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社會工作師高等考試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第一次)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社會安全體系是由社會保險、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所組合而成。請說明這三種制度的特性與功能區別為何?並申論三者之間應如何分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我國福利國家建構中「社會安全體系(Social Security System)」三大核心支柱的理論基礎、法制架構及政策實務之掌握。
- 法制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國家應予以保障及扶助)。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扶助)。
- 各支柱之基礎母法:社會保險(如《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社會津貼(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法》)。 (註:現行法規中,部分少子化育兒津貼與租金補貼等行政方案雖於後續年度有所調整擴大,但整體社會安全法制骨幹仍以 107 年體系為準)。
- 核心理論:
- 貝佛里奇(William Beveridge)社會安全體系概念。
- 普遍主義(Universalism)與選擇主義(Selectivism)之光譜對比。
- 資產調查(Means-test)機制與污名化(Stigma)效應。
- 所得重分配機制:垂直重分配(高所得至低所得)與水平重分配(健康至疾病、無依親屬至撫養人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分析與制度論述」型申論題,宜採「總—分—合」的答題架構:
- 前言:破題界定社會安全之核心目標(保障國民生存權、免於匱乏),點出三大支柱共同構築多層次防護網。
- 主體一(特性與功能區別):採「橫向向度對比」。建議先分別精要界定三大制度之本質,再輔以「多維度綜合比較表」,從適用資格、財源籌措、資產調查、權利性質/污名感、重分配效果等層面進行清晰剖析。
- 主體二(三者之分工架構):採「層級防護體系」切入,定位三者在防護網中扮演的防線位階(第一道常態防禦線、特定需求補充線、最後安全底線),並論述制度銜接時應遵循的互補與防弊原則。
- 結語:綜述三大支柱協同運作的發展方向(如從消極現金救濟轉向積極就業自立促進),展現宏觀政策視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應將子題拆解為兩大論述板塊:
- 子題一:三大制度的特性與功能區別
- 社會保險:著重於「風險分擔」、「強制投保」與「受僱/公民繳費對稱性」,發揮平滑生命週期消費與預防貧窮之功能。
- 社會津貼:著重於「人口範疇(Demogrant)」或「特定貢獻/補償身分」,由稅收全額支應,發揮補充特定身分特殊生活支出與所得支持之功能。
- 社會救助:著重於「殘餘補救性」、「嚴格資產調查」與「無繳費門檻」,發揮維持最後法定最低生活水準之底線功能。
- 子題二:三者之間的分工策略
- 須論述保險為主體、津貼為填補、救助為底線之「層次分工」;同時申論如何避免「福利重疊」(排擠效益)與「保障缺口」(遺漏邊緣族群),達成制度無縫接軌。
解題技巧
- 善用矩陣圖表:閱卷委員批改申論題時,文字堆疊不易凸顯層次,於「區別」部分繪製結構嚴謹的比較表,能立即展現高度的系統化歸納能力。
- 精準使用專業術語:如「資產調查(Means-test)」、「所得平滑化(Income Smoothing)」、「水平/垂直重分配」、「普及性原則」、「最後一道防線」,可大幅提升答題專業度。
- 避開常見陷阱:切忌將「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混淆。社會津貼雖亦由稅收支出,但多基於特定人口範疇(如育兒、敬老、身障補貼),通常免除或僅設寬鬆排富條款;社會救助則必須歷經嚴格家庭人口與動產不動產之資產調查。
【答案】
一、社會保險、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之特性與功能區別
我國憲政體系與社會政策規劃,主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三大制度構築國民生活安全網。三者在制度特性與政策功能上之區別如下:
(一) 制度本質與特性概述
-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
- 特性:具強制性、風險共擔性與權利義務對等性。由國家依法強制特定群體投保,被保險人、雇主與政府按比例分擔保費,屬於「繳費型(Contributory)」制度。
第 二 題25 分
新住民已經是我國重要人口組成之一。請說明政府提供哪些新住民的服務工作?並以此申論我國新住民政策應有的立場。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新住民福利服務體系」與「新住民政策意識形態/理論典範」兩大層次:
- 新住民服務工作之範疇:依據民國 107 年當時之法令架構(主要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行政院「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及「新住民發展基金」之運作),政府跨部會提供涵蓋生活適應、醫療優生保健、就業權益、教育文化、子女教養、人身安全及法制宣導等八大面向之具體服務網絡。(法規時點提醒: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制定公布《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全面提升保障位階與專責機制,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政策架構為基礎。)
- 新住民政策理念與立場:涉及福利意識形態與多元文化理論,包括:
- 同化主義(Assimilationism) vs.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批判早期將新住民視為需要被「改造」、「同化」進入主流社會的邊緣群體,轉向肯定其多元文化價值與主體地位。
- 赤字/病態觀點(Deficit Perspective) vs. 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與賦權(Empowerment):將新住民視為社會資本與國際化資產,非單純之福利被動依賴者。
