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社會工作師高等考試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第二次)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社會政策學者 Richard Titmuss 將社會政策區分為殘補福利模式、工業表現成就模式及制度再分配模式,請說明這三個模式的核心論點為何?並請比較這三個模式對「公民權利」(或公民身分)(citizenship)概念的主張有何不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福利理論基礎與福利典範轉移的掌握度,核心觀念包含:
- Richard Titmuss 的社會政策三模式(Three Models of Social Policy):Titmuss 於 1974 年在《社會政策導論》(Social Policy: An Introduction)提出殘補模式、工業表現成就模式、制度再分配模式,為福利國家體制分類的先驅理論。
- T. H. Marshall 的公民身分(Citizenship)與社會權(Social Rights):探討公民身分如何從民事權(Civil rights)、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擴展至社會權(Social rights),以及國家福利給付究屬「恩惠救濟」、「勞動功績報酬」或「不可剝奪之基本權利」。
- 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與階層化(Stratification):個人維持生活是否必須依附於勞動市場,以及福利制度是消除階級不平等還是強化既有階層。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闡述+向度比較」雙核心題型,答題應採取「先分立論述、後結構對比」的演繹法:
- 子題一(核心論點):分別針對三大模式說明其「社會問題成因假定」、「家庭與市場的角色」、「政府介入時機與方式」及「代表性制度設計」。
- 子題二(公民權利比較):以 Marshall 的「社會權」為切入點,橫向提煉出「權利性質(恩惠/功績/基本權)」、「資格取得條件(貧窮認定/繳費貢獻/國民身分)」、「去商品化程度」等評比向度,凸顯論述深度。
- 圖表整合:文末輔以「綜合比較表」,將各模式在理念、給付原則及公民權定位的差異立體化,符合國家考試申論高分卷的視覺化與結構化要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評分核心在於:
- 三大模式核心論點的定義是否精確,有無混淆「工業表現成就模式」與一般單純企業福利的差別。
- 比較「公民權利」時,能否精準使用社會政策專業術語(如普遍主義、選擇主義、去商品化、附標籤/污名化、功績主義),而非流於口語化條列。
解題技巧
- 破題精準:前言直接點出 Titmuss 三大模式奠定了後續 G. Esping-Andersen「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的理論雛形。
- 防範漏失關鍵模式:考生最常在「工業表現成就模式」(Industrial Achievement-Performance Model)失分,易忽略其「侍女角色」(Handmaiden model)以及將福利作為激勵生產力工具的本質(對應俾斯麥式社會保險)。
- 扣緊公民權(Citizenship)的核心定義:論述公民身分時,必須回答「誰有資格享受?」(全體國民 vs. 受雇勞工 vs. 貧困弱勢)與「以何種代價享受?」(繳稅享有 vs. 依繳費年資享有 vs. 接受資產調查且承受污名)。
【答案】
一、Richard Titmuss 社會政策三大模式之核心論點
Titmuss 於 1974 年提出三大社會政策模式,從國家介入動機、資源配置機制及社會整合功能,分析政府福利的角色定位:
(一) 殘補福利模式(Residual Welfare Model)
- 核心假定:個人需求滿足主要依循兩大自然管道——「自由市場」與「家庭網絡」。唯有當此兩大管道機能暫時或永久瓦解時,社會福利機構才扮演最後一道安全網的補破網角色。
- 政府角色與介入機制:政府扮演極小化、被動介入的守門人角色。政策介入採取「選擇主義」(Selectivism),福利措施具備暫時性、應急性質,一旦個人或家庭恢復自立能力,國家機制即刻退場。
- 給付特質:嚴格依賴「資產調查」(Means-tested),給付水準通常壓制在市場最低工資以下(符應劣等處境原則,Less Eligibility),受領者往往承受高度社會污名(Stigma)。
(二) 工業表現成就模式(Industrial Achievement-Performance Model)
- 核心假定:將社會福利視為經濟與市場發展的「侍女」(Handmaiden Model)。認為社會需求應當依據個人的功績(Merit)、工作表現、職業成就以及實質生產力來滿足。
- 政府角色與介入機制:政府建立一套制度化的保護網絡,但此網絡主要服務於維持經濟成長動能、激勵勞工勞動意願並維持既有社會階層的穩定。
第 二 題25 分
社會救助政策包括安貧與脫貧兩大內涵。請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說明該法針對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照顧和協助自立措施為何?又針對此兩方面的措施,請討論我國社會救助政策執行的成效及提出政策建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社會救助法》雖持續研議通盤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架構為本)。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社會救助法》雙核心目標——「消極安貧(生活照顧)」與「積極脫貧(自立發展)」之法制規定、制度運作與政策評析能力。核心概念與法源依據如下:
- 安貧與脫貧之定義:
- 安貧(Poverty Relief):屬消極性、事後性的維持基本生活安全網,透過現金給付、實物給付與各項社會福利減免,確保弱勢家戶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水準。
- 脫貧(Poverty Alleviation / Asset Building):屬積極性、事前防範性的工作福利(Workfare)與資產累積政策,透過就業激勵、人力資本投資與儲蓄方案,協助受助者增強自立能力,脫離福利依賴。
- 法規關鍵依據:
-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低收入戶定義)、第 4 條之 1(中低收入戶定義)。
- 照顧措施(安貧):第 10 條至第 14 條(生活扶助)、第 16 條(居住扶助)、第 16 條之 1(教育扶助)、第 18 條(醫療補助)、第 21 條至第 23 條(急難救助與喪葬補助)。
- 協助自立措施(脫貧):第 15 條(工作福利、轉介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第 15 條之 1(自立脫貧專條:資產累積、就業獎勵、教育投資及收益豁免條款)。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盤點+政策批判」雙層架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先法條對照、後成效評析與建言」之邏輯推進:
- 第一層次:法規盤點(精準區分對象與維度)
- 橫軸區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
- 縱軸拆解「照顧措施(安貧)」與「協助自立措施(脫貧)」。
- 特別點出中低收入戶無常態現金生活扶助,但享有醫療、教育、就業與資產累積等權益;脫貧部分必須點出第 15 條之就業轉介責任與第 15 條之 1 的「工作收入免計(收益豁免)」誘因。
- 第二層次:成效檢討與政策建言(緊扣安貧與脫貧雙軌)
- 評析執行成效時,務必兼顧「正面效益」與「制度瓶頸」,避免單向抱怨。
- 評析維度包含:安貧面的「涵蓋率過低、虛擬所得、貧窮門檻嚴苛」;脫貧面的「貧窮斷崖(福利懸崖)、就業媒合低薪化、方案覆蓋有限」。
