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經濟部聯招(台電、中油、台水、台糖)新進職員 建築 國營事業聯招 (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計畫與設計)B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解釋名詞:(4 題,每題 5 分,共 20 分)
(一) 共同投標 (二) 容積率 (三) 承重牆與帷幕牆 (四) 特種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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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本題為建築法規與工程實務的名詞解釋題,答題重點在於:先寫出明確定義,再補充法律效果、工程功能及常見區別。
(一)共同投標
核心觀念
共同投標是指二家以上廠商,基於共同承攬某一採購標的之需要,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並由各成員共同組成投標單位。
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及相關規定,機關得視採購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
- 各成員之工作範圍及責任。
- 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或比例。
- 代表廠商及彼此間之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解釋本名詞時,應掌握「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參與投標」、「協議分工」、「共同負責」四個要素。共同投標並非單純由一家廠商將工作轉包給其他廠商,而是在投標階段即以共同投標方式組成合作關係。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對機關原則上負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即使協議書已分配各成員工作,仍不得以內部分工為由對抗機關。
解題技巧
可用「投標前組隊,得標後共同負責」記憶。
常見混淆如下:
- 共同投標:在投標階段即由二家以上廠商共同投標。
- 分包:由得標廠商於履約階段將部分工作交由其他廠商承作。
- 共同承攬:著重於契約履行上的共同承擔;共同投標則著重於投標方式及投標資格組合。
【答案】
共同投標係二家以上廠商依共同投標協議書,約定工作分工、責任及比例,共同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之方式。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對機關原則上負連帶履行契約之責任。
(二)容積率
核心觀念
容積率是管制建築基地開發強度的重要都市計畫指標,表示基地上可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例。
公式為:
若基地面積為 ,法定容積率為 ,則法定容許總樓地板面積為:
解題方法
答題時應依序說明:
- 分子為建築物各樓層樓地板面積之合計。
- 分母為建築基地面積。
- 容積率反映基地可建築量,而非單一樓層的建築面積。
- 實際可建樓地板面積仍須受建蔽率、高度、斜線、停車空間、都市計畫及建築技術規則等限制。
容積率與建蔽率不可混淆:
- 容積率控制「總樓地板面積」。
- 建蔽率控制「建築物在基地地面層的水平投影面積」。
例如基地面積為 ,建蔽率 ,容積率 ,其一樓最大建築面積為:
總樓地板面積上限則為:
解題技巧
容積率計算可用「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快速求得總樓地板面積:
常見陷阱是把容積率當成樓層數。容積率 不代表一定可以蓋三層,仍須視每層面積、建蔽率及高度限制決定。
另須注意,依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有些面積可能不計入容積,故實務上計算時應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及當時適用規定認定。
【答案】
容積率係建築基地內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率,公式為:
其主要功能在於管制土地開發強度及建築物可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
第 二 題15 分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請說明營造業法所定義之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分別為何(5 分)?並請分別說明各自應負責辦理之工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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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營造業法」及民國111年命題時有效法規作答,重點在區分:
- 專任工程人員:偏重工程專業技術、施工品質及專業工程簽證。
- 工地主任:偏重工地現場管理、施工進度、施工程序及安全衛生。
