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不動產估價師 不動產估價理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8 條規定,收益法得採直接資本化法和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評估收益價格,請分別說明其計算公式。在各期淨收益相同、收益資本化率與折現率相同情況下,試舉例詳細分析兩個估價結果的異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收益法中兩種收益價格評估方式:
- 直接資本化法:將不動產未來某一期具代表性的淨收益,直接除以收益資本化率。
-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將收益期間內各期淨收益及期末處分價值,按折現率折算為現在價值後加總。
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8 條,收益法得採直接資本化法及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評估收益價格。本題指定各期淨收益相同,且收益資本化率與折現率相同,重點在分析兩種方法於「是否考慮期末價值」時的關係。
一、直接資本化法
(一)計算公式
直接資本化法之基本公式為:
其中:
- :收益價格
- :年淨收益
- :收益資本化率
若淨收益每期相同,且預期永續取得該淨收益,則:
其經濟意義是:以收益資本化率將單一期代表性淨收益轉換為不動產總價值。
(二)適用前提
直接資本化法通常須具備下列條件:
- 淨收益具有代表性;
- 未來各期收益變動不大,或可用單一收益合理代表;
- 收益資本化率能反映不動產之風險及報酬;
- 評估標的是以永續收益或穩定收益為基礎。
直接資本化法不逐期預測現金流量,因此計算簡便,但對收益逐年變動、持有期間有限或期末價值特別重要之不動產,表達能力較弱。
二、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
(一)計算公式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一般公式為:
其中:
- :收益價格
- :第 期淨收益
- :折現率
- :預期持有期間
- :第 期期末之處分價值或剩餘價值
期末價值通常可依直接資本化法估算:
其中 為持有期間結束後下一期之預期淨收益。
因此,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同時考慮:
- 持有期間內各期淨收益;
- 期末出售不動產所得之價值。
(二)各期淨收益相同時的公式
若各期淨收益均為 ,則:
若期末價值依收益資本化率計算,且各期淨收益相同,則:
所以:
三、具體例題分析
假設:
- 每年淨收益 萬元;
- 收益資本化率 ;
- 折現率 ;
- 持有期間為 5 年;
- 第 5 年期末以收益資本化法計算處分價值;
- 各期淨收益均維持 100 萬元。
(一)直接資本化法
因此,直接資本化法評估之收益價格為:
(二)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
1. 折現 5 年收益
5 年收益現值為:
亦可利用年金現值公式:
計算得:
2. 計算期末處分價值
第 5 年期末之處分價值為:
將其折現至現在:
3. 加總現金流量現值
因此,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評估之收益價格為:
四、兩種估價結果之異同
(一)估價結果相同
在下列條件同時成立時,兩種方法之結果相同:
第 二 題25 分
運用比較法時需進行哪些項目的調整?
於勘估標的附近無適當比較案例時,常在同一供需圈透過擴大範圍或拉長時間尋找適當案例,該等比較案例於調整項目中需進行哪些調整?
如果藉由拉長時間找出適當之比較標的,試說明直接以地價指數或房價指數進行調整之適當性及可能遭遇之問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運用比較法時,如何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之間的差異調整至同一基準。比較法的核心不是直接抄用案例價格,而是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逐項排除兩者間的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調整項目包括:
- 交易情況調整
- 價格日期調整
- 區域因素調整
- 個別因素調整
可表示為:
實務上各項調整未必均以百分比表示,也可能採金額調整,但調整目的相同,均在使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具有可比性。
一、比較法應進行的調整項目
(一)交易情況調整
交易案例必須先判斷是否為正常交易。若交易價格受到特殊因素影響,應調整為正常價格,例如:
- 親友交易、急買急賣或急售交易;
- 法拍、標售或特殊處分交易;
- 附帶其他債權債務或特殊交換條件;
- 一般市場交易以外的利益交換;
- 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
- 交易價格包含裝修、設備、租約、回租或其他非不動產因素。
若比較案例本身為非正常交易,應先排除或進行交易情況調整,不能直接作為正常市場價格使用。
(二)價格日期調整
比較標的的交易日與勘估基準日不同時,應調整兩個日期間的市場價格變動。
例如,案例於民國112年成交,勘估基準日為民國115年,期間市場上漲,則案例價格應向上調整;若市場下跌,則應向下調整。
價格日期調整所反映的是:
- 市場景氣變化;
- 利率及資金成本變化;
- 土地或房價指數變動;
- 供需關係變化;
- 法令、重大建設或重大公共事件造成的價格變動。
(三)區域因素調整
區域因素是指影響不動產價格的區域性條件,例如:
- 交通便利性;
- 公共設施與生活機能;
- 商圈或住宅圈發展程度;
-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
- 環境品質、噪音、污染及景觀;
- 鄰里品質;
- 未來重大建設;
- 區域供需及發展潛力。
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位置,或雖在同一供需圈內但所在區位條件不同時,應進行區域因素調整。
(四)個別因素調整
個別因素是指不動產本身的個別條件,例如土地的:
- 面積、形狀及臨路情形;
- 臨街寬度及深度;
- 地勢、地質及排水;
- 使用分區及建蔽率、容積率;
- 容積移轉或開發權利;
- 地上物及使用現況。
建物的個別因素則包括:
- 建物用途、構造及樓層;
- 屋齡及折舊程度;
- 建物面積及格局;
- 樓層、朝向、景觀及採光;
- 電梯、停車位及公共設施;
- 維護狀況及裝修程度;
- 租賃、占用或其他權利負擔。
個別因素調整的目的,在於排除「同一區域內不同標的本身條件」所造成的價格差異。
二、擴大範圍尋找案例時,應進行的調整
當勘估標的附近沒有適當比較案例,而在同一供需圈內擴大搜尋範圍時,主要應進行:
(一)區域因素調整
擴大範圍後,即使仍屬同一供需圈,各地區的交通、生活機能、公共設施、發展程度及環境品質仍可能不同,因此必須進行區域因素調整。
例如:
- 比較標的距離捷運站較遠;
- 商業活動較弱;
- 鄰近主要幹道而有噪音;
- 公共設施或學區條件較差;
- 未來開發程度不同。
此時應依區域差異評估比較標的價格應調高或調低。
(二)個別因素調整
擴大範圍後,標的本身的土地或建物條件也可能不同,因此仍須進行個別因素調整。
例如:
- 面積、形狀、臨路條件不同;
- 建物屋齡、樓層、格局不同;
- 有無車位不同;
- 建物維護及裝修狀況不同。
因此,擴大範圍並不表示只需作區域因素調整,區域差異與標的個別差異均應處理。
(三)交易情況調整
若擴大範圍所找到的案例具有特殊交易背景,仍須進行交易情況調整。交易案例的位置較遠,不會使特殊交易因素當然消失。
三、拉長時間尋找案例時,應進行的調整
若為了取得足夠案例而採用較早期的交易案例,主要應進行:
(一)價格日期調整
交易日與勘估基準日不同,必須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至勘估基準日,這是拉長時間尋找案例時最核心的調整。
(二)交易情況調整
若早期案例具有非正常交易情況,仍應先作交易情況調整,或予以排除。
(三)區域及個別因素調整
即使交易時間不同,也不能忽略案例與勘估標的在區域及個別條件上的差異。時間調整只能處理「市場隨時間變動」的問題,不能取代位置及標的條件的比較。
四、直接以地價指數或房價指數調整的適當性
價格日期調整可採用價格指數,其基本公式為:
第 三 題25 分
折舊的原因可歸類為哪幾類?
