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不動產估價師 不動產估價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
試題代碼 不動產估價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說明不動產估價師的業務範圍有哪些?當其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時,有哪些規範、責任與義務?如果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而違法執業,或已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時,處罰規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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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掌握《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至第22條所建立的三層規範:

  1. 誰可以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與開業要件。
  2. 受委託執行業務時應遵守的義務:書面契約、誠信執業、保密、估價報告、資料保存及接受主管機關檢查等。
  3. 違法執業的法律效果:未具資格者執業,與已具資格但未加入公會者執業,處罰依據及罰鍰金額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一、不動產估價師的業務範圍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下列標的及權利的估價業務:

1. 土地估價

包括各種土地及其權利價值的估算,例如:

  • 住宅用地
  • 商業用地
  • 工業用地
  • 農業用地
  • 公共設施用地
  • 都市更新或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

2. 建築改良物估價

建築改良物主要指建築物及其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設施,例如:

  • 住宅
  • 辦公大樓
  • 廠房
  • 商場
  • 倉庫
  • 停車場及其他建築設施

3. 農作改良物估價

例如:

  • 果樹
  • 林木
  • 農作物
  • 農業設施及其附著改良物

4. 不動產權利估價

除不動產本體外,與不動產相關的權利亦屬估價範圍,例如:

  • 地上權
  • 農育權
  • 永佃權
  • 租賃權
  • 耕作權
  • 抵押權所涉及的價值
  • 不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用益權利

因此,考試作答時應完整寫出:

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5. 法律上的資格限制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述估價業務。

但有一項例外: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此例外僅限於建築師依法辦理的建築物估價,不是授權建築師全面辦理土地、農作改良物或其他不動產權利估價。


二、受委託辦理業務時的規範、責任與義務

(一)應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5條,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時,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契約至少應明確約定:

  • 工作範圍
  • 估價標的
  • 估價目的
  • 估價條件
  • 估價基準日
  • 應收酬金
  • 報告交付方式
  • 雙方權利義務

本條的重點是「事前」及「書面」二要件。事後補立契約,不能取代法律要求的事前書面契約。

違反第15條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第1款,應受警告或申誡。


(二)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依第16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不正當行為。
  2. 違反業務上應盡的義務。
  3. 廢弛業務上應盡的注意義務。

具體而言,估價師應依據真實資料、合理方法及專業判斷製作估價報告,不得:

  • 虛增或壓低估價結果;
  • 配合委託人預定價格製作報告;
  • 隱匿重要交易資料;
  • 任意選取有利案例;
  • 以不合理假設扭曲價格;
  • 將未完成的調查工作表示為已完成;
  • 以形式報告掩飾實質估價瑕疵。

第16條是估價師專業責任的核心規定,並不以是否已造成實際損害為成立前提;只要有違反誠信或業務義務的行為,即可能構成懲戒事由。


(三)因違反義務造成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第16條第2項,不動產估價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責任通常須具備:

  1. 估價師有違反誠信或業務義務的行為;
  2. 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到財產或其他法律上可認定的損害;
  3. 違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例如估價師明知基地具有重大使用限制,卻未在報告中揭露,導致金融機構依過高估價核貸而受損,估價師即可能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本項屬於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及專業懲戒可以同時存在。


(四)不得允諾他人以自己名義執業

依第17條,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禁止的典型行為包括:

  • 借名給未具資格者承接估價案件;
  • 由他人實際估價,自己僅掛名簽章;
  • 收取費用後提供印章或簽名;
  • 允許他人使用事務所名義製作估價報告。

這是為了確保估價報告的責任主體與實際執業者一致,避免形成「借牌執業」。

違反第17條者,依第36條第3款,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五)負保密義務

依第18條,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的秘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洩漏:

  1. 依第21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檢查或報告;
  2. 經委託人同意;
  3. 為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於隱匿委託人的私人身分資料後,提供作為技術交流、研究發展及教學使用。

保密範圍包括:

  • 委託人的身分資料;
  • 標的物交易條件;
  • 財務資料;
  • 融資資料;
  • 尚未公開的交易內容;
  • 估價目的及委託背景;
  • 估價過程中取得的其他秘密資訊。

若作為教學或研究使用,必須先隱匿委託人的私人身分資料,不能以公開案例為名洩漏可識別特定人的資訊。

違反第18條者,依第36條第2款,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六)助理員的使用與管理監督責任

依第18條之1,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

但估價師對助理員負有管理及監督責任,不能以「工作由助理完成」作為免責理由。

依第18條之2,助理員須具備法定資格,例如:

  • 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
  • 具備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試資格;
  • 大專以上畢業,修畢相關領域課程合計10學分以上;
  • 高等考試地政、都市計畫、測量製圖或財稅金融職系考試及格;
  • 符合修法前已實際協助估價工作滿一定期間的既有在職員工資格。

事務所僱用或終止僱用助理員,應於僱傭關係開始或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七)應依估價技術規則製作估價報告書

依第19條:

  1. 不動產估價的作業程序、方法及估價時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技術規則。
  2. 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時,應依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
  3. 估價報告書應由估價師簽名後交付委託人。

因此,估價報告不得只提供口頭意見,也不能由未具資格者代為簽名,再由估價師形式掛名。

違反第19條第2項者,依第36條第2款,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八)委託書及估價工作記錄至少保存十五年

依第19條第3項,估價師對於委託估價案件的:

  • 委託書;
  • 估價工作記錄資料;

應至少保存15年。

保存目的在於:

  • 供主管機關日後檢查;
  • 釐清估價判斷的依據;
  • 保留專業責任證明;
  • 供爭議或訴訟時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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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不動產估價時的非市場價值評估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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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價值基礎(basis of value)」與「價格種類」之區別,以及不動產在欠缺一般市場交易條件時,應如何界定評估目的與價值內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條明定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第1項訂定;第2條及第6條則規範不動產估價之價格種類。

市場價值係以一般市場參與者、正常交易條件及最高最佳使用為基礎,所估計之不動產交換價格。非市場價值則不以一般市場交易條件為唯一前提,而係依特定人、特定目的、特定法律關係、特定使用情境或特殊處分條件,評估標的對特定使用者或特定交易關係所具有之價值。

一、我國法規中之價格種類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價格種類包括:

  1. 正常價格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

正常價格本質上即為我國法規所採之市場價值概念。

  1. 限定價格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特定限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例如:

  • 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之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 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 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限定價格的標的不動產仍具有市場性,因此不屬於典型的非市場價值,但其交易條件並非一般市場條件。

  1. 特定價格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所形成之價值。例如以都市計畫變更、特定開發條件或特殊使用限制成立為前提所評估之價格。

特定價格仍以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為對象,但因加入特定條件,故與正常價格不同。依第6條,以特定價格估價時,應敘明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正常價格。

  1. 特殊價格

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特殊價格是我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最直接對應「非市場價值」的價格種類。例如具有特殊公共服務性、文化保存性、宗教性、紀念性或高度專用性之不動產,因缺乏一般買賣市場,無法直接以正常市場交易條件估價,即應依其特殊性及估價目的評估特殊價格。

二、國際評價準則下的非市場價值基礎

依國際評價準則之概念,非市場價值並非單一固定價格,而是依評估目的形成不同價值基礎,主要包括:

  1. 公平價值或衡平價值

係特定且已識別之雙方,在具備相關知識並願意交易的情形下,考量雙方各自利益與利弊後,所形成公平的移轉價格。

此種價值可能納入特定雙方之特殊利益,與一般市場參與者所形成的市場價值不同。

  1. 投資價值

指不動產對特定所有權人或特定投資人,依其個別投資目標、經營策略、資金成本、稅務條件及預期收益所具有之價值。

其重點在「對誰有多少價值」,而非「一般市場願意支付多少價格」。因此,同一不動產對不同投資人可能具有不同投資價值。

投資價值可用收益法或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表示,例如:

