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地政 國營事業聯招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B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請說明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之申報方式及期限為何(6分)?又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低報時,其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支付費用應如何核定(9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申報程序,以及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據實申報時,稽徵機關之核定方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基本公式為:
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具有「分離申報、分離課稅」性質,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申報方式及期限
一、申報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並將繳款資料併同申報文件提出。
二、申報期限
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
例如,房屋及土地於6月1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6月11日為起算日,申報期限為起算日起30日內。
三、與綜合所得稅之區別
房地合一所得稅不是等到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是採交易完成後30日內單獨申報。這是本題申報期限的核心判斷點。
二、未申報或低報時之核定方式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時,稽徵機關依下列方式核定:
一、成交價額
成交價額應參酌時價資料核定。
所謂時價資料,包括市場交易行情、同時期相同或類似房屋及土地之交易價格,以及其他足以反映實際交易價格之資料。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成交價額顯著偏低,且與客觀時價不符時,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時價資料核定。
二、原始取得成本
原始取得成本原則上按核定成交價額之30%計算:
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原始取得成本高於成交價額30%者,應依查得之實際成本核定。
因此,30%是查無實際成本證明時的法定推計標準,不是限制納稅義務人提出較高實際成本的上限。
三、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第 二 題15 分
請說明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第 104 條關於優先購買權之規定(4分)?其立法目的為何(4分)?又相互競合時應如何適用(7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種法定優先購買權之比較: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 土地法第104條之「基地、房屋相互間及基地利用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法規作答。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34條之1主要規範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依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其要件如下:
- 標的為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 其中一位共有人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
- 買賣對象為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
- 其他共有人須以同一價格及同一交易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 其他共有人可以共同購買,也可以單獨購買。
所謂「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不僅包括買賣價金,也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交付時間及其他重要交易條件。不得僅接受較有利部分,而拒絕其他交易條件。
二、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係為維持基地與地上建築物或基地利用權之法律關係而設,內容包括:
-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基地或房屋之出賣人,非以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不得以其買賣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因此,土地法第104條所保護的對象,並不限於基地所有人或共有人,而是著重於基地與房屋、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維持。
例如:
- 基地出賣時,基地上的合法房屋所有人如具有基地租賃、地上權等法律關係,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基地。
-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得優先購買房屋。
- 出賣人未依法以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不得以該買賣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三、立法目的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目的
其主要目的有三:
- 消除共有關係,促進土地或建築物之利用。
- 避免第三人加入共有,增加共有人數及管理上的複雜性。
- 防止共有人因對外出售應有部分,造成共有關係更加分散,妨礙共有物之管理、處分及有效利用。
換言之,第34條之1是以「簡化共有關係、提高共有物利用效率」為中心。
(二)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目的
其主要目的為:
- 維持基地與房屋之結合,避免土地與房屋分離後產生利用衝突。
- 保護地上建築物之經濟價值及居住、營業等既有利用關係。
- 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避免基地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任意變更法律關係,造成房屋無法使用。
