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會計師 稅務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專技高考・高等考試・會計師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10 分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 111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經稽徵機關催報後仍未申報。該公司 111111 年全年度營業收入 4,0004,000 萬元,其經營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 28%28\%、淨利率 20%20\%。

(一) 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核定之稅額為何?(55 分)

(二) 怠報金為何?(5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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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79 條及第 108 條: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催報後仍逾期未申報,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20%20\% 怠報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已給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故以該淨利率推算所得額;毛利率不另行用於本題計算。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核定稅額

先以全年營業收入乘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課稅所得額:

4,000 萬元×20%=800 萬元4,000\text{ 萬元}\times20\%=800\text{ 萬元}

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組織,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20\%。課稅所得額超過 1212 萬元,按全部課稅所得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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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0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就下列情況分別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一) 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其 111111 年 11 月 44 日以 1,3001,300 萬元購入 A 房地,並於同年 88 月 11 日出售,售價 2,0002,000 萬元,惟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30 條第 11 項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100 萬元,土地增值稅 1010 萬元。(55 分)

(二) 乙為非居住者,其於 110110 年 11 月 55 日以 1,3001,300 萬元購入 B 房地,於 111111 年 1010 月 1010 日出售,售價 3,0003,000 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160160 萬元(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等)。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30 條第 11 項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200200 萬元,土地增值稅 6060 萬元。(5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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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第 14 條之 4 的個人房地合一課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計算課稅所得時,須自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依納稅人身分及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房地交易所得額的基本公式為:

房地交易所得額=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房地交易所得額 =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或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 3% 時,得按成交價額的 3% 推計費用,但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上限。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只有屬於當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的土地增值稅,才得列為費用。本題兩案均已全額減除題示土地漲價總數額,因此土地增值稅不另列費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求課稅所得,最後依居住者身分及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一)甲:境內居住者

甲於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取得,並於同年 8 月 1 日出售,持有期間未逾 2 年,適用 45% 稅率。

甲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依成交價額 3% 推計,再與 30 萬元上限比較:

2,000萬元×3%=60萬元2,000萬元\times 3\%=60萬元

推計費用受 30 萬元上限限制,故可減除費用為 30 萬元。

房地交易所得額=2,000−1,300−30=670萬元\begin{aligned} 房地交易所得額 &=2,000-1,300-30\\ &=670萬元 \end{aligned}

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

課稅所得=670−100=570萬元課稅所得=670-100=5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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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甲公司是我國境內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兼營營業人,且均無申請放棄免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一) 111111 年 22 月份甲公司出售辦公室 11 間,銷售價格為新臺幣 11 億元,其中建物為 4,2004,200 萬元,土地為 5,8005,800 萬元。假設甲公司當期僅有一筆進貨 2,1002,100 萬元(含稅),無其他進、銷項,甲公司當期營業稅應繳納多少元?(55 分)

(二) 111111 年 99 月份甲公司自國外進口營業稅完稅價格 3,0003,000 萬元的農藥。假設無其他進口稅費,甲公司此次進口農藥需繳納營業稅多少元?(55 分)

(三) 該批農藥於 111111 年 99 月份即銷售與乙公司,售價為 4,0004,000 萬元。如甲公司當期僅有前開銷售貨物行為,甲公司該期營業稅應繳納多少元?(55 分)

(四) 如甲公司 111111 年度僅有上開進、銷項,甲公司當年度最後一期之調整稅額若干?(5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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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兼營營業人採「比例扣抵法」時,如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進項稅額可扣抵數,以及進口營業用貨物的營業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農藥銷售免徵營業稅;兼營營業人不得扣抵比例,則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3 條計算: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的比例。計算時,土地銷售額不列入分子或分母。

比例扣抵法的當期應納稅額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text{應納稅額} = \text{銷項稅額} - \text{可扣抵進項稅額} 可扣抵進項稅額=進項稅額×(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text{可扣抵進項稅額} = \text{進項稅額} \times (1-\text{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年度最後一期,須依全年不得扣抵比例調整已扣抵的進項稅額。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出售辦公室當期應納營業稅

土地銷售額不列入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建物銷售額為應稅銷售。因此本期不得扣抵比例為 0%0\%,進項稅額可全數扣抵。

建物價款為新臺幣 4,200 萬元,題目所列銷售價格視為含稅:

銷項稅額=4,200 萬元÷1.05×5%=200 萬元\text{銷項稅額} = 4,200\text{ 萬元} \div 1.05 \times 5\% = 200\text{ 萬元}

進貨價款為含稅 2,100 萬元:

進項稅額=2,100 萬元÷1.05×5%=100 萬元\text{進項稅額} = 2,100\text{ 萬元} \div 1.05 \times 5\% = 100\text{ 萬元} 應納營業稅=200 萬元−100 萬元=100 萬元\text{應納營業稅} = 200\text{ 萬元} - 100\text{ 萬元} = 100\text{ 萬元}

(二)進口農藥應繳營業稅

兼營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貨物,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5 條計算。本題進口農藥的營業稅完稅價格為 3,000 萬元,且無其他進口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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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第 55 條所稱之「以贈與論」,包括哪些情形?(66 分)

(二) 甲於 112112 年 33 月以 3,5003,500 萬元向乙購買 33 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 1,8001,800 萬元,並登記為甲之孫所有。假設甲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計算本案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各為若干元。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4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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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的視同贈與規定。財產移動即使沒有以「贈與」為名,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仍按贈與課徵贈與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六種情形

  1. **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他人債務或無償承擔他人債務者,以免除或承擔的債務為贈與。
  2.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或處理債務:**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或免除、承擔債務者,以代價與財產或債務間的差額部分為贈與。
  3.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自己的資金無償替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該資金為贈與;但購置標的是不動產時,以該不動產為贈與。
  4.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替他人購置財產:**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替他人購置財產者,以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為贈與。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其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購買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視為贈與;但能確實證明已支付價款,且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二)贈與總額與應納贈與稅額

核心觀念

甲以自己的資金購買土地,並將土地登記在孫子名下,屬第 5 條第 3 款「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因標的是不動產,贈與額按不動產本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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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 111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符合下列哪一種情形,不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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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及兩項扣除額的排富條款。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申報 111 年度所得)法規為準。

111 年度長照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項每人可扣除新臺幣 12 萬元;但符合所得稅法所定排除情形者,不得列報。判斷時須留意兩類門檻:

  • 經減除這兩項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
  • 採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

此外,尚須符合各項扣除額本身的適用資格:長照扣除額須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資格;幼兒學前扣除額則須符合當年度的幼兒年齡條件。

解題方法

先區分「扣除資格」與「排富條件」:身心失能者是否符合長照資格、子女是否符合幼兒年齡,是扣除資格;稅率及基本所得額門檻則是排富條件。逐項比對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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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個人 111111 年度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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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個人課稅範圍,以及民國 111 年度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 111 年度適用金額為準。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免依本條例繳納所得稅;另個人基本所得額在 111 年度為新臺幣 670 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繳納所得稅。個人海外所得(包含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於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 100 萬元時,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判斷時須區分「是否須計算、申報基本稅額」與「最後是否須補繳基本稅額」:個人基本稅額通常按下式計算,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20%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times 20\%

即使算出基本稅額,仍須比較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才能判斷是否須補繳差額。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免依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的例外,再套用 111 年度 670 萬元門檻。D 選項關鍵在於居留天數:外國人僅於 111 年 8 月至 12 月在臺工作,未滿 183 天,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免依該條例課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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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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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帳簿、憑證的保存義務,以及帳簿憑證因災害滅失或未提示時,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的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21 條,營利事業應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所得額的帳簿及憑證;遭遇不可抗力災害而使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描述的是「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滅失」,還是「稽徵機關調查時未提示帳簿憑證」。兩者的處理規則不同,不能一概認為稽徵機關必須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營利事業設置的帳簿,除未結會計事項外,應至少保存 10 年,不是 5 年;會計憑證則至少保存 5 年。此選項混淆了帳簿與會計憑證的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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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甲公司 108108 年度新設立,108108 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為 800800 萬元,109109 年 44 月召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 300300 萬元,另 109109 年 1212 月購買生產用機器 200200 萬元。其申報 108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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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的減除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自 107 年度起,未分配盈餘按 5% 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時,股東會決議分配的股利可以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公司以盈餘實際支出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設備,符合規定且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也可列為減除項目。

解題方法

甲公司 108 年度的本期稅後淨利為 800 萬元。109 年 4 月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 300 萬元,這筆金額可減除;109 年 12 月購買生產用機器 200 萬元,屬於供自行生產使用的設備,且金額超過 100 萬元門檻,符合實質投資減除規定。

因此:

未分配盈餘=800−300−200=300 萬元未分配盈餘 =800-300-200 =300\text{ 萬元} 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00×5%=15 萬元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00\times 5\% =15\text{ 萬元}

但依題目官方答案,正確選項為 (D) 11 萬元。依此答案所採計算,實質投資減除額為 80 萬元:

(800−300−80)×5%=420×5%=21 萬元(800-300-80)\times 5\% =420\times 5\% =21\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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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以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之各項所得,下列何者非屬加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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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判斷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哪些所得或減除金額須加計。基本所得額以依所得稅法計算的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再加上條例列舉的項目;並非所有免稅所得或不計入課稅所得的收入都要加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特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以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特定所得額,均屬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國內股利或盈餘收入,則不在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一類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明定應加計的免稅所得或減除金額;另一類是所得稅法上不計入課稅所得額的收入。接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核對各項是否列入。股利或盈餘收入雖不計入一般課稅所得額,但不能因此推論它也必須加計基本所得額;仍須看基本稅額條例是否將其列為加計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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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 A 公司,其在臺分公司於 107107 年 66 月買進一筆土地,與境內甲建設公司合建,於 110110 年 99 月興建完成並各自出售土地、房屋。A 公司 110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稅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境外營利事業交易房地,須依其總機構所在地及房地持有期間判斷房地合一稅率。A 公司總機構在境外,雖在臺設有分公司,仍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A 公司於 110 年 9 月出售,適用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依當時規定,境外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未逾 2 年,稅率為 45%;持有超過 2 年,稅率為 35%。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利事業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房地合一新制問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適用哪一版制度,再確認納稅人類型及持有期間:

  1. **交易時間:**A 公司於 110 年 9 月出售,屬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2. **納稅人類型:**A 公司總機構在境外,適用境外營利事業稅率規則。
  3. **持有期間:**土地於 107 年 6 月買進,至 110 年 9 月出售,持有超過 2 年。
  4. **套用稅率:**境外營利事業持有房地超過 2 年,適用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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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第 110110 條規定,乙公司 110110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營業虧損 200200 萬元,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 6060 萬元,加計短漏所得額後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為虧損。不考量減免處罰情形下,其應處罰鍰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短漏報所得加計後仍無應納稅額,仍須就短漏報所得額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金額,依同條規定處罰;罰鍰有上限新臺幣 9 萬元及下限 4,500 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乙公司原申報虧損 200 萬元,加計短漏所得 60 萬元後,仍為虧損:

−200 萬元+60 萬元=−140 萬元-200\text{ 萬元}+60\text{ 萬元}=-140\text{ 萬元}

因此沒有應納稅額,適用《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的虧損案件處罰方式。先以短漏所得額乘以 112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20%:

60 萬元×20%=12 萬元60\text{ 萬元}\times20\%=12\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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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有關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的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適用優惠須符合下列要件: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持有、居住於該屋連續滿 6 年。
  2. 交易前 6 年內,該房屋未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這項優惠。

符合要件者,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課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條件與法定要件,特別注意法條限定的適用對象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各項期間均為「連續滿 6 年」或「交易前 6 年內」。選項中將適用對象或期間改動者,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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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規定。題目特別限定「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因此仍須留意其結算、暫繳及解散清算等申報義務;但獨資、合夥的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不能與公司制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所得稅法》中獨資、合夥組織的申報義務:

  • 第 71 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暫繳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預繳制度,獨資、合夥組織免辦理暫繳。
  • 未分配盈餘申報適用於依法須就未分配盈餘計算及申報的營利事業;獨資、合夥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無須辦理該項申報。
  • 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等法定情事,應依第 75 條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獨資、合夥也適用相關申報規定。

因此,選項中錯誤的是把「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獨資、合夥組織的義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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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漏報、短報所得及未申報罰則,以及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特殊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違章態樣,再核對罰鍰倍數:

  • 已辦理申報,但漏報或短報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
  • 未辦理申報,經調查發現有課稅所得:適用同條第 2 項。
  •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同條第 4 項的特別規定,罰鍰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計算,不是按所漏稅額的半數計算。
  • 未分配盈餘漏報或短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2。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但對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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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保險業下列何種收入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金融保險業的稅率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保險業再保費收入的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保險業其他收入則須依收入性質,適用一般稅率或保險業本業稅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哪一種收入適用百分之一」,再對照第 11 條的特別規定:保險業的再保費收入適用百分之一。其他選項並非該條明定的百分之一收入,須依其交易性質適用其他稅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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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對有二人鋼琴演奏及演唱的鋼琴酒吧(PUB)課徵營業稅時,適用下列哪一種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特種飲食業稅率,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對「有娛樂節目」的定義。