- 人權模式與公民權(Citizenship)保障:落實實質平等、反歧視與消除結構性不平等(如家庭暴力防制、工作權及設籍前社會安全網銜接)。
解題方法
本題由「實務盤點」與「理念申論」兩個子題構成,作答應採平衡對稱架構:
- 第一部分:政府服務工作之分類歸納
- 避免雜亂條列,建議按「個人與家庭適應」、「就業與經濟安全」、「教育與二代培力」、「醫療與人身安全保障」等邏輯結構進行整合分類,展現對我國社會行政體系的系統性掌握。
- 第二部分:政策立場之哲學與批判論述
- 從「價值轉向(同化 多元文化)」、「視角轉向(赤字問題 優勢賦權)」、「權利位階(恩寵殘補 人權公民權)」與「社會整合(單向適應 雙向結構平權)」四個維度層層遞進,提出具批判力與前瞻性的政策建言。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典試委員評分標準,各題旨評分採分點與論述剖析如下:
- 子題一(服務工作盤點,約佔 50% 分數):
- 高分關鍵:能精確列出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及跨部會(勞動部、教育部、衛福部等)的具體作法(例如:生活適應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技能檢定與就業媒合、設籍前健保補助、二代培力計畫)。
- 常見偏誤:僅泛稱「有辦活動、發補助」,缺乏政策專有名詞與行政體系維度。
- 子題二(政策立場申論,約佔 50% 分數):
- 高分關鍵:具備社會政策批判意識,指出早期政策多帶有「人口素質優生論」與「社會防衛/邊緣補破網」心態,論證我國應確立「多元文化認同」、「人權保障無差別待遇」與「全人/全生命週期賦權」之核心立場。
- 常見偏誤:僅重複第一大題的服務項目,未提升至「意識形態、價值觀與國家發展立場」之論述高度。
解題技巧
- 題型比重切分原則:兩大問配分通常各佔一半(約各 12~13 分),內文篇幅須均勻,切忌詳寫服務項目而草草結束政策立場申論。
- 小標題「論點化」:申論政策立場時,小標題應直接點出對立面與核心主張(例如:寫「由同化同質轉向多元文化共融」,優於單寫「多元文化立場」)。
- 精準使用社會政策專業詞彙:多置入「新住民發展基金」、「優勢觀點」、「社會資本」、「文化公民權」、「賦權(Empowerment)」、「結構性歧視」等關鍵字,能大幅提升專業分數。
【答案】
第 1 題1 分
社會政策強調社會平等的問題,英國學者 Le Grand 提出促進社會平等的分類。若政府以人頭計算對於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的補助,這是屬於下列哪一項的平等?
核心觀念
Le Grand 的社會平等分類,從公共資源如何分配、人民如何承擔成本與使用福利,以及最後得到的結果等面向,分析政策是否促進平等。本題關鍵在於辨認政府採用的分配基準: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按「人頭」計算補助,屬於公共支出的分配方式。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政策環節:它談的是政府如何分配教育經費,並未直接描述民眾繳交多少費用、誰實際使用福利,或政策最後造成何種生活結果。因此,應從「公共支出」的平等切入。
按人頭補助,是將人口數作為公共經費配置的基準,故符合「公共支出的平等」。
選項分析
- (A) 個人負擔成本的平等:錯誤。 指個人取得福利或服務時所負擔的成本是否平等,例如自付費用是否相同。本題談的是政府撥付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並未涉及個人負擔。
第 2 題1 分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該法中規定之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以下哪一項陳述是正確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的就業保障措施,重點是分辨政府機關等單位的比例進用義務,以及政府採購得標廠商的原住民進用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履約期間應僱用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總人數的 1%;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2 條的三個關鍵: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僱用比例至少 1%。接著確認選項是否同時符合適用對象、門檻、比例與未達標準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規範的是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特定人員的比例進用,例如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等非技術性職務;計算基礎並非該機構所有員工的總人數。此外,達到 50 人而未滿 100 人者應進用原住民 1 人;滿 100 人以上則按每滿 100 人進用 1 人計算。
第 3 題1 分
「食物銀行」提供實物(食物)給需要的家庭及民眾,以回應他們的生活需求。相對於現金給付,實物(食物)給付有其優點與缺點;下列哪一個選項的觀點並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救助中「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的差異。食物銀行以食物等實物回應生活需求;相較之下,現金給付由受助者自行安排用途。
兩種給付方式各有優缺點:實物給付可直接提供特定生活資源,但需要採購、倉儲、分類、運送與分配,行政管理較繁複,也會限制受助者的選擇;現金給付較有彈性,受助者能依個別需要運用。不能只憑實物給付成本較高,就一概主張應以現金取代。
解題方法
題幹問「哪一個選項的觀點並不正確」,應先辨認實物給付的典型特性,再判斷選項是否把某項成本或缺點直接當成取消實物給付的理由。若選項只是指出管理成本、選擇限制或耗損,通常是在描述實物給付的實務特性;若將其絕對化,主張實物給付應由現金全面取代,則不恰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食物銀行須處理食物來源、品質與保存、倉儲、分類、運送及分配等工作,所需的人力、場地與管理制度通常比直接發放現金複雜,建置門檻也較高。
第 4 題1 分
Gilbert 及 Terrell 認為社會福利政策的研究主要有三類,請問以下哪個選項的組合是兩位學者的分類?