- 政策建議必須直接對應前述缺點,提出具前瞻性與可操作性的法制修正及行政配套。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申論題」,並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對錯之個別分析。考生於作答時應針對題目所設定之兩大核心子題面向進行結構化展開:
- 子題一(法規盤點面向):必須精確劃分「低收入戶 vs. 中低收入戶」以及「照顧措施 vs. 自立措施」,四個維度交乘後條列清楚,法條核心條號與給付內涵不得混淆。
- 子題二(成效評估與政策建言面向):成效必須分別就「照顧(安貧)」與「自立(脫貧)」兩者論述其實務困境,切忌僅談現金救助而忽略脫貧方案執行成效;政策建議亦須雙軌並重,形成首尾呼應的嚴密論述。
解題技巧
- 四象限矩陣法:破題第一部分建議以清晰的小標分別呈現「低收入戶照顧」、「中低收入戶照顧」、「共同之協助自立措施(第 15 條、第 15 條之 1)」,層次分明。
- 關鍵字牢記:
- 安貧面必寫關鍵字:最低生活費、生活扶助金、健保保費補助、學雜費減免、就業能力推計(虛擬所得)、家屬扶養義務列計。
- 脫貧面必寫關鍵字:工作福利、資產累積、教育投資、就業獎勵、收益豁免(工作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福利斷崖(Cliffs Effect)。
- 避免常見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中低收入戶也有一般性「生活扶助金(現金按月給付)」。依法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原則上不包含定期性現金,主要為健保費補助(補助 )、就醫自付額補助、高中職以上學雜費減免(減免 )等。
- 陷阱二:脫貧措施只寫職業訓練,漏掉《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之 1 最具代表性的「收益豁免(最長 3 年,得延長 1 年)」與「資產累積專案」。
【答案】
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之照顧與協助自立措施
(一) 照顧措施(消極安貧)
- 低收入戶之照顧措施:
- 生活扶助(第 10 條至第 14 條):依家戶經濟條件分為不同列冊款次,主管機關按月發給現金生活扶助金,並得輔以實物給付或發放實物兌換券。
- 醫療補助(第 18 條):低收入戶傷病患者由政府全額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及就醫自行負擔之費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看護費用者,亦得申請專案補助。
第 1 題1 分
關於 Jonathan Bradshaw 將 need 分為四種類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學者 Jonathan Bradshaw 的「需要四分法」,重點是區分個人感受、實際求助、專業標準與群體比較:
- 感覺的需要(felt need):個人主觀感受到自己有所欠缺。
- 表達的需要(expressed need):感覺的需要轉化為實際行動,例如向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或尋求協助。
- 規範的需要(normative need):依專業人員、政策制定者或既定標準判定某人有需要。
- 比較的需要(comparative need):比較條件相近的群體;若一方取得服務、另一方沒有,未獲服務者可被視為有比較的需要。
Bradshaw 的四分法並未另列「真正的需要(real need)」作為四種類別之一。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名詞與定義。先確認四種需要的標準分類,再辨認選項是否把「真正的需要」錯誤地當成「規範的需要」的同義詞。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D,依此判定。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哪一種正義類型是強調「使用公平方式蒐集資訊並做出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法理學與組織行為學中「正義類型(Types of Justice)」的基本定義與核心意涵。主要區分如下:
- 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關注「決策與處理過程」的公正性,強調在形成決定、調查事實或解決爭議時,應具備中立性、一致性、透明度,並透過客觀、公平的方法蒐集資訊及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參與/陳述)的權利。
- 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關注「實質分配結果」的公平性,探討資源、財富、福利、權利或負擔在社會成員間應如何配置(例如按需要、能力、貢獻或平等原則分配)。
- 匡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又稱「矯正正義」,源自亞里斯多德,強調損害的填補與平衡的恢復,在一方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予以平復與矯治。
- 修復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常見於當代刑事司法與犯罪學,強調透過加害人、被害人與社區多方參與對話,修復犯罪所造成的創傷與關係裂痕。
解題方法 審題時應掌握題幹的核心描述「使用公平方式蒐集資訊」與「做出決定」:
- 「實質結果導向」vs.「動態過程導向」:正義的範疇主要可分為「結果是否合理」(分配正義)與「產出決定的過程是否公平」(程序正義)。
- 題幹著眼於做成決定前的手段、步驟與機制,即規範決策者在蒐集資訊與形成決斷時必須遵循公正、無偏頗的規則。因此,此種著重決策過程與資訊客觀性的概念,即為「程序正義」。
第 3 題1 分
關於 Thomas H. Marshall 對於權利(right)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 Thomas H. Marshall 對公民身分與權利發展的分析。Marshall 將權利分為三類:
- 公民權:保障個人自由與法律上的平等,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契約自由及訴訟權。
- 政治權:使個人得以參與政治權力的行使,例如投票、擔任公職及參與政治組織。
- 社會權:保障個人享有基本經濟福利與社會安全,並能依社會通行標準參與社會生活,例如教育、社會保障及適足生活水準。
Marshall 的典型分類是「公民權、政治權、社會權」。題目將「經濟權」放入權利分類,並以私人財產權作為其內容,與 Marshall 的分類不符。
解題方法
先辨認 Marshall 的三分法,再逐項核對選項的權利類型及例子。特別留意「私人財產權」:在 Marshall 的分析中,財產權屬於公民權所涉及的法律自由範圍,並非以「經濟權」作為第三種權利;第三類應是社會權。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Richard M. Titmuss 將社會福利區分為普及式福利和選擇式福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描述選擇式福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的**普及式福利(universalistic welfare)與選擇式福利(selective welfare)**之差異。Titmuss 的分類重點在於福利如何界定受益對象:
- 選擇式福利:福利集中提供給符合特定資格或需求的個人、家庭或人口群,常以所得、財產等資產調查判定資格。
- 普及式福利:依公民身分或一般人口的共同需要提供服務,通常不以資產調查作為領取門檻。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擇式福利的關鍵字:特定對象、資格審查、資產調查。接著比較各選項描述的是「選擇式福利的受益資格」,還是普及式福利常被強調的社會效果與供給特性。只有符合選擇式福利界定方式的敘述才正確。
