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基隆艦」發現 1 艘大陸籍漁船及 1 艘香港籍漁船,同時於彭佳嶼北方外海 18 浬處,使用刺網進行作業中,先後登檢後由船舶文件獲知大陸籍漁船總噸位 250,香港籍漁船總噸位 350,試申論該大陸漁船及香港漁船依據相關法令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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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船籍」及「海域位置」為切入點,分別判斷大陸籍船舶與香港籍船舶的適用法令。彭佳嶼北方外海 18 浬,位於彭佳嶼領海基線向外 12 浬以外、24 浬以內,屬臺灣地區限制水域;兩船使用刺網捕魚,均是在限制水域內從事漁撈。

解題時須區分兩套規範:

  • 大陸籍船舶,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裁罰標準。
  • 香港籍船舶,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有關香港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規定,並準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處置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題示位置判斷是否進入限制水域,再依船籍分流適用法令,最後將總噸位帶入各自的裁罰級距。題目特別交代兩船噸位,是為了判斷裁罰金額級距;總噸位不影響限制水域的地理範圍。

大陸籍漁船:總噸位 250

彭佳嶼限制水域以領海基線起算 24 浬,題示 18 浬處位於其內。大陸籍漁船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作業,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依同條例第 80 條之 1及《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海巡機關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並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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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宜蘭艦」執行勤務中,位於宜蘭東方外海 3 浬處,登檢宜蘭籍漁船「金○利 1 號」後,發現該漁船船長甲載運未稅香菸 500 箱,價值新臺幣 1,500 萬元。經船長甲供述,該批香菸係在公海由不知名之貨輪所接駁,請論述現行各相關走私法規中,船長甲應以何法規處斷,其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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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分辨「私運貨物」的行政處罰、「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責任,以及《菸酒管理法》對輸入私菸的特別處罰。

香菸雖曾列為《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但行政院已於民國 90 年公告刪除「菸、酒、捲菸紙」項目。因此,民國 108 年輸入香菸,不能只因數量或價值超過舊公告門檻,就依《懲治走私條例》處罰。

另一方面,《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第 2 項明定,輸入私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依法許可、申報並完稅而輸入的香菸,屬該法所稱私菸。

解題方法

先判斷貨物是否已輸入我國,再確認香菸適用哪一套處罰規定。

  1. 查獲位置在我國領海內 宜蘭東方外海 3 浬,位於我國領海 12 浬範圍內。船長甲所載香菸已由公海接駁後進入我國領海,題目所述足以認定有自國外輸入我國的行為。

  2. 確認香菸是否屬《懲治走私條例》的公告管制物品 菸類早已從該條例授權公告的管制物品中刪除。故即使本案數量龐大、價值達 1,500 萬元,也不能以「超過公告數額」為由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

  3. 適用《菸酒管理法》的私菸輸入規定 船長甲載運未稅香菸入境,應依《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第 2 項論處輸入私菸罪。題目未提供能證明甲符合自用例外的事實;以 500 箱、價值 1,500 萬元的數量,也不屬合理自用情形。

相關法規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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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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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上班或勤務時間的界定,以及公務人員拒絕違法指示後的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本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與本題相關條文此後無重要修正。

依本法第 2 條,公務人員包括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第 17 條則規定特定人員「準用」本法,其中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以及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的人員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關鍵身分是否屬於本法適用或準用對象,再檢視行為是否發生於法律所定的上班或勤務時間,以及是否涉及長官要求違法行為後的救濟。尤其須區分「適用」與「準用」:軍職人員並非第 2 條所稱的本法適用對象,但第 17 條明定其為準用對象。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立大學的學院院長若是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依第 17 條準用本法;若是大學依法任用的職員,則依第 2 條適用本法。因此,選項所述「國立大學某學院院長」上政論節目公開批評候選人政見,並不能一概認定不適用本法。惟本題官方答案指定 D,A 的設定應理解為院長以教師身分任職,且該行為不落入本法禁止的特定政治活動或行為;僅公開批評政見,並非第 9 條列舉的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站台助講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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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行政執行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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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移送執行,以及移送書的作業規範。依民國 108 年法規,義務人逾期未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主管機關移送後,由行政執行機關就義務人財產執行;移送前的催繳、移送書格式與移送機關資格,則另有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談的是哪個環節:移送書如何製作、誰有權移送、由哪個分署管轄,以及移送前是否宜催繳。再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3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0 條判斷,並留意選項 B 將「有權移送的機關」與「所屬單位」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本身就是移送公文,各移送機關不必另附公文;但依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及相關函釋,移送書仍應依公文程式蓋用機關印信。選項所述符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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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相關法令,有關海岸管制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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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對「海岸」及「海岸管制區」的定義,以及海岸管制區的種類、開放時段與處所數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題目所採統計口徑為準。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規定,海岸是指臺灣地區海水低潮線至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的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海岸管制區則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依海防實際需要劃定公告。

