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社會工作師高等考試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第一次)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志願部門(又稱非營利組織)在福利供給中越發受到重視,試分析比較志願部門的組織類別、經費來源及其與政府部門互動方式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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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福利多元主義中的「志願部門」及其在福利供給體系中的角色,重點是比較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NPO)在組織形成背景、經費來源,以及與政府互動方式上的差異。
志願部門通常指以公益或互助為目的、非以分配盈餘給所有人為主要目標的民間組織。它不同於政府部門以公共權責與稅收為基礎,也不同於營利部門以獲利為主要目的。志願部門常見的組織形式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慈善及宗教組織、社區組織、自助團體與社會服務機構。
解題方法
採取「組織類別 → 經費來源 → 政府互動」的比較架構,逐類說明其形成原因、資源條件及相應的公私關係。題目特別問「組織類別」,可用社會服務機構常見的三類作為主架構,再補充其共同特性及比較結論。
組織類別、經費來源與政府互動
| 組織類別 | 組織形成與服務特性 | 主要經費來源 | 與政府互動方式 |
|---|---|---|---|
| 傳統社會服務機構 | 多由具社會影響力的公民領袖或慈善人士創立,歷史較久,常提供多樣化服務與方案;理事會規模通常較大,成員可能包括社區、經濟或政治領袖。 | 常有基金、資產或長期捐贈,並可運用民眾捐款、企業捐助等,對政府經費依賴程度相對較低。 | 財源較自主,較能保有機構議題設定與服務規劃的空間;仍可能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法規監督,但受政府財源牽動的程度較小。 |
| 契約式社會服務機構 | 為承接政府就業訓練、心理衛生或其他社會服務方案而成立,組織發展與政府購買服務或委託需求密切相關;理事會規模通常較小。 | 經費多來自政府補助、委託契約或方案經費,也可能以服務收入及民間捐款補充。 | 與政府形成委託、承攬或補助關係。政府提供經費並設定服務對象、工作內容、績效及核銷要求;機構則提供服務並接受評鑑與監督。政府經費比重高時,機構自主性容易受到契約條件和政策變動影響。 |
| 鄰里或社區機構 | 源於地方需求,致力回應遊民、飢餓、離家少年、受虐婦女或其他服務不足及較不受社區接納群體的需要。常由具有助人使命的志工或未支薪工作者投入,規模及組織化程度可能較低。 | 初期常仰賴志工投入、零星捐款及社區資源,財務較不穩定;發展後可能尋求政府補助、企業捐助或方案經費。 | 通常先從在地需求出發,與政府的關係可能包括倡議、資源連結、合作及接受補助;若後來承接政府方案,互動也會轉為契約或委託關係。 |
以上是依組織形成背景作的分類。若從功能觀察,志願部門也可包括服務提供型組織、倡議型組織、互助與自助型組織,以及以慈善或宗教使命為主的組織。同一組織可能同時提供服務、倡議權益並組織互助,因此分類是分析工具,並非彼此完全排斥。
第 二 題20 分
我國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修訂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與現行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法案名稱而論,其修正之意旨為何?又現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對雇主所規範之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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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名稱修正沿革,以及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所規範的雇主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名稱沿革有兩個階段:
- 《兩性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兩性」改為「性別」,反映性別平等的範圍不宜限縮於男性與女性二元分類,並使法律涵蓋更廣泛的性別概念。
- 《性別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民國 112 年修法時調整名稱,凸顯本法以保障工作權性別平等為核心,並配合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這次修法包含明確職場性騷擾適用範圍、強化雇主防治責任、簡化申訴程序、建立外部申訴調查機制及完善被害人保護等。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 條揭示立法目的: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問,作答時分別處理:
- 名稱修正意旨:依序說明「兩性」改「性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改「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背景與意義,避免把兩次更名混為一談。
- 雇主促進措施:直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四章第 14 條至第 25 條整理。核心可歸為生育與照顧相關假別、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保障、哺乳與育兒時間安排、照顧假,以及托兒措施和再就業支持。
雇主所規範的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
一、生理假、產假及相關假別
- 生理假(第 14 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產假及安胎休養(第 15 條):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四星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給予一星期,未滿二個月者給予五日。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請假及薪資依相關法令辦理。
- 產檢假及陪產檢、陪產假(第 15 條):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假期薪資照給;雇主依規定給付後,逾五日的部分得依法申請補助。
二、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保障
- 育嬰留職停薪(第 16 條):任職滿六個月的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期間至子女滿三歲為止,但不得逾二年。符合規定的收養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也得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保費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依相關法律發給。
- 期滿復職(第 17 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只有符合法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得不予復職;雇主並須依法通知及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三、哺乳時間及育兒工作時間安排
第 1 題1 分
Esping-Andersen 區分三種西方福利國家體制所運用的指標,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Esping-Andersen 在《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中區分三種西方福利國家體制所使用的主要分析指標:
- 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個人不必完全依賴勞動市場出售勞力,也能維持基本生活與社會保障的程度。去商品化程度越高,表示人民越能脫離市場依賴。
- 階層化(stratification):福利制度如何影響或再製社會階級、所得與身分差異。例如福利給付是否普及、是否依職業身分區分,均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社會階層化。
Esping-Andersen 即以「去商品化」與「階層化」等面向,分析自由主義、保守—組合主義及社會民主主義三種福利國家體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 Esping-Andersen 福利國家分類的核心指標:
- 看福利制度能否使人民脫離勞動市場依賴:即「去商品化」。
- 看福利制度對社會階級與身分差異的影響:即「階層化」。
選項中只有 「去商品化、階層化」 同時符合其經典分析架構,因此選擇(A)。
選項分析
(A)去商品化、階層化:正確
去商品化是 Esping-Andersen 分析福利國家制度最具代表性的概念,用以衡量社會權利能否使人民不必完全依賴市場維生。
階層化則用來分析福利制度是否維持或削弱既有階級與身分差異。不同福利體制的給付資格、給付水準與職業身分安排,會產生不同的階層化效果。
因此,「去商品化、階層化」正是本題所問的正確指標組合。
(B)去商品化、性別主流化:錯誤
「去商品化」是 Esping-Andersen 的核心指標,前半項正確。
第 2 題1 分
多元文化主義已經成為當代福利國家重要的一部分,下列對於多元文化主義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基本精神。多元文化主義承認社會中存在不同的族群、語言、宗教、文化、性別與生活方式,主張國家應尊重文化差異,避免以單一主流文化要求所有人同化。
其核心包括:
- 尊重文化多樣性與身分差異。
- 反對種族、族群與文化歧視。
- 保障少數群體的平等地位與參與機會。
- 必要時提供合理調整,使不同群體能實質享有權利。
因此,本題最符合多元文化主義精神的敘述,是「強調對差異的容忍」。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掌握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取向,再逐一檢視選項:
- 是否尊重文化、族群與身分差異?
- 是否反對歧視與強迫同化?
- 是否符合平等與人權的基本精神?
- 是否屬於其他不相容的思想,例如優生學或制度性歧視?
