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社會工作師高等考試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第二次) 考古題詳解

115 年・社會工作師・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第二次)

第 一 題20 分

現金、實物、代券及抵減稅額,這幾種給付型態難有絕對優劣的判斷,而必須視對象、項目及社會制度與環境而定。請問多數國家在制定各種方案、進行給付型態的規劃時,會考量哪些原則?並舉一實例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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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給付型態的選擇。現金、實物、代券與抵減稅額各有功能,不能只憑「哪一種比較好」作抽象排序;政府應先確認政策要解決的需要,再衡量給付方式能否有效達成目標,並兼顧受益者權益、行政執行與社會支持。

四種型態可簡要區分如下:

  • 現金給付:直接給受益者金錢,由其自行安排用途。彈性與選擇自由較高,但政府較難確保款項用於特定政策目標。
  • 實物給付:直接提供物品或服務,例如食物、托育、醫療或住宿。較能確保受益者取得特定資源,但選擇可能受限,且須有足夠的服務供給。
  • 代券給付:提供只能在特定用途、商家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的票券或額度,介於現金與實物之間。可保留部分選擇,又能限制用途,但會增加核驗與管理需求。
  • 抵減稅額:以扣抵應納稅額等方式提供利益,常能透過稅務制度辦理,但受益程度可能取決於申報資格、所得與納稅情形;若採可退還型設計,較能讓低所得者實際受益。

解題方法

可從「政策目標—受益者需求—給付方式—執行條件」依序作答:

  1. 先說明沒有適用所有情況的最佳給付方式。
  2. 列出政府規劃時應衡量的原則,說明各原則如何影響型態選擇。
  3. 舉一項具體方案,示範如何依目標與條件選擇給付方式,並說明其限制。

給付型態規劃原則

多數國家規劃社會福利方案時,通常會考量下列原則:

  1. 政策目標與需求性質 先判斷方案要保障的是基本生活、特定物品或服務的取得,還是特定行為的鼓勵。若目標是讓家庭有能力自行處理多種生活需要,現金通常較有彈性;若要確保兒童獲得托育、民眾取得醫療服務,實物或代券較能直接連結政策目標。

  2. 受益者的選擇自由與自主性 現金通常讓受益者依個別需要運用,較能尊重其判斷與生活差異。代券則保留一定範圍的選擇,但限制用途;實物給付的選擇空間通常較小。規劃時應衡量政策管理需要與受益者自主之間的平衡。

  3. 適足性與實際可近性 給付是否足以改善問題,以及受益者能否實際取得資源,都是重要考量。提供托育代券但附近沒有托育服務,或發放醫療補助但交通、資格或服務名額造成障礙,都會削弱方案效果。稅額抵減也須注意:若受益者沒有足夠應納稅額,非可退還型抵減可能無法充分發揮效益。

  4. 目標設定與用途控制 若政策要求資源用於特定需要,實物或限定用途的代券通常較容易確保資源流向該用途。現金能回應受益者未被政策預先設定的需要,但政府對資金實際用途的掌握較少。

  5. 行政可行性與成本效益 應衡量資格審查、核發、支付、查核與申訴等行政成本,也要考量錯誤排除、冒領與重複領取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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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關於被害人之保護措施,包含哪些層面?其中對於被害人之保護規定,多數不僅適用於性侵害犯罪,亦適用於其他哪些犯罪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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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如何從醫療、隱私、人身安全及刑事程序等層面保護被害人,以及第 7 條如何將部分保護措施準用於其他犯罪被害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依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的條文說明。

解題方法:依保護歷程整理措施

可依被害人接觸醫療、警政及司法程序的歷程,整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至第 28 條「被害人保護」章的規定:

  1. 醫療與驗傷採證: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保護隱私,並提供安全合適的就醫環境。
  2. 隱私與身分保密:職務或業務上知悉被害人身分資料者,原則上應保密;行政、司法機關公示文書及媒體不得揭露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警察於必要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3. 司法程序中的陪同與隔離保護:規定親屬或專業人員陪同,以及在偵查、審判程序中採取隔離訊問等措施,降低被害人再次受創的風險。
  4. 證據與陳述保護:包括保存相關證據、避免不必要的重複陳述,以及運用適當方式進行訊問或作證。
  5. 程序參與及相關權益:被害人在程序中得依法律規定陳述意見、參與相關程序,並獲得必要的程序協助。

答題時以「醫療、隱私安全、司法程序、證據陳述、程序權益」分層說明,即可呈現保護措施的主要範圍。

其他犯罪被害人:第 7 條準用範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依犯罪類型及適用條文,將部分保護規定擴及以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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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關於社會政策意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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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政策」的基本意涵。社會政策是國家為處理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福利與社會正義,透過公共權力所採取的制度、措施與行動。其核心包括:

  1. 社會政策屬於公共政策的一環。
  2. 社會政策會影響社會資源的分配與重分配。
  3. 社會政策主要處理具有公共性、集體性及社會影響性的問題。
  4. 政府可透過立法、行政措施、社會福利服務及資源配置等方式推動社會政策。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適用個別法律規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社會政策的基本定義。社會政策不是單純處理私人問題的個人行動,而是國家針對社會共同問題所採取的公共行動。

其中,若選項否定社會問題的「公共性」與「集體性」,即與社會政策的基本概念相反,應判斷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社會政策可視為整體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透過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勞動政策、住宅政策及兒童與家庭政策等措施,影響人民的生活保障與公共福利。

因此,社會政策確實是「影響公共福利的國家行動」,本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社會政策涉及社會資源如何分配與重分配。例如:

  • 政府透過社會救助,將公共資源提供給經濟弱勢者。
  • 政府透過社會保險制度,將個人與雇主繳納的保險費轉化為各類社會給付。
  • 政府透過累進稅制及福利支出,調整不同所得階層間的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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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Ian Gough 將需求分為基本需求和中介需求兩種,下列何種屬於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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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Ian Gough 的人類需求理論,重點在區分「基本需求」與「中介需求」。

Gough 延續 Doyal 與 Gough 的需求理論,認為人類具有兩項普遍性的基本需求:

  1. 身體健康(physical health)
  2. 自主性(autonomy)

基本需求是所有人維持最低限度社會生活與實現行動能力的必要條件。至於中介需求,則是滿足基本需求所需的具體生活條件與制度安排,例如教育、住房、醫療、經濟保障及安全環境等。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先問選項是否屬於 Gough 所提出的「兩項基本需求」之一。

基本需求的核心架構為:

基本需求=身體健康+自主性\text{基本需求}=\text{身體健康}+\text{自主性}

若選項本身是促成健康或自主性的具體條件,通常屬於中介需求,而非基本需求。因此,直接尋找「自主性」即可判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自主性:正確

自主性是 Gough 所列的兩項基本需求之一。

自主性是指個人具備理解自身處境、作成判斷、選擇行動方向,並實際採取行動的能力。個人若欠缺自主性,即使具備物質資源,也難以真正參與社會生活或追求自身目標。

因此,本選項符合 Gough 基本需求的定義。

(B) 經濟安全:錯誤

經濟安全通常是維持身體健康與自主性的必要條件,屬於中介需求或滿足基本需求的重要社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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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下列何種意識形態認為社會福利會造成福利領取者懶惰、不想工作,進而形成福利依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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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意識形態」對社會福利的基本評價。

認為社會福利給付會降低個人工作意願,使受助者產生「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甚至形成「不工作也能維持生活」現象的,是新右派(New Right)。新右派強調個人責任、工作倫理、家庭功能與市場機制,對過度擴張的福利國家抱持批判態度。

其主要論點包括:

  • 福利給付可能降低勞動誘因,使部分人民不願就業。
  • 長期依賴福利可能造成福利依賴與貧窮文化。
  • 高額稅收與福利支出可能壓縮市場活力。
  • 福利制度應避免「依賴」,改採強調工作義務的「工作福利」(workfare)。
  • 社會救助應具有選擇性與最低生活保障功能,而非全面性、無條件擴張。

這是一種典型的保守主義與新自由主義式福利批判。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關鍵語句對應意識形態」的方法:

題幹的核心語句是:

社會福利會造成福利領取者懶惰、不想工作,進而形成福利依賴。

「懶惰」、「不想工作」、「福利依賴」以及「福利降低工作誘因」,都是新右派批判福利國家時常使用的概念。因此直接判斷為新右派。

本題沒有涉及特定法條,亦無須進行計算;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的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相關概念為準。

選項分析

(A)社會民主

社會民主主義主張透過國家積極介入、社會保險、公共服務與所得重分配,降低社會不平等,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社會民主通常支持較積極、較普遍性的福利制度,認為失業、貧窮與疾病不只是個人責任,也與經濟結構、勞動市場及社會風險有關。因此,它不會把福利依賴視為社會福利的主要或必然結果。

本選項錯誤。

(B)綠色主義

綠色主義重視生態永續、環境正義、代間正義、地方社群及生活品質,主張經濟發展不應以破壞環境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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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第三條路所重視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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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三條路」(Third Way)的福利國家理念。第三條路主要在傳統社會民主主義與新自由主義之間尋求平衡,強調政府、企業、家庭及民間社會共同承擔福利責任。

其重要特性包括:

  • 建立積極性的福利體系。
  • 透過教育、訓練與就業政策提升人民能力。
  • 強調個人權利與社會責任並重。
  • 鼓勵福利供給多元化。
  • 重視社會融合、機會平等及社會投資。
  • 不以全面追求「結果平等」作為主要目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掌握第三條路的核心方向:

「由被動福利轉向積極福利,由單一國家供給轉向福利多元,由結果平等轉向機會平等。」

第三條路並非完全否定福利,而是主張福利制度應具有積極性,協助人民提升就業能力與自立能力,同時要求個人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因此,與「積極福利」、「個人責任」及「福利多元供給」相符的選項,均屬第三條路的重視特性;強調全面結果平等者,則不符合其主要立場。

選項分析

(A) 積極性的福利體系

正確。第三條路主張由傳統的被動式福利,轉為積極性的福利體系。福利不只是提供現金或生活扶助,也應透過教育、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社會投資,提升人民的工作能力與自立能力。

因此,「積極性的福利體系」是第三條路的重要特性。

(B) 培養民眾的積極性與責任感

正確。第三條路重視「權利與責任並重」,人民享有接受福利與社會支持的權利,也應透過工作、培訓及參與社會等方式,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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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女性主義對傳統福利國家的主要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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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女性主義對傳統福利國家的批評」。

傳統福利國家多以「男性養家者」為制度設計基礎,預設家庭內的性別分工為:

  • 男性負責有薪勞動與家庭經濟供給;
  • 女性負責家務、育兒與照顧工作;
  • 女性的社會保障與福利資格,常透過丈夫或家庭身分取得。

此種「男主外、女主內」的制度安排,容易使女性依賴男性的收入、就業身分及社會保險資格,並將女性的照顧勞動視為家庭責任,而非具有社會與經濟價值的勞動。

因此,女性主義認為傳統福利國家不僅沒有消除性別不平等,部分制度設計反而鞏固了女性的從屬與依賴地位。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辨認選項是否指出「福利制度本身如何再製性別不平等」。

女性主義批評福利國家的核心,不是福利太多,也不是單純反對家庭價值,而是指出福利制度常以男性就業者為中心,將女性定位為男性的配偶、母親或照顧者,形成對女性的制度性依賴。

因此,最符合女性主義批評的是「福利國家預設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強化女性依賴」。

選項分析

(A) 福利國家給予女性太多特權

錯誤。

女性主義對傳統福利國家的主要批評,是福利制度未能充分保障女性的自主性,甚至透過家庭主義與男性養家者模式,使女性依賴男性。

女性所享有的生育、育兒或家庭福利,也不等於女性取得過多特權。若福利資格是附隨於丈夫或家庭身分取得,反而顯示女性缺乏獨立的社會權利。

(B) 福利國家預設了「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強化了女性的依賴

正確。

傳統福利國家的制度設計經常以男性穩定就業、女性負責家庭照顧為前提。女性因未參與勞動市場、工作中斷,或從事無薪照顧工作,較難累積個人所得、退休金及社會保險資格。

此種制度安排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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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有關 1601 年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的重要救濟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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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1601 年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的基本救濟原則,即英國早期公共救助制度的:

  1. 貧民分類原則
  2. 分類處遇原則
  3. 親屬責任優先原則
  4. 教區地方責任原則

1601 年《伊莉莎白濟貧法》(Elizabethan Poor Law)主要由各地方教區負責執行,並以強制徵收濟貧稅支應救濟經費。其救濟對象主要分為有工作能力者、無工作能力者及失依兒童,依不同類型給予工作、收容、救濟或安置。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伊莉莎白濟貧法的「地方教區責任」原則。

1601 年濟貧法並不是由中央政府統一跨區辦理救濟,而是由各教區負責本區貧民。其制度具有明顯的地方性與地域性:

  • 各教區負責本區貧民救濟;
  • 由教區徵收濟貧稅;
  • 先由家庭、親屬負擔扶養責任;
  • 親屬無法負擔時,再由教區提供公共救濟;
  • 依貧民類型採取不同處遇方式。

因此,主張「地方教區可跨區負責救濟」違反其地方教區責任原則,故選 D。

選項分析

(A) 貧民分類為有工作能力、無工作能力和失依兒童

正確。

伊莉莎白濟貧法將貧民區分為三大類:

  • 有工作能力的貧民:具有勞動能力,但缺乏工作或拒絕工作者;
  • 無工作能力的貧民:因年老、疾病、身心障礙等原因無法工作者;
  • 失依兒童:缺乏父母扶養或照顧的兒童。

這種分類是英國早期公共救助制度的重要基礎,也反映出「依貧困原因與工作能力給予不同處遇」的思想。

(B) 不同類別貧民,提供不同的強制勞動或救濟

正確。

1601 年濟貧法採取分類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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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有關國家中心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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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中心論」(state-centered approach)對社會政策形成與國家角色的基本看法。

國家中心論主張:

  1. 國家具有相對自主性:政府不完全受利益團體、階級、資本家或其他社會力量支配。
  2. 國家本身是政策行動者:國家不只是被動反映社會需求,也會依據自身目標、制度安排與公共利益認知主動制定政策。
  3. 行政官僚具有政策影響力:公務員掌握專業知識、行政資源與政策執行權,能積極參與政策形成。
  4. 政策結果不能只由社會團體或利益衝突解釋:國家機關的組織結構、官僚偏好、制度能力與政策理念,均會影響政策內容。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行政官僚究竟是政策過程中的「積極行動者」,還是「消極參與者」。

解題方法

採取「理論核心主張對照法」:

  • 凡是強調國家具有自主性、國家是行動者、公務員具有政策影響力的敘述,符合國家中心論。
  • 凡是將行政官僚描述成僅被動執行、缺乏政策主動性的敘述,與國家中心論不符。

國家中心論的核心不是削弱國家角色,而是凸顯國家在社會政策形成中的主動性與自主性。故「僅是消極的參與者」是明顯違反理論基本立場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政府不必然受到外部因素擺布

正確。

國家中心論認為,政府雖然會受到利益團體、社會階級、經濟環境與國際因素影響,但並非完全受其操控。國家具有相對自主性,能依據自身制度目標、行政能力與政策理念作成決策。

