談立法目的。可按「整體規劃 → 功能分區 → 區域協調 → 參與及管制」的次序整理,逐項涵蓋 11 款。

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

  1. 配合國際規範,促進永續發展 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共同促進國土永續發展。

  2. 考量自然條件與水資源,因應氣候變遷 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並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

  3. 國土保育地區以保育、保安為原則 國土保育地區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4. 海洋資源地區重視永續利用與使用秩序 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

  5. 農業發展地區確保糧食安全 應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避免零星發展。

  6. 城鄉發展地區採集約發展與成長管理 應創造寧適和諧的生活環境及有效率的生產環境,並確保完整的配套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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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森林大火造成我國森林莫大損失,請說明我國森林火災發生原因及森林法中規定之保護法令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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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森林火災的常見成因,以及《森林法》如何透過事前防火管制、設備與救火組織預防林火,並依行為人的故意、過失及森林所有權歸屬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森林火災可分為人為與自然因素。臺灣森林火災以人為引火或用火不慎為主;自然因素則包括雷擊等。乾燥少雨、強風、地形陡峭,以及易燃植群,會提高起火或延燒風險。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舉「直接引火行為」與「助長燃燒條件」,再依《森林法》第五章的防火規範整理保護措施,最後以第五十三條區分故意放火、失火,以及燒燬自己或他人森林的法律效果。另須指出違反引火禁令的行政罰。

森林火災發生原因

一、人為因素

常見原因包括農墾或燃燒雜草、垃圾時引火不慎;掃墓焚燒紙錢、燃放爆竹;山區活動中的炊煮、烤火;亂丟菸蒂;狩獵用火;以及蓄意縱火。人為原因有意或無意皆可能造成火勢延燒。

二、自然因素及環境條件

自然起火原因以雷擊為代表。乾旱、降雨少、氣候乾燥及強風,會使枯枝落葉等可燃物較易燃燒,也使火勢更容易擴大。森林植群、坡度及地形則會影響延燒速度與撲救難度;這些多屬起火或擴大災情的環境條件,應與直接引火原因分開說明。

《森林法》的保護規定及罰則

一、森林區域內禁止引火

依《森林法》第三十四條,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引火;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且應先通知鄰接的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經許可引火時,應事先設置防火設備。

違反第三十四條者,依第五十六條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設置救火隊及防火設備

依第三十五條,主管機關應視森林狀況設置森林救火隊,並得視需要編組森林義勇救火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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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斯德哥爾摩宣言是第一份在國際環境法規文件中提到,人類有在健康生態環境下生活之權利的文件,請說明宣言訂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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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斯德哥爾摩宣言》(《人類環境宣言》)所揭示的環境原則。宣言共有 26 項原則,涵蓋人類與環境的關係、自然資源保育、污染防治、國家責任、國際合作及環境治理等面向。

原題所述「人類有在健康生態環境下生活之權利」,主要對應宣言原則一:人有在尊嚴與福祉的生活條件下,享有自由、平等及適足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並負有保護、改善當代及後代環境的責任。宣言也指出,人類對自然資源及環境具有管理責任,且國家行使資源開發權時,須避免損害他國及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環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詢問的是國際宣言原則,並非國內法條;《斯德哥爾摩宣言》至命題當年並無後續修正需另行提醒。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指出宣言的背景與原則總數,再依主題整理其核心內容。題幹特別提示「健康生態環境下生活之權利」,因此應以原則一作為切入點,接著補充資源保育、環境污染、國家責任與國際合作等原則,呈現宣言的整體架構。無須逐字背誦 26 項原則,但須涵蓋主要規範方向,並清楚寫出原則一與國家不得造成跨境環境損害的責任。

宣言訂定的原則

  1. 人類環境權與世代責任(原則一) 人人有權在足以維持尊嚴與福祉的環境中生活,並有責任保護、改善環境,造福當代及後代。

  2. 自然資源保育與合理管理(原則二至五) 空氣、水、土地、植物、動物及自然生態系等資源,應為當代及後代妥善保存與管理;更新性資源須維持再生能力,非更新性資源則須審慎利用,避免耗竭。人類應對野生生物及其棲地負有保護責任。

  3. 污染防治與環境承載能力(原則六、七) 應防止有毒物質及其他污染物排放超過環境可安全吸收的程度,並採取措施避免海洋污染及其他重大環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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