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就複保險及其他保險之概念,申論以下問題:
(一) 闡述廣義及狹義之複保險。(6 分)
(二) 於火災保險的範疇中,舉例說明其他保險條款可能涉及的兩項非火災保險之保險契約。(8 分)
(三) 其他保險條款中,同一條件之保單定義為何?(3 分)
(四) 以火災保險為例,試從保險標的與賠償方式,各舉一例說明不同條件之複保險。(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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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財產保險理算實務中「複保險」(Double/Multiple Insurance)與「其他保險條款」(Other Insurance Clause / Contribution Clause)之法理與理算原則。涉及之核心概念與法規依據如下(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現行法未修正):
- 複保險之定義與法理:依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實務與學理上依是否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額」為要件,劃分為廣義與狹義複保險。
- 其他保險條款之跨險種競合:商業火災保險之「其他保險條款」旨在防止被保險人雙重獲賠並規範保險人間之分攤責任。當非火災保險之契約(如水險、工程險)亦涵蓋火災危險事故並承保同一標的時,即產生條款適用問題。
- 並存保險(Concurrent Insurance)與非並存保險(Non-concurrent Insurance):保單條件是否相同,決定了公證人理算時分攤基礎(如比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Page 規則、Cromie 規則等)之選用。同一條件保單要求承保標的、事故、利益及補償原則完全一致;若在標的範圍或賠償方式上存在差異,即屬不同條件之複保險。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作答時應採法理結合公證理算實務之架構依序開展:
- 第 (一) 小題:從保險法第 35 條之法定構成要件出發,明確切分「廣義」(客觀成立多張保單競合,不問保額是否超額)與「狹義」(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額為限,即保險法第 38 條所欲規範並制裁之超額複保險)。
- 第 (二) 小題:檢索財產保險中涵蓋「火災危險」之非火險險種,舉出最具代表性且公證實務最常見之兩項契約(如:內陸/海運貨物運輸保險之倉至倉條款、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並具體說明其與火災保險之競合情境。
- 第 (三) 小題:援引理算學上「並存保單」(Concurrent Policies)之嚴格定義,列舉其必須一致之要素(危險、利益、標的物範疇、理算補償基礎)。
- 第 (四) 小題:精準依題意之兩個維度舉例:「保險標的」維度以「特定保單與總括保單(Specific vs. Blanket Policy)」說明;「賠償方式」維度以「實際現金價值(ACV)與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或「共保要求差異」說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之申論試題,無選項可供比對,各子題之評分要點與答題關鍵剖析如下:
- 第 (一) 小題(6 分):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指出狹義複保險以「超額(總保額 保險價額)」為核心特徵,並連結保險法第 38 條之防範道德危險與利得禁止原則;廣義複保險則僅需符合保險法第 35 條之四要件(同一利益、同一事故、同一標的、數保險人)。
- 第 (二) 小題(8 分):評分關鍵在於所舉之契約必須「非屬火災保險」,但其「承保危險包含火災」且「承保標的於特定時空下與火險重疊」。若舉地震險或颱風洪水險,因其多為火險之附加險或同質財產險,得分較低;舉出「水運/陸運貨物保險」與「營造綜合保險」方能展現專業度。
- 第 (三) 小題(3 分):評分關鍵在於「條件相同」不僅限於危險事故與標的物,理算條件(如共保比例、折舊扣除基礎、自負額條款)的一致性亦屬核心要件。
- 第 (四) 小題(8 分):評分關鍵在於兩例必須嚴格對應題目指定的「保險標的」與「賠償方式」,不可混淆。標的方面須點出範圍大小交錯(如:甲保單保特定建物,乙保單保全廠區總括動產與不動產);賠償方式須點出價值衡量基礎之歧異。
解題技巧
- 法條聯想竅門:談及複保險時,腦中應立即浮現保險法第 35 條(定義)與第 38 條(善意與惡意之效力)。廣義即純粹之「第 35 條」;狹義即「第 35 條 超額」。
- 實務常犯陷阱:在舉「非火災保險契約」時,切勿回答「商業火災保險附加地震險」或「住宅火災保險」,因為它們本質上仍屬火災保險範疇;必須舉出「運輸險」、「工程險」或「汽車車體損失險」等獨立險類。
- 名詞對稱性:英文名詞輔助作答(如 Concurrent vs. Non-concurrent、Specific vs. Blanket)能大幅提高給分卷面的專業可信度。
【答案】
(一) 闡述廣義及狹義之複保險
- 廣義之複保險:
- 定義:凡符合我國保險法第 35 條之客觀要件者,即「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不論各保險契約保險金額之總和是否超過保險標的之保險價額,均屬廣義之複保險。
- 範疇:廣義複保險包含「未超額之複保險」(總保額 保險價額,即不足保額或足額競合)與「超額之複保險」(總保額 保險價額)。
第 二 題25 分
就工程保險的理賠計算,申論以下問題:
(一) 保險標的物之重置及修復成本之計算原則及方式為何?(15 分)
(二) 標的物若為可修復時,修復費用的判斷原則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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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工程保險(含營造綜合保險 CAR 與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EAR)在理賠理算實務中,對於保險標的物受損後「全損(重置)」與「分損(修復)」之損失認定、計價原則與界限劃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部核定之《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及工程保險國際再保(如 Munich Re)理賠慣例為準:
- 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與防杜不當得利:保險理賠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使標的物回復至受損前之同一狀況,嚴禁因理賠而獲得超越損害之額外利益(如改良利益 Betterment)。
- 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與實際價值(Actual Cash Value, ACV):全損或推定全損時,以受損當時當地置換或重建相同規格、性能新品之成本為基礎,並視標的物屬性扣除折舊與殘值。
- 修復成本(Repair Cost)之認列界限:分損時以恢復原狀所需之「必要且合理費用」為準,工程本體修復原則上不扣除折舊;但修復費用若達到或超過重置價值扣除殘值之額度,即落入「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範疇。
- 暫時性修繕費用(Temporary Repairs)之認限:僅限於為減輕損失或屬於永久修復之一部分,且不增加總體修復費用者始得認列。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申論題型,解題架構採「法規條款依據 定義與適用條件 實務理算公式與項目拆解 邊界原則判斷」的層次展開:
- 子題 (一):分流闡述「重置成本」與「修復成本」之內涵:
- 重置成本:定義其時空基準(受損當時、當地),區分全損(實質全損、推定全損)情境,列出計價公式(新品重置、折舊扣減、殘值扣減及不足額分攤)。