①過程的研究 ②產出的研究 ③參與者的研究 ④成效評估研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政策分析經典學者 Neil Gilbert 與 Paul Terrell 於其名著《社會福利政策維度》(Dimensions of Social Welfare Policy)中所提出的「政策研究三取向」(或稱政策分析的 3P 架構):
- 過程研究(Studies of Process):著重政策制定的動態歷程,探討政治互動、權力運作、倡導聯盟、價值衝突與各方利害關係人如何影響政策的形成與議程設定。
- 產出研究(Studies of Product):著重政策制定完成後的實質內容、法規架構與制度選擇。Gilbert 與 Terrell 進一步提出產出分析的四個核心維度(分配、給付、輸送、財務)。
- 成效/績效評估研究(Studies of Performance):著重政策執行後的產出後果、實際影響與目標達成度,運用質性或量化評估方法檢驗政策的效益、效率與公平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學理分類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熟記 Gilbert 與 Terrell 的「3P 架構」(Process、Product、Performance):
- 檢視題目給定的四個敘述:
- ① 過程的研究:對應 Process,屬於三大研究範疇之一。
- ② 產出的研究:對應 Product,屬於三大研究範疇之一。
- ③ 參與者的研究:干擾項。政策參與者(利益團體、政黨、官僚等)的行為與角色,在學理上被納入「過程研究」的動態政治分析之中,並非獨立的三大主類別之一。
- ④ 成效評估研究:對應 Performance,屬於三大研究範疇之一。
- 將符合 3P 架構的項目組合,為 ①②④,直接鎖定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我國對於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其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條件與發放,主要規定於以下哪個法規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育嬰留職停薪」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法源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與職場權益主要規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津貼的請領資格、給付標準及期間,則主要規定於《就業保險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留職停薪」本身,還是留職停薪期間的「津貼」。本題關鍵字是「津貼之申請條件與發放」,應從規定就業保險給付的法規中判斷。
依民國 107 年《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符合要件的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第 19 條之 2 規定其給付標準及期間。故本題選《就業保險法》。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下列哪一個類型的福利制度,主要根據個人的勞動參與年資、勞動市場的薪資與貢獻,來決定福利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福利制度依據何種原則分配給付。職業型社會保險通常與個人的就業經歷及保險繳費連結,給付可能依投保年資、投保薪資及保險費貢獻計算;相較之下,社會救助與福利津貼著重生活需要或特定資格,不以勞動市場中的薪資與貢獻作為主要給付基礎。
本題涉及社會保險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勞動參與年資、勞動市場的薪資與貢獻」:這指向以就業及投保紀錄為基礎的職業型社會保險。再看選項中,哪一類給付最直接依據勞工投保年資及投保薪資計算,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失業勞工的社會救助:錯誤。 社會救助以經濟困難及生活需要為主要考量,並非依勞工過去的投保薪資與繳費貢獻決定給付。題目雖提到勞工,但「勞工」身分本身不代表該制度屬於以貢獻為基礎的社會保險。
- **(B) 老年農民的福利津貼:錯誤。
第 7 題1 分
下列敘述中,哪一個選項最不符合社會政策的定義與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的定義與制定、執行原則。社會政策是政府或社會組織為維護、創造或改變影響民眾福祉的生活條件,所採取的指導原則與具體作為。政策形成與執行都涉及價值選擇、資源配置及福利服務輸送。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社會政策的特性。判斷關鍵在於:社會政策不可能完全「價值中立」,因為政策必須在不同需求、利益與有限資源之間作出選擇;而選項 B 把「價值中立」當成制定政策的必要條件,因此最不符合社會政策的定義與原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此項掌握社會政策的核心功能:維持、創造或改變與民眾福祉相關的生活情境,並透過原則與行動加以實踐。
- **(B)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8 題1 分
為防制兒童或少年遭受利用從事性交之對價行為,危害兒童身心之健全發展,下列哪一個選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的法規更名意旨、司法警察移送時限、主管機關緊急安置評估與聲請法院裁定之法定時效。 (備註:本條例後續雖於民國 112 年、113 年針對網路與數位性暴力防制進行重要修正,但本題所涉及之查獲移送 24 小時、緊急安置 72 小時聲請裁定及提出報告等保護安置核心程序時效,現行法均維持相同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名稱演進」與「處遇程序時效」的記憶與理解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被查獲後的標準處理流程與時間軸:
- 去污名化更名:釐清法規自「性交易」轉向「性剝削」之兒少人權保障立論。
- 時效連續性:
- 查獲後移送主管機關:24 小時內。
- 主管機關指派社工評估緊急安置:24 小時內。
- 緊急安置後評估有無繼續安置必要並聲請法院裁定:72 小時內。