選項分析
- (A) 只提供給特定人口群,通常需要經過資產調查:正確。 選擇式福利依特定資格或需求篩選受益者,資產調查是常見的資格審查方式。
第 5 題1 分
依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多少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8 條對政府救助金額所設的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的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救助總金額」與「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即可作答。題目問的是政府救助金額的法定上限,直接對照《社會救助法》第 8 條,不需計算或比較其他薪資統計數據。
選項分析
- **(A) 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正確。**這是《社會救助法》第 8 條明定的救助總金額上限。
- **(B) 當年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錯誤。
第 6 題1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減免基準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救助法》中關於「教育扶助」之法定減免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同)。
依《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考點在於精確掌握「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學生在學雜費減免比例上的法規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對應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抓取題幹關鍵字:鎖定「中低收入戶」與「減免學雜費基準」。
- 法規條文對應:直接連結《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明文規定中低收入戶學生之減免額度為「百分之六十」(即學生僅需自付 40% 學雜費)。
選項分析
- (A) 全免:錯誤。依《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學雜費全免之適用對象為「低收入戶學生」,非中低收入戶。
第 7 題1 分
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當中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與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方式、效力期間、核發程序及送達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失效前得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且得聲請延長不只一次。選項 B 將延長期間誤寫為一年,並稱延長以一次為限,因此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法律要件,特別留意保護令期間的「上限」與「延長次數」。通常保護令的期間上限是二年,延長期間也以二年為上限,且可再次聲請延長;B 同時錯置這兩項規定。其餘選項所述則符合當時法規。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所列的「特殊境遇家庭」認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有家庭暴力受害、配偶在服刑或接受保安處分,以及經地方政府評估認定的重大生活變故等情形。
其中一項年齡條件特別容易看錯:條例規定的是「六十五歲以下」,而非「六十五歲以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4 條第 1 項的文字,特別留意年齡門檻和配偶死亡或失蹤的期間。符合條文的選項不是答案;錯把條文條件改寫的選項,就是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之規定,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隔幾年辦理執照更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對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的執業管理規定:領有執業執照者須接受繼續教育,並定期辦理執照更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執照更新週期為 6 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接受繼續教育」與「執照更新」兩個關鍵詞,對應《社會工作師法》關於執業執照更新的規定。法定週期是每 6 年辦理一次,因此選擇 6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甲與乙為認識三個月的網友,彼此均不知對方的真實身分;甲於某日應乙之邀約出遊,卻於飲用乙所交付的飲料後失去意識,甦醒後發現自己衣衫盡褪,甲懷疑自己遭乙性侵,因此進行以下動作,然依據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關於被害人保護體系與法定權益,包含:
-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之義務(不得拒絕受理)。
- 醫療機構之診療與驗傷採證義務(不得無故拒絕)。
- 司法程序中之陪同在場權(保障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與心理支持)。
- 地方主管機關之福利服務與費用補助項目(心理復健、醫療、訴訟等扶助)。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準。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於民國 112 年全文大幅修正公布,條文項次有所調移(例如被害人補助移列第 34 條、陪同在場移列第 23 條、醫療機構採證義務移列第 15 條),但保障被害人之實質精神與核心規範並未改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效型」的實例選擇題。解題時應從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最大化以及各專業系統(警政、醫療、司法、社政)的法定職責切入:
- 阻礙排除原則:國家公權力(警察)與專業醫療機構不得以「偵查難度」或「證據採集難度」為由拒絕履行法定職責。
- 支持陪同原則: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審判過程享有專業人員與親屬之陪同權,並非僅能單獨應訊。
- 實質救濟原則:地方主管機關(家防中心)依法應編列預算,提供身心受創被害人醫療與心理復健等費用補助。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偵查犯罪、查明嫌疑人真實身分,本屬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定職責。
第 11 題1 分
Richard M. Titmuss 談論福利的社會分工時指出,福利可以區分為公共福利、職業福利和財稅福利三種。下列何者不屬於職業福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國學者 Richard M. Titmuss 的「福利社會分工」概念。福利可依提供方式分為三類:
- 公共福利:由政府透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社會服務等制度提供。
- 職業福利:因受僱或職業身分而取得的福利,例如職業退休制度、與工作身分連結的保險給付。
- 財稅福利:政府透過稅額減免、扣除或其他租稅措施,間接提供的福利。
本題以各制度的適用對象與福利來源判斷:是否與特定職業或受僱身分相連,或是面向一般國民的公共制度。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種制度的適用對象。勞保、公保及勞工退休制度,都與特定工作或職業身分相連,歸入職業福利;國民年金則是提供給未參加其他特定社會保險、符合資格的國民之社會保險,屬公共福利,因此不屬職業福利。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國家影響福利供給的途徑有好幾種形式,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影響福利供給的途徑」,也就是國家如何透過政策決定、直接提供服務,以及規劃與監督等方式,影響福利服務的內容與分配。題目沒有要求依特定法條判斷,重點在辨識國家角色的分類。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國家影響福利供給的常見途徑。國家可以制定整體政策、直接提供給付或服務,也可以規劃並監督福利服務;「統籌捐款」則不是此處所指的國家福利供給角色。
選項分析
- (A) 國家具有決定整體政策的能力:正確。 國家可透過政策制定決定福利服務的目標、對象、給付內容與資源配置,進而影響整體福利供給。
第 13 題1 分
以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概念來闡述正義理論的學者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是他用來說明正義原則如何選擇的思想實驗:人們在「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中共同決定社會基本制度的原則,但不知道自己未來的階級、財富、能力、性別或社會地位。由於無法預先確定自己會處於何種位置,便較有理由選擇公平且能保障弱勢者的原則。
羅爾斯提出的正義原則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則,以及差異原則: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須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並使最不利者獲得最大利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無知之幕」,直接聯想到羅爾斯的正義論。再比較其他選項的主要思想:凱因斯以總體經濟與政府干預著稱;諾齊克主張自由至上與權利理論;海耶克強調自發秩序與市場自由。三者都不是以「無知之幕」闡述正義理論的學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強調「大部分的失業者在取得給付的同時,必須先證明他們有求職的行為或參與促進就業方案」,以上敘述最接近下列何種社會福利意識形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意識形態(Social Welfare Ideology)對「國家角色」、「福利權利」與「福利受領者義務」的界定,特別聚焦於**「工作福利制」(Workfare)與「福利給付附條件化」(Welfare Conditionality)**的哲學基礎。
- 福利意識形態光譜:各流派對失業成因有不同歸因。左派視失業為結構性問題,強調普遍性公民社會權與「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右派則傾向將失業歸因於個人誘因不足與道德風險。
- 新右派的核心主張:結合新自由主義(自由市場、小政府)與新保守主義(傳統家庭倫理、個人責任),強烈批判傳統凱因斯福利國家造就「福利依賴文化」(Dependency Culture)。新右派主張福利權利不可無條件享有,受領者必須承擔對等的工作義務(Reciprocity of obligations),促成了「工作福利制」(Workfare / Welfare-to-work)的興起。
解題方法
- 抓取題幹關鍵字:題幹提及「大部分失業者在取得給付的同時,必須先證明有求職行為或參與促進就業方案」,其本質即為**「以工作或求職義務作為取得津貼的先決條件」**。
- 對應福利政策典範:這種「權利必須與義務連結」、「以積極求職防杜道德危險」的思維,源自 1980 年代英美(柴契爾夫人與雷根政府)推動的新右派改革,旨在打破被動救濟、減少福利依賴。
- 比對意識形態光譜:在題目給定的四個流派中,僅有「新右派」將福利緊縮、個人責任、市場誘因與工作條件視為政策的核心基石。
選項分析
- (A) 錯誤。女性主義(Feminism) 女性主義著眼於批判福利國家忽視家庭內部無償照顧勞動(Unpaid Care Work)與父權體制的不平等,核心訴求是照顧勞動公共化、消除勞動市場性別隔離、推動「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以及落實雙薪雙照顧模式,並非以要求失業者證明求職或強制工作方案為核心主張。
- **(B) 錯誤。
第 15 題1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關於我國長期照顧服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的長照定義、服務提供方式、特種基金來源,以及舊法第 62 條的過渡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長照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個人或照顧者需要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判斷時要留意「已達或預期達」的用語,並非失能者都必須先實際失能滿六個月。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字:長照定義是否把「預期達」漏掉、團體家屋歸在哪種服務型態、特種基金是否包含指定稅收,以及五年過渡期限是否已在命題時修法刪除。選項 C 的內容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3 條規定,長照對象是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本選項只說失能「已經超過六個月」,漏掉「預期達六個月」的情形,也把「達六個月以上」錯寫成「超過六個月以上」。
第 16 題1 分
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發給對象資格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及《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所定的特別照顧津貼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受照顧老人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失能程度經評估達重度以上,並由家人實際照顧;另有未接受機構安置、居家服務或聘僱看護等條件。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種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受照顧老人的身分與經濟資格;特別照顧津貼則是對符合條件、實際照顧老人的家庭照顧者提供支持。逐項核對題目敘述,可直接確認「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必要條件。
選項分析
- (A) 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對於中低收入戶的所得門檻:錯誤。 本津貼以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為資格條件,並非要求另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兩者名稱相近,但法定身分與審查規定不同。