兩者均受聘於營造業,但職責層次不同: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技術監督與專業把關」,工地主任負責「現場執行與工地管理」。
一、專任工程人員之定義
依營造業法第3條規定:
專任工程人員,指受聘於營造業,負責辦理營繕工程之施工管理及其專業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簽證工作者。
其核心身分為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並依其專業類科負責相關工程之技術工作。專任工程人員並非單純現場管理人員,而是對工程技術、品質及專業簽證負責。
二、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
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1. 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確認工程依核定圖說、施工規範及相關技術文件施工;施工現場如有結構、材料、工法或施工程序上的技術問題,應負責研判及處理。
2. 依工地主任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工地發生重大施工異常、結構安全疑慮、災害、坍塌、變形或其他緊急情形時,工地主任應通報專任工程人員,由專任工程人員依專業判斷採取必要處置。
3. 查驗工程品質,認定工程材料及設備之規格、品質
專任工程人員應確認使用之材料、設備符合契約、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及法令要求,並對工程品質及材料設備之規格、性能與品質進行專業查驗及認定。
4. 於工程查驗、估驗及驗收時到場說明
工程辦理查驗、估驗或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應依其專業到場說明工程施工情形、品質查驗結果及相關技術事項,不得僅以書面簽章代替應有之專業責任。
5. 督察專業工程項目之施工及查驗
對於結構、機電、基礎、土木或其他屬於其專業範圍之工程項目,應督察施工是否符合設計及規範,並辦理必要之查驗。
6. 依營造業法規定辦理簽章
對於依法須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之施工文件、查驗文件、工程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應依規定辦理簽章,並對簽章內容負專業責任。
三、工地主任之定義
依營造業法第3條規定:
工地主任,指受聘於營造業,負責工地事務及工程施工管理之人員。
工地主任是營造業派駐工地之現場管理人員,主要職責是依施工計畫及圖說,統籌現場施工、進度、工地管理及安全衛生事項。
四、工地主任應辦理之工作
依營造業法第32條規定,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1. 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依核定施工計畫書、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安排現場施工,確保施工人員、分包商及各工種依規定施作。
2. 掌握工程施工進度
依預定進度表及施工計畫書所定之施工進度,掌握各階段工作完成情形,並協調人力、機具、材料及各工種介面,避免工程延誤。
第 三 題15 分
為協助機關擇定合宜之決標方式,政府採購法明定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決標原則,請分別說明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特性(6 分),並比較說明選用原則(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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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中兩種主要決標原則:
- 最低標決標:以價格競爭為核心,在符合招標文件及資格、規格要求之廠商中,選擇標價最低且符合決標條件者。
- 最有利標決標:以整體效益為核心,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項目,綜合評估價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能力、商業條款及其他與採購目的有關之事項,選出整體最有利之廠商。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最有利標相關規定。
一、最低標之特性
(一)決標核心為價格
最低標係在所有投標廠商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下,以標價高低作為主要決標依據,選擇最低價廠商得標。
因此,最低標並非「不論條件,只看誰出價最低」,而是必須先確認:
- 廠商資格符合規定;
- 投標文件完整;
- 投標標的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規格;
- 投標內容符合契約及履約條件;
- 標價符合底價、預算及合理性要求。
(二)適合規格明確、品質容易標準化之採購
最低標適用於採購標的已能明確規範,且不同廠商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差異不大之情形,例如:
- 規格明確之材料、設備採購;
- 標準化產品;
- 工項、數量及施工要求均可清楚界定之工程;
- 品質可透過規格、檢驗及契約條款控制之採購。
