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建築 國營事業聯招 (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計畫與設計)B 考古題詳解

111 年・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建築
試題代碼 111年國營事業聯招 建築(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計畫與設計)B

第 一 題20 分

解釋名詞:(4 題,每題 5 分,共 20 分)

(一) 共同投標 (二) 容積率 (三) 承重牆與帷幕牆 (四) 特種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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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本題為建築法規與工程實務的名詞解釋題,答題重點在於:先寫出明確定義,再補充法律效果、工程功能及常見區別。

(一)共同投標

核心觀念

共同投標是指二家以上廠商,基於共同承攬某一採購標的之需要,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並由各成員共同組成投標單位。

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及相關規定,機關得視採購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

  1. 各成員之工作範圍及責任。
  2. 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或比例。
  3. 代表廠商及彼此間之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解釋本名詞時,應掌握「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參與投標」、「協議分工」、「共同負責」四個要素。共同投標並非單純由一家廠商將工作轉包給其他廠商,而是在投標階段即以共同投標方式組成合作關係。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對機關原則上負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即使協議書已分配各成員工作,仍不得以內部分工為由對抗機關。

解題技巧

可用「投標前組隊,得標後共同負責」記憶。

常見混淆如下:

  • 共同投標:在投標階段即由二家以上廠商共同投標。
  • 分包:由得標廠商於履約階段將部分工作交由其他廠商承作。
  • 共同承攬:著重於契約履行上的共同承擔;共同投標則著重於投標方式及投標資格組合。

【答案】

共同投標係二家以上廠商依共同投標協議書,約定工作分工、責任及比例,共同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之方式。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對機關原則上負連帶履行契約之責任。


(二)容積率

核心觀念

容積率是管制建築基地開發強度的重要都市計畫指標,表示基地上可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例。

公式為:

容積率=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100%容積率=\frac{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times 100\%

若基地面積為 500 m2500\ \text{m}^2,法定容積率為 240%240\%,則法定容許總樓地板面積為:

500×240%=1,200 m2500\times 240\%=1,200\ \text{m}^2

解題方法

答題時應依序說明:

  1. 分子為建築物各樓層樓地板面積之合計。
  2. 分母為建築基地面積。
  3. 容積率反映基地可建築量,而非單一樓層的建築面積。
  4. 實際可建樓地板面積仍須受建蔽率、高度、斜線、停車空間、都市計畫及建築技術規則等限制。

容積率與建蔽率不可混淆:

  • 容積率控制「總樓地板面積」。
  • 建蔽率控制「建築物在基地地面層的水平投影面積」。

例如基地面積為 500 m2500\ \text{m}^2,建蔽率 60%60\%,容積率 240%240\%,其一樓最大建築面積為:

500×60%=300 m2500\times 60\%=300\ \text{m}^2

總樓地板面積上限則為:

500×240%=1,200 m2500\times 240\%=1,200\ \text{m}^2

解題技巧

容積率計算可用「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快速求得總樓地板面積:

容許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法定容積率容許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times 法定容積率

常見陷阱是把容積率當成樓層數。容積率 300%300\% 不代表一定可以蓋三層,仍須視每層面積、建蔽率及高度限制決定。

另須注意,依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有些面積可能不計入容積,故實務上計算時應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及當時適用規定認定。

【答案】

容積率係建築基地內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率,公式為:

容積率=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100%容積率=\frac{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times100\%

其主要功能在於管制土地開發強度及建築物可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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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請說明營造業法所定義之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分別為何(5 分)?並請分別說明各自應負責辦理之工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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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營造業法」及民國111年命題時有效法規作答,重點在區分:

  1. 專任工程人員:偏重工程專業技術、施工品質及專業工程簽證。
  2. 工地主任:偏重工地現場管理、施工進度、施工程序及安全衛生。

兩者均受聘於營造業,但職責層次不同: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技術監督與專業把關」,工地主任負責「現場執行與工地管理」。


一、專任工程人員之定義

依營造業法第3條規定:

專任工程人員,指受聘於營造業,負責辦理營繕工程之施工管理及其專業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簽證工作者。

其核心身分為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並依其專業類科負責相關工程之技術工作。專任工程人員並非單純現場管理人員,而是對工程技術、品質及專業簽證負責。


二、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1. 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確認工程依核定圖說、施工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施工;施工現場如有結構、材料、工法或施工程序上的技術問題,應負責研判及處理。

2. 依工地主任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工地發生重大施工異常、結構安全疑慮、災害、坍塌、變形或其他緊急情形時,工地主任應通報專任工程人員,由專任工程人員依專業判斷採取必要處置。

3. 查驗工程品質,認定工程材料及設備之規格、品質

專任工程人員應確認使用之材料、設備符合契約、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及法令要求,並對工程品質及材料設備之規格、性能與品質進行專業查驗及認定。