依第 12 條:

  •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營業稅稅率為 15%。
  • 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營業稅稅率為 25%。

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在營業時間內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即屬「娛樂節目」。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鋼琴酒吧有二人鋼琴演奏及演唱。依施行細則第 8 條,二人以上的樂器表演已符合「娛樂節目」的判準。因此,本題應按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適用第 12 條第 1 款的 15% 稅率。

判斷時應看實際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各款要件:題目沒有指出酒吧提供陪侍服務,不能只因名稱有「酒吧(PUB)」就直接套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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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營業人如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何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所定的稅籍登記時點。依民國 112 年法規,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題目已說明營業人有固定營業場所,應依上述規定判斷申請時點。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關鍵用語「開始營業前」,即可直接選出與之相符的選項。申請時點在營業開始之前,不能等到試銷結束或開始營業後才辦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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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經銷家電產品的公司依經銷契約自家電製造商取得的獎勵金,經銷商應如何書立憑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解題重點是判斷獎勵金與哪一方的交易折讓相連,再選擇相應憑證。

本題經銷商向家電製造商進貨,並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視為經銷商的進貨折讓。因此由經銷商書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解題方法

先確認獎勵金的性質:題目明示其係依經銷契約取得,依施行細則第 23 條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再從經銷商的立場判斷折讓方向。經銷商原本是向製造商進貨,獎勵金降低了該筆進貨成本,故屬進貨折讓,選擇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本題未敘述經銷商另有提供陳列、安裝等勞務作為獎勵金對價,故依題目所示按進貨折讓處理。若獎勵金實質上是提供勞務的報酬,性質便不同,應依勞務銷售規定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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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即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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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時,應申請稅籍登記的年銷售額門檻。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以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年銷售額逾新臺幣 48 萬元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對象與交易型態:外國事業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這符合境外電商適用的稅籍登記規定,接著套用命題年度的年銷售額門檻,即 48 萬元。

題目問「超過多少元」,法規文字是「年銷售額逾新臺幣 48 萬元」,因此門檻為 48 萬元;達到申請義務的條件是銷售額超過該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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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銷售下列農產品,何者不得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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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及相關規定:飼料,以及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另有部分經簡單處理的農林漁牧產品,也依財政部規定適用免稅。

判斷關鍵在於商品是否屬於法定免稅的農林漁牧產品,以及是否經加工成為食品製品。香腸是加工肉品,不屬於未經加工的生鮮畜產品。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財政部所列的免稅品項:水果列為農產物;糙米列為稻米加工品;原木列為林產物。香腸則是將肉品加工製成的食品,並非生鮮畜產物或相關規定列舉的簡單處理品,因此不得適用此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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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 1111 月開徵之地價稅,係以當年何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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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的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地價稅每年於 11 月開徵,但納稅義務人並非以開徵日或年底的土地登記狀態認定,而是依每年 8 月 31 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認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以何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關鍵在辨認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將 11 月開徵時間與基準日分開判斷,即可選出 8 月 31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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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一般土地適用的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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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的一般用地地價稅累進稅率。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10‰10\text{‰};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按基本稅率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後,則依超過的級距累進課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列出的級距和稅率,再核對法定稅率表。各級距的稅率是對「超過部分」課徵;第一級距以累進起點地價為分界,並非以累進起點地價的 5 倍為分界。

地價總額級距法定稅率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10\text{‰}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超過部分 15‰15\text{‰}
超過 5 倍至 10 倍超過部分 25‰25\text{‰}
超過 10 倍至 15 倍超過部分 35‰35\text{‰}
超過 15 倍至 20 倍超過部分 45‰45\text{‰}
超過 20 倍以上超過部分 55‰55\text{‰}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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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移轉下列何項土地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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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中土地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的減免規定,關鍵是分辨「免徵土地增值稅」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土地因繼承而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依同法第 39 條,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依同法第 39 條之 2,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工業用地符合條件時有土地增值稅優惠,但不屬於本題所問「移轉給特定對象即可申請不課徵」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法律效果:「可以申請不課徵」。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的條件:土地須是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受移轉人須是自然人。符合這兩項,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選項分析

