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不動產估價師 不動產估價理論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
試題代碼 不動產估價理論

第 一 題30 分

有一筆位於住宅區之素地,附近住宅大樓林立,該區域內雖不動產市場交易熱絡,惟缺乏素地交易案例,請問應選用何種方法評估該筆土地之價格最為適當?請詳述選用該方法之理由及依據。

此一估價方法應遵循之估價原則為何?請列舉三項估價原則,並詳細說明其與該估價方法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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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缺乏素地交易案例時,如何估算住宅區素地價格,以及土地開發分析法所依據的估價原則。題目雖指出區域內不動產交易熱絡,但交易標的是住宅大樓等已開發不動產,不能直接當作素地比較標的;估價方法須配合勘估標的的性質及可取得的市場資料選擇。

以下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0 條規定,土地開發分析法係依土地法定用途及使用強度進行開發或改良,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的直接、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價格的方法。

解題方法:採土地開發分析法

本題最適當的方法是土地開發分析法。估價師可依土地法定用途及使用強度,設定合理的開發或建築計畫,估算完成後建物及土地的總銷售金額,再扣除開發成本、相關費用、資本利息及開發利潤,反推開發前素地的價格。

其計算公式為:

V=S(1+R)(1+i)−(C+M)V=\frac{S}{(1+R)(1+i)}-(C+M)

其中:

  • VV: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 SS:開發或建築完成後預期總銷售金額。
  • RR:開發或建築利潤率。
  • ii: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 CC:開發或建築所需直接成本及相關費用。
  • MM:開發或建築所需間接成本及相關費用。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1 條,估價程序包括確定開發內容及預期開發時間、調查各項價格及費用資料、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估算成本及費用、選擇適當的利潤率與資本利息綜合利率,最後計算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本題區域雖有熱絡的不動產交易,卻缺乏可供比較的素地交易案例,直接採比較法將面臨比較標的不足、交易標的性質不一致的問題。已建成住宅大樓的價格包含建物及土地價值,不能未經適當處理就直接代表素地價格。土地開發分析法則可利用區域內住宅產品的市場銷售資訊,配合合理開發規劃與成本資料,反推素地價值,較符合題目所提供的市場條件。

估價原則及其與土地開發分析法的關係

一、預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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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何謂收益資本化率?其與報酬率有何異同?

不動產估價師常使用市場萃取法決定收益資本化率,請說明市場萃取法之運用要領,及其實務運用上有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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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收益法中兩個容易混淆的比率:收益資本化率與報酬率,以及如何從市場成交資料萃取收益資本化率,並辨識資料與計算上的實務限制。題目未要求套用特定法條或計算數值,以下依收益法的基本理論作答。

收益資本化率(capitalization rate,常稱 cap rate),是一定期間的收益與不動產價格或價值的比率。採直接資本化法時,常用公式為:

V=IR,R=IVV=\frac{I}{R},\qquad R=\frac{I}{V}

其中,VV 為不動產價值,II 為一定期間的收益,RR 為收益資本化率。實務上使用的收益,應與價值基礎及估價目的相配合;例如以淨收益配合不動產價值計算,避免將毛收益與淨收益混用。

報酬率(rate of return)則是投資人就投入資本,在持有期間所取得的收益及價值變動要求的報酬比率。報酬率概念較廣,可納入持有期間的各期收益、期末處分價值及價值增減;收益資本化率則是把收益與價值作比率化,用於推估價值。

收益資本化率與報酬率的異同

兩者均以比率表達投資收益與資本的關係,且在收益穩定、無顯著價值增減等條件下,可能呈現相近數值;但不能因此視為同一概念。

比較項目收益資本化率報酬率
核心意義一定期間收益與不動產價值的比率投資人在持有期間獲得的總報酬與投入資本的關係
主要用途直接資本化,將收益轉換為價值衡量或要求投資報酬,常用於折現分析
是否反映價值變動單看資本化率本身,未必反映持有期間的價值增減可將期末處分價值及價值增減納入
常用估價關係V=I/RV=I/R以各期收益及期末價值折現,求得與投資相符的報酬率

以穩定收益且價值不變的簡化情況而言,資本化率可與報酬率相同;若預期價值上漲,投資人的總報酬率可能高於當期收益資本化率;若預期價值下跌,總報酬率可能低於當期收益資本化率。故判斷時應確認比率是否納入持有期間的價值變動。

市場萃取法的運用要領

市場萃取法係利用市場上可比較不動產的成交價格與收益資料,計算收益資本化率,再將適當的資本化率應用於標的估價。基本步驟如下:

  1. 蒐集可比較案例:選取與標的不動產在區位、用途、類型、品質、權利狀態及交易條件上具可比較性的已成交案例。資料宜採正常、具代表性的市場交易。
  2. 蒐集一致口徑的收益資料:取得案例的租金、空置情形、營運費用及其他收益資料,估算與估價收益口徑一致的淨收益。
  3. 檢核成交價格與收益的配對:成交價格及收益應來自同一案例,並注意交易時點、租約條件、特殊融資或非正常交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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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之既成巷道,應如何評估其價值?其與都市計畫道路之價值評估有何不同?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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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住宅區既成巷道」與「都市計畫道路」雖都供道路通行,法律性質與可期待的土地利用不同,因此估價時必須先辨明標的屬性,再選擇估價方法。