- 修復成本:定義以「回復至受損前狀況」為核心,詳列工資、零件、加工、內陸運費及進口稅捐等核算項目,並辨析折舊扣除之例外。
- 子題 (二):聚焦於「可修復」狀態下修復費用之認定原則,歸納出五大準繩:
- 經濟合理性(不得超越全損上限,區隔推定全損);
- 必要性與合理性(剔除改良利益 Betterment);
- 折舊扣除之規範(工程本體不扣折舊 vs. 施工機具耗損組件扣除折舊);
- 暫時性修繕之從嚴認定;
- 殘餘價值(Salvage)之扣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關鍵在於精準引用工程險基本條款之理賠約定,清楚對比「全損重置」與「分損修復」之法理與實務算式,避免混淆財產保險一般火險條款與工程保險條款之折舊差異。
解題技巧
- 掌握條款關鍵字詞:作答時務必出現「受損當時當地」、「恢復至受損前同一狀況」、「必要且合理費用」、「推定全損」、「改良利益(Betterment)」及「暫時修復費用」等公證專業術語。
- 折舊陷阱之精確辨析:火險分損一般更換新品常需扣除折舊,但工程保險之工程本體(承保工程)分損更換零件或工項時「不扣除折舊」(因工程未完工驗收,須滿足原工程規範);但若為「施工機具綜合保險(CPM)」之消耗性組件(如輪胎、履帶、鑽頭),則仍須扣除折舊。答題時點出此一區別為高分關鍵。
- 經濟性檢驗公式:牢記「修復費用 重置成本 殘值」即構成推定全損,此為子題 (一) 跨入子題 (二) 之銜接核心。
【答案】
(一) 保險標的物之重置及修復成本之計算原則及方式
依營造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與公證理算實務,工程標的物損失金額之計算,依受損程度分為「重置成本(全損)」與「修復成本(分損)」兩大計算體系:
1. 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之計算原則及方式
- 計算原則:
- 適用時機:適用於標的物達到「實質全損」(Actual Total Loss,即完全毀滅、喪失物理存在或無法修復)或「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即修復費用已逾經濟效益)。
第 1 題1 分
依未來事件發生的經濟結果,風險可被分類為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下列何者是投機風險的特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風險事故發生後的經濟結果」區分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
- 純粹風險:事故結果只有損失或沒有損失,沒有獲利的可能。
- 投機風險:事故結果可能是損失、沒有損失,也可能獲利。
解題方法
抓住兩類風險的關鍵差異:是否有獲利機會。選項中若明確指出事故發生後可能獲利,描述的就是投機風險。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財產的間接損失?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風險管理與財產保險理算理論中,對於「財產損失型態」(Types of Property Losses)的基礎分類:
- 直接損失(Direct Loss / Direct Physical Loss): 指致損事故(如火災、爆炸、風災等)直接作用於財產標的物,致使該財產在物理結構或實體上發生損毀、滅失或毀滅的現象(例如:房屋燒毀、機器毀損、存貨滅失)。
- 間接損失(Indirect Loss / Consequential Loss,又稱後果損失或衍生損失): 指財產標的物發生直接實體損害後,因時間經過或標的物無法使用所引發的後續經濟利益損失或額外財務負擔。主要包括:
- 營業收入減少(失利損失):如營業中斷導致的利潤喪失(Loss of Profits / Business Interruption)。
- 營業費用增加(多花費用):如為維持營運而租用臨時場所、設備所支出的額外費用(Extra Expense)。
- 衍生法律與訴訟損失:如事故導致延燒鄰屋或傷及第三人,造成後續訴訟抗辯費用及民事賠償等衍生財務損失。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物理性實體損害」與「衍生性財務衝擊」:
- 直接物理性損害:標的物本體產生實質毀壞,屬於「直接損失」。
- 衍生性財務衝擊:標的物本體損壞後,因無法正常使用或因事故牽連第三人,進而導致收入中斷、支出膨脹或訴訟求償,屬於「間接/衍生損失」。
題目詢問「何者不是財產的間接損失」,即應找出本質屬於「直接損失(直接實體損毀)」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設定不保事項的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學與核保理算實務中,保險契約設定「不保事項」(Exclusions,或稱除外責任)之目的與學理理由。
在保險契約設計上,保單無法將世上所有危險事故概括承保,必須透過除外條款明確劃定保險責任的邊界。依據保險學理,保險人於保單中列明「不保事項」之主要理由包含:
- 排除商業不可保危險:維持保險人清償能力,剔除巨災性(如戰爭、核子反應)或必然發生(如自然耗損、折舊)等缺乏可保危險條件之事故。
- 界定保單承保範圍與避免重複承保:區隔不同險種之分工(如火險排除車輛碰撞或海上運輸事故,由車險或水險承保),避免責任競合或重複收費。
- 控制並抑減道德危險:基於公序良俗與最大誠信原則,剔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詐欺、非法犯罪行為。
- 維持合理保費水準:將特殊、頻率過高或可藉特約條款加保之事故分離,使基本保費維持在大眾可負擔的合理水平。
必須嚴格區分的是:「不保事項」係契約法律層次之「責任限制」,保單條款並無法在客觀物理世界中阻止危險事故之發生。
解題方法
- 審題關鍵字:題目問的是「何者不是」設定不保事項的理由,需找出「與除外責任之功能無關」或「概念層次錯誤」的選項。
- 切入架構:從「危險管理手段之區分」著手:
- 危險控制(Risk Control):採取工程、物理或管理手段,達成「危險避免」或「損害防阻」,目的在於「阻止或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與損失幅度」。
- 危險財務融通(Risk Financing):保險即屬此類,旨在「事故發生後提供經濟補償」,而其保單條款內的「不保事項」僅代表保險人「對該特定事故不負理賠責任」,而非物理上「消滅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選項分析
- (A) 排除其他保單所承保之事故【此為設定理由,故不選】 現代商業保險各險種分工細密。若某一保單將其他險種已妥善承保之危險納入,將導致保費重複計算、承保能量浪費及重複保險爭議。
第 4 題1 分
下列四種保險哪些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①火災保險 ②工程保險 ③健康保險 ④人壽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保險法與保險學中最根本之「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之適用範圍,以及「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給付性質上的根本差異。
- 損害填補原則之定義與目的: 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僅能補償被保險人所遭受之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之利益(即禁止不當得利),目的在於防杜道德危險。
- 財產保險: 以有形或無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經濟價值客觀可衡,具有保險價額概念,嚴格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包括保險代位、複保險禁止不當得利、超額保險無效等制度)。