凡是支持尊重差異、文化包容與反歧視者,通常符合多元文化主義;凡是主張以優劣區分人群、制度性排除特定族群者,則與其基本精神相反。
選項分析
(A) 強調優生學
錯誤。優生學主張透過選擇性繁殖、限制生育等方式,改善所謂「人類品質」,通常建立在對不同族群、身心狀況或社會群體進行優劣分類的思想上。
多元文化主義強調的是不同文化與群體的尊重,不是以生物或種族標準評定群體價值。優生學容易導致歧視、排除與強制控制,與多元文化主義所追求的包容及反歧視原則相違。
(B) 強調對差異的容忍
正確。多元文化主義承認社會中存在不同的文化、宗教、語言、族群與生活方式,主張對合理的差異予以尊重與包容,避免以主流文化壓制少數文化。
第 3 題1 分
綠色主義對於福利國家或是社會政策的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綠色主義(Greenism)」對福利國家與社會政策的基本立場。
綠色主義重視:
- 生態永續與環境保護
- 地方分權與社區自治
- 個人及社區的自決能力
- 簡樸生活與非物質性需求
- 對國家官僚體制及過度集中的福利供給保持警戒
因此,綠色主義通常不主張由國家全面、集中地提供福利,而較強調社區互助、地方組織、非營利部門及個人自主。題目並非法條適用題,無須援引特定法律;法規年份對本題答案不生影響。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綠色主義與傳統福利國家的差異:
- 綠色主義支持基本生活保障,常與無條件基本所得的主張相連結。
- 綠色主義重視個人與社區的自主、自決及參與。
- 綠色主義對國家集中供給福利、官僚化及依賴國家抱持批判態度。
- 綠色主義也常被批評過於重視生態與生活方式,對貧富差距及分配正義的處理不足。
依此判斷,將福利主要交由國家提供,與綠色主義強調分權、自治及社區互助的立場不符,因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A) 綠色主義支持無條件基本所得:正確
綠色主義常支持無條件基本所得,理由包括:
- 確保每個人具有最低生活保障;
- 降低人民對勞動市場及傳統經濟成長模式的依賴;
- 使個人有更多時間投入照顧、社區參與、志願服務及環境保護;
- 減少複雜的資格審查與福利行政成本。
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綠色主義者對基本所得的制度設計完全一致。考試所採取的是綠色主義一般性立場,故本項屬正確敘述。
(B) 綠色主義認為福利應該由國家來提供:錯誤
這是本題答案。
綠色主義通常批判福利國家過度集中於中央政府,認為國家主導的福利供給可能產生:
- 官僚化與行政控制;
- 個人對國家的依賴;
- 地方及社區自主性的降低;
- 福利制度與經濟成長、消費主義相互結合;
- 社會成員參與及互助功能被削弱。
第 4 題1 分
決策過程乃是優勢階級維持其利益的系統性活動,此為下列何種觀點或理論之主張?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中的「權力、階級與決策」觀點。
題幹指出:「決策過程乃是優勢階級維持其利益的系統性活動。」其中的關鍵語句是:
- 「優勢階級」
- 「維持其利益」
- 「系統性活動」
- 決策過程並非中立,而是受到階級權力支配
這種觀點認為,社會政策與法律制度往往不是單純為了公共利益而形成,而是反映社會中掌握經濟、政治與制度資源之優勢階級的利益。國家機關、政策制定與法律制度,可能成為維持既有階級結構與資源分配秩序的工具。
因此,本題所描述的是馬克思主義對國家、政策與決策過程的批判性分析。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概念對應法」:
- 題幹出現「階級」概念,先鎖定衝突理論與馬克思主義。
- 題幹強調決策並非中立,而是服務於「優勢階級利益」。
- 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主要存在不同階級,階級之間因生產資料、財富與政治權力分配不均而產生衝突。
- 國家與政策制度常被視為維護既有支配關係的重要機制。
馬克思主義的核心判斷可概括為:
題幹所說的「優勢階級」即接近馬克思主義中的資產階級或支配階級;「維持其利益」則對應階級統治與既有權力結構的再生產。
選項分析
(A) 馬克思主義:正確
馬克思主義主張,社會制度與公共政策並非完全中立。掌握生產資料與經濟資源的階級,通常也具有較大的政治影響力,能透過國家機器、法律制度與政策決策維持其利益。
在社會政策分析中,馬克思主義特別重視:
- 資源分配背後的階級關係;
- 國家權力受到經濟支配階級影響;
- 社會福利政策可能具有維持勞動力、穩定資本主義制度的功能;
- 法律與政策可能將既有的財產關係與階級秩序制度化。
題幹將決策過程直接描述為「優勢階級維持其利益的系統性活動」,正是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衝突與支配觀點。
(B) 功能論:錯誤
功能論強調社會是由相互依存的制度與組織所構成,各部分具有維持社會穩定、整合與延續的功能。
功能論通常關注:
第 5 題1 分
有關美國學者 Francis Fukuyama 全球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學者 Francis Fukuyama 對全球化、現代化與「歷史終結」的樂觀論述。
Fukuyama 認為,全球化是工業化、理性化與自由市場經濟持續發展的結果,並將促使自由民主制度與市場經濟逐漸成為普遍性的社會型態。隨著各國制度趨同,民族國家、階級與意識形態之間的重大衝突將逐步減少,世界發展方向也將趨向更富裕、自由與平等。
本題不是在考全球化的實際利弊,而是在考「Fukuyama 對全球化前景的理論預測」。其核心特色是:制度趨同、衝突減少、未來樂觀。
解題方法
先掌握 Fukuyama 全球化論述的整體方向,再逐項檢查選項:
- 全球化是否被視為現代化與自由市場的延伸。
- 全球化是否帶來制度與價值的普遍化。
- 全球化是否使民族、階級及意識形態衝突逐漸消退。
- Fukuyama 對全球化未來是否抱持樂觀態度。
凡是符合「衝突減少、制度趨同、自由繁榮擴張、未來更美好」的敘述,均符合其理論;直接主張衝突不會消弭者,則與其核心觀點相反。
選項分析
(A) 民族國家間、階級間之各種衝突,並不會因全球化的效應而消弭
錯誤。
Fukuyama 的全球化論述具有明顯的樂觀主義色彩。他認為,全球化與現代化的推展,會使不同國家、階級與意識形態逐漸接受自由民主及市場經濟的制度邏輯,重大政治衝突因而逐漸減少,甚至走向消解。
本選項使用「並不會……消弭」的否定表述,與 Fukuyama 所預測的「衝突逐步淡化」相反,因此是本題錯誤選項。
必須注意,Fukuyama 並非主張世界從此完全沒有任何事件、爭端或暴力衝突,而是認為具有歷史決定性的大型意識形態對抗與制度競爭將逐漸失去主導地位。考試選項所指的「民族國家間、階級間之各種衝突」,應依其全球化樂觀論述理解為整體上會逐步弱化。
(B) 全球化是工業化、理性化和自由市場經濟制度的延伸
正確。
Fukuyama 將全球化視為現代化歷程的延伸。工業化帶來生產方式與社會結構的變化;理性化促使社會制度更加依循效率、技術與制度規則;自由市場經濟則透過貿易、資本流動與國際分工,擴大各國之間的連結。
第 6 題1 分
有關統合論和國家中心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益團體、國家與社會政策形成」的理論觀點,主要比較:
-
社會統合論(social corporatism) 強調國家與少數具代表性的利益團體進行制度化協商,例如工會、雇主團體等。利益團體的權力來自其代表性與影響力,並透過協商參與政策制定。
-
國家統合論(state corporatism) 強調國家主導利益團體的組織與運作。利益團體通常被納入國家所設計的制度架構,主要功能是協助國家統合社會,而非自主地與國家平等協商。
-
國家中心論(state-centered approach) 將國家視為具有自主性與政策能力的行動者,主張社會政策不完全由利益團體或社會勢力決定,文官體制、行政機關與國家制度本身具有重要影響。
解題方法
本題可先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理論對象:
- 提到「利益團體參與決策」且強調其影響力,通常是社會統合論。
- 提到「國家本身是行動者」、「國家自主性」或「文官體制重要性較高」,通常是國家中心論。
- 涉及「國家統合論」時,應注意其重點是國家主導、吸納與控制社會團體,而不是單純將其解釋為西歐及北美多元論失敗後的直接產物。
依此判斷,錯誤的是 (A)。
選項分析
(A) 國家統合論是因應西歐及北美多元論退敗所產生
錯誤。
西歐及北美多元論受到批評,主要促使學者重新重視國家在政策形成過程中的自主性與作用,與國家中心論的興起較有關聯。多元論認為政策是各種利益團體競爭、協商與妥協的結果;當此種解釋不足以說明國家機關、文官體制及國家自主決策能力時,便出現對國家中心論的重視。
國家統合論的核心則是國家主導社會團體,將利益團體納入國家控制或協調的制度之中,常與威權政體、國家主導的社會整合及政治控制相連結。不能直接說它是因應西歐及北美多元論退敗而產生。
第 7 題1 分
關於現行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對於三種社會福利制度的功能定位:
- 社會保險:以共同分擔社會風險為核心,通常具有強制性、保險性及權利義務相對性,是社會福利制度的主要基礎。
- 社會津貼:針對國民特定身分或特殊需求提供給付,通常不以受益人曾繳交保險費為必要條件,用以補充社會保險保障不足。
- 社會救助:以維持人民基本生活為目的,針對經濟弱勢或生活陷於困境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具有最後防線的性質。
- 福利服務:政府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弱勢家庭等所需的照顧與支持服務。
依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的政策架構,社會福利體系的基本順序應是:
因此,將「社會津貼」列為主要制度、將「社會保險」列為輔助制度,係顛倒社會福利制度的基本定位。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解題重點在於掌握社會福利制度的功能層次:
- 先判斷社會保險是否為制度主體;
- 再確認社會救助是否具有最後安全網性質;
- 最後檢查社會津貼與民間福利服務是否具有補充功能。
其中最具辨識度的關鍵是「以社會津貼為主、社會保險為輔」。按照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制度設計,應是社會保險為主,而非社會津貼為主,因此可直接判定 C 為錯誤。
選項分析
(A)社會津貼係針對國民特殊需求而設計,用以補助社會保險的不足
此項正確。
社會津貼主要是針對特定身分、特殊生活需求或特定政策目的所提供的給付,例如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或其他特定弱勢人口的生活支持。
社會津貼通常不完全採取社會保險的保費對價模式,因此具有:
- 特定對象性;
- 福利補充性;
- 非完全保險給付性。
其功能在於彌補社會保險保障範圍、給付水準或資格條件的不足,並非取代社會保險成為整體制度的核心。
(B)社會救助應以維持國民基本經濟生活水準為設計基準
此項正確。
第 8 題1 分
隨著新自由主義論述之引入,政府在福利輸送上的角色顯著由原先的「供給者」轉變為「購買者」。
我國下列何種福利服務與給付之輸送方式,屬於政府向市場或非營利組織購買服務之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自由主義福利國家」下,政府由福利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轉為服務的「購買者」。
- 供給者模式:政府自行設置機構、聘用人員並直接提供福利服務。
- 購買者模式:政府透過補助、契約、委託或合作方式,向民間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購買服務,再由民間單位實際提供服務。
- 此種模式具有福利多元主義、民營化、委外化及公私協力的特色。
本題法規與制度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關鍵,在於確認「實際提供服務者」是政府機關或公設機構,還是民間機構。
若服務由政府機關、公立機構或政府所屬事業直接辦理,屬於政府直接供給;若政府與民間機構簽訂合作契約、提供經費,並由民間機構實際照顧或服務人民,則屬於政府購買服務。
各選項中,準公共化幼兒園是政府以公共經費與合作契約,將部分公共照顧責任交由私立幼兒園承擔,符合政府向市場或非營利組織購買服務的概念,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各縣市之榮民之家
榮民之家主要由政府設置並由政府所屬機關體系管理,服務對象為榮民及相關照顧對象。其服務提供、機構管理及人事運作,基本上屬於政府直接設置與直接供給。
因此,榮民之家屬於政府直接提供福利服務的模式,不是本題所稱的政府向市場或非營利組織購買服務。
(B) 各縣市之社會局/處
社會局或社會處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機關,負責社會福利政策規劃、行政管理、資源分配及福利服務的監督。
它本身是政府組織,不是政府向外部民間組織購買服務的對象。雖然社會局、處可能另行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部分福利業務,但「社會局/處」本身代表的是政府的直接行政供給角色。
因此,本選項錯誤。
(C) 各縣市之準公共化幼兒園
第 9 題1 分
關於 1980 年代以來英國福利組織的變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 1980 年代以來英國福利組織與福利輸送體系的轉變,重點包括:
- 新右派對國家與市場關係的看法
- 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之間的張力
- 福利服務的市場化與準市場機制
- 1997 年新工黨執政後,福利改革是否終止市場化
英國福利國家自 1980 年代起受到新右派與新公共管理思潮影響,福利組織逐漸出現下列趨勢:
- 國家直接提供服務的角色減少。
- 市場、民間組織、志願部門及地方政府的角色增加。
- 福利服務引進競爭、契約委託、績效管理及使用者選擇。
- 中央政府仍透過財政、標準、績效考核及法規維持控制。
- 因而形成「分權」與「中央控制」並存的矛盾現象。
1997 年新工黨上台後,雖然強調社會包容、夥伴關係與公共服務改善,但並未放棄市場化工具,而是將其與政府管制、績效管理及公共責任結合,形成第三條路的福利治理模式。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時間軸加上政策方向」的判斷方式:
- 先確認 1980 年代以後英國福利改革是否朝向市場化。
- 再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新右派、地方治理及準市場機制的基本概念。
- 最後檢視 1997 年新工黨是否使市場化完全終止。
判斷關鍵在於:新工黨改變的是市場化的運作方式與政策論述,不是全面取消市場化。
因此,只要選項宣稱 1997 年後市場化「終結」,即與英國福利改革的實際發展不符。
選項分析
(A) 新右派認為市場是優於國家的分配財貨與服務的機制
正確。
新右派主張市場具有價格機能、競爭機制及消費者選擇功能,能比國家官僚體系更有效率地分配財貨與服務。因此,新右派通常批評國家過度介入、公共部門效率不彰及福利依賴問題,主張:
- 降低國家直接提供福利服務的程度。
- 擴大私人部門與志願部門的參與。
- 引進競爭與使用者選擇。
- 透過民營化、契約委託及準市場提升效率。
因此,本選項符合新右派的基本立場。
(B) 強調權力分散、下放和授權給基層組織,造成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形成拉鋸
正確。
1980 年代以來,英國福利組織一方面強調地方化、分權化及基層參與,將部分服務責任交由地方政府、社區組織及非營利組織承擔;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仍透過下列方式維持控制:
- 財政補助及資源分配。
- 法規與政策標準。
- 績效評估及品質監督。
- 全國性服務目標與問責制度。
因此,英國福利治理並非單純由中央集權轉為地方自治,而是呈現「責任下放、控制仍集中」的現象。
第 10 題1 分
社會福利的服務輸送轉由福利多元供給模式時,其各部門間的互動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或「福利多元供給模式」。社會福利不再由政府單一部門負責,而是由四個主要部門共同提供:
- 正式部門/政府部門:中央、地方政府及公立機構。
- 市場部門:營利性企業與私人服務業者。
- 志願部門/非營利部門:慈善團體、基金會、社會團體及宗教組織。
- 非正式部門:家庭、親友、鄰里及社區中的互助網絡。
福利多元供給並不是政府完全退出,而是強調各部門分工、合作與相互補充。政府仍負有社會福利政策規劃、資源配置、財務支持、品質監督及保障人民基本福利權益的責任。
本題並無特定法條計算,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福利多元供給的基本精神:
- 「多元」是指供給者增加,而非政府責任消失。
- 「部門區分」是分析福利來源,不代表各部門彼此隔離。
- 各部門之間應透過合作、委託、補助、契約及轉介等方式形成夥伴關係。
- 非正式部門既能提供照顧,也可能因照顧負荷、經濟困難或自身需求而成為福利服務的使用者。
因此,只要選項主張政府將福利供給「全數」交由自由市場,即與福利多元主義的合作及公共責任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雖然是四個供給部門,但非正式部門仍為重要的服務來源
正確。
非正式部門主要包括家庭、親友、鄰里及社區互助網絡。在許多福利服務中,家庭仍是最直接、最持續的照顧提供者,例如兒童照顧、身心障礙者照顧、失能老人照顧及日常生活支持。
福利多元供給雖然將供給者區分為四個部門,並不表示非正式部門的重要性降低。相反地,正式福利制度經常以家庭照顧為基礎,再透過政府、非營利組織或市場服務提供補充。因此,本選項符合福利多元供給的實際內涵。
(B) 區分四個供給部門不代表彼此毫無互動,而應建立夥伴關係
正確。
四個部門是分析社會福利供給結構的分類,不是彼此隔離的制度安排。實務上,各部門經常產生下列互動:
第 11 題1 分
有關保護令聲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有關「保護令聲請權人」及「聲請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被害人本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向法院聲請。
- 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
- 「誰可以代為聲請」
- 「應向哪一個機關聲請」
- 「親屬範圍是幾親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 若是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代為聲請,必須是「向法院」聲請。
- 警察機關雖然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這是警察機關以自身法定權限提出,並非表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親屬可以向警察局聲請。
- 親屬範圍為「三親等以內」,不是四親等。
選項分析
(A) 被害人為未成年者時,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警察局聲請保護令
錯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確實得代為聲請保護令;但依法應「向法院」聲請,不是向警察局聲請。
警察機關本身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不等於法定代理人得向警察局提出保護令聲請。因此,本選項將聲請對象誤寫為警察局,錯在程序機關。
(B) 被害人為未成年者時,其法定代理人得為其向法院聲請
正確。
第 12 題1 分
在社會服務契約委託外包的績效評鑑現場,受委託單位認為外部評鑑委員不諳實務、評鑑時間過短。這種情形會影響下列哪一種責信?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服務委託外包中的「責信」(accountability)類型。責信是指組織或受託單位,對其服務決策、執行過程、資源使用及服務成果,必須接受檢驗並提出合理說明。
常見分類如下:
- 經濟責信:重點在經費是否節省、資源是否有效運用、成本效益是否合理。
- 政治責信:重點在是否回應民眾需求、主管機關及民意監督,以及公共政策目標是否落實。
- 法律責信:重點在是否遵守法律、行政命令、契約及相關程序規範。
- 專業責信:重點在服務是否符合專業知識、倫理規範、實務標準及服務品質要求。
本題屬於概念判斷題,沒有特定計算公式;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依社會工作行政與社會服務管理中的責信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所描述的爭議內容:
- 外部評鑑委員「不諳實務」;
- 評鑑「時間過短」;
- 受委託單位因此質疑評鑑品質。
這些爭議直接涉及評鑑者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實務理解及充分評估服務品質的能力。換言之,問題核心不是經費多寡、政治回應或法律違反,而是評鑑是否符合社會工作及社會服務的專業判斷標準。
因此,所影響的是專業責信。
選項分析
(A) 經濟責信
錯誤。經濟責信關注的是資源使用與成本效益,例如:
- 委託經費是否被妥善使用;
- 是否以合理成本提供服務;
- 是否有浪費、重複支出或不當支出;
- 委託外包是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
題幹並未提到評鑑經費、成本控制、預算執行或資源浪費。評鑑時間過短雖可能涉及評鑑成本,但題幹批評的重點是時間不足導致無法進行充分且專業的判斷,並非評鑑支出是否經濟,因此不選經濟責信。
(B) 政治責信
第 13 題1 分
關於年金的財源籌措與給付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年金財源籌措方式」與「給付制度」的區分:
-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 先依法律或制度公式,確定退休後給付的計算方式及大致給付水準,通常與服務年資、退休前薪資等因素有關。
-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 先確定雇主或被保險人的提撥比率、提撥金額及提撥方式,退休時可領金額則視累積本金、投資報酬及年金化方式而定,事前無法確定。
-
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 PAYG) 以當期工作人口或當期繳費者所繳納的保費,支付當期退休者的年金給付,重點在「財源如何籌措」,而非直接決定給付制度屬於 DB 或 DC。
我國勞工退休金新制則採個人專戶及確定提撥制。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將選項分成兩組判斷:
- A、B、D:判斷是否正確描述 DB、DC 及我國勞退新制。
- C:判斷「隨收隨付制」通常搭配哪一種給付制度。
考試上,隨收隨付制通常與確定給付制搭配,因為當期保費主要用來支應當期退休者,給付額通常依法律公式及年資、薪資等條件計算;確定提撥制則通常與基金累積、個人帳戶制相連結。因此,C 將兩者的通常搭配關係倒置,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確定給付制指的是依據公式,計算最後所能領取的給付
正確。
確定給付制是先確定退休給付的計算公式,例如依退休前薪資、年資及給付率計算退休金。其重點是「給付水準或計算方式由制度事先規定」,而非以個人帳戶累積多少作為唯一依據。
