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技高考高等考試 會計師 稅務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0 分
甲本年出售一筆土地(地上無建築物),售價 1,000 萬元,移轉時公告現值為 800 萬元,該筆土地係於 25 年前向乙以 500 萬元購得。取得時,雙方約定以公告現值 200 萬元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甲出售土地時,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取得時上漲 50%,取得後未發生其他相關費用(不考慮增繳之地價稅)。依土地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出售之土地如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對甲最有利?(5 分)
(二) 以對甲最有利的方式,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額?(5 分)(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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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下限、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及長期持有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優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低於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原則上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故本題雖以 1,000 萬元成交,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採用的最低申報現值為移轉時公告土地現值 800 萬元。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土地漲價總數額以本次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及法定減項計算。本題未發生其他相關費用,且不考慮增繳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 33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累進稅率;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未超過 30 年者,對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
解題方法
(一)最有利的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方式
甲出售土地的實際售價為 1,000 萬元,但移轉時公告土地現值為 800 萬元。為使本次土地增值稅計算基礎最低,甲應以公告土地現值 800 萬元申報。
若申報低於 800 萬元,仍會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若申報高於 800 萬元,會增加本次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因此,本題最有利的申報現值是 800 萬元。
(二)土地增值稅計算
1. 計算物價調整後的前次移轉現值
取得時雙方以公告土地現值 200 萬元申報,故前次移轉現值採 200 萬元。物價指數較取得時上漲 50%,調整後金額為:
2. 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3. 判斷累進級距及長期持有減徵
第 二 題10 分
甲是小有名氣的地方小農,一家五口和樂融融。甲自 100 年起任職於某財團法人,該財團法人以促進農業技術之國際合作為創設目的。甲長期派駐國外擔任農業技術團技師,109 年 3 月中旬,於國外示範耕耘機操作方式時,不幸被耕耘機壓傷致死。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及各順序繼承人扣除額是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判斷要件為何?(5 分)
(二) 繼承人主張甲因執行職務死亡,主張遺產稅免稅額應加倍扣除,是否可採?請說明理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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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17 條及第 18 條:先判斷被繼承人是否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再判斷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扣除額的適用資格;免稅額加倍則另須符合特定身分及職務死亡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9 年經常居住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稅免稅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本題未要求計算扣除額金額,重點在判斷資格。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
- 甲是否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 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的扣除要件。
- 甲是否具備第 18 條所定「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的身分及事由。
甲長期派駐國外,不代表必然屬經常居住境外。依第 4 條,死亡前二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在境內居留合計逾 365 日等情形,屬經常居住境內。題目稱甲是地方小農,並以此提示甲仍以國內為生活中心;依題意按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民國國民處理。
(一)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扣除額的判斷要件
依第 17 條,扣除額須先符合被繼承人的身分條件:被繼承人須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的身分扣除額不適用。
在此基礎上,各類扣除額要件如下:
- **配偶扣除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且配偶未拋棄繼承權。
- **第一順序繼承人扣除額:**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按符合資格的人數計算;未成年者另依距成年年數加扣。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
第 三 題20 分
甲公司辦理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7,600 萬元、營業收入淨額 7,500 萬元、營業成本 5,700 萬元、營業費用 1,250 萬元、非營業收入 60 萬元、非營業損失及費用 55 萬元;甲公司所經營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規定如下:毛利率 28%,費用率 18%,淨利率 10%,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 6%。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一) 如甲公司以帳載資料申報,課稅所得額為多少?(5 分)
(二) 如稽徵機關查核時,甲公司已提示全部帳簿、文據供查核,除申報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外,其餘均與查核相符,其核定課稅所得額為多少?(10 分)
(三) 如稽徵機關查核時,甲公司除舉證非營業損失及費用之相關文據外,未能提示其餘帳簿、文據供查核,其核定課稅所得額為多少?(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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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所得額的計算,以及帳簿、文據提示不完整時,如何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法源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第83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及題目所列同業利潤標準為準。題目已給定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及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各小題應按帳簿文據可供查核的程度,選用適當計算方式。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依帳載資料申報
以營業收入淨額為基礎,扣除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再加計非營業收入、扣除非營業損失及費用:
(二)已提示帳簿文據,但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查核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帳簿文據僅有關所得額的一部分未能提示或查核時,應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已查核相符的項目,仍按查核結果認列。
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故以營業收入淨額乘同業毛利率推計毛利:
再扣除查核相符的營業費用,並加減查核相符的非營業收支:
第 四 題10 分
A 公司為了逃漏所得稅,取得乙個人的身分證資料,虛列薪資費用,並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所得稅法規定,A 公司將遭受何種處罰?(4 分)
(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若乙事前知情,協助 A 公司逃漏稅,將遭受何種處罰?(3 分)
(三)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若執行業務之會計師丙教唆 A 公司逃漏稅之方法,丙將遭受何種處罰?(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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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的行政罰,以及協助、教唆逃漏稅捐者的刑事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A 公司將無實際支付事實的薪資列為費用,會減少申報所得額;如因此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屬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報、漏報所得額。乙與丙的責任則依其是否協助或教唆逃漏稅,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問區分法規與責任類型:
- A 公司如期辦理結算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的「已申報但短漏報」規定。
- 乙事前知情並協助,屬協助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處罰。
- 丙以會計師身分教唆逃漏稅,亦適用第 43 條;另因會計師為條文明定的專業身分,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
分題詳解
(一)A 公司的處罰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A 公司虛列薪資費用,若經查明確無支付薪資的事實,該費用應予剔除;因費用虛增而造成的短漏所得,依第 110 條第 1 項處罰。題目未提供所漏稅額,故罰鍰以所漏稅額為計算基礎,最高為所漏稅額的二倍;實際裁罰金額依個案核定。
(二)乙的處罰
第 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減除之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及損失時的稅法認定,重點包括資本利息、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的區分、捐贈限額,以及職工退休金的列支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支出的性質與稅法限制:資本利息是否可列支、支出效能是否延續超過兩年、捐贈是否受限額規範,以及退休金是否須先由已提撥的基金支付。符合查核準則明文規定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規定,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符合相關規定時,才可能核實認列;不能將資本利息一概視為資金使用成本而列支。
第 2 題2 分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該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多少倍以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基本所得額,且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所得額。依題幹所述情形,直接對應上述處罰規定;題目問的是「按補徵稅額處多少倍以下罰鍰」,因此答案為 3 倍以下。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營利事業於 109 年 1 月初整批購買大量桌椅各 200 張,若其耐用年限為 8 年,單價分別為 720 元及 500 元,設殘值為 0,以平均法提列折舊,則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109 年度可認列之折舊費用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購置耐用年數超過二年的器具設備,應如何認列折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低單價器具用品在一定條件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但大量購置者,應列為資產,再依規定提列折舊。
本題桌椅各購買 200 張,屬大量購置;題目並指定耐用年限 8 年、殘值為 0,且採平均法,因此以全部購置成本除以耐用年數計算年度折舊。
解題方法
平均法的年度折舊公式為:
桌椅總成本:
代入題目所給條件:
第 4 題2 分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109 年境內營業收入為 100 萬元,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假設其並無其他收入或費用損失,則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該年度其課稅所得額為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對境外營利事業在臺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的所得額核定方式。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者,國際運輸業務以境內營業收入的 10% 作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國際運輸業務適用 10% 的核定所得率,題目給定境內營業收入為 100 萬元,因此:
題目問的是「課稅所得額」,不是應納稅額;不需要再乘上所得稅率。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原則上各採取下列何種方式履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境內居住者與非境內居住者,履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原則差異。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境內居住之個人:原則上採結算申報,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原則上採就源扣繳,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扣繳稅款。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兩類個人「原則上」如何履行納稅義務,再將居住身分與申報方式配對:
| 個人身分 | 原則上的納稅方式 |
|---|---|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結算申報 |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就源扣繳 |
因此,前者採結算申報、後者採就源扣繳,符合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貨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時,發票開立、代銷價格及結算期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委託代銷的貨物送交受託人時,委託人應開立發票;受託人售出貨物時,則由受託人開立發票給買受人。代銷雙方並應於約定期限內結算代銷貨物價款及傭金。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代銷流程中的三個重點:貨物送交時誰開發票、受託人售出時如何開票,以及雙方何時結算。注意,貨物尚未移轉所有權,不代表送交時免開發票;代銷也不等於受託人可以自行改變約定價格。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計入營業稅之銷售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的銷售額計算。依該條,銷售額原則上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銷售應稅貨物時,若該貨物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相關稅額或捐額也要計入銷售額。