- 人身保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實務為準): 原則上人之生命、身體無價,無客觀市場價值可供衡量,故一般多屬「定額給付保險」,不適用損害價額與填補原則。然而,人身保險中的費用給付型保險(如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旨在填補被保險人因就醫診療所支出的客觀醫療費用損失,學理與實務(參見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意旨)肯認其具有「實損填補」的性質,在國家考試命題慣例中亦歸屬於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之範疇。(註:現行保險法規及金管會實務對於實支實付醫療險之副本理賠與分攤機制後續已有進一步規範修正,但解題法理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損害填補保險(實損實賠)」與「定額給付保險」:
- 歸類各保險標的性質:
- 檢視四種保險是屬於典型財產保險、費用補償型保險,還是純粹定額人身保險。
- 排除純定額給付之保險:
- 人壽保險無論死亡保險或生存保險,均以人的生命存亡為給付條件,純屬定額給付,無損害填補原則之適用(保險法第 103 條明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權利即為明證)。
- 確認各項目之適法性:
- 火災保險與工程保險為典型財產保險,必然適用;健康保險因包含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具損害填補性質,亦納入適用。
選項分析
【個別項目剖析】
- ① 火災保險:適用。 火災保險屬於典型的財產保險,以建築物、動產等為標的,其損失可以金錢客觀計算,並有保險價額之限制,嚴格適用損害填補原則與保險代位權。
第 5 題1 分
保險標的物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 500 萬元,投保火災保險,投保金額為 200 萬元,若因火災損失 100 萬元,則實際賠償金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的「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時,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不足投保的比例;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占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77 條,不足額保險的賠償按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
解題方法
先算投保比例:
再將火災損失乘上投保比例:
因此,實際賠償金額為 4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6 條所稱的「特約條款」。特約條款是保險契約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履行特定事項或遵守特定行為的條款。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保險法》第 68 條,當事人之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但特約條款另有約定,或違反情形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違反特約條款所規定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是「他方得解除契約」。解除是他方可以行使的權利,不代表契約自始無效,也不是當然失效。因此,符合題意的是 (A)。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失能(題目用語為「殘廢」)及死亡給付;不包括車輛或其他財物損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受害人的傷亡為給付核心,因此人身傷亡相關項目屬於給付範圍;財產損害則不在其給付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依據車體損失保險條款,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或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多少以上時,被保險人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後,保險公司始予賠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車體損失保險條款》中汽車全損時的理賠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條款,被保險汽車因承保事故毀損滅失而無法修復,或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的四分之三以上時,被保險人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並繳銷牌照,保險公司始予賠付。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判斷基準:將修理費用與「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相比,達到條款所定比例門檻,即須辦理報廢及繳銷牌照。此比例為四分之三,也就是 。題目詢問的是這項門檻,直接對照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原則上應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保險金額的訂定基準。此類保險承保營建機具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金額原則上以機具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反映事故發生後購置同種類、同等效能新機具所需的金額。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保險契約中「保險金額原則上應為何者」,不是事故發生後如何計算實際賠款。掌握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的基本訂額原則,即可選出重置價格。
重置價格用來訂定保險金額;事故後實際賠款仍依保單約定及損失情形核算,不能直接將兩者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3 個月的短期費率為全年保險費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建機具綜合保險」(Contractors' Plant and Machinery Insurance, CPM)關於短期保險費計收之實務規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實務與產險公會營建機具綜合保險規章為準)。
- 短期費率之目的: 一般財產保險通常以一年為期。若要保人因特定短期工程工期、短期租賃或機具臨時調度而投保未滿一年之保單,為因應短期承保之固定出單與核保行政成本,並防杜要保人僅在風險最高、操作最劇烈之施工階段投保(逆選擇),保險公司訂有高於按日比例計算之「短期費率表」(Short Period Rate Table)。
-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短期費率表標準: 依產險實務規章,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短期費率標準如下:
- 1 個月以內:按全年保費之 計收
- 超過 1 個月至 2 個月:按全年保費之 計收
- 超過 2 個月至 3 個月:按全年保費之 計收
- 超過 3 個月至 4 個月:按全年保費之 計收
- 超過 4 個月至 5 個月:按全年保費之 計收
- 超過 5 個月至 6 個月:按全年保費之 計收
- 超過 6 個月以上:按全年保費之 (全額)計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會業務規章與保單費率核計之標準記憶題:
- 檢索「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短期費率級距。
- 題目指定之保險期間為「3 個月」,對應短期費率表之級距為全年保費的 。