一棟窗型空調設計的新建辦公大樓,其出售價格相對其他條件相同但為中央空調設計的辦公大樓低。試分析其價格相對較低的原因,並從三大估價方式分析如何衡量其價值減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
- 建物折舊原因的分類。
- 窗型空調相較中央空調所產生的功能性減損,以及如何透過三大估價方式衡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成本法及建物折舊相關規定,建物價值減損應依其效用降低的原因,分析物理性、功能性及外部性因素。估價上的折舊,不僅是會計上的逐年攤提,而是建物因各種因素導致市場價值或收益能力降低。
一、折舊原因的三大分類
(一)物理性折舊
物理性折舊是建物因使用、風化、老化、損耗或災害,使構造、設備及裝修功能降低。
常見原因包括:
- 建物結構老化、龜裂、滲水。
- 外牆、屋頂、門窗及管線損壞。
- 電梯、空調、給排水及消防設備耗損。
- 使用不當、維護不足或自然環境侵蝕。
物理性折舊可能透過修繕而恢復,亦可能因結構性老化而成為不可修復的減損。
(二)功能性折舊
功能性折舊是建物本身的設計、配置、設備或使用效能,無法符合現代市場需求,因而導致效用降低及價值減損。
常見原因包括:
- 格局不良、動線不佳。
- 樓高不足、柱位配置不利使用。
- 設備規格落後。
- 電力、空調、電梯或智慧化設備不足。
- 建築設計不符合現代辦公或居住需求。
- 建物雖然仍可使用,但使用成本高於現代替代方案。
功能性折舊又可分為:
- 可修復性功能減損:修繕或改裝成本低於因此增加的價值。
- 不可修復性功能減損:改善成本過高,無法經濟有效地消除。
(三)外部性折舊
外部性折舊又稱經濟性或外在性折舊,是建物外部環境或市場條件改變,使不動產價值降低,且通常非所有權人單獨修繕即可消除。
常見原因包括:
- 鄰近工廠、垃圾場、嫌惡設施。
- 交通噪音、空氣污染或環境品質惡化。
- 都市計畫變更、土地使用限制。
- 區域機能衰退或商圈外移。
- 供需變化、利率變動、景氣衰退。
- 重大公共工程或周邊開發造成不利影響。
外部性折舊的重點在於:減損原因來自建物外部,而不是建物本身的物理狀況或設計缺陷。
二、本題窗型空調辦公大樓價格較低的原因
(一)主要屬於功能性折舊
題目設定兩棟辦公大樓其他條件相同,唯一重要差異為:
- 甲大樓:窗型空調設計。
- 乙大樓:中央空調設計。
因此,價格差異主要應歸因於建物設備及使用功能的差異,屬於功能性折舊,而非物理性折舊或外部性折舊。
即使該辦公大樓是新建完成,仍可能存在功能性折舊。建物「新」只表示經歷年數短、物理性耗損少,不代表其設計必然符合市場需求。
(二)窗型空調造成的價值減損
1. 使用效能較差
窗型空調屬個別房間設備,室內溫度控制不如中央空調均勻,難以配合辦公大樓的整體空間管理。
中央空調則可集中控制,較能維持整體辦公環境的舒適性。
2. 能源及管理成本較高
窗型空調數量多、分散設置,可能造成:
- 各單位分別操作,能源管理效率較差。
- 維修保養點多,管理成本較高。
- 設備故障時,需逐台檢修。
- 空調壽命及能耗表現不一致。
若窗型空調的使用成本高於中央空調,該超額成本將反映在租金、使用者承租意願及市場價格上。
3. 辦公空間的美觀及完整性較差
窗型空調通常會占用窗面或外牆位置,產生:
- 外觀不整齊。
- 室內噪音較大。
- 窗邊空間利用受限。
- 室內裝修及辦公配置彈性降低。
4. 市場接受度及出租性較低
現代辦公市場通常偏好集中空調、能源管理及較佳的辦公舒適度。窗型空調可能使:
- 租戶選擇意願降低。
- 租金水準低於中央空調大樓。
- 出租期間延長。
- 空置風險提高。
- 未來出售時的買方範圍縮小。
5. 改裝成本及未來風險
買方若希望提升建物功能,可能必須改裝為中央空調。改裝涉及:
- 設備本體成本。
- 管線及機房配置。
- 天花板及室內裝修拆除重作。
- 電力系統調整。
- 施工期間的營業或出租損失。
因此,市場價格通常會反映「現況缺陷」及「未來改善成本」。
三、以三大估價方式衡量價值減損
(一)比較法
1. 基本方法
比較法是選取市場上條件相近、空調設計不同的交易案例,透過比較修正,求取窗型空調與中央空調之間的價格差異。
最佳資料是「成對比較案例」,即:
- 建物位置相近。
- 屋齡及結構相近。
- 樓層、面積及用途相近。
- 交易日期接近。
- 主要差異僅在空調設備。
設中央空調辦公大樓調整後單價為 ,窗型空調辦公大樓調整後單價為 ,則空調功能差異所造成的單價減損為:
若標的建物面積為 ,則總價減損為:
若以中央空調建物價格作為基準,功能性減損率為:
2. 比較法的重點
比較法所得差額,必須排除其他因素影響,包括:
- 區位差異。
- 樓層差異。
- 面積差異。
- 屋齡差異。
- 裝修程度差異。
- 交易日期及市場景氣差異。