既成巷道通常是位於住宅區、現供公眾通行的土地。符合一定要件時,可能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使所有權人受通行使用限制;但它不會因此當然成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估價的關鍵,是判斷巷道能否廢止、與鄰地合併後能否作建築使用。

都市計畫道路則是經都市計畫劃設的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估價時須考量其是否具有容積移轉價值、是否納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整體開發,以及政府是否已有徵收計畫。《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97 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並應考量其使用限制及相關價格因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估價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一、先判斷既成巷道能否廢巷

應查明巷道現況、土地登記及都市計畫資料,並確認巷道是否有廢止可能,以及廢止後是否能與鄰地合併成為可建築基地。不能只因土地使用分區是住宅區,就直接按一般住宅建築用地估價。

二、不能廢巷:以道路使用受限狀態估價

既成巷道若不能廢止,土地實際上主要供通行使用,不能作一般建築用地使用。此時應反映其使用受限情形,以比較法為原則,蒐集既成巷道或性質相近的道路用地交易案例,依價格日期、交易情況、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推估標的價格。

估價時應掌握巷道寬度、形狀、位置、通行狀況、是否為袋地通路,以及土地權利受限制的程度。若沒有足夠的相似交易案例,應說明資料限制與採用的估價依據。

三、可以廢巷:以合併開發後的土地效益估價

若巷道可依法廢止,且可與鄰地合併形成可建築基地,則應將其未來可建築使用的效益納入估價。通常以土地開發分析法為主要切入點,估算開發完成後的總銷售金額,再扣除開發成本、間接費用、資本利息及開發利潤,回推開發前土地價格:

開發前土地價格=開發完成後總銷售金額−開發成本−間接費用−資本利息−開發利潤開發前土地價格 = 開發完成後總銷售金額 - 開發成本 - 間接費用 - 資本利息 - 開發利潤

分析時須以合法可行的開發內容、法定容積與建築條件為基礎,不能把尚未確定的廢巷或合併開發效益直接視為已實現價值。

四、都市計畫道路:按公共設施用地條件及取得機制估價

都市計畫道路的估價應先確認其政策及開發狀態,再選擇適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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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臺灣不動產市場上大都屬房地結合體交易,但在某些場合如貸款、課稅等,會有拆分建物與土地價格之需求,請問房地價如何進行拆分,其理論依據為何?

透天厝住宅之房地價拆分與區分所有建築物房地價拆分有無不同?請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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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臺灣不動產交易多以土地與建物合併的「房地總價」成交;貸款擔保、課稅或分別估價時,才需要把總價分配為土地價值與建物價值。題目的關鍵在於:房地拆分不是單純把總價依面積切開,而是選擇一種價值分配理論,再以適當資料推估土地或建物的價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可參照《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98 條至第 100 條所定的房地及區分所有建物估價方式;其中包含以房地總價扣除建物成本推估基地價格,以及以土地、建物價值比率分配房地總價的作法。

設房地總價為 VV、土地價值為 LL、建物價值為 BB,基本關係為:

V=L+BV=L+B

拆分時須依勘估目的與可取得資料選用方法,且土地與建物的分配金額合計應回到房地總價。

解題方法:三種房地價拆分理論

一、土地貢獻說

土地貢獻說認為,土地對不動產總價的貢獻可由建物成本扣除後的剩餘價值反映。因此,先估計建物成本價格,再由房地總價扣除,剩餘部分作為基地價格。土地抽取法即屬此類。

L=V−BL=V-B

若要估基地單價:

基地單價=L基地面積\text{基地單價}=\frac{L}{\text{基地面積}}

實務運用時,建物價值應按估價目的與估價基準處理,不能未經分析就將建物重置成本直接視為建物現值;例如屋齡、折舊及功能等因素均須納入建物成本價格的推估。

二、建物貢獻說

建物貢獻說認為,建物對不動產總價的貢獻可由土地價格扣除後的剩餘價值反映。因此,先估基地價格,再由房地總價扣除,剩餘部分作為建物價格。建物抽取法即屬此類。

B=V−LB=V-L

若要估建物單價:

建物單價=B建物面積\text{建物單價}=\frac{B}{\text{建物面積}}

三、聯合貢獻說

聯合貢獻說認為,土地與建物共同形成房地價值,總價應依土地價值比率與建物價值比率分配。土地分配法與建物分配法均屬此類。

若土地價值比率為 rLr_L、建物價值比率為 rBr_B,且 rL+rB=1r_L+r_B=1,則:

L=V×rLL=V\times r_L B=V×rBB=V\times r_B

土地、建物比率須有估價依據,不能只為了拆分而任意設定。

透天厝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拆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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