第 11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機械保險之承保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機械保險(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MB)」之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除外不保事項)之劃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機械保險基本條款」為準)。
- 危險分工原則(內在危險 vs. 外來天災危險):
- 機械保險之核心功能在於彌補「火災保險」之不足,主要承保機械在正常運轉操作下,因「內在原因」(如設計、製造、材料之瑕疵、電氣短路、物理性撕裂)或「操作上之人為疏忽」所致突然且不可預料之意外毀損或滅失。
- 「外來突發之外力事故與天災」(如火災、閃電、化學性爆炸、地震、海嘯、洪水等),依保險學之危險分工,屬於商業火災保險或天然災害附加險之承保範疇,在標準機械保險中一律列為除外不保事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危險性質辨識法」:
- 區分內在/人為操作危險與外部天災危險:檢視各選項之肇因是屬於機器本身的內在缺陷、操作疏失,抑或屬於大自然外力。
- 對照標準條款:
- 依《機械保險基本條款》承保範圍規定:「設計不當」、「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皆為法定正面表列之承保危險。
- 《機械保險基本條款》之除外責任明確排除「直接或間接因火災、閃電、化學性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題目要求選出「不是」承保範圍者,故直接鎖定列為除外責任之外來天然災害選項。
第 12 題1 分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其中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架構中「第三章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法定保險金額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單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標的物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各項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萬元。
-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萬元。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萬元。
-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萬元。
-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 萬元。
現行法規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修正實施新版條款並大幅提高各項基本保額,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何者錯誤」。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檢驗標準保單條款所規範的責任保險四大保額限制架構:
第 13 題1 分
我國火災保險基本費率釐訂因素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我國火災保險基本費率的釐訂因素。基本費率依保險標的的建築風險與使用風險評估,主要考量建築等級及使用性質:前者反映建築物的構造、耐火等風險特性;後者反映建築物用途及其火災危險程度。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基本費率」的主要釐訂因素,而非所有可能影響保費或個別承保評估的條件。依命題所採的火災保險基本費率分類,應找出能直接反映標的建築特性與用途風險的一組因素,即「建築等級與使用性質」。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依題示官方答案,選項中以 (B) 符合基本費率釐訂因素。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下列有關索賠基礎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與「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的保障期間差異,並涉及保險期間屆滿後的長尾責任,以及追溯日與延長通知期間的作用。題目沒有指定特定險種或保單條款,應依責任保險常見的索賠基礎概念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保單概念為準。索賠基礎保單通常要求: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且請求所由生的事故符合保單約定;保單也可能以追溯日限制承保事故的發生時間。保險期間屆滿後才提出的請求,通常須有延長通知期間等約定,才可能納入保障。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描述的承保觸發時間:索賠基礎以「何時提出賠償請求」為關鍵;事故發生的時間則須符合追溯日等保單限制。再檢查保險期間屆滿後提出的請求,以及長尾責任是否由保險人當然承擔。凡把保單屆滿後的長尾責任說成保險人必然承擔者,即與索賠基礎的保障設計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現金保險的承保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現金保險」的承保項目。現金保險主要保障營業場所內的現金,或依約定運送中的現金,常見項目包括運送現金、櫃台現金及庫存現金;個人隨身攜帶的現金則不屬於這類保險所列的承保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稱的「現金」處於何種情境:若是營業場所櫃台或庫存中的現金,或依約定運送中的現金,屬於現金保險常見的承保項目;若是個人隨身攜帶,則不在本題所考的承保範圍內。因此,選出「隨身攜帶現金」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我國住宅火災保險費率將建築等級分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住宅火災保險費率中的建築等級分類。依題目所採用的費率分類,建築等級分為四等五級,其中「等」與「級」是兩種分類層次,不能只看其中一個數字。
解題方法
直接記憶住宅火災保險費率的建築等級分類為「四等五級」,再核對選項即可。本題不涉及計算;題目也未要求判斷個別建築物屬於哪一等、哪一級。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何者不在我國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承保範圍之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承保的危險事故範圍,以及基本承保事故與另行約定承保事故的區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為準。
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所列承保事故包括火災、閃電雷擊、爆炸,以及航空器或機動車輛碰撞等。暴動則不屬於基本條款的承保事故,須另依保險契約約定承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基本條款列出的承保事故:
- 若事故屬基本條款列明的危險事故,即在基本承保範圍內。