此類採購若另以複雜評選方式比較非價格因素,容易增加評選成本,且未必能產生實質效益。
(三)決標結果較為客觀、透明
最低標主要依據資格、規格及價格判斷,評選主觀性較低,程序簡明,廠商也較容易預測競爭結果。
但機關仍須注意異常低價問題。若最低標標價顯不合理,可能有降低品質、無法履約、轉包或要求追加價款之風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等規定辦理合理性審查及必要處理。
(四)最低標不等於最低總價
最低標的「價格」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方式計算,可能包含:
- 投標總價;
- 單價及數量換算之總價;
- 選購項目;
- 維護費、耗材費及操作成本;
- 其他納入評估之費用。
因此,判斷最低標時,應以招標文件規定之比較基準為準,而非只看表面上的單一報價。
二、最有利標之特性
(一)以整體效益而非單純最低價格決標
最有利標係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標準,綜合比較各廠商之:
- 技術能力;
- 品質及性能;
- 功能及使用效益;
- 履約能力與經驗;
- 服務內容;
- 工期或交付期程;
- 商業條款;
- 價格;
- 維護、操作及全生命週期成本;
- 其他與採購目的有關之事項。
其決標對象是「整體最有利」之廠商,不必然是報價最低者。
(二)適用於異質性高、品質差異顯著之採購
當不同廠商所提出之技術、設計、服務、品質或履約方案具有明顯差異,且該差異會影響採購效益時,適合採最有利標。
建築及營建類科常見情形包括:
- 建築規劃、設計及專業技術服務;
- 複雜工程或統包工程;
- 具有特殊施工技術之工程;
- 需要整合設計、施工、設備及維護之採購;
- 著重性能、耐久性、節能及使用效益之建築工程;
- 採購標的難以用單一規格完整描述之案件。
(三)須事先訂定客觀評審標準
最有利標雖涉及專業判斷,仍不得任意評選。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揭示:
- 評審項目;
- 各項配分或權重;
- 評分方式;
- 合格分數;
- 價格評分方式;
- 評選及決標程序;
- 廠商簡報、答詢及必要文件之要求。
評審委員應依事先公告之標準評選,不得於評選過程中任意增加未揭示之條件。
(四)具有專業評選及程序控制要求
最有利標通常須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由具備相關專業之委員進行評選,並製作評選紀錄及決標相關文件。
評選結果應建立在可比較、可說明及可追溯之基礎上,避免因評分過度主觀而造成不公平競爭。
(五)價格仍是重要因素,但不必然具有絕對決定力
最有利標並非排除價格,而是將價格與品質、技術、功能等因素綜合考量。例如可採下列概念:
第 四 題50 分
某公司位於南部某地,已興建一棟 3 層樓之辦公樓供公司內部人員辦公使用,如今因為新進員工與日俱增及新增工作任務,擬於本基地上之既有建築物旁新建一棟建築物,主要提供員工辦公、各種設備材料儲存及員工住宿使用,其相關說明如下:
I. 基地說明 ① 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為住宅區,其建蔽率為 ,容積率為 。 ② 基地面積為 ,南臨 道路,西臨 道路。 ③ 基地內既有建築物建築面積為 ,共 3 層樓,其一樓主次入口如【附圖】所示,東側空地已設有地面停車位 10 輛。
II. 空間需求:以下空間面積皆不包含公共性服務空間,如走廊、廁所、電梯、樓梯、大廳及機電設備等,請依各空間需求評估所需公共空間設置面積。 ① 辦公室空間:供 50 名員工使用,每人 。 ② 宿舍空間:設置 18 間單身套房,每間 (含陽臺及露臺面積)。 ③ 宿舍交誼洗衣空間:。 ④ 倉庫空間:,供各種設備材料儲存用,須有 以上無柱子之空間。
請就本題所述之條件回答下列問題,其中須繪圖部分可自訂比例,以能清楚說明設計原意為原則。(6 題,共 50 分)
(一) 總樓地板面積檢討:含各空間定性定量分析,以表格回答。(5 分) (二) 法規檢討:含建蔽率、容積率、法定空地 綠化及法定停車位(其法規規定如【附表】所示)檢討計算,以表格回答。(10 分) (三) 繪製全區配置圖(含一樓平面),至少須標示與既有辦公室關係、人行出入口,車行出入口、電梯及樓梯位置、廁所位置、戶外景觀綠化區域。(20 分) (四) 繪製長向剖面圖一處,須標示各樓層高度及空間名稱。(5 分) (五) 繪製單身套房單元平面(含衛浴、及陽臺及露臺)。(5 分) (六) 繪製屋頂結構形式(可以平面圖、立面圖或透視圖表達)。(5 分)
【附圖】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附表】
| 類別 | 建築物用途 | 都市計畫內區域 - 樓地板面積 | 都市計畫內區域 - 設置標準 | 都市計畫外區域 - 樓地板面積 | 都市計畫外區域 - 設置標準 |
|---|---|---|---|---|---|
| 第一類 | 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 免設。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 免設。 |
| 第一類 | 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 |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 | 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 第二類 |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 免設。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 免設。 |