- 法院裁定安置後提出處遇評估報告:30 日內。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全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自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更名核心在於揚棄「性交易」具有對等買賣的污名化視角,正視兒少處於權力不對等、被害受剝削之本質。因此民國 107 年考試時,現行法規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9 題1 分
當今臺灣社會生育率低,其原因多元。若政府想要鼓勵民眾生育,提升生育率,在下列四個選項中,哪一個選項是社會政策相較容易介入,並產生影響民眾願意生育的效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鼓勵生育時,哪些因素較適合透過社會政策直接介入,以及政策介入能否降低民眾面對生育的實際負擔。
社會政策較容易調整的是公共服務、資源供給與經濟負擔,例如托育服務的可近性、可負擔性與品質。相較之下,個人婚姻觀、生活型態與生涯選擇屬於較深層的社會文化或個人因素,政府較難以政策直接改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因素,再比較政府介入的可行性與直接性:
- 若因素涉及服務供給或費用,政府可透過補助、公共托育、服務品質管理等方式處理。
- 若因素涉及價值觀、個人發展或自主選擇,政策通常只能間接影響,難以直接改變個人決定。
因此,本題應選擇政府可用具體政策工具改善、且能減輕育兒負擔的因素。
選項分析
(A) 正確。 市場托育費用高、品質不一,會增加家庭育兒的經濟與照顧負擔。政府可透過擴充公共托育、提供托育補助、建立品質監督與評鑑制度等方式,提升服務可近性並降低費用。
第 10 題1 分
我國於 2015 年公布《長期照顧服務法》,並於 2017 年 6 月正式施行。在下列選項中,哪一個選項與《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法令規定不合?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基本原則、長照機構分類,以及長照服務品質基準。判斷時要分清楚「資源如何調查、配置與規劃」和「品質基準依什麼原則訂定」:前者涉及長照資源與服務網絡,後者則以服務使用者及照顧品質為核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文字即可。第 21 條列出長照機構的服務類別;第 40 條列出品質基準的訂定原則,包括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資訊公開透明、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考量多元文化,以及確保照顧與生活品質。選項若把資源配置原則寫成品質基準的法定中心原則,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明定,長期照顧服務不得因服務對象的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疾病、種族、宗教信仰、國籍、居住地域等因素而有差別待遇。因此,服務不得因國籍而歧視。
第 11 題1 分
以「歷史制度論」探究社會政策的制訂與發展,下列哪個不符合此論點的敘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歷史制度論」如何解釋社會政策的形成與變遷。此觀點強調,政策並非在真空中制訂,而是在特定歷史脈絡與既有制度條件下發展;政治、經濟、宗教、意識型態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會與政策形成互動。既有政策也會影響後續選擇,形成「路徑依賴」,使制度變遷常受過去發展牽引。
解題方法
先抓住歷史制度論的關鍵:歷史脈絡、制度延續、路徑依賴。再判斷各選項是否描述政策受到既有制度與歷史條件影響。若選項主張新政策必須徹底、激進地斷絕過去,便與此觀點重視延續性及歷史制約的論述不合。
選項分析
(A) 正確。「歷史脈絡」提供政策與制度生成的特定環境。理解一項社會政策,須考察其形成時的歷史條件,符合歷史制度論的分析方式。
第 12 題1 分
下列哪一個選項的論述最不符合「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的理念與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的核心典範轉移——**「社會投資型國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的理念與政策內涵。
- 典範背景:1990 年代起,面對全球化、後工業社會風險(如單親家庭、低技術失業、人口老化)以及傳統福利國家財政赤字與「福利依賴」問題,以季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及艾斯平-安德森(G. Esping-Andersen)等學者為代表,倡導福利國家應由傳統的「補償型/被動型」轉向「投資型/積極型」。
- 傳統福利國家 vs. 社會投資典範:
- 傳統福利國家(凱因斯福利國家/古典社會民主模式):強調**「事後補救」、「被動現金給付」與「所得再分配」(Income Redistribution)**,追求結果的平等,視社會支出為純粹的消費與財政負擔。
- 社會投資典範:強調**「事前預防」、「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發展」與「機會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主張將社會支出視為具生產力的「投資」,政策重心在於「促進就業」(Workfare / Welfare-to-Work)與提升個人的「就業能力」(Employability)**,而非單純依賴政府進行事後的所得移轉與再分配。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最不符合」**社會投資理念與作為的論述:
- 抓取核心二元對立:區分「傳統被動所得再分配」與「現代積極人力資本投資」。
- 檢視政策屬性:
- 若論述側重「被動現金救濟」、「強力推動所得再分配/結果均等」,屬於傳統福利國家思維。
- 若論述側重「人力資本培育」、「就業能力激發」、「重返職場」、「協助自立脫貧」,則屬於社會投資策略。
選項分析
- (A) 最不符合(本題正確答案):
- 傳統社會民主福利觀點認為自由市場導致貧富不均,因此強力主張國家應透過累進稅制與高額移轉性支出來扮演「所得再分配」的角色。
- 相對地,「社會投資」理念批評傳統所得再分配政策容易造成受助者的「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反而抑制個人的勞動誘因。社會投資政策的核心在於**「促進就業機會」與「投資人力資本」**,強調的是「機會的平等」而非「結果或所得的再分配」。因此,稱社會投資「強力主張政府扮演所得再分配的角色」背離了該典範的核心訴求。
第 13 題1 分