- 降低基地與房屋分屬不同權利人所造成的紛爭。
第104條的核心精神,是「基地與房屋利用一體化」,避免土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分離所產生的不利益。
四、兩種優先購買權競合時之適用
當同一買賣同時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及第104條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土地法第104條為特別規定,優先於第34條之1適用
土地法第34條之1係一般性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4條則是針對基地、房屋及基地利用權人所設的特別規定。
第 三 題20 分
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實施建築管理前與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備文件有何不同(8分)?若相關文件未記載面積,應如何處理(6分)?又於計收此項登記之登記費時,其權利價值如何認定(6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110年命題當時之《土地登記規則》及登記規費規定,考查三個重點: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申請文件,依建物是否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而有所不同。
- 使用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未記載建物面積時,仍應以建物測量成果圖確認登記面積。
- 建物第一次登記之登記費,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權利價值原則上以建物課稅現值認定。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後之申請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
- 使用執照;或
- 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及
- 建物測量成果圖。
使用執照或免發使用執照證明,主要是證明建物已依法建築完成;建物測量成果圖則用以確認建物之位置、構造、用途、層次及面積等登記事項。
若建物依法應有使用執照,卻無法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免發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得提出主管建築機關之證明文件代替。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因建造當時尚無現行建築管理制度,通常不可能提出使用執照。因此,應提出:
- 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
- 其他足資證明建物確已建造完成及其權利歸屬之文件;並依規定辦理建物測量。
所謂「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能客觀證明建物之建造年代、現況存在及申請人具有權利基礎,不能僅以申請人單方面陳述代替。
(三)兩者比較
| 建物建造時期 | 主要證明文件 |
|---|---|
| 實施建築管理後 | 使用執照或依法免發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建物測量成果圖 |
| 實施建築管理前 | 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建物測量成果圖 |
二、相關文件未記載面積之處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提出之使用執照、免發使用執照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若未記載建物面積,不能因此逕以面積不明而拒絕登記,也不能由申請人任意填列面積。
此時應以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之面積,作為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之面積依據。
若尚未有建物測量成果圖,或既有文件所載面積不足以辦理登記,申請人應先申請建物測量,由地政事務所依建物現況測量,製作建物測量成果圖,再依該成果圖所載面積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處理順序可整理如下:
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何謂抵費地(5分)?何謂抵價地(5分)?請比較並說明兩者不同之處(1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土地開發制度中兩種名稱相近、法律性質完全不同的土地:
- 抵費地:市地重劃中,土地所有權人以部分應分配土地,折價抵付重劃所需費用。
- 抵價地:區段徵收中,原土地所有權人以申請方式,領回一定價值之土地,作為土地徵收補償。
答題關鍵在於掌握「制度」、「土地來源」、「取得對象」及「法律功能」四個比較面向。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抵費地
(一)定義
抵費地係指辦理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重劃所需費用,並以其應分配土地之一部分,按照評定地價折價抵付該項費用之土地。
其法源主要見於《土地法》及市地重劃相關規定。
(二)設置目的
市地重劃須支出下列費用:
- 重劃工程費。
- 土地改良物及建築物補償費。
- 重劃作業費。
- 融資利息及其他必要費用。
這些費用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共同負擔。為避免全部以現金繳納,制度上通常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部分土地,形成抵費地,再由重劃主管機關處分、標售或其他方式利用,以籌措重劃費用。
(三)法律性質
抵費地本質上是土地重劃費用的「實物分擔」,並非對土地所有權人的補償。
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取得的土地面積,通常會因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而減少,但其土地因道路、公共設施及使用分區改善而提高利用價值,因此由受益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重劃成本。
二、抵價地
(一)定義
抵價地係指辦理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申請,以其被徵收土地應領之徵收補償地價,折算領回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或其他使用之土地。
其法源主要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及相關區段徵收規定。
(二)制度目的