- 若事故不在基本條款列明範圍內,且須另行約定承保,即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汽車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保險契約權利之消滅時效,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 保險法第 65 條本文:「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第 1 項:「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汽車保險契約(無論屬於任意車險如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或政策性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衍生之各項權利請求權,本質上均屬於由保險契約或保險法規所生之權利,依法一律適用 2 年之短期消滅時效。
解題方法
本題為基礎法條記憶題,切入重點在於辨識「保險法規之特別時效」與「民法一般消滅時效」之差異: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民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消滅時效為 15 年,但保險法第 65 條作為民法之特別法,明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涵攝題目:題目所問「汽車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直接落入保險法第 65 條本文之規範範疇,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經過 2 年不行使即罹於時效而消滅。
第 19 題1 分
火災導致冷凍庫電路燒毀,造成冷凍食品腐敗,火災保險人對此項損失仍要負賠償責任,是根據什麼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理賠與因果關係判斷的核心準則——主力近因原則(Doctrine of Proximate Cause)。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有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法條中所稱之「所致」,在保險法學與公證理賠實務上,即以「主力近因原則」作為損害與保險事故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
主力近因並非指在「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引發一連串連續且不中斷事件之主導性、有效性與支配性原因(Efficient and proximate cause)。若該主力近因為保單所承保之危險,且中間並無獨立的新外力介入中斷因果鏈,則保險人即須對最終的損害負理算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分析此類「多重接續事件」之理賠責任歸屬,關鍵在於檢驗因果連鎖關係(Chain of Causation):
- 梳理事件因果鏈:
- 檢視因果鏈是否中斷: 從「火災發生」到「食品腐壞」,每一環節皆為前一環節自然、合理且直接推動的必然結果,期間並無獨立且非關聯之第三方力量或除外不保危險強行切入中斷因果鏈。
- 確立主力近因與責任: 引導整個損害發生的始動且有效原因為「火災」。既然火災為火災保險之承保危險,依主力近因原則,火災保險人必須對其所引致之冷凍食品腐敗損失負責。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依據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賠付後經尋獲者,被保險人得於知悉後幾日內領回被保險汽車並退還原領之賠償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中,保險標的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後被尋獲時,標的物返還與保險代位權益之處理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實務適用之《自用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尋獲後之處理」約定)為準(現行條款亦維持相同規定)。依條款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損失,保險人賠付後經尋獲者,被保險人享有優先領回被保險汽車之權利,其行使期限為「知悉後 7 日內」,並應負有退還原領賠償金之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純記憶性法規題,切入點為區分「所有權歸屬」與「被保險人優先購回(領回)權」之法理:
- 保險代位與物權歸屬: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於全損理賠後,被保險人已受領保險金,失竊車輛尋獲時之物上權利實質歸屬於保險人。
- 優先領回機制:為兼顧被保險人對愛車之感情與使用需求,條款特設「買回條款」,賦予被保險人優先領回的權利。
- 行使期間與要件:為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避免車輛保管費用增加或折舊擴大,被保險人須於「知悉後 7 日內」表示領回,並同時「退還原領之賠償金額」;若逾期未表示領回,保險人即得依法逕行拍賣該車輛抵償賠款。
第 21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保險公證人之法定職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所定保險公證人的法定職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公證人受委託辦理的工作包括事故原因之查勘、損失金額之鑑定及賠款之理算;殘餘物之處理不在此法定職責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列出的工作,再以法定職責逐項比對。事故查勘、損失鑑定與賠款理算都屬於公證人職責;凡把「殘餘物之處理」列入法定職責的選項,即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對執業資格、執業證照、複委託及委任人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公證人須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並領有會員證,才能申領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業務;同時具備一般與海事資格者,可以同時申領兩種執業證照;複委託則須取得委任人的書面同意。規則也允許公證人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任。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法規要件:
- 「不得同時」與規則明文允許同時申領相反。
- 「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複委任」忽略了委任人書面同意的例外。
- 「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與加入公會並領有會員證的規定相符。
- 「只能接受保險人委任」與規則所定的委任對象不符。
因此,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承保下列何種動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對「不保之動產」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條款第 8 條,違禁品原則上不在承保範圍;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是明文例外。另有些動產,例如員工所有的動產、被保險人受第三人寄託的財物,原則上不保,但可依條款約定特別承保。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規定:一是條款明文排除、且未列入可特別約定承保範圍的動產;二是原則不保、但符合條件或經特別約定後可承保的動產。題目問「承保下列何種動產」,對照條款的例外即可判斷:依法特許持有的違禁品屬明文例外。
選項分析