4. 於工程查驗、估驗及驗收時到場說明

工程辦理查驗、估驗或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應依其專業到場說明工程施工情形、品質查驗結果及相關技術事項,不得僅以書面簽章代替應有之專業責任。

5. 督察專業工程項目之施工及查驗

對於結構、機電、基礎、土木或其他屬於其專業範圍之工程項目,應督察施工是否符合設計及規範,並辦理必要之查驗。

6. 依營造業法規定辦理簽章

對於依法須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之施工文件、查驗文件、工程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應依規定辦理簽章,並對簽章內容負專業責任。


三、工地主任之定義

依營造業法第3條規定:

工地主任,指受聘於營造業,負責工地事務及工程施工管理之人員。

工地主任是營造業派駐工地之現場管理人員,主要職責是依施工計畫及圖說,統籌現場施工、進度、工地管理及安全衛生事項。


四、工地主任應辦理之工作

依營造業法第32條規定,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1. 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依核定施工計畫書、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安排現場施工,確保施工人員、分包商及各工種依規定施作。

2. 掌握工程施工進度

依預定進度表及施工計畫書所定之施工進度,掌握各階段工作完成情形,並協調人力、機具、材料及各工種介面,避免工程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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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為協助機關擇定合宜之決標方式,政府採購法明定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決標原則,請分別說明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特性(6 分),並比較說明選用原則(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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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中兩種主要決標原則:

  1. 最低標決標:以價格競爭為核心,在符合招標文件及資格、規格要求之廠商中,選擇標價最低且符合決標條件者。
  2. 最有利標決標:以整體效益為核心,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項目,綜合評估價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能力、商業條款及其他與採購目的有關之事項,選出整體最有利之廠商。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最有利標相關規定。


一、最低標之特性

(一)決標核心為價格

最低標係在所有投標廠商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下,以標價高低作為主要決標依據,選擇最低價廠商得標。

因此,最低標並非「不論條件,只看誰出價最低」,而是必須先確認:

  • 廠商資格符合規定;
  • 投標文件完整;
  • 投標標的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規格;
  • 投標內容符合契約及履約條件;
  • 標價符合底價、預算及合理性要求。

(二)適合規格明確、品質容易標準化之採購

最低標適用於採購標的已能明確規範,且不同廠商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差異不大之情形,例如:

  • 規格明確之材料、設備採購;
  • 標準化產品;
  • 工項、數量及施工要求均可清楚界定之工程;
  • 品質可透過規格、檢驗及契約條款控制之採購。

此類採購若另以複雜評選方式比較非價格因素,容易增加評選成本,且未必能產生實質效益。

(三)決標結果較為客觀、透明

最低標主要依據資格、規格及價格判斷,評選主觀性較低,程序簡明,廠商也較容易預測競爭結果。

但機關仍須注意異常低價問題。若最低標標價顯不合理,可能有降低品質、無法履約、轉包或要求追加價款之風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等規定辦理合理性審查及必要處理。

(四)最低標不等於最低總價

最低標的「價格」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方式計算,可能包含:

  • 投標總價;
  • 單價及數量換算之總價;
  • 選購項目;
  • 維護費、耗材費及操作成本;
  • 其他納入評估之費用。

因此,判斷最低標時,應以招標文件規定之比較基準為準,而非只看表面上的單一報價。


二、最有利標之特性

(一)以整體效益而非單純最低價格決標

最有利標係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標準,綜合比較各廠商之:

  • 技術能力;
  • 品質及性能;
  • 功能及使用效益;
  • 履約能力與經驗;
  • 服務內容;
  • 工期或交付期程;
  • 商業條款;
  • 價格;
  • 維護、操作及全生命週期成本;
  • 其他與採購目的有關之事項。

其決標對象是「整體最有利」之廠商,不必然是報價最低者。

(二)適用於異質性高、品質差異顯著之採購

當不同廠商所提出之技術、設計、服務、品質或履約方案具有明顯差異,且該差異會影響採購效益時,適合採最有利標。

建築及營建類科常見情形包括:

  • 建築規劃、設計及專業技術服務;
  • 複雜工程或統包工程;
  • 具有特殊施工技術之工程;
  • 需要整合設計、施工、設備及維護之採購;
  • 著重性能、耐久性、節能及使用效益之建築工程;
  • 採購標的難以用單一規格完整描述之案件。

(三)須事先訂定客觀評審標準

最有利標雖涉及專業判斷,仍不得任意評選。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揭示:

  • 評審項目;
  • 各項配分或權重;
  • 評分方式;
  • 合格分數;
  • 價格評分方式;
  • 評選及決標程序;
  • 廠商簡報、答詢及必要文件之要求。