區段徵收係由政府依法徵收一定區域內土地,統一辦理開發、整理及公共設施建設。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法律除提供現金補償外,另設計抵價地制度,使其有機會以土地價值換回開發後土地。
抵價地具有下列功能:
- 作為土地徵收補償方式之一。
- 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分享土地開發後的增值利益。
- 降低全部以現金補償所造成的政府財政負擔。
- 維持原土地所有權人與原土地之經濟及利用關聯。
(三)分配方式
抵價地並非依原土地位置原地返還,而是依相關規定,按照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的地價總額比例分配。
基本概念可表示如下:
實際分配時,仍須依抵價地申請資格、抵價地總面積、評定地價及區段徵收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三、抵費地與抵價地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抵費地 | 抵價地 |
|---|---|---|
| 所屬制度 | 市地重劃 | 區段徵收 |
| 法律功能 | 分擔重劃費用 | 作為土地徵收補償 |
| 土地來源 | 重劃後應分配土地之一部分 | 區段徵收後可供分配之土地 |
第 五 題15 分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並於同年 5 月 1 日公告施行,將現行區域計畫制度分成三階段轉換為國土計畫制度,請依 109 年 4 月 21 日公告實施國土計畫法修正法條說明,三階段辦理時程為何(9分)?又現行區域計畫法何時起不再適用(3分)?其中第二階段,部分直轄市、(縣)市得免辦理之原因(3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由現行區域計畫制度轉換為國土計畫制度的法定時程,重點在《國土計畫法》第45條及民國10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規定。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制度採「中央—地方—功能分區」三階段推動:
- 全國國土計畫。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 國土功能分區圖。
解題方法
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先掌握本法施行日,再依修法後所定期間計算各階段期限:
- 本法於民國105年5月1日施行。
- 第一階段以本法施行後二年為期限。
- 第二階段經民國109年修法展延,改以本法施行後六年為期限。
- 第三階段為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本法施行後九年內完成。
因此,將民國105年5月1日分別加計法定年限,即可得到各階段時程。
三階段辦理時程
第一階段: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依法定期限表述,應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前完成公告實施。
實際上,全國國土計畫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
第二階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國土計畫,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依民國109年4月21日修法後規定,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年內完成:
依法定期限表述,應於民國111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
第三階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依國土計畫劃設國土功能分區,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並公告實施。
依民國109年修法後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本法施行後九年內公告:
依法定期限表述,應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前完成公告。
現行區域計畫法何時不再適用
《國土計畫法》採取制度銜接方式,並非在全國國土計畫公告時立即廢止區域計畫法。
第 六 題15 分
請說明何謂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比(6分)?若實施此種建築強度管制,分別對於都市發展有何優點(9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中「建築強度」的三項管制指標,分別從基地平面占用、建築物總樓地板量及建築物垂直高度,控制都市土地的三度空間開發強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計算仍應依都市計畫法、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答題時可依「定義、公式、都市發展效果」三個層次作答:
- 先說明三項指標的意義及公式。
- 再分別說明其所管制的都市問題。
- 最後指出三者合併使用,可以同時控制都市開發的平面、立體及高度型態。
一、建蔽率
1. 定義與公式
建蔽率係指建築物在基地上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
例如基地面積為 平方公尺,建蔽率為 ,則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建蔽率主要管制建築物在基地「平面上占用多少土地」。
2. 對都市發展的優點
(1)保留基地空地,改善都市環境 建蔽率降低時,基地可保留較多空地,有助於採光、通風、綠化及雨水滲透,改善都市微氣候,降低都市熱島效應。
(2)維持公共安全及防災空間 適當限制建築物的地面占用,可提供防火間隔、避難空間、消防救援及建築物間的安全距離,降低火災延燒及災害避難的困難。
(3)避免街廓過度密集,維持都市景觀 建蔽率可防止建築物過度填滿基地,使街道、建築物與開放空間形成較合理的配置,維持居住品質及都市景觀。
二、容積率
1. 定義與公式
容積率係指基地內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占基地面積的比例。
例如基地面積為 平方公尺,容積率為 ,則允許的總樓地板面積為:
容積率主要管制建築物在基地上可建築的「總樓地板量」,也就是都市土地的立體開發量。
2. 對都市發展的優點
(1)控制人口密度及公共設施負荷 容積率過高,通常會增加居住人口、交通量、用水用電、污水及垃圾處理需求。適當限制容積率,可使土地開發量配合道路、公園、學校、停車及公共管線等都市基礎設施容量。
(2)引導都市發展方向及土地合理利用 不同地區設定不同容積率,可以將較高強度的發展集中於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的地區,並抑制不宜開發地區的過度成長,形成較有秩序的都市空間結構。
(3)促進土地經濟使用及垂直發展 在適當容積率下,建築物可利用垂直方向增加樓地板面積,提升土地使用效率,減少都市無秩序向外擴張,並有助於形成緊湊、機能完善的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