我國《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的認定,必須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該法有關最低生活費的設定,較符合以下哪一個選項的論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貧窮的衡量方式。《社會救助法》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作為低收入戶認定條件之一;最低生活費依地區公告,與當地居民的生活水準及基本生活需求相連,因此本題對應相對貧窮的論點。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最低生活費的基準:若以固定、普遍適用的最低生存需求作為門檻,較接近絕對貧窮;若門檻依地區生活水準訂定,衡量個人或家庭相對於其所處社會的生活狀況,則較接近相對貧窮。
題幹著重最低生活費由主管機關依地區公告,故依本題命題意旨,選相對貧窮。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英國學者 Richard M. Titmuss 指出社會服務(現金與實物給付)是具有多元目標的多元體系。他認為多數國家通常並存著三種社會服務體系。以下哪一個選項的組合是 Titmuss 所指的社會服務體系?
①志願服務體系 ②家庭福利體系 ③職業福利體系 ④財稅福利體系 ⑤社會福利體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國學者 Richard M. Titmuss 對社會服務體系的分類。Titmuss 指出,社會服務不只包含政府提供的現金或實物給付,也涵蓋透過職業與稅制安排提供的福利;多數國家通常並存以下三種體系:
- 社會福利體系(social welfare):透過公共福利制度提供給付與服務。
- 職業福利體系(occupational welfare):透過就業關係或職業身分提供福利,例如雇主提供的退休金、保險或其他福利。
- 財稅福利體系(fiscal welfare):透過稅制提供福利效果,例如稅額減免或租稅優惠。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問的是 Titmuss 的「三種社會服務體系」,再將選項中的名稱與上述三類逐一比對。符合的組合是③職業福利、④財稅福利、⑤社會福利,因此選 D。
第 15 題1 分
「失業認定」是我國《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得以領取失業給付的行政判斷。在失業認定時,下列哪一項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以及申請人得拒絕推介工作的例外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登記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同法第 13 條另規定,申請人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若該工作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的失業給付數額,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法定要件逐一對照。最明確的辨識點是年資門檻:失業給付要求的是退保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不是滿 6 個月。再核對 14 日等待期及低薪工作例外,即可判斷其餘選項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將保險年資門檻寫成「滿 6 個月以上」。
第 16 題1 分
某高職學校的行政主管運用權勢,要求辦公室一位女性約聘員工跟他交往,並以考績表現及未來繼續聘任要脅。這位女性員工感覺到被性騷擾及威脅,想要提出申訴。請問以上述的情況所造成的騷擾,適用的法律是以下哪一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性騷擾防治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範疇、優先受規範對象與法規競合關係。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 法規競合之層級體系: 我國性騷擾法制以《性騷擾防治法》為普通法/補充法性質,《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特別法。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只要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要件者,優先適用該二特別法,排除《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與調查管道。
- 法規主體與要件區分:
-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校園性別事件,其成立核心為「主體要件」,明定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必須為學生。
-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職場就業歧視與性騷擾,保護對象為受僱者或求職者。依該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交換型性騷擾」——任何人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藉以作為獲得、維持其工作、工資、考績、升遷或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解題方法
判斷性騷擾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採用「三步驟審查法」:
- 第一步:檢視是否有「學生」參與(排除或適用性平法) 檢視事件雙方身分。本題行為人為「學校行政主管」,被害人為「辦公室女性約聘員工」,雙方均為學校受僱人員,沒有任何一方具有學生身分,直接排除《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
- 第二步:檢視是否屬於「職場受僱與職務權限關聯」(適用性工法) 被害人為受僱勞工(約聘員工),行為人利用職務主管之權勢,以「考績表現」及「繼續聘任」為交換條件強求交往。此完全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交換型性騷擾」(Quid Pro Quo Harassment),應由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調查及處理。
第 17 題1 分
以「生命歷程觀點」(life course perspective)來探討與檢視身心障礙者的健康照顧政策,下面哪一個選項最為貼近該觀點的論述?