因此,「不必然受到外部因素擺布」符合國家中心論對國家自主性的強調。

(B) 國家本身為行動者

正確。

在國家中心論中,國家不是單純反映社會需求的被動工具,而是具有目標、資源、組織與決策能力的政策行動者。

國家可以透過立法、預算配置、行政規劃、福利制度設計與政策執行,主動介入社會問題。因此,將國家視為政策過程中的行動者,正是國家中心論的基本主張。

(C) 公務員的貢獻大於利益團體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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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社會福利體系的發展是為回應一個國家的工業化導致社會秩序變遷與社會問題的結果。上述係屬何種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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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體系發展的主要理論觀點。題幹指出:

工業化導致社會秩序變遷與社會問題,促使社會福利體系發展。

這種觀點認為,工業化與現代化會帶來都市化、人口流動、家庭功能變化、勞動市場風險、失業、貧窮、職業災害及老年保障等新問題。傳統家庭、宗族與社區的支持功能逐漸減弱,國家因而必須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相關福利制度,以回應工業社會的結構性需求。

此一解釋即為「工業主義邏輯」,也常與現代化理論、結構功能論的福利發展觀點相連結。

解題方法

本題採「題幹關鍵因果關係辨識法」:

  1. 先找出題幹的原因:工業化。
  2. 再找出工業化造成的結果:社會秩序變遷與社會問題。
  3. 最後確認福利制度發展的功能:回應工業化所產生的新風險與社會需求。

其核心因果鏈為:

工業化→社會結構與生活方式改變→傳統支持功能弱化、新社會問題增加→國家建立社會福利制度工業化 \rightarrow 社會結構與生活方式改變 \rightarrow 傳統支持功能弱化、新社會問題增加 \rightarrow 國家建立社會福利制度

題幹直接以工業化及其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作為福利體系發展的解釋,因此答案為工業主義邏輯。

選項分析

(A) 工業主義邏輯:正確

工業主義邏輯主張,社會福利制度的形成與擴張,是工業化、都市化及現代社會結構變遷下的制度性回應。

工業化所造成的主要變化包括:

  • 生產方式由農業轉向工業,勞動者依賴工資維生。
  • 人口大量移入都市,原有社區支持網絡逐漸弱化。
  • 家庭由生產單位轉變為消費與照顧單位,家庭功能受到影響。
  • 工傷、失業、疾病、老年及貧窮等風險更加集中且普遍。
  • 傳統慈善、宗族及家庭支持不足以處理大規模社會問題。

因此,國家透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勞動保護及公共服務等制度,回應工業社會所產生的需求。這與題幹的敘述完全一致。

(B) 擴散理論:錯誤

擴散理論著重福利制度如何由一個國家、地區或制度先行者,透過模仿、學習、移植、政策交流或國際組織推動,傳播到其他國家。

其關注重點是:

福利制度由甲國傳播、移植或模仿至乙國福利制度由甲國傳播、移植或模仿至乙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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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下列規範身心障礙者在「個人行動能力」之敘述,何者非屬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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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20條「個人行動能力」之規定。

第20條要求締約國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能以最大可能之獨立性,依其選擇之方式及時間行動。主要內容包括:

  1. 促進身心障礙者以可負擔之費用,取得優質行動輔具、用品、輔助技術,以及各種形式之現場協助及中介。
  2. 提供身心障礙者及與其共事之專業人員行動技能培訓。
  3. 鼓勵生產行動輔具、用品及輔助技術之生產者,考量身心障礙者行動能力之所有面向。

本題應直接比對各選項與CRPD第20條的規範內容。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公約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掌握CRPD第20條的三項具體措施:

  • 「近用」優質行動輔具、用品與輔助技術;
  • 「培訓」身心障礙者及專業人員的行動技能;
  • 「生產者」應考量身心障礙者行動能力的各個面向。

若選項加入公約未規定的限制條件,例如要求身心障礙者依特定時間、付費方式或服務模式參加,便不是第20條的原文規範。

選項分析

(A) 身心障礙者需依社區服務方式、所訂時間和付費模式參加行動培力服務方案

錯誤,為本題答案。

CRPD第20條並未規定身心障礙者「需依社區服務方式、所訂時間和付費模式」參加行動培力服務方案。

第20條的重點是確保身心障礙者能以最大可能之獨立性,依其選擇的方式及時間行動,並獲得必要的行動輔具、協助、中介及技能培訓。公約強調的是身心障礙者的自主選擇與行動自由,而不是要求其配合特定社區服務模式、固定時間或既定付費方式。

因此,A所述內容並非CRPD第2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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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社會政策制定模式中,有關政治途徑與漸進途徑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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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制定模式」中的政治途徑與漸進途徑。

一、政治途徑

政治途徑認為,社會政策制定本質上涉及不同社會群體間的利益衝突。由於政策通常牽涉稅收、福利資源、權利義務與利益分配,政府難以使所有群體同時完全滿意,因此必須透過政治協商、利益折衝與爭議調解,形成可接受的政策方案。

二、漸進途徑

漸進途徑主張,政策制定者受到時間、資訊、專業知識、行政能力與政策成本的限制,通常不會全面重新設計政策,而是以既有政策為基礎,進行小幅、漸進式調整。

其核心特徵包括:

  • 重視既有政策與制度的延續性。
  • 避免一次進行大幅度改革。
  • 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
  • 政策變動通常是小幅修正,而非高度創新的全面變革。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判斷重點在於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兩種政策制定途徑的基本特徵。

快速判斷方式如下:

  • 出現「利益衝突」、「資源分配」、「爭議調解」等語句,通常屬於政治途徑。
  • 出現「有限時間與知識」、「保守」、「以現有政策為基礎」、「小幅調整」等語句,通常屬於漸進途徑。
  • 若將「創新性、大幅度改革、全面重建」當作漸進途徑的主要特色,即屬概念倒置。

選項分析

(A) 根據漸進途徑,大部分政策制定者會定期提出創新性的政策

錯誤。

漸進途徑並不認為政策制定者會定期提出創新性政策。相反地,漸進途徑強調政策制定者受到資訊、時間、知識及成本限制,通常採取保守且務實的決策方式。

政策制定者多半以現行政策為基礎,針對問題進行局部修正,而不是經常提出全新的政策架構。因此,「定期提出創新性的政策」與漸進途徑的基本精神不符。

(B) 政治途徑主張「爭議調解」是政府解決各種衝突的方法之一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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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促進臺灣社會福利民營化發展的因素,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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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社會福利「民營化」的推動因素,以及國家、地方政府與民間機構在福利輸送中的分工。

社會福利民營化,是指政府不再完全以公部門直接提供服務,而是透過契約委託、補助、特許、購買服務等方式,引進民間非營利組織或營利組織參與福利服務的提供。其核心仍是政府負責政策規劃、資源配置、品質監督與責任承擔,民間則協助實際服務輸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社會福利發展脈絡為準,臺灣推動福利民營化的主要背景包括:

  1. 參考國外福利服務民營化經驗。
  2. 政府財政與人力限制,促使服務提供方式多元化。
  3. 地方政府對委託民間辦理福利服務的需求增加。
  4. 民營化相關法制、契約及行政措施逐步建立。
  5. 民間社會福利組織發展成熟,具備承接服務的能力。

國際人權公約主要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的社會權與基本人權,並未直接要求各國必須採取社會福利民營化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促進社會福利民營化發展的因素,何者錯誤」,應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臺灣福利民營化的實際推動因素。

判斷重點如下:

  • 若選項描述政府制度、地方需求、國外經驗或法制建設,通常屬於民營化的促進因素。
  • 若選項把國際公約解釋成「要求國家必須將福利服務交由民間辦理」,則不符合國際公約的基本性質。
  • 國際公約要求的是國家履行保障人民權利的責任,不是指定福利服務必須採取公辦、公營或民營的特定形式。