但營業稅本身不計入銷售額;本題所問的娛樂稅也不在第 16 條列舉的應加計項目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6 條的列舉: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須加計至營業稅銷售額。逐一對照選項,找出沒有列在其中的稅捐,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的納稅義務人,以及第 2 條之 1 對境外電子勞務業者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營業稅法》第 2 條,納稅義務人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特定境外勞務的買受人,以及不符免稅規定而轉讓或移作他用的農業用油、漁業用油之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時,則由代理人負納稅義務。
第 2 條之 1 規定,境外業者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境外業者為納稅義務人。若買受人是境內營業人,則不屬此項規定的境外業者納稅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落入《營業稅法》第 2 條或第 2 條之 1 所列的納稅義務人類型。特別注意境外電子勞務的買受人身分:第 2 條之 1 所指的是境內自然人;題目選項 C 明確說買受人是境內營業人,因此境外網路業者不是該項所定的納稅義務人。
選項分析
(A) 進口貨物之持有人:屬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本選項所述者符合規定。
第 9 題2 分
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買下列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規定,重點在於分辨購買的貨物或勞務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不得扣抵項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營業人購買供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員工執行業務所需的支出,則不因受益者是員工,就當然屬於交際應酬或員工個人酬勞。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支出的用途:
- 若屬交際應酬,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若屬營業所需、且不落入法定不得扣抵項目,原則上可以扣抵。
- 留意題目描述的用途;同一類貨物或勞務,若用途不同,扣抵結果也可能不同。
選項分析
(A) 供捐贈政府機關做為急難救助之用品:錯誤。 依民國 109 年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原則上得扣抵;例外包括購買供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車使用者。
第 10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者適用稅率 25%?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的特種飲食業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營業稅稅率為 15%。
- 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營業稅稅率為 25%。
判斷重點在於營業型態是否有「陪侍服務」;單有娛樂節目或樂團駐唱,適用的是 15% 類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特種飲食業類型,再對照法定稅率:屬夜總會或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判為 15%;屬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判為 25%。題目明確指出「有陪侍服務」,因此選 D。
第 11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有關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重點是辨認各種情形的銷售額如何認定:信託財產移轉、委託代銷,以及受託代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情形與法定銷售額:
- 信託財產移轉:依信託契約移轉財產,屬視為銷售貨物;銷售額以「信託財產原始取得時之時價」為準。
- 委託代銷:委託人交付貨物及受託人將貨物售予買受人,均屬視為銷售;銷售額依代銷契約所載代價認定。
- 受託代購:受託人代購貨物,銷售額以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認定。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免徵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7 款的免稅規定:「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免徵營業稅。重點是辨別選項所指的是免稅的「勞務」,還是銷售貨物、票卡或其他勞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是否落入法定免稅項目。白金項鍊屬於銷售貨物;公車儲值卡與電話卡也不等同於代銷郵票之勞務。只有代銷郵票的勞務,明文列於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7 款,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甲公司於 109 年 5 月 1 日向乙公司承租辦公室一間,每月租金 70,000 元(含營業稅),另付押金 210,000 元,假設當年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為 2%,甲公司此項租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109 年 5 月之進項稅額為若干?(甲公司及乙公司均為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人承租房屋時,租金與押金如何計算進項稅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及相關規定,押金應按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換算租金,並併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解題方法
109 年 5 月租金為每月 70,000 元,且題目註明「含營業稅」,因此先還原未稅租金:
押金 210,000 元按年利率 2% 換算年租金,再折算為一個月:
該月應計入銷售額的未稅金額為:
因此,進項稅額為:
第 14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其地價稅之稅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9 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原則上按 計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則免徵地價稅。
題幹已明確符合「未作任何使用」及「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兩項要件,因此適用免徵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土地類型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再對照土地的使用狀態:
- 仍作建築使用:原則按 計徵;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依相關規定適用 。
- 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題幹符合第二種情形,故不計徵地價稅,選 (D)。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後,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的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再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掌握條文的處理順序即可:
- 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即啟動後續程序,無須等到累計欠繳三期。
- 稽徵機關先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十日內一次繳清。
- 通知期限屆滿仍未繳納,才移送強制執行。
因此,符合條文的是選項 A。
第 16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繳納通知文書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法》關於繳納通知文書查對更正及送達對象與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稅捐稽徵法》對繳納通知文書錯誤更正期限,以及土地稅、房屋稅文書送達對象的規定。最容易混淆的是「使用人得為應受送達人」這項特別規定,以及各選項對期限、受託送達人與公同共有人的描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民國 109 年《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後 30 日內,申請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選項寫成「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起算點表述不符法條。
