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測量製圖
試題代碼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作業方法為何?在何情形下,航空攝影後應重行攝影或補攝?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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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6條及第117條,重點是戶地航空攝影測量的作業流程,以及航空攝影後檢查成果時,哪些缺失達到必須重攝或補攝的程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第106條及第117條所列規定,後續修法未有重要變動。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部分:先依第106條列出作業順序,再依第117條逐項說明重攝或補攝的法定情形。條文中的數值門檻與「致無法用於量測及製圖」的要件,應明確寫出。

一、戶地航空攝影測量作業方法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6條,戶地航空攝影測量以立體測圖法為主;必要時得採正射投影法或糾正鑲嵌法。作業依序如下:

  1. 地籍調查。
  2. 布設航測標。
  3. 航空攝影。
  4. 像片認點。
  5. 實地控制測量。
  6. 空中三角測量。
  7. 界址點坐標測量。
  8. 測圖或製作糾正鑲嵌圖。
  9. 實地補測及調繪。

流程可記為:調查、布標、攝影、認點、控制、空三、界址、測圖、補調。先完成地籍調查與標誌布設,再取得影像並建立控制與坐標,最後測圖及以實地補測、調繪完成成果。

二、航空攝影後應重行攝影或補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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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規定,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當如何辦理?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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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物平面圖測繪時,建物界線如何認定,以及牆壁、柱、雨遮等構造物應如何處理。依命題當年《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 條,建物平面圖測繪以建物外牆外緣為界;外牆有雨遮者,依雨遮的規定辦理。另應依牆壁構造及建物使用情形,分別認定共有牆、獨有牆與共同使用部分的測繪界線。

以下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一般界線原則、牆壁及柱、特殊構造物」的順序整理:

  1. 一般界線:建物平面圖以建物外牆外緣為測繪界線;外牆有雨遮者,依規定測繪雨遮。
  2. 共有牆及獨有牆:共有牆以牆壁中心為界;獨有牆以牆壁外緣為界。
  3. 柱及共同使用部分:柱以其外緣測繪;共同使用部分依其界址及實際構造測繪。

建物平面圖測繪界線規定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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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期限為何?倘未於期限內發放者,其後果如何?此外,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補償費者,主管機關當如何處理?試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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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的補償費發放期限與逾期效果,以及第26條對未受領補償費的保管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須區分兩件事:一是需用土地人及主管機關應在期限內完成補償費發給;二是因受領人拒絕受領等原因而未能實際交付時,依法將款項存入保管專戶。後者不是讓徵收失效的逾期。

解題方法

先依第20條確認期限及原則上的法律效果,再辨認受領人拒絕受領是否屬於法定例外,最後接續第26條說明保管程序及其效力。

詳細說明

一、發放期限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的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但依同條第2項但書及第22條第5項發給應補償價額差額者,不受此期限限制。

二、逾期未發給的效果

依第20條第2項,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的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徵收自此失其效力。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失效規定:

  1. 公告期間內對補償估定有異議,主管機關依第22條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2. 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3. 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4. 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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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何種情形下,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又在何種情形下,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試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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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與第8條「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法定情形,並比較主管機關行使權限的法律用語。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第7條是符合急迫災害或危險建築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第8條則是符合特定都市發展或整體更新需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

解題方法

依題幹用語分別對應條文:問「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即答第7條;問「得視實際需要,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即答第8條。作答時列出各款事由,再補充兩條的適用目的與權限差異。

一、應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的情形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因重大事變遭受損壞: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土地或建築物遭受損壞。
  2. 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地區存在重大災害風險,須透過更新及相關計畫處理,以預防災害。
  3. 符合危老條例所定建築物情形: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建築物。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辦理。

二、得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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