因此,應選出將「國際公約」與「福利民營化義務」直接連結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參考國外發展經驗:正確

英、美等國家在社會福利服務中,長期發展出政府與民間組織合作、契約委託、服務購買及補助等制度。臺灣在推動福利民營化時,確實參考國外政府與民間協力的經驗,作為制度設計及服務輸送改革的重要依據。

因此,參考國外發展經驗是促進臺灣社會福利民營化的因素。

(B) 國際公約的要求:錯誤,為本題答案

國際公約,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重點在於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的社會權、工作權、健康權、教育權及適足生活水準等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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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反種族主義(Anti-racism)對社會政策看法,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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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反種族主義」(Anti-racism)對社會政策的基本立場,重點在於區分:

  • 個人層次的偏見:個人對特定種族、族群的刻板印象、敵意或差別態度。
  • 制度層次的歧視:歧視透過法律、政策、行政程序、組織規範及資源分配方式形成,即使個別執行者沒有明顯惡意,也可能造成特定族群長期不利。
  • 反種族主義:不僅反對個人偏見,也主張檢視並改革造成不平等結果的制度、政策與權力結構。

因此,反種族主義認為種族歧視不只是個人態度問題,而可能深植於社會制度之中。

本題涉及社會政策與平等權概念,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理論與政策觀念,無須援引特定法條作為選項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反種族主義的核心命題:

反種族主義=反對個人偏見+改革制度性歧視\text{反種族主義} = \text{反對個人偏見} + \text{改革制度性歧視}

凡是把歧視原因只歸咎於個人、主張忽略族群差異,或要求少數族群放棄自身文化而融入主流者,均不符合反種族主義。

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B)指出種族歧視具有制度性,且可能滲透於法律與行政程序,完整符合反種族主義的分析觀點。

選項分析

(A)只要改變個人偏見即可消除歧視

錯誤。

改變個人偏見固然是反歧視工作的一部分,但不能因此認為只要改善個人態度,就能消除所有歧視。制度性歧視可能存在於:

  • 不利於特定族群的法律規定;
  • 不透明或不平等的行政程序;
  • 教育、就業、住宅及福利資源的分配方式;
  • 組織內部的招聘、升遷及服務標準。

即使個人沒有明顯歧視意圖,制度設計仍可能產生對特定族群不利的結果。因此,該選項將複雜的制度問題過度簡化為個人偏見問題。

(B)種族歧視是制度性的,滲透在法律與行政程序中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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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有關福利多元主義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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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或「福利混合經濟」(mixed economy of welfare)的基本內涵。其主張福利責任與服務輸送,不應由政府單獨承擔,而是由下列四個部門共同構成:

  1. 政府部門:透過稅收、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公共服務提供福利,並負有規劃、監督與最後保障責任。
  2. 商業部門:依市場價格、供需及營利邏輯提供福利商品或服務。
  3. 非營利部門:由志願組織、慈善團體、基金會等提供服務,雖可收費或創造盈餘,但盈餘原則上應回饋組織宗旨,不得分配作私人利益。
  4. 非正式部門:以家庭、親友、鄰居及社區互助關係為基礎,形成非正式的照顧與服務網絡。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核對四部門定位」的方法。判斷重點不在於政府是否應減少部分直接服務,而在於選項是否將福利多元主義誤解為「政府退出福利領域」。

福利多元主義的核心是「責任多元化」與「服務來源多元化」,並不等於政府福利責任的極小化。政府即使引進民間及市場力量,仍須負責社會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弱勢保障及服務監督。因此,將政府角色表述為「應極小化福利服務的提供」,屬於過度縮減政府責任的說法。

選項分析

(A) 政府部門應極小化福利服務的提供

錯誤。

福利多元主義確實強調政府不必包辦所有福利服務,也鼓勵商業部門、非營利部門及非正式部門共同參與。然而,這並不表示政府應「極小化」福利服務的提供,更不表示政府可以退出福利責任。

政府仍應扮演下列角色:

  • 制定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 透過公共財政維持福利服務;
  •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與社會權;
  • 協助無法透過市場或家庭獲得服務的弱勢者;
  • 對民間服務進行規範、補助與品質監督;
  • 承擔最後救助者及最後保障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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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有關人群關係學派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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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理思想中的「人群關係學派」,以及其與 McGregor 的 X、Y 理論、Ouchi 的 Z 理論之關聯。

人群關係學派源自霍桑研究,強調:

  • 工作效率不只受薪資、工作環境等物質因素影響。
  • 群體互動、人際關係、歸屬感、非正式組織及員工情緒,均會影響工作表現。
  • 其核心命題是「員工感到滿意、快樂,工作效率才會提高」,而非「工作有效率,所以員工便會快樂」。

解題方法

本題採「理論配對與因果方向」判斷:

  1. X 理論、Y 理論:判斷其對人性的基本假設。
  2. Z 理論:判斷其是否強調長期雇用、信任、共識及團隊關係。
  3. 人群關係學派:判斷「員工快樂」與「工作效率」之間的因果方向。

其中第三點是本題關鍵。人群關係學派認為,良好的人際關係與員工滿意感,有助於提升工作效率;選項 D 將因果關係倒置,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X 理論假設人性本惡

正確。

McGregor 的 X 理論對人性抱持較為消極的看法,主要假設包括:

  • 人天性厭惡工作,若情況允許,會設法逃避工作。
  • 多數人缺乏主動性,傾向接受指揮。
  • 為使員工完成組織目標,管理者必須採取監督、控制、命令,甚至懲罰等方式。
  • 人通常缺乏企圖心,重視安全甚於承擔責任。

因此,X 理論常被概括為「人性本惡」或「人性偏向消極」。嚴格而言,X 理論並非哲學上主張人絕對邪惡,而是認為人在工作情境中具有逃避工作、缺乏自我要求的傾向;作為考試用語,選項 A 的敘述可視為正確。

(B) Y 理論假設人性本善

正確。

Y 理論對人性採取較為積極的觀點,主要假設包括:

  • 工作可以是自然的活動,與休息或遊戲相似。
  • 人在適當條件下能夠自我指導與自我控制。
  • 人願意學習、接受責任,甚至主動尋求責任。
  • 人具有想像力、創造力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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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有關社會福利政策中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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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政策中的「網絡治理」(network governance)。

網絡治理是指政府、非營利組織、私部門、社區組織及服務使用者等多元行動者,在資源相互依賴的情況下,透過協調、協商、信任與合作,共同處理公共問題、提供公共服務的治理模式。

其主要特徵包括:

  • 參與者具有多元性,並非只有政府單一部門。
  • 參與者彼此具有資源依賴關係。
  • 互動關係偏向水平協調,而非單向命令。
  • 透過協商形成共同接受的規範、程序與合作方式。
  • 公共服務由跨組織、跨部門共同提供。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於治理理論的概念辨識。

解題方法

判斷網絡治理可掌握兩個核心問題:

  1. 參與者是否為多元且跨組織的行動者?
  2. 互動方式是否以協商、合作與共同規則為主?