第 17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加徵滯納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而應加徵滯納金者,逾 30 日仍未繳納,即移送強制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滯納金按每逾 2 日加徵 1%;但本題選擇重點是移送執行的期限。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明定的移送門檻,再比對各選項的天數。法條用語是「逾三十日仍未繳納」,因此選擇「逾 30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徵收至納稅人繳納稅款止:錯誤。**這不是第 20 條規定的移送執行期限。題目問的是滯納金相關規定中的移送時點,法條明定逾 30 日仍未繳納即移送。
第 18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憑證至少應保存若干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對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保存年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營利事業會計帳簿及憑證,除依法令或因營業需要須延長保存者外,應至少保存 5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營利事業之憑證」,再套用《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所定的營利事業帳簿及憑證保存年限,即可選出 5 年。題目沒有指出依法令或營業需要延長保存的情形,因此依一般法定最低年限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個人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如逾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規定之免稅限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業稅報繳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進口郵包超過免稅限額時,進口營業稅的計徵範圍、繳納時點與報繳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進口貨物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個人郵包超過免稅限額時,應按進口貨物規定計徵,並於進口時向海關繳納。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進口營業稅」還是國內銷售營業稅。個人進口郵包屬進口貨物,因此適用進口營業稅的代徵規定,由海關在進口時徵收,不是事後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
郵包超過免稅限額,表示該郵包不適用免稅待遇;營業稅依關稅完稅價格全額計算,不是只對超過免稅限額的差額計算。因此,題目所述正確規定為: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計算,向海關報繳。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以幾倍的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以下罰鍰。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違章行為是「虛報進項稅額」,再對照營業稅法第 51 條的罰則。法條用語「五倍以下」表示罰鍰上限為所漏稅額的五倍,並非固定處五倍,也不是一至五倍。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 400 萬元,繳納 40 萬元之土地增值稅,若甲 2 年內又重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300 萬元之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可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5 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重購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得在原已繳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第 35 條後續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算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
再比較重購土地地價與該餘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300 萬元,低於 360 萬元,因此沒有「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的情形,不符合退稅要件。
第 22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違反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下列何者處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換言之,題目問的是「由誰作成罰鍰處分」,不是由誰負責後續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明定的處罰機關,再對照選項。《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將處罰鍰的權責交給主管稽徵機關,因此選項 (A) 符合規定。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稅捐稽徵法》修正,相關規定調整為第 49 條;現行法已修正,但本題答案仍依命題年度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遺產稅稅率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的遺產稅累進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課稅遺產淨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 課稅遺產淨額 | 遺產稅額 |
|---|---|
| 萬元以下 | 課徵 |
| 超過 萬元至 億元 | 萬元,加超過 萬元部分的 |
| 超過 億元 | 萬元,加超過 億元部分的 |
這是累進稅率:各級距適用不同的邊際稅率,計算稅額時須將前一級距的稅額累計在內。
解題方法
先從稅率表確認最高邊際稅率及其起點,再分辨「課稅遺產淨額所在級距」與「全額直接乘上該級距稅率」的差異。
課稅遺產淨額為 億元時,計算為:
第 24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併入遺產」規定。依該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對象的財產,於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 前述繼承人的配偶。
民法第 1138 條所列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第 1140 條另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較近者先於親等較遠者繼承,於特定情形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因此,孫女屬於可能適用的繼承人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兩項條件:
- **時間條件:**須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 **對象條件:**受贈人須是第 15 條列舉的配偶、法定順序繼承人,或該等繼承人的配偶。
條文所稱「財產」不以不動產為限,股票也可能納入;股票是否上櫃,不影響第 15 條所要求的親屬身分及期間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甲是一位學成歸國的經濟學人,為作育英才,甲於 109 年 1 月間以現金 3,000 萬元成立信託,受託人為乙銀行,契約中明定受益人為素有聲譽的某財團法人管弦樂團基金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他益信託」的贈與稅,以及公益信託適用的排除規定。依民國 109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之人,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委託人。
但依同法第 20 條之 1,只有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且符合第 16 條之 1 所定要件的公益信託,其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才不計入贈與總額。
解題方法
甲以 3,000 萬元成立信託,並指定甲以外的某財團法人管弦樂團基金會為受益人,屬於他益信託。依第 5 條之 1,信託利益權利視為甲贈與受益人,應由甲負贈與稅納稅義務。
要適用第 20 條之 1 的排除規定,必須是符合第 16 條之 1 要件的公益信託。題目只說受益人是財團法人基金會,並未說明該信託本身符合公益信託的法定要件,因此不能僅憑受益人身分就排除贈與總額。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