核心觀念
生命歷程觀點(life course perspective)關注個人生命經驗如何隨時間發展,並受到生命階段、出生世代、歷史事件與社會環境共同影響。套用到身心障礙者健康照顧政策,除了考量個人障礙狀況,也要看其所處世代與時代條件如何形塑健康照顧及障礙經驗。
本題是理論觀點辨識題,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抓住「生命歷程」中的時間與脈絡:題幹問的不是單一個人接受治療後的變化,也不是只比較障礙成因,而是要用一種能解釋不同生命經驗如何受時間、世代及社會環境影響的觀點檢視政策。因此,應選擇明確呈現「不同世代」與「歷史及社會經濟環境」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項把障礙者的需求概括為不同年齡階段大致相同,並以年齡增加推論醫療需求增加。
第 18 題1 分
人民的居住正義是民國 100 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重要主張。以下有關社會住宅的相關選項,哪一個選項是不正確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對社會住宅的法定定義,以及民國 106 年修法後的弱勢保障比率和承租對象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住宅法》第 3 條第 2 款所稱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社會住宅採「只租不售」的政策方向,法定定義並未包括在政府規範下買賣。
解題方法
先抓住社會住宅的定義關鍵字「專供出租」,再核對其他選項中的修法時間、弱勢者保障比率及就學就業者的承租安排。只要選項把社會住宅說成可供買賣,即與法定定義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住宅法》於民國 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選項所稱「新修正」指的就是該次修法。
第 19 題1 分
我國相關法令中,對於弱勢民眾遭遇不合理對待、剝削、遺棄等緊急狀況而有危及生命安全與健康之情形,均責成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相關業務之執行人員負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在下列四個選項中,哪一個選項與法令規定不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保護法令中「責任通報」的對象、通報情形及期限。解題時要留意:題幹把老人福利法的通報義務說成「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但民國 107 年《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本身並未明定這一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所述期限是否出自該法的通報規定。身心障礙者、兒少及家庭暴力法令均明文規定 24 小時期限;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則規定責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法定情形,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沒有寫出「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因此,與法令規定不合的是 C。
選項分析
- (A) 正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等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 75 條所列情形,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第 75 條所列情形包括遺棄。
第 20 題1 分
我國社會保險的保險費率,下列哪一項是採用「實績費率」?
核心觀念
- 「實績費率」(Experience Rating,又稱經驗費率、功績費率): 指保險人依據各投保單位過去一定期間內之保險事故發生頻率、職災理賠給付總額占應繳保費比例等「實際損失經驗」,個別加計或減收保險費率的制度。其核心政策目的在於藉由差別費率的經濟誘因,促使雇主積極改善工作環境、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以降低事故發生率。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兩種;其中僱用員工達一定規模以上(30 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制,依過去 3 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每年計算調整。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將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其第 16 條仍維持僱用達一定規模之投保單位,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制。
解題方法
從**「風險可控性與責任歸屬」**切入判斷: 社會保險通常基於「社會連帶與互助原則」,多採用統一費率(所有人適用相同比例費率),以避免弱勢族群因高風險而承受高費率。然而,「職業災害」的防範責任高度掌握在雇主手中(例如防護設備、作業規範、勞工教育),政策上為了防範雇主的道德風險,唯有針對職業災害保險設計「實績費率」,透過「理賠紀錄佳者減收保費、職災頻繁者加收保費」的獎懲機制,落實職災預防政策。其餘疾病、失業、老齡等風險均屬普遍性社會風險,不宜亦未採實績費率。
第 21 題1 分
《老人福利法》第 2 章經濟安全條文,下列所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 2 章「經濟安全」中,老人生活津貼的請領與溢領返還期限,以及現金給付受保護的性質、財產信託與逆向抵押貸款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關鍵規定,特別注意法定期限與起算點。A 選項提到溢領津貼後應繳還的期限;只要與法條所定期限不符,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依規定申請生活津貼;但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法定繳還期限是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後 60 日內,不是選項所稱「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50 日內」。選項同時將期限長度及起算方式寫錯。
第 22 題1 分
面對人口老化問題,政府在民國 98 年提出第一期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並於 102 年再推出第二期計畫,請針對第二期計畫的目標,下列所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2 年推出的「第二期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之政策目標,重點是辨認方案提出的老化促進方向。第二期計畫著重於健康老化、在地老化及活力老化;「智慧老化」並非該計畫所列的目標。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應將各選項的目標用語與第二期計畫的政策方向逐一核對。三項相符、一項不符;不宜僅因某項政策方向本身合理,就判定它屬於該計畫的正式目標。
選項分析
(A) 提倡預防保健,促進健康老化:正確。 預防保健與健康促進是第二期計畫的方向,目的在延緩失能、維持老人身心健康,與「健康老化」相符。
第 23 題1 分
對於民國 103 年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基本規定,特別是公約的國內法律效力、國家報告制度、經費編列,以及主管法規與行政措施的檢視和改進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敘述對照施行法的條文與期限。A、B、C 分別對應第 2 條、第 7 條、第 9 條;D 對應第 10 條,重點是逐一核對「二年、三年、五年」的規定。D 將最後期限寫成四年,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24 題1 分
民國 104 年公布的「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在權責分工中規定承辦單位接受社會局(處)轉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並應在接案後多少日之內進行訪視評估,且多久之內提出評估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政策為準,測驗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04 年公布之「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中,有關委託民間團體等承辦單位接案後之處遇時程管制。 (現行法已修正: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起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原「高風險家庭」已整合轉型為「脆弱家庭」,現行各級派案與訪視評估時效改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脆弱家庭服務指標與派案處遇指引」等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計畫規範記憶題。針對兒少預防性處遇體系,主管機關會就通報、篩檢派案、訪視評估及處遇計畫各階段設定標準作業時效: 依民國 104 年「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與作業流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受理通報並評估派案後,承辦單位接受派案不得無故拒絕,並應於「接案後 10 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且於「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送社會局(處)核備。