V=∑t=1nNOIt(1+r)t+TVn(1+r)nV=\sum_{t=1}^{n}\frac{NOI_t}{(1+r)^t}+\frac{TV_n}{(1+r)^n}

其中,NOItNOI_t為第 tt期淨收益,rr為特定投資人的折現率,TVnTV_n為期末價值。由於收益及折現率係依特定投資人條件設定,計算結果不必然等於正常價格。

  1. 協同價值

指兩項以上不動產、權利或資產結合後,其整體價值高於各自獨立價值總和的部分。

例如相鄰兩筆土地分開使用時價值合計為 100100,合併開發後價值為 130130,則因合併產生之協同價值為:

130−100=30130-100=30

若該協同利益僅有特定買受人可以取得,則該價值通常不屬於一般市場價值。

  1. 清算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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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50 分

為降低辦理金融機構不動產抵押貸款時,勘估標的價值變動產生之風險,不動產價格評估應遵守審慎穩健原則,對於不同估價方法中影響估價結果之項目,謹慎檢視之。請說明運用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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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抵押貸款估價的「審慎穩健原則」,重點在於:估價師運用不同估價方法時,必須確認資料可靠性、假設合理性及估價結果對市場變動的敏感程度,避免因單一資料或過度樂觀假設而高估擔保品價值。

法規依據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為核心,常用估價方法包括:

  1. 比較法
  2. 收益法
  3. 成本法
  4. 土地開發分析法

估價結果應以正常市場交易條件為基礎,並依勘估標的特性、資料品質及估價目的,選擇適當方法交叉檢核。抵押貸款估價並非採取任意壓低價格,而是避免將短期投機價格、特殊交易價格或未經驗證的未來利益直接視為穩定價值。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總論+各估價方法注意事項+綜合判斷」的架構作答:

  1. 先說明審慎穩健原則的意義。
  2. 分別說明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的適用重點與風險。
  3. 最後說明估價結果的比較、調整、敏感度分析及合理性檢核。

各方法均應注意下列基本事項:

  • 勘估標的權利範圍是否明確。
  • 使用分區、建築法規及容積條件是否確認。
  • 估價基準日與交易資料日期是否一致。
  • 資料是否為實際交易資料,而非單純開價。
  • 是否存在特殊交易、關係人交易、急售交易或附帶條件。
  • 各項調整及假設是否有市場依據。
  • 估價結果是否與市場行情、租金水準及收益率相符。
  • 不同方法所得結果差異過大時,是否查明原因。

一、比較法之注意事項

比較法係以類似不動產之實際交易價格為基礎,經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個別條件及權利狀態等因素調整後,推估勘估標的價格。

基本概念可表示為:

勘估標的價格=比較標的交易價格×情況調整率×價格日期調整率×區域因素調整率×個別因素調整率勘估標的價格 = 比較標的交易價格 \times 情況調整率 \times 價格日期調整率 \times 區域因素調整率 \times 個別因素調整率

實務上通常係分別計算各項調整率後,再予以綜合修正。

1. 比較標的必須具備可比性

比較標的應與勘估標的在下列條件上具有相當程度的相似性:

  • 位置及生活圈。
  • 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
  • 土地及建物面積。
  • 屋齡、樓層、朝向及格局。
  • 建築品質及管理狀況。
  • 土地權利範圍及建物權利狀態。
  • 停車位類型及權利內容。
  • 交易時點及市場景氣。

選取比較標的不宜只看地理距離,還必須檢視其實質使用條件與權利狀態。

2. 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主要依據

市場開價、廣告價格及仲介報價只能作為輔助資料,不能直接視為成交價格。對於交易價格異常偏高或偏低者,應調查其原因,例如:

  • 親友或關係人交易。
  • 附帶裝潢、租約或其他契約條件。
  • 急售、法拍或特殊付款條件。
  • 一併交易其他土地、車位或設備。
  • 土地與建物價格未合理拆分。

未排除特殊交易因素的價格,不宜直接作為抵押估價的主要依據。

3. 各項調整必須有依據

比較法最常見的錯誤,是調整率過多且缺乏市場證據。調整時應說明:

  • 調整方向:應調高或調低。
  • 調整幅度:調整率是否合理。
  • 調整原因:差異來自何種因素。
  • 調整依據:是否有交易案例、統計資料或市場分析支持。

調整不應重複計算。例如,區域發展因素已反映在價格日期調整中,即不得再次以區域因素大幅調整。

4. 應注意市場趨勢

金融機構抵押貸款重視擔保品價值在貸款期間的穩定性。若市場正處於快速上漲階段,不宜將短期急漲幅度直接外推至估價日後;若市場下跌,亦應反映價格修正趨勢。

比較法所得結果如高度依賴少數高價案例,應提高審慎程度,並以較具代表性的交易案例交叉驗證。


二、收益法之注意事項

收益法係將不動產未來可獲得之收益,以適當收益率折算為現在價值。常見公式如下:

收益價格=年淨收益收益率收益價格 = \frac{年淨收益}{收益率}

其中:

  • 年淨收益應為有效總收益扣除必要費用後之收益。
  • 收益率應反映不動產投資風險、利率、市場流動性及物業特性。
  • 租金、出租率及費用均須具有市場根據。

1. 收益資料應以穩定收益為基礎

不宜直接採用單一月份或短期的異常租金。應分析:

  • 實際租賃契約。
  • 市場租金水準。
  • 出租率及空置期間。
  • 租金成長情形。
  • 租金催收及租戶信用狀況。
  • 管理費、修繕費、稅費及保險費。
  • 必要的大修及設備更新支出。

若勘估標的目前租金明顯高於市場水準,且租約即將到期,應以合理市場租金及穩定出租率評估,不宜將短期超額租金永久化。

2. 不得將毛收益誤作淨收益

收益法的分子原則上應為淨收益,而非單純租金收入。基本計算架構為:

有效總收益=潛在總收益−空置及收租損失有效總收益 = 潛在總收益 - 空置及收租損失 年淨收益=有效總收益−營業費用年淨收益 = 有效總收益 - 營業費用

若漏扣空置損失、管理費、修繕費、稅捐或設備更新費用,所得收益價格將被高估。

3. 收益率應與收益內容一致

收益率與淨收益的定義必須一致。若淨收益已扣除某項費用,收益率的市場案例也必須採相同基礎。

收益率過低會使估價結果大幅上升:

收益價格=年淨收益收益率收益價格=\frac{年淨收益}{收益率}

例如年淨收益固定時,收益率由 5%5\% 降至 4%4\%,價格會由:

年淨收益0.05\frac{年淨收益}{0.05}

上升為:

年淨收益0.04\frac{年淨收益}{0.04}

因此,收益率不得為配合目標價格而任意調整,應由同類不動產交易及投資市場資料推導。

4.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應避免過度樂觀

採用折現現金流量法時,應合理估計:

  • 未來租金成長率。
  • 出租率及空置期間。
  • 經常性營業費用。
  • 大修及資本支出。
  • 持有期間。
  • 期末處分價格。
  • 折現率及投資風險。

期末價值通常具有重大影響,應避免以過高的未來價格或過低的資本化率推估。對於貸款估價,應特別檢視租金成長率、出租率及期末價值變化對價格的敏感度。


三、成本法之注意事項

成本法係以重新取得或重建勘估標的所需成本,扣除各項折舊後,加計土地價格推估房地價格。其基本架構為:

房地價格=土地價格+建物成本價格房地價格 = 土地價格 + 建物成本價格 建物成本價格=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累積折舊建物成本價格 = 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 - 累積折舊

1. 應正確區分重建成本與重置成本

  • 重建成本:以相同材料、構造及規模,重新建造相同建物所需成本。
  • 重置成本:以現代材料、設計及施工方式,建造具有相同效用建物所需成本。

估價時應依建物性質及估價目的選擇適當成本基礎,不能直接以歷史興建成本代替估價日成本。

2. 建築成本應反映估價日價格

建材、工資、設備及營造費用會隨時間變動。過去的工程造價應經適當調整,並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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