(A) 依法特許持有之違禁品:正確。 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8 條將違禁品列為不保動產,但明定「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因此,依法特許持有的違禁品不受該項不保規定排除,符合本題所問的承保動產。
第 24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對於爆炸事故是否納入承保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對爆炸事故的承保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基本條款,爆炸本身造成的損失不在承保範圍內;但若爆炸引起火災,保險標的物因該火災所受的損失,仍屬火災損失,可依條款請求理賠。
判斷時要區分損失的直接原因:是「爆炸造成的損失」,還是「爆炸引起火災後造成的損失」。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事故與損失的關係:
- 爆炸直接造成標的物毀損:屬爆炸損失,基本條款不承保。
- 爆炸引起火災,標的物因火災受損:屬火災損失,基本條款承保。
因此,選項若將爆炸本身造成的損失列入承保,即不符合基本條款;只有「爆炸引起的火災損失」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關於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內容當事人雙方之權利義務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中保險費交付、危險增加通知、事故通知及成套動產部分損失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基本條款的權利義務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適用條件省略,或把違反義務的法律效果說得過重。
選項分析
(A) 錯誤。 條款規定,保險費應於保險契約成立時交付;除經保險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選項將交付時點寫為「契約訂定時」,與條款用語不符,因此不正確。
(B) 錯誤。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須依增加原因區分:
- 危險增加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且達到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的程度時,應事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時,才須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 26 題1 分
損害防阻是減少損失幅度之措施,保險人是用什麼方式來鼓勵被保險人進行損害防阻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理算實務中,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損害防阻與施救行為」之法定與契約補償機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法亦同):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之。」
在保險學與估價理算上,損害防阻措施可分為「事前預防」與「事後施救(減少損失幅度)」。當危險事故發生或即將發生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損害擴大所採取之必要行動所衍生的支出,即稱為「施救費用」(Sue and Labor Charges)。保險法與各類財產保險基本條款透過明定保險人負有「費用償還責任」,免除被保險人自掏腰包的後顧之憂,藉此實質鼓勵其積極進行損害防阻。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估價與理算概要》的學科定位與法律架構切入:
- 鎖定題目關鍵字:題目特別強調「減少損失幅度之措施」(Loss Reduction),指事故發生當下或緊接事故發生時,遏止災情擴大的作為(如緊急搶救貨物、築堤防汛、調派抽水機等)。
- 制度誘因分析:若被保險人積極救災所產生的費用必須自行吸收,被保險人將缺乏防阻動機,甚至坐視損害擴大;反之,若保險人承諾「返還合理支出之費用」,且該項費用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被保險人便能無後顧之憂地投入損害防阻工作。
- 區分核保與理算之範疇:事前改善風險管理常連結費率優惠,但本題出現在「估價與理算概要」,著重於事故發生前後具體防阻行為的理算處理與法定義務,故應以保險法第 33 條之費用返還為核心解題依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自負額(Deductible)之目的在於促使被保險人保持注意義務、降低微小損失的理賠處理成本並防範道德危險。
第 27 題1 分
被保險人投保商業火災保險時,要求加貼「重置成本附加條款(Replacement Cost Clause)」,遇有損失發生時,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如何確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中華民國產險公會核定之「商業火災保險重置成本附加條款」(Replacement Cost Endorsement)為準,主要測驗考生對重置成本條款的承保範圍限制、除外責任、修復重建前提要件以及被保險人理賠基礎選擇權之規範:
- 標的適用範圍限制:重置成本主要適用於建築物、營業生財、機器設備等資本性固定資產。流動性存貨(如原料、半成品、貨物與商品)因具高度變現力且市價浮動,若以重置成本承保極易引發道德危險,故條款明定不以重置成本之基礎承保及理賠。
- 建築法規增加費用除外:因政府法令、都市計畫或建築法規之規定,致拆除或修復時所增加之費用,屬於除外不保事項,需另行加保「建築法令附加條款」。
- 實際修復或重建為前提要件:重置成本之賠付以被保險人「確實進行修復、重建或置換」為先決條件,防範被保險人取得高於實際價值的現金賠款而不重建。
- 被保險人保留實際價值請求權:重置成本附加條款係擴大主保單之保障,不得限制或剝奪被保險人原有的基本權益。
解題方法
分析商業火災保險「重置成本附加條款」對損失理賠的法定與約定標準,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產險實務與條款規範:
- 檢查承保標的之適用性(固定資產 vs. 存貨商品)。
- 檢查公權力法令介入所生費用是否屬於除外。
- 檢查未實際修復時之理賠基礎(退回實際現金價值 ACV)。
- 檢查兩者理賠基礎競合時被保險人之選擇權利。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商業火災保險重置成本附加條款之規定,重置成本承保對象限於固定資產(建築物、機器設備及營業生財)。
第 28 題1 分
被保險人為避免不足額保險造成保障不足,所採取之措施中,下列何種方式不一定有效?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中「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之理算限制」及「避免不足額保險懲罰之各類附加條款功能」。
- 不足額保險之比例分攤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價額之半數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僅負比例分攤之責;保險金額在保險價額半數以上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按保險金額之最高額負其責任。」(現行法已修正為不論是否達半數,原則上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賠償)。商業火災保險單通則多約定「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 Clause)」,當保險金額 小於損失發生時之保險價額 時,理賠金額計算如下:
- 防範不足額保險之因應措施: 實務上被保險人可透過約定特約條款,以「排除比例分攤」、「降低足額要求門檻」或「變更保險價額評估基礎」來確保獲得充分補償。
解題方法
分析題幹核心:「何種方式不一定有效?」 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各選項之條款設計,其保障機制是具備「契約法理上必然豁免比例分攤」的確定效果,還是僅屬於「條件式、有限額、特定情境」之附加保障。若某條款僅針對特定特定新增資產提供有限彈性,而無法解決既有標的物原始不足額、物價上漲或超額增加之問題,即屬於「不一定有效」。
選項分析
-
(A) 加貼「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First Loss Insurance Clause)」——有效
-
作用機制:實損實賠條款約定在約定之保險金額(第一危險額度)內,保險人對於約定標的之實際損失負全額賠償責任,明確約定不適用比例分攤條款。
-
理算效果:損失金額若在保額內,理賠金額即為實際損失金額(),不再受限於標的物整體保險價額之比例折算,能完全避免不足額保險造成的保障不足。
-
(B) 加貼「重置成本附加條款(Replacement Cost Clause)」——有效
-
作用機制:傳統火災保險以「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 ACV)」(即重置成本扣除折舊)為賠償基礎,常因折舊扣減導致被保險人獲賠金額不足以重建。
第 29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建築物之理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的理賠基礎,以及重置成本理賠與實際現金價值理賠的差異。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住宅火災保險相關條款為準。
重置成本理賠,是以修復或重建受損建築物所需費用計算損失,不扣除折舊;實際現金價值則會考量折舊。採重置成本理賠時,通常須實際修復或重建,不能在被保險人不修復或重建時,仍直接按重置成本領取現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的理賠規則,再逐一比對兩種計價基礎:重置成本是否扣除折舊、是否以修復或重建為理賠條件,以及不足額保險是否適用比例分攤。符合條款規定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住宅火災承保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的建築物保險金額如何約定,以及「重置成本」是否構成投保金額的最低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住宅火災保險相關規範為準:建築物保險金額以重置成本為約定基礎,重置成本可參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估算;但被保險人仍得以低於重置成本的金額投保。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保險金額以什麼作為約定基礎」,還是「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多少」。採用重置成本作為約定基礎,不等於強制要求保險金額必須達到重置成本。選項中凡將重置成本說成不可降低的投保門檻,即與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營建風險依工程時間的進度分類,颱風、洪水等風險屬於哪一階段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建工程風險依工程進度所作的階段分類。工程風險可按施工前、施工期間及完工後區分;颱風、洪水等天災會直接影響正在施工中的工程,因此本題依官方分類歸在施工期間之風險。本題不涉及法條或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依工程時間進度分類」,再依官方採用的分類判斷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所屬階段。題幹所列的是施工期間可能造成工程損害的自然災害風險,故選施工期間。
選項分析
- (A) 施工前之風險:錯誤。施工前風險著重於工程尚未開工時的規劃、設計、場地及準備等事項,與本題所列施工期間的天災風險不符。
- **(B) 施工期間之風險:正確。
第 32 題1 分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主要承保之財物損失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的承保標的範圍。此險主要保障營造工程施工期間,因承保事故造成的工程相關財物損失,範圍除工程本體外,還包括清除費用、施工機具設備,以及鄰近財物損失;各項實際是否承保及其限額,仍依保單條款與約定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主要承保之財物損失」來判斷範圍是否完整。若選項只列工程本體或部分附帶項目,便未涵蓋營造工程風險中常見的完整承保內容;涵蓋工程本體、清除費用、施工機具設備及鄰近財物損失者,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期間常配合工程契約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工程保險)的承保期間如何起訖。保險期間通常配合工程施工及工程契約安排,但起保與終止時間並非只看約定的保險期間始、終日,還要考量工程何時開始,以及工程何時啟用接管、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保險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記住承保起點與終點各有條件:
- 起點:承保工程開工,或施工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
- 終點:啟用接管、驗收、保險期間屆滿,三者中先到者。
因此,正確敘述必須同時涵蓋工程或材料開始進入承保狀態的起點,以及各種終止事由中最早發生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不是安裝工程保險之特性?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安裝工程綜合保險」(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簡稱 EAR)的基本業務屬性、風險特質與核保精算實務,主要涵蓋以下核心觀念:
- 產業與景氣關聯性:工程保險承保標的為機器設備、廠房管線之裝配,與企業資本支出(CAPEX)及宏觀經濟循環具高度正相關。
- 損失原因與幅度:安裝工程之主要風險源自人為技術失誤、裝配不良與操作不當;其標的高密度集中,最大可能損失(Maximum Probable Loss, PML)極高。
- 風險時間分佈與準備金提存:工程險保期通常跨年度,風險暴露並非直線平均分攤,而是隨著工期推進、特別在「試車及試運轉期」(Testing and Commissioning)達到風險最高峰,精算計提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時需考量非線性特質。
解題方法
從「安裝工程保險之核保特性」切入檢驗:
- 宏觀環境層面:探討市場投保需求是否受經濟週期波動影響。
- 技術與風險層面:檢視造成意外毀損的主要致災因子(人為因素 vs. 自然災害)與可能損失幅度(PML)。
- 契約與財務層面:檢視長工期保單之風險遞增性及相應的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提原則。
藉由上述三個維度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安裝工程保險的客觀特徵。
選項分析
- (A) 最大可能損失可達 50% 以上,甚至接近 100%:正確(屬其特性)。 安裝工程多為高度精密之機電設備、石化管線或大型發電機組,集中於特定廠區或狹窄空間內。一旦在吊裝、組裝或試車階段發生火災、爆炸、倒塌等重大事故,易波及整組或全廠聯動機組,造成連鎖毀損,最大可能損失(PML / Estimated Maximum Loss, EML)極易超過 50%,甚至達到全損(接近 100%)。
第 35 題1 分