解題方法

先用法條核對 A、B,再確認特定管制區的開放規定核對 C;最後以命題時的管制區處所數量檢驗 D。前三項分別對應法令中的劃定機關、範圍及管制種類,D 則是容易受年度統計變動影響的數量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海岸巡防法》第 2 條,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劃定公告。選項所列機關及劃定依據均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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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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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民國 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公布時的海域定義、巡防機關職掌與執法規定。作答要特別留意法規版本:108 年 4 月 10 日修正的是第 5 條;同年 6 月 21 日才修正公布全文,新增海巡機關的定義,並調整海域範圍。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 108 年 4 月 10 日版本逐項核對。A、C 可直接對照當時第 2 條及第 4 條;B 的機關定義要看該版本是否已列入海洋保育署;D 則核對船舶緊追時的停船信號要求。勿把 6 月 21 日公布的修法內容倒套到 4 月 10 日版本。

選項分析

(A) 正確。 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海域」,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的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與選項所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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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配合離岸風電風場海域的海底調查研究作業,科學調查船在王功外海之風場海域發現古沉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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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所定的專屬經濟海域主權權利,以及海洋科學研究許可的主管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專屬經濟海域不是領海。我國對該海域享有法律列舉的主權權利,例如探勘、開發及管理自然資源,以及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在該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則須依規定取得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測驗的法源與時間點:這是 108 年考題,應看當時有效的《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不能以後來的修法回推。

再對照各選項:A 的主管機關敘述直接對應許可辦法;C、D 則可對照《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關於能源與海床資源的主權權利規定。B 涉及水下文化資產的歸屬;本題依題意所指海域及當時相關法規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 108 年當時的《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科技部,不是題幹所述的其他機關。選項文字稱「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看似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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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108 年 6 月 15 日上午 8 時,西南風,小至中浪,海巡人員於七美海域發現越界作業大陸漁船,總噸位 270,陸船拒檢向西蛇行逃逸,漁船船員攀掛於舷側以人肉盾牌方式拒檢,海巡人員強勢登船後將人船押返澎湖海巡隊,清艙過程中發現冰庫中有一箱約 30 公斤的生豬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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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漁船越界作業時的休漁規範、海巡執法器械使用、違法裁罰,以及查獲境外豬肉時的防疫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大陸漁船在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越界捕魚,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扣留船舶,並對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處罰鍰。海巡人員使用器械,則須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比例原則,按現場危險程度選擇必要手段。

查獲大陸漁船攜帶豬肉,應由海巡人員通報防疫檢疫機關,由檢疫人員依規定處理肉品及相關消毒作業;不能逕稱海巡人員「應立即採取就地消毒,並通知海關」即為正確程序。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中的時間與海域,判斷休漁期是否適用;再分別檢視追緝與登檢時的器械使用、越界捕魚的裁罰權限,以及豬肉的防疫通報機關與處理程序。四個選項中,D 將執行消毒與通知機關的分工寫錯,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6 月 15 日位於大陸海洋伏季休漁期間。七美海域屬題目所涉休漁規範適用範圍,故該大陸漁船在休漁期從事漁撈作業,違反大陸相關漁業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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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現階段,巡防艦上海巡人員執行勤務,遇特殊情勢,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這裡指的巡防機關最高首長是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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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巡防艦艇執勤時使用砲械的特別規定,以及「巡防機關最高首長」的職務指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遇有特殊情勢,海巡人員使用刀、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且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合理判斷已無其他手段可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即可。選項中,海巡署及艦隊分署都是海洋委員會所屬機關;海巡署署長與艦隊分署署長是各該機關首長,但不是本題所指的「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依本題所適用的法規用語,該最高首長是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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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某海巡隊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者,由「各該巡防機關(A)」支付醫療費。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該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死亡者,由「各該巡防機關(B)」支付喪葬費。前項醫療費或喪葬費之標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C)」定之。上述 A、B、C 權責機關管轄事項,配合組改,現各由下列何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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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5 條,以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配合組織改造後,原有法定權責的承接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組改權責為準。

題幹所列三項權責,分別是:

  • A、B:「各該巡防機關」:負責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 C:「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訂定醫療費或喪葬費的支給標準。

組改後,前兩項「各該巡防機關」的權責,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承接;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權責則由海洋委員會承接。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 A、B、C 拆成「支付費用」與「訂定標準」兩類,再依組改後的權責承接關係對照選項:

  1. A、B 都指「各該巡防機關」,因此兩者的承接機關相同,都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
  2. C 指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該機關的權責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3. 依序組合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海洋委員會」,符合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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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行政院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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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 107 年 4 月 27 日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告,配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規自 107 年 4 月 28 日施行,將相關法律所列事項的管轄機關移轉至新機關。判斷重點是:公告只移轉公告表列、涉及新機關掌理事項的權責,不能因此推論所有法律中提到「海洋」或「海巡」的事項,都改由海洋委員會公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公告及其「變更管轄機關法律條文表」,確認哪些法律、哪些條文列有機關權責移轉;再比對《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明文指定的公告機關。只要條文仍明定由行政院公告,且沒有本公告將該權責移轉的依據,選項若改稱海洋委員會公告,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告表列《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文,其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 107 年 4 月 28 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此項是在說明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符合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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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海巡艦艇海巡人員處理外國軍艦或公務船舶通過我國領海相關應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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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軍艦或公務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的通報與應變方式,關鍵在於分清楚「公務船」與「軍艦」違規後的處置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規定,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進一步規定,船舶不遵守我國領海法規且不理會我方要求時,公務船得要求立即駛離領海,軍艦則通報國防部查處。

解題方法

先確認通過領海前的告知義務,再依違規船舶類型判斷後續處置。題目中最容易混淆的是,軍艦違規後的通報機關不是外交部,而是國防部。因此,將 C 的通報對象與規範要求比對,即可判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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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海巡機關針對聯合國制裁或關注船舶之相關應處作為,下列何者並不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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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面對聯合國制裁或關注船舶時,如何依國內法採取檢查、監控等作為,以及各機關的權限分工。船舶列入制裁或關注名單,並不表示海巡機關可不問法定要件,直接對船舶採取強制措施;仍須依船舶所在海域、具體情況及各法規的授權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後續均有修正,解題仍按題目所引的當年條文與制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逐項核對法條是否授權海巡機關採取題述措施,再檢視選項所稱的指揮及協調機關是否適當。B、C、D 均以法定職權為依據;A 雖列出監控、蒐證及跨機關聯合作業,但將國家安全局表述為「指揮」機關,與權責分工不符,因此為不適宜的作為。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發現關注船舶進入鄰接區後,通報線上艦艇監控、蒐證並回報,屬於情資掌握及執法準備;與航政、關務機關協調聯合作業,也符合跨機關協調的需要。但「報請國家安全局指揮」不適宜:國家安全局並非海巡現場執法的指揮機關,不能僅因船舶受到聯合國關注,就將海巡及航政、關務機關的執法行動交由國安局指揮。因此本選項整體不當之處在於指揮權責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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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規定,所指的海洋棄置物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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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棄置物質的甲、乙、丙類分類。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及當時公告的「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甲類、乙類、丙類依物質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分類;甲類不得棄置,乙類須取得許可,丙類則須在許可期間及總量範圍內棄置。

判斷時要看公告附表中的實際分類,不能把「第一類、第三類」與法定的「甲類、乙類、丙類」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公告分類表中的具體物質:

  • 「味精醱酵母液」明列於丙類物質,故(B)正確。
  • 其餘選項將物質與分類錯配,或使用與本題法定分類不相符的「第一類、第三類」名稱。

選項分析

  • (A)錯誤。​漁產加工廢棄物屬公告分類中列舉的特定物質,並非可一概稱為甲類物質;甲類的判定須依附表所列條件及內容,不是只因物質名稱出現在分類表中,就能直接認定為甲類。
  •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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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海巡機關於臺中港外 25 浬查獲外國籍油輪與大陸籍船舶非法駁油案件之法規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駁油案件的海域管轄、海洋污染防治法的執法分工,以及石油管理法的適用範圍。解題時要先區分「船舶在何處作業」,再判斷行為是否符合各法的適用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已修正,相關條文編號與罰鍰規定有所調整。

解題方法

臺中港外 25 浬已超出我國 12 浬領海範圍。題目特別給出「外 25 浬」,是要考生注意:不能只因為行為涉及油品,就直接套用以我國領海內油品交易、經營管理為規範對象的《石油管理法》。