第 17 題1 分
我國社會立法對於以下人口各訂有定期進行生活狀況調查之年限,何者並非以五年為期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社會福利立法對特定人口生活狀況調查的法定週期。判斷關鍵是逐一比對法規所定的調查年限: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均為至少每五年一次;兒童及少年則為每四年一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何者並非以五年為期限」,先將四個人口群的調查週期列出,再找出唯一不是五年的選項:
| 人口群 | 調查週期 |
|---|---|
| 老人 | 至少每五年 |
| 兒童及少年 | 每四年 |
| 身心障礙者 | 至少每五年 |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 至少每五年 |
唯一的例外是兒童及少年,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關於老人保護措施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老人福利法》中「保護措施」的核心規範,包含通報責任、調查處置、保護安置要件及費用代償追償等法定義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涉及法條為《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保護安置及費用償還)與第 43 條(責任通報與處理程序)。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辨析各類保護性法規(兒少、老人、身障、家暴)中「通報時限」之法條文字差異。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題,切入點在於「法條構成要件與關鍵字比對」。 保護性法規中常有「責任通報人員」與「通報時限」的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皆明定「至遲不得超過(逾)24 小時」;然而,立法院制定《老人福利法》時,第 43 條並未明文訂定「24 小時」的通報時限文字。考生若將其他保護法規的 24 小時規定混淆套用,即容易落入命題陷阱。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選 A): 依《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老人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條全文僅規範「應通報」,**並未明定「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之法定時限文字(24 小時通報時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之規定,本選項將他法規定移花接木)。故 (A) 敘述錯誤。
-
(B) 選項正確: 依《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並得請求警察、醫療等相關機關或機構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第 19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少時,具有報告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所定的通報義務人:哪些人員知悉有本條例應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所定犯罪嫌疑人時,應向主管機關或法定機關報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年條文列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以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圖書出版業從業人員並未列在其中。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四種身分逐一對照第 7 條列舉名單。凡條文明列者,即負有通報義務;不在名單中的選項,除非屬於「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否則不因其行業身分而負本條所定義務。題目問「不屬於」,因此要找出未列名且不符合該概括類別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護服務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章「保護服務」中主管機關的保護責任,以及條文對主管機關使用「應」或「得」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關鍵是逐字核對法條的義務程度。
解題方法
將選項敘述與相關法條比對,特別留意「應」表示法定義務,「得」表示法律授權或裁量。若選項把「得協助」改成「應協助」,就改變了法條原意。
選項分析
- (A) 正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且情況危急、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第 21 題1 分
1970 年代全球發生石油危機,各種有關福利國家危機的論調相繼出現。「影響自由市場運作、降低工作誘因和投資意願、工會介入而影響生產效率」是指下列哪一方面的危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國家危機」的不同面向,尤其是經濟危機的典型批評。1970 年代石油危機後,經濟成長趨緩、財政壓力增加,福利國家的擴張受到質疑。經濟危機論認為,福利措施與政府介入可能干擾自由市場,增加企業與社會成本,並削弱工作、投資及生產誘因。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列出的線索:「影響自由市場運作」、「降低工作誘因和投資意願」、「工會介入而影響生產效率」。這些都在描述福利政策及相關制度對市場運作、勞動供給、資本投資和生產效率的影響,屬於對福利國家經濟效果的質疑,因此判斷為經濟危機。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最遲應於下列何種期限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列為保護個案後,主管機關提出家庭處遇計畫之法定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最遲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之團體為之。」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4 條第 1 項,已將提出處遇計畫之期限縮短修正為「二個月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期間規範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確認個案身分與處置階段:題目主體為「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階段為「經列為保護個案後」,處置標的為「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 檢索法規標準時限:依命題當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4 條第 1 項之明文,主管機關最遲提出家庭處遇計畫之期限即為「三個月內」,直接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15 日並非法定提出兒少家庭處遇計畫之期限。