第 25 題1 分
《社會救助法》中的生活扶助條文內容,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包括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生活扶助的加給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低收入戶成員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金額增加補助;增加補助的上限為百分之四十。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最高不得逾」多少,應抓住法條中的補助上限,而非補助比例的起點或其他福利給付標準。第 12 條明定上限為百分之四十,因此選項中符合者為 C。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按《國民年金法》第 5 條內容,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多少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5 條所定的爭議救濟程序及申請審議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須先在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 60 日內申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不服,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直接依題幹所引《國民年金法》第 5 條判斷期限:法條明定申請審議期間為「六十日內」,因此選項中應選 60 日。題目問的是先申請審議的期限,不是後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期間。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所示,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對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的規定,重點在於程序欠缺的處理、被害人陪同與表達意見、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提供意見,以及保護令事件是否可以調解或和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13 條規定。前三項涉及法院審理程序;判斷時尤其要注意,保護令事件是否得以調解或和解,是本題辨識錯誤敘述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聲請保護令的程式或要件有欠缺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與第 13 條規定相符。
第 28 題1 分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前項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多少小時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司法人員、軍法人員、警察與醫療機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事件時,法定每年應接受之「專業訓練時數」門檻。考點聚焦於法條所定之具體數字與專業培力要求。
解題方法 直接對應法條明文規定切入。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第 1 項) 前項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六小時之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第 2 項)」
題幹明確詢問該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多少小時」之訓練課程,法條明定為「六小時」,故直接選取對應時數之選項。
第 29 題1 分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其第 15 條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關於產假、流產假、產檢假及陪產假的法定日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第 15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予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 5 日。受僱者妊娠期間有 5 日產檢假;配偶分娩時有 5 日陪產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假別與天數。關鍵是分清楚「分娩產假」和「流產假」:分娩產假為 8 星期,但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是 4 星期,並非 3 星期。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多少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8 條規定的安置後程序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指定第 18 條,直接抓條文中的時間期限即可:從被害人安置後起算,主管機關須在 45 日內完成「提出審前報告」及「聲請法院裁定」兩項程序。因此選 45 日。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下列有關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內容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的基本背景,以及《兩公約施行法》對國內法令檢討、修正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完成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題目選項 D 將期限寫成「3 年」,因此錯誤。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基本概念與法條文字辨識題。先確認兩公約的制定年份、國際人權憲章的組成及其在我國的效力,再以《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核對法令檢討期限。前三項敘述均正確,D 的期限與法條規定不符,故選 D。
第 32 題1 分
對於《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包括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為有害公益之行為、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年不為活動。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多少日內表示意見,屆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廢止其許可及其他必要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中主管機關對公益信託違規時的監督機制與法定正當程序(陳述意見期間)。
主管機關欲依《信託法》及本辦法廢止公益信託之許可前,因廢止許可屬於剝奪權益之重大不利益處分,依法必須給予信託當事人(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受託人)適當陳述意見之機會。依命題當年《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規定: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屆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廢止其許可及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備註:解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維持此一監督與正當程序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數字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前,通知相關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法定期限」:
- 確認主管機關處分性質:因「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為有害公益之行為」或「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年不為活動」而可能面臨「廢止許可」處分。
- 對應正當行政程序之期間:法律保障信託關係人之聽證/陳述意見權益,法條明定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提出意見之期限為「15 日」。