只要選項出現「組織內部」、「單一部門」、「內部權責」等字眼,通常是在描述傳統組織管理或科層治理,而非網絡治理。相反地,若強調多元參與者之間的互動、協商與共同規則,即符合網絡治理的精神。

選項分析

(A)是種組織內領導統御的管理形式

錯誤。

「組織內領導統御」著重單一組織內部的上下層級、命令控制、領導方式及管理關係,屬於組織管理或科層管理的範疇。

網絡治理則跨越不同組織與部門,參與者之間通常不存在單一最高指揮者,主要依靠協調、信任、協商及合作維持運作。因此,本選項將網絡治理誤認為組織內部的領導管理形式。

(B)目標在組織內部權責分配與再造

錯誤。

組織內部的權責分配、職務調整與組織再造,主要屬於組織設計、行政管理或組織變革的議題,焦點是如何改善單一組織的內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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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韋伯(M. Weber)對科層(bureaucracy)管理運作方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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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韋伯(M. Weber)的「理想型科層制」(bureaucracy)及其管理運作原則。科層制建立在法理型權威(legal-rational authority)之上,主要特徵包括:

  1. 組織具有明確的層級節制與上下隸屬關係。
  2. 職務權限、成員責任及行動程序,均由正式規章加以規定。
  3. 職務分工明確,依專業能力任用人員。
  4. 組織運作強調正式性、非人格性及文書紀錄。
  5. 升遷與報酬主要依職務資格、專業能力、工作表現及職位等級決定,而非單純依年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

  • 科層制的權力具有「由上而下」的層級關係。
  • 組織成員必須依正式法規與職務規範行事。
  • 科層制重視專業資格、職務表現與正式指揮鏈,不是單純依年資,也不是自由跳過指揮系統。

因此,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特徵即可。

選項分析

(A) 科層體制的職權隨層級降低而遞增

錯誤。

科層制具有明確的上下層級關係,職權通常隨組織層級提高而增加,位階較高者對位階較低者具有指揮、監督與決策權。

本選項將關係倒置。正確說法應為:「科層體制的職權通常隨層級提高而遞增。」

(B) 具有明確的法規制度,規定組織成員的權責範圍與行動準則

正確。

韋伯認為,科層制以正式規章作為組織運作基礎,透過明確的法規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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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契約委外(contracting-out)的挑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契約委外(contracting-out)是指公部門保有政策規劃、經費提供與監督責任,透過契約方式將社會服務的提供工作交由民間組織執行,常見承接者包括社會福利型非營利組織。

契約委外的主要政策期待包括:

  • 引進民間組織的專業與彈性。
  • 提高服務效率與回應性。
  • 透過多元組織參與,形成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競爭。
  • 減輕公部門直接提供服務的負擔。

但在實務上,也可能面臨民間組織數量不足、專業人力不足,以及公部門契約管理能力不足等問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社會政策概念為準,重點不在特定法條,而在判斷各選項究竟屬於契約委外的「政策效果」或「執行挑戰」。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是契約委外的挑戰」,因此應先列出契約委外常見的困難,再找出不屬於困難、反而是委外所期待的正面效果者。

判斷標準如下:

  • 若選項表示「民間參與不足」「人力不足」「公部門能力不足」,通常屬於委外挑戰。
  • 若選項表示「形成競爭」「增加效率」「提升彈性」,通常屬於契約委外所追求的政策效果。

依此判斷,形成實質競爭效果並非本題所稱的挑戰。

選項分析

(A) 社福型非營利組織容易形成實質的競爭效果

錯誤。本選項不是契約委外的挑戰,而是契約委外可能追求的正面效果。

契約委外的一項政策理念,是透過公部門與多元民間組織之間的競爭,促使服務提供者改善服務品質、提高效率,並增加服務內容的多樣性。當社福型非營利組織能夠參與競標、承接方案,且不同組織之間形成實質競爭,即有助於提升委外制度的運作成效。

因此,「容易形成實質的競爭效果」本身是契約委外的優點或政策期待,不是執行上的挑戰。

(B) 缺乏足夠的非營利組織參與或不願意承接社會服務方案

正確。這是契約委外的重要挑戰。

契約委外必須以具有承接能力與承接意願的民間組織為前提。如果某一地區的非營利組織數量不足、規模太小、財務能力有限,或因補助不足、行政負擔過重、契約風險過高而不願承接方案,就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甚至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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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下列哪一種福利給付形式比較可以同時兼顧社會控制的目的及消費者選擇的自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給付的形式,以及不同給付形式在「社會控制」與「消費者選擇自由」之間的取捨。

  • 現金給付:受給者可自由支配,消費者選擇自由最高,但政府較難控制福利資源的實際用途。
  • 實物給付:直接提供物品或服務,政府能控制資源用途,但受給者的選擇自由較低。
  • 限制用途的票券給付:例如食物券,限定只能購買特定類別商品,在維持一定消費管制的同時,仍保留受給者在該類商品內的選擇空間。

本題所稱「社會控制」,是指政府或福利制度透過給付條件、使用範圍或消費限制,引導受給者將福利資源用於政策所認定的正當用途。所稱「消費者選擇的自由」,則是指受給者可以依自身需求,在一定範圍內選擇商品或服務。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比較各選項能否「同時」達成兩項目的:

  1. 具有一定的使用限制,能達到社會控制;
  2. 又沒有完全剝奪受給者的消費選擇。

食物券通常限定使用於購買食物,因此政府可以確保福利資源用於基本生活與營養需求,具有社會控制功能。但受給者仍可在符合規定的食品種類、品牌、數量或商店中自行選擇,並非只能接受政府指定的單一物品。

因此,食物券在兩項目標之間具有折衷效果:

食物券=用途限制+類別內的消費選擇\text{食物券}=\text{用途限制}+\text{類別內的消費選擇}

【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現金給付:錯誤

現金給付的優點是彈性高,受給者可以依家庭實際需求,自由決定購買食物、衣物、房租或其他生活用品,消費者選擇自由最大。

但正因為現金用途不受限制,政府難以確保受給者將給付用於政策所設定的特定目的,例如兒童營養、基本生活或醫療支出。因此,現金給付雖然最能保障選擇自由,卻不利於社會控制,無法同時兼顧題目所要求的兩項目的。

(B)個案晤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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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關於年金的財源籌措與給付制度的原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組容易混淆的年金概念:

  1. 財源籌措方式:年金的錢從何時、以何種方式準備,例如:
  • 隨收隨付制
  • 部分基金提存準備制
  • 完全基金提存準備制
  1. 給付制度:未來給付金額如何決定,例如:
  •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
  •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

兩者屬於不同的制度面向,但在實務上常有典型搭配:

  • 確定給付制:先承諾退休後的給付公式,財務風險主要由制度或雇主承擔。
  • 確定提撥制:先確定提撥金額,退休時可領金額取決於累積提撥額、投資報酬率及年金化結果,風險主要由個人承擔。
  • 完全基金提存準備制:在工作期間預先累積足以支應未來給付的基金,通常與個人帳戶式的確定提撥制相互搭配。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切入點是分辨:

  • 選項是否正確描述確定提撥制;
  • 選項是否將「完全基金提存準備制」與「確定給付制」作了不當搭配;
  •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究竟屬於何種給付制度。

其中,判斷 B 選項時,依命題慣例採制度的典型搭配判斷:完全基金提存準備制通常是逐年累積個人退休資金,較典型地搭配確定提撥制,而非確定給付制。因此 B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確定提撥制是先確定:

  • 提撥比率;
  • 提撥金額;
  • 提撥方式;
  • 資金投資及累積方式。

但退休時實際可以領取多少,必須視下列因素而定:

  • 累積提撥總額;
  • 投資報酬率;
  • 投資期間;
  • 行政管理費用;
  • 退休時的年金化條件;
  • 預期餘命及利率等。

其基本概念可表示為:

退休給付金額≈累積提撥本金+投資收益−相關費用退休給付金額 \approx 累積提撥本金 + 投資收益 - 相關費用

因此,確定提撥制只能事先確定投入多少,不能事先保證最後一定領取多少給付。此敘述正確。

(B) 錯誤

完全基金提存準備制,是在被保險人或勞工工作期間,預先提存並累積足以支應未來退休給付的基金。

此制度的典型特徵是:

  • 個人或雇主定期提撥;
  • 提撥金額進入基金或個人帳戶;
  • 基金透過投資累積;
  • 最後給付通常取決於實際累積資產及投資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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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有關社會保險保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保險保費的財源性質,以及保費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功能。解題重點包括:

  1. 社會保險保費與一般租稅收入的區別。
  2. 雇主與勞工分擔保費的制度意義。
  3. 指定稅費作為社會保險補充財源的功能。
  4. 社會保險基金與政府一般稅收、一般預算的區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社會政策概念為準。

社會保險的主要財源通常包括:

  • 被保險人負擔的保費;
  • 雇主負擔的保費;
  • 政府補助或撥補;
  • 特定稅費或指定財源;
  • 基金運用收益及其他收入。

其中,「保費收入」本質上是基於社會保險關係所收取的保險費,不等同於政府的一般租稅收入。

解題方法

本題採「財源性質分類法」:

  1. 先判斷選項所描述的是保費、租稅或指定財源。
  2. 再確認該收入是否屬於政府一般稅收。
  3. 最後檢查雇主及勞工負擔保費所代表的社會政策意義。

判斷關鍵在於:

保費收入≠一般租稅收入\text{保費收入} \neq \text{一般租稅收入}

社會保險保費具有「專款專用」及「保險給付對應」的特性,通常納入各該社會保險基金或特別會計管理;一般稅收則是政府依租稅法規取得,原則上納入政府整體財政體系,用於支應各項公共支出。

因此,若選項將社會保險保費收入直接等同於政府稅收收入及一般政府支出,即屬概念混淆。

選項分析

(A) 社會保險之保費收入,納入政府稅收收入及支出

錯誤。

社會保險保費是依社會保險法規,由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等依一定比例共同負擔的保險費,性質上不是一般租稅收入。

社會保險保費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 以特定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為繳納對象;
  • 依投保薪資、所得或其他計費基準計算;
  • 用於支應特定社會保險給付;
  • 通常由特定社會保險基金或特別會計管理。

因此,保費收入並非直接併入政府一般稅收收入,也不是由政府一般支出項目自由運用。政府對社會保險所負擔的款項,應與被保險人及雇主繳納的保費區分。

本選項將「社會保險基金的保費收入」與「政府一般稅收收入及一般支出」混為一談,故為錯誤選項。

補充而言,社會保險制度確實具有公共性,保險基金也可能由政府機關管理,且政府可能編列預算予以補助;但是,「由政府管理」不代表「保費即為一般稅收」。

(B) 各國制度常會藉由一些指定稅費(如菸酒捐),做為社會保險財源的補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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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福利供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供給方式」的分類,重點在於判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財源、資格條件及給付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係依據《社會救助法》及相關發給規定辦理,具有下列特徵:

  1. 以政府編列之公共預算支應。
  2. 申請人須經所得、財產及家庭支持能力等資產調查。
  3. 不以被保險人過去繳納保險費為給付前提。
  4. 目的在於維持經濟弱勢老人的基本生活。

因此,其性質屬於「預算型社會救助」。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可依序檢查三點:

  1. 是否以政府預算為主要財源?
  2. 是否須經資產調查,以確認申請人具有經濟弱勢身分?
  3. 是否與個人過去繳費或保險事故發生相連結?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出,並以中低收入老人之經濟狀況作為給付資格;其給付不以個人曾繳納保險費為要件。因此,符合「預算型」及「社會救助」兩項特徵,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募款型社會救濟:錯誤

募款型社會救濟主要以個人、民間團體、慈善組織或社會捐款作為財源,具有自願捐助及民間慈善的性質。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則是由政府依法律及預算制度編列經費辦理,並非以募款或私人捐贈作為主要財源,因此不是募款型社會救濟。

(B) 預算型社會救助:正確

預算型社會救助係指由政府透過一般公共預算提供救助,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 不以被救助者繳費為前提。
  • 依所得、財產及生活狀況進行資產調查。
  • 針對無力維持基本生活或具有特定經濟需要者提供現金或實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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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出養媒合」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父母或監護人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原則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收養人。

法律同時列有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1.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2. 親屬間符合一定親等及輩分關係之收養。

因此,解題重點在於判斷各選項是屬於「法定免委託媒合的例外」,還是仍屬於「原則上應委託媒合」的情形。

解題方法

採「原則—例外」方式判斷:

  • 若屬法律明文列出的親屬或配偶間收養例外,父母或監護人不必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
  • 若不屬於法定例外,即使出養人已自行找到有意願的收養人,仍應依規定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

本題 D 選項所稱的收養人是「非親屬」,且僅表示出養人自行找到有意願者,並未符合配偶收養或親屬收養的法定例外,因此仍須委託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收養人。

選項分析

(A)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正確描述法定例外情形。

例如,丈夫收養妻子原有的子女,或妻子收養丈夫原有的子女,因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少年之間具有家庭及配偶關係,法律上不要求依一般出養媒合程序代覓收養人。

因此,A 屬於免委託媒合的例外,不是本題所問的「應委託」情形。

(B)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正確描述親屬收養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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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每幾年應就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之「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週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因此,法定調查週期為 4 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列出法條所規範的調查內容,包括:

  • 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 社會參與
  • 生活現況
  • 需求現況

這些關鍵文字正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條文內容。看到上述完整關鍵語句,即可直接聯想到調查週期「每四年」及調查結果須「公布」。

選項分析

  • (A) 2 年:錯誤。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並未規定每 2 年辦理一次此項整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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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Howard M. Leichter 指出影響政策制定因素有所謂情境因素,下列敘述何者不是情境因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Howard M. Leichter 對「影響政策制定因素」的分類。Leichter 將政策制定所受影響,大致區分為:

  • 情境因素(situational factors):政策制定過程中突然出現、具有特殊性、暫時性或偶發性的事件,會促使政府迅速回應。
  • 結構因素(structural factors):政治制度、行政體制、權力配置等較穩定且持續存在的制度條件。
  • 文化或環境因素:社會價值、意識形態、經濟條件及人口結構等長期背景。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各選項是「特殊、偶發的事件」,還是「長期存在的制度安排」。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1. 若屬於突發、偶發、特殊或暫時性的事件,歸入情境因素。
  2. 若屬於國家長期運作的制度、組織或權力結構,歸入結構因素。
  3. 題目問「不是情境因素」,因此找出制度性、持續性的因素即可。

選項分析

(A) 偶發事件

偶發事件具有突發性與非持續性,可能使政府立即調整政策方向,例如重大災害、經濟危機或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此類事件正是典型的情境因素。

因此,(A) 為情境因素,選項敘述正確。

(B) 非永久或特殊情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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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重點在於辨識:

  1. 適用對象: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2. 員工總人數門檻:達 67 人以上。
  3. 進用比例: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1%1\%。
  4. 最低人數:即使依比例計算未達 1 人,也不得少於 1 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機構類型: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這類機構的員工總人數達 67 人以上時,即負有定額進用義務。

法定要求為:

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員工總人數×1%\text{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 \geq \text{員工總人數} \times 1\%

且:

進用人數不得少於 1 人\text{進用人數不得少於 1 人}

因此,本題不是要求考生以 1%1\% 反推門檻,而是直接記憶不同類型機構所適用的法定人數門檻。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的門檻就是 67 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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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家庭暴力之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的用詞定義,重點包括:

  1. 家庭暴力之定義。
  2. 家庭暴力罪之成立要件。
  3. 目睹家庭暴力之範圍。
  4. 騷擾之法律定義。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罪」:

  •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的特定侵害行為,包含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 家庭暴力罪:不是只要有家庭暴力行為就當然成立,而是必須因該行為依其他法律成立犯罪,且行為人須基於故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最有效的方式是逐一比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各款定義,特別注意選項是否增刪法條中的法律要件。

判斷關鍵在於:

家庭暴力罪=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依其他法律成立犯罪\text{家庭暴力罪}=\text{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text{依其他法律成立犯罪}

