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政士專技普考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政士・專技普考・地政士
試題代碼 土地稅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被繼承人林君於 107 年 1 月 7 日死亡,配偶健在,膝下有 2 男 2 女皆已滿 20 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 4 筆,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各為 2,000 萬元、900 萬元、1,200 萬元、300 萬元;另有房屋 1 棟,於林君死亡當年評定現值為 80 萬元,且銀行裡尚有活期儲蓄存款 30 萬元、定期存款 100 萬元,其兒女於 107 年 3 月申報遺產稅。

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 1 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皆繼承,其遺產稅負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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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國 107 年專技普考地政士《土地稅法規》之遺產稅計算實務題。本題詳解以繼承發生日(民國 107 年 1 月 7 日)適用之法規與財政部公告金額為準。(現行法之免稅額、扣除額標準及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調高,解題仍依 107 年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1. 遺產價值估價原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
  • 土地: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房屋:以死亡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 存款:以死亡時之存款餘額本金為準。
  1. 107 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標準(財政部 106 年 12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24940 號公告):
  • 免稅額:每人 $1,200\text{\char36}1,200 萬元。
  • 配偶扣除額:$493\text{\char36}493 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0\text{\char36}50 萬元(繼承人於 107 年時民法成年為滿 20 歲,本題子女皆已成年,無未成年加計扣除)。
  • 重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18\text{\char36}618 萬元(須具備身心障礙證明,限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適用)。
  • 喪葬費扣除額:$123\text{\char36}123 萬元(不以檢附憑證為必要,採定額扣除)。
  1. 拋棄繼承對扣除額之影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身心障礙者及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拋棄繼承權者,不得扣除該項扣除額。
  • 次男雖為重度殘障,若拋棄繼承,其卑親屬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不得扣除。
  • 喪葬費扣除額為遺產整體之被動負擔,不因部分或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受影響,仍得全額扣除。
  1. 107 年度遺產稅稅率(106 年 5 月 12 日起生效之三級累進稅率):
  • 課稅遺產淨額在 $5,000\text{\char36}5,000 萬元以下者:稅率 10%10\%。
  • 超過 $5,000\text{\char36}5,000 萬元至 $1\text{\char36}1 億元者:課徵 $500\text{\char36}500 萬元,加超過 $5,000\text{\char36}5,000 萬元部分之 15%15\%。
  • 超過 $1\text{\char36}1 億元者:課徵 $1,250\text{\char36}1,250 萬元,加超過 $1\text{\char36}1 億元部分之 20%20\%。
  1. 基本計算公式: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合計\text{課稅遺產淨額} = \text{遺產總額} - \text{免稅額} - \text{扣除額合計}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適用稅率−累進差額\text{應納遺產稅額} = \text{課稅遺產淨額} \times \text{適用稅率} - \text{累進差額}

解題方法

步驟一:計算被繼承人林君之「遺產總額」

  • 土地現值: 土地總額=2,000+900+1,200+300=4,400 萬元\text{土地總額} = 2,000 + 900 + 1,200 + 300 = 4,400 \text{ 萬元}
  • 房屋評定現值:$80\text{\char36}80 萬元
  • 銀行存款: 存款總額=30+100=130 萬元\text{存款總額} = 30 + 100 = 130 \text{ 萬元}
  • 遺產總額: 遺產總額=4,400+80+130=4,610 萬元\text{遺產總額} = 4,400 + 80 + 130 = 4,610 \text{ 萬元}

步驟二:計算【情況一】僅長男 1 人繼承(配偶、次男、長女、次女拋棄)

  1. 免稅額:$1,200\text{\char36}1,200 萬元。
  2. 扣除額計算:
  • 配偶拋棄繼承:不得扣除配偶扣除額($0\text{\char36}0 元)。
  • 次男拋棄繼承:不得扣除卑親屬扣除額及重度殘障特別扣除額($0\text{\char3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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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請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與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三者土地之地價稅依法如何課徵?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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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稅法》與《土地稅減免規則》中關於特定目的土地與公用土地之地價稅課稅優惠與減免規定。核心法條與法理架構包含:

  1.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2 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區分建築使用(自用住宅 2‰2‰、一般建築 6‰6‰ 單一稅率)、未作使用且隔離(全免)以及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等課稅型態。
  2.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原則全免,例外排除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3. 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0 條,按地上建築改良物之樓層數,採階梯式比例減徵或全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有實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歸納整合型的標準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採「分項並列、層次剖析」方式處理:

  1. 架構切割:將題目明確指示之三種土地型態分立三大段落(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三、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
  2. 法條邏輯開展:各段落均遵守「法源依據 →\rightarrow 原則規定(稅率/減免比例) →\rightarrow 例外規定(特殊用途、除外不予減免)」之論述層次。
  3. 標示要件關鍵字: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與使用中土地隔離」、道路用地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騎樓走廊用地之「經查明屬實」與「層數認定標準」,精準展現法學名詞掌握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普考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題目所列三種標的物之法定要件與課徵態樣進行逐項比較剖析:

  1.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課徵態樣剖析
  • 自用住宅使用:適用《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之優惠稅率 2‰2‰。保留地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享特別優惠,非一律採 6‰6‰。
  • 其他建築使用: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統按 6‰6‰ 計徵,不累進。
  • 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後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地價稅全免。兩者要件缺一不可(既未作使用,亦須具備實質隔離狀態)。
  • 作農業使用:合於《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者,徵收田賦(現行停徵)。
  1.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用地之課徵態樣剖析
  • 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地價稅全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本文)。
  • 法定空地除外條款:若該道路用地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立法意旨係因該空地本屬建築基地換取法定容積之法定負擔,故明定「不予免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但書)。
  1. 供公眾通行騎樓走廊用地之課徵態樣剖析
  • 免徵要件:必須「供公共通行」且「經查明屬實」。若擅自封閉、圍阻或作營業排攤等排他使用,不予減免。
  • 減免幅度:依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及其層數逐級遞減。未達減免標準之剩餘應稅持分,則按一般或自用稅率計徵。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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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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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土地稅法第 30 條規定迄今未經修正,規定內容完全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土地增值稅課稅基礎——「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核心法源為《土地稅法》第 30 條及相關施行細則。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客體,而計算漲價總數額係以「移轉現值」減去「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為防止權利人短報、匿報移轉價格以逃漏稅捐,《土地稅法》確立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客觀審核標準,並依移轉原因及申報時效,明定各類案件之「審核基準日」與「特別價格調整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記憶與體系歸納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採取「總分結構」:

  1. 法源破題:點出《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之 6 種移轉情境審核標準。
  2. 類型化拆解:
  • 一般合意移轉(按期申報 vs. 逾期申報)。
  • 特殊法律事實移轉(遺贈)。
  • 司法與非公證機關處分移轉(法院拍賣、判決移轉、公同共有土地分割、非法院公辦拍賣)。
  • 公權力行政處分或徵購(政府照價收買、協議購買)。
  1. 從高課徵補充:補述第 30 條第 2 項「申報現值高於公告現值」之處理規定,使答題結構完整不漏分。

重點規範剖析(考點逐項拆解)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審核標準依移轉原因與時點分為六款:

  1. 一般合意移轉(買賣、贈與、交換、設定典權等)
  • 依限申報:契約書作成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第 1 款)。
  • 逾期申報:逾契約書作成之日起 30 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第 2 款)。
  1. 遺贈案件
  • 因繼承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遺贈」屬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取得,仍須課徵。其審核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第 3 款)。
  1. 法院拍賣案件
  • 原則上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例外從低:若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若已先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稅額者,應核算差額退還溢繳稅額(第 4 款)。
  1. 判決移轉、分割與公辦拍賣
  • 法院判決移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以「申請公同共有土地分割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法院拍賣以外之公辦拍賣(如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海關拍賣等):以「公辦拍賣機構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第 5 款)。
  1. 照價收買與協議購買
  • 經政府核准照價收買:以「政府收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經政府協議購買:原則以「協議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協議購買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協議購買價額」為準(第 6 款)。
  1. 自願從高申報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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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

(一) 請說明個人於交易房地繳交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課稅基礎如何計算?

(二) 其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者,適用之稅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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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所得稅法為準(現行所得稅法已於民國 110 年修正實施房地合一稅 2.0,針對短期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及土地漲價總數額之減除上限皆有重大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本題考核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兩大核心支柱:

  1. 課稅基礎(課稅所得額)之推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課稅所得係採「實價成交價額」扣除「取得成本」、「改良及移轉費用」、「交易損失」,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而得。
  2. 境內居住者之差別稅率體系: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規定,個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時,依「持有期間長短」適用四級累退級距,並包含「非自願性離職調職」、「合建分屋」等特殊情事,以及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體系歸納題,切入重點在於分層拆解公式,並將各級稅率分類清晰陳述:

(一) 課稅基礎之計算程序

解題應分兩步驟寫出公式與法條要件:

  1. 第一步驟(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再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房地交易所得額=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text{房地交易所得額} = \text{成交價額} - \text{原始取得成本} - \text{必要費用} 注意: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2. 第二步驟(計算課稅所得額/課稅基礎): 將上述所得額減除交易日前三年內之房地交易損失,以及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即為申報繳納所得稅之課稅基礎: 課稅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額−得扣除之交易損失−土地漲價總數額\text{課稅所得額} = \text{房地交易所得額} - \text{得扣除之交易損失} - \text{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 境內居住者適用之稅率分類

考生應區分「一般持有期間之級距稅率」、「特定政策性優惠或例外之稅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三大區塊依序條列,展示答題結構之完整度。


解題技巧

  1. 成本與扣除額常考陷阱:
  • 土增稅不可作費用:依土地稅法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嚴禁列為成本或移轉費用;法規設計上是直接在所得額中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避免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雙重課稅。
  1. 107 年(1.0 版)稅率口訣與記憶梯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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