評審委員應依事先公告之標準評選,不得於評選過程中任意增加未揭示之條件。

(四)具有專業評選及程序控制要求

最有利標通常須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由具備相關專業之委員進行評選,並製作評選紀錄及決標相關文件。

評選結果應建立在可比較、可說明及可追溯之基礎上,避免因評分過度主觀而造成不公平競爭。

(五)價格仍是重要因素,但不必然具有絕對決定力

最有利標並非排除價格,而是將價格與品質、技術、功能等因素綜合考量。例如可採下列概念:

總評分=價格評分+技術評分+品質評分+服務及履約能力評分總評分 = 價格評分 + 技術評分 + 品質評分 + 服務及履約能力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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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50 分

某公司位於南部某地,已興建一棟 3 層樓之辦公樓供公司內部人員辦公使用,如今因為新進員工與日俱增及新增工作任務,擬於本基地上之既有建築物旁新建一棟建築物,主要提供員工辦公、各種設備材料儲存及員工住宿使用,其相關說明如下:

I. 基地說明 ① 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為住宅區,其建蔽率為 50 %50\,\%,容積率為 200 %200\,\%。 ② 基地面積為 70 m×50 m70\text{ m} \times 50\text{ m},南臨 15 m15\text{ m} 道路,西臨 10 m10\text{ m} 道路。 ③ 基地內既有建築物建築面積為 20 m×30 m20\text{ m} \times 30\text{ m},共 3 層樓,其一樓主次入口如【附圖】所示,東側空地已設有地面停車位 10 輛。

II. 空間需求:以下空間面積皆不包含公共性服務空間,如走廊、廁所、電梯、樓梯、大廳及機電設備等,請依各空間需求評估所需公共空間設置面積。 ① 辦公室空間:供 50 名員工使用,每人 10 m210\text{ m}^2。 ② 宿舍空間:設置 18 間單身套房,每間 25 m225\text{ m}^2(含陽臺及露臺面積)。 ③ 宿舍交誼洗衣空間:70 m270\text{ m}^2。 ④ 倉庫空間:600 m2600\text{ m}^2,供各種設備材料儲存用,須有 15 m×15 m15\text{ m} \times 15\text{ m} 以上無柱子之空間。

請就本題所述之條件回答下列問題,其中須繪圖部分可自訂比例,以能清楚說明設計原意為原則。(6 題,共 50 分)

(一) 總樓地板面積檢討:含各空間定性定量分析,以表格回答。(5 分) (二) 法規檢討:含建蔽率、容積率、法定空地 1/21/2 綠化及法定停車位(其法規規定如【附表】所示)檢討計算,以表格回答。(10 分) (三) 繪製全區配置圖(含一樓平面),至少須標示與既有辦公室關係、人行出入口,車行出入口、電梯及樓梯位置、廁所位置、戶外景觀綠化區域。(20 分) (四) 繪製長向剖面圖一處,須標示各樓層高度及空間名稱。(5 分) (五) 繪製單身套房單元平面(含衛浴、及陽臺及露臺)。(5 分) (六) 繪製屋頂結構形式(可以平面圖、立面圖或透視圖表達)。(5 分)

【附圖】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附表】

類別建築物用途都市計畫內區域 - 樓地板面積都市計畫內區域 - 設置標準都市計畫外區域 - 樓地板面積都市計畫外區域 - 設置標準
第一類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
第一類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二類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
第二類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三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三類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
第三類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二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四類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免設。
第四類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說明: ① 為簡化計算方式,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可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② 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 ③ 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④ 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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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整合考查:

  1. 空間需求的定性、定量分析。
  2. 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之計算。
  3. 法定空地及其綠化面積。
  4. 不同用途建築物之法定停車空間。
  5. 基地配置、垂直動線、公共服務空間及建築剖面設計。
  6. 大跨距倉庫、宿舍單元及屋頂結構形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題目附表為準。


(一)總樓地板面積檢討

1. 基地及既有建築物

基地面積:

70×50=3,500 m270 \times 50=3,500\text{ m}^2

既有辦公樓建築面積:

20×30=600 m220 \times 30=600\text{ m}^2

既有辦公樓共3層,總樓地板面積:

600×3=1,800 m2600 \times 3=1,800\text{ m}^2

2. 新建建築物空間規劃

本案採新建建築物三層樓、每層建築面積 750 m2750\text{ m}^2 的配置。公共服務空間以走廊、樓梯、電梯、廁所、機電及大廳等需求估算。

樓層空間用途使用面積公共服務空間樓層面積
1樓倉庫600 m2600\text{ m}^2150 m2150\text{ m}^2750 m2750\text{ m}^2
2樓辦公室500 m2500\text{ m}^2250 m2250\text{ m}^2750 m2750\text{ m}^2
3樓單身套房450 m2450\text{ m}^2——
3樓交誼、洗衣空間70 m270\text{ m}^2230 m2230\text{ m}^2750 m2750\text{ m}^2
新建物合計1,620 m21,620\text{ m}^2630 m2630\text{ m}^22,250 m22,250\text{ m}^2