因此,選項所稱「依據公式,計算最後所能領取的給付」,符合確定給付制的基本概念。
(B) 確定提撥制只能先確定提撥比率和提撥方式,無法先確定最後會領取多少給付
正確。
確定提撥制先確定的是提撥義務,例如:
- 雇主或被保險人的提撥比率;
- 提撥金額;
- 提撥期間;
- 資金運用或投資方式。
退休時的給付金額則取決於累積提撥本金、投資報酬、管理費用、退休時的累積年資,以及選擇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等因素。因此,事前通常無法確定最後給付金額。
可用下列概念表示:
第 14 題1 分
關於指定用途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指定用途稅收」(earmarked revenue)的意義與效果。
指定用途稅收,是指法律上將某項稅收、捐或附加負擔,限定用於特定政策、方案或公共服務。例如菸品健康福利捐即具有指定用途性質,收入須依相關規範運用於特定健康福利及相關支出。
其主要特徵如下:
- 將特定財源與特定公共服務相連結。
- 有助於使人民理解「財源從何而來、用於何種服務」。
- 限制政府將收入自由移作其他用途。
- 方案支出容易受到指定財源規模影響,可能降低預算彈性。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指定用途稅收的「兩面效果」:
- 正面效果:強化財源與服務之間的關聯,提高政策可見度與財政責任。
- 負面效果:因用途受到限制,降低政府調度經費與因應環境變化的彈性。
因此,凡是描述「釐清財源與服務關係」或「支出隨指定財源規模變動」的敘述,符合指定用途稅收的特性;凡是主張其「有助彈性運用經費」的敘述,則與其核心特徵相反。
本題涉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菸品健康福利捐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特定用途的捐,而非一般稅收,但在公共財政討論中,通常與指定用途稅收一併作為 earmarked revenue 的例子。
選項分析
(A) 指稅收被限制使用於某幾種特定用途,例如菸品健康福利捐
正確。
指定用途稅收的核心就是「收入用途受到限制」。政府不能將該項收入完全視為一般歲入,必須依法律或制度規定,運用於特定政策目的。
菸品健康福利捐係針對菸品課徵,並指定用於健康福利及相關公共衛生用途,符合指定用途財源的概念。雖然其法律名稱為「捐」,不屬一般租稅,仍可作為指定用途財源的典型例子。
(B) 特殊用途的稅收(earmarked)有助釐清籌措的資源與所提供的服務兩者之間的關係
正確。
第 15 題1 分
關於社會福利資源供給的形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資源供給形式」與福利政策價值之間的關係。社會福利資源不只包括金錢,也包括物品、服務、抵用券、機會提供及權力賦予等形式。不同供給形式,反映政府在「個人選擇自由」與「社會控制、資源管理」之間的價值取向。
常見供給形式如下:
- 現金給付:直接提供金錢,使受益者能依自身需要消費,重視個人自主與消費者選擇。
- 實物給付:提供食物、住宅、醫療、教育等特定物品或服務,政府較能控制資源用途。
- 抵用券:限定使用範圍,但保留受益者選擇提供者或消費內容的空間,兼具選擇自由與社會控制。
- 提供機會或賦予權力:透過教育、訓練、就業機會、參與決策、權利保障等方式,增強個人能力與社會參與,並非無法成為立法內容。
本題不涉及特定計算公式;判斷重點在於各種供給形式所代表的政策價值,以及其能否透過法律制度加以規範。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下列基本對照:
| 供給形式 | 主要政策價值 |
|---|---|
| 現金給付 | 消費者選擇、自主決定 |
| 實物給付 | 資源用途控制、政策目標導向 |
| 抵用券 | 在選擇自由與社會控制間取得平衡 |
| 機會提供、權力賦予 | 能力提升、權利保障、社會參與 |
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機會或賦予權力」是否能夠立法。法律本身可以創設權利、資格、制度與政府義務,因此抽象化的福利供給形式不但能立法,也常透過法律加以保障。凡使用「無法」「一律」「必然」等絕對表述,均應特別檢驗其是否過度武斷。
選項分析
(A) 社會福利資源的供給形式,直接反映政策的價值
正確。
社會福利資源採取何種形式,會反映政策制定者對下列價值的取捨:
- 是否重視個人自主與選擇自由;
- 是否重視政府對資源用途的控制;
- 是否強調平等分配;
- 是否重視效率、資格審查與政策目標達成;
- 是否希望增強受益者的能力與社會參與。
例如,採取現金給付,通常較尊重受益者依個人需要安排消費;採取實物給付,則較能確保資源用於政府認定的重要需求。因此,供給形式確實會直接反映福利政策的基本價值。
(B) 現金給付強調消費者選擇自由,實物給付強調社會控制
正確。
現金給付的特色是受益者可以自行決定如何使用資源,政府不直接指定消費內容,因此較能維護個人自主及消費者選擇自由。
實物給付則由政府或福利機構直接提供特定物品、服務或照顧內容,例如醫療服務、食物、住宅服務與機構照顧。這種方式能限制資源被挪作其他用途,確保福利資源符合政策目的,因此具有較強的社會控制色彩。
第 16 題1 分
有關社會保險特性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社會救助」的制度差異。
社會保險同時具備:
- 保險性:針對疾病、老年、失業、失能、職業災害、死亡等特定風險,透過保險費與給付制度分散風險。
- 社會性:由國家依法推動,通常具有強制納保、社會連帶與所得重分配功能,不完全依個人風險高低決定保費與給付。
社會保險所處理的是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及社會性的生活風險,而不是個人主觀認為需要保障的風險。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社會保險的三項核心特徵」切入:
- 是否結合保險機制與社會政策?
- 是否以社會連帶、風險共同分擔為基礎?
- 保費與給付是否完全依個人風險機率及個人需求決定?
其中,社會保險的費率與給付通常不完全採個別化精算,而是兼顧社會公平、所得重分配及最低生活保障。因此,若選項將社會保險風險說成「來自個人的認知或需求」,即混淆了客觀社會風險與主觀個人需求,應判斷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社會保險制度結合「社會性」及「保險性」兩種概念
正確。
社會保險具有保險制度的風險分散、保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特性;同時也具有社會政策的強制性、社會連帶、所得重分配及公共責任。
因此,社會保險並非單純的商業保險,而是「保險技術」與「社會政策目標」的結合。
(B) 社會保險所保障的風險來自個人的認知或需求
錯誤,為本題答案。
社會保險保障的風險,主要是法律及制度所認定的客觀社會風險,例如:
- 疾病
- 老年
- 失業
- 失能
- 職業災害
- 生育
- 死亡
這些風險具有普遍性,並非因個人主觀認知「覺得需要」或提出個別需求後才成立。
第 17 題1 分
依老人福利法規定,有關辦理老人照顧服務之重要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所揭示之老人照顧服務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老人照顧服務的規劃與提供,應重視:
- 全人照顧:不只處理老人的疾病或失能,也要兼顧身心健康、生活功能、心理需求、社會關係、家庭支持及生活品質。
- 多元連續服務:依老人的身心狀況、失能程度與家庭需求,提供不同類型且前後銜接的服務,使照顧不中斷。
因此,題目要求判斷的是「老人照顧服務的重要原則」,不是單一福利措施、醫療技術或居住方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內容屬性:
- 是否屬於老人照顧服務的上位原則?