第 23 題1 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保護處分執行期間的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3 條規定:「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各自的執行期間最長可到多久。直接抓第 53 條的共同上限:「均不得逾三年」,因此答案是 3 年。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社會救助作為社會政策的基礎項目,其具有多項功能,但不包括下列哪一種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作為社會安全制度基礎項目的功能。社會救助以維持基本生活、保障生存權為核心,並在社會保險保障不足或個人無法透過市場取得足夠資源時提供扶助。它的目的在減輕貧困與生活困境,不是擴大貧富差距。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效果是否符合社會救助的政策目的。保障基本生存、補足社會保險缺口,以及維持經濟與社會穩定,均可視為社會救助的功能;與減貧、促進公平相反的「擴大貧富差距」,則不屬於其功能。
選項分析
- (A) 保障國民之生存權:正確。 社會救助提供基本生活扶助,使遭遇貧困且缺乏足夠資源者得以維持基本生活,體現對生存權的保障。
- **(B) 維持經濟市場運作:正確。
第 25 題1 分
近 20 年來有關比較社會政策的學術發展中,Esping-Andersen 所著的「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引發相當多的討論。有關 Esping-Andersen 所著的「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並不包括哪一種西方福利國家體制(regimes)?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Esping-Andersen 在《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提出的三種福利國家體制。分類的核心是比較各國福利制度如何影響個人對市場的依賴程度,以及社會階層與團結的形成。
三種體制為:
- 自由主義型(the liberal):重視市場與選擇性救助,福利給付通常較有限。
- 保守主義/組合主義型(the conservative-corporatist):重視職業身分、社會保險與家庭角色,福利權益常與就業身分連結。
- 社會民主型(the social democratic):重視普遍性福利與平等,提供較高程度的去商品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指的經典三分法,再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名稱。三種體制中沒有「基進的(the radical)」;因此選出該選項。題目中的「組合主義的」對應經典分類中的保守主義/組合主義型,屬於三種之一。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下列何者可以從事兒童或少年的收出養媒合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法定主體資格限制,以及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與民間福利機構間的職權劃分。
- 法定資格:依民國 107 年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私立安置教養機構及財團法人為限。」(現行法已修正將文字微調擴充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安置教養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立法目的:為徹底杜絕私法領域可能衍生的買賣人口、私下販嬰等弊端,我國自民國 100 年修法起確立「收出養機構媒合原則」(除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相當者,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均須透過經許可之機構媒合),對媒合組織設立極嚴格的專業資格門檻。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收出養程序中不同角色的法定職掌:
- 媒合服務提供者(第一線專業評估、親職準備、媒合配對):法條嚴格限縮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私立安置教養機構及財團法人」。
- 行政主管機關(監督、審查、許可、評鑑):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 司法機關(審理與認可):家事法院負責收養之司法認可裁定。
- 一般教育托育機構:非兒少權法規範之收出養媒合專業組織。
第 27 題1 分
依據我國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而若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其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最遲幾日內完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對嚴重病人拒絕全日住院治療時,緊急安置後進行強制鑑定的法定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規定,嚴重病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卻拒絕住院者,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緊急安置,並由二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最遲二日內完成。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最後問的時間點:不是保護人協助住院的期限,也不是緊急安置的期間,而是強制鑑定完成期限。
第 28 題1 分
有關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兒減少工時、哺(集)乳時間、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適用對象、年齡或人數門檻、時數,以及假別是否併入其他假別計算。A 選項把「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寫成可以請求報酬,與當時法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但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選項稱「亦得請求報酬」,因此錯誤。
第 29 題1 分
志願服務者,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志工須同時符合:
- 服務年資滿三年;
- 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
符合資格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項門檻:「年資三年」與「時數三百小時」。兩者是累積條件,必須同時達到;題目問哪種情形得申請,直接比對選項的年資與時數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甲乙為已婚夫婦,然甲於婚後曾多次對配偶乙暴力相向,乙雖始終認為愛情可以克服一切,因此隱忍多年未曾報警;然甲仍不改暴力習性,乙於某次甲之暴力相向時電話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後,甲仍對乙有暴力行為,此時警察可以採取的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註:本題所涉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至今條文內容維持一致,現行法亦同)。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所定警察人員對家庭暴力犯罪之強制處分權限(逕行逮捕、緊急逕行拘提要件及程序限制)**,以及警察機關受理解決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職責:
- 現行犯之逮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第 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應逕行逮捕,不以告訴權人同意或提出告訴為要件。
- 緊急逕行拘提之實體要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第 2 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 緊急逕行拘提之程序制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第 3 項,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拘提者,若不能即時向檢察官報告,應於執行後 3 小時內報請該管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時應即釋放。
- 報案受理要件:警察機關受理刑案與家暴事件,應本於職權立即處理,不得以被害人未檢附驗傷診斷書為由拒絕受理。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定強制處分要件與正當法律程序逐一檢驗法」:
- 區分逮捕與拘提的法定程序:逮捕現行犯無須告訴權人同意;緊急逕行拘提則須具備「重大罪嫌」、「侵害危險」與「急迫情況」三項實質要件。
- 檢視司法警察之權限界限:司法警察為急迫處分後,必須接受檢察官的法律審查(簽發拘票),不可逕行排除司法審查。
- 檢視公權力受理義務:驗傷診斷書僅為訴訟證據之一,絕非警察受案之前提要件。 比對四個選項之法理與法條文字,即可迅速篩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第 31 題1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工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立即通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的責任通報義務:社會工作人員等法定通報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或少年有法定情形之一,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53 條列出的情形包括兒童或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題目問的是哪些情形符合這條的通報要件,而不是哪些行為依法禁止。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幹的關鍵詞:「社會工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及「應立即通報」。這指向第 53 條的法定通報義務。接著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通報事由。只有選項 B 與條文內容相符。
選項分析
- (A) 吸菸、飲酒、嚼檳榔:錯誤。 這些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的行為,但不是本題所問第 53 條列舉的通報事由。
第 32 題1 分
依據我國社會工作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對執業處所、保密義務、業務紀錄及執業安全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特別注意「執業以一處為限」、「紀錄保存年限」及警察協助規定的適用情形。選項 D 所述,正是當時《社會工作師法》第 19 條第 2 項的規定: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選項分析
(A) 錯誤。 《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助人工作的性質不會使其免受此項執業處所限制。
(B) 錯誤。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社會工作紀錄,並由執業的機關(構)、團體或事務所保存;但民國 107 年適用的法律規定,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 七年,不是十年。
第 33 題1 分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低收入戶補助的加給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低收入戶成員符合條文列出的特定情形時,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的金額增加補助,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條文列出的情形包括年滿六十五歲、懷胎滿三個月,以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等。題目要找的是不在條文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解題方法
對照每個選項與《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的資格項目即可。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列的身分或狀態,不可把「重大傷病」與「身心障礙」視為同一種法定資格;即使題幹另加「經醫師評估無法工作」,也不會因此成為本條所列的加給事由。
選項分析
(A) 年滿六十五歲:正確。 年滿六十五歲是《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列明的加給資格之一,因此不是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
第 34 題1 分
有關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規範亦同)。測驗重點在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服務中,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要件」、「安置法定期間」、「司法審查機制(法院裁定)」以及「安置費用之責任負擔與追償機制」(第 77 條至第 80 條)。
解題方法
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通則與法定程序切入分析:
- 緊急處置要件(第 77 條):身心障礙者遭受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等不當對待(第 75 條各款),情況危急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時,主管機關有介入給予緊急保護安置之法定作為義務。
- 法定時限與司法介入(第 78 條):行政機關啟動之緊急保護安置以「七十二小時」為限;若需延長,為保障人身自由,須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裁定延長一次。