| 第二類 |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 每三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 第三類 | 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 免設。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 免設。 |
| 第三類 | 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 每二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 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 第四類 | 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 免設。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 免設。 |
| 第四類 | 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 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 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
說明: ① 為簡化計算方式,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可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② 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 ③ 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④ 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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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整合考查:
- 空間需求的定性、定量分析。
- 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之計算。
- 法定空地及其綠化面積。
- 不同用途建築物之法定停車空間。
- 基地配置、垂直動線、公共服務空間及建築剖面設計。
- 大跨距倉庫、宿舍單元及屋頂結構形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題目附表為準。
(一)總樓地板面積檢討
1. 基地及既有建築物
基地面積:
既有辦公樓建築面積:
既有辦公樓共3層,總樓地板面積:
2. 新建建築物空間規劃
本案採新建建築物三層樓、每層建築面積 的配置。公共服務空間以走廊、樓梯、電梯、廁所、機電及大廳等需求估算。
| 樓層 | 空間用途 | 使用面積 | 公共服務空間 | 樓層面積 |
|---|---|---|---|---|
| 1樓 | 倉庫 | |||
| 2樓 | 辦公室 | |||
| 3樓 | 單身套房 | — | — | |
| 3樓 | 交誼、洗衣空間 | |||
| 新建物合計 |
宿舍單身套房面積:
新建物總樓地板面積:
全基地總樓地板面積:
空間定性說明
- 辦公區宜設於採光、通風良好的二樓,與既有辦公樓保持人行聯繫。
- 倉庫宜設於一樓,鄰近車行出入口,方便設備材料搬運。
- 宿舍及交誼洗衣空間宜集中於三樓,減少辦公與住宿人流相互干擾。
- 倉庫須設置至少 的無柱空間,本案採 的大跨距倉儲空間,符合要求。
(二)法規檢討
1. 建蔽率
基地法定建築面積上限:
既有建築面積:
新建物建築面積:
全基地實際建築面積:
實際建蔽率:
因此:
符合建蔽率規定,尚可使用建築面積:
2. 容積率
基地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上限:
全基地規劃總樓地板面積:
實際容積率:
因此:
符合容積率規定,尚可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
3. 法定空地及綠化
法定空地:
法定空地至少二分之一應綠化:
配置上可將南側及西南側沿道路空間、建築物間的退縮空間設為景觀綠地,規劃綠化面積約:
因此:
符合要求。
4. 法定停車位
既有辦公樓
既有辦公樓屬第一類用途,面積 :
附圖既有停車位為10輛,符合既有辦公樓需求。
新建辦公空間
新建辦公室面積 :
零數進位,應設:
新建宿舍
宿舍面積 ,屬第二類用途,都市計畫區內 以下免設停車位。
應設:
新建倉庫
倉庫面積 ,屬第四類用途:
零數進位,應設:
停車位合計
| 建築物及用途 | 面積 | 計算 | 應設車位 |
|---|---|---|---|
| 既有辦公樓 | 10 | ||
| 新建辦公室 | 2 | ||
| 新建宿舍 | 以下免設 | 0 | |
| 新建倉庫 | 1 | ||
| 全基地合計 | 13 |
既有10輛已設置完成,新建案至少新增3輛停車位。
本基地為都市計畫區內,且用途不屬附表所稱公有第一類或第三類建築物,不適用停車位加倍規定。
(三)全區配置圖及一樓平面
配置原則
- 南側15公尺道路作為主要車行及人行界面。
- 西側10公尺道路作為次要人行出入口及消防、服務動線。
- 保留既有辦公樓及其主入口、次入口。
- 新建物設於基地北側或東北側,避免阻斷既有辦公樓南側主要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