在投保當時預繳若干保費,而在投保期間結束時再依保險期間之實際經驗核定當年之實際保費。此種保險費率之計算方法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費率釐訂(Ratemaking)中「個別費率法(Merit Rating / Modification Rating)」的分類與定義。
個別費率制是指在分類費率(Class Rating)的基礎上,依個別被保險人的特定危險特徵或損失經驗進行調整的定價制度,主要包含三大類:
- 表定法(Schedule Rating):依被保險標的的實體危險特徵(如防火設備、建築結構等)增減費率點數。
- 經驗費率法(Experience Rating):以被保險人「過去數年」(通常為過去 2 至 3 年)的歷史損失經驗,調整「未來保單年度」的前瞻性費率。
- 追溯費率法(Retrospective Rating):於投保期初先繳交預繳保費(Deposit Premium),期滿後依「該保單期間內實際發生的損失與理賠費用」回溯結算當年度的實際保費。
本題的核心公式觀念在於追溯保費的計價結構: 其中 為最終追溯保費、 為基本保費、 為該期實際損失、 為損失轉換係數、 為稅捐等調整係數,且 通常受限於契約約定之最低保費(Minimum Premium)與最高保費(Maximum Premium)。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費率調整的時間軸與計算基準期間:
- 投保開始時(期初):被保險人僅先繳納一筆暫定金額(預繳保費或基本保費)。
- 投保期間結束時(期末):保險人統計「該保險期間(當年)自身發生的實際損失經驗」。
- 費率結算性質:依當期實際發生的損失多退少補,回溯核定該年度最終應收保費。
這種「期初預繳、期末依當期實際損失經驗結算」的定價機制,在保險學上即明確定義為追溯費率法(Retrospective Rating)。
選項分析
- (A) 經驗費率法(Experience Rating)—— 錯誤 經驗費率法係利用被保險人「過去一定期間」(如過去 3 年)的實際損失經驗與理賠次數,透過信賴度(Credibility)加權調整「即將開始的下一保單年度」之費率。
第 36 題1 分
責任保險人對於額外費用(如抗辯費)負擔,採取下列何種約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責任保險中「額外費用(抗辯費用/防衛費用/訴訟費用)」之負擔原則與契約約定方式。
-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同): 依《保險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生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約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實務條款約定慣例: 法律雖明定原則由保險人負擔,但保留了「除契約另有訂約外」的彈性。在產險實務的標準單照(如各類一般責任保險基本條款)中,為避免超額損失時保險人無限制承擔鉅額訴訟抗辯費用,普遍約定採「保額內全額另賠、超額時比例分攤」機制。
解題方法
責任保險之抗辯費用具有「防衛與減輕保險人給付責任」之性質,但責任範圍仍受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原則約束:
- 損失未超過保險金額時(實際賠償金額 保險金額): 抗辯所獲取之利益完全歸屬於保險人(可免於或減少保險金給付),故該額外費用由保險人於保險金額之外全額另行賠付。
- 損失超過保險金額時(實際賠償金額 保險金額): 因損害總額已穿透保險金額上限,進行抗辯所減省的賠償金額,被保險人(減輕自負額度)與保險人(減輕保額內額度)同享利益。依「利益與負擔對等」原則,應按比例分攤:
第 37 題1 分
僱主責任險與勞工保險之異同,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僱主責任險與勞工保險的保障事故、責任基礎及給付方式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保險制度為準。
僱主責任險主要承保雇主依法應對受僱人負的民事賠償責任,通常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體傷或死亡,且雇主依法須負賠償責任為前提;疾病通常不屬其承保範圍。勞工保險則是社會保險,保障事故包括普通事故與職業災害,涵蓋傷病等給付。
解題方法
比較兩種保險的保障對象與給付性質:
- 僱主責任險:依保單承保範圍,補償雇主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並受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限制。
- 勞工保險:依法律規定,在符合各項給付要件時給付,不以雇主有過失或須負民事責任為前提。
因此,辨識「僱主責任險通常不承保疾病、勞工保險涵蓋傷病」即可判定 A 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僱主責任險主要承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遭遇意外事故,致生體傷或死亡,而雇主依法須負的賠償責任;一般疾病不在此類保障範圍內。勞工保險則涵蓋傷害及疾病相關給付,故此項比較符合題意。
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屬於現金保險之承保危險事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金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依一般現金保險承保範圍,承保事故包括竊盜、搶奪、強盜、火災及爆炸所致的現金損失;點鈔員疏忽或錯誤、偽鈔則不屬於本題所指的承保事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列出的事故,找出完整符合現金保險承保範圍的組合。包含點鈔員疏忽或錯誤、偽鈔的選項,均多列了不屬於本題承保事故的項目;只列竊盜、搶奪、強盜而漏掉火災、爆炸的選項,則不完整。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下列何者屬於非必要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要件,以及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所要求的時間條件。此類保險承保員工不誠實行為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判斷時應分清「不誠實行為發生時間」、「損失發生」、「不誠實行為被發現」及「被保險人提出求償」等條件。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題目所採保單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問「非必要條件」,也就是找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不必具備的條件。逐項檢視四個選項:保單是否限制員工只能在上班時間內不誠實、是否要求行為在承保期間內發生、是否要求造成財產損失,以及是否要求被保險人在期限內通知或求償。員工不誠實行為不以發生於上班時間為限,因此選項 A 是非必要條件。
選項分析
- (A) 員工不誠實行為必須在上班時間內發生:錯誤,為本題答案。 員工不誠實行為是否受承保,重點在於是否符合保單約定並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不以行為發生於上班時間為必要。員工在非上班時間所為的不誠實行為,也可能落入承保範圍。
第 40 題1 分
工程保證保險之保險人對承包商之徵信調查範圍包括下列哪幾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保證保險承保前的徵信調查。保險人承保工程保證風險時,須評估承包商是否有能力依約完成工程,以及發生違約時承擔責任的信用與財務基礎。徵信範圍的核心項目為承包商的信譽、能量、資本。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保險人對承包商的「徵信調查範圍」,而非承包商承攬工程所需的個別條件。依工程保證保險的徵信分類,應掌握「信譽、能量、資本」三項;選項若改列教育程度、設備、管理等細項,就不是本題所問的完整核心分類。
本題屬保險徵信觀念題,無須計算或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