宿舍單身套房面積:

18×25=450 m218 \times 25=450\text{ m}^2

新建物總樓地板面積:

750×3=2,250 m2750 \times 3=2,250\text{ m}^2

全基地總樓地板面積:

1,800+2,250=4,050 m21,800+2,250=4,050\text{ m}^2

空間定性說明

  • 辦公區宜設於採光、通風良好的二樓,與既有辦公樓保持人行聯繫。
  • 倉庫宜設於一樓,鄰近車行出入口,方便設備材料搬運。
  • 宿舍及交誼洗衣空間宜集中於三樓,減少辦公與住宿人流相互干擾。
  • 倉庫須設置至少 15 m×15 m15\text{ m}\times15\text{ m} 的無柱空間,本案採 15 m×40 m15\text{ m}\times40\text{ m} 的大跨距倉儲空間,符合要求。

(二)法規檢討

1. 建蔽率

基地法定建築面積上限:

3,500×50%=1,750 m23,500\times50\%=1,750\text{ m}^2

既有建築面積:

600 m2600\text{ m}^2

新建物建築面積:

750 m2750\text{ m}^2

全基地實際建築面積:

600+750=1,350 m2600+750=1,350\text{ m}^2

實際建蔽率:

1,3503,500×100%=38.57%\frac{1,350}{3,500}\times100\% =38.57\%

因此:

38.57%<50%38.57\%<50\%

符合建蔽率規定,尚可使用建築面積:

1,750−1,350=400 m21,750-1,350=400\text{ m}^2

2. 容積率

基地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上限:

3,500×200%=7,000 m23,500\times200\%=7,000\text{ m}^2

全基地規劃總樓地板面積:

4,050 m24,050\text{ m}^2

實際容積率:

4,0503,500×100%=115.71%\frac{4,050}{3,500}\times100\% =115.71\%

因此:

115.71%<200%115.71\%<200\%

符合容積率規定,尚可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

7,000−4,050=2,950 m27,000-4,050=2,950\text{ m}^2

3. 法定空地及綠化

法定空地:

3,500−1,350=2,150 m23,500-1,350=2,150\text{ m}^2

法定空地至少二分之一應綠化:

2,150×12=1,075 m22,150\times\frac12=1,075\text{ m}^2

配置上可將南側及西南側沿道路空間、建築物間的退縮空間設為景觀綠地,規劃綠化面積約:

1,200 m21,200\text{ m}^2

因此:

1,200>1,075 m21,200>1,075\text{ m}^2

符合要求。

4. 法定停車位

既有辦公樓

既有辦公樓屬第一類用途,面積 1,800 m21,800\text{ m}^2:

1,800−300150=1,500150=10 輛\frac{1,800-300}{150} =\frac{1,500}{150} =10\text{ 輛}

附圖既有停車位為10輛,符合既有辦公樓需求。

新建辦公空間

新建辦公室面積 500 m2500\text{ m}^2:

500−300150=200150=1.33\frac{500-300}{150} =\frac{200}{150} =1.33

零數進位,應設:

2 輛2\text{ 輛}

新建宿舍

宿舍面積 450 m2450\text{ m}^2,屬第二類用途,都市計畫區內 500 m2500\text{ m}^2 以下免設停車位。

應設:

0 輛0\text{ 輛}

新建倉庫

倉庫面積 600 m2600\text{ m}^2,屬第四類用途:

600−500250=100250=0.4\frac{600-500}{250} =\frac{100}{250} =0.4

零數進位,應設:

1 輛1\text{ 輛}

停車位合計

建築物及用途面積計算應設車位
既有辦公樓1,800 m21,800\text{ m}^2(1,800−300)/150(1,800-300)/15010
新建辦公室500 m2500\text{ m}^2(500−300)/150(500-300)/1502
新建宿舍450 m2450\text{ m}^2500 m2500\text{ m}^2以下免設0
新建倉庫600 m2600\text{ m}^2(600−500)/250(600-500)/2501
全基地合計13

既有10輛已設置完成,新建案至少新增3輛停車位。

本基地為都市計畫區內,且用途不屬附表所稱公有第一類或第三類建築物,不適用停車位加倍規定。


(三)全區配置圖及一樓平面

配置原則

  • 南側15公尺道路作為主要車行及人行界面。
  • 西側10公尺道路作為次要人行出入口及消防、服務動線。
  • 保留既有辦公樓及其主入口、次入口。
  • 新建物設於基地北側或東北側,避免阻斷既有辦公樓南側主要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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