- 是否只是個別福利措施或服務類型?
- 是否與老人照顧服務的完整性、連續性有關?
「全人照顧」與「多元連續服務」均屬老人照顧服務的基本規劃原則,強調照顧面向完整、服務資源多元且能持續銜接,符合《老人福利法》的規範精神,故選 B。
選項分析
(A) 生活津貼、家庭保護服務
錯誤。生活津貼屬於經濟扶助性質的福利措施,家庭保護服務則偏向家庭支持或保護性服務,二者都是個別服務或福利措施,並非老人照顧服務所強調的整體性與連續性原則。
(B) 全人照顧、多元連續服務
第 18 題1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私立老人機構未依其規定許可而從事照顧服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對老人福利機構的主管監督與檢查權限,重點包括: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從事老人照顧服務,原則上須依法申請設立許可。
-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具有監督、檢查之權。
- 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並應提供必要文件、資料及其他協助。
- 機構是否已取得設立許可,並不影響主管機關為查明違法經營事實而進行檢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成兩個層次:
第一,確認未經許可從事照顧服務是否可以排除主管機關的檢查權。答案是否定的。未立案或未取得許可,正是主管機關需要介入查核的重要原因。
第二,確認受檢查者是否有拒絕或妨礙檢查的權利。依《老人福利法》關於主管機關監督檢查的規定,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負有提供必要文件、資料及其他協助的義務。
因此,直接符合上述法定義務的選項為(D)。
選項分析
(A)錯誤
機構未依規定取得設立許可,並不代表其行為屬於單純私人事務,主管機關即無權進入檢查。
老人照顧服務涉及老年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全,屬於受公法高度監督的社會福利事項。主管機關為確認是否有未經許可經營、違反設立標準或侵害老人權益之情形,依法得進行檢查。
因此,「因屬私人照顧服務行為,主管機關不得進入檢查」的說法,錯誤地將私人經營與完全排除公權力監督混為一談。
(B)錯誤
機構未申請立案而從事照顧服務,不能據此取得拒絕主管機關進入檢查的正當理由。
第 19 題1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之老人社區式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所定「老人社區式服務」的種類,重點在於區分:
- 社區式服務:讓老人留在社區、家庭或原居住環境中接受服務。
- 住宿式服務:由老人福利機構提供住宿與照顧,性質上不屬於社區式服務。
- 法定服務名稱:應依條文所列的正式用語判斷,不能僅以日常生活中相近的概念替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老人福利法》所列的「社區式服務」,再區分其服務型態:
- 直接列為社區式服務者,為正確選項。
- 屬於機構住宿照顧者,排除。
- 若只是居家服務的內容,但不是條文所列的法定服務名稱,不能直接視為正確答案。
- 注意「家庭托顧服務」與「家屬照顧服務」的名稱及意義不同,不可混淆。
《老人福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提供社區式服務,其中包括心理諮商服務。
選項分析
(A) 心理諮商服務:正確
心理諮商服務屬於老人社區式服務的法定項目。其目的在於協助老人處理退休適應、家庭關係、失落、孤獨、身心調適及老化過程中的心理問題。
此類服務通常可在社區服務據點、老人服務中心或其他社區場域提供,老人不必入住住宿式機構,因此符合社區式服務的性質。
(B) 住宿服務:錯誤
住宿服務係由老人福利機構提供住宿、生活照顧及相關支持,屬於住宿式照顧服務,並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稱的老人社區式服務。
第 20 題1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接生人應於胎兒出生後幾日內,將胎兒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出生資料通報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接生人於胎兒出生後,應在 7日內 將胎兒出生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關鍵記憶點為:
接生人+胎兒出生後+7日內+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期限題,直接抓取法條所定的「日數」即可,不需計算。
法條規定接生人負有出生資料通報義務,期限為胎兒出生後 7日內。題目詢問的是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的期限,因此答案為7日。
本題不要與下列制度混淆:
- 戶籍法上的出生登記期限。
- 醫療機構或相關人員的出生、死亡通報規定。
-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通報期限。
這些制度的義務主體、通報對象及期限均不相同。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關於居家式托育服務的論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居家式托育服務」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居家式托育服務必須同時具備三項要件:
- 托育人員為兒童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
- 托育服務是在居家環境中提供。
- 托育服務具有收費性質。
法定定義可整理為:
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解題方法
本題採「定義要件逐項比對法」。將各選項拆解為三個判斷點:
四個選項的「居家環境」均相同,真正的區別在於:
- 托育人員是否為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
- 托育服務是否具有收費性。
只要選項在親屬範圍或收費性其中一項與法定定義不符,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正確指出托育人員為「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但將服務性質誤列為「不收費」。
居家式托育服務的法定要件是「收費」托育服務,不收費並不符合本法對居家式托育服務的定義,因此錯誤。
(B) 錯誤
第 22 題1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由下列哪一個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鑑定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鑑定」的權責分工:
- 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屬地方主管機關的行政受理程序。
- 實際進行身心障礙鑑定,涉及醫療專業判斷,應由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辦理。
- 專業團隊完成鑑定後,應製作鑑定報告,作為後續需求評估及身心障礙相關福利服務之依據。
本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鑑定」的專業性。
身心障礙鑑定不是單純的社會福利資格審查,而是涉及身體功能、心智功能、心理功能及相關障礙狀況的專業判斷。因此,法律將「指定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的權責交由衛生主管機關。
解題時可依下列權責分工判斷:
-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負責受理、行政管理及後續福利服務。
- 衛生主管機關:負責醫療及專業鑑定機制。
- 身心障礙機構及團體:提供服務、倡議或協助,但不是法定鑑定權責機關。
-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負責長期照顧需求評估與服務連結,不負責身心障礙鑑定。
因此,正確答案為衛生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衛生主管機關:正確
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後,應由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鑑定報告。
這是因為身心障礙鑑定具有醫療及專業評估性質,須由具備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依規定辦理。衛生主管機關負責掌理醫療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的指定與管理,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第 23 題1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服務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無障礙服務及優惠措施的規定,重點包括: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保留比例及最低數量。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的使用限制。
- 身心障礙者進入公營、公設民營及民營場所時的票價優惠。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選項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法定文字,特別注意下列容易混淆的數字與法律效果:
- 公共停車場保留比例:百分之二。
- 未滿五十個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至少保留一個專用停車位。
- 身心障礙證明不等同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 公營或公設民營場所免費,民營場所半價優惠。
因此,符合完整法律規定者為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停車位作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但法定比例為停車位總數的百分之二,不是百分之一。
因此,A 將法定比例減半,與規定不符。
(B) 錯誤
未滿五十個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而非三個。
本選項將最低保留數量由「一個」誤植為「三個」,故錯誤。
(C) 錯誤
第 24 題1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下列何者非屬基金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基金來源。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應設置相關基金,其來源包括:
- 政府預算撥充
- 緩起訴處分金
- 認罪協商金
- 其他依法規定之收入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各選項是否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列的基金來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題目,採「逐一對照基金來源」的方法:
- 先確認題目所指基金是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 將各選項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列基金來源比對。
- 找出不在法定來源範圍內者,即為「非屬基金來源」。
其中,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均屬刑事程序中由犯罪行為人負擔、並依法得挹注相關公益或防治工作的金錢;政府預算撥充則是政府設置政策性基金的常見財源。菸品健康福利捐雖然也是法定公益財源,但並非本題所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的法定來源。
選項分析
(A) 菸品健康福利捐
錯誤。菸品健康福利捐主要依《菸害防制法》及相關規定,用於國民健康、醫療、社會福利及菸害防制等用途;依命題當年《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並未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列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的來源。
第 25 題1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除了其未成年子女,亦包括下列哪些?
