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不動產估價師 不動產估價理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土地開發分析法之估價原理、應用場合,並就法令對土地開發分析法之定義,分析其與最有效使用之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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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土地開發分析法的估價原理與適用情形,以及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0 條的法定定義,說明此法如何以「最有效使用」作為開發假設的判斷基礎。以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土地開發分析法是以開發或建築完成後可創造的價值為起點,扣除完成開發所需的成本、資本利息及開發利潤,反推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價格。因此,它是以「剩餘法」思考土地價格:開發者購地的合理價格,須使其完成開發及銷售後,仍能回收投入成本並獲得適當利潤。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0 條,土地開發分析法係「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說明「估價原理、應用場合、與最有效使用的關連」:
- 先交代土地開發分析法是由開發完成後價值倒推土地價格的剩餘法。
- 再說明適用於以開發為前提、需要估算開發前或建築前價格的土地。
- 最後從法定定義中的「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開發改良、效益變化」切入,指出這些要素必須建立在最有效使用分析之上。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81 條的計算公式為:
其中:
- :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 :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
- :適當之利潤率。
- :開發或建築所需之直接成本。
- :開發或建築所需之間接成本。
- :開發或建築所需總成本之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實際估價時,應先確定開發內容與預期開發時間,再推估完成後可銷售面積、銷售單價及總銷售金額,估算開發成本、利潤與資本利息,最後依公式反推土地價格。法定公式將總銷售金額依利潤率及資本利息綜合利率調整,再扣除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應用場合
本法適用於以進行開發為估價前提的宗地,特別是尚未開發或預計開發前的土地,例如建築基地、可供開發的土地,或具有明確開發計畫而需要估算開發前土地價格的標的。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87 條規定,對以進行開發為前提之宗地,得採土地開發分析法估價,並參酌比較法或收益法的評估結果決定估價額。土地開發分析法須依賴開發完成後價格、成本、利潤及開發期間等推估資料;當這些資料足以合理估算時,較能發揮其用途。
與最有效使用之關連
第 二 題25 分
一幢辦公大樓供所有權人之企業總部使用,並未對外招租,請問這幢大樓可否應用收益法評估其價格?請詳述理由。並請說明應如何對此辦公大樓進行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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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收益法的適用,不動產是否實際對外出租,與能否採收益法估價,不能直接畫上等號。收益法所要衡量的是不動產在正常市場條件下可產生的客觀收益;所有權人自用、沒有實際租金收入,不表示該不動產沒有租賃市場價值。
依民國 114 年法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9 條所稱直接資本化法,是以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的客觀淨收益,配合適當的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價格;第 33 條規定,客觀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最有效使用下的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的收益推算。第 30 條的公式為: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4 條規定收益法估價程序;第 36 條則以勘估標的按法定用途出租或營運,在正常情況下可獲得的租金或收入作為總收入。因此,估價人員可依市場資料估計未出租自用不動產的客觀租金收益。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辨明:大樓雖供企業總部自用,並未對外招租,但題目沒有說明它屬於無市場收益或無法推估租金的特殊不動產。因此,不能只因沒有實際租約,就排除收益法。估價人員應以市場租金及正常經營費用推估其客觀淨收益,再選用適當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
採直接資本化法時,可依下列步驟估價:
-
**估算市場租金與總收入:**調查鄰近、相似辦公大樓的租金資料,按勘估大樓的區位、樓層、面積、屋齡、設備、使用條件及租賃市場狀況調整,推估按法定用途出租時的正常租金收入。
-
**推估有效總收入:**由總收入扣除空置、欠租及其他收入損失,估計有效總收入。
-
**估算總費用與客觀淨收益:**依相似辦公大樓的資料推估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管理費、維修費等費用;依規定考量重置提撥費及建物折舊提存費,據以求得客觀淨收益:
第 三 題25 分
近鄰地區與類似地區有何不同?其與區域因素調整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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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近鄰地區」與「類似地區」的概念,以及比較法進行區域因素調整時,如何運用這兩種地區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近鄰地區:勘估標的所在的地區。劃定時,應考量標的周邊土地與建物的使用狀況、地區特性及價格形成條件。
- 類似地區:與近鄰地區具有相同或類似特性,且可供比較的其他地區。它不必與勘估標的相鄰,重點在於地區特性及價格形成條件具有可比較性。
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近鄰地區是勘估標的實際所在的地區;類似地區則是從其他地區中,選取與近鄰地區特性相近、可供比較的地區。
解題方法
採比較法時,先確認勘估標的所處的近鄰地區,再判斷比較標的所在的地區是否與近鄰地區具有可比較性。比較標的可以位於近鄰地區,也可以位於類似地區;若其所在區域與勘估標的的近鄰地區存在區域因素差異,應分析該差異對價格的影響,並作區域因素調整。
調整方向可用下式表示: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素地估價?何謂附建物地估價?兩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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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土地估價時,如何處理土地上既有建物的影響。素地估價與附建物地估價都是估土地價格,差別在於估價時對建物採取的前提,以及是否將建物對土地價格的影響納入考量。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86 條,附有建物之宗地估價,應考慮建物對宗地價格造成的影響;但以素地估價為前提並於估價報告書敘明者,不在此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釐清估價標的都是「土地」,再比較估價時如何看待地上建物:
- 素地估價:將土地視為沒有建物的土地,評估其素地價格。估價重點在土地本身條件與法定、最有效使用所形成的價值,不把現有建物對土地價格的影響納入估價。
- 附建物地估價:土地上已有建物時,仍以土地為估價標的,但估價須考量該建物對土地價格造成的影響。建物對土地可能有正面或負面影響,例如建物仍可使用並產生收益,或其存在造成拆除、整合與重新開發上的限制。
因此,附建物地估價不是把房地總價直接當作土地價格,也不是單獨估建物;它是評估建物存在情況下的土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