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 108 年 6 月 15 日施行,本次修正係針對原辦法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之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之修訂,以落實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原則,請試述何謂偵查不公開?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稱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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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之」的原則,以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2、3、7 條對偵查不公開目的、範圍與相關名詞的具體界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偵查不公開旨在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發現真實,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與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個層次即可作答:
- 原則及目的:先指出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再說明作業辦法所列的保障目的。
- 不公開的範圍:依作業辦法第 7 條,涵蓋偵查程序、偵查內容及偵查所得心證。
- 兩項定義:依第 3 條分別說明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並交代偵查期間的起訖。
偵查不公開的意義與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2 條進一步說明,為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應不公開。
依同辦法第 7 條,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包括:
- 偵查程序不公開: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進行的偵查活動及計畫,不得任意使外界知悉。
- 偵查內容不公開:偵查中蒐集、取得的個人資料及相關證據資料,不得任意公開或揭露。
- 偵查所得心證不公開:執行偵查職務者對案件形成的判斷、看法或心證,亦在不公開範圍內。
因此,偵查不公開不只禁止透露卷證,也包括偵查如何進行、正在採取或規劃的偵查活動,以及辦案人員對案情的判斷。
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的定義
偵查程序
第 二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某查緝隊接獲情資,有一人蛇集團將利用國籍漁船,載運一批外籍人士非法入境我國,該隊欲擬訂偵查計畫,請試述偵查計畫內容應包括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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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重大刑案偵查計畫應列明的基本項目,並要求把通用格式套用到海上人蛇集團載運外籍人士非法入境的案件。依命題當年《警察偵查犯罪規範》關於偵查計畫的規定,偵查計畫應記載案件基本資料、案情研判、偵查作為、執行分工、特殊狀況及協調聯繫等事項,作為偵查工作的準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作答重點是列出偵查計畫的項目,並具體說明本案如何規劃;不宜只寫抽象項目名稱。
解題方法
先依規範整理偵查計畫的項目,再逐項轉換成本案資料:掌握船、人、時間、地點及接應方式;研判涉案人員與犯罪分工;規劃海上查緝、證據保全、被載運人員安置及後續追查;最後明定人力部署與跨機關聯繫。
偵查計畫內容
一、犯罪發生或發現的時間 記載查緝隊接獲情資的時間、預計載運或靠岸時間,以及掌握的航行、接駁或接應時程。若犯罪尚未完成,應清楚標示目前掌握的預定時間及情報來源。
二、犯罪發生或發現的地點 記載預計出海、接駁、航行、登岸或接應的海域、港口、漁港及岸際地點;必要時附上航路、海圖或相關地理資料,供海上部署及岸際查緝使用。
三、被害人或相關人員的生活、接觸及受害情形 調查外籍人士的身分、國籍、來源地、聯絡方式、如何受招攬及是否支付費用;並了解其是否遭脅迫、剝削、拘禁或受傷。另蒐集其與招攬者、仲介、船員及岸上接應者間的接觸情形。本案外籍人士可能是非法入境行為的參與者,也可能是遭利用或剝削的被害人,應依個別事證釐清角色並妥善處理。
四、發現經過或受理情資經過 記載情資來源、接獲時間、提供內容、查證過程與可信程度,並保存原始情資及相關紀錄。對尚未查證的部分,應與已確認事項分開記載,避免把推測當成事實。
五、現場勘察或跡證鑑定情形 規劃漁船靠岸或查獲後的勘察與證據保全,包括船舶、艙間、藏匿處、航行與通訊設備、航海紀錄、船員及乘客物品,以及可能的指紋、生物跡證、文件與影像。採證時應記錄發現位置、時間、保管及移交情形,確保證據完整。
六、現場訪問調查或資料查對情形 查對漁船登記、所有人、船長及船員資料、出港與靠港紀錄、漁港監視影像、海上航跡及相關通訊資料;並訪查港區人員、漁民、岸際接應者及其他知情人。對外籍人士進行詢問時,應確認身分與語言需求,必要時安排通譯,並分別訪談、比對說詞。
第 三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接獲情資,有一國籍漁船將走私毒品入境,遂派遣巡防艇前往查緝,惟該漁船採蛇行及以石塊攻擊巡防艇,請試述依據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海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遇反抗或攻擊,於必要時,得採那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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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十點:海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遇有反抗或攻擊,必要時應依序採取安全警戒、保持距離與蒐證、警告制止;警告等措施仍無法壓制時,得適當使用必要武力並申請後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適用當時修正的規範。該規範嗣後曾修正,現行法規已有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已指出漁船以蛇行、投擲石塊攻擊巡防艇,屬於執法過程中遇反抗或攻擊的情形。作答時依規範列出四項措施,並注意其層次:先部署及確保安全、保持距離與蒐證通報,再以警告制止;警告無效時,才進一步使用必要武力及申請後援。
依法得採取的措施
- 下達警戒部署:艦船艇長或帶隊官應即下達並完成警戒部署,注意維護人員及裝備安全。
- 保持距離並蒐證通報:與被檢船舶保持距離,以雷達監控;全程錄影、照相存證,並依規定通報反應。
- 警告制止攻擊:以視聽音響設備實施警告。
第 四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某海巡隊偵查員根據線民提供情資,有一犯罪集團欲從境外走私毒品入境,該偵查員獲報後,欲聲請通訊監察,請試述通訊監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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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犯罪偵查中聲請通訊監察的個案目的與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 條,制定本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通訊監察會介入人民的秘密通訊,因此不能只因偵查機關認為有幫助便任意實施;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個層次:
- 制度目的:在保障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同時兼顧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 個案目的:為偵查特定犯罪,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取得與案件有關的通訊內容或證據。
本題情資指出犯罪集團欲從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偵查員聲請通訊監察,個案上可為查明集團成員及分工、毒品來源、聯絡方式、運輸路線、交貨時間與地點,以及上下游共犯等事項。通訊監察的目的須與偵辦的特定案件有關,不能作為漫無範圍蒐集個人通訊資料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