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甲為 17 歲的高三學生,其祖父贈與甲 10 萬元作為未來念大學之費用。甲未經父母事前同意,旋即到機車行,以該贈款向老闆乙購買一輛 10 萬元機車。甲將一大信封放入 10 萬元鈔票交給乙,乙隨即將該信封放進抽屜,並將機車交付給甲。
甲騎機車回家時,被甲之父親發現。甲之父親隨即向甲及乙表示不同意該等法律行為。
請說明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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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訂立買賣契約的效力,以及買賣契約不生效後,已交付的價金與機車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甲年滿 17 歲,依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甲用 10 萬元購買機車,須負支付價金的義務,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購買機車也不是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因此不適用第 77 條但書。
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承認前,契約效力未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別判斷「買賣契約」、「價金交付」及「機車交付」:
- 先判斷買賣契約效力:甲與乙約定以 10 萬元購買機車,屬買賣契約;甲未經父母允許,契約適用民法第 79 條。
- 判斷父親表示的效力:題目已明示甲父親是甲的法定代理人,且表示不同意,應認為拒絕承認。契約因此確定不生效力。
- 處理已交付的財物:契約不生效後,乙取得的價金及甲取得的機車均欠缺有效的買賣法律關係作為保有依據,雙方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
具體分析
一、祖父贈與甲的 10 萬元
甲受領祖父贈與的 10 萬元,對甲而言是單純取得財產利益,原則上屬民法第 77 條所稱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甲受領贈款本身不因未經父母允許而無效。
但題目說明這筆錢是作為未來念大學之費用,僅表示祖父贈與的目的,不當然等於父母已允許甲自由處分這筆財產。民法第 84 條所稱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處分特定財產,須有法定代理人的允許;題目沒有顯示父母曾作此允許。
二、甲、乙間的機車買賣契約
第 二 題35 分
甲有 地,乙有 地,兩地相鄰。甲在 地種植蘋果樹數株,不慎將一株蘋果樹 種植在 地。六個月後,該株蘋果樹 長出數顆蘋果。
請分別回答下列題目:(每小題 7 分,共 35 分)
(一) 請問蘋果樹 上的蘋果歸誰所有?
(二) 長在蘋果樹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三) 長在蘋果樹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四) 甲採收蘋果時,將蘋果樹 剩下的唯一一顆蘋果採摘下來,放在採收的大籃子中,已分不清那顆蘋果是從蘋果樹 採下,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五) 甲就蘋果樹 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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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不動產附合、天然孳息、動產混合及不當得利。解題順序是先判斷蘋果樹 C 因種植而歸誰,再依樹上、落地、採摘混入籃中的不同狀態,判斷蘋果所有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樹木種入土地並生根成長,通常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因此,甲將 C 種在乙的 B 地,C 原則上因附合歸 B 地所有人乙。
民法第 766 條規定,物的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原物所有人。蘋果是蘋果樹的天然孳息;在樹上時是樹所生的果實,分離後原則上仍歸樹的所有人。
各小題解答
(一)樹上的蘋果歸誰所有?
C 已種植於 B 地並生根成長,成為 B 地的重要成分,依民法第 811 條,C 歸乙所有。樹上蘋果是 C 的天然孳息,依民法第 766 條,歸蘋果樹所有人乙所有。
答:乙所有。
(二)蘋果自然落至 B 地,歸誰所有?
蘋果自然掉落,只是與樹分離,並不因此改變所有權歸屬。依民法第 766 條,分離後的天然孳息仍屬原物所有人;原物 C 歸乙所有,所以蘋果仍歸乙所有。蘋果落在 B 地,也不會使其所有權另行移轉。
答:乙所有。
(三)蘋果自然落至 A 地,歸誰所有?
蘋果落到 A 地,與落到 B 地的判斷相同:位置改變不等於所有權移轉。蘋果既由乙所有的 C 所生,依民法第 766 條仍歸乙所有。
答:乙所有。
(四)蘋果採下後混入籃中,已無法辨認,歸誰所有?
第 三 題35 分
甲男已喪偶,有兒子乙男及有女兒丙女。乙男有妻丁女,未登記財產制,育有女兒戊及己;丙女有一男友庚,未結婚,已有一兒子辛,且最近已懷胎近 10 個月。
甲男、乙男及丙女一起開車出遊,不幸發生車禍,三人送醫。丙女先死亡,丙女喪失生命跡象後,醫院搶救胎兒壬成功產出,並存活下來。接著甲死亡,最後乙死亡。
假設甲、丙於發生車禍前各有 600 萬元財產,乙於死亡時還有婚後財產 600 萬元,而丁女當時有婚後財產 300 萬元。
請問丁、戊、己、庚、辛、壬六人如何繼承甲、乙、丙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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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死亡先後分別處理三次繼承,並在乙死亡時,先計算丁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取得的金額,再分配乙的遺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繼承人與應繼分: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及第1144條,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各繼承人平均分配。同一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平均繼承。
- 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胎兒的繼承利益:依民法第7條及第1166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視為已出生;胎兒為繼承人時,須保留其應繼分。本題壬經搶救後出生並存活,得取得應繼分。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乙、丁未約定其他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婚姻中所負債務後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因繼承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丙先死亡:分配丙的600萬元
丙未婚,庚只是男友,並非丙的配偶;辛是丙的子女。壬雖在丙死亡時尚未出生,但後來活產,得依胎兒利益保護規定取得繼承利益。
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辛、壬,兩人平均繼承:
因此,辛繼承丙300萬元,壬繼承丙300萬元。庚不因與丙交往或為壬之父而取得丙的遺產。
二、甲其次死亡:分配甲的600萬元
甲為喪偶,死亡時乙仍在世;丙已先於甲死亡,因此丙不能繼承甲,但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辛、壬得代位繼承丙的應繼分。
甲的遺產先按子女支系計算:乙一支、丙一支,各分得一半,即各300萬元。丙支系的300萬元再由辛、壬平均分配:
因此,乙繼承甲300萬元;辛、壬各代位繼承150萬元。庚不是甲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