法條使用的是「故意」,並未包含「過失」。因此,選項若將「故意」擴張為「故意或過失」,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正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選項完整涵蓋:

  • 身體上;
  • 精神上;
  • 經濟上;
  •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因此,A 選項符合家庭暴力的法定定義。

(B)錯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選項將法條中的「故意」改為「故意或過失」,擴大了家庭暴力罪的主觀要件。

正確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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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保護令的聲請法院管轄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聲請法院管轄」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保護令得向下列任一地方法院聲請:

  1. 被害人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
  2. 相對人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
  3. 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法條列舉的是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家庭暴力發生地,並未將「被害人工作所在地」列為獨立的管轄連結因素。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列舉比對法」:

先整理《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三種管轄地,再逐一比對選項。凡屬法條明文列出的地點,即屬保護令聲請法院管轄地;未列入法條的地點,即非本題所問的管轄地。

法定管轄地為:

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text{被害人住居所地} \quad+\quad \text{相對人住居所地} \quad+\quad \text{家庭暴力發生地}

「被害人工作所在地」不在上述範圍內,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被害人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

正確。被害人住居所地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的保護令聲請管轄地,被害人可以向該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

(B) 相對人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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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政府應予人民何種救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救助法》中各類救助的適用要件,重點在於辨識「因天然災害或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並影響生活」所對應的救助類型。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社會救助法》規定,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政府應予以「災害救助」。

本題事實包含三項關鍵要件:

  1. 發生水、火、風、雹、旱、地震或其他災害。
  2. 災害造成重大損害。
  3. 已影響人民生活。

符合上述要件時,即適用災害救助。

解題方法

本題採「事實關鍵字對應法定救助類型」的方式判斷。

題幹明確指出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且損害重大、影響生活。這些文字正是《社會救助法》對「災害救助」的規範描述,因此不必再依受助人的一般經濟狀況、疾病情形或突發事故原因判斷。

快速對應如下:

  • 基於一般生活困難:生活扶助。
  • 基於突遭急難事故:急難救助。
  • 基於傷病、就醫或醫療費用負擔:醫療補助。
  • 基於重大災害造成生活受影響:災害救助。

本題屬於第四種情形,故選擇災害救助。

選項分析

(A) 生活扶助:錯誤

生活扶助主要是針對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低於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者,提供基本生活上的扶助。

其判斷核心是受助人的一般經濟條件與生活維持能力,而不是是否因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遭受重大損害。

本題的法定原因是災害事故,並且題幹已明確符合災害救助要件,因此不是生活扶助。

(B) 急難救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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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社會救助法關於「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之工作收入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中,「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之工作收入如何認定。

基本原則是:有工作能力但目前沒有工作者,不能一概以零收入計算,而應推定其具有一定工作收入,通常按基本工資計算。法規另針對特定身分或情形設有減計或免計規定。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逐一核對下列三種規則:

  1. 一般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原則上按基本工資計算。
  2. 16歲以上未滿20歲者:按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計算。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失業者:失業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
  4. 身心障礙者:依命題當年規定,並非按基本工資百分之五十計算。

因此,前三項符合規定,D項將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收入比例寫成百分之五十,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原則上依基本工資核算

正確。

對於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法規採取推定工作收入的方式,原則上以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準。其目的在於避免有工作能力者僅因目前未就業,即被認定完全沒有收入,進而影響家庭總收入及社會救助資格審查。

因此,A項所稱「原則上依基本工資核算」符合基本規則。

(B)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正確。

若當事人已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失業,表示其未就業並非單純消極不工作,而是具有失業事實,且通常已進入求職或就業媒合程序。

因此,在經認定的失業期間,得不計算推定工作收入。B項正確掌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及「失業期間」兩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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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社會工作師若違反倫理守則或有業務上重大、重複發生之過失行為,將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其懲戒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關於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事由」及「懲戒方式」的規定,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1. 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2. 違反法定義務。
  3. 執行業務違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4. 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至於懲戒方式,依同法第17條之2,包括:

  1. 警告。
  2. 命接受一定時數的繼續教育或進修。
  3.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4. 廢止執業執照。
  5. 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本題選項中,只有「公開姓名及執業機構名稱」不屬於上述懲戒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是直接對照《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2的「懲戒方式」法定清單。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題幹所述行為確實屬於移付懲戒事由。
  2. 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列在法定懲戒方式中。
  3. 選項若屬於其他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效果,但未列入懲戒方式,即為本題所問的「不包括」項目。

選項分析

(A)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正確,屬於《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2第3款所列的懲戒方式。

此種處分係限制社會工作師繼續執行業務的範圍,或在一定期間內禁止其執業,目的在於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社會工作專業品質。

(B) 廢止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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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定,社會福利應本於哪三種原則,並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國民福祉為目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基本法》對社會福利基本原則及政策目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社會福利應本於下列三項原則:

  1. 社會包容
  2. 城鄉均衡
  3. 永續發展

並兼顧家庭責任與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國民福祉為目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關鍵字辨識題,解題重點是直接比對選項是否完整呈現《社會福利基本法》所列三項原則。

法條關鍵組合為:

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

選項中只有(B)完整包含這三個法定原則,因此答案為(B)。

選項分析

(A)社會排除、社會資本及社會包容

錯誤。

「社會排除」是社會福利政策欲預防或減緩的社會問題現象,與《社會福利基本法》所強調的「社會包容」方向相反;「社會資本」雖是社會政策與社區發展的重要概念,但並非本題法定三項基本原則。因此本選項不符合法條文字。

(B)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

正確。

本選項完整列出《社會福利基本法》所規定的三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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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社會工作者下班後在住家附近便利商店購物時,偶然聽到隔壁桌兩名成年男子討論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剝削行為,並提及具體的被害者姓名。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有關社會工作者通報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的「強制通報」與「一般通報」區分,關鍵不在於通報者是否具有社會工作者身分,而在於其是否「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悉相關情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

  1. 社會工作人員等特定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2. 同類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犯罪嫌疑人,應即通報相關警察或司法機關,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3. 任何人知有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均得通報適當機關,但不當然負有強制通報義務。
  4. 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本題社會工作者是在下班後、住家附近便利商店私人購物時偶然聽聞,並非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悉。因此,不能僅因其職業身分,就直接適用特定人員的強制通報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先判斷身分,再判斷知悉情境,最後判斷法律效果」的方式:

是否為社會工作者→是否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悉→強制通報或得通報\text{是否為社會工作者} \rightarrow \text{是否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悉} \rightarrow \text{強制通報或得通報}

本題雖然具備第一個要件,但欠缺第二個要件:

  • 身分:是社會工作者。
  • 情境:下班後私人購物,偶然聽聞。
  • 結論:不是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悉。

因此,法律效果是「具有通報權利,但不因社會工作者身分而負本條所定的強制通報義務」。

若其選擇通報,仍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規定,向適當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司法機關通報;並應注意被害人姓名等身分資料的保密。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錯在忽略「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的限制。

社會工作者雖然屬於法定列舉的專業人員,但強制通報義務並不是一看到犯罪資訊就當然發生,而是必須在執行職務或業務過程中知悉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

本題情境是下班後在便利商店私人購物,並非處理個案、提供社會工作服務或執行相關業務。因此,不能直接認定負有第 7 條所稱的強制通報義務。

此外,本選項把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分別通報不同機關的規定,直接套用到本題,也因此失去前提。24 小時期限適用於法定強制通報情形,不能反過來證明本題當然具有強制通報義務。

(B) 正確

本選項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的規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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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身分辨識資料採集、資料保密及跨國資料提供」規範,重點包括:

  1. 加害人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 DNA 的義務。
  2. 前述相片、指紋、DNA 及基本資料原則上應予保密。
  3. 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法律或國際協定提供加害人個人資料。
  4. DNA 採樣方式的訂定機關,並非法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義務、資料保密、跨國例外、主管機關」四個關鍵點逐項比對:

  • 看加害人是否負有不得拒絕的配合義務。
  • 看資料是否有保密原則。
  • 看跨國資料提供是否具有法律或國際協定依據。
  • 看 DNA 採樣辦法究竟由哪一機關訂定。

前三項均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第四項將訂定機關誤寫為法院,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 DNA,且不得拒絕。

這些資料具有確認身分、協助偵查、比對犯罪現場資料及防止再犯等功能,因此法律明定加害人負有配合義務,不能以拒絕配合的方式阻止採集。

因此,A 的敘述正確。

(B) 正確

加害人的相片、指紋、DNA 與基本資料,依法應予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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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精神衛生法中規定的強制社區治療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精神衛生法》所規定的「強制社區治療」內容,以及法定治療項目與一般社區支持服務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強制社區治療主要包含:

  • 藥物治療
  • 心理治療
  • 復健治療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治療或相關措施

其中,法定治療項目具有明確的醫療或復健治療性質;「網絡介入」雖可作為精神疾病個案服務的重要工作方法,卻不是《精神衛生法》明文列舉的強制社區治療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項目逐一比對法」:

  1.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並非」。
  2. 將各選項與《精神衛生法》所列強制社區治療內容比對。
  3. 屬於法定治療類型者排除;未被列為法定項目者即為答案。

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復健治療,均屬精神醫療與社區復健的正式治療方式;「網絡介入」則是連結家庭、醫療、社會福利、社區資源的工作策略,不是法律明定的治療項目。

選項分析

(A) 藥物治療

正確列為強制社區治療項目。

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區接受治療時,醫師得依病情安排藥物治療,以控制症狀、降低復發及危險行為的可能性。藥物治療具有明確的醫療處置性質,因此屬於強制社區治療的法定內容。

(B) 心理治療

正確列為強制社區治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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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7 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受僱者妊娠期間「產檢假」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7 日,且產檢假期間之薪資應照給。

因此,產檢假並非無薪假,也不是依比例減發薪資,而是按受僱者原有薪資全額給付。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適用題,解題步驟如下:

  1. 確認假別:題目所稱為「產檢假」,不是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普通病假。
  2. 確認法定日數:妊娠期間產檢假為 7 日。
  3. 確認薪資效果: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
  4. 將「照給」對應至選項,即為全薪發給。

「薪資照給」的意思,是受僱者請產檢假時,雇主仍應按照原薪資標準給付,不得因請假而扣減為六成、八成或不予給付。

選項分析

(A) 受僱者產檢假期間的薪資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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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有關志願服務法規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志願服務法》的四項基本規範:

  1. 志願服務計畫的適用範圍。
  2. 志工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的損害賠償責任。
  3. 志願服務榮譽卡的優惠範圍。
  4. 涉及專門技術或執業證照之志願服務,其執行資格限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判斷題,應逐一比對選項與《志願服務法》的規範內容,特別注意「責任歸屬」、「適用範圍」及「資格限制」等關鍵字。

其中,D選項完整符合志願服務工作涉及專門執業證照時的法律要求,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執行志願服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造成損害時,原則上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一概由志工自行承擔。

若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運用單位於對外負賠償責任後,得依法向志工求償。因此,本選項稱「損害賠償責任仍由志工承擔」,與法律規範不符。

(B) 錯誤

《志願服務法》所稱志願服務計畫,係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業務需要所訂定的志願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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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甲 53 歲,配偶過世前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兩人結婚 3 年。甲目前有工作能力,無需扶養子女。依據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甲何時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給付」中,遺屬為配偶時的請領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配偶請領遺屬年金給付,須符合:

  • 年滿 55 歲;
  • 與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本題甲與配偶結婚 3 年,已符合婚姻存續期間的要求;但甲目前 53 歲,尚未達到 55 歲的年齡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依「身分 → 年齡 → 婚姻期間」的順序判斷:

  1. 甲的身分是被保險人的配偶,屬於遺屬年金的可能請領人。
  2. 配偶須年滿 55 歲。
  3. 甲與配偶結婚 3 年,已超過 1 年的婚姻存續期間要求。
  4. 甲目前 53 歲,因此須再等至年滿 55 歲時,始符合配偶請領遺屬年金的年齡條件。

題目所述「目前有工作能力」及「無需扶養子女」,並不改變配偶年滿 55 歲的基本判斷。題目也未設定其他可適用的特殊遺屬資格,因此直接依配偶的年齡與婚姻期間判斷即可。

選項分析

(A) 年滿 50 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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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長照服務類型及其服務項目的分類。長照服務依提供方式,可區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等類型;解題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服務類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主要是讓受照顧者入住機構,接受住宿、生活照顧及相關支持性服務;「住家設施調整改善」則是針對個案原有住宅環境所提供的服務,性質上屬於居家式長照服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服務場所」與「服務目的」兩步驟:

  1. 先看服務是在長照機構內提供,還是到個案住家提供。
  2. 再判斷該服務是否屬於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所列的住宿、照顧、社會參與或家屬支持服務。

其中,「住家設施調整改善服務」的對象是個案居住的住宅,例如改善無障礙環境、增設扶手或調整浴廁設備,並非機構住宿服務內容,因此可直接判定為非屬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

選項分析

(A) 社會參與服務

屬於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項目。機構除提供基本生活照顧外,也應透過活動安排、團體互動及休閒活動,促進住民的人際互動與社會參與。因此本選項屬於機構住宿式服務,非正確答案。

(B) 必要之住家設施調整改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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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規定,開戶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時,該主管機關應自申請日起多久內派員輔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8條,重點在於「開戶人申請退出帳戶後,主管機關應進行輔導的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時,主管機關應自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

此一規定的政策目的,是在正式退出前提供開戶人充分的說明與輔導,使其了解退出後的財產效果,避免任意放棄政府所提供的相對提撥利益。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的期間文字:

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

因此,期間為「1年」,換算為選項即為:

1年=12個月1\text{年}=12\text{個月}

故應選擇「1年」。

此外,法條規定的是「一年內派員輔導」,不是申請後立即完成,也不是輔導三個月或六個月即當然結束。期滿後,開戶人若仍決定退出,才涉及帳戶結清及款項返還問題。

選項分析

(A) 1個月:錯誤。 「1個月」並非第18條規定的退出輔導期間。部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規定可能出現「一個月」的期間,例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開戶等事項,但與退出後的輔導期間不同,容易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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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甲員工遭主管利用職權暗示為權勢性騷擾,但直到一年後才理解事件屬性。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甲員工最遲應於何時提出申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騷擾防治法》對「權勢性騷擾」申訴期間的特別規定。

權勢性騷擾係指加害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實施性騷擾,使被害人因雙方權力不對等而較難即時辨識、拒絕或申訴。因此,法律設有較一般性騷擾更長的申訴期間:

  1. 自被害人知悉事件發生起,應於 3 年內提出申訴。
  2. 無論何時知悉,仍不得逾越事件發生日起 7 年的最長期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甲員工遭主管利用職權暗示,屬於「權勢性騷擾」。判斷申訴期限時,必須同時檢查兩個時間點:

申訴期限=知悉事件後3年內且事件發生未逾7年\text{申訴期限} = \text{知悉事件後3年內} \quad\text{且}\quad \text{事件發生未逾7年}

題目特別說明甲直到事件發生一年後,才理解該事件的性質。這表示「知悉」的起算點,應以甲理解並知悉該事件屬於性騷擾之時為準,而非單純以事件發生當日計算。

因此,甲最遲應於「知悉事件後3年內」提出申訴,同時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後7年,符合選項(C)。

選項分析

(A)於知悉事件後1年內,且事件發生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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