接著逐項辨別: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裁罰,須符合該條例所定的違法類型與地域要件。
  2. 海巡機關在海洋污染案件中,依法執行蒐證、取締、移送等職務,須看其是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以及題目所引條文是否正確。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的罰鍰須依違反條文、行為事實及船舶規模判斷,不能只看到「外籍油輪」就直接套用固定金額。
  4. 本案發生於領海外 25 浬,涉及《石油管理法》的域外適用問題。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大陸籍漁船並非只要在海上從事違法行為,海巡機關就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海洋污染防治法》一概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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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應行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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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相關注意規定,重點是使用器械的必要性、比例原則、避免傷及致命部位,以及法定得使用刀或槍的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的兩類規範:一是使用器械時應遵守的原則;二是法律明定得使用刀或槍的情形。若選項額外要求一項法規沒有規定的事前授權程序,便與法定使用要件不同。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使用器械須基於事實需要,並受必要程度限制;逾越必要程度即違反比例原則。
  • (B) 正確。 法規規定,非情況急迫時,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此為使用器械時的安全注意義務。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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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某日海象為東北風 6~7 級,大浪,海巡署 50 噸級巡防艇在麥寮正西方 20 浬發現 2 艘大陸漁船滯留,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時,海巡機關應採取的處置方式,以及海象對執法手段的影響。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主要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32 條及《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 39 點。

依當年作業規範,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水域,原則上予以驅離;進入禁止水域,則應強制驅離。強制驅離可依現場狀況採取適當方式。本題另提供「東北風 6~7 級、大浪」,這是判斷海上登檢是否合宜的重要情境:海象惡劣時,登檢攔靠風險高,應優先採取廣播驅離;無效時,再以消防水柱強制驅離。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給位置判斷水域類別,再將該類水域的處置方式與海象條件一併考量。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用的水域認定,麥寮正西方 20 浬屬禁止水域;因此應採取禁止水域的強制驅離方式。

接著看海象:風力 6~7 級且有大浪,不適合直接登檢。以廣播警告、命令離開,若驅離無效,再以消防水柱強制驅離,符合本題情境與官方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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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發現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幾日內出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有該項所列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十日內 出境;逾期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本題題幹所述「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正是該項列舉的事由之一。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定十日期限與現行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描述的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再將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對應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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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分,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事項訂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1 條,辨別政府得就哪些事項訂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及航空器過境通行的法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題目所稱「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分」,指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中,位於領海以外、涉及過境通行的海域。解題重點是核對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管理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1 條所列事項。該條包括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防止及處罰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而上下商品、貨幣或人員的行為,以及禁止捕魚等事項;並未列入「影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之宣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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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署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幾次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的再行管收次數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管收期限自管收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末句「但以一次為限」即可。題目問的是「再行管收」可以幾次,不是每次管收的期限;因此答案為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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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棄置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有關條文公告之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多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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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棄置甲類物質於海洋,致嚴重污染海域」的刑事責任與罰金範圍。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行為人棄置依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公告的甲類物質於海洋,並造成嚴重污染海域,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要件:「甲類物質」及「致嚴重污染海域」。依命題當年法條,這兩項條件對應《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再核對罰金上下限:下限是 2,000 萬元,上限是 1 億元,因此選項 C 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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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各類港口管理機關應設置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之收受設施,並得收取必要之處理費用。處理費用之收取標準,由哪一個機關訂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污染物收受設施及處理費用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該法第 30 條,港口管理機關應設置船舶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的收受設施;必要時得收取處理費用,收取標準由港口管理機關擬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題目問「收取標準由哪一個機關訂定」,依官方答案應選港口管理機關。法條用語是「擬訂」,並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述的法律事項:船舶污染物留存、港口收受設施及處理費用,對應《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再區分兩個角色:

  • 擬訂收費標準者:​港口管理機關。
  • 核定收費標準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題目問的是哪個機關訂定標準,對應「擬訂」者,而非「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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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期間係指下列何者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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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第 1 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同條並規定,長官不得拒絕。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起算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題目問的是請事假或休假的期間,因此期間從名單公告當日起算,並延續至投票日止。公告日當天即已包含在期間內,無須等到公告後第 2、3 或第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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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等不法情事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幾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報運貨物進口時,虛報所運貨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或沒入、併沒入其貨物。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列出的「虛報名稱、數量或重量」,即可對應《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條所定罰鍰上限是「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因此選擇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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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有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時,沿海國得要求研究者遵守的條件。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49 條,研究者須保障沿海國代表參與研究、提供研究進度及成果資料,並在研究結束後拆除設施或裝備;另有協議者,依協議辦理。

本題涉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事項是否屬於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法定遵守事項。A、C、D 分別對應沿海國代表參與、拆除研究設施或裝備、提供進度與研究結論等義務。B 將「合作調查海洋資源」說成沒有協議也可以,與規定要求依協議合作的意旨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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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並得沒入建造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或令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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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未經許可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行政罰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行為處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或命其回復原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行為:「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這組用語對應該法第 19 條的罰則;核對罰鍰上下限,即可選出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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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幾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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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的走私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條例所稱以貨價為準計算罰鍰,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條關鍵詞「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對應《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再確認法條所定的最高倍數是「三倍以下」,因此選擇 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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