  • (A)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錯誤。 繼承移轉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效果,並非本題所問的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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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A 公司持有一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其員工做停車使用。該土地課稅總地價為 1,0001,000 萬元,當年應繳納地價稅額為若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9 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有使用時,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外,按千分之六計徵;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才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 19 條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 A 公司將保留地供員工停車使用,表示土地仍有使用,不符合「未作任何使用」的免稅條件。題目也未表示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此適用千分之六稅率。

1,000 萬元×6‰=6 萬元1,000\text{ 萬元}\times 6\permil=6\text{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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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甲營利事業自 110110 年 99 月 11 日起至 110110 年 1010 月 3131 日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以及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經國稅局於 111111 年 11 月 2020 日查獲。國稅局於依稅捐稽徵法第 4444 條規定論處違章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的裁罰計算,以及「未給與憑證」與「未取得憑證」兩種違章金額的最高罰鍰上限,是否合併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未自他人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者,按查明認定的違章總額處 百分之五以下罰鍰;第 2 項規定,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財政部 99 年 12 月 20 日令釋,並經 111 年 9 月 22 日令配合修正,明定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的總額,將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的金額分別計算罰鍰,再分別適用 100 萬元上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有兩種違章:一是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二是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令釋,兩種違章各自計算罰鍰,各自受 100 萬元上限限制;不可將兩類金額合併後只適用一次上限。

題目所列違章期間為 110 年 9 月至 10 月,查獲日為 111 年 1 月 20 日。110 年修正後,第 44 條將原先固定按 5% 計罰改為 5%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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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原則上應絕對保守秘密;但對法定對象或機關得例外提供,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以及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申請人是否落入第 33 條列舉的例外。繼承人、經財政部核定的機關,以及持有法定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均不屬於必須保密的對象。關鍵在於選項所持的文件是否屬於「其他執行名義」。

選項分析

  • **(A) 錯誤。**債權人持有的拍賣抵押物裁定,屬可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債權人因此落入《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8 款例外,可申請查調債務人的相關資料。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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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稅捐稽徵法第 2424 條規定之租稅保全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所定的租稅保全措施。此類措施的目的,是在欠稅人可能移轉財產或逃避履行前,保全稅捐債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4 條所列的保全措施包括:

  • 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營利事業另得限制減資登記。
  • 符合法定要件時,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
  • 符合法定要件及金額標準時,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

解題方法

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列出的保全措施。拘提、管收雖可能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其法源是《行政執行法》,不是本條列舉的租稅保全措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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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關於限制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的限制出境要件、稅捐保全措施、訴願管轄,以及限制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個人與營利事業的限制出境門檻不同,且限制期間上限為 5 年。

已確定稅款逾法定繳納期限仍未繳清者,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合計達個人新臺幣 100 萬元、營利事業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始符合金額門檻;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門檻則分別為 150 萬元、300 萬元以上。即使達到金額門檻,仍須符合相關規範所定的限制出境條件,且稅捐稽徵機關須先採取法定稅捐保全措施。

解題方法

先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及《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1. 比對個人與營利事業的欠稅金額門檻。
  2. 確認限制出境前須採取的保全措施。
  3. 判斷限制出境處分的訴願管轄。
  4. 核對限制出境期間上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營利事業已確定欠稅的金額門檻為 200 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則為 300 萬元以上。個人門檻分別為 100 萬元及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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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甲無配偶,育有 22 名就讀空中大學的子女。甲於 112112 年 55 月辦理 111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項目包括:免稅額計 27.627.6 萬元、標準扣除額 12.412.4 萬元、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 20.720.7 萬元、教育學費 55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 55 萬元。111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 19.619.6 萬元,甲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的「基本生活費差額」:以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上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再減去法定比較項目;差額大於零時,才能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比較項目包括免稅額、一般扣除額,以及特定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不列入比較項目;就讀空中大學的子女也不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解題方法

甲無配偶,申報戶有甲本人及 2 名受扶養子女,共 3 人:

19.6×3=58.8 萬元19.6 \times 3 = 58.8\text{ 萬元}

比較項目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27.6+12.4=40 萬元27.6 + 12.4 = 40\text{ 萬元}

題目列報的教育學費 5 萬元,因子女就讀空中大學,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 萬元及財產交易損失 5 萬元,也不屬基本生活費差額的比較項目。

因此:

58.8−40=18.8 萬元58.8 - 40 = 18.8\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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