- 費用負擔原則(第 80 條):福利法規中對於受保護對象之緊急安置費用,原則上採「私人負擔(使用者/扶養義務人付費)」,主管機關僅為「先行代墊、事後追償」,絕非由政府預算概括無條件吸收。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 (B) 正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第 35 題1 分
社會政策的制定常受許多因素或理論所影響,下列何種理論觀點認為社會政策的制定是基於各種利益相互競逐的狀態下而制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制定的理論觀點。多元論(pluralism)認為,社會由多個具有不同利益與主張的團體組成;政策制定是各團體透過組織、表達訴求與政治參與,相互競逐並協商後形成的結果。政府在此過程中扮演回應、協調與裁決的角色。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各種利益相互競逐」。這描述的是不同利益團體彼此競爭、影響政策形成的過程,符合多元論的核心主張,因此選(C)。
選項分析
- (A) 菁英論:錯誤。 菁英論認為政策主要由少數掌握政治、經濟或社會資源的菁英決定,政策較多反映菁英的價值與偏好,並非各利益團體相互競逐的觀點。
- **(B) 國家中心論:錯誤。
第 36 題1 分
有關社會救助財源籌措與給付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的財源與給付特性。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經濟弱勢者提供的最後一道社會安全保障,其財源主要來自一般稅收,給付資格則須依規定審查家庭經濟狀況等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其他救助事項的認定與辦理方式;制度特性上,社會救助不以先繳納保費作為領取給付的前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兩個面向:財源籌措與給付方式。社會救助是稅收支應、經資格審查的福利制度;社會保險則以保費為重要財源,且給付資格與保險關係相連。據此逐項檢查選項是否符合社會救助的制度特性。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社會安全制度中,下列哪一種制度安排,對於人民的工作誘因較強,且會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安全制度的特性比較,重點是辨認「權利與義務對等」及「工作誘因較強」所指的制度。
社會保險通常以被保險人的工作或身分為參加基礎,並透過繳納保險費分攤風險;符合保險事故及法定條件時,得請領相應給付。相較於以需求審查及資產調查為重要特徵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的給付權利與參加、繳費等義務有較明確的連結,因此較能維持工作誘因,也較能呈現權利與義務對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提示:
- 工作誘因較強:給付與工作參與、投保或繳費有連結。
- 權利與義務對等:享有給付權利,同時負有參加制度及繳納保險費等義務。
這兩項特徵指向以共同繳費及風險分攤為基礎的社會保險制度。
選項分析
- (A) 社會救助制度:錯誤。 社會救助以保障經濟弱勢者的基本生活為主,通常依家庭所得、財產及需求進行審查。
第 38 題1 分
對於社會安全制度設計,有關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比較,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社會安全制度中的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重點在保障對象、參加資格、制度功能與給付期間。
社會保險通常依身分、職業或法定資格納保,保障對象可以是特定職業或團體,也可以擴及全體國民;社會救助則以經濟弱勢者為主要對象,通常須經資產與收入審查,確認符合低收入或急難等法定要件。
本題以制度的一般原則作答,不涉及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制度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種制度的基本特徵:社會救助是否以經濟弱勢為對象、社會保險是否須符合納保資格,再檢查其制度定位與給付型態。只有符合這些一般特徵的敘述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社會救助以經濟弱勢者為主要保障對象,常以收入或財產審查判斷是否符合資格;社會保險則依各保險制度的納保規定,保障特定身分、職業或團體,也可能採較普遍的全民納保設計。此選項掌握了兩者保障對象的差異。
第 39 題1 分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的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若從事下列哪種行為恐有違法之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對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範圍的規範,判斷機構提供的活動或服務是否符合其法定功能。老人福利機構的核心任務是提供老人福利服務與照顧;若另行從事商品販售等營利業務,可能超出法定業務範圍,涉及違法疑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區分「促進老人身心健康、社會參與的福利服務」與「機構從事商品販售」。聯誼、健康促進及安排醫療服務,均可作為老人福利服務的一環;販售健康食品則是商品交易,並非老人福利機構的典型法定服務,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居家保母)之消極資格限制(排除條件)。
- 命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為準。
- 法理核心:
- 重大違法犯罪事由:對於妨害性自主、性騷擾、毒品犯罪、虐待兒少等危害幼兒人身安全風險極高之行為,法律定有嚴格之禁任限制。
- 客觀身心狀態障礙:因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導致不能執行業務者,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受托兒少安全;但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與比例原則,此類障礙屬於「暫時性狀態」,法律明文規定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規定重新申請。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用「消極資格之性質區分法」:
- 判斷限制性質:將各款消極資格區分為「犯罪懲戒性質之禁任」與「客觀健康狀態之暫時停止」。
- 審查恢復機制:犯罪行為原則上屬於確定判決後的永久或長期排除事由;而精神或身心障礙非屬犯罪處罰,只要病況康復或經專業醫療評估確認無礙(即「原因消滅」),就應准予再次申請。
- 對照選項:選項 (C) 宣稱「即使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規定申請」,明顯剝奪當事人在障礙排除後的工作權,與法律明文及法理原則相違背,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合於法規規定,非本題所選) 依民國 107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居家托育人員;但特別設有除外規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考量未成年人合意性行為之除罪化與青少年保護精神,俗稱兩小無猜條款)。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規文字。
-
(B) 正確(合於法規規定,非本題所選) 依民國 107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