① 配偶或前配偶 ②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③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④ 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⑤ 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成員」的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家庭成員除包括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外,主要涵蓋: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第④項的親等範圍,以及第⑤項所列的家長、家屬關係。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敘述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列家庭成員類型:
- ①至③均屬法條明文列舉的家庭關係。
- ④雖然方向正確,但法定範圍是「四親等以內」,不是「五親等以內」,因此錯誤。
- ⑤「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亦屬法定家庭成員範圍。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③⑤,即選擇(B)。
選項分析
① 配偶或前配偶:正確
《家庭暴力防治法》將現任配偶及前配偶均納入家庭成員。婚姻關係即使已經終止,過去的婚姻關係仍可能形成家庭暴力事件,因此前配偶也受到法律保護。
②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正確
家庭成員不限於具有婚姻關係者,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亦包括在內。此規定是為了涵蓋未婚同居、曾經同居等實際家庭生活關係。
③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正確
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均屬直系血親。法條使用「現為或曾為」,表示即使相關身分關係因收養終止等原因發生變化,仍可能落入法律保護範圍。
第 26 題1 分
根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的服務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所設計的就業促進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應提供下列三項服務:
- 就業服務
- 職業訓練
- 以工代賑
因此,題目要求找出「不包括」的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採取「法條列舉比對法」:
將四個選項與上述三項逐一比對,未列於法條中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不在《社會救助法》針對有工作能力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所列舉的三項服務之中。
本題所考的制度重點,是協助有工作能力者就業、接受職業訓練,或透過以工代賑取得工作機會與收入;「安置輔導」並非此處的法定服務項目,因此為不包括的選項。
(B) 就業服務
第 27 題1 分
關於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之福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救助法》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及福利差異。
- 學雜費減免比例。
- 全民健康保險費的政府補助比例。
- 福利措施所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的法定方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福利內容與比例」的記憶理解題。解題時可分為兩組判斷:
- 學生福利:比較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學雜費減免比例。
- 健保福利:比較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健保費的補助方式及比例。
其中,選項只要在資格、學校範圍或減免比例上有一項不符規定,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免除全部學雜費
正確。
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相關規定,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免除全部學雜費。
本選項限定為「低收入戶」、「國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全部學雜費」,符合規定。
(B) 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減免學雜費百分之七十
錯誤。
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比例並非百分之七十。依命題當年相關規定,應依所定比例辦理,並非本選項所稱的百分之七十。
第 28 題1 分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保存年限不得少於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師法》對於社會工作紀錄保存年限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社會工作紀錄,且其保存年限不得少於 7 年。其中「不得少於」表示最低保存期限,實際保存期間可以超過 7 年,但不得短於 7 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記憶題,解題關鍵有二:
- 確認題目所問的紀錄類型為「社會工作紀錄」。
- 記住《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的最低保存年限為 7 年。
因此:
故選擇第 7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1 年:錯誤。 1 年低於《社會工作師法》所規定的最低保存年限,未符合社會工作紀錄的保存要求。
第 29 題1 分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多少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9 條所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時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
之親職教育輔導。
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促使兒童或少年之照顧者增進保護、教養及防止性剝削再發生的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關鍵是掌握第 29 條的時數上下限:
- 最低時數:8 小時
- 最高時數:50 小時
以區間表示為:
因此,符合「8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4 小時以上,12 小時以下
錯誤。
本選項的最低時數為 4 小時,低於法條所定的最低時數 8 小時;最高時數 12 小時亦非第 29 條規定的上限。因此不符合條文。
(B) 4 小時以上,30 小時以下
錯誤。
第 30 題1 分
聯合國有關兒童權利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兒童權利保障制度,重點包括:
- 《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的定義。
- 聯合國「國際兒童年」的年份。
- 《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權利與基本原則。
- 公約中的平等與不歧視原則。
以下法規與國際文件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公約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國際文件內容」的方式判斷。先掌握《兒童權利公約》的幾項核心原則:
- 不歧視原則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 生存及發展權
- 兒童意見受尊重與參與權
其中,宗教信仰屬於不得作為歧視兒童的理由,因此凡主張公約「尊重因宗教信仰所造成的差別待遇」者,即與公約的不歧視原則相牴觸。
選項分析
(A) 正確
1989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依公約第 1 條,兒童是指「未滿 18 歲之人」,除非適用於該兒童的法律規定成年年齡較早。
因此,選項所稱「未滿 18 歲的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的基本定義。
(B) 正確
聯合國大會於 1976 年決議將 1979 年訂為「國際兒童年」,以提升國際社會對兒童生存、保護、發展及福利問題的重視。
1979 年也是《兒童權利公約》形成過程中的重要背景,後續於 1989 年正式通過公約。
(C) 正確
第 31 題1 分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有關提供給特殊境遇家庭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補助,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之教育補助。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其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
- 高級中等學校,例如高中、高職。
- 大專校院,例如專科、技術學院、大學。
因此,法規所定的減免比例是百分之六十,並非依高中高職、大專院校分別適用百分之八十、三十或四十。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兩個關鍵:
- 對象:特殊境遇家庭的子女或孫子女。
- 教育補助內容: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題幹所列「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均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範圍,適用同一減免比例:
所以,只有敘述「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的選項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第 32 題1 分
針對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全力配合性侵害防治業務。下列何者非屬社政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
① 被害人職業訓練 ② 被害人保護與扶助 ③ 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 ④ 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
- 社政主管機關:負責被害人保護、扶助,以及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資料等事項。
- 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事項。
- 勞動主管機關:負責被害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勞動權益保障等事項。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是將各事項對應至正確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辨識四項業務的性質:
- 「被害人職業訓練」屬於就業及勞動服務,為勞動主管機關權責。
- 「被害人保護與扶助」屬於社會福利與被害人支持服務,為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 「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涉及醫療及衛生服務,為衛生主管機關權責。
- 「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資料」明定屬於社政主管機關權責。
題目問「非屬社政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因此應選出第 1 項及第 3 項。
選項分析
① 被害人職業訓練
第 33 題1 分
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有關精神衛生服務體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精神衛生法》所建構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重點包括:
- 主管機關布建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的責任。
- 各級政府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照護機構的權限。
- 精神復健機構之負責人設置及資格。
- 地方主管機關對精神復健機構的督導、考核權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要件逐項核對法」。先確認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對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的規定,再特別留意否定語句,例如「不得」、「禁止」等,因為命題常以增列法規沒有的限制,製造錯誤選項。
本題中,A、B、D均符合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的法定設計;C將法規允許事項誤寫成禁止事項,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主管機關得依轄內精神病人之服務需求,以及社區支持資源的分布情形,積極布建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
此規定的核心精神,是將精神衛生服務由單純醫療處置,延伸至社區生活支持、復元、就業、居住及社會參與等面向。主管機關必須考量各地實際需求與既有資源分布,避免服務資源過度集中於特定地區。
因此,A所述符合《精神衛生法》對社區支持服務資源布建的規定,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各級政府得依實際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照護機構,以提供精神病人相關照護服務。
精神衛生服務並非完全由政府自行辦理,法律也允許政府依地方需要直接設立相關機構,或透過獎勵、輔導等方式促進民間參與。
第 34 題1 分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此規定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規定,可以處多少元的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禁止報復」規定及其罰則,應掌握兩個條文:
- 第 36 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 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 21 條、第 27 條第 4 項或第 36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本題所述行為直接違反第 36 條,罰鍰依第 38 條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行為與法條對應:
此種行為屬於雇主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者的報復性處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
再查第 38 條的法律效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故選擇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第 35 題1 分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志工的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志願服務法》對於「志工權利」與「志工義務」的區分。判斷重點在於:
- 志工有權接受足以勝任工作的教育訓練。
- 志工也負有遵守倫理規範、參與運用單位教育訓練及不得收取報酬等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性質:
- 是否屬於志工可以享有、要求或接受的權利。
- 是否屬於志工必須履行的義務。
《志願服務法》將「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列為志工權利;至於遵守倫理、參與運用單位訓練及不得收取報酬,則屬於志工應履行的義務。
選項分析
(A)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錯誤。遵守倫理守則是志工應履行的義務,而非志工權利。
志工在提供服務時,應遵守志願服務相關倫理規範,尊重受服務者的人格、隱私及權益,不得利用服務關係謀取私人利益。因此,「遵守」本身具有義務性質。
(B)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正確。這是《志願服務法》所保障的志工權利。
志工必須具備與服務工作相稱的知識、技能及態度,才能提供適當且安全的志願服務。因此,志工有權接受足以擔任其所從事工作的教育訓練。此一權利也具有保障服務品質及保護志工本身的功能。
第 36 題1 分
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的立法目的、主管機關、保險事故及給付種類。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 「保險事故」:發生特定社會風險時,依法請領國民年金給付。
- 「保險給付」:因老年、生育、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所提供的法定給付。
- 「老人生活津貼」:並非國民年金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給付名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國民年金法》的三項基本規定:
- 國民年金保險承保的保險事故。
- 保險事故發生後所提供的給付種類。
- 《國民年金法》的主管機關及立法目的。
其中,選項 B 將「老人生活津貼」誤列為國民年金保險的給付,屬於制度名稱與給付種類混淆,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等四種
正確。
《國民年金法》所保障的主要社會風險包括:
- 老年;
- 生育;
- 身心障礙;
- 死亡。
因此,本選項正確描述國民年金保險的四類保險事故。
(B)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提供老人生活津貼
錯誤,為本題答案。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係依不同事故提供相應的國民年金給付,例如:
- 老年事故:老年年金給付;
- 生育事故:生育給付;
- 身心障礙事故: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相關給付;
- 死亡事故:遺屬年金給付、喪葬給付等。
第 37 題1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應設置特種基金,下列何者非屬特種基金之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關於「長照服務基金」來源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應設置特種基金,其財源包括特定稅課收入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等指定財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題目列出的財源中,公益彩券盈餘並非《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規定之長照服務特種基金來源,因此答案為(A)。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要計算實際稅收金額,重點是逐一比對選項與長照服務基金的法定財源:
- 是否屬於長照服務基金法定列舉來源。
- 若選項涉及稅率或稅額調增,須確認其「增加部分」是否依法指定挹注長照服務基金。
- 不要將一般社會福利財源,誤認為長照服務基金的專屬財源。
選項分析
(A)公益彩券之盈餘——錯誤,為本題答案
公益彩券盈餘通常作為社會福利相關財源,依法分配予各項社會福利支出,但並非《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列長照服務特種基金的法定來源。
因此,將公益彩券盈餘列為長照服務基金來源,並不符合題目所依據的法規規定。
(B)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正確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後所增加的稅課收入,依法列為長照服務基金的財源之一。
本選項的關鍵在於「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不是全部遺產稅及贈與稅收入。也就是僅指因稅率調增而新增的部分,依法挹注長期照顧服務。
第 38 題1 分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多少日內,公告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活動結束後之資訊公開與主管機關備查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公告下列資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捐贈人捐贈資料。
- 勸募活動所得。
- 收支報告。
因此,本題的關鍵期限為「30日」。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勸募活動期滿後,勸募團體完成公告及報主管機關備查的法定期間。
解題時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時間要件:
題目並非詢問勸募活動可以進行多久,也不是詢問收支報告的保存期間,而是詢問活動結束後公告及備查的期限,因此應選擇「30日」。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其中央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所定之「主管機關」層級與權責。依該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本制度主要是透過政府補助及家庭儲蓄,協助具特定資格的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作為未來接受教育、職業訓練或發展使用。雖然制度目的涉及教育與發展,但法律已明文指定主管機關,應以法定規定為判斷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時,應直接抓住法規中的「中央主管機關」定義,而不是依政策內容推測主管部會。
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法律為《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 找出該條例對中央主管機關的明文規定。
- 依法律指定結果判斷,不因制度涉及教育、戶政或經濟扶助而改選其他部會。
- 因此,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選項分析
(A) 教育部:錯誤
本制度雖然具有協助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的功能,教育部也掌理教育政策及教育行政事項,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並未將教育部指定為中央主管機關。
教育部可能在教育政策或相關配套措施上具有協力角色,但「主管機關」須以法律明文指定為準,不能僅因名稱中有「教育」二字而選擇教育部。
第 40 題1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規定,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 18 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對於開戶人年滿 18 歲後,帳戶存款利息之「計算利率」及「所得稅課徵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開戶人帳戶存款自滿 18 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其利息:
- 按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
- 該利息應計入開戶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此,正確答案為 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且需繳納綜合所得稅。
解題方法
本題可拆成兩個判斷點:
一、利率種類
法規指定的是:
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關鍵字為:
- 「活期儲蓄存款」
- 「機動利率」
並非一般「活期存款」,也不是「定期存款」,更不是「固定利率」。
二、稅負方式
法規並未給予這段期間所生利息免納綜合所得稅之優惠,而是應計入開戶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因此判斷公式可整理如下:
兩個條件均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所稅
錯誤。
本選項有兩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