第 33 題1 分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並執行行政院 104 年所核定修正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補助民眾育兒津貼,衛生福利部特訂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有關補助金額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7 年「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的補助分級與給付期間。解題應依申領作業要點所列的家庭身分及所得條件,核對各級每名兒童每月的補助金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補助金額與給付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所得條件的一般家庭,分別適用不同級距;另核對津貼是否按月核算及給付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金額級距中,錯列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等項目。有關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的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緊急生活扶助的補助標準與申請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6 條,符合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而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補助金額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條文並未規定必須在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6 條規定:核對補助金額、補助期間、同一事由的補助次數,以及申請期限。前三項符合條文;D 選項所列的「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不在條文規定中,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提出「通往奴役之路」(Road to Serfdom)概念的學者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的作者與其核心主張。英國經濟學家暨政治思想家弗里德里希・海耶克(Friedrich Hayek)於 1944 年出版此書,主張經濟活動若受到中央計畫與政府全面控制,可能逐步削弱個人自由,並走向威權統治。
解題方法
辨認書名與學者的對應關係即可作答:The Road to Serfdom 是海耶克的代表作,選項中與該書相符者為 Friedrich Hayek。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為了使家庭及受僱勞工減輕育兒的經濟負擔,政府提供民眾不同的福利措施。下列哪一項是屬於財稅福利?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英國學者提特瑪斯(Richard Titmuss)於 1958 年提出的**「福利三分法」(Social Division of Welfare)**架構:
- 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由國家編列公共預算,直接向民眾提供的現金津貼、實物給付或社會服務(如生活扶助、托育補助、育兒津貼)。
- 財稅福利(Fiscal Welfare):國家透過租稅體系(如《所得稅法》中的免稅額、各項扣除額、稅額抵減等),使納稅義務人得以減輕應納稅額。實質效果等同政府直接發放補貼,財政學上稱之為「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
- 職業福利(Occupational Welfare):雇主基於勞雇關係,提供給受僱者的福利措施(如企業托兒、員工旅遊津貼、團體保險)。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項福利措施的**「輸送管道」與「制度屬性」**:
- 若福利是透過**「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來降低繳稅負擔,即屬於財稅福利**。
- 若福利是透過**「社政或教育主管機關/公務預算直接撥付現金或憑證」,則屬於社會福利**。
選項分析
- (A) 幼兒教育券:錯誤。 幼兒教育券屬於代金憑證(Voucher)形式之實物或準現金給付,由政府教育機關編列公務預算發放,用於折抵私立幼兒園學費,屬於典型的「社會福利」。
- **(B)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正確。
第 37 題1 分
1989 年為了讓「兒童權利宣言」能具備拘束力,聯合國大會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對各締約國具有法令的約束力。該公約提出四項普遍性的指導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的四項一般性原則。公約於 1989 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四項原則分別是:
- 禁止歧視原則:每名兒童都應平等享有公約所保障的權利。
- 兒童最佳利益:涉及兒童的措施,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 生存與發展權:保障兒童生存,並促進其身心、教育、社會等各方面發展。
- 尊重兒童意見:依兒童的年齡與成熟程度,適當聽取並重視其意見。
本題涉及公約原則與相關權利概念;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背景說明。
解題方法
辨認 CRC 的四項一般性原則,再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區分一般性原則與公約所保障的個別權利或政策措施:某項權利即使重要,也不一定是四項一般性原則之一。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的條文內容,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多少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 25 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關於保險財務精算週期與精算期間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條文,保險人應至少每 5 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 25 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數字即可:法條規定的是「至少每 5 年精算一次」,以及「每次精算 25 年」。題目詢問多久精算一次,因此應選 5 年;25 年是每次精算所涵蓋的期間,不是精算頻率。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多少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46 條所定的保險經費負擔。依民國 107 年法規,保險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所需的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及「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多少為上限」,直接對應《國民年金法》第 46 條的規定。將法條中的百分比與選項比對,即可作答;題目不涉及計算,重點是記熟上限及負擔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下列選項中,哪一個組合是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之兒少福利機構?
①托嬰中心 ②幼兒園 ③早期療育機構 ④安置及教養機構 ⑤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相關機構分類規範亦維持相同體系)。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幼托整合」體制分工(社政 vs. 教育): 民國 101 年實施「幼托整合」後,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教育及照顧機構統一改制為「幼兒園」,其法源依據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屬「教保服務機構」,主管機關為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處),不再屬於社政主管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多選一組合型」法條記憶題,最適解法為**「關鍵排除法」**:
- 鎖定關鍵干擾項 ②「幼兒園」:幼兒園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為教育體系的教保服務機構,絕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之兒少福利機構。
- 快速刪除包含 ② 的選項:
- 選項 (A) 含 ② 排除
- 選項 (C) 含 ② 排除
- 選項 (D) 含 ② 排除
- 僅剩選項 (B),直接得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一、題目組合要素分析(①~⑤)
-
① 托嬰中心:【屬於】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第 1 款規定,托嬰中心指提供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屬於兒少福利機構。
-
② 幼兒園:【不屬於】 自幼托整合後,原社政體系主管之托兒所與教育體系主管之幼稚園合併為「幼兒園」,法源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性質為「教保服務機構」,由教育行政機關管轄,不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