題目已明示其他條件相同,因此可直接將價格差異主要歸因於空調設計。
3. 比較法的優點
比較法直接反映市場參與者對窗型空調的評價,最能呈現市場價格上的功能性減損。
(二)成本法
成本法的核心公式為:
建物成本價格可表示為:
本題的重點是,窗型空調造成的是建物功能性折舊。
1. 可修復性功能減損
若將窗型空調改裝為中央空調在技術上可行,且改裝成本低於改裝後增加的價值,則可視為可修復性功能減損。
改裝成本可包括:
第 四 題25 分
某一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網頁上訴求:
(1) 可在 24 小時之內完成估價、回覆估價結果; (2) 估價結果如同射中靶心一樣精準。
請問這兩種訴求適當嗎?試分析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之「專業性、不確定性、估價時效與廣告適法性」。
不動產估價並非機械計算,而是估價師依據估價目的、價格日期、勘估標的、權利狀態及市場資料,運用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經調查、分析、判斷後推估價格或租金。因此,估價結果本質上是特定條件下的專業判斷,不是絕對不變的客觀數字。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估價專業倫理要求,估價師執業應遵守專業、客觀、公正、誠信及不得誤導委託人等原則。事務所對外宣傳時,也不得以不實、誇大或足以使一般人誤認之方式招攬業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適當性判斷三層次」:
- 判斷訴求是否符合估價工作的實際性質。
- 判斷訴求是否可能使一般人誤認估價能力或結果。
- 判斷訴求能否在合理、附條件的範圍內成立。
因此,不能僅以「快速」或「精準」本身作抽象判斷,而應區分:
- 是否為有條件、合理的服務承諾;
- 是否為無條件、絕對化的廣告保證;
- 是否損害估價專業之客觀性與可信度。
一、宣稱「可在24小時之內完成估價、回覆估價結果」
(一)並非一概不適當
估價時效會受到下列因素影響:
- 勘估標的之種類、規模及位置;
- 權利關係是否單純;
- 是否需要現場勘察;
- 市場交易案例是否充足;
- 是否涉及特殊用途、不規則基地、共有、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權等複雜權利;
- 委託人提供資料是否完整;
- 估價目的及報告書所要求之內容。
若標的單純、資料完整、估價目的明確,且估價師確實能完成必要的調查、勘察與分析,於24小時內提出估價結果,並非當然違法或不當。換言之,「快速提供服務」本身不是禁止事項。
(二)無條件宣稱則不適當
若網頁文字使一般人理解為:
不論任何案件,都能在24小時內完成可靠估價。
此種宣稱即有誇大及誤導之虞,理由如下:
- 可能壓縮必要的調查程序
估價師應依估價目的進行必要的資料蒐集、現場勘察、產權確認、區位分析、最高最佳使用分析及市場交易案例比較。若為達成24小時期限而省略必要程序,即可能違反專業注意義務。
- 時效不能凌駕估價品質
估價工作必須以資料充分及分析合理為前提。不能因委託人要求迅速取得結果,即降低查證標準或以未經確認的資料作成報告。
- 案件複雜程度不同,不能一律保證相同時限
一般住宅與大型商業不動產、工業廠房、土地開發案、特殊不動產,其估價所需時間顯然不同。以單一「24小時」作為所有案件均能達成的保證,容易使委託人誤認估價工作只需簡單套用公式即可完成。
- 可能造成不正當招攬業務的疑慮
估價師應以專業能力及服務品質公平競爭。若以極短時效作為主要招攬手段,並暗示其他估價師均無法提供同等效率,或使人誤以為速度即代表專業能力,便可能違反專業倫理及誠信招攬業務的要求。
(三)適當的表達方式
較妥適的廣告文字應加上合理條件,例如:
「於案件資料完整、標的單純且無特殊權利關係之情形,得於24小時內提供初步估價結果;正式估價報告之完成時間,依案件複雜程度及必要調查程序而定。」
此種表達既保留快速服務的特色,也沒有把24小時包裝成所有案件均適用的絕對保證。
(四)本項結論
「24小時內完成」若是針對特定類型、資料完整且經專業判斷可處理的案件,原則上可以成立;但若以無條件、全面性、絕對性的語氣宣稱所有估價案件均可在24小時內完成,則不適當,並有誇大或誤導之虞。
二、宣稱「估價結果如同射中靶心一樣精準」
(一)估價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不動產估價所推估的是特定價格日期及特定條